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比较研究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比较研究分类号

硕士学位论文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比较研究

学位申请人姓名张妍雁

培养单位法学院

导师姓名及职称王全兴教授

学科专业民商法

研究方向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论文提交日期2007年4月学校代号:10532

学号:S0*******

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比较研究

学位申请人姓名:张妍雁

导师姓名及职称:王全兴教授

培养单位:法学院

专业名称:民商法

论文提交日期:2007年4月20日

论文答辩日期:2007年5月26日

答辩委员会主席:屈茂辉教授

摘要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法上的

一个重大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利的保护。

完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体系不仅有助于实现实质正义、保护劳动者的择业自由、

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还能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有助于劳动合同

的有效履行,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我国立法在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条件方面,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无论是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在立法

技术上,我们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综合采用列举和概括两种方式,而不是目前

立法中采取的单纯列举方式。因为单纯的列举或概括式各有其局

限性,仅采用其

中的一种,无法适应纷繁复杂的现实社会生活。至于如何断定是否达到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的条件,则可学习德国、瑞士、日本等西方国家,授权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的仲裁员和法官根据法律予以判断,将立法考量和司法考量相结合。

我国以固定期限特别是短期合同为主,无固定期限合同为辅的立法模式造成

劳动力流动性较高、对劳动力的掠夺性使用,同时也造成了合同短期化的盛行。

笔者认为,为稳定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我们有必要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劳动合同领域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并

将解雇制度与劳动合同期限相联系,分别设计不同的解除制度:对有固定期限合

同进行必要的限制;对无固定期限合同适当放松解除的条件,允许用人单位在有

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按照解除的程序和经济补偿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上争议较大。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法律法规

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还要明确劳动者在什么条

件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要受到限制,而不是一概地

授予劳动者无因辞职权。预告辞职权应根据劳动者岗位和享受的特殊待遇不同,

明确各自行使的条件,这也符合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关键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Ⅱ

Abstract

The work contract folk remedy relieves is a very important link in contract law

system,also is a major issue in labor law,directly involves the work contract the

potency,the contract litigant's benefit success and failure and the right protection.

Consummates the power system of work contract folk remedy to relieve can not

only to be helpful to the realization essence

justice,protects worker's choosing

profession freedom,the promotion labor force resources reasonable disposition,but

also can balance works the contract both sides litigants benefit,is helpful effectively

fulfills to the work contract,the safeguard work relations harmony is stable.

China's legislature in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 to terminate a unilateral conditions,

whether employers or workers whose labor contracts unilaterally,also both notice

terminating labor contracts or immediately terminating labor contracts,in the

Legislative technically,We should learn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and integrating with

listed and summarized in two ways instead of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to take the simple

approach to the list.Simply because the broad-list or have their limitations,only use

one of these unable to adapt to the complex realities of social life.As for how to

determine whether a unilateral lifting of the labor contract conditions,can learn from

Germany,Switzerland,Japan and other Western

countries,authorized labor dispute

arbitration committee of the arbitrators and judges to be judged under the law,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consideration of combining considerations

Our country take a fixed deadline specially in the

short-term contract primarily,

the not fixed deadline contract creates the mobility of labor as the auxiliary legislation

pattern to be higher,to the labor force plundering use,simultaneously has also created

contract short-term being in vogue.The author believed that,for the stable work

relations,we have the essential model west developed country’s experience,expanding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not fixed deadline work contract.We have to design different

relieving system:the fixed deadline contract to be carried on the essential strictly;

Suitably relaxes the condition to the not fixed deadline contract which is to be relieved,

allows the employer in to terminate the work contract with suitable reasons,right

procedure and the economy compensate to the worker. Workers giving advance notice to terminate the work contract is the question to be

disputed in a big way.The author believes it is necessary to be clear about the workerⅢ

to be allowed to terminate the work contract under normal condition,terminate the

work contract in some situation to be restricted in the legal laws and regulations.

Giving advance notice to quit should be specially treated according to the worker’s

post and salary.This also conforms to the right and the duty coordinated principle of

legality.

Key words:The work contract folk remedy relieves;The employer folk remedy

terminates the work contract;The efficiency reduces staff;The worker folk

remedy terminates the work contract目录

摘要..................................................... ....................................................... ................II Abstract...............................................

