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太辉:Fintech_的潜在风险与监管应对研究(金融监管研究) 2016-07

朱太辉:Fintech_的潜在风险与监管应对研究(金融监管研究) 2016-07
朱太辉:Fintech_的潜在风险与监管应对研究(金融监管研究) 2016-07

Fintech的潜在风险与监管应对研究

朱太辉 陈 璐1

摘要:金融科技创新(Fintech)能够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风险管理能力、降低风险集中度,有助于提高金融稳定性;但传统金融风险在Fintech业务中变得更加隐蔽,信息科技风险和操作风险更加突出,潜在的系统性、周期性风险不可忽视。目前各国对Fintech大多基于现有金融监管框架实施归口监管,监管发展路径呈现出“行业自律先行—政府监管跟上”的特征,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创新的监管模式,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未来,Fintech监管需要在促进Fintech健康发展和识别缓释潜在风险之间努力做好平衡,在持续风险监测评估的基础上适时调整优化监管政策,利用信息科技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工具,更加重视监管机构之间、不同国家之间的监管协作。

关键词:金融科技创新;金融效率;金融稳定;金融监管

一、引言

在提高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实现平衡,是金融监管经常面临的现实难题,监管过严会制约金融服务效率的提升,监管不足又会导致金融风险积累和蔓延。近年来,“金融科技创新”(Fintech)快速发展,在拓宽金融可获得性、提高金融体系深度和效率等方面的影响正在不断加大,被认为是影响未来金融业务模式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但同时,Fintech 也引发了新的风险问题,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监管机构同样面临平衡好提高金融效率与防控金融风险之间关系的问题。

Fintech目前尚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定义,其核心是利用新兴的互联网信息科技改造和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FSB(2016)将Fintech定义为“技术带动的金融创新”,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服务供给产生重大影响的新业务模式、新技术应用、新产品服务等,既

1 朱太辉,经济学博士,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中国银监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陈璐,经济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中国银监会政策研究局。银监会政策研究局徐洁勤副局长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给予了指导和建议,在此深表感谢。本文为作者的学术思考,不代表所在单位观点。

包括前端产业,也包括后台技术。根据具体应用领域,Fintech可以分为以下五大类:在支付清算领域,包括网络和移动支付、数字货币、分布式账本技术(distributed ledger)应用等;在融资领域,包括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分布式账本技术应用等;在市场基础设施(market provisioning)领域,包括智能合约、大数据、云计算、数字身份识别等;在投资管理领域,包括电子交易、机器人投资顾问等;在保险领域,包括保险分解(insurance disaggregation)和联合保险(connected insurance)等(WEF and Deloitte,2015;FSB,2016)。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Fintech业务的性质和运作模式存在较大差异。

对于Fintech的快速发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等国际组织和一些主要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纷纷成立专门工作组,跟踪研究“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演进、风险变化和监管应对等问题,探索改进监管体系和完善监管政策。如在国际组织层面,IMF(2016)发布了《虚拟货币及其扩展:初步思考》,FSB(2016)发布了《Fintech:景象描述和分析框架》,支付与市场基础实施委员会(CPMI,2016)发布了《普惠金融的支付视角》,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2016)发布了《众筹:2015年调查反馈报告》。在国家和地区层面,英国政府高度重视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发展应用,其首席科学顾问Mark Walport于2015和2016年分别向英国政府科学办公室(Government Of?ce for Science)提交了研究报告《Fintech 发展前景:英国作为金融技术的世界领导者》、《分布式账本技术:超越区块链》,为推动英国政府发展Fintech和推广应用分布式账本技术提出了多项具体政策建议;美国财政部(U.S. Department of Treasury,2016)在持续调研研究的基础上,于2016年5月发布了研究报告《网络市场借贷的机会与挑战》,深入分析了美国网络市场借贷的发展现状、面临问题、发展趋势和发展建议;此外,中国香港政府于2015年4月成立了“金融科技指导小组”(Steering Group of Financial Technologies),该小组在2016年2月发布研究报告,为推动香港发展成为Fintech 中心提出了多项政策建议。

今年以来,美国最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Lending Club违规出售贷款、贷款坏账率不断攀升,比特币交易所Bit?nex遭受黑客攻击、近12万单位的比特币遭盗窃,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客户资金被挪用、虚假融资、“卷款”、“跑路”、非法集资等时有发生,如何管控好Fintech的潜在风险和实施有效监管日益迫切。本文旨在研究探索Fintech的潜在风险和监管应对,后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主要分析Fintech发展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第三部分剖析我国Fintech的监管框架和监管思路;第四部分总结梳理Fintech监管的国际经验;第五部分是探索研究Fintech的未来监管。

二、Fintech 对金融稳定的潜在影响

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应用等,Fintech 可以促进金融机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降低风险集中度,从而有助于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但与此同时,Fintech 没有改变金融业务的风险属性,其开放性、互联互通性、科技含量更高的特征,使得金融风险更加隐蔽,信息科技风险和操作风险问题更为突出,潜在的系统性、周期性风险更加复杂(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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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tech ??图1: Fintech 对金融稳定性的潜在影响

(一)互联网信息科技的应用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但更加依赖数据准确性和数据分析能力

