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船舶引航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船舶引航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船舶引航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船舶引航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主权,加强宁波船舶引航管理,适应港口生产需要,保障船舶、港口设

施和水上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交通运输部依法划定并对外公布的宁波引航范围内(以下简称“宁

波引航区域”)的船舶引航行为,以及与之有关的法人、船舶和个人。

第三条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宁波引航区域的引航管理工作。

宁波引航机构具体实施宁波引航区域的引航工作。

第四条经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宁波引航机构可根据引航区域的港区布局和生产需要

,设立引航分机构。

第五条应当申请引航的船舶种类,按照《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船舶引航坚持“维护主权、保障安全、精心引领、服务港航”的宗旨,建立公平

、公正的引航秩序。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审定宁波引航发展规划;

(三)负责筹建和管理宁波引航机构;

(四)负责监督管理宁波引航区域的引航费收;

(五)负责宁波引航区域引航业务的监督和协调, 维护引航秩序;

(六)其它宁波引航区域的引航管理工作。

第八条宁波引航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有关引航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制订引航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负责制订引航方案和引航调度计划;

(四)接受引航申请,提供引航服务;

(五)负责引航费的计收;

(六)参与港口、航道等工程项目的研究和评审;

(七)负责引航信息统计。

第九条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安全的码头和设施,使被引船舶能安全地进入、停泊和离开;

(二)定期测量码头前沿水深,并向宁波引航机构提供与船舶安全靠、离泊有关的基础资

料;

(三)为引航作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船舶或其代理人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正确的船舶资料和运行状况;

(二)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第三章引航申请

第十一条船舶在宁波引航区域内需要引航的,应当向宁波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不得直

接聘请引航员或非引航员登船引航。

第十二条船舶引航的申请和受理按《宁波引航服务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申请引航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宁波引航机构提供被引船舶的下列资料:

(一)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MMSI编号;

(二)船舶的种类、总长度、船宽、吃水、船舶总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功率

和航速;

(三)装载货物种类、数量,有危险货物应标明;

(四)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宁波引航机构应当根据港口生产计划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安排持

有效证书的适任引航员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

第十五条船舶或其代理人要求取消引航的,离泊船舶应在不迟于引航方案执行前2小时

,靠泊船舶应在不迟于引航方案执行前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在驶离上一港前)向宁波引航

机构提出。

第十六条宁波引航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状况和通航条件,合理制定关于拖轮马力和使用艘数

的助泊拖轮使用方法。对于特殊船舶或在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引航,可视情增配使用拖轮的数量

,并及时告知船舶或其代理人。

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根据宁波引航机构提供的拖轮使用方法的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宁波

引航机构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四章引航实施

第十七条引航员应严格按照引航操作规程引领船舶,谨慎驾驶。

第十八条引航员登船后,应当向船长了解被引船舶的操纵性能等情况,并向船长和拖轮船

长介绍引航方案。

第十九条引航员上船引领时,被引船舶应当在其主桅悬挂引航旗。任何船舶不得在无引航

员或非引航员引领时悬挂引航旗。

第二十条助泊拖轮应当服从引航员的指挥,并保持与引航员良好通讯,提前就位。引航员

应当了解拖轮的操纵性能,在引航过程中与拖轮协调并保持良好的联系,并注意拖轮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引航员应当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或被其

他引航员或船长明确接替时方可终止。

引航员离船时应当向船长或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

第二十二条接送引航员的交通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悬挂相应标志或显示相应号灯,做好

引航员上下被引船舶或码头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引航员登离被引船舶时,被引船舶应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引航梯,梯口放置照

明和救生设施,并有与驾驶台保持通讯联系的驾驶员护送至梯口,或有梯口接回驾驶台,以保

障引航员的安全登离。

第二十四条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一)航道、航标有异常变化;

(二)航海资料中未标明的碍航物和异常的飘浮物;

(三)海损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

(四)被引船舶存在的事故隐患;

(五)按规定应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宁波引航机构、船舶或其代理人、拖轮、港口经营人,均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

备或器材,保持与引航员的联系。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为保证被引船舶安全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引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

(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下无障碍物;

(三)泊位有效长度应当至少为被引船舶总长的120%;被引船舶总长度小于100米的,泊

位长度应大于被引船舶总长的20米。恶劣天气情况下,泊位安全长度应适当放宽至被引船舶总

长的130%;

(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规定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

其他设备清理就绪;

