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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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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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标准工时制度与其他工时制度

案情介绍:

王某为某集装箱公司的汽车驾驶员,与某公司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王某从事的具体工作是长途运输,公司以出具“行车单”方式安排王某的工作,并根据其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其工资待遇。

合同期满后,公司因王某在工作中曾有交通事故而不愿与其续订合同,双方于是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王某出示了自己保存的二年来行车时间记录,上面有每天工作时间的记载,并有超过八小时后的超时工作的时间记录,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其二年工作期间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工资。公司认为王某的工作时间不能以

每天八小时计算,而且其工资也已按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不存在加班的情况,对王某的要求不予同意。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

王某认为: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间有超时工作的情况,具体超时工作时间有据可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超时工作应计发加班费,但单位从未支付过自己加班费。现在因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因此单位应当结算支付二年内的加班工资。

公司认为:王某的工作岗位无法以规定的八小时计算,因此公司并未按固定工作时间计发王某的工资,而是按其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其工资待遇。王某在工作中已经每月结算领取了所有的工资,现在又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依据。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应按何种工时制度领取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本市则从1995年5月1日起在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个标准工时制度适用于任何用人单位。

那么,没有条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或工作岗位怎么办?《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下列办法报批:1、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部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2、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3、区县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4、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局审批;5、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

报所在区、县劳动局批准。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为“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即: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基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工

时的加班工资制度。

本案中,如果公司对驾驶员岗位的工作时间确定为“不定时工时制度”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则王某即使保存的二年来超过八小时的超时工作时间记录属实,其也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其二年工作期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案情介绍:

王某为某集装箱公司的汽车驾驶员,与某公司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王某从事的具体工作是长途运输,公司以出具“行车单”方式安排王某的工作,并根据其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其工资待遇。

合同期满后,公司因王某在工作中曾有交通事故而不愿与其续订合同,双方于是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王某出示了自己保存的二年来行车时间记录,上面有每天工作时间的记载,并有超过八小时后的超时工作的时间记录,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其二年工作期间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

工资。公司认为王某的工作时间不能以每天八小时计算,而且其工资也已按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不存在加班的情况,对王某的要求不予同意。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

王某认为: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间有超时工作的情况,具体超时工作时间有据可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超时工作应计发加班费,但单位从未支付过自己加班费。现在因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因此单位应当结算支付二年内的加班工资。

公司认为:王某的工作岗位无法以规定的八小时计算,因此公司并未按固定工作时间计发王某的工资,而是按其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其工资待遇。王某在工作中已经每月结算领取了所有的工资,现在又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依据。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应按何种

工时制度领取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本市则从1995年5月1日起在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个标准工时制度适用于任何用人单位。

那么,没有条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或工作岗位怎么办?《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

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下列办法报批:1、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部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2、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局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3、区县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4、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报市、区、县劳

动局审批;5、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区、县劳动局批准。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为“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即: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

者,不执行基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工时的加班工资制度。

本案中,如果公司对驾驶员岗位的工作时间确定为“不定时工时制度”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则王某即使保存的二年来超过八小时的超时工作时间记录属实,其也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其二年工作期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第2篇:标准工时制度与其他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与其他工时制度案情介绍:

王某为某集装箱公司的汽车驾驶员,与某公司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王某从事的具体工作是长途运输,公司以出具“行车单”方式安排王某的工作,并根据其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其工资待遇。

合同期满后,公司因王某在工作中曾有交通事故而不愿与其续订合同,双方于是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王某出示了自己保存的二年来行车时间记录,上面有每天工作时间的

记载,并有超过八小时后的超时工作的时间记录,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其二年工作期间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工资。公司认为王某的工作时间不能以每天八小时计算,而且其工资也已按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不存在加班的情况,对王某的要求不予同意。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

王某认为: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间有超时工作的情况,具体超时工作时间有据可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超时工作应计发加班费,但单位从未支付过自己加班费。现在因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因此单位应当结算支付二年内的加班工资。

公司认为:王某的工作岗位无法以规定的八小时计算,因此公司并未按固定工作时间计发王某的工资,而是按其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其工资待遇。王某在工作中已经每月结算领取了所有的工资,现在又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依

据。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应按何种工时制度领取工资。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第周工作40小时”,本市则从1995年5月1日起在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个标准工时制度适用于任何用人单位。

那么,没有条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或工作岗位怎么办?《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

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下列办法报批:1、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部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2、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

劳动局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3、区县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4、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报市、区、县劳动局审批;5、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区、县劳动局批准。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为“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

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安排劳动者补休”,即: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基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工时的加班工资制度。

本案中,如果公司对驾驶员岗位的工作时间确定为“不定时工时制度”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则王某即使保存的二年来超过八小时的超时工作时间记录属实,其也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其二年工作期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第3篇:什么是标准工时制度

什么是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

(1)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标准工作时间。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

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

(3)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4)非全日制工作制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同时为一个以上用人单位提供非全日制工作的,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具体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上述(2)、(3)两种工作制需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问:国家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

算工时工作制有哪些规定?如何报批这两种特殊的工作制?

