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公共开支,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招投标、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县交管委)是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监督,对违规交易、场外交易、规避招标以及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县交易中心),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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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县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负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严格按规则和程序搞好交易活动。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审批备案和交易形式的选择及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监督。

第四条按照“统一平台、资源共享、管办分离、全程监督、整合流程、规范高效”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运作规范、服务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宏观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相制约、监督有力的招投标监管体制。

第六条在本县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土地开发整理、水利、电力、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铺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保险、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政府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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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权交易。国有(集体)产权、林权、股权、经营权的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实物资产的转让租赁。其中林业产权转让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执行。

(五)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本县范围内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采购《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以及药用耗材和医疗器械的采购。

(六)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废旧建筑物拆除权,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的拍卖,司法机关在执行中凡涉及拍卖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含资源性国有、集体产权)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客运线路和出租车经营权等。

(七)国有投资项目BT(利用非政府资金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通过合同约定,将项目授予企业法人投资,建设期满,政府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收购)和BOT(利用非政府资金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是授予一家或几家私人企业所组成的项目公司特许权利通过合同约定,用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建设投(融)资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的选定及其他应该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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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依法必须招拍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交易活动涉及的信息发布、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专家抽取、中介机构抽取、开标、评标、交易组织、交易评审、交易结果公示、交易服务费收取、保证金收退、签发中标通知书或交易结果确认文件等工作一律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七条政府投资外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其他各类交易项目,鼓励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第八条交易中心采用以下方式交易: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拍卖;

(七)挂牌出让;

(八)协议转让;

(九)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的确定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项目进场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招标单位确定交易方式,报交易中心审核;对重大项目的交易方式以及招标单位或交易中心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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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式上存有异议的,需提交县交管委研究确定。

第九条项目采用招标交易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制定评标办法时,应积极实行合理低价评标法,恰当实行最低价评标法,限制使用综合评分法。

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普通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交易项目,均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合理低价评标法指中标价是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能够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具有科学的合理施工技术措施的最低报价的一种评标方法)。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时,在评标阶段仅对是否存在重大偏差进行审查,主要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

对技术含量低、规模较小的交易项目或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普通的设备、材料及服务采购项目,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最低价评标法指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要提高履约保证金额度以防止恶意低价抢标。

对于技术复杂、性能标准特殊的交易项目经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第十条交易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在项目交易工作中要各负其责,管办分离,分段负责。交易项目在进入交易中心受理之前,招标单位要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完成项目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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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在招标单位项目交易条件具备时方可由招标单位向交易中心申请交易;交易中心受理后按照交易规则独立完成交易过程;项目交易完成后,交易中心对交易结果等相关手续进行备案,同时将相关交易结果出具相关手续,招标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下一阶段项目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交易中心要建立快捷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各类交易信息除在国家、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及时在中心网站、电子屏上发布。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要建立全面的信息库,搜集和整理供应商、产品及服务信息,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查供应商资格,并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评定和审核。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要建立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对评审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查阅。

第十四条交易中心负责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中介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备案。中介代理机构的选择由相关部门代表统一在交易中心采用随机抽取或招标比选等方式选择。

第十五条交易中心要建立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人员的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其不良行为,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建议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交易中心应收取的有关服务费用,经物价部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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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核准后实行。同时,交易中心要对中介服务等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交易中心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场内监督,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交管委和监督办公室报告,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交易保证金要实行统一收取退付、集中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设立专户,确保交易保证金的及时收取退付,杜绝因报名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出现泄密而造成围标、串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本条交易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等。

第十九条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未经项目业主同意,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等相关管理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由中标单位征得项目业主同意、报交易中心备案后方可更换,随意更换的,依法进行查处。

中标合同签订后,中标人要将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交交易中心保存,待项目验收合格后退还。

第二十条交易中心要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机制。交易中心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接受质疑,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提供监督平台,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监督办公室和检察机关报告并协助调查。

第二十一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做好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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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交管委要加强对各职能部门执法活动和交易中心工作的指导,督促公共资源项目进交易中心交易。对必须进交易中心而未进入的,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相关手续,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产权过户和使用等后续手续,项目审批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全县重点项目、应急项目、涉及简化招标交易程序、交易项目审批手续暂不齐全、采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交易方式等特殊情况的应报县交管委研究批准后方可进场交易。

第二十四条国家、省、市对公共资源交易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30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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