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企业所得税

香港公司企业所得税
香港公司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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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企业所得税

-香港是它的简单和低税制闻名世界,使它成为世界上最方便营商地区之一。香港的公司税制度,或利得税,因为它通常是指,遵循领土和固定费率的原则。此外,已实施税收优惠,以增加香港的竞争力,并加强了其在亚太地区的投资目的地的地位。

本指南提供了详细的概述所得税税率,税收制度,为香港公司税务奖励。对于香港一般概述税务系统用在整体,是指系统概述香港的税收。,为了估计你的香港国家税收和比较他们与你的家,请参阅联机税计算器。

香港公司利得税税率

香港有165%的单位法人税评税利润的比率。

税率优惠的利得税正常率在50%的将被应用到交易利润和利息所得的收入或所得资格债务证券香港在香港发行,并再保险公司的离岸业务的专业。

全港企业税收制度

香港奉行领土的税收制度。换言之税只征收所带来的利润或经营某行业,在香港经营业务或专业的派生。利得税是不适用的利润来源,其香港以外。因此,如果你进行商业在香港,但你的利润是从其他地方得到,你没有责任支付利得税,而不论利润已汇往香港。-领土原则并没有区分居民和非居民。你可能是一个在香港居住,但如果你的利润是来自其他地方,你没有责任支付的利润税。同样,如果一个非居民取得的利润来自香港,他将负责支付香港的利得税。

一个企业是否是在香港进行,以及是否利润来自香港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事实问题。然而,一些指导原则的应用中可以找到司法机关的案件有法律被认为由香港法院其他普通法。

-单层企业税收制度

香港奉行单层税制(有时称为“硫酸基”),因为公司所赚取的利润征税只有一次,在公司获得的利润,即当该公司宣布分红,利润分配从而不再对公司的股东纳税。

企业所得税申报要求和截止日期

税务局(税务局)香港一般问题4月1日公司的利润回报,每年的利得税。,1一般情况下,企业应提交1个月内从发行之日起利得税报税表。,18在新登记的企业的情况下,税务局会发出18个月后开始营业或公司注册日期利得税报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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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必须提交一份完整的回报,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具体利得税由税务局发出的报税表

一个由税务局发出的报税数据和财务数据等补充形式

一个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和损益表的基础时期有关的核证副本

()阿税的计算显示如何(或经调整亏损)应评税利润的数额时已经。

小企业(如这些公司的总收入不超过港币500,000的基期的定义)只需要提交各自的利得税报税表及补充形式。这不是强制性的提交其他证明上述文件。

利得税暂行条例

利得税是对特定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支付。不过,因为它是可能达成的应评税利润只在有关年度的年底,估计税比上一年的数字为基础将发行。25%这个估计数字是临时利得税,即分两期支付-第一批是75%的赔偿责任,其余25%支付3个月后。一旦最后的评估为基础的实际作出评税利润,信誉,临时税给予支付。如果任何多余的款项已作出或是否有需要作出欠款,他们将被减去或从临时利得税为下一年的第一批加入。

逾期不申报纳税申报是一项严重罪行的惩罚,甚至导致起诉。

所得税基期

在香港企业所得税评估有关的评估(遐)年份。评估年是3月31日止年度(即4月1日-3月31日)。因此,截至2009年3月31日被认为是2008-09年的评价。一般而言,一个遐应评税利润是基于会计在该课税年度终了期间。

所得税审计豁免

从下列公司提交他们的利得税报税表经审核的帐目一并豁免:

小企业(如这些公司的总收入不超过港币500,000的基期的定义)

("")按公司条例的定义(具有“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没有相关的会计交易”的定义休眠公司)公司成立于一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帐目,审计

香港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只要提供以下信息连同回报

对外国公司注册地

-该国是否要求本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法定帐目审计的法律

是否进行了审计,并对财务和会计,由香港分行保持的记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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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扣税规则

-特许权使用费和支付他们在香港的演出,非居民表演家或运动员费须扣缴税款的应课税利润。有没有预扣税股息和利息征收。

租税奖励可用

以下税收优惠提供给香港公司:

立即冲销资本与生产厂房及机器和电脑硬件和软件的开支允许的。

写作超过5年的评估小康允许资本,营业场所装修开支。

从取得的收益,符合资格的债务工具将享受税收优惠。

再保险公司享有其离岸业务实施优惠税率。

利息所得的任何一个在香港的认可机构的存款将享受免税。注意:这并不包括或积存的金融机构收到的兴趣。

离岸基金(非居民个人,合伙,信托受托人的遗产或公司)享有由证券,期货合约,外汇合约,在香港,这是由金融公司和授权等交易利得税豁免持牌人或注册机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注:非居民实体不得在任何其他业务,在香港。

100%允许扣除100%的厂房和机器所招致的资本开支。20%允许扣除20%,每年在5个构成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部分装置连续三年资本开支。

双重课税宽免

-当出现双重课税收入或利润缴税在两个司法管辖区-的源头的地方收入来源和居住的地方获得的收入是国家的国家。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税收协定旨在消除双重征税,并鼓励各管辖区之间的投资。

由于香港奉行的税收,在那里唯一的收入/利润源自香港地域系统是受税,本地公司不会受到双重的任何收入,他们在香港以外的收入征税。此外,任何外国税收收入支付也是在香港缴税,是免税开支。35此外,香港已建立了超过35个双重税收协定网络,以提供进一步的税务优惠和降低税率。

税收对亏损的处理

在一个会计年度所造成的损耗,可无限期结转,并针对该行业未来的利润了。甲公司在多个行业进行贸易可能有一对其他利润抵销损失。香港不允许集团亏损公司之间转让损失,即在同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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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减免。损失不能携回。资本损失的费用,不得扣除。

纯收入比应纳税所得额

香港企业是纳税评税利润。一个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已作出某些调整,该公司的净盈利/亏损数据,如扣除在利润的生产所需业务费用,扣除资本免税额,扣除未动用的损失等有关更多详情请参阅香港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香港。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2011-06-28 10:44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2008年新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这样能消除重复征税。 四、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生产经营所得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英文版

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the Levy of Income Tax on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by Assessment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Issue: June 2010 CLP Reference: 3230/10.02.20 PRC Reference:国税发 [2010] 19号 Promulgated: 20 February 2010 Effective: 20 February 2010 (Issu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and effective as of, February 20 2010.) Guo Shui Fa [2010] No.19 Article 1:These Measures have been formulated pursuant to the PRC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nd its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and the PRC Law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evy and Collection of Taxes (the Tax Collection Law) in order to regulate the assessment and levy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on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国家税务总局于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日发布施行。) 国税发 [2010] 19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Article 2:These Measures apply to the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specified in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3 of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means for assessing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of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provisions.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Article 3:A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 shall keep account book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ax Collection Law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keep its accounts and do its accounting based on lawful and valid documents, accurately calculate its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matching of the functions it actually performs and the risks that it bears, and truthfully file and pay enterprise income tax.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 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Article 4:If a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 has incomplete account books, there are gaps in its documentation that make the checking of its accounts impossible or the accurate calculation and truthful filing of its taxable income is not possible due to another reason, the tax authority shall have the authority to assess its taxable income by one of the following methods. 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 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total revenue: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income or deduce their total revenue by reasonable mean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 算公式如下: taxable income = total revenue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costs and expenses: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total revenue.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taxable income = total of costs and expenses ÷ (1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 profit rate determined by the tax authority.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 Assessment of taxable income based on revenue converted from operational expenditures: applicable to non-tax-resident enterprises that can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operational expenditures but cannot accurately calculate their total revenue and their costs and expenses. The formula therefor is as follows: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doc

{财务管理税务规划}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1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 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告(通告2010年第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20年整理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doc

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参考): 租赁业 1.50% 专用设备制造业 2.00% 专业技术服务业 2.50% 专业机械制造业 2.00% 造纸及纸制品业 1.00%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 1.00% 饮料制造业 2.00% 医药制造业 2.50% 畜牧业 1.20% 通用设备制造业 2.0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00% 塑料制品业 3.00% 食品制造业 1.00% 商务服务业 2.50% 其他制造业--管业 3.00% 其他制造业 1.50% 其他建筑业 1.50% 其他服务业 4.00% 其他采矿业 1.00%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00% 批发业 1.00%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0% 农、林、牧、渔服务业 1.1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00% 零售业 1.50% 居民服务业 1.20% 金属制品业--轴瓦 6.00% 金属制品业--弹簧 3.00% 金属制品业 2.00% 建筑材料制造业--水泥 2.00% 建筑材料制造业 3.00% 建筑安装业 1.50% 家具制造业 1.50% 计算机服务业 2.00%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00%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珍珠 4.00%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5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5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00% 纺织业--袜业 1.00% 纺织业 1.00%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0% 房地产业 4.00%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00%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1.50%