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与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意味着投资收益难以覆盖成本,最终形成损失,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Fintech 采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等,定价决策和风险管理的数据广度和深度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这既有助于缓解金融服务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信贷决策能力,改善资金配置效率,也有助于改进风险定价技术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升风险管控水平。此外,Fintech 提高了市场参与者资产配置和风险组合的差异性,降低金融体系的风险集中度(De Nederlandsche Bank ,2016)。但与此同时,更多的信息也意味着更多的噪音,如何从海量数据中有效地甄别出噪音是一个重大挑战(纳特·西尔弗,2013)。美国财政部(U.S. Department of Treasury ,2016)的研究指出,大数据利用是P2P 网络借贷市场的核心创新,但数据不准确等也是P2P 网络借贷信贷评级模型的

风险所在。

(二)Fintech没有改变金融业务的风险属性,而潜在的信息科技风险和操作风险更加突出Fintech是互联网信息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创新,并没有改变金融业务原有的风险属性和类型,但风险特征更加复杂和难以评估。第一,不仅传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声誉风险在相关的Fintech业务中仍然存在,并且由于P2P借贷、互联网支付等Fintech业务还经过了复杂的结构安排和程序编码,加上互联网信息科技本身极强的专业性,Fintech业务的金融风险更加隐蔽复杂。第二,Fintech建立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之上,技术创新和业务外包得到大量运用,信息科技风险(cyber risk)和操作风险更加突出。不论是在互联网业务运营的各个流程,还是在后台的网络维护、技术管理等环节,出现任何技术漏洞、管理缺陷、人为因素等,都会导致整个业务系统瘫痪,影响机构的正常运营。毕马威2016年的研究指出,信息科技犯罪已经成为报道第二多的经济犯罪;2014年JP摩根超过8千亿个账户的数据遭到盗窃;美国的金融稳定监管理事会(FSOC)已将信息科技安全列为影响金融稳定的一个主要风险(Branson,2016)。第三,从方法论本身看,大数据拓展了Fintech相关业务的数据基础,但是大数据技术更多的是分析关联关系,并不必然反映因果关系,也缺乏必要的违约数据积累,这也是Fintech相关业务风险定价和风险防控有效性遭受质疑的一个主要原因。美国财政部(U.S. Department of Treasury,2016)的调研明确指出,P2P网络借贷缺乏完整的信用周期数据积累,基于大数据和现有算法得出的信用风险模型准确性有待检验。

(三)Fintech更加注重网络效应和尾部效应,但潜在的系统性风险更加突出

在业务模式上,Fintech有关业务的发展本身要基于“网络效应”、“规模效应”、“范围效应”、“尾部效应”,但风险一旦爆发,这些效应可能会反过来放大风险的传染性和影响,跨业务、跨市场、跨区域传染过程更加复杂,传播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大,涉及主体更多,风险控制与处置更加困难。在风险承担能力上,P2P网络借贷等领域的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较小,在经济下行时期可能会更快收缩投资,从而放大金融的顺周期性,引致更大的系统性风险(De Nederlandsche Bank,2016)。在技术支撑上,一些Fintech业态基于相同的区块链技术、数字加密技术等互联网信息技术,一旦这些技术被破译或遭受黑客攻击,那么所有应用这些技术的Fintech业务体系都会在短时间内陷入瘫痪。此外,Fintech业务的准入门槛更低,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其发展会降低金融机构的特许权价值(Franchise Value),增加金融机构冒险经营的动机(张晓朴,2014),提升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偏好。

三、我国Fintech的监管思路和基本框架

Fintech是目前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一个概念,在国内与此相应的一个本土化称谓是“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普及和实体经济多元化金融需求的“双轮驱动”下,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拓展服务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运作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到位、案件不断爆发等问题,受到了市场和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一)总体监管思路

2015年7月,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了基本规划。《指导意见》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并举,既提出了“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也明确了“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

一方面,鼓励创新,激发市场活力。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既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业务,也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银行、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等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鼓励优质从业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另一方面,防范风险,明确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指导意见》要求:互联网支付应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建立风险隔离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P2P网络借贷要坚持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定位,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进行,加强信息披露,不得误导和欺诈投资者;互联网基金销售机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违规承诺收益等。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从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行业自律、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建立起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本制度。

(二)监管部门分工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金融+互联网”,即持牌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信息科技等,升级改造传统的支付结算、存款、贷款、理财等金融业务及其运作模式;

第二类是“互联网+金融”,即互联网企业或平台借助互联网信息科技开展金融业务,如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指导意见》根据“一行三会”等的监管职责和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金融属性,确立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见图2)。

图2: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

互联网支付属于支付清算业务范畴,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含P2P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由银监会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协同监管。股权众筹属于股权融资范畴,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基金销售的业务实质仍然是基金销售,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销售产品,分别由保监会和银监会监管。其他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互联网”业务,由这些金融机构对应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三)P2P监管模式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P2P平台的业务创新偏离信息中介定位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卷款”、“跑路”、非法集资等风险乱象时有发生。为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防范网络借贷风险,银监会牵

头研究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在监管模式上,明确了中央与地方协同的多维度监管模式。一方面,P2P网络借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根据关于界定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明确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另一方面,P2P网络借贷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涉及面广、必须建立有力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暂行办法》构建了中央与地方协同的P2P网络借贷多维监管模式,发挥市场主体内控、行业自律、外部监管的合力。其中,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此外,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履行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1,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纠纷,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等职责。