答:《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

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

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劳动法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企业,按下列程序报批: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的审批办法,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企业应该提交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生产特点人员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的劳动定额或考核标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的作息安排。方案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正式实施前应向员工公布。第4篇: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

标准工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标准工时制定与管理,方便生产效率计算。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产品作业标准工时的测定、制定、修改等。 3 职责 精工部加工工艺科及生产部装配工艺科工艺人员负责标准工时的测定、制定、修改。 4 标准工时管理规定 4.1定义 4.1.1 标准工时 某一加工工序,在标准的作业条件下,中等熟练作业人员以正常之努力,完成一件工作的时间,称为标准工时,单位为分·人/件(或秒·人/件、小时·人/件)。 4.1.2 标准产量 某一加工工序,在标准的作业条件下,中等熟练人员以正常努力,在一个工作日内( 一般为8小时),可以加工完成的产品数量,称为标准产量,单位为件。 4.1.3 标准工时与标准产量的关系 标准产量(件)=每日工作时间(分)×80% 标准工时(分/件) 4.2 标准工时的测算方法 4.2.1 作业时间测算 4.2.1.1新产品小批试制时,精工部加工工艺科及生产部装配工艺科工艺人员按作业指导书工序要求持秒表在作业现场对每一工序作业时间进行实际测算。 4.2.1.2 应选择生产较为顺畅时进行测算,并连续测试10个以内的周期时间。 4.2.1.3周期时间系指作业人员从取料开始到下一次取料的总时间。 4.2.1.4工序实测时间=测试总时间/测试周期数。 4.3 标准工时管理 4.3.1标准工时制定与作用 4.3.1.1精工部加工工艺科及生产部装配工艺科测标准工时,并填入作业指导书及工序卡片,分发相关部门。 4.3.1.2如系流水作业,精工部加工工艺科及生产部装配工艺科测定每个工作站标准工时后,应利用工业工程、平衡手法,对每个工作站工作内容、人数进行平衡分析,必要时应对工艺流程作调整,以利生产线平衡。 4.3.1.3流水作业标准产量以该流水线瓶颈站位标准产量为准,即各工作各标准产量最低的一站。 4.3.1.4生产部依据标准工时制定生产计划中产量定额。 4.3.1.5精工部及生产部依据标准工时进行效率管理等作业。 4.3.1.6财务部依标准工时制订标准成本制造费率等作业。 4.3.1.7市场科依据标准式时评估接单量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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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系统工时管理解决方案:统计规范、数 据统一7 OA系统工时管理解决方案:统计规范、数据统一 随着各行各业不断向着精细化发展,“朝九晚五”的考勤打卡和固定的薪水发放机制可能并不适用于所有公司。 现在很多企业,开始完善工时管理,通过设定指标来评判员工单位时间的生产力,希望以此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实现人力资源成本最大化。 但是手工管理方式下,员工工时效率缺乏有效监管: 1.生产线数据分散,统计不准确; 2.员工工作时间核算与监管困难; 3.数据统计效率低,优化成本高。 因此,很多企业需要一个管理平台,将工作时间、人员成本数据化,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 (工时管理功能架构) 泛微在各行各业有着丰富的服务经验,实现了将移动办公、工时管理、考勤排班等功能聚合在一个平台上,进行智能审核、核算。 OA工时管理应用亮点

一、工时填报快捷,数据统一 现在,员工可以通过OA系统定时上报工时、注明工作内容,为了防止遗忘OA还可以智能提醒。 (OA系统录入工时数据) 适用于多种场景 1、对于合伙人制的事务所: 合伙人需要对工时安排了如指掌,来确保团队的经费使用、调用的其他团队的工时统计准确,确保工作量、未来收益分配合理。 因此,OA系统实现合伙人工时报表化呈现,便于查询和财务计算费用。 (合伙人分配工时) 2、对于在生产一线的企业: 生产制造行业,计件工作工时统计主要靠人工估算,计件工作量、效率难以监管。 现在,通过移动端应用搭建工时基础信息模块,实现了工时快速填报。 根据线下动作编号二维码、工单编号二维码,实现动作名称与生产日期、产品编号、批次、工作定额的自动生成功能。 通过扫描二维码,员工不需要每个信息都单独录入,只需扫

