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关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称《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称《禁止欺诈规定》)是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管最常用、最基础的两部规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具体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日常监管需要,基层对该两部规章进行修订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自年起,原发改委价监局坚持开展对两部规章的修订工作,已经取得一定的工作基础。机构改革后,《明码标价规定》《禁止欺诈规定》两个规章的修订已申请列入年总局立法计划。为抓紧完成立法任务,我们研究起草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前期工作

自年起,原国家发改委价监局开始对《明码标价规定》《禁止欺诈规定》进行修订,开展了课题研究和专项调研,在年、年、年起草过三个版本的修订稿草案,并征求过地方意见、发改委各司局意见、部分专家和企业意见。从历次讨论和征求意见看,比较一致的意见是:

一是《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欺诈规定》的内容应当进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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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码标价规定》过于僵化,计划经济色彩比较重,标价签监制已经没有意义。新的规章应当减少标价内容、增加标价形式。

三是新的规章必须解决明码标价不规范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划分不清楚的问题。

二、主要思路

(一)将《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欺诈规定》的内容进行整合,并进行适度扩充。一是《明码标价规定》从正面规定经营者应当怎么做,《禁止欺诈规定》从负面规定经营者不得怎么做,将两者整合,逻辑更为清晰、规则更为完整。

二是执法实践表明,除去“不履行价格承诺”的欺诈形式外,绝大部分价格欺诈行为都是由于经营者明码标价不规范或者故意虚假标示造成的。可以说,标价是价格欺诈的主要手段。通过设置更为明晰的明码标价规则,可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价格欺诈。三是价格欺诈多发生在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价格促销的过程中,但是现行的《明码标价规定》并没有对价格比较、价格促销进行比较详细的规定。把价格比较、价格促销过程中,经营者应当怎样标示价格信息规定清楚,可以解决现阶段市场反应最为突出的问题。

(二)提高明码标价制度可操作性。一是简化标价内容,目前的明码标价制度对于标价内容的“六要素”规定比较僵化,对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知情权意义不大,应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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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简化。二是取消明码标价形式监制的规定。明码标价形式监制无法满足商品展示形式不断变化发展的客观需求,明码标价形式监制成为变相的审批,继续存在的意义不大。三是增加对新兴业态明码标价的规定。近年来,电视购物、网络交易等新兴业态快速发展,形成趋势。迫切需要对这类新业态的标价规则进行规定。

(三)重点解决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问题。《禁止欺诈规定》主要以列举的方式来界定什么是价格欺诈行为,执法往往不考虑“欺诈”的实质要件,致使执法比较僵化。有必要加强对“价格欺诈”实质要件的规定,把执法实践中反复验证不宜认定为欺诈的行为与典型的欺诈行为区分清楚,在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的基础上,为经营者营造一个公正、宽松的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标题拟定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分为“总则”“明码标价的一般性规范”“价格比较行为规范”“价格促销行为规范”“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四十七条。

(一)关于标题。考虑内容上已将《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欺诈规定》予以整合,相应的,也需要在标题上有所反映。将标题修改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可以使文、题更为一致。

(二)关于明码标价的一般规则。这一章主要规定明码标价的主体、标价的内容、形式等内容。一是简化了标价内容,规定经营者应当标示的内容是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以及服务的“项目名称”“价格”“计价单位”等要素。经营者可以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性,自主决定标示其他内容。二是取消标价签监制,规定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行设计标价签、价目表等;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标价签模板的方式,对经营者予以引导和服务。三是对电话购物、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业态如何标价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三)关于价格比较规则和价格促销规则。这两章是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对当前经营者常用的比价形式、促销形式进行类型化和规范化。一是规定了价格比较、价格促销的基本原则,鼓励和规范经营者依法诚信进行价格比较、价格促销。二是对“与其他经营者、其他业态比”“与建议零售价比”等主要的价格比较方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在开展上述活动时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三是对价格促销的条件、期限以及“折价、降价”“赠送”作出细化规定,从正面规定了经营者进行价格促销应该怎么做。四是对电子商务平台在价格比较、价格促销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事项进行了规定。