在经营模式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需要向注册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但并不拥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牌照。《暂行办法》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界定为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业务模式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主要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与此同时,《暂行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边界,提出了十三项具体的禁止性行为,如禁止设立资金池、发放贷款、自融自保、期限拆分等,对以网络借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活动的,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除此之外,《暂行办法》明确借贷双方的具体责任与义务,在投资者(出借人)方面主要强调风险承担能力和风险自担等义务,在融资者(借款人)方面主要强调禁止行为以及借款人的真实还款能力等。

此外,《暂行办法》还要求建立风险控制核心机制,包括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限制借款集中度、规范线下业务、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

1 2016年8月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向其员单位征求意见。

四、Fintech监管的国际经验

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积极探索相应的监管框架,总体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根据业务属性,基于现有金融监管框架实施归口监管

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现有金融的属性和结构,当前主要国家并没有因为Fintech的出现而对现有金融监管架构做大的改变,并未针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确定统一的监管机构。大都是根据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功能属性,采取归口监管策略,由相应的监管部门负责。原因主要是:一方面,互联网信息科技在金融产品设计和业务模式上的创新应用(如互联网支付、P2P借贷、众筹等)没有改变支付清算、债务融资、股权融资等金融业务的基本属性和金融体系的基本结构。另一方面,目前Fintech在世界各国均属于发展初期,在微观和宏观层面会造成何种类型和何种程度的影响,对金融机构商业模式以及金融稳定的具体影响等,还存在很多争议,需要一段时间的跟踪验证才能得出结论。在具体的监管职责划分上,各国对一些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界定并不完全相同,监管分工存在差异。

以P2P借贷为例,美国将P2P平台出售的凭证认定为“Notes”,P2P平台被认定为销售“附有投资说明的借贷凭证”的机构,主要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依据证券法等进行相应监管,P2P平台在SEC登记注册,需向SEC提交材料进行登记申请1。法国、德国、瑞典等欧洲国家将P2P界定为银行类机构,并以此进行相应监管,要求P2P平台参与信贷业务要获得信贷机构牌照。其中,法国于2014年5月通过了《参与性融资法令》2,授权其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部门——审慎监管与处置局对借贷参与性融资中介(即P2P平台)进行监管,提供“投资服务”的中介需要申请相应牌照,并且明确了中介的注册条件(顾晨,2015)。英国、澳大利亚、阿根廷、新西兰等将P2P界定为金融中介机构,要求平台在相关的部门进行登记,符合相应的准入门槛,接受相应监管。其中,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The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在2014年3月出台了《关于互联网众筹及通过其他媒介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方法》3,将纳入监管的众筹分为借贷型(即P2P借贷)和股权投资型两类,并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要求P2P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均需获得FCA授权。

(二)行业自律先行,根据Fintech发展动态及时调整和完善监管

1 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以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关于“证券”的定义,Prosper 和 Lending Club 等P2P平台网站被报价、卖出和购买的票据构成了“证券”的基础形式,因此P2P交易中的“投资合同”或“票据”符合联邦政府证券法的规定,交易被定义为证券交易。正因如此,美国绝大多数的P2P 借贷交易被认定为归属于美国证监会监管(Chaffee and Rapp,2012)。

2 同年10月开始实施。

3 同年4月开始实施。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业务属性和风险轮廓尚不十分明确的初期阶段,制定成熟的监管规则和实施规范监管存在一定困难,行业自律可以很大程度上填补监管的空白(张晓朴,2014)。从各国监管实践来看,Fintech监管大多遵循了“行业自律先行——政府监管跟上”的演进路径。在发展初期,行业协会在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保障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以P2P网络借贷为例,英国的Zopa、RateSrtter和FundingCircle三大P2P借贷平台在2011年自行组织成立了全球第一个P2P行业协会,并先后制定了成员平台履行的具体义务和10项《P2P 金融运营原则》(黄震、邓建鹏等,2014),规范和促进了英国P2P行业的持续稳健发展1。随着P2P行业的发展,英国FCA在《消费者信贷法》和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础上,于2013年10月发布《关于众筹及类似行为的监管方法》的监管征求意见报告,2014年3月正式对外发布《关于互联网众筹及通过其他媒介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方法》,并开始对P2P网络借贷实施专业的金融监管2。此外,法国、德国的行业自律组织在促进P2P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美国,股权众筹的监管同样遵循了动态演进路径:期初股权众筹根据美国《证券法》遵守监管,因缺乏制度依据,股权众筹平台不得通过证券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大众募集资金,仅能够推出奖励或特别待遇等方式变相融资;2011年,美国参议院开始受理审核股权众筹监管草案,为有效平衡融资效率和保护投资者安全多次修改,并最终高票通过;2012年4月,奥巴马签署颁行《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the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 简称《JOBS法案》),众筹在美国取得合法性地位,并纳入SEC的监管;根据“JOBS法案”的要求,SEC制定众筹监管具体规则,于2013年10月在《联邦公报》上刊登,征求公众意见(龚鹏程和臧公庆,2015),2015年10月SEC正式通过了众筹监管规则,并于180天后生效。