标准工时管理规定

标准工时管理规定 1.目的: 1.1推动生产体系效率的改进,实现公司效益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1.2为制定生产计划和标准成本提供基本数据;为生产能力、作业效率、薪资支付、人 员配置等方面管理提供依据。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机型的生产加工。 3. 权责: 3.1工程部IE专项小组负责标准工时和标准产能的制定和发布;负责推动生产体系效率 的改进、提高和监督。 3.2生产工程课工艺组负责制定作业标准书、工艺流程图、QC工程图等相关文件,参与效 率体系的改进、提高。 3.3 PMC负责依据标准工时、人均产能等相关信息,合理制定生产计划。 3.4制造部组织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与效率的改进和提高。 3.5品质部负责对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的管控,并积极参与效率的改进和提高。 4. 规定: 4.1标准工时定义: 是指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一位受过训练的熟练作业者,以标准的作业方法及合理 的劳动强度和速度下完成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所需的作业时间。 4.2标准工时的应用: 标准工时可以使参与工作的全体人员都可以客观准确的计划、实施并评价其工作结 果,是DXC的作业管理基准,其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 4.2.1制定生产计划。 4.2.2 人工工时计划及人员计划。 4.2.3可以在“4M1E”的其中某个因素不同或发生改变时进行评价。如:不同作业方

法的优劣。 4.2.4用作产品的人工成本控制与管理基准。 4.2.5对客户的估价和报价。 4.2.6设备与工装的需求计划。 4.2.7革新与改善的成绩评价。 4.3标准工时的测量方法: 采用秒表法或MOD法。 4.4生产线的标准工时制定: 在作业方法及作业条件进行标准化以后,每3个月由工程部IE工程师进行工时测量 和调整,作成“制程规划及标准工时表”(DXC-EDFM-18/2)和“各机种产能表” (DXC-EDFM-10)。 4.5标准工时的管理: 4.5.1随着作业方法及工艺改进而不断更新与提高,需要重新制定标准工时。 4.5.2新产品及新作业量产前的作业时间由生产工程课助理工程师以上人员来测量 和评估,为设备、工装、人员的配备提供参考依据。 4.5.3标准工时制订出来后,相关部门按照标准工时合理制定产能、人员需求、工装 配置等方面计划。 4.5.4工程部要不断分析和改进影响标准工时的因素,切实提高生产效率。 4.5.5制造部门应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并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工时损失时间,每 月进行一次汇总,以对损失工时的责任进行明确区分。 5、记录表格: 5.1 “制程规划及标准工时表”(DXC-EDFM-18/2) 5.2“各机种产能表”(DXC-EDFM-10)

三种工时制度

现在我国存在三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因此,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3条第4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但是,地方性立法如上海、深圳等都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也不用调休。 (3)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由此可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

生产工时及效率管理系统解决方案

生产工时及效率管理系统解决方案

摘要:随着人力成本的不断上升,制造业的成本压力越来越大,通过工时及效率管理系统,可实时掌握现场所有生产线人员或生产线的状态,根据需要灵活安排及调度生产线人员,提高生产效率。 当前制造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计算生产成本时,工时费成本已经超过原料和设备折旧了,如何将真实的 生产工时统计出来?以此来降低工时损耗,提高员工生产效率上来。 2)每个月企业把工时工资发出去,但不知道具体有多少工时是花在了直接生产 上?在哪个订单上?在哪些产品上?到底浪费了多少工时?浪费在了哪里? 3)与标准工时比较,实际的制造工时成本是否超过标准? 4)每个工单的进度如何,能否按时完成计划? 5)目前车间是否存在异常的状况?如缺料,设备故障等。 6)生产人员工时或加班工时安排是否合理? 7)生产人员嫁动率是多少?间接工时与直接工时的比率是否合理? 这个时候你需要广州太友的工时及效率管理系统来帮你解决以上问题:工时及效率管理系统是太友科技智慧工厂解决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该系统,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利用Web浏览器方式从任意地点详细地、逐项活动地查看生产和即时劳动力数据,特别是活动级劳动力信息,辅助生产管理人员利用从车间获得的效率数据,实时监控生产流程,并在提高生产率,控制劳动力成本方面制订科学的企业决策。 通过工时及效率管理系统,生产管理人员在任何地点就可以实时清晰地了解到如下信息,真正帮你打造一个透明化的生产车间: ●每个工人目前正在执行哪个工单?哪个操作任务? ●加班工时对总工时的占比是多少?加班安排是否合理? ●各个工单(包含加工中心、操作任务)的生产进度如何?整个项目预计何时 完成? ●实际的制造工时成本是多少?与标准工时比较劳动力绩效如何?

