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政警务规范化汇编(修订版)

户政警务规范化汇编(修订版)-2006(改一)

第一章职责规范

一、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职责

(一)贯彻执行户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适合本省实际的指导性文件;指导、检查全省的户政管理工作;掌握处理各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

(二)指导常住人口管理工作,根据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政策,制定贯彻意见。

(三)指导重点人口、监外执行罪犯管理工作。

(四)指导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查处影响重大的使用假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协助侦办非法制作、销售假居民身份证的犯罪案件。

(五)负责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的管理,指导各地建立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管理、使用制度,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的推广应用工作。

(六)规划、组织、指导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制定系统的标准和规范,指导人口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

(七)指导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制订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治安管理规范和户口协管员的管理办法。

(八)负责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及在省人事部门建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引进人才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核发。

(九)配合开展人口普查,组织户口整顿,指导门(楼)牌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户口调查,掌握常住户数、常住人口数、暂住人口数、重点人口数及各类人口分布和变动情况;负责人口统计、分析、年报和资料汇编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的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内河船舶申报簿、暂住证的印制和户口专用印章的制发工作。

(十二)负责居民身份证(广州、深圳除外)、人民警察证、广东省居住证的制作和临时居民身份证证卡的印刷分配及全省制证原材料计划的申报工作,指导和协调居民身份证制作所的工作。

(十三)负责户政簿册、证件的核查、鉴定工作。

(十四)商有关部门制定户政簿册、证件、门(楼)牌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收费的收费标准,监督检查收费执行情况。

(十五)指导、协调全省公安机关侦办《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中由户政部门负责的5种刑事案件,参与或直接侦办其中的重特大案件。

(十六)办理上级批转及本处受理的户政管理方面的信访函件,督促、检查各地有关户政管理的信访工作。

(十七)加强户政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户籍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八)需办理的其它事项。

二、地级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户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照省厅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指导、检查下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和上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

(二)指导全市常住人口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的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政策和规定,制定具体

的执行办法。

(三)负责职责权限内的户口迁移的审批。

(四)指导全市重点人口、监外执行罪犯管理工作。

(五)指导、实施全市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的核查、查验,查处影响较大的使用

假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协助侦办非法制作、销售假居民身份证的犯罪案件。

(六)负责全市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的管理,建立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管理、使用制度,做好

公民身份号码的推广应用工作。

(七)按照省厅的总体规划和标准,组织、指导全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负责系统的维护、管理以及推广应用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执行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治安管理规范。

(九)配合全市开展人口普查,组织户口整顿,指导全市门(楼)牌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市的户口调查,掌握常住户数、常住人口数、暂住人口数、重点人口数及各类人口分布和变动情况;负责人口统计、分析、年报和资料汇编工作。

(十一)设立户政窗口,受理群众申请,办理有关户口证件,接受群众咨询。

(十二)负责全市的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内河船舶申报簿、暂住证、广东省居住证、户口专用印章的申领、发放工作。

(十三)负责户政簿册、证件的核查、鉴定工作。

(十四)严格执行上级的各项收费标准;对省已立项,需由各市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的项目,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监督检查收费执行情况。

(十五)指导、参与或直接侦办《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中由户政部门负责的5种刑事案件。

(十六)做好档案、证件、印章管理等工作。

(十七)办理上级批转及本单位受理的户政管理方面的信访函件,督促、检查基层户政管理方面的信访工作。

(十八)抓好户政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基层户籍民警教育培训工作。

(十九)需办理的其它事项。

三、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执行户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规定、要求,指导、检查公安分局和公

安派出所的户政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和上报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二)负责辖区内常住人口管理,执行上级的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政策和规定。

(三)负责职责权限内的户口项目变更、户口迁移的审核审批,核发户口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事项,加具意见后呈送上级户政部门。

(四)组织实施辖区内重点人口、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和工作情况考核。

(五)具体实施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和负责居民身份证的核查、查验工作,查处使用假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协助侦办非法制作、销售假居民身份证的犯罪案件。

(六)负责辖区内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的管理,执行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管理、使用制度,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的应用工作。

(七)按照上级的总体规划和标准,负责辖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执行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治安管理规范。

(九)配合开展人口普查,组织辖区内的户口整顿;指导公安派出所对门(楼)牌编定、管理,负责辖区内门(楼)牌的制作、发放工作。

(十)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户口调查,掌握常住户数、常住人口数、暂住人口数、重点人口数及各类人口分布和变动情况;负责人口统计、分析和年报工作。

