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国家的海关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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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道尔共和国http://www.duana.ad/

奥地利http://www.bmf.gv.at/resources/_404_NotFound.htm

比利时http://fiscus.fgov.be/interfisc/home_en.htm

保加利亚http://www.en.customs.bg/index_en.html

克罗地亚http://www.carina.hr/engindex.htm

捷克http://www.cs.mfcr.cz/cmsg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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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http://www.tulli.fi/en/index.jsp?language=en

法国http://www.douane.gouv.fr/menu.asp?id=498

德国http://www.zoll-d.de/english_version/index.html

希腊http://www.gsis.gr/index.html

匈牙利https://www.360docs.net/doc/9d9902355.html,.hu/welcomeEn.do;jsessionid=0B13D195BB76DDB18D0CA743C4D3CBB4 冰岛http://www.tollur.is/

爱尔兰http://www.revenue.ie/index.htm?/services/customs.htm

意大利http://www.agenziadogane.it/wps/wcm/connect/ee/

拉托维亚https://www.360docs.net/doc/9d9902355.html,.lv/

立陶宛http://www.cust.lt/en/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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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http://www.dgaiec.min-financas.p ... /index_englis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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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2005-09-29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文号】海关总署令第43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3-03-01【生效日期】1993-03-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43号 现发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我署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海关总署令第132号

海关总署令第1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DateTime:2005-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免税商店的设立、终止以及免税品的进口、销售(包括无偿提供)、核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免税品应当由免税商店的经营单位统一进口,并且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第四条免税品的维修零配件、工具、展台、货架等,以及免税商店转入内销的库存积压免税品,应当由经营单位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免税商店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以下统称主管海关)应当派员对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经营资质、免税品进出库记录、销售记录、库存记录等。经营单位及其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主管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驻免税商店进行监管,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二章免税商店的设立和终止 第七条经营单位设立免税商店,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免税商店的审批事项。 第九条免税品销售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口岸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口岸隔离区内;运输工具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从事国际运营的运输工具内;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提货点应当设在口岸出境隔离区内。 第十条免税品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 (二)建立专门的仓库管理制度,编制月度进、出、存情况表,并且配备专职仓库管理员,报海关备案; (三)只允许存放所属免税商店的免税品;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 [2005]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关于原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自理报关单位,其《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8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单位可按海关批准的范围开展自理报关业务”)。 对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单位,不再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若要再办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重新至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沿用原注册登记编码,企业类别按新注册企业对待。但其中适用C、D类管理的,则按原类别对待。企业注册日期以原注册日期为准。 二、 关于原专业报关企业和原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专业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其《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代理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其《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对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视为未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不再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自2年许可期满后再次申请许可延续的应当符合《规定》中报关企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许可延续。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在海关办理异地备案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总公司通过今年年审的,视为取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2年。其《代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或《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总公司未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其分支机构视为未取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海关不予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 三、 关于补充提交注册登记材料 报关单位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照《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应当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的,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四、 关于报关企业名称 报关企业(名称中含有“国际货运代理”字样的除外)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报关”字样。 五、 关于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增资 《规定》施行后,原报关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其申请新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仍需要增资50万元人民币。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设立该分支机构时已经依法增加过注册资本的除外。 六、 关于报关企业证书换发 《规定》施行后,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可持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或《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至注册地海关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在海关办理异地备案的跨关区分支机构,可持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或《代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至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换证时间及程序由各直属海关对外公告。