标准工时的定义

标准时间的设定 一﹑标准工时概要 1﹑什么是标准工时(Standard Time) 标准工时是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以标准的作业方法及合理的劳动强度和速度完成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所需的作业时间。 它具有以下五项主要因素﹕ (1)正常的操作条件﹕工具条件及环境条件都符合作业内容要求并且不易 引起疲劳﹐如女子搬运重量不超过4.5公斤。 (2)熟练程度﹕大多数中等偏上水平作业者的熟练度﹐作业员要了解流程﹐ 懂得机器和工具的操作与使用。 (3)作业方法﹕作业标准规定的方法。 (4)劳动强度与速度﹕适合大多数普通作业者的强度与速度。 (5)质量标准﹕以产品的质量标准为准﹐基本原则是操作者通过自检及互检完成。 由上述的定义可知标准时间是衡量一切工作的标准﹐它具有相当高的客观性与公平性。IE的全部方法与手段都是为了保证所制定的标准时间公平合理﹐因为它是衡量效率的基准﹐同时也是进行科学的效率管理的基础﹐并最终被应用到销售﹑设计﹑采购﹑成本管理等相关领域。 2﹑标准时间的意义与用途 制定合理的标准时间是科学管理的最基本工作﹐也是最重要的工作。无标准时间就无管理的第一步。通过标准时间的应用使参与工作的全部人都可以客观准确地计划﹑实施并评价工作结果。标准时间的应用非常广泛﹐是制造业必不可少的作业管理基准。标准时间的应用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生产计划﹔ (2)人工工时计划及人员计划﹔ (3)评价﹕不同作业者的工作表现﹐不同的供货商的效率成本﹐不同的作业方法的优劣﹔ (4)用于制造产品的人工成本控制与管理﹐包括记件工资的标准﹔ (5)对客户的估价与报价﹔ (6)设备及工装的需求计划﹔ (7)革新与改善的成绩评价。 特别要强调的是标准时间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作业方法及产品工艺的改进﹐标准 时间也是在不断更新与提高的。 3﹑标准时间的构成 大多数的标准时间是由“标准主体作业时间”和“标准准备时间”构成。此两项又分别由净作业时间和宽放时间构成。如下图(1) 标准主体作业时间与标准准备时间是完成工作所必须进行的作业包括有效的机械作业以及事前准备和中间准备所消耗的时间。两项净时间总和称为正常时间。宽放时间普遍以相对于正常时间的比率﹐即宽放率的形式表示﹐标准时间的表述公式如下﹕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修订版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 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一、1、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 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

劳动合同版本(标准工时制度)

劳动合同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性别 : 籍贯 : 户口所在地: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 达成如下协议 :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1.甲方因经营需要,聘用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乙方同意其主 要工作内容按照甲方制定的岗位说明书确定。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公 司生产经营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进行调整;乙方也有权根据个人 的意愿和能力申请异动工作岗位。 2.乙方工作地点在范围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更改工作地点。甲 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要求乙方更换工作地点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以 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既不服从安排又不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2.若乙方调整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需试用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3.试用期乙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应在试用期届满前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 提出。若乙方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应在试用期届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

甲方提出并参加转正考核,逾期视为乙方不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及时办理离 职手续。乙方转正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4.本合同生效日期为本合同签订之后的次日。合同生效日期为乙方入职日期,亦 为工资待遇计发的起算日期。 三、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8 小时或每周工作 40 小时,每周至少休 息1日。若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不超过法律规定的 时间。 四、工资待遇 1.乙方每月工资按照原工资标准执行,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依照甲方薪酬 体系属按月发放的津贴、奖金、补贴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照易岗易薪、 同岗同酬原则,在乙方的岗位及工作内容发生改变时及相应调整,甲方也有 权按照绩效考核制度调整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月发放的津贴、奖金、 补贴等按照以岗定级,以级定薪的原则加以调整。 2.其他福利待遇按照甲方规章制度享有。 3.每月日为甲方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时间,甲方因故需延迟的,但 最迟不得超过每月的最后一天。因乙方无法及时提供正确银行账号或银行系 统紊乱等非甲方原因导致延迟发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若甲方主动安排或批准乙方加班,甲方应支付加班工资。因乙方个人原因不能 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而延时,不视为加班。确有必要延长工作时 间的,需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书面加班申请并获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 加班工资按月支付。 5.乙方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未尽勤勉注意义务而致使甲方受损,应当赔偿甲方 的经济损失,乙方同意甲方从每月工资中扣除。甲方也有权直接从乙方每月 工资中扣除因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的违纪经济处罚金额。 五、休假规定 1.乙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市经济特区的规定及甲方规章制 度规定享有休假权利。 2.休假期间甲方应依法支付相应的休假工资。