(三)在Fintech发展初期,积极探索“监管沙盒”等鼓励创新的监管模式

随着Fintech等金融创新在英国的快速发展,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2015年11月推出“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旨在鼓励创新和缩短创新推广时间,同时对创新业务的市场范围等设定限制条件,以确保创新失败的风险和影响可控,有些类似于我国经常采用的“改革试点”。企业申请进入“监管沙盒”后,可以获得一个附带约束条件的业务授权,从而在现实环境中测试创新性产品、服务和业务模式。FCA“监管沙盒”的实施程序是:企业

1 与此同时,P2P网贷被界定为消费信贷,但P2P平台未被界定为金融服务提供者,由英国公平交易管理局(Of?ce of Fair Trading,OFT)等依据《消费者信贷法》进行管理。

2 英国P2P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互相补充,FSA政府的监管法律更加注重整个行业和宏观层面,监管规则的制定主要是出于促进P2P行业整体发展和消费者保护,而行业协会自律准则更加倾向于从微观层面着眼,内容细致具体,强调平台的运营规范。

根据基本要求提交进入“沙盒”申请1——监管部门根据合格标准2选出适合进入的企业——FCA和进入企业逐一商定测试方案——FCA(和审慎监管局PRA等)发布“沙盒”监管工具——企业定期报告测试结果和风险管理状况——测试结束企业提交最终报告——FCA(和PRA等)给出书面反馈3。除英国之外,新加坡金管局(MAS)也于2016年6月发布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指南(征求意见稿)》,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设立了“创新中心”(Innovation Hub)、荷兰金融市场监管局(AFM)设立了“创新空间”(Innovation Room)等与“监管沙盒”类似的制度。“监管沙盒”需要处理好两个挑战:一是“监管沙盒”的授权不能完全脱离现有的监管框架,监管条件和限制范围要与创新业务发展程度相匹配;二是要确保创新业务风险不会从测试企业转移到金融消费者。

考虑到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银行与非银行机构的加速融合,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在2016年3月份发布了一份白皮书——《支持联邦银行体系的负责任创新》,提出了支持“负责任创新”(responsible innovation)的监管框架。根据OCC(2016)的定义,“负责任创新”是指“在符合稳健风险管理和银行整体经营战略的前提下创新或改良金融产品、服务和流程,满足消费者、企业和社区不断变化的需求”。与此同时,OCC(2016)为引导银行开展“负责任创新”,提出了八项基本原则:支持负责任的创新,考虑建立一个评估Fintech创新方案的“中央创新办公室”;OCC培育支持负责任创新的监管内部文化;发挥好OCC自身在法律、经济、检查等领域的经验和专长;OCC鼓励银行开展提供公平金融服务和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负责任创新;银行需要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和良好的公司治理促进安全稳健经营;鼓励大中小银行将负责任创新纳入战略规划;OCC通过正式渠道推进与业界的对话;OCC与其他监管机构进行协作。

(四)强化信息披露,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Fintech的服务对象很大一部分是传统金融体系没有覆盖到的小微企业、低收入人群等,这些客户的金融专业知识较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各国监管部门大都将信息披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了重要位置。第一,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充分知晓投资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例如,英国FCA发布的《关于互联网众筹及通

1 FCA的“监管沙盒”授权不适用于银行牌照申请,银行牌照要向FCA和审慎监管局(PRA)联合组成的新银行设立工作组(New Bank Start-up Unit)申请。

2 FCA的“监管沙盒”合格标准包括五个方面:申请企业的创新不是已受监管的业务或是支持已受监管的业务、创新是开创性的或者与市场上的现有产品模式显著不同、会直接或间接让消费者受益、确实需要在“监管沙盒”中进行测试、企业已经准备好在现实环境中开展创新测试。

3 FCA(和PRA等)的书面反馈不包括认定业务模式或者签发产品、服务。

过其他媒介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方法》要求P2P 平台要用大众化语言向投资者准确无误地披露投资产品的收益、风险等信息,包括过去的实际违约率、未来的预期违约率、预期违约率计算的假设条件、借贷风险评估情况、担保情况、可能的实际收益率、平台处理延迟支付和违约的程序等(FCA ,2014)。法国2014年发布的《参与性融资法令》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必须设置“分步访问程序”(见图3):第一步,向投资者告知投资的性质及其风险,必须按照表1所示的提示后,投资者方可进入具体投资信息界面;第二步,在投资者认购前,平台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测试,包括投资者的经验、知识以及家庭和继承情况,让出资人对项目与其自身能力的匹配性进行确认(顾晨,2015)。第二,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例如,在美国,P2P 平台除了受到SEC 的监管之外,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 )负责收集P2P 借贷金融消费者投诉的数据信息,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负责监督并制止P2P 平台的不公平、欺诈性行为,对P2P 借贷消费者投诉负有执法责任。第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英美等国监管当局都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公布消费者隐私保护制度,且对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一步:注意,投资非上市公司具有以下特殊风险;

损失全部或部分所投资资金的风险

取法变现/流动的风险;不保证证券可以转售,或者甚至无法转售;

投资回报取决于所投资项目是否成功

图标

您是否明白您可能损失您的全部投资资金? 是 否

您是否明白您会在转售时遇到困难? 是 否

如果您对上述问题之一的回答为“否”,平台将拒绝您的进一步访问。

资料来源:顾晨(2015)。

图3:法国关于股权众筹投资的风险提示程序五、Fintech 未来监管的思考

不论国内还是国外,Fintech 正在融入金融体系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正面效应和负面影响正在动态演进,成为了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效力的压力测试和现实考验。