(四)关于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一是明确认定价格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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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行为的一般原则。二是对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规定,同时又明确了不构成价格欺诈的情形,对欺诈和非欺诈进行了明确区分。

(五)关于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规定法律责任。对电子商务平台等提供标价模板不符合规范、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价格比较等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六)关于附则。一是在附则中就本规章与广告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电子商务法的关系进行了衔接。二是规定了本规章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

以上情况,特此说明。

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词法解释 12月15日10时,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报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介绍称,《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问题。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认定为犯罪主体 针对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确保刑罚效果。 ▲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作为入罪标准 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解释》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

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作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等行为均应认定为“重罪”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的重罪,但实践中适用率偏低,主要问题在于对“强令”一词理解不当,将某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错误认定为普通责任事故犯罪,导致处刑过低,不利于严惩犯罪。《解释》明确,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 实践中,某些黑煤窑、矿山业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故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反而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矿井、掩盖事故真相的恶劣行为,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社会危害严重,影响十分恶劣。《解释》明确,对于上述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浅谈如何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明码标价是《价格法》赋予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我国价格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实行明码标价是政府对放开商品价格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物价稳定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商品经营户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合理制定和调整放开商品价格,有效防止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 明码标价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需要价格部门化大力气长抓不懈。那么经营者要如何做好明码标价,物价部门又应如何监管好明码标价工作呢?笔者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全面规范商品明码标价 当前商品明码标价存在种种问题: 诸如标价率低、准确率不高,甚至不明码标价出售商品等,主要原因是经营者缺乏明码标价的意识和消费群体对明码标价未达成共识。我们在对明码标价检查中发现,大部分经营者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自己出售的商品价格随行就市,标不标无所谓,有的把打码签当明码标签;有的干脆不标,当面议价。这样就导致了市场价格混乱,滋生了价格欺诈的隐患。而消费者中成熟的消费者会选择有明码标价的大商场的消费,而一般的消费者由于受消费能力等其它影响,到一般商店实惠消费,对商品标不标价无所谓,就是明码标价也只是留于形式,未发挥作用。由于标价意识淡薄,这就为经营者钻法律的空子提供了机会。 其实作为经营者来说,明码标价对于提升店铺形象、增加经营收入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那么,在现实经营中如何做好明码标价呢? 1、突出一个“全”字 “全”就是价签价目要齐全。按照《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在标价时应逐项标明,而不能“各取所需”,造成误导、欺骗消费者 经营单位在明码标价方面,要突出一个“全”字,无论商品大小、价格高低,所有

价格欺诈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解读一:促销“原价”应为七日内最低价 一件衣服去年卖300元,现在降到80元,商家在促销时写上“原价300元,现价80元”,这种行为今后将视为价格欺诈。笔者从我市发改委获悉,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解释意见出台并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否则就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据介绍,以前“原价”的定义仅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而没有具体时间规定,这让商家有了玩花招的可能。而这次却限定了“7日”的时间限制,能有效防止商家暗箱操作,因为在检查时商家必须提供有效的真实的交易数据。另外,新的解释意见还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都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解读二:标价欺骗消费者没成交也算欺诈 市民在一些购物过程中,明明发现商场的标价形式有欺骗之嫌,但是投诉了,商家只能是改正,很难得到处罚,因为没有发生交易行为。国家发改委新的解释意见表示,“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该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而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的,应当真实明确;不如实标示的,也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商家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同样属于价格欺诈。以往物价部门在进行价格检查时,常常发现商家用“大字小字”、虚假广告或者用未标明单位的数字等来诱导消费者,但如果消费者不消费,没有交易票据,物价部门就无法进行处罚。 解读三:原价不能随便标,七日之内才有效 而在“跳楼价”、“挥泪大甩卖”的促销活动中,“原价”与“现价”的巨大落差是商家引诱消费者购买的一个惯用手法,有些商家甚至将一两年前的“原价”拿出来与“现价”对比,其实“原价”已经降了好几次了,这种行为在服装上最突出。新的解释意见表示,“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而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属于“虚假优惠折价”。而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也属于价格欺诈。同样,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也属于价格欺诈。最后,价格主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当上述情况发生后,侵害到您的权益时,请您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或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价格欺诈的13种行为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