工时定额管理办法

A公司 工时定额管理办法 1目的 建立合理化、标准化的工时管理体系, 依据工时定额规范生产,并作为合理利用人员、工艺改进的依据,从而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及生产管理水平,增加公司经济效益,并为成本核算、劳动定员提供数据,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量产品制造过程工时定额的形成、变更、维护等管理;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3 使用术语及定义 3.1工时定额:是指在正常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消耗量所预先规定的限额(单位:小时)。计算方式为:加工(注:装配过程含包装)过程中所有工序工时定额的总和。工时定额是公司进行成本核算,确定设备数量和人员编制,规划生产的基本依据。 3.2 工时定额由基本时间(Tj)和辅助时间(Tf)组成.其中:辅助时间又包括:服务时间(Tw)、休息和生理需要时间(Tx)和准备与终结时间(Tz)。 用公式表示为:工时定额工时定额=基本时间Tj+辅助时间Tf 序号项目主要内容备注 3.2.1 基本时间(Tj) 直接改变生产对象的尺寸、形状、相对位置以及表面状态等工艺过程所消耗的时间,称为基本时间。 3.2.2 辅助时间(Tf) 各种辅助动作所消耗的时间,称为辅助时间。包括:服务时间(Tw)、休息和生理需要时间(Tx)和准备与终结时间(Tz)。 3.2.2.1 服务时间Tw 为正常操作服务所消耗的时间,称为服务时间。主要指:换刀、修整刀具、润滑机床、清理切宵、收拾工具等所消耗的时间。计算方法:一般按操作时间的2%~7%进行计算。

3.2.2.2 休息时间(Tx) 为恢复体力和满足生理卫生需要所消耗的时间,为休息时间。计算方法:一般按操作时间的2%进行计算。 3.2.2.3 准备与终结时间(Tz) 为生产一批零件,进行准备和结束工作所消耗的时间,称为准备与终结时间。主要指:熟悉工艺文件、领取毛坯、安装夹具、调整机床、拆卸夹具等所消耗的时间。计算方法:一般按操作时间的2%~7%进行计算。 3.3 产品工时定额管理是对产品工时定额的制定、贯彻、统计分析和修订的管理过程。 4 管理体系 公司工时定额管理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体系,公司授权人力资源科统筹公司劳动工时定额形成、变更、维护等管理,负责相关的国家有关劳动及工时定额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的贯彻执行。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在公司管理框架下,根据自身经营特点,组织自己的工时管理体系。 4.1 职责分工 4.1.1 人力资源科职责 4.1.1.1 负责相关的国家有关劳动及工时定额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的贯彻执行。 4.1.1.2 负责公司劳动工时定额政策、制度的制定、核查、申报等工作。 4.1.1.3 公司经营范围内各类产品及服务的工时定额的形成、变更、维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4.1.1.4 负责公司工时定额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导、检查、分析调研及宣传、培训工作。 4.1.1.5 根据工时定额核定生产类人员的岗位设置。 4.1.2 产品设计及技术部门职责 4.1.2.1 负责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完整产品工艺技术资料, 4.1.2.2 负责提供产品或服务改进或革新后完整的产品工艺技术资料。 4.1.2.3 为工时定额的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1.3 生产部职责 4.1.3.1 根据公司工时定额管理办法,对当期发生临时工时的派工、检查、验收、核准等日常管理工作。 4.1.3.2 负责劳动工时定额的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统计分析及异常情况的分析、反馈工作。 4.1.3.3 根据工时定额审核生产类人员的岗位设置情况。 4.1.4 各级工时定额使用部门的职责 4.1.4.1 负责贯彻执行公司劳动定额管理制度。

标准工时与效率改善

标准工时与效率改善 开课信息: 课程编号:KC7357 开课日期(天数)上课地区费用 2014/9/20-21 广东-广州市3280 更多: 无 招生对象 --------------------------------- 工艺工程师,精益制造工程师,IE工程师,生产主管,生产经理,工程经理,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 【主办单位】中国电子标准协会培训中心w w w. W a y s. O r g. C n 【协办单位】深圳市威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课程内容 --------------------------------- 课程背景 在中国,随着廉价的劳动力慢慢退出历史,如何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以最低成本实现顾客价值最大化,是每个企业管理者必须关注的问题。随着企业精细化管理的到来,标准工时已被应用于企业的各个领域,他是企业实施TPM、精益生产、六西格玛等内部改善的基础,标准工时已被誉为企业数字化管理的基石! 如何制定标准工时? 如何测定标准工时? 如何根据标准工时改善公司的产能及交期? 如何利用标准工时实施绩效管理与改善?