(五)码头指泊员、水手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有效

联系,并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必要的带缆器具和足够的人员;带缆人员应当根据

引航员的要求做好系解缆工作;

(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前沿应当具备符合规范及足够的照明;

(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相关经营人应立即告知引航机构或引航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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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7263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制度正式样本

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正式样 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0 目的 1.1 当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船岸双方应采取联 合行动,以最大限度减少船员伤亡,减少船舶或财产 的损失和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2.0 职责 2.1 总经理 1)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管理和防污染总负责人; 2)负责向指定人员提供足够的资源和人员的支 持; 3)负责为应急反应小组提供必需的额外资源包

括人力资源; 2.2 岸上应急反应小组 2.2.1 岸上应急反应小组成员的组成 2.2.1.1 岸上应急反应小组组长 总经理为应急反应小组组长,当总经理不在时由指定人员替代,负责召集应急反应小组成员到位。 2.2.1.2 岸上应急反应小组成: 指定人员、海务主管、机务主管、人事主管和体系主管为岸基应急反应部门。 2.2.2 岸上应急反应小组职责 2.2.2.1 指定人员 .负责船舶和总经理的联络, 为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支持; .负责公司各主管的协调和紧急事故的处理; .对应急反应的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监控。

海事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二)行政处罚(共98项) 1.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2.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没收船舶、浮动设施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作业 4.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 的船员擅自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5.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应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 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6.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7.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8.未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9.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10.擅自进出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11.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12.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1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或器材,从事危险货物作业 14.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装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条 15.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法律依据: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七条 16.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船员有责任的 处罚种类:暂扣、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 法律依据:

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办法

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和有关海事管理规定以及长江引航中心内部安全管理规定。 二、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按海事管理规定提前落实海巡艇护航。特种船舶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应安排拖轮伴航,其它特殊情况下需申请拖轮护航的船舶及早要求代理落实。 三、引航船舶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前,应加强与南通海事交管中心及相关船舶联系,获取营船港专用航道相关航行安全信息,选择恰当的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时机。同时,进入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在确认泊位清爽后,方可进入。 四、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前,应督促船方对各种航行设备进行检查,保证设备运转正常,船长监航、轮机长、电机员值班,船员协助了望,备车航行,船头备锚、了头,做好应急准备。 五、引航操作要求 (一)认真核实船舶实际吃水,防止瞒报、误报吃水导致搁浅事故发生。 (二)航行时应保持正规了望,加强与横驶汽渡、靠离泊船舶、下口附近及其它有关船舶的联系,及早明确会让意图,意图不明,应停车稳舵; (三)船舶车速控制在Half车及以下; (四)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保持适当安全距离,禁止追越; (五)引航员应及早与护航船舶联系,统一护航方案; (六)夜间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应加强了望,勤看雷

达,控制好速度,重点关注靠离泊船舶、横驶汽渡以及不点灯的小型船舶穿越; (七)引航船舶从长江主航道下行进入营船港专用航道时,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应选择在苏通大桥桥#1浮以下宽阔水域掉头后上行进入。出营船港专用航道上行进入长江主航道时,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应选择在苏通大桥桥#1浮以下宽阔水域掉头上行。禁止在营船港专用航道下口附近直接掉头进出。 六、营船港专用航道泊位靠泊、离泊要求 (一)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靠泊营船港专用航道惠生重工以下码头时,无需乘潮进入时,原则上落水时靠泊; (二)船长在110米及以上的船舶靠泊华洋化工、申华两泊位时,原则上落水时靠泊,靠离泊操作限白天进行; (三)吃水在9米及以上重载出口船舶,原则上控制在高潮前离泊; (四)夜间涨潮流时避免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 七、营船港专用航道水深控制标准 营船港专用航道维护尺度,新开闸以下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7.0米,航宽200米,最浅点在营2#黑浮与营2#红浮航道内。新开闸以上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5.0米,航宽150米。如有变化,以航道部门发布的最新航道水深和码头前沿最新实际水深为准。 八、拖轮使用规定 (一)船长在85米及以上的船舶靠离泊时,至少安排一条拖轮协助; (二)船长在110米及以上的船舶靠离华洋化工、申华两泊位时,原则上安排两条大马力拖轮协助; (三)船长在205米、吃水9米以上的重载船舶靠离泊时,原则上安排三条大马力拖轮协助;空载船舶靠离泊时,安排两条大马力拖轮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定 交通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定》 (76)交船监字1301号 主送:(略) 遵照国务院国发(1973)19号文件精神,为维护我国海港的主权,加强对外国籍船舶进出海港和在港内移泊的安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海港引航工作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定》予以颁发,并自即日起施行。 引航工作是航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重要的涉外工作。希望各单位加强领导,加强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切实搞好这项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定 1976年1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港引航工作规定 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保障港口、船舶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在港内航行、移泊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轮),一律实施强制引航。外轮未经港务监督指派引航员引航,不得擅自进出港或者在港内航行、