(十一)设立户政窗口,受理群众申请,办理户口事项和有关证件,接受群众咨询。

(十二)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内河船舶申报簿、暂住证、户口专用印章的申领、发放工作。

(十三)负责户政簿册、证件的核查、查验工作。

(十四)严格执行上级的各项收费标准,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户政收费执行情况。

(十五)参与或直接侦办《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中由户政部门负责的5种刑事案件。

(十六)做好档案、证件、印章管理等工作。

(十七)办理上级批转及本单位受理的户政管理方面的信访函件,督促、检查公安派出所户政管理方面的信访工作。

(十八)抓好户籍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九)需办理的其它事项。

四、公安派出所户政管理职责

(一)严格依照户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规定、要求,做好户政基层基础工作,及时上报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二)设立户政办证窗口,接受群众咨询,受理群众申请,办理户政有关事项:

1、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项目、暂住、分户、立户等登记;

2、入伍注销户口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3、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现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4、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暂住证、内河船舶申报簿、船民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受理和发放;

5、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出境人员回内地恢复户口或定居入户手续等。

(三)负责职责权限内户政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对审批权限外的户政事项,加具意见后呈送上级户政管理部门。

(四)负责人口统计工作,掌握辖区范围内常住户数、常住人口数、暂住人口数、重点人口数,按时填报各项表格台帐。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口普查,开展户口整顿工作。

(六)负责对辖区内门(楼)牌的编定、申领、装钉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文件资料、户籍簿册、证件存根、工作记录、调查材料等档案和印章、空白证件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重点人口、监外罪犯的管理,掌握其动态,做好列管、审批、查证、控制、帮教、考核、信息采集等工作。

(九)负责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做好居民身份证的核查、查验,查处使用假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发现、搜集线索,协助侦办非法制作、销售假居民身份证的犯罪案件。

(十)负责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执行公民身份号码编制、管理、使用制度,做好公民身份号码应用工作。

(十一)建立人口信息系统,做好人口信息数据的采集、录入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执行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治安管理规范,掌握流动人口、出租屋动态信息,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十三)及时查复上级批转来的户政管理方面的信访函件,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宣传解释工作。

(十四)协助侦办《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中由户政部门负责的5种刑事案件。

(十五)严格执行户政业务有关收费标准。

(十六)抓好户籍民警和户口协管员队伍建设,组织各居(村)委会文书和户口协管员的户政业务培训。

(十七)需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程序规范

一、夫妻投靠入户

(一)审批条件

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省、市、县)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

4、其他因特殊困难(如疾病、伤残、特困等)需要照顾解决的有关证明。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一)审批条件

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老人,可根据拟居住地的有关规定申请投靠子女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和所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一)审批条件

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成年子女或在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外),均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子女和父、母的《户口簿》;

3、父、母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卫生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5、属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

(三)申请人申请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四、办理随军家属入户

(一)审核条件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1、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2、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役满15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3、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挺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4、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

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0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挺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5、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5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6、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船、艇(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7、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8、现役五、六级士官。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

3、随军家属原《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随迁小孩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核工作,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并通知公安派出所。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并通知公安派出所。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五、入伍注销户口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一)审核审批条件

公民应征服现役注销户口,军人转业、复员、退伍到地方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应征服役的《入伍通知书》;

2、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3、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4、转业军人的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

(三)办理步骤

1、应征入伍或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予以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或入户、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2、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安置,由安置地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核工作,并通知安置地公安派出所。

3、公安派出所凭市、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入户手续。

六、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入户

(一)审核审批条件

公民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或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迁移户口。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

(1)《新生录取通知书》;

(2)《录取新生名册》;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的《迁移证》。

2、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入户:

(1)户口已迁入院校的,出具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明》;户口未迁入院校仍在原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根据就业报到证明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2)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

(3)双方签订的工作合同或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3、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要将户口迁回原籍入户:

(1)《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

(三)办理步骤

迁出地和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七、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职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一)审核审批条件

录用公务员或招收职工,以及经地方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和中央、省级直属机关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迁入地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签发《准迁证》时: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属中央或省级直属机关的,需省级机关人事部门的调动或招收文件;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迁移证》时: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或省级机关人事部门调动或招收文件;

(2)《准迁证》;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时:

(1)《准迁证》;

(2)《迁移证》;

(3)《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步骤

1、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签发《准迁证》。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有关批件及证明材料当场办理《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有关批件及证明材料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八、公民收养小孩入户