(一)Fintech 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是“创造性促进”,监管需要在适应包容Fintech 发展和识别缓释潜在风险之间做好平衡

一些研究认为,互联网金融具有去中介、去中心化的特性,是不同于现有银行间接融资、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方式,未来将颠覆整个金融体系(谢平和邹传伟等,2012)。在国际上,一些研究报告在分析Fintech 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影响时,也是用了“颠覆”(disruption )

一词,如世界经济论坛2015年6月发布的研究报告《金融服务的未来:颠覆性创新正在重塑金融服务构建、供应和消费的方式》(WEF and Deloitte,2015),花旗2016年3月发布的研究报告《数字颠覆:Fintech正在推动银行业接近临界点》(Citi,2016)。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只是产品服务、业务技术和经营模式,但并没有改变核心金融业务的信用属性和风险属性。鉴于Fintech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扩大金融服务范围、改善金融服务体验等方面的作用,以及Fintech与传统金融体系正在加速融合发展,目前Fintech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影响更多体现为“创造性促进”(creative promotion)。

在Fintech的监管理念方面,金融监管的强度要随着金融科技创新发展进行适应性调整,而不是通过限制创新发展来缓释风险。Fintech未来的发展轨迹可能是:起初是“小而不被关注”(too-small-to-care)——逐渐壮大成“大而不能忽视”(too-large-to-ignore)——通过网络效应发展成“大而不能倒”(too-big-to-fail)。监管部门要对Fintech发展进行持续的监测分析,根据Fintech的发展演进、影响范围和风险变化,不断调整优化每个阶段的监管框架。一方面,要防止新的市场主体进入后过度承担风险,并且当Fintech业务或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影响范围和潜在风险都比较显著时,可以考虑进行“牌照管理”,通过发放牌照明确业务边界和责任要求。另一方面,也要避免过重的监管负担形成市场进入障碍,造成许多新设立的Fintech 企业不堪重负而难以生存,最后可能导致市场被少数几个机构垄断和带来“大而不能倒”问题。

(二)持续开展Fintech风险监测评估,动态调整优化监管政策

Fintech对金融体系的影响路径应该是演进式的(evolutionary),而不是彻底革命式的(revolutionary)1。一方面,Fintech所应用的信息科技快速发展,新产品新服务持续涌现,新业务模式不断演变,市场参与者不断增加,完善的监管规则难以一步到位。另一方面,Fintech 对整个金融体系风险轮廓和结构的影响尚未全面暴露,Fintech业务的数据统计和风险监测体系尚未建立,现有的风险评价缺乏充分的数据支撑和量化分析。

为此,应当在对Fintech发展情况实施持续的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监管原则和监管政策适时动态调整。一是各国监管机构应当尽快成立跨部门的Fintech监管工作组,持续跟踪研究Fintech的技术演进、业务创新和风险变化,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和监测分析,评估确定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整体水平和重点领域,就监管框架和具体规则研提建议。其中一个重点是,区分真正具有信息科技含量的Fintech业务和以监管套利为目的的“Fintech”,打击监管套利,维护公平竞争。二是监管机构与Fintech企业加强沟通,促进Fintech公司更好理解监管政策。对监管部门而言,与Fintech公司的沟通联系有助于监管者更好地理解Fintech发展及其应

1 欧洲中央银行的研究指出,分布式账本技术未来在证券交易和金融市场中的应用潜力巨大,但其影响

是渐进演变式的,而不是彻底革命式的(Pinna和 Ruttenberg,2016)。

用的技术,更好地制定实施监管政策和规则,合理确定监管的边界、技术和工具。通过沟通交流,监管部门也可以检查监管是否给金融创新带来了障碍,相关监管政策规则是否需要修改或废除。对Fintech机构而言,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有助于其更好地理解自身业务活动的金融属性、潜在风险以及应该受到何种监管,从而改进风险管理和规范业务行为。

(三)积极利用信息科技创新,推动发展“金融监管科技创新”

新的信息科技创新不仅有助于改进金融服务,也为改善监管效率、提高监管有效性提供了机遇。英国、香港等国家/地区研究提出要积极发展“金融监管科技创新”(Regtech)(Walport,2015;Hong Kong Steering Group of Financial Technologies,2016)。一方面,监管机构应积极利用信息科技创新升级完善监管体系。监管部门采用先进的互联网信息科技,可以完善和改进金融监管框架,丰富监管工具和方法,提高监管的自动化程度。可以考虑:1、利用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程序、区块链、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创新,开发实时数据集成系统和自动化监管报告系统,或评估金融机构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2、在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分析中,运用技术创新,改进风险动态监测、风险预警系统等,及时掌握金融体系的风险关联性和集中度变化;3、向第三方技术公司外包部分技术监管工作和服务,从而集中力量开展核心监管业务。此外,中央银行利用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改进支付系统运行、电子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调控也是值得探索的重要领域。

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应强化监管人员的信息科技知识培训。新兴的信息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是大势所趋,未来的金融监管人员既要懂金融,也要懂一定的信息技术。随着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和业态快速变化,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知识更新,确保监管人员掌握足够的信息科技知识,能够更好地理解Fintech的属性和潜在风险,并能够利用信息技术改进监管方法和工具,提高监管效率。