....................................................... .................III

第1章绪论..................................................... ....................................................... .. (1)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 (1)

1.2国内外文献综述..................................................... .. (1)

1.3研究的主要内容..................................................... .. (4)

第2章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法律界定和价值分析 (5)

2.1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法律界定.....................................................

(5)

2.1.1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概念..................................................... (5)

2.1.2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分类..................................................... (5)

2.1.3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法律效力..................................................... . (5)

2.2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法律价值分析..................................................... (6)

2.2.1实质正义的实现..................................................... . (6)

2.2.2劳动者的择业自由..................................................... (6)

2.2.3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 (7)

第3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解雇)制度之比较研究 (8)

3.1“正当”解雇理由的理论与滥用解雇权的禁止 (8)

3.1.1解雇理由之理论变迁..................................................... .. (8)

3.1.2滥用解雇权的禁止..................................................... (8)

3.2关于解雇理由之立法的比较研究..................................................... . (9)

3.2.1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雇理由之比较研究 (9)

3.2.2完善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建

议 (12)

3.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雇理由的比较研究.....................................................

14

3.3.1国外关于非过失性解雇的理由..................................................... .. (14)

3.3.2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15

3.3.3完善我国非过失性解雇制度之设想 (17)

3.4经济性裁员条件的比较研究..................................................... . (18)

3.4.1国外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立法..................................................... (18)

3.4.2我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规定及存在的问

题 (20)

3.4.3裁员条件立法完善之建议..................................................... . (21)

3.5关于解雇程序的比较研究..................................................... .......................223.5.1用人单位解雇程序之比较研究..................................................... .. (22)

3.5.2经济性裁员程序之比较研究..................................................... (25)

第4章劳动者辞职制度比较研究..................................................... .. (28)

4.1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之条件的比较研究 (28)

4.1.1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

(28)

4.1.2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28)

4.1.3完善劳动者即时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 (29)

4.2劳动者预告辞职条件之比较研究..................................................... .. (30)

4.2.1国外辞职条件的考察..................................................... (30)

4.2.2我国的现行规定及不足..................................................... .. (31)

4.2.3劳动者预告辞职之条件的完善建议 (32)

4.3劳动者辞职程序的比较研究..................................................... . (33)

4.3.1国外辞职程序的立法..................................................... (33)

4.3.2我国辞职程序的立法及不足..................................................... (34)

4.3.3完善劳动者辞职程序的建议..................................................... (35)

结论..................................................... ....................................................... (36)

参考文献..................................................... ....................................................... (38)

附录A(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协 议书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论文摘要 在社会关系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他们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 本文对形成上述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希望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劳动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

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当事人合同解除 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社会关系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有就是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案例分析 一、名词释义 【补偿金】 (一)【补偿基准】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资,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标准支付。 (二)【补偿时间划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补偿最高年限】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待通知金】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责令处罚】劳动部门责令逾期未支付工资的,加付50%-100%的赔偿金,其他仲裁、法律裁定的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一)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上述规定六项基本条件,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必须解除劳动,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以协商形式进行补偿。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解释】受到职业病威胁的劳动者以及职业病人是社会弱势群体,给予劳动者法律保障。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解释】 职业病还是因工负伤,都与用人单位有关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劳动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有关,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组织者和直接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解释】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是社会弱势群体,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视情况协商解决。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解释】宪法和法律一贯重视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解释】考虑到老职工对于企业的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政府和社会都比较关注这部分弱势群体,因此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老职工的保护。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法律保底条款,保护劳动者权益。 (二)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最新版】

公司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则 1.为保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全部劳动合同。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管理 1.各部门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由_____部门统一负责。 2._____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设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1.公司_____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_____也可委托所属部门负责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受委托人必须有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要加盖被委托人的印章。