如何依据标准工时,开展效率改善? 如何利用标准工时,推动企业的整体改善? 以上问题及困惑将由冠卓IE改善高级讲师带领您共同探讨。冠卓基于多年的企业改善咨询辅导经验,特别推出此全新课程。课程搜集了大量企业真实改善案例及企业在运用标准工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误区,实用性高、专业性强。课程不仅能够带给学员专业实用的工具及知识,更将指导学员如何有效在企业中进行实施和应用。 课程目标 了解标准工时的构成、测量方法、影响因素、制定步骤,宽放率及标准工时的改善; 了解劳动定额的制定,生产绩效的影响因素及改善,从而提高生产效率; 提供标准工时、劳动定额的制定,绩效与生产效率的基本知识,训练技术与管理人员怎么将这些知识应用到本企业中(最好能事先由企业提供部分案例) 课程内容 第一单元:标准工时的定义与作用 时间研究的定义 游戏一:扑克牌游戏 标准工时的定义及分类 标准工时制定的基本条件 合格工人 作业标准 正常的环境和条件 普通熟练程度和正常速度

标准工时系统

标准工时系统——服装制造行业的“救星” 众所周知,中国是世界上的制造大国,全球随处可见“made in China”的字样印在各种各样的衣服或鞋帽上。这对我们来说是好事,我们制造的东西遍布世界,我们被更多国家所熟悉,然而也是一件坏事,我们凭借“人口红利”所获得的利润正在逐渐减少。何去何从,这是我们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服装制造企业在这样的背景下首当其冲地面临这些威胁。一方面,原料成本的增加,布料、设计的成本这样的增长成为服装制造企业的不可控因素,不能转变;另一方面,“人口红利”逐渐减少带来的人员成本增长,使中国服装制造业的发展陷入瓶颈,很多企业纷纷破产,而外资又更愿意将工厂开设到劳动力成本更低的东南亚国家去。 这样的环境背景限制着中国服装制造行业的发展,还有在服装产业链上的服装贸易公司和品牌公司。 笔者在这篇文章中刨去服装贸易公司和品牌公司,想单独谈谈服装加工企业在当下的发展环境中,应当如何生存。 一、存在问题 原料和设计成本不能更改提高了服装生产的成本,要想降低成本,只能从提高生产力和生产效率方面来努力,而在服装加工的过程中,行业还存在很大问题。 1、传统服装加工成衣时间不标准,存在很多误差,人为的因素太明显。 一件衣服成衣时间需要很多动作,但是这些动作由不同人来做就存在很多人为的时间误差,传统的统计成衣时间是存在很多误差的。秒优标准工时系统,可以提供标准的动作,减少误差时间,提供标准成衣时间。这种系统可以说是精准地降低服装生产时间。 2、传统的车缝讲究手势,需要大量培训技术。 这就增加了成衣的难度,延长了时间。 3、生产质量不能保证,产品很多会面临返工。 由于传统的服装加工没有标准的技术规定,所以质量不能保证,加上技术的要求比较大,所以有的衣服会被返回。那么标准工时系统可以降低技能要求,保证产品质量。 4、生产线排布不合理,机器容易出故障。

标准工时管理办法

文件更改历史 1.0 目的 1.1 规范标准工时管理,相关操作标准化制度化. 1.2 使相关人员对操作加深了解,更好的开展工作.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东品胜电子股分有限公司和四川品胜电子有限公司所有产品标准工时的管理. 3.0 名词解释 标准工时: 合格的作业人员(具有正常的体力和智力,在劳动技术方面受过良好的训练,并具有一定熟练度的工人)在标准的作业方法和条件下,以正常的作业速度完成某一工作所需的時间﹔其计算公式为:标准工时=实际作业时间×(1+评比系数)×(1+宽放率)=正常作业时间×(1+宽放率)宽放率(%): 指为剔除操作者因生理限制、操作方法、客观条件等造成的时间延误影响, 给正常作业时间加入的修正系数,通常以工作抽样法获取基础数据来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宽放率= 宽放时间/净工作时间*100% 评比系数:是校正正常作业速度差异的系数。 其计算公式为: 评比系数= 实际速度评定值/正常速度评定值 影像分析:通过作业录像进行分析,可以精确地对作业时间及动作要素,进行测定及研究分析; MOD法:根据人体动作的部位、动作的距离和工作的重量,预测操作所需标准时间的方法; 生产线平衡:工序流动间负荷之差距最小﹐流动顺畅﹐减少因时间差所造成的等待或滯留现象; 生产线平衡率计算公式为: 生产线平衡率=(各工序时间总和/(生产节拍*投入人数))*100% 生产节拍:通常把一个流程中生产节拍最慢的环节叫做“瓶颈“(Bottleneck),其工位的标准工时就称之为生产节拍。 CT:是Cycle time的缩写,即生产周期,两个相同工序之间的时间间隔; SMT: 电子电路表面组装技术(Surface Mount Technology, SMT),称为表面贴装或表面安装技术 生产部:包括生产一部、生产二部、注塑部 4.0 部门职责 IE部/生产工程部:负责所有产品标准工时的管理、制定和复核; 监察审计部:负责参与处理生产线的标准工时问题的申诉评估; 生产部:严格按照IE部/生产工程部提供的标准工时作业. 5.0 运作程序 5.1 标准工时制定的手法 5.1.1 使用影象分析和MOD法时,其分析的重点在操作动作分析,可只取一个正常的生产周期; 5.1.2 使用秒表法测量,作业时间一致性较好的普通工位最少测量5次连续作业的产品;除此情形外,