(四)加强跨业和跨国监管协作,提高Fintech监管的协调性

Fintech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金融服务的地域和行业限制,显著提高了金融体系的关联性和复杂性,跨业和跨国的监管协作日益重要。例如,“蚂蚁金服”的在线支付服务已覆盖多个国家和地区,年服务的海外客户超过3300万,并在积极投资海外的支付公司、互联网银行等。在欧洲,跨境P2P业务也在快速发展。对于Fintech监管而言,未来需要借鉴现有金融监管的跨业、跨国合作机制,建立监管合作协调机制。

一方面,Fintech监管需要各类监管机构之间加强沟通协作,避免监管套利。Fintech相关业务通常具有跨行业属性,互联网信息科技的互联互通以及Fintech业务追求的网络效应和交叉销售,大大提高了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关联性,需要主监管者与其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协同开展风险监测,加强政策协调和监管合作。跨部门监管协作既有助于提高金融监管效力和保护

消费者利益,也是促进Fintech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需要。

另一方面,Fintech监管需要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者之间加强沟通交流。Fintech是互联网信息科技与金融业务结合的产物,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运作模式和发展程度存在较大差异。深入开展跨国沟通交流,有助于监管部门更好地认识Fintech的支撑技术、业务模式和产品属性,以及预测未来发展趋势。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监管政策和管制标准存在差异,容易加大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妨碍有效监管。各国监管机构也需要共同研究Fintech的监管立场和监管政策,减少监管套利。当前,各主要国际监管组织1和各国监管机构应当在已开展的相关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国际交流力度,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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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巴塞尔银行监管管理委员会(BCBS)、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国际保险监管协会(IAIS)、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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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WEF (World Economic Forum) and Deloitte, The Future of Financial Services: How disruptive innovations are reshaping the way ?nancial services are structured, provisioned and consumed, Research Report, June 2015.

Abstract: Fintech improves the efficiency of resource allocation, enhances risk management ability, and reduces the risk concentration, so it contributes to the ?nancial stability. Meanwhile, the traditional ?nancial risks in ?ntech businesses become concealed, cyber risks and operational risks in ?ntech businesses are more dramatic, and potential systemic risks and pro-cyclical risks in ?ntech also should not be ignored. Most of the countries deploy different ?ntech businesses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different regulatory agencies based on their existing financial regulatory framework, and follow the regulatory development path characterized as—"industry self-discipline come out ?rstly-government regulation catch up after", which would be positive to explore regulation mode for ?nancial innovation and ?nancial consumers protection. In the future, ?ntech regulation needs to make a good balance between promoting ?ntech development and evaluating and controlling its potential risks, and make timely adjustment and optimization of regulatory policies based on continuous risk monitoring. It is also important to improve regulation mode wit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novations, and prompt regulatory cooperation and coordination among different regulation agencies and different countries.

Key Words: Fintech, Financial Ef?ciency, Financial Stability, Financial Regulation

(责任编辑:刘子平)

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品呈现飞跃式发展,金融衍生品种类不断创新,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中重要的交易品种。但金融衍生品监管已无法跟上衍生品种类创新的步伐,因此急需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从而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为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新和复杂化更使其风险呈现扩大化趋势,金融危机的爆发即是很好的印证。金融危机让我们清醒的认识到,如果没有合理有效的法律监管机制,那么金融危机的爆发也是不可避免的。如何建立并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成为各个国家面临的新课题。本文对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借鉴主要发达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经验,对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全文分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涵义及其法学和经济学理论依据进行了说明,突出监管法律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现状进行分析,借鉴国际相对完善的监管方式,通过比较来探究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法律的启示。第三部分阐述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的现状,并通过分析我国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历程进一步发现我国监管法律的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对如何完善中国金融衍生品监管法律提出建议,提出监管法律的基本原则及监管模式的选择,以及在建立体

系完整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准入和推出制度、风险制度、危机处理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国际监管制度、立法监管制度等。【关键词】: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完善监管法律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F832.5;D922.28 【目录】:摘要6-7Abstract7-111.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一般原理11-181.1金融衍生品概述11-151.1.1金融衍生品的定义11-121.1.2金融衍生品的种类12-141.1.3金融衍生品的特征14-151.2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理论15-181.2.1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学理论依据15-171.2.2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经济学理论依据17-182.主要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分析18-232.1美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18-192.1.1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现状182.1.2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点及评价18-192.2英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制度19-212.2.1英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现状19-202.2.2英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点及评价20-212.3国际组织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21-232.3.1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212.3.2国际证监会组织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