2.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 3.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4.劳动合同订立后,由_____到劳动管理部门办理鉴证。 5.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员工与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公司和公司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员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通过。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报酬。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6.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7.劳动纪律。 8.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解除。 9.违反合同的责任。 10.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1.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 第五条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无固定期合同、有固定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合同。 1.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经双方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下面给大家带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文一尊敬的公司领导: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此通知书,本人自XXXX年X月X日入职至今,一直担任XX岗位,在这1年多的时间里,我成长了很多,无论是专业技能还是为人处事方面都让我受益颇深,感谢公司领导和同事长期对我的帮助。 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单方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下面是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的内容要求公司给本人补偿如下: 1、根据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本人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工资在每个月的10日发放,但实际每次公司都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工资XX元,实际只按北京市最低标准为本人缴纳社保)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公司规章制度中,存在多处违法、违规行为)

劳动法中规定,只要满足上述其中一条,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提前30天告知公司。 2、根据劳动法中第四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本人工作X个月,要求补偿X个月工资,即XXXX元。) 3、本人 XXXX年X月X日入职,劳动法规定,入职当月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现要求公司将本人入职当月保险全额补缴,并将在职期间保险足额补缴,个人差额部分本人承担,公司可在2012年7月之前为本人减员社保并补缴,如公司未能及时补缴,导致没能减员而多上的保险,此金额本人不予承担。 5、根据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6、根据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综合上述内容,本人要求公司除工资以外,额外补偿本人共计xxxx元,所有工资及补偿在本人离职当日进行结算,并开具离职证明。

开题报告论劳动合同的解除

西安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论文题目论劳动合同的解除 班级 学号 姓名 联系方式__ 指导教师 提交日期

一、选题的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有效或者无效的劳动合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正是因为用人单位是社会中利用劳动力最主要的主体,我国《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这一重要的权利以确保用人单位通过对用工自主权的调节,使得劳动力资源得以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最终实现国家劳动力政策的预定目标,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时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表现为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文本身存在不足,另一方面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可能会滥用单方解除权,而相关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条款本身也存在较多的不足。针对于此对于该课题进行了相关的研究,以期能够完善完善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能够更好的保障员工的合法的权益,具有一定的现实的意义。 二、论文综述 国内外有关的学者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的结果,具体的研究的结果如下所示: (一)国内研究现状 范艳(2018)认为:雇佣单位仅仅是名义上的雇佣方,并不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处于分离的关系,在劳动者完成了自身的劳动工作后,如果产生关于劳动的争议,需要和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协商进行处理。因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是单纯的用工关系,而无实质的用工协议,所以不能进行单方面的合同解除。 李王超(2018)协议解除的对象,应当包括之间解除的合意,也应当包括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考虑,用工单位从自身扮演的角色出发,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是用工单位滥用这种合同的解除权,会使被派遣劳动者利益遭受损失。从派遣劳动者的角度进行考虑,实现这种利益的均衡,必须考虑到协议解除主体的责任,在用工单位行使这种权利的时候,需要进行考虑。 刘珊(2018)用人单位的原因而产生争议,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协议解除的动议应该是用工单位进行协商来执行的,代表的是用工单位的单方意志,协议解除的提出应该考虑的是劳动者的利益。 (二)国外研究现状 Karsten Giese(2015)认为:防止用工单位任意地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来实现对于劳动者的使

公司劳动合同范本

编号:劳动合同书 甲方名称: 乙方姓名:

签约须知 一、本合同书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在签订本合同书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充分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在签订本合同书时,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双方确定签订劳动合同书后,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本人签字。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可在本合同书中约定,也可在本合同书后附页说明,并双方签章认可。 四、本合同书应使用黑色、蓝色钢笔或水笔填写,字迹清晰、公正,不得随意涂改。 五、本合同书壹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应由乙方持有的合同文本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贰年备查。

劳动合同书 甲方(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与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续订)如下条款,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为期年,其中试用期个月。合同期满,合同终止。如甲方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双方都能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 2、本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 5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指,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 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54、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超过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但不能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违约金。 55、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服务期规定追究劳动者违约金。 56、《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经济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57、《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个月内裁减人员达到此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三类人员无先后顺序之分。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履行优先通知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但未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59、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决定降低劳动报酬的,不视为未及时贵客支付劳动报酬,合同范本《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 60、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可以不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征求工会意见的,可以事后补正程序。 61、被鉴定为6~10级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6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6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的义务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计算。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管理职责)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五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 第七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八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服务期)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劳动合同书(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的情形)