道路运输业 2.00%

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预警参考值

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预警参考值 1 餐饮业 2.00% 2 道路运输业 2.00% 3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1.50% 4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00% 5 房地产业 4.00% 6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00% 7 纺织业 1.00% 8 纺织业-- 袜业 1.00% 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00% 1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50% 11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50% 1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珍珠 4.00% 13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00% 14 计算机服务业 2.00% 15 家具制造业 1.50% 16 建筑安装业 1.50% 17 建筑材料制造业 3.00% 18 建筑材料制造业--水泥 2.00% 19 金属制品业 2.00% 20 金属制品业--弹簧 3.00% 21 金属制品业--轴瓦 6.00% 22 居民服务业 1.20%

零售业 1.5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00% 农、林、牧、渔服务业 1.10% 26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0% 批发业 1.00% 28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00% 其他采矿业 1.00% 30 其他服务业 4.00% 31 其他建筑业 1.50% 其他制造业 1.50% 其他制造业 --管业 3.00% 其他制造业 --水暧管件 1.00% 商务服务业 2.50% 食品制造业 1.00% 塑料制品业 3.0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00% 通用设备制造业 2.00% 畜牧业 1.20 医药制造业 2.50% 饮料制造业 2.00%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 1.00% 娱乐业 6.00% 造纸及纸制品业 1.00% 专业机械制造业 2.00% 专业技术服务业 2.50% 23 24 25 27 29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预警参考值

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预警参考值1 餐饮业2.00% 2 道路运输业2.00% 3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1.50% 4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2.00% 5 房地产业4.00% 6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0% 7 纺织业1.00% 8 纺织业--袜业1.00% 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00% 1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1.50% 11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50% 1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珍珠4.00% 13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00% 14 计算机服务业2.00% 15 家具制造业1.50% 16 建筑安装业1.50% 17 建筑材料制造业3.00% 18 建筑材料制造业--水泥2.00% 19 金属制品业2.00% 20 金属制品业--弹簧3.00% 21 金属制品业--轴瓦6.00% 22 居民服务业1.20%

23 零售业1.50% 24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1.00% 25 农、林、牧、渔服务业1.10% 26 农副食品加工业1.00% 27 批发业1.00% 28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1.00% 29 其他采矿业1.00% 30 其他服务业4.00% 31 其他建筑业1.50% 32 其他制造业1.50% 33 其他制造业--管业3.00% 34 其他制造业--水暧管件1.00% 35 商务服务业2.50% 36 食品制造业1.00% 37 塑料制品业3.00% 38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00% 39 通用设备制造业2.00% 40 畜牧业1.20 41 医药制造业2.50% 42 饮料制造业2.00% 4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1.00% 44 娱乐业6.00% 45 造纸及纸制品业1.00% 46 专业机械制造业2.00% 47 专业技术服务业2.50%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一、非居民企业及其税收处理概述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主要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2、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主要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类型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四)税收优惠 1、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 (2)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减税:无机构场所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待遇。 3、免征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贷款的利息;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所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经济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4、税收协定待遇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一)源泉扣缴的对象 源泉扣缴的对象仅适用于法第三条第三款。 (二)源泉扣缴的所得类型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08年之后股息不再免税 (2)利息所得; (3)租金所得; 非居民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但租金所得须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5)转让财产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 (6)其他所得。 (三)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 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上例中的扣缴义务人应该是广州某一企业。如要取得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应该向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也就是广州的主管税务机关。 (四)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确定原则(条例7条)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所得:分配企业所在地; 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负担、支付单位所在地或个人的住所地;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地、转让动产单位所在地、权益性投资资产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4、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五)所得实现的确定原则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被投资方作出分配决定的日期; 2、利息所得: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 3、租金所得: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 (六)扣缴义务人怎样履行扣缴义务 1.登记。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等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017年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