移泊。但是,在锚泊中的船舶,如果遇到天气剧变等危急情况,引航员未及登轮的时候,为了保证安全,可以在向港务监督报告的同时,在锚位附近自行移动。 第二条进港的外轮应当到规定的锚地或者引航站等候引航员上船;如果遇有出港的被引船要求超出引航区,引航员有权拒绝。 第三条进港的外轮抵达引航锚地前,应当显示我国港口规定的信号与引航站(船)或者港口信号台取得联系,并且按照引航站(船)或者港口信号台办理。 第四条引航员到达或者离开被引船的时候,被引船船长应当负责采取安全措施,安放好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软梯,保证引航员能够安全而迅速地登船或者离船。同时还应当注意接送引航员的船舶的安全。 第五条被引船船长应当正确地向引航员说明船舶适航性和操纵性能,并且应当满足引航员的有关引航工作上的要求,否则船长应负因而引起的后果的责任。 第六条在引航过程中,被引船船长并不解除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仍应注意航行安全,必须良好地配合引航员的工作。为了航行安全,船长可以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要求,但不得无理干预引航员的工作。如果需要暂时离开驾驶台的时候,应当告知引航员,并且指定代替负责的驾驶员。 第七条引航员为了保证船舶安全,必要时有权暂停引航,到

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xx年12月29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 __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五)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五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艘数,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轮船事故案例分析精选

轮船事故案例分析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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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触损-“东鸿8”轮触碰温州七里码头事故 事故经过 2005年1月2日1120时,该轮在黄大岙锚地换轻油备车进港(当时备右锚,船长虞××在驾驶台指挥,三副王××值班,水手胡××操舵,轮机长杨××在机舱值班,主机操纵采用驾控方式),航速9-10节。1320时许,抵达七里港水域时(距离3-1灯浮1海里左右),船长下令停车淌航(主机转速220转/分钟左右),把定航向280°。1325时,抵达七里港码头1号泊位对开水域250米处,航速5节左右。船长令右舵20、下右锚1节入水,然后令微速退,准备掉头顶流靠码头2号泊位。此时发现驾驶台操纵面板上倒车指示灯不亮,主机转速表显示为零,主机自动熄火。于是船长叫三副电话通知机舱,要求尽快抢修,重新起动主机,同时下令右锚2节入水。1328时左右,主机重新启动(当主机自动熄火后,轮机长立即从集控室跑到机旁,由于其不熟悉该轮主机的操作程序,导致无法起动主机。待正在舵机房巡查的大管轮得知情况后跑到机旁,将主机操纵方式置于机控状态,重新起动主机,然后又转为驾控状态,转速220转/分钟)。船长再次指令倒车,但倒车指示灯又不亮,主机转速表再次归零,主机再次熄火。此时该轮距离码头50米左右,船长令下左锚。1330时许,当左锚2节入水时,该轮艏触碰七里码头2号泊位,碰角70-80度。然后大管轮叫轮机长电话通知驾驶台要求转换成机控操作,并调高主机怠速至235转/分钟,重新起动主机并正常运行,该轮离开码头后重新安全靠泊码头2号泊位。 事故后果 东鸿8”轮上首柱两锚链孔之间局部凹陷,右舷锚链孔罩脱落;球鼻首尖峰内凹破裂。七里港集装箱码头码头第Ⅲ结构第9排架严重受损;第10、11排架的横梁及其它构件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据 【发文字号】海政法[2014]141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4.03.07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政法[2014]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提升海事行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4年3月7日

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提升海事行政执法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证据(以下简称证据)指海事管理机构收集和核实的证明海事行政执法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四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 第五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章证据收集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六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由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件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承担。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收集的证据应当满足证据种类和形式的法定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文书格式的,应当使用规定的文书格式。 证据应当载明来源、取得时间,并由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章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的证据材料上注明情况,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不得采用以下方式调取、收集证据: (一)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获取证据材料。 第九条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及时。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取证,或者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附件1)。《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应当由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对后签字或者盖章确