担保法司法解释+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起草人曹士兵+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主持人:今天晚上我们十分荣幸地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曹士兵老师为我们做题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若干问题》的讲座,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曹老师的精彩演讲。 曹士兵:首先非常荣幸能到人民大学来同大家一起学习《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是非常庞杂的,而我们今天只有两个小时的时间,我想,在座各位可能有一些了解担保法及其相关知识,有些可能并不太熟悉我们国家这方面的法律,所以我尽量讲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在此之前我想谈一下我个人做法官的体会,也就是我自己在做司法解释时的一些体会。 我是95 年从社科院法学所博士毕业以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至今已工作了六年,有一些体会。我先说一下做法官的体会和具体到担保法的一些体会,然后再讲一些担保法中比较重要的制度以及规范。中国的法律和国外的法律一样,都体现在具体的规范当中,一个制度是通过规范而存在的。对一种法律及其相关规范,不同的人进行研究时也并不相同,法官是如何看待法律的呢?我个人最大的体会是,法官看法律犹如一个技术员。我们在座的学生和学校的老师在研究法律的时候,尤其是研究理论法时,很多是把目光放在文化、逻辑和历史上面,而做为一个法官在看待法律时是看其具体的法律规范。如果碰到一个纠纷,要是去问法官,他会告诉你这个纠纷在中国的法律下大概会如何;如果去问一个理论家的话,他会告诉你他个人会认为是怎么样。所以我觉得,在法官眼中看法律是看每个具体的法律条文的,或者说,法官在讨论一个问题时不会谈到个人的观点,他不是靠观点而是靠依据来办理案子。 在我所写的《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一书的前言中就是论述的这个问题。我们在做法学研究时,有些人研究的是法律哲学,法律文化,而法官研究的是“法之术”,即对于手中的案件,中国法中有哪些法律资源可供裁决,而且这些裁决必须有明确的依据,这些依据要体现在判决书中,这是我做法官的一点感觉。在座各位如果未来还是研究法律的话,大体上有二条路,一条就是研究“法之学”,一条是研究“法之术”,研究“法之学”还是研究“法之术” 都应当是融汇贯通的,也就是说我们既不能撇开中国的法律而去研究法,也不能撇开法的传统、历史、文化而仅仅研究条文。两者如果欠缺其中之一,水平都会受到局限,最好是先知道法的规范,在此基础上知道世界各国在同样的地方有怎样的规定,在制度上进行横向的比较。还要知道其文化,了解为什么在同样的问题上不同的法系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显然这是来源于一个国家的传统和文化的。法律毕竟不象自然科学那样,它的研究对象是人,因此必然会有差异。我之所以要讲这些内容,是因为对于担保法而言,当一个法官来讲担保法时,实际是要解决整个担保纠纷当中的种种问题,提供解决方法。当然这里所有的解决方法都不是法官的个人观点,而是必须有依据的。因此,作为一个法官来谈担保法时就要告诉别人,中国的担保法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担保法中没有规定的话,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如果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的话,域外法又是怎么规定的。总体来说,就是具体到每一个细节上去。 有时你会发现不同的案件就因为证据上的细微的区别,会导致处理上的不同。 但担保法毕竟是一个小法,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特别法。我们在了解它时,至少要有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即研究某一法律时不能研究空中楼阁,要有基本

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e13188480.html, 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在法律中有许多法律词语是包含很多层意思的,其中就包含禁止令,禁止顾名思义就是法律禁止你做什么事情,那么今天赢了网小编就系统的为大家介绍禁止令的司法解释。 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禁止令,法律学术语1、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2、指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禁令救济的具体体现。定义:1、是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如禁止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联系、禁止其出入家庭住所、禁止其将子女带离本州。禁止令通常在家庭暴力、子女虐待等类型的案件中下达,主要用来确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禁止令也可用来禁止邻居间的恶劣纠纷。 2、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禁令救济的具体体现。广义的禁止令包括执行命令和禁止命令。在传统救济中,主要的救济是损害赔偿,因此禁止令只具有附属性质,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即是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救济措施,历来为各国法律所重视。