2017年各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下面是YJBYS小编整理的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率,欢迎参考! 2017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一、征收范围: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二、所得税的申报方式:上门申报(包括:自助机,无CA)、网上申报(CA)、微信申报(国税核定征收) 三、征收方式有两种:查账征收、核定征收 四、申报期限:按季申报 五、区别(税率:10%、25%) 一般企业(25%)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超过100人,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超过80人,资产总额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10%)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六、计算方式;查账征收的计税依据是应纳所得额(利润总额),不是净利润,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是收入的本年累计数。查账:(不含税收入-成本费用)*税率 核定:(不含税收入*核定率)*税率 注意:企业所得税在国地税都会有的,看税局核在哪里,看行业,现在营改增之后的企业所得税是在国税了; 各行业企业所得税预警税负率参考 1 餐饮业2.00% 2 道路运输业2.00% 3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1.50% 4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2.00% 5 房地产业4.00% 6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0% 7 纺织业1.00% 8 纺织业--袜业1.00% 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00% 1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1.50% 11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50% 1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珍珠4.00% 13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00% 14 计算机服务业2.00% 15 家具制造业1.50% 16 建筑安装业1.50% 17 建筑材料制造业3.00% 18 建筑材料制造业--水泥2.00% 19 金属制品业2.00% 20 金属制品业--弹簧3.00% 21 金属制品业--轴瓦6.00% 22 居民服务业1.20% 23 零售业1.50% 24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1.00% 25 农、林、牧、渔服务业1.10% 26 农副食品加工业1.00% 27 批发业1.00% 28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1.00% 29 其他采矿业1.00%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汇编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目录 国税函〔2009〕50号 (1) 国税发〔2009〕11号 (2) 国税发〔2009〕6号 (5)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7) 国税发〔2009〕3号 (1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一) (14)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二) (16)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三) (18)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四) (20)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五) (2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六) (2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七) (25)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八) (27)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九) (29)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十) (31)

国税函〔2009〕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成文日期:2009-0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一、基本规定(三)”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二、除“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规定的情形外,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税发〔2009〕1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 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 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核定征收企业适用) 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九日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工作内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宣传辅导。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企业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应组织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职责。汇算清缴工作应有领导负责,由具体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必要时,应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指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指引 一、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税收政策 1.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都包括哪些内容? 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3.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所得都会涉及哪些税种?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4.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

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艺术家或运动员以团体的名义表演,由团体或企业取得收入,则取得收入的团体或企业在来源国负有纳税义务,不论其在从事活动的国家停留多长时间,收入的来源国有权对其所得征税。 4.1 什么是机构场所?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企业所 得税税率 税目备注: 25%居民企业 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且取得的所得与所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20%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虽设立机构,但取得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10%执行20%税率的非居民企业15% 高新技术企业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0%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19年调整 免税1.国债利息收入(不含转让)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免税“农(不含“部分经济作物)、林、牧、渔(远洋捕捞)” 居民企业“50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所得 不征税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或摊销 减半征收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居民企业企业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超过部分“ 三免三减半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 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 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1-3年免征,第4-6年减半征收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 “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免 税”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 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 免征,4-6年减半征收 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扣除75%,形成无形资产按175%摊销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100% 加速折旧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缩短折旧年限(>=60%)采用 加速折旧计算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 2018年1月1日以后(至2020年12月 31日)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价不超 过“500万元”(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 FA) 允许一次性扣除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减计收入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应纳税额抵免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 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在应纳 税额中扣除,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 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 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 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 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20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0最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 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 用税率。 不能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20%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最新版】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分为两种类型:(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主要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二)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主要是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和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有何区别?居民企业是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率是多少?(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

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二)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 四、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哪些类型?(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五、什么是非居民企业转让财产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 六、什么是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非居民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我国境内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

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表.doc

2019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最新企业所得 税税率表 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最新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中国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

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他国家 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全球范围内已不断下降,其中大部分是西方国家对各自的本籍(即在国内注册成立的)跨国公司把自己产生大部分应税所得的业务迁往境外的应对之策。有些国家或地区的

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17 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 企业的条件如下: 1.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l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 2.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 四、加计扣除优惠 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 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 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创投企业优惠 创投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投企业,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 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例如:甲企业2008年1月1 日向乙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 万元,股权持有到 2009 年12 月31 日。甲企业2009 年度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 万元六、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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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汇总 【标 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汇总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规定 (一)居民企业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条例第四条) 相关文件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需要注意此文件的适用范围和文件制定的背景,主要是为解决红筹上市国企分配股息的免税问题及返程投资框架下重复交税问题。 (二)非居民企业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 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条例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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