刑法简答题汇总(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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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刑法的体系:总则、分则、附则。两编,后为章、节、条、款、项。

3、刑法的解释:①按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②安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4、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什么是刑法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并体现我国刑法体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6、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①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②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体现:①定罪上一律平等②量刑上一律平等③行刑上一律平等

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9、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体现:

①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②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③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制度。

10、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①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②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③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1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2、空间效力范围的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13、刑法的时间效力:

①生效时间: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后经过一定时间生效。

②失效时间: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失效、自然失效。

14、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16、犯罪的基本特征:①犯罪时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

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③犯罪是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17、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8、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有助于准确定罪、有助于正确量刑。

19犯罪客体的分类:

①一般客体:一切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的

主体。(揭示犯罪的本质)

②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制定刑法分则)

③直接客体: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决定犯罪性

质)

A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主次)

B物质性犯罪客体、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21、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参与者。

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伤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伤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23、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①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②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③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④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24、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危害行为(一切、必要)、危害结果(大多数、选择)、行为的时间地点、

方法对象

26、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

29、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

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30、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核心

作用: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还可以限定犯罪的基本范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

31、广义危害结果: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

和简介结果,属于犯罪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32、狭义危害结果: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35、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①都是自然人、②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核心、关键要件)

37、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

40、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46、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原则:①从宽处理原则②不适用死刑原则

50、故意犯罪的类型: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①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

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必然发生+希望发生、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②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

主观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况:①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②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③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5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

①联系: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于犯罪故意的范畴‘在认识因素上,两者都明确认识到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②区别:

A、从认识因素上:而这对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只能是可能

发生

B、从意志因素上:而这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C、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不相同。

53、犯罪过失的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

5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同: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异: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客观一致。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可能

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在意志因素方面,间接故意的行为人不排斥和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的

行为人排斥和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相信能够避免发生。

54、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

遇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55、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状态。

56、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发怒子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59、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

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完成状态:既遂未完成:预备、未遂、中止

60、故意犯罪的形态和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联系与区别:

区别: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不同的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

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联系:故意犯罪的形态是在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中产生的,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以及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63、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A、客观特征①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活动②行为人尚未着手犯

罪的实行行为。(区别预备与未遂)

B、主观特征:①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

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②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是由于行为人

意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区分预备和中止)

64、对于预备犯的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66、犯罪未遂的特征:①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②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区别未遂与既遂)③

犯罪停止在未完成状态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区别未遂

与中止)。

67、未遂犯处罚原则: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69、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时空性、自动性(区别中止与未遂)、彻底性

70、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状态特征:外加有效性。

71、犯罪中止的形态类型:时空范围: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

对中止行为的不同要求:消极中止、积极中止

72、对于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74、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人或者单位。

②: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相互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

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③共同的犯罪故意。

75、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76、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①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②同时犯

③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的

④实施犯罪时故意犯罪内容不同的

⑤超出共同犯罪之外的犯罪

⑥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

77、共同犯罪的分类: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对向性共同犯罪、聚合性共同犯罪、集团性共同犯

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的共同犯罪、复杂的共同犯罪

(四)、一般的共同犯罪、特别的共同犯罪

78、简单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原则:

①、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实行的犯罪行为整体负责②、共同犯罪人只能对共同故意实

行的犯罪负责。③、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按主犯、从

犯、胁从犯处罚。④、考察各犯罪共同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犯罪后的态度,区别对待。

85、一罪:

①、实质的一罪:继续犯(非法拘禁、窝藏罪、非法持有)、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②、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

③、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数罪:

①、实质数罪、想象数罪(想象竞合犯)

②、异种数罪、同种数罪

③、并罚数罪、非并罚数罪

④、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87、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按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理,不实行数罪

并罚。

89、牵连犯的构成要件:

①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②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区分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

③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

④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90、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按照其中最重的一个罪从重处罚。

95、刑罚的目的:

①特殊预防:通过对方最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②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警戒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96、刑罚体系: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

惩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

形成的刑罚序列

99、刑罚裁量的原则: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102、从重处罚:在法定刑中间线以上判处适当的刑罚,但不能突破法定刑上限。

103、从轻处罚:在法定刑中间线以下判处适当的刑罚,但不能突破法定刑下限。

104、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不包括法定最低刑。

105、免除处罚:对犯罪分子做有罪宣告但免除刑罚。

107、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条件:①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②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③后罪发生在前罪的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108、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

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条件:①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被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构成危

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隔时间长短限制。

109、自首: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

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

110、自首与坦白的异同:

相同:①两者均以自己试试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②两者都是犯罪人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外在表现形式

③两者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④两者都是从宽处罚情节

不同:①自首是犯罪人主动归案,坦白是被动归案。

②自首所交代的可以使已被发觉的罪行,也可以是尚未被发觉的。坦白仅限于已被发

觉或者被指控的

③自首是主动的,坦白是被动的。

④自首的人身危害程度相对较轻

⑤自首是法定从宽处理情节,坦白是酌定从宽处理情节。

113、缓刑的种类: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缓予起诉

116、刑罚消灭: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119、追诉时效的意义:

①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

②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现行的刑事案件。

③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

④有利于社会稳定。

120、追诉时效的期限:

①、法定刑最高不满五年的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经过10年

③、法定刑最高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刑最高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121、追诉时效的中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计算。(时效内又犯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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