吃水船舶进出拉普拉塔河航行要点及注意事项

吃水船舶进出拉普拉塔河航行要点及注意事项 内容提要:拉普拉塔河是南美重要的通航水道之一,由于其河道走向的复杂性和水深的多变性,每年都有多艘深吃水船舶在河道内搁浅。此文介绍了该河道的自然条件、航道、锚地、引航、报告制度、航行要点及注意事项,供初次进出该河道的同行们借鉴。 关键词:深吃水船舶航道搁浅引航航行要点 概述 拉普拉塔河(RIO DE LA PLATA)位于南美洲东南部,它由巴拉那河(RIO PLATA)和乌拉圭河(RIO URUGAY)及两河在大西洋人口的汇流处组成,如图l所示。它是南美洲仅次于亚马逊河的第二大河流,通航水域主要是巴拉那河及拉普拉塔河口。从拉普拉塔河口的蒙特维地亚港到上游的圣菲港有400多海里的海轮可航水域。沿河两岸可供海船停靠的港口有20多个,是阿根廷、乌拉圭和巴拉圭三国对外贸易的重要通道。 图1Rivers Parana Uruguay 1水文气象 天气:拉普拉塔河、巴拉那河都位于阿根廷中部,属于亚热带气温,年平均气温16.6度,冬季(6~8月)最冷时气温可达零下4~6度,夏季(12~2月)最高气温也有高达40度以上的记录,年降雨量1080mm,且雨量均匀,空气湿润。

风浪:拉普拉塔河流域7~8月份大风频率比较高。在7~8月,当冷锋从西南向北移动时,会生叫PAMPER。的咫风;7月份,当内陆低压向东南移动时,还会产生叫SUDESTADA 的东南大风。 能见度:该区域内视线通常良好,暴风雨时临时变坏,持续时间短暂。雾多发生在4~10月,7月频率最高为13%,刮北风时,有利于雾的形成。4~10月份由于恶劣天气,昼夜温差,风、雨、雾等原因。使视线受影响,以6月份居多。虽然视线受限时间不长,但视线严重受阻时会停航。 河流:拉普拉塔河和巴拉那河的基本流向是从上游顺水流向下游只有在拉普拉塔河段受当时风向、风力的影响会有所改变。 在巴拉那河KM180LASPALMAS以上河段,流速比较大,一般都在2kn以上,上游主航道最大流速可达3-4kn。部分河段由于岸形与航道走向不一致,使船在航道上行驶时受到不同夹角的流,因此,在航经弯曲河道时应特别注意。 下水进入LAS PALMAS河段后河中流速虽有所减小,但由于是重载顺水而行,加之该河段有多处急转弯,甚至小于90°的弯曲河道(如图2所示),水流的变化应予特别注意在上水行驶于拉普拉塔河向乌拉圭河入口的河段和巳拉那河PARANA GUAZU河段时,河水流速随着船往上游行进越来越明显因为顶流对船舶操纵有利。 图2 LAS PALMAS河段 在上水行驶于拉普拉塔河向乌拉圭河入口的河段和巴拉那河PARANA GUAZU河段时,河水流速随着船往上游行进越来越明显,因为顶流,对船舶操纵有利。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海事局海船员[2007] 621号2007年11月23日)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技能和适任能力,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维护水域环境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考试发证机关在各自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实施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 第四条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实行主考官负责制,实施实际操作考试的人员至少由一名主考官和一名评估员组成。 第五条主考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一)任职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 2.具备驾驶或轮机专业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持有内河二等以上船舶大副、大管轮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二级以上引航员适任证书且从事海事管理工作3年以上; 3.熟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程序和船员管理有关规定; 4.能熟练使用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备、设施。 (二)职责 1.负责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现场组织、任务分配、过程控制及结论评定; 2.对评估员的评估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3.负责向考试发证机关报告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六条评估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责: (一)任职条件 1.持有内河二等以上船舶船长、轮机长或二级以上引航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3年以上; 2.熟悉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规范,掌握实际操作考试评估方法,能熟练使用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设备、设施,并经考试发证机关认可。 (二)职责 1.在主考官的领导下,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船员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2.如实记载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情况。 第七条评估员只能担任其所持适任证书等级职务及以下各等级职务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和评估,而且驾驶专业的评估员所持适任证书的航线还应与船员申请考试的航线相适应。 第八条主考官及评估员在实际操作考试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做到客观、公正。