二、分类:从颁发时间的先后来看,禁令可分为在诉讼前颁发的临时禁止令、在诉讼后和判决前颁发的中间或初步或暂时禁令以及判决时颁发的最终或永久禁令;从被告在颁发前是否被告之,又可分为单方禁令和双方禁令。TRIPS协议第44第就是针对侵权行为规定的禁止措施,主要指最终禁令。参看禁令救济。 三、禁止令的宣告程序: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必须以正当性程序作保障。对于禁止令的宣告,一般情况下,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决定,但也不排除控辩双方的参与。如某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建议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与同案犯联系。辩护人认为,从法理上讲禁止令并非必须,建议法院不适用禁止令,而公诉人则表示,禁止令只是一种限制,并非惩罚措施。法院接受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并宣告禁止令。 诉讼参与人的加入有利于司法的公开、公正,也能够保证诉讼平衡,能够促使法官审时度势,对禁止令宣告的准确适用。两高两部在《禁止令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禁止令宣告的程序及法律后果。其中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议。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应否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应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种禁止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什么情况下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什么情况下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目前规定的属于价格欺诈的行为主要有十三种之多。就包括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欺骗性标价、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虚假折价、对处理品不标价、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虚构比较价格、价质不符以及谎称“政府定价”。 1、虚假标价。 即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如某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国外,而实际产地是中国某个地区。 2、两套价格。 即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3、欺骗性标价。

即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4、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 即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如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上其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 5、虚假折价。 即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如以“全场五折”类似的字眼宣传,但实际上只有某些商品打折,或者实际标价与原价相差很大。 6、对处理品不标价。 即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 即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如买一赠一或买二赠一类似的宣传时,其赠品却与原来的产品不一致,质量或数量存在缩水,或者但不少商家故意模糊所送商品的品名、数量,甚至以假冒伪劣商品充当赠品。

商场典型案例分析

商场典型案例分析 A 虚构原价骗人没商量 在价格欺诈案例中,虚构原价主要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二是经营者不能提供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案例:今年6月,某超市在其卖场内销售的奇强透明皂,其POP(促销广告)标价签标示:原价3.9元,现价2.5元,降价期间为6月23日至6月30日。然而,该商品在本次降价的前七日内,在其卖场内销售的最低交易价格为3.5元。 案例:某超市于今年6月销售的金龙鱼牌大豆油,其标价签上标示:原价69.1元,现价62.8元,经查实,实际原价为56元,实际原价比现价还要低6.8元;销售的金龙鱼牌第二代调和油(规格5升),其标价签上标示:原价80.3元,现价73元,经查实,实际原价为73元。 ■解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案例:某电器商场于今年6月销售的海尔牌空调,标价牌上标示:售价5180元,直降580元。经查实,该商场在降价前从未按原价5180元销售过该商品。 案例:某超市卖场内销售的容声牌冰箱,标价签标示:原价2699元/台,现价1671元/台。经查实,该商品在降价前无销售记录。 ■解读:对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经营者不能提供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的规定,构成了“虚构原价、谎称降价”的价格欺诈行为。 B 出尔反尔不履行承诺 案例:某电器零售商场于今年1月在报纸上刊登促销广告“笔记本电脑单件满6500元送 4GU盘1个”,某消费者在该卖场内以6800元的成交价,购买了三星NP-R458-DS03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但实际赠送的是1GU盘1个,其理由是4GU盘已送完,该商场未履行价格承诺。

2020年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

2020年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一,澄清了担保法的模糊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明确了反担保的规定 反担保是被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权利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对于反担保,司法解释主要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反担保人的范围,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二是反映担保的方式,《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2.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关于合同变更与保证人的责任,《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这一规定,实践中的理解很不一致。有人认为,凡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就不承担保证责任;有人认为,只有在主合同客体和内容变更时,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才不承担保证责任;还有人认为,担保法规定的变更合同,是指合同更新。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作了详细的说明,这一解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解释符合保证责任的附随性原理。但这