(一)审批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4、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三)办理步骤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或《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九、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现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入户

(一)审批条件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被送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现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回原籍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拟入户家庭的《户口簿》;

(2)《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文书。

(三)办理步骤

1、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回原籍入户,凭有关证明材料当场办理。

2、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异地入户:

(1)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有关证明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4)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凭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有关证明办理入户。

十、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粤定居入户

(一)审核条件

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我省定居,并申请加入中国籍或办理内地户籍。

(二)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本人申请报告;

2、属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入籍的,需《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属华侨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属台湾居民的,需《台湾居民定居证》;

3、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书》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三)办理步骤

1、港澳同胞在我省定居的,由派出所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收缴并妥善保管其《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2、华侨在我省定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入户。其护照和身份证件由持证人保存。

3、台湾同胞在我省定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办理入户。其台湾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

4、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在我省定居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办理入户。其外国护照和身份证件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收缴。

十一、出国(境)已被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一)审核条件

原公民非定居出国(境)已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回国(入境)后恢复户口。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出入国(境)有效证照;

2、户籍底册或原有关户籍证明。

(三)办理步骤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恢复户口和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十二、更正出生日期

(一)审批条件

确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原因,造成公民出生日期错误,现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办理步骤

1、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十三、变更民族成份

(一)审批条件

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或母确定的民族成份,变更为随母或父的民族成份,理由充分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的批准证明;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

(三)办理步骤

1、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十四、变更姓名

(一)审批条件

1、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接受劳动教养的,不得变更姓名。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办理步骤

1、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十五、分户、立户

(一)审批条件

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开或共同生活,申请分户、立户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原《户口簿》;

3、新家庭的成员名单或房产证明;

4、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三)办理步骤

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对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制发新的《户口簿》。

十六、出生登记

(一)审核条件

父母或监护人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2、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步骤

1、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2、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家中没有其他人登记地方户口的,在登记出生时,可予以单独立户。

十七、国外出生的小孩回国入户

(一)审核条件

符合下例条件之一,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居留权的:

1、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在国内有常住居民户口的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的子女;

2、夫妇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

3、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

(二)需审核的材料

1、小孩在国外出生的《出生证明》

2、父母的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户口簿和身份证等)

4、小孩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三)办理步骤

1、在国内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生子女,需申请人偕同入户子女,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2、对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首先由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国籍、居留证明认定,对经认定为中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并发给《办理户口通知》。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审核相关证件、证明后予以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十八、死亡登记

(一)审核条件

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为死亡公民申报死亡登记。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死亡证明书或其它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

(三)办理步骤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并收回居民身份证。

十九、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一)审批条件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需要审核证明材料

1、《户口簿》;

2、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没办证的除外);

3、申领人携带经二代证数字相片质量检测平台检测合格的相片回执和两张二代证照片。

(三)办理步骤

1、受理申请:

居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县(市、区)综合办证中心申请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需向公安机关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经省厅二代证数字相片质量检测平台检测合格的相片回执和2张二代证照片。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时必须:

(1)核对户籍资料,确认户口簿(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以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与申请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2)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加贴二代证相片。

(3)按照相片回执上标明的图像号在公安网上下载及核对申请人相片。

(4)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加贴二代证相片),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并凭银行收费凭证开具办证回执(没有设立银行的地区须与有关银行协调解决)。

(5)上报制证信息。应当于受理申请的当天集中统一按要求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公安网,将制证信息打包传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并打印该数据包人数清单表一式二份。对反馈回来的不合格制证信息或重、错号信息,要做好记录,及时纠错后进行重报,并向群众解释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6)上报制证资料。派出所每周一应将上一周受理申请的情况登记表和上传的数据包人数清单表报送县区一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上述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2、审核签发

县级公安机关和不设区的地级市公安局负责对制证信息资料的审核签发。

(1)对上传的制证信息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逻辑校验和重、错号检索,确保信息质量符合要求。

(2)对核查发现及上级部门反馈的重、错号等不合格的制证信息作好记录,及时反馈派出所,逐项落实纠错修改重报工作。

(3)对正确的制证信息签发上传到地级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

(4)对本辖区范围内户口迁移的,使用地址追加机具将变更后的地址信息追加到二代证芯片中。对跨县(市、区)迁移的由迁入地追加地址信息(迁移人员要求换领新证的除外)。

(5)准确核实记录本县(市、区)每批签发上报的制发证数量以及上级反馈的不合格的制证信息数量。

审核签发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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