【合同标题】解除劳动合同书(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的情形) 【合同分类】其他劳动合同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____先生/小姐: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1,____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与____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您的理由是: □您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您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您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仍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企业依法经济性裁员 您的劳动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 您薪资结算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计____元; 经济补偿金:____元。 ○按照工龄支付相当于____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____元,并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以上款项为税前数额,相关税收由您承担,由公司依法代为缴纳。 ○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您需要根据公司规定办理各项离职交接手续。公司亦将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办理相应的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____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1. 本劳动合同解除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同等有效。 2. 公司留存的劳动合同解除书应交由员工签收,依法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书经员工签收或公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释1.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

论劳动合同的解除

论劳动合同的解除的研究 学生姓名:覃倩 班级学号:2008131121 专业名称:法学 指导老师:张中植 教学单位:法学院 摘要:从1995年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诞生,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已有近20年的历史了。到2007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在调解劳动合同关系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今天,劳动合同的解除制度也逐渐显现出一些不足之处。因此,本文笔者将比对古今中外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较为深刻的剖析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并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提供更多的理论依据,以便其能更好的服务社会、调解劳动合同关系。 Abstract: From 1995,the labor contract removes system's birth, the labor contract removes system has a history of nearly 20 years. By 2007,the labor contract law, the labor contract removes system in the mediation of labor contract relationship plays a critical role . Today, in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 the labor contract removes system is gradually revealed some shortcomings. Therefore, this paper will compare at all times and in all countries of the labor contract removes system, profound analysis of China's labor contract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nstructive opinions and proposal, to provide more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labor contract removes system so that it can be better serve the society, mediate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labor contract.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权完善措施 Key words:Labor contract Right of cancellation Measures to improve 劳动合同生效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以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过于宽泛和自由,应加以限制。对于企业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应从多方面加以扼制。合理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对人才的流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益处。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目前,劳动合同方面发生的大量争议,大多是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有的企业片面强调其用人“自主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不少劳动者误解“择业自由”,任意跳槽,甚至不辞而别,影响了企业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因此,了解并切实执行有关劳动合同解除上的规定和制度,有助于理顺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正当权益。 本文第一部分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概述,对比中外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让读者比较全面深入的

XX企业集团公司员工离职与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XX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员工离职与劳动合同解除制度(试行) 为规范员工离职与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加强员工劳动用工管理,更好地执行劳动合同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公司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部门主管或者人事部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与临时工提前三天,特殊岗位员工离职时间可由部门主管同员工协商一致,适当延长。 第二条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各部门主管必须约其谈话,了解员工离职的原因,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向人事部门说明离职原因。 第三条人事部门对员工离职原因应进行了解调查,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条书面辞职报告经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在核准离职日当天结清工资,方可离职。 1、生产部一线员工、试用期员工离职,由部门主管签署意见,人事部门确认。 2、在公司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的员工,原则上必须经过总经理签字确认。 3、部室人员离职,由部门主管签字,交人事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签字确认。 4、部门主管离职,由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后,呈总经理签字。 第五条公司员工离职(包括员工辞职、辞退)均需按规定日期办妥各项移交手续,交接手续必须有书面交接清单。

5、未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的员工,其离职工资由财务按照正常工资结算办法结算,并在结算工资中扣除由于员工未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离职人员办妥工作移交手续后,必须填写《员工离职结算单》,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财务部门根据《员工离职结算单》给予结算工资。 第七条合同期满员工离职的,必须出具不愿续签合同的书面声明后,方可办理离职结算。 第八条员工未按规定提前提出书面辞职报告或者没有按照规定日期离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在结算工资时给予扣除。 第九条离职人员办理完所有离职结算后,财务部门应开具《离职结算回馈条》,离职人员携该条到人事部门领取《员工离职出门单》,离厂时交至门卫室,门卫室凭单放行。 第十条员工离职当月,人事部门应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停保手续,财务部门应自离职人员离职当月起,停发离职人员一切补贴补助及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又要求返回公司工作的,人事部门应详细了解其原因及离厂经历后,可以视同新进人员予以继续录用,工资待遇等重新确定,与原待遇无关,但可免试用期;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离职者或没有按照规定离职者,一律不得再录用。 第十二条员工在公司期间的一切工作资料归公司所有,由人事部门管理;人事资料自员工离职后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三条员工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后,人事部门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书。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实践中,引起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第二类是用人单位将员工转至关联企业或其他公司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的操作也有所差异。 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一个用人单位吸收其他用人单位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用人单位解散,其权利义务一并由吸收的用人单位承担;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立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分立包括派生新设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新设分立指一个用人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解散;派生分立指用人单位分出一个或一个以上新的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继续存在。可见,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的直接后果,是一部分劳 动者要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主体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这一劳动合同主体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产生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均不发生变化,只是分立、合并中形成的新主体替代旧主体,成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仍然按照原有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双方的约定。