精益生产之标准工时管理办法

精益生产之标准工时管理办法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标准工时之制定与管理,方便生产效率之计算,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产品作业标准工时之测定、制定、修改等,均适用本办法. 1.3.权责单位 1)生技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标准工时管理规定 2.1.定义 2.1.1.标准工时 某一加工工序,在标准的作业条件下,中等熟练之作业人员以正常之努力,完成一件工作的时间,称为标准工时,单位为分、人/件(或秒、人/件、小时、人/件). 2.1.2.标准产量 某一加工工序,在标准的作业条件下,中等熟练之人员以正常之努力,在一个工作日内(一般为8小时),可以加工完成的产品数量,称为标准产量,单位为件. 2.1. 3.标准工时与标准产量的关系 标准产量=标准工时*标准人数*每日工作时间 2.1.4.宽裕时间、宽裕率 1)为了执行所定之作业,必要的、不可避免的耽误时间,称为宽裕时间. 2)在本公司管理现状下,完成作业所必要的不可避免的耽误时间,称为管理宽裕,如工装夹具之安装、整理整顿等. 3)为恢复疲劳所必要之耽误时间称为疲劳宽裕. 4)因人类生理需要必要之耽误时间称为生理宽裕,如喝水、上洗手间等. 5)计算公式

管理宽裕率=管理宽裕时间/实际时间*100% 生理宽裕率=生理宽裕时间/实际时间*100% 疲劳宽裕率=疲劳宽裕时间/实际时间*100% 宽裕时间=管理宽裕时间+生理宽裕时间+疲劳宽裕时间 宽裕率=宽裕时间/实际时间*100%=管理宽裕率+生理宽裕率+疲劳宽裕率 6)评核系数 测试实际作业时间时,参照之作业人员,其劳动熟练程度与中等熟练工人之比较系数称为评核系数.系数越大表示其劳动熟练程度越高. 2.2.标准工时的测算方法 2.2.1.作业时间测算 1)新产品小批试制是生技部工艺人员持秒表在作业现场对每一工序作业时间进行实际测算. 2)应选择生产较为顺畅时进行测算,并连续测试20个以上的周期时间. 3)周期时间系指作业人员从取料开始到下一次取料的总时间. 4)实测时间=测试总时间/测试周期数. 2.2.2.评核系数测算 生技部工艺人员根据观测之作业人员劳动熟练程度,给出评核系数. 2.2. 3.宽裕率之测算 生技部工艺人员根据作业条件测算宽裕,其中: 1)管理宽裕率:一般取3%-10%. 2)疲劳宽裕率:一般取5%-20%, 3)生理宽裕率:一般取2%-5%. 2.2.4.标准工时的计算 标准工时=实测时间*评核系数*(1+宽裕率) 2.3.标准工时管理 2.3.1.标准工时之制定与作用 1)生技部测定标准工时,并填入作业标准书,分发相关部门.

公司工时管理规定

公司工时管理规定 Revised final draft November 26, 2020

员工工时管理暂行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员工的合法休息权利,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侨昌集团内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且签订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在岗职工。 3权责单位 3.1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核批准本办法。 3.2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修改本办法,并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3.3集团各部门、各部室、全体员工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按时出勤。 4管理 4.1工时制度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化工企业生产要求与各类岗位特点,对公司各类人员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4.2标准工时制度 是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公司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外的其他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如公司总部各部门、厂区各行政职能部门,每日工作7-7.5小时。 (1)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员工加班及延长工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应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做好加班记录。 (2)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员工加班后,原则上应由各单位安排员工调休。如无法安排调休,双休日加班的,按员工本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员工本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300%支付工资。 4.3不定时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要安排员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4.3.1范围 由于工作突发性、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强,不适宜规定固定工作时间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以下人员: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专职秘书、专职司机; (2)市场营销人员、物质采购供应人员; (3)其他因工作特殊,不适宜规定固定工作时间,需机动作业的人员。 4.4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由于受市场、生产工艺、设计、设备和原材料供应、季节和天气、工期及交货期等客观条件限制,需要在一定时期内相对集中地连续性工作的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以下人员:

GSD标准工时软件

GSD标准工时系统 GSD即General Sewing Data的缩写;中文翻译为:一般车缝数据,是专门为缝制品工业所设计的一套预定动作时间系统,是一个标准动作和标准时间的科学分析方法。 GSD适用于制定裁剪、车缝、熨烫、检验以及包装等相关操作的标准动作和标准时间,工厂依此决定订单报价、针车配备、工人的劳动报酬,还可以用作排期排产、生产排位。 2、GSD分析方法的主要优点 1) 方法合理:通过对动作的细化分析,来减少浮余动作,改善方法和动作,降低成本, 提高效率,并建立标准的工序生产流程。 2) 时间标准:以正常的速度及正确的方法为基础,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制定出标准时间。 3) 易沟通和易理解:标准的动作代码库,适合所有缝制品工业。 4) 通用性强:以时间为基础,不同地区可以传递。 5) 预测性强:无需要现场数据即可为业务接单、生产计划、生产线平衡等提供有效预测 数据。

6) 车缝训练:车缝方面的专业化,适合于企业车缝标准做工的培训,帮助员工提高技术 水平。 精益生产辅导 精益生产(Lean Production简称LP) 精--即少而精,不投入多余的生产要素,在适当的时间生产必要数量的产品(或下道工序急需的产品) 益--即所有经营活动都要有益有效,具有经济性。 八大浪费 多余动作不适当的加工和过于精细的加工 等待生产计划不当、生产线不平衡、产品切换、缺料、机器故障 搬运生产线的安排或物流的安排等 修正技术、信息、标准、沟通等问题引起返工 冗杂处理没有秩序或没组织好的处理 过量生产生产超过必要的数量 库存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成品的库存是不会产生任何附加值的,只能增加营运成本认识断层标准不统一、信息传递、沟通问题

工时工价管理制度

工时工价管理制度 一、范围 公司生产部 二、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计划管理水平,增加公司经济效益,并为成本核算、劳动定员提供数据,特制定本规定。 三、原则 1、遵循能者多劳、多劳多得的原则。 2、遵循同工同酬和公平、公正、公开,一视同仁的原则。 3、工价从优的原则。即在工价标准制定中,采用同类企业普遍较高工价标准 三、程序 1.工时标准的制定由公司生产部牵头组织根据工艺方案和实际生产情况提供数据支持,技术部审核 2.工价标准的制定由总经办依据同业调查结果和“相对较高”的原则,提交工价建议方案批准后执行。 四、标准 1、实时工时的原则。即在工时标准制定中,立足我司生产实际情况和用时情况为主的原则。 2、适时规范的原则。即随着企业产品发展,对新增的产品(工序),生产部负有即时制定工时方案,报批后执行. 3、适时调整的原则。即随着生产状况的变化,生产部负有适时调整相关标准,使工时标准客观反映生产实际情况。 4、先试行后实行的原则。即新的工时标准出台后,由生产部牵头、技术部配合进行试行或实测,并根据情况调整后批准执行。 5,对于不同型号的同类产品(工序),以生产量相对较大产品(工序)的工时为基准,结合实测数据,以系数形式确定其它产品(工序)的工时标准。 6.对于临时性生产任务,由生产部根据实际完成任务时间给出临时性工时。在月底上报综合管理部。 五.实施 1,员工如遇工时不合理的地方,应立即向工艺工程师反映,不得以任何借口消极怠工或停工,一旦发现公司将给予处理。 2,生产管理人员合理安排各员工工作,尽量做到公平合理,如遇员工反映工时不合理,应立即上报及时做出回应 3、生产管理人员需及时对返修件、零星加工件的计时工时签字确认, 对于返修件,原则上不计本工序的加工工时,不做另外的处罚;另外考虑员工的经济承受,最高扣除工时不超过2小时 4、对于报废零件,给予每月1%的报废率,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⑴、当材料价值小于100元,全工序的加工工时小于2小时,免于处罚 ⑵、当材料价值大于100元小于200元,全工序工时小于4小时,按损失(材料+工时费用)的20%处罚 ⑶、大于以上两种情况,经生产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办审批,酌情处理。六、工时计算与工价标准

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合工时制 2、综合工时制,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 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比较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比较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八条、第四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沈斌倜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 A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B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C 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沈斌倜律师提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单日的工作时间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就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另外,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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