里只是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变更的情况,而没有包括合同标的的变更。因此,变更合同标的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第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例如,主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协商对主合同的部分进行了变更,但双方并没有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虽然变更未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3.混合共同担保 混合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关于混合共同担保,《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对这一规定,实践中理解不一,主要分歧在于物的担保的提供人是谁。我认为,《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应仅指保证和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而不包括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因为,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都属于保证人,在清偿上不应存在先后次序。那么,在保证人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混合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作了规定。该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

正确适用禁止令相关规定确保非监禁刑执行效果.

正确适用禁止令相关规定确保非监禁刑执行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答记者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为确保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办案人员和社会公众进一步正确理解《规定》的精神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规定》的背景与目的是什么? 答:为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同时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等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但立法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为确保禁止令制度的正确适用,功能的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经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联合出台了《规定》,对在理解和适用禁止令制度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作了较为全面、明确的规定。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切实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适用效果,对于进一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充分发挥非监禁性刑罚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重要、独特功能,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

2019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2019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七、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 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 者免除担保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 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能够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理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 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能够将债务人或者保证 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能够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能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一百二十八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 人和担保人理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能够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理应 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理应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理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第一百三十条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理应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能够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理应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相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解读与归纳新版

合同编号________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解读与归纳新 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 温馨提示: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感谢您的阅读下载!

一、法律适用范围不溯既往为原则,旧无特定应从新(第一条);订立履行两时段,履行纠纷依新律(第二条); 合同效力之确认,从旧还需从有效(第三条); 违法无效系特指,国家法规和法律(第四条); 新法之前已终审,现在再审不从新(第五条)。 二、诉讼时效 技术合同产纠纷,诉讼时效两年期, 新法之前超一年,依新求诉不支持(第六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四年期, 新法之前超两年,权利同样不保护(第七条); 不变期限不应变,排除延长中断止(第八条)。 三、合同效力 批准登记才生效,未予办理无效力, 登记生效未规定,未办无碍约束力(第九条); 限制特许禁止令,有违合同方无效, 除此即便超范围,不以无效来处理(第十条); 四、代位权 提起代为权诉讼,四个条件同具备: 合法到期非专属,怠行权利是核心(第十一条); 专属债权由法定,代为主张不成立(第十二条); 怠于行使如何断,拒债弃权是关键, 对此抗辩谁举证,次债务人为首选(第十三条); 管辖被告住所地,主债应列第三人(第十四、十六条);

诉主在先诉次后,同一法院可管辖, 前一判决生效前,代位之诉应中止(第十五条); 财产保全可申请,财产担保相对应(第十七条); 针对债务人抗辩,被告可向原告提, 针对债权提异议,成立起诉应驳回(第十八条); 次债务人若败诉,诉讼费用由其担(第十九条); 代位诉讼若成立,被告直接偿原告, 清偿完毕皆脱责,债权债务均消灭(第二十条); 请求任超某一债,超出数额不支持(第二十一条); 请求低于次债务,债务人可另案诉, 代位之诉审结前,另案之诉应中止(第二十二条)。 五、撤销权 被告应为债务人,管辖当属对方地, 受益受让当事者,诉中应列第三人(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原告请求获支持,行为自始即无效(第二十五条); 原告差旅律师费,此诉特定被告担(第二十六条)。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权利义务转让后,履行合同生纠纷, 权利义务受质疑,出让者列第三人(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七、请求权竞合 原告作出选择后,变更应在开庭前, 管辖异议若成立,驳回起诉有依据(第三十条)。 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__]19号

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改办价检[2011]105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月16日,我委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随即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658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从5月1日起已经施行,为了确保该项《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提醒告诫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学习解读《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事先提醒告诫,防范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发生。 二、加强工作指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指导,包括销售商品房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申报价格和“一套一标”的办法,采用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手册或者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标示的注意事项等。深入细致地引领、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各项工作,让消费者看得明白买得放心。 三、逐一进行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近期要集中人力和时间,迅速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本地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销售的商品房,实行拉网式排