海关总署令第56号(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56号(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其他 【文号】海关总署令第56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 【发布日期】1996-03-29 【生效日期】1996-04-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1996年3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 56号发布;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将第五条“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 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的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 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1000元不足5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对入 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规定征税;超出人民币5000元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并按进出口货物办理有 关手续”改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 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 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将第九条 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 1996年3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56号发布 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边境地区居民互市贸易的健康发展,繁荣边境经济,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开展边民互市贸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互市地点应设在陆路、界河边境线附近; (二)互市地点应由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应有明确的界线;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 2010年3月30日 为配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实施,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已经被整合到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且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包括双重身份企业)应按照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企业编码规则重新设置企业编码(即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中的第5位为“6”),企业的类别维持不变,《注册登记证书》作相应变更;对已整合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但尚未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保持不变,待验收运作后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见附件)填制相应单证,《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同时废止。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第一位标记代码为“H”,以下简称H账册;减免税货物对应电子账册第六位标记代码为“D”,以下简称HD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立电子账册和导入数据等前期工作。 四、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其进出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对于2010年6月30日之后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在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后6个月内实行H账册、HD账册管理,并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五、目前,部分已验收运作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其进出境货物沿用了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为了保证平稳过渡,上述3个监管方式代码可以在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继续并行使用至2010年6月30日,海关将在2010年7月15日前完成其报关单(备案清单)的结关手续。从2010年7月1日起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不再使用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填报。 六、对于上述情况,在建立H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中,监管方式代码“1234”项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报关单位注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3月9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第七条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本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

境内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报关业务负责人,是指具体负责对本企业报关业务进行管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部门经理等企业管理人员。 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报关业务,是指: (一)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二)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三)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四)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五)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六)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第二章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一节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第九条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五)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六)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关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2010-05-25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总署公告〔2010〕32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5-25 【生效日期】2010-5-25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管理原则,为维护国内汽车市场正常秩序,照顾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合理需用,现就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2 010年7月1日以前已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可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二、对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申请进境的新机动车辆,海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征税、验放等手续。 三、本公告中所述“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分别指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和116号中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其中,“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常驻人员”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并且其属于上述常驻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或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或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四、本公告中所述“旧机动车辆”是指已使用过的机动车辆,“新机动车辆”是指没有使用过的机动车辆。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世界国家二字代码

英文国家中文国家二字代码AFGHANISTAN阿富汗AF ALANDISLANDS奥兰群岛AX ALBANIA阿尔巴尼亚AL ALGERIA阿尔及利亚DZ AMERICANSAMOA美国萨摩亚AS ANDORRA安道尔AD ANGOLA安哥拉AO ANGUILLA安圭拉岛AI ANTARCTICA南极AQ ANTIGUAANDBARBUDA安提瓜和巴布达AG ARGENTINA阿根廷AR ARMENIA亚美尼亚AM AUSTRALIA澳大利亚AU AUSTRIA奥地利AT AZERBAIJAN阿塞拜疆AZ BAHRAIN巴林BH

BANGLADESH孟加拉国BD BARBADOS巴巴多斯BB BELARUS白俄罗斯BY BELGIUM比利时BE BELIZE伯利兹BZ BENIN贝宁湾BJ BERMUDA百慕大BM BHUTAN不丹BT BOLIVIA,PLURINATIONALSTATEOF玻利维亚BO Bosnia&Herzegovina波斯尼亚黑塞哥BA BOTSWANA博茨瓦纳BW BOUVETISLAND布韦岛BV BRAZIL巴西BR BRITISHINDIANOCEANTERRITORY英属印度洋领地IO BRUNEIDARUSSALAM文莱达鲁萨兰国BN BULGARIA保加利亚BG BURKINAFASO布基纳法索BF

BURUNDI布隆迪BI CAMBODIA柬埔寨KH CANADA加拿大CA CAPEVERDE佛得角CV CAYMANISLANDS开曼群岛KY CENTRALAFRICANREPUBLIC中非共和国CF CHAD乍得TD CHILE智利CL CHINA中国CN COCOS(KEELING)ISLANDS科科斯群岛CC COLOMBIA哥伦比亚CO COMOROS科摩罗KM CONGO刚果CG CONGO,THEDEMOCRATICREPUBLICOFTHE刚果民主共和国CD COOKISLANDS库克群岛CK COSTARICA哥斯达黎加CR COTED'IVOIRE科特迪瓦CI