浅谈我国金融监管问题

浅谈我国金融监管问题 摘要: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趋势锐不可挡,金融创新层出不穷。 各国银行业越来越深切地认识到,以往的监管措施、监管力度及银行本身的信用 风险管理水平很难再适应银行所面临的日益复杂的风险环境。尤其是全球性金融 危机等一系列重大的金融风险事件更加深了各国银行对信用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 题的反思。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金融市场中普便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信用 风险的直接因素,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理念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金融监管理念金融监管框架金融创新 0 引言 为了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更好地发挥金融监管对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如 何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理念并有效地指导金融监管实践活动成为目前一个亟待研 究的问题. 金融监管理念必须从传统的控制风险转变到隔离风险上来,建立并完 善对金融机构的效益监管,创新监管的手段和方法,最后建立适应现代金融监管 理念的新型金融监管。 1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情况分析 1.1 行政管理色彩浓厚,监管效益和监管成本不对称一是金融监管依然存在 行政性管理色彩。二是“重监管,轻效益”的观念根深蒂固,监管效益与监管成本 不对称。三是“重常规性监管,轻创新监管”的思想亟待改变。目前的金融监管是 一种对前期业已出现的问题进行控制和监督,而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没有 制定前瞻性的监管制度。存有求稳怕新的思想,不利于金融业的发展。 1.2 金融监管力度不够由于各种原因,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章金融机 构人员,还不能严格依法处理,监管工作中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 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和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威。 1.3 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与市场经济体制、金融改 革和发展、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一是部分金融法律法规 与现实情况不符,造成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不规范。二是金融法律法规不系统。 各种地方性法规、各金融机构系统内制定的各种制度规定较多,庞杂而不系统, 但多数又都具有法律效力,在监管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因对某一问题认识上的不同 而产生定性上的争议。三是相对于金融业务创新的趋势,对新的金融业务的立法 管理滞后,监管的法律依据不足。四是目前国内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与世界上其他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还不能有效地衔接起来,在已经加入WTO的新的环境下, 做好与WTO组织各国金融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显得尤为必要。五是有效监管的 基础还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 2 金融监管理念创新的建议与思考 2.1 树立由控制风险向隔离风险转变的监管理念一是对问题机构在其破坏金 融体系前实行隔离;二是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迅速、稳定地获得相关信息,确保在金融风险积累前采取相应的措施;三是即时清算,减少支付时滞带来的负 面影响。注意运用新的思路和方法加强金融监管,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 进入金融产业,按市场原则引入竞争。 2.2 树立并完善对金融机构效益监管的理念新型监管理念中最关键的是,要 规避金融企业现行会计核算制度的缺陷,真正建立客观真实地反映金融企业业务 经营全过程的会计核算制度,其核心则在于建立一套科学的会计核算指标。效益 监管的核心是金融企业经营成果综合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体系的设立,而其中心

我国金融监管的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摘要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它的安全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安全与稳定。随着中国金融深化程度不断加深,银行混业经营趋势也日益明显,银行风险程度也日益加大,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模式,充分发挥银行业在金融深化和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使其支撑中国经济平稳快速地向前发展、有效的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已经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迅速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全球的银行都面临着严峻挑战。我国银行也存在着容易引发危机的种种风险隐患。为了避免累积金融风险,引导银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模式和加大银行监管力度势在必行。 针对这种情况,本文以经济全球化和中国金融深化为背景,以银行监管模式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的分析,最后得出中国银行业监管模式的选择路径和形式。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系;银行监管;完善

Banking supervision mode after the crisis era development research Abstract Banks, as the core of a country's financial system, the safety of his relationship to the security of the entire financial system, and even the entire national economic security and stability. With the deepening of China's financial deepening, banks Mixed trend is increasingly evident, the banks are also increasingly greater degree of risk, how to establish an effective regulatory model, give full play to the banking industry in financial deepening and the central role of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so that Its support of China's economy forward stable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effectiv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of financial risks and maintain the security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attention theory. 2007 outbreak of the U.S.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quickly evolved into a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the world's banks are facing serious challenges. China's banking crisis, there are also apt to cause all sorts of potential risks. To avoid the accumulation of financial risks, and guid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banking sector, further improve our supervision of banks and increase bank supervision is imperative. For this situation,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China's financial deepening as the background and supervision of banks.As the research object, through the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Status and Problems of the analysis, and finally come to post-crisis era of China's banking regulator mode select the path and form. Key words: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supervision; perfect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剖析

防灾科技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 题目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专业 层次 学号 答辩人张全东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防灾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专科)****级*****专业 ***** 摘要: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综合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业已经进入互联网金融阶段。在这一阶段,随着互联网用户急剧增多,消费者的网络消费习惯逐渐形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在2014 年,互联网金融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显示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满足实体经济发展、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信息技术革新、普惠金融的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这一新生金融事物也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更是显得尤其重要。基于此,本文重点分析了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通过本文论述,以期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国金融业影响风险监管

目录 一、绪论 (1) (一)研究背景 (1) (二)研究意义 (1) (三)文献综述 (2) 二、互联网金融理论概述 (3) (一)互联网金融 (3)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3)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 (4)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的原因分析 (5) (一)现有金融体制方面的不足 (5) (二)现实供需矛盾的存在 (5) (三)低成本高收益的盈利模式 (6)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6) (一)市场机制不完善 (6) (二)现行体制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不适应 (7) (三)政府监督体系不健全 (7)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8) (一)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 (8) (二)创建互联网金融监督机构的行政管理机制 (9) (三)健全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9) 六、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实现中国金融的新发展 (11) (一)转变观念,认清互联网金融的价值 (11) (二)提高金融机构电子化 (11) (三)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性 (12) 结论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金融监管问题分析论文