查,确保每个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每个正对外公开发售的楼盘、每套出售的新建商品房都检查到位,无一遗漏,不留空白。 四、明确检查重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要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列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 (二)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三)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四)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 (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 (六)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 (七)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八)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九)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五、工作方式方法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可以采取直接检查、下查一级、交叉检查,依靠群众举报提供线索、从售楼广告寻找线索和主动检查发现线索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集中统一行动与分散编组检查相结合,约请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六、依法严厉处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严惩和公开曝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套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通过严厉惩处,切实保障《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贯彻执行。 各地贯彻《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取得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检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情况说明书函样本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情况说明函 情况说明函1 致: 广西xxxxxx发展有限公司 我司为xxx渐青二期铁艺栏杆制作安装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为积极配合甲方施工进度要求,我司严格根据合同要求对工作进行了计划性、有序性、严谨性、目标性的安排部署,具体为:现场实际尺寸的测量、下料生产、发货进场、监理验收、分货到位、成品安装、成品保护、成品维护等各个环节,我司委派了不同的专业化职业化的团队进行跟踪管理,执行到位。 我司针对于甲方所要求的山渐青项目太阳鸟、观星台组团阳台铁艺栏杆;月亮岛、林湖语组团别墅住宅间铁艺栏杆(虚线)及基础;月亮岛、林湖语组团别墅住宅前院铁艺栏杆(虚线)及基础;户型入户铁艺门、等工程项目绝大部分基本如期完工。也有部分子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实际问题有轻微延误工期的情况(比如太阳鸟阳台栏杆), 具体原因系数说明如下: 1、土建原因: 由于部分土建施工工作面不规整导致我司技术员在下料过程中尺寸出现一定偏差, 以致于到货进场的一部分栏杆成品无法按照国家标准安装, 故此批产品不得已只能返厂, 然后重新加工生产、发货进场、安装, 故此影响一定时间的工期。 2、上道工序拖延: 我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GRC 罗马柱没有安装, 由于栏杆对于安装精度要求比较高, 罗马柱没

有安装直接导致栏杆无法精确定位居中, 因此我司和贵方协商, 最终结论是: GRC安装完成后, 具备工作面, 栏杆方能安装, 此项直接影响一定时间的工期。 3、天气原因: 为确保工期, 我司要求安装工人加班加点, 利用一切能够利用的时间做工, 但事与愿违, 一次下雨天做工, 我司其中一位安装工人不小心被漏电击中昏迷, 由于抢救处理及时没有造成太大的严重后果, 为避免同类事情发生, 确保工人安全, 体现甲方文明施工精神, 我司严谨下雨天以及天气恶劣情况下做工, 此项也会轻微影响工期。 以上为我司合同执行情况以及部分工程项目延误原因说明, 呈贵司审阅! xx市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xxxx年4月26日 情况说明函2 尊敬的各级领导: 感谢贵单位对我公司的信任, 给予我们参与xx国际大酒店消防改造工程家具制作与安装的机会, 倍感珍惜。在各级领导的关怀指导下, 我们一定做到戒骄、戒躁、谦虚、谨慎、全心全意的为xx国际大酒店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严格把控生产及安装环节, 为xx国际大酒店提供优质的产品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为进一步加强贵单位对我公司的了解, 现将公司基本情况做如下简要汇报: 我公司前身为xxxx年02月16日成立的xx市xx家私厂, 地址位

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修正案(八)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价格欺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

浅析市场价格欺诈行为文档

浅析市场价格欺诈行为文档 On the documents of market price fraud 编订:JinTai College

浅析市场价格欺诈行为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调研报告是以研究为目的,根据社会或工作的需要, 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研计划,即将被动的适应变为有计划的、积极主 动的写作实践,从明确的追求出发,经常深入到社会第一线,不断了 解新情况、新问题,有意识地探索和研究,写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本文档根据调研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 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XX年1月1日,国家计委第十五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 为的规定》正式实施。价格主管部门要开展好反价格欺诈工作,必须首先对市场上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剖析,只有知己知彼,充分认识价格欺诈行为,我们的价格检查才更有针对性,反价格欺诈工作才能百战不殆。 一、十四种主要价格欺诈行为及其市场表 现。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行为。其结果必然是欺诈者提高了价格,增 加了利润,导致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利益受损;其次是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再者影响了价格信号正常发挥作用,使资源无法实现最优配置。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14种:

1、虚假标价——例如酒店标价牌标明某菜肴的价格,但结账时却比标价高,并称其标价不包括加工费、服务费,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 2、两套价格——如商场售卖商品,在柜台标签上写较低的价格,商品标签上却是高价格,迷惑顾客;如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账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 3、模糊标价——如商场促销广告上突出某一价格字样,使人误以为标价,但仔细看却是降价额。 4、虚夸标价——如商家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价格宣传,而实际其商品价格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 5、虚假折扣——如商家打出“全场2折”的宣传语,但实际仅有几种商品2折。 6、混淆处理——如商场标示“处理商品一律几折”,但消费者在选购该标示处商品后付款时才被告知这是正品,不打折。 7、模糊赠售——如超市标示“凡买满100元赠米和油”,却没有标明赠品的品牌、数量;商场称“买满600送268元商品”,但该商品实际价值相差甚远。 8、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模棱两可的“ 买一送一”;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解读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解读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解读】 只要经营者利用了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都将构成价格欺诈。 【条款】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解读】 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典型案例】 王先生参加了市区某大型火锅酒楼举行的“消费100送50”促销活动。他消费了1200多元,获得赠券600元。几天后,他再次到该酒楼消费了670多元。当他拿出600元赠券准备买单时,服务小姐却说:只能用200元赠券,须另付现金470多元。理由是王先生手中的赠券每次必须按消费额的50%使用,且酒水除外。王先生当日除了酒水的消费为400余元,所以只能使用200元赠券。事后王先生向记者大吐苦水:本来是想着一次把赠券用光,所以照着赠券的金额点菜和酒水,谁知道不仅酒水不能用赠券,其他的消费部分还要折掉50%,自己又多花了400多元。 【专家观点】 赠送服务是近两年商家发明的新型促销手段。商家摸准了消费者的购物心理,购物送保险、美容送护理、预存话费送手机……如此种种,五花八门的优惠、赠送等促销活动令消费者目不暇接。然而,部分商家为了节约成本,谋取更大的利益,往往在开展促销活动的过程中,设置种种价格附加条件,却又对这些可能直接影响到消费者享受到实惠的条件不予以明示,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经营者返赠消费者的购物代币券主要有三种:一是A券,可购买

明码标价试题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一、选择题 1、《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于()起施行。 A.2001年1月1日 B.2002年1月1日 C.2005年1月1日 D.2003年1月1日 2、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的原则。 A.诚实信用 B.谋利 C.守信 D.实用 3、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 )、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 A.随意摆放 B.混乱标签 C.货签不符 D.货签对位 4、禁止经营者( )和捆绑销售。 A.明码标价 B.混合标价 C.明码实价 D.公开标价 5、经营者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以下的罚款。 A.5000元B.1000元 C.2000元 D.10000元 6、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是()价格行为。 A. 合法 B. 合理 C.不正当 D.正当 7、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 )部门认定。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B.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C.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D.自己制定就可以 8、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 )金额。 A.阿拉伯数码 B.数字 C.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 D.大写金额

9、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收购农副产品规定了() A. 收购价 B. 明码标价 C.保护价 D.正常价 10、经营者一下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A、明码标价的; B、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C、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D、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11、()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B.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C.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D.自己解释 12、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实施处 罚。 A、价格欺骗 B、价格欺诈 C、传播 D、价格欺瞒 B、13、.本规定由()负责解释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B.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C.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D.自己解释 14、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D、乡级 15、未经监制的标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 A、销售 B、发放 C、传播 D、公示 16、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明码标价。 A、一种 B.一种或几种 C.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 D.大写金额 17、经营者应当保留()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A、标价签 B、原价签 C、销售记录 D、降价前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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