各个国家条形码国家代码

?019 ; 030 ?039 ; 060 ?139 美国 ?379法国 保加利亚 斯洛文尼亚 克罗地亚 波黑 ? 440 德国 ? 459 ? 499 日本 ? 469 俄罗斯 吉尔吉斯斯坦 中国台湾 爱沙尼亚 拉脱维亚 阿塞拜疆 立陶宛 乌兹别克斯坦 斯里兰卡 菲律宾 000 300 380 383 385 387 400 450 490 460 470 471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白俄罗斯 乌克兰 摩尔多瓦 亚美尼亚 格鲁吉亚 哈萨克斯坦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509英国 希腊 黎巴嫩 塞浦路斯 阿尔巴尼亚 马其顿 马耳他 爱尔兰 ? 549 比利时和卢森堡 葡萄牙 冰岛 ? 579 丹麦 481 482 484 485 486 487 489 500 520 528 529 530 531 535 539 540 560 569 570

590 波兰 594 罗马尼亚599 匈牙利600、601 南非603 加纳 608 巴林 609 毛里求斯611 摩洛哥 613 阿尔及利亚616 肯尼亚 618 象牙海岸619 突尼斯 621 叙利亚 622 埃及 624 利比亚625 约旦 626 伊朗 627 科威特628 沙特阿拉伯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649芬兰 ?695中华人民共和国 ? 709 挪威 729 以色列 ? 739 瑞典 危地马拉 萨尔瓦多 洪都拉斯 尼加拉瓜 哥斯达黎加 多米尼加 墨西哥 ? 755 加拿大 委内瑞拉 ? 769 瑞士 哥伦比亚 乌拉圭 秘鲁 640 690 700 730 740 741 742 743 744 745 746 750 754 759 760 770 773 775

全球世界国家名称及缩写代码

国家名称及缩写 Af -------Afghanistan 阿富汗 AL -------Albania 阿尔巴尼亚 DZ -------Algeria 阿尔及利亚 AS -------American Samoa 东萨摩亚 AD -------Andorra 安道尔 AO -------Angola 安哥拉 Av -------Anguilla 安圭拉岛 AQ -------Antarctica 南极洲 AG -------Antigua and Barbuda 安提瓜和巴布达 AR -------Argentina 阿根廷 AM -------Armenia 亚美尼亚 AA -------Aruba 阿鲁巴 AU -------Australia 澳大利亚 AT -------Austria 奥地利 AZ -------Azerbaijan 阿塞拜疆 BH -------Bahrain 巴林 BB -------Barbados 巴巴多斯 BD -------Bangladesh 孟加拉 BY -------Belarus 白俄罗斯 BE -------Belgium 比利时 BZ -------Belize 伯里兹 BJ -------Benin 贝宁 BM -------Bermuda 百慕大 BS -------Bahamas 巴哈马 BF -------Bahamas 巴哈马 BT -------Bhutan 不丹 BW -------Botswana 博茨瓦纳 BO -------Bolivia 玻利维亚 BA -------Bosnia and Herzegovina 波黑 BV -------Bouvet Island 布韦岛 BR -------Brazil 巴西 IO -------British Indian Ocean Territory 英属印度洋领地BN -------Brunei Darussalam 文莱布鲁萨兰 BG -------Bulgaria 保加利亚 BF -------Burkina Faso 布基纳法索 BI -------Burundi 布隆迪 KH -------Cambodia (Internet) 柬埔寨 CB -------Cambodia (CIA World Fact Book) 柬埔寨CM -------Cameroon 喀麦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 【标 签】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 【发文日期】2005-03-21 【实施时间】2005-03-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加工贸易保税监管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经2005年3月9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加工区管理,方便区内企业生产经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转出企业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区深加工结转。 第四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深加工的,不列入海关统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第五条 转入企业、转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 (三)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四)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 (五)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 第六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时,转出企业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复,向转出企业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入企业凭其所在区管委会的批复;对转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入企业凭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结转手续。 第七条 对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海关按照对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结转产品如果属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有效进口许可证件。 第八条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可以采用“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方式办理结转手续。 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分别在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第九条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除特殊情况外,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比照转关运输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转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者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不能比照转关运输监管方式办理结转手续的,在向转出地或者转入地主管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后,由企业自行运输。 第十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