船舶会议制度

目录 1 目的 5 作业会 2 适用范围 6 班作业会议 3 参照文件7 安全活动会议 4 航次会8 记录 修改记录

1.目的 本文件对船舶航次会、作业会、班会、安全活动会议的召开、会议内容及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证船舶安全完成运输生产任务。 2.适用范围 进入安全管理体系的各船舶 3.参照文件 《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安全管理手册》、《船舶操作方案和须知制定程序》 4.航次会 4.1 航次会于前航次到达目的港前或始发港开航后与作业会一并召开,会议由船长主持,三副记录,驻船经理、驾驶员、轮机长、电机员、酒店经理、厨师长、乘警队长、保安队长、水手长及公司职能部门随船工作人员参加。 4.2 船长必须对下列事情作出决定,并确定执行部门。 4.2.1 布置航行计划、停靠港点和任务要求; 4.2.2 排除隐患,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4.2.3 布置航行、停泊、防火、防爆、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4.2.4 布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4.2.5 协调解决部门、工种间的问题; 4.2.6 其他有关安全事项。 4.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航次安全生产的主要情况、存在问题及下航次可能遇到的困难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4.4 各部门负责人汇报本部门人员在船人数及变动情况(包括外助人员)、旅客人数及重要信息等。 4.5 会议后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及时将会议决定的事项和要求传达到本部门、班组或个人,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的情况及时向船长反馈。 4.6 船舶因厂修或其他原因停航后复航的航次会必须在开航前召开。 5.作业会 5.1 渝-宜往返航次至少2次,渝-申往返航次6次, 会议由船长主持,16:00时(特殊情况另选时间)召开,三副记录,驻船经理、驾驶员、轮机长、电机员、酒店经理、厨师长、乘警队长、保安队长、水手长及公司职能部门随船工作人员参加。 5.2 各部门负责人分别汇报对航次会、作业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或发生的事故的处理情况。 5.3 各工班大副(正值航行班的大副则委托二、三副)汇报上昼夜本班执行航行计划、上次作业会或航次会决定事项的情况,通过滩槽、船舶会让、执行航行规章、贯彻安全制度的情况以及航行中出现的事故、隐患、气候突变、违章航行等异常情况,并提出下昼夜本班的引航操作方法及措施。 5.4 轮机长汇报上昼夜机器及设备运转、燃润料消耗、预防检修、人员值班等情况,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海通航〔2010〕586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海通航〔2010〕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规范海事水上巡航管理工作,提高海事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维护水上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本规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113号)和《关于印发〈加强海上辖区巡航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海通航﹝2004﹞26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水上巡航管理工作,提高海事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维护水上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使用海事执法船(以下简称“执法船”)开展的水上巡航工作,使用飞行器开展水上巡航的有关工作规范另行制定。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水上巡航工作,负责大型执法船统一调度,负责制定大型执法船年度海区巡航计划(以下简称“海区巡航计划”)。 大型执法船是指80米级以上执法船。 第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指定巡航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上巡航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辖区巡航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挥、调度执法船。

张家埠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张家埠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一、通航水域概况 1、自然条件 (1)地理位置 张家埠港位于黄海靖海湾内,地处山东半岛,地理坐标为北纬37o00〞33′,东经122°10′04〞,港区北依烟墩山,南望五龙咀,港界为长会口咀与张家山咀连线处,深入内陆约4.8海里,港湾形如河流,是天然的避风良港。 张家埠港陆上货物的疏集,目前主要靠公路,公路距文登城25公里、威海66公里、烟台121公里、乳山93公里、荣成34公里、石岛41公里。 张家埠港能与全国各地沿海港口通航,东与石岛港、西与乳山港相邻。业务往来较多的港口有青岛(120海里)、威海(103海里)、烟台(146海里)、龙口(221海里)、塘沽(345海里)、大连(181海里)、丹东(250海里)、上海(403海里)、广州(1241海里)等,与朝鲜半岛、日本的水路较近。 (2)水文 潮位:本港潮型为规则半日潮,最高潮位+4.35米,最低潮位-0.05米,平均海平面2.18米。 潮流:码头前涨潮流向为东北向,流速为2节,落潮流向为西南向,流速为1.5节,航道为入口处涨潮流为4节。 (3)气象 风况;常风向为西北,强风向为东北,最大风速为28米/秒。 降水:年平均降水量826.3毫米,雨量多集中于6至8月份。 雾况:夏秋之交多雾,多年平均雾日29.2天。 冰况:张家埠港每年12月未至翌年1月未为冰冻期,一般为7—26天,结冰厚10厘米左右,对300吨级以下的木质船舶航行略有影响,近几年未封冻。 气温:年平均气温11.2℃,温度最高月份平均气温24.6℃,最低月份平均气温-3.1℃。 2、通航水域 (1)航道