试论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试论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试论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许一峰 一、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立法意义 1、人权保护方面。《劳动合同法》的这项规定充分反映了现代劳动立法的理念—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虽仅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项规定,却使劳动者获得了充分的职业选择自由,保障了劳动者的独立地位,也是对弱者地位的有利救济,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是劳动自由的法律保障,更使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现。 ⑴它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对人权保护的具体落实。 2、经济发展方面。法律的这些规定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最大价值。劳动力资源是人力资源,是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最优配置劳动力的最佳手段是市场,是劳动力流动的最佳方式,《劳动合同法》是建立维护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制度工具。使人尽其能,按劳分配,使劳动者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相结合,激励劳动者的创造性与积极性。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就可以积极主动地调整资源的组合方式,为实现新的更优的组合提供了可能。 二、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理论和实务界的争议 争议之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

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是程序还是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程序还是条件?直到今天,对这个问题仍没有明确的答案,有待法律明确规定。 条件和程序是有区别的。条件是成就一个事物的前提性因素,具有或然性。人们可以创造出一定的条件,但条件的具备与否,通常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客观性。程序是行动的步骤、手续及时限,具有可为性。人们只要愿意,皆可履行程序,具有较强的主观意志性。在法律效果上,条件是权利享有、义务履行的外在表现和具体要求。据此,《劳动合同法》第37条中的“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是程序,而非条件。 争议之二: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有无限制条件?除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义务之外,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有其他限定条件?从《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来看,无其它限定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二款、第三款也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 但综观各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却都有限制条件:提前通知解除权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有固

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 1、适用范围: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全体员工 3、适用程序: (一)经过工会程序。 (二)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送达解除决定。 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 1、适用范围: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并非适用于所有员工,即排除以下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适用程序: (一)经过工会程序。 (二)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送达解除决定。 三、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 1、适用范围: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

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1)完整篇.doc

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1) -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动法》是劳工人权之法,是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进步之法,但《劳动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且《劳动法》本身也有争议的地方。本文针对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展开论述,首先分析了关于此项自由规定的第31条的立法理论基础,然后着重解析理论界与实践中适用第31条的问题与缺陷,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劳动法第31条的完善建议。关键词:劳工保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预告期,“弃权条款” 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形,具有重要意义,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此条文字体现的立法精神,理论界与实务界多给予很高的赞赏。但是,法律的功能不仅是要进行权利宣言,更要追求权利实现。由于《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理解上有歧义,适用多有不便。为此,很有深入分析的必要。第一部分《劳动法》第31条的理论基础一、劳动法立法意义法律中每个条文的理论基础都离不开整体的理论基础,对于《劳动法》而言,它体现的理念很多,基本的是劳动者的人权保护以及以社会为本位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进步两方面,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要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我国的国情以及与国际社会劳动保护的接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在运用民法、经济法来规范劳动力市场,以保持劳动力市场与整个市场体系相统一的同时,还必须针对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在劳动立法规定劳动力市场的特殊规则,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秩序。概括地讲,