世界各国机场三字代码

北美洲 NORTH AMERICA 国家COUNTRY 机场中文机场英文名三字代码加拿大CANADA 渥太华(首都) OTTAWA YOW 加拿大CANADA 蒙特利尔MONTREAL YMQ 加拿大CANADA 温哥华VANCOUVER YVR 加拿大CANADA 卡尔加里CALGARY YYC 加拿大CANADA 埃德蒙顿EDMONTON YEG 加拿大CANADA 多伦多TORONTO YTO/YYZ 墨西哥MEXICO 瓜达拉哈拉GUADALAJARA GDL/MEX 美国UNITED STATES 华盛顿(首都) WASHINGTON WAS/IAD 美国UNITED STATES 阿伦敦ALLENTOWN ABE 美国UNITED STATES 阿尔伯克斯ALBUQUERQUE ABQ 美国UNITED STATES 阿特兰大ATLANTA ATL 美国UNITED STATES 奥斯汀AUSTIN AUS 美国UNITED STATES 卡拉马祖KALAMAZOO AZO 美国UNITED STATES 哈特福德BRADLEY APO OF HARTFORD BDL 美国UNITED STATES 伯明翰BIRMINGHAM BHM 美国UNITED STATES 纳什维尔NASHVILLE BNA 美国UNITED STATES 博伊西BOISE BOI 美国UNITED STATES 波士顿BOSTON BOS 美国UNITED STATES 布朗斯韦尔BROWNSVILLE BRO 美国UNITED STATES 巴吞鲁日BATON ROUGE BTR 美国UNITED STATES 巴特尔克里克BATTLE CREEK BTL 美国UNITED STATES 布法罗BUFFALO BUF 美国UNITED STATES 巴尔的摩BALTIMORE BWI 美国UNITED STATES 哥伦比亚COLUMBIA CAE 美国UNITED STATES 阿克伦肯顿AKRON CANTON CAK 美国UNITED STATES 查塔诺加CHATTANOOGA CHA 美国UNITED STATES 芝加哥CHICAGO CHI/ORD

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 电话代码

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电话代码亚洲 国家或地区区号国家或地区区号 马来西亚0060 印度尼西亚0062 菲律宾0063 新加坡0065 泰国0066 文莱00673 日本0081 韩国0082 越南0084 朝鲜00850 香港00852 澳门00853 柬埔寨00855 老挝00856 中国0086 台湾00886 孟加拉国00880 土耳其0090 印度0091 巴基斯坦0092 阿富汗0093 斯里兰卡0094 缅甸0095 马尔代夫00960 黎巴嫩00961 约旦00962 叙利亚00963 伊拉克00964 科威特00965 沙特阿拉伯00966 阿曼00968 以色列00972 巴林00973 卡塔尔00974 不丹00975 蒙古00976 尼泊尔00977 伊朗0098 欧洲 国家或地区区号国家或地区区号 俄罗斯007 希腊0030 荷兰0031 比利时0032 法国0033 西班牙0034 直布罗陀00350 葡萄牙00351 卢森堡00352 爱尔兰00353 冰岛00354 阿尔巴尼亚00355 马耳他00356 塞浦路斯00357 芬兰00358 保加利亚00359 匈牙利00336 德国00349 南斯拉夫00338 意大利0039 圣马力诺00223 梵蒂冈00396 罗马尼亚0040 瑞士0041