张家埠港进港航道始于张家埠港1号浮(36o55'48"N 122o07'48"E),航道全长8.5公里,宽200-300米,水深一般在-2~-5米,底质为泥沙底,为自然航道。在长会口存在拦门沙,水深仅1.7-2.0米。 (2)锚地 张家埠港设有港外锚地一个,主要用于船舶检疫和船舶候潮进港使用,锚地水深在-6~―6.5米,底质为泥底。锚地位于以下四点连线内: 36°51′00″N122°05′24″E 36°51′00″N122°06′36″E 36°50′00″N122°05′24″E 36°50′00″N122°06′36″E (3)港区泊位 1979年扩建码头岸线至220米,有3个千吨级泊位。其中140米前沿水深为-4.5米,80米前沿水深-5米,可同时停靠千吨轮3艘,三千吨级船舶可乘潮进出港张家埠港,主要经营柴油、汽油、煤炭、木材、粮食等散货。年吞吐能力50万。 3、通航敏感水域 碍航物 在张家埠港长会口处存在拦门沙,水深仅1.7-2.0米。 二、助航信息 1、交管系统 目前无雷达,通过VHF16频道调控船舶进出港动。 2、引航系统 张家埠港属二类开放港口,引航工作由威海引航站负责,引航登离点: 36°50′.50N/122°06′.00E 3、航标系统 航标一览表

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汇编

一般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规范船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能力,快速、有序、高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有效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生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1.2.1《安全生产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2.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1.2.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2.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2.8综合管理体系文件:《船舶出海航行作业指导书》、《防台防洪作业指导书》、《高温作业管理规定》、《危险品管理规定》、《消防工作管理规定》 1.2.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船舶各类事故、三级重大及以上等级的自然灾害事故。 1.4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本应急预案体系由6个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构成: 一、船舶人员(含测量人员等以下同)落水应急预案 二、船舶人员触电应急预案 三、船舶火灾应急预案 四、中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船舶碰撞应急预案 六、防风应急救援预案 1.5 应急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把保障员工及乘船测量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未发生时充分做好预防工作;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船长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整合相关资源,形成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5.2“二优先”原则。“以人为本”,以救援人员优先、以防止事故扩大优先原则。

浅谈船舶在引航员引航状态下的安全风险控制复习课程

如何控制船舶在引航员引航状态下的安全风险 近几年船舶事故的统计资料显示,船舶在引航员引航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有所上升,船舶引航事故的发生率相对港口引航船舶艘数而言很低,但是相对船公司船舶发生的水上事故而言,引航员在船引领操纵时发生的水上事故所占的比例较高。因为引航员的特殊身份,如何防范船舶在引航员引航状态下的风险,谈几点想法。 一、船舶在引航员引航状态下的风险分析 船舶在复杂航(海)区或通航条件受限的航道航行以及进出港靠离泊作业,为了保障安全一般主动申请引航或要求强制引航,我国《海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就强制引航和非强制引航做了规定,但船舶有引航员在船引航过程中,船舶可能发生水上安全和污染事故、引航员上下船的人身安全,以及事故处理、调查取证遭遇困难等,存在安全责任风险。 1、船舶可能发生水上安全和污染事故的风险。船舶航行,涉及到气象、潮汐、航道、码头、锚地等外界条件;涉及到船舶船型、机械动力和助航设备等自身条件;涉及到船员和引航员素质(包括健康的身体素质、全面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精湛的操作技术、良好的心理素质等因素)。在引航过程中的安全链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断裂(即出现判断不正确、动作不协调、操作不规范等)就会引起水上安全和污染事故。引航员在船发生事故主要原因分析:(1)引航员的操作技能、安全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不好,关键时刻犯低级错误、操纵失误。(2)船长与引航员的沟通不协调,没能进行有效沟通,配合不密切、不能做到优势互补。导致安全信息和沟通理解错误造成事故发生。(3)船长不认真搜集研究港口航道情况,航行计划不周,应急预案不完善、安全措施不到位、各项进出港工作准备工作不充分。在引航员上船有松口气的思想、疏忽监督、依赖引航员。(4)引航员上船前或刚下船,引航员没有将航道情况及时告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解读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解读 要点一:什么是海事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法律行为。 海事行政检查是海事管理机构履职尽责的重要手段,是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方式。 海事行政检查是具有从法定、依职权、按程序、有结果特征属性的独立行政行为。 要点二:检查的形式 海事行政检查包括日常巡查、周期检查和指定检查三种形式。 要点三:检查的内容 日常巡查 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及水上设施(以下统称“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船员情况、通航环境状况等不特定对象实施的外观巡视或者初步检查。共3个检查对象。 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的日常巡查内容包括:

(一)遵守船舶定线制、船舶报告制、避碰规则、船舶引航、交通管制有关规定情况; (二)船舶作业活动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有关规定情况; (三)船舶停泊、锚泊、靠泊秩序情况; (四)船舶法定证书、文书情况; (五)水上无线电通信有关规定遵守情况; (六)船舶协查、规费缴纳情况; (七)船舶配备、使用AIS情况; (八)是否存在超载运输、非法载客以及涂改、遮挡船名的显性违法情况; (九)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对船员情况的日常巡查内容包括: (一)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携带符合法定要求与工作有关的证件、证书情况; (二)船员配备以及任解职动态报告情况; (三)船员遵守值班制度情况;

(四)船员在船日常训练和考核情况。 对通航环境状况的日常巡查内容包括: (一)助航标志、警示标志、专用标志(包括电缆标志、桥涵标志、取排水口标志、锚地标志、沉船沉物标志)的状态; (二)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等水域通航安全情况; (三)水域是否存在污染物; (四)通航水域内是否存在漂浮物,以及沉船、沉物、水上养殖、捕捞、采砂是否碍航情况。 周期检查 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船员培训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引航机构、船舶检验机构、防污染作业单位履行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责任情况,按照一定周期实施的监督检查。共7个检查对象。 对航运公司的周期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二)公司对船舶提供资源和岸基支持情况;

01船舶进出港安全须知

01船舶进出港安全须知

船舶进出港安全须知 目录 1目的 2适用范围 3职责 4航前检査 5到港准备 6进出港航行 7安全管理记录 8附表 编写:海务经理 审核:指定人员 批准:总经理

1目的 旨在规范船舶进出港及开航、抵港前准备工作,确保船舶进出港及航行安全。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船舶的进出港及开航、抵港前安全工作。 3职责 3.1船长负责船舶的进出港及开航、抵港前安全工作。 3. 2 船员按岗位职责负责进出港及开航、抵港前相关工作。 4航前检查 4.1船舶开航前,管理级、操作级船员应按职责规定,对船舶及机械设备和仪 器进行航前检査或确认,并分别填妥《甲板部航前安全检査核定表》,《轮 机部航前安全检査核定表》,最后分别由大副、轮机长分别保存三 4. 2 安全检査核定表每航次填写一次,经船长签阅后生效。集装箱班轮航线可酌 情减少,但每月至少检查两次。 4.3检查中如发现缺陷,主管船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当发现的缺陷不 能消除时,船长应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报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接船长 报告后,应即设法消除或采取可选靠有效的预防措施。 4.4船舶离港前应检査水密,收妥并加固舷梯,高空附属件、构件等的焊接和 固定状态均应良好可靠,并做好施工设施、移动物件、屈具等的绑扎加固工 作。 4.5船舶必须备有足够的粮食、淡水和燃油。 5到港准备 5.1抵达港口前,船长应参阅有关航海图书、航行警告、临时通告等资料的有关部 分;做好各方面的充分准备。 5. 2 应详细了解并严格遵守所到港口的“通讯联系制度”和“船位报告制度”。