我国劳动法的意义有:(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劳动及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劳动力,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3)维护劳动者基本人权。(4)解决劳动争议,保障社会安定团结。(5)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⑴二、《劳动法》第31条立法意义从宏观的角度把握了劳动法制的意义后,针对本文所要论述的劳动法31条规定,我们便可作进一步的思考,此条实际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因为不管从推动劳动效率、还是经济发展、还是劳工保护方面看都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直接体现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是择业自由的扩大化处理。1、人权保护方面。此条规定充分映射了现代劳动立法的理念-保护劳工。现代劳动法诞生于19世纪的“工厂立法”⑵,劳动法的发展史和工人阶级斗争,都可以充分印证劳动法保护劳工的正义追求。我国《劳动法》第31条虽仅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项规定,却使劳动者获得了充分的职业选择自由,保障了劳动者的独立地位,也是对弱者地位的有利救济,可以说,《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不仅是劳动自由的法律保障,更使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现。⑶2、经济发展方面。此条规定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最大价值。劳动力资源是人力资源,使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最优配置劳动力的最佳手段是市场,是劳动力流动的最佳方式,劳动法是建立维护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制度工具。使人尽其能,按劳分配,使劳动者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相结合,激励劳动者的创造性与积极性。从客观上看,一种资源的组合未必是最优的,需要不断地调整;从主观上看,劳动者出于兴趣、爱好、专业,待遇等考虑,认定现有的单位和职业不适合于自己时,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也需要实现新的选择。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

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例

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例 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例,仅供参考。 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例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在规定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就劳动者有过错和劳动者无过错两种情况作了不同的规定。 1.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合同制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其期限的长短由企业根

据不同工种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如果发现职工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身体条件、受教育程度、实际工作能力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保证职工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是职工在集体劳动中必须遵守的准则和规范。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主要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时,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教育,或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应有的行政处分。如果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后,职工仍然不改正错误的,企业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先办理辞退手续,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主要指: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遭受损失;滥用职权,违反政策,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损公肥私,使企业在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贪污、盗窃,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职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企业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必先办理辞退手续,再办

公司劳动合同简单范本

公司劳动合同简单范本 人事工作中,劳动合同经常用到,一起来看看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劳动合同简单范本,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公司劳动合同简单范本(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___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计___个月。 第二条本合同试用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条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乙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六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不再与乙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只

需在原订合同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乙方应履行新任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相关协议,待原订合同期满后,再按照新任岗位、工作地点签订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 第八条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甲方因项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加班费用在项目提成里支付。 第十条乙方加班不能自行决定,须经上级安排或者按照程序报上级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十二条乙方月工资标准为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9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92011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里作了相应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的补充和细化,但该制度在设计上仍有一些不足和缺陷,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本文对此进行研究。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单方要求不再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并终止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包括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其主要法律特征有: (一)身份的特定性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是单一的,而且只能是劳动者本人,不能是用人单位,也不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二)权利的宽泛性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利益,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广泛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1)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任何劳动合同;(2)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3)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三)行为上无溯及力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普通合同解除很重要的区别是解除合同行为没有溯及力,因为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劳动力的付出具有不可逆转性,对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单位必须依法支付报酬。 (四)附随义务少 法律为了尽可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有序、自由地流动,使劳动者做到人尽其用,最大程度地发挥劳动者的能力,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施加的附随义务很少。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的立法不足 1.没有区别劳动者的类型和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规定虽然简单、统一,但是明显地忽视了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有不利的影响。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分析,一般的普通劳动者其可替代性较强,用人单位很容易地招到此类职工;而对于掌握核心技术的高级技术人员,像机长、船长、高级工程师、IT行业的高级专业人员,其数量本来就很少、培养周期较长,要求用人单位在30天内招到合适的人员,难度较大。从劳动者的角度看,一般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为30天,他们会丧失很多好的就业机会,从而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 2.对劳动者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他们可以自由、充分地行使;但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进行博弈的时候,无疑会利用其优势地位,限制劳动者该权利的使用。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很多用人单位甚至规定一些苛刻的违约责任来制约劳动者的解除权行使,损害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方红舟 摘要: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规定,但仍然有一些不足,劳动者一方面会滥用其权利,另一方面他们的合法权利往往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分析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对策。 关键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11)09-0062-02 作者简介:方红舟(1970-),男,安徽霍邱人,硕士,安徽经济管理学院(安徽合肥230059)公共管理系讲师、律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劳动法学。 收稿日期:2011-03-0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