列支敦士登004175 奥地利0043 英国0044 丹麦0045 瑞典0046 挪威0047 波兰0048 非洲 国家或地区区号国家或地区区号埃及0020 摩洛哥00210 阿尔及利亚00213 突尼斯00216 利比亚00218 冈比亚00220 塞内加尔00221 毛里塔尼亚00222 马里00223 几内亚00224 科特迪瓦00225 布基拉法索00226 尼日尔00227 多哥00228 贝宁00229 毛里求斯00230 利比里亚00231 塞拉利昂00232 加纳00233 尼日利亚00234 乍得00235 中非00236 喀麦隆00237 佛得角00238 圣多美00239 普林西比00239 赤道几内亚00240 加蓬00241 刚果00242 扎伊尔00243 安哥拉00244 几内亚比绍00245 阿森松00247 塞舌尔00248 苏丹00249 卢旺达00250 埃塞俄比亚00251 索马里00252 吉布提00253 肯尼亚00254 坦桑尼亚00255 乌干达00256 布隆迪00257 莫桑比克00258 赞比亚00260 马达加斯加00261 留尼旺岛00262 津巴布韦00263 纳米比亚00264 马拉维00265 莱索托00266 博茨瓦纳00267 斯威士兰00268 科摩罗00269 南非0027 圣赫勒拿00290 阿鲁巴岛00297 法罗群岛00298 北美洲 国家或地区区号国家或地区区号

海关总署令第169号--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169号令 2008-0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牟新生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便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申报手续,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规范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货物,可以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1)或者《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2)(以下统称《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委托B类以上管理类别(含B类)的报关企业办理集中申报有关手续。 第三条经海关备案,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一)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

(二)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三)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第四条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主管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 第五条收发货人申请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

表》,见附件3),同时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海关应当对收发货人提交的《备案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核准其备案。 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适用C类或者D类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货物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世界各国国家代码简称

世界各国国家代码简称A AE-阿联酋(UNITED EMIRATES) AF-阿富汗(AFGHANISTAN) AL-阿尔巴尼亚(ALBANIA) AM-亚美尼亚(ARMENIA) AO-安哥拉(ANGOLA) AR-阿根廷(ARGENTINA) AT-奥地利(AUSTRIA) AU-澳大利亚(AUSTRALIA) AZ-阿塞拜疆(AZERBAIJAN(REPUBLIC)) B BD-孟加拉(BANGLADESH) BE-比利时(BELGIUM) BF-布基纳法索(BURKINA FASO) BG-保加利亚(BULGARIA) BH-巴林(BAHREIN) BI-布隆迪(BURUNDI) BJ-贝宁(BENIN) BL-巴勒斯坦() BN-文莱(BRUNEI DARUSSALAM) BO-玻利维亚(BOLIVIA)

BR-巴西(BRAZIL) BW-博茨瓦纳(BOTSWANA) BY-白俄罗斯(BYELORUSSIA) C CA-加拿大(CANADA) CF-中非(CENTRAL AFRICA) CG-刚果(CONGO) CH-瑞士(SWITZERLAND) CL-智利(CHILE) CM-喀麦隆(CAMEROON) CN-中国(CHINA) CO-哥伦比亚(COLOMBIA) CR-哥斯达黎加(COSTA RICA) CS-捷克(CZECH REPUBIC) CU-古巴(CUBA) CY-塞浦路斯(CYPRUS) D DE-德国(GERMANY) DK-丹麦(DENMARK) DO-多米尼加共和国(DOMINICAN REPUBLIC) DZ-阿尔及利亚(ALGERIA) E