其它有关航行法规。 5. 4 应认真仔细审阅海图;对与进出港航行安全密切相关的海图改正,危险版本号:1.0 生效日期:2008.10.10 修正号:0.3

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524 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0 目的 1.1 当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船岸双方应采取联合行动,以最大限度减少船员伤亡,减少船舶或财产的损失和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2.0 职责 2.1 总经理 1)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管理和防污染总负责人; 2)负责向指定人员提供足够的资源和人员的支持; 3)负责为应急反应小组提供必需的额外资源包括人力资源; 2.2 岸上应急反应小组 2.2.1 岸上应急反应小组成员的组成 2.2.1.1 岸上应急反应小组组长 总经理为应急反应小组组长,当总经理不在时由指定人员替代,负责召集应急反应小组成员到位。 2.2.1.2 岸上应急反应小组成: 指定人员、海务主管、机务主管、人事主管和体系主

船舶进出港口操作要求

1 目的 规范船舶进出港操作方法,确保船舶安全操作。 2 适用范围 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 3 职责 3.1 安全监督部负责监督所管理的船舶执行本须知。 3.2 船长负责执行并监督船舶岗位人员执行本须知。 3.3 驾驶员、轮机员及其它相关船员负责执行本须知。 4 须知 4.1 进出港前的试验工作 4.1.1 大副和三管轮负责锚机和绞缆机的检查和试验。 4.1.2 抵港、开航或移泊前12小时内,按《进出港前试验工作和注意事项要 求》完成设备的检验和试验,具体项目可参照《船舶进出港口安全检查 清单》。 4.2 到港准备 4.2.1 抵达港口前,船长应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方法收集港口资料,收听 收看航行警告、气象预报,联系当地代理、租船人或向引航员、港口当 局了解有关锚地、航道和泊位方面的变化情况。 4.2.2 船长应督促二副及时做好航用图书的改正工作。进港时,船长和驾驶员 应核对航道灯浮的变化情况,并做相应的标注作为出口时的参考。对危 险区、障碍物或本船适航水深等深线作出醒目的标示,标出重要转向点 的可测目标方位和距离。 4.2.3 船长应认真阅读港口指南、航路指南、灯标表、潮汐表、海图资料、航 行警告和港口的有关航行法规等资料,特别是对该港口所经航道和拟靠 泊位当时的风向、风速、流向、流速、潮时、潮高、航道水深、限制高 度、航标、障碍物、急转弯地带和拖轮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制定周 密的进出港安全操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4.2.4 应急预案应考虑:引航员可能临时改变登船时间或地点;天气、能见度 等可能的突然变化;航道大转弯附近紧急让船;航道前方船舶可能突然 发生碰撞、搁浅、主机故障或舵失灵等事故。 4.2.5 船舶进入较长的河道或狭水道航行前,应使值班人员得到适当休息,保 证体力和精力,同时要对船员进行严格的酒精监控。 4.2.6 船长应提前布置对船舶各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排 除,确保车舵锚缆、助航仪器和通讯设备等正常可用。 4.2.7 船长应详细了解引航员登船地点和锚地的环境,特点,大副应按船长指 示备妥双锚,深水抛锚按操作规程执行,防止丢失锚链。 4.2.8 船长应安排人员备好引水梯、扶手绳、救生圈和照明灯并确认完好无 损,并指派驾驶员进一步检查引水梯的安全可靠程度及做好接送引航员 的工作。 4.2.9 船长必须组织召开由轮机长、驾驶员和其它有关人员参加的抵离港前会

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719-47 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0 目的 1.1 当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船岸双方应采取联合行动,以最大限度减少船员伤亡,减少船舶或财产的损失和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2.0 职责 2.1 总经理 1)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管理和防污染总负责人; 2)负责向指定人员提供足够的资源和人员的支持; 3)负责为应急反应小组提供必需的额外资源包括人力资源; 2.2 岸上应急反应小组 2.2.1 岸上应急反应小组成员的组成 2.2.1.1 岸上应急反应小组组长 总经理为应急反应小组组长,当总经理不在时由

指定人员替代,负责召集应急反应小组成员到位。 2.2.1.2 岸上应急反应小组成: 指定人员、海务主管、机务主管、人事主管和体系主管为岸基应急反应部门。 2.2.2 岸上应急反应小组职责 2.2.2.1 指定人员 .负责船舶和总经理的联络, 为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支持; .负责公司各主管的协调和紧急事故的处理; .对应急反应的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监控。 2.2.2.2 指定人员接到船长有关应急情况报告时,并履行如下职责: .了解船舶紧急状况,第一时间通知应急反应小组成员; .保持与船长的联络并记录情况,提供足够的资源支持,直到应急反应小组成员到达才能解除责任; .记录应急反应小组到位时间。 2.2.2.3 海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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