各国的电话国家代码及中国国内各市的长途代码

是的,中国电话国家代码是0086,从国外打回国内要播86这个国家代码的。打国际长途总是以“00”开头的,这个“00”是国际冠字,打任何国家的国际长途都是这样,“00”之后的数字就是各个国家的国际长途代码了,中国的代码是“86”,所以,从国外打中国的电话,开头播的就是0086,然后就是各省、直辖市的区号(不要加0的),再往后就是被叫号码了。如:从美国打北京的电话,就播:0086-10-88888888,打长沙的就是:0086+731+888888,0086中其实只有86才是中国的国际区号,00是中国的国际长途直拨接入码,每个国家或者同一个国家不同电信公司的国际长途直拨接入码都是不同的,有的是001、有的是002,还有01、009、031之类,所以国际上用一个通用符号+来代替。如果从国外往中国打电话,就要在86前加上当地的国际接入码来拨号了。 世界各国长途电话国家代码: 中国 86 阿富汗 93 阿尔巴尼亚 355 阿尔及利亚 213 安道尔 376 安哥拉 244 安圭拉岛(英) 1 809 安提瓜和巴布达 1 268 阿根廷 54 亚美尼亚 374 阿鲁巴岛 297 阿森松(英) 247 澳大利亚 61 奥地利 43 阿塞拜疆 994 巴哈马国 1 242 巴林 973 孟加拉国 880 巴巴多斯 1 246 白俄罗斯 375 比利时 32 伯利兹 501 贝宁 229 百慕大群岛(英) 1 809 不丹 975 玻利维亚 591 博茨瓦纳 267 巴西 55 文莱 673 保加利亚 359 布基纳法索 226 布隆迪 257

喀麦隆 237 加拿大 1 加那利群岛(西) 34 佛得角 238 乍得 235 中非 236 智利 56 开曼群岛(英) 1 809 圣诞岛 619164 科科斯岛 619162 哥伦比亚 57 多米尼加联邦 1 809 科摩罗 269 刚果 242 科克群岛(新) 682 哥斯达黎加 506 克罗地亚 384 古巴 53 塞浦路斯 357 捷克 42 丹麦 45 迪戈加西亚 246 法罗群岛 298 格陵兰岛 299 吉布提 253 多米尼加共和国 1 809 厄瓜多尔 593 埃及 20 萨尔瓦多 503 赤道几内亚 240 爱沙尼亚 372 埃塞俄比亚 251 厄立特里亚 291 福克兰群岛 306 斐济 679 芬兰 358 法国 33 法属圭亚那 594 加蓬 241 冈比亚 220 格鲁吉亚 995 德国 49 加纳 233 直布罗陀(英) 350

(海关总署令第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署令168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经2004年1月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查,是指海关通过核实数据、审查单证、核对实物及相关帐册等方法检查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加工生产能力以及进口、运输、存储、加工、装配、转让、转移、销售或者出口加工贸易货物等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有关事 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率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3.07.08 【实施日期】2013.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3年第36号)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有关事宜 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1号)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场所”)内销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出区域(场所)内销时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应在货物从境外首次申报入区域(场所)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要求填制进口报关单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并以“有纸报关”方式录入电子数据报关单和备案清单。同时进口人须向区域(场所)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所在地海关”)提出内销申请,并提交下列单证: (一)有效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或者正本及第二副本)或者原产地声明; (二)商业单证和运输单证; (三)《入区域(场所)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内销申请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登记表》”); (四)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经所在地海关审核,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真实有效、货物属于“同一批次”进口且货物运输符合有关“直接运输”要求的,所在地海关应在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正本上进行批注,并填写《登记表》有关内容,同时在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正本和《登记表》上加盖骑缝章后退还进口人,作为所在地海关同意进口人内销申请的凭证。 对于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或者对货物是否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方存疑的,所在地海关将留存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正本,并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原产地对外核查,同时所在地海关填写《登记表》并在原产地补充申报单复印件和《登记表》上加盖骑缝章后退还进口人。 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进口人在货物首次申报入区域(场所)提出内销申请时无法提交原产地证书的,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同时所在地海关填写《登记表》并在原产地补充申报单复印件和《登记表》上加盖骑缝章后退还进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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