金融监管问题分析论文 摘要:金融监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其中主要是日常经营的规范性和风险性监管。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应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应有直接人事处理权;健全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机制;引入社会监督,增强金融监管和经营透明度,有效抑制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金融监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央行金融监管到位程度、效果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央行威信和权威的树立,关系到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一、建立以风险监管内容为核心的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其中大量和主要的是日常经营的规范性和风险性监管。但我国目前央行的监管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及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以后怎样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注意得不够,金融检查或稽核也主要是一种合规性检查,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金融风险监管。参照《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要求,借鉴国际监管办法,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当

前我国中央银行金融业风险监管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基础上开展风险监管,保证金融业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对上述“三性”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地区金融机构的特点,制订量化监管指标进行具体操作。第二,建立大额贷款的报告制度。严格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单个贷款大户,限制贷款过于集中,监管单个贷款比率,并形成风险报告制和备案制。第三,加强重视对表外业务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有日益增大的趋势,把其纳入金融监管的视野已成为一个迫切的任务,要尽快制定专门的表外业务监控办法。第四,制定出能客观反映我国银行业风险的各类资产风险权重和核算系数,定出贷款集中风险、贷款沉淀风险等风险权重。第五,要建立真正的风险准备金,以增加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尤其对中小地方性金融机构加大提取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力度,简化手续,强制执行。第六,推行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由财政部为主注入资金及各商业性金融机构认缴部分资本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直属国务院,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政策性存款保险机构,利用强制方式对在我国境内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进行存款保险。至于存款保险费用和赔付比例,可依据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比例,资产风险比例等有关风险监管的重要指标来制定。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浅谈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中问题分析及措施

宁波大红鹰学院 大作业 题目:浅析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所在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业财务管理 班级11财管402(本) 学号1131061450 姓名朱懿 2013年6月20日

浅析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班级:11财管402 姓名:朱懿学号:1131061450【摘要】:金融市场监管一般是指国家根据有关金融市场的政策法规,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以达到引导金融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稳定发展的目的。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作为金融活动载体的金融市场,对于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理论和实践都证明,缺乏监督和管理的金融市场不仅效率十分低下,而且可能酿成金融和经济危机,对国民经济产生严重的破坏。近年来爆发的一系列金融危机,提醒我们要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使经济健康和快速的发展。本文通过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中问题的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金融体制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存在问题措施分析 一、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发展简要历程 (一)、我国早期金融市场的发展 中国明朝时出现资本主义萌芽,但发展比较缓慢。 (二)、我国近代金融市场的发展 1897 年,中国创办自己的第一家银行-------中国通商银行。辛亥革命以后,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银行逐步成为金融业的主体,钱庄、票号等相应退居次要地位,并逐步衰落。可以说辛亥革命后,中国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发展真正开启了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大门。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金融市场 1979年10月开始恢复金融、重构金融组织体系的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完全摆脱具体银行业务、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标志着我国中央银行体制的正式建立。票据承兑贴现市场的初步形成;同业拆借市场的形成发展。1993年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一套间接宏观调控机制手段。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

我国金融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2)

学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学院:金融学院 专业:国际金融 作者:付家琦 导师:周华 学号:33 班级:07级国际金融(2)班我国金融风险管理问题研究

提要 本篇论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根据本学期所学内容,阐述本人对金融风险的理解。从不同角度对金融风险的定义进行介绍,从三个方面介绍金融风险的特质,并分六点分析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第二部分,进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策略探究。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首先分析了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并分别对这些风险提出了管理策略,进而具体阐述了如何加强和促进对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并推广到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策略。 第三部分,进行国家金融风险管理策略探究。根据所学知识,从五个方面对国家金融风险管理问题提出建议。 引言 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银行业面临巨大的信用风险。主要由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倒闭、充足、改制以及部分企业缺少信用等原因,使得银行难以收回贷款。在随后20世纪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银行为了避免这样的信用风险,转向大量购买国债。到目前为止,中国银行部门持有的国债高达万亿元人民币以上。2004年,由于石油和初级产品的价格上升,以及预期利率上升使得国债价格下降,银行蒙受利率风险带来的损失高达上千亿元人民币。金融风险几乎是作为这个时代的烙印,而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正文

一、对金融风险的理解 1. 金融风险的相关概念 金融风险是与金融活动相伴随的,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受放松管制与金融自由化、信息技术与金融创新等因素的影响,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下降,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居民甚至国家面临的金融风险日益严重。对金融风险的有效管理的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如何把握机遇、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稳定、使金融活动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成为了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 金融风险的定义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有关金融风险的文献可谓不少,但对金融风险的解释却不尽相同。美国经济学家克罗凯特将金融风险定义为:由于价格的不正常波动或大量的背负巨额债务及其结构恶化,使得它们在经济冲击下极为脆弱并可能严重地影响到的正常运行。而数理家和金融学家对金融风险的定义是不同的,后者从统计学的的角度分析,认为金融的就是金融风险。“不确定性”包括盈余的不确定性和亏损的不确定性这两方面内容,否则金融风险在统计学是无法计算的。为便于研究,我们在这里给出金融风险的定义如下:金融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中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或可能性。 金融风险的特质 仅限于的融通与经营领域。由于金融风险是的一种特例,因而它只和于特定的领域。 其次,金融风险具有双重性。这是指金融风险既有可能给从事金融的主体带来的机会,也有可能给主体带来损失的机会。因此,它具有动态性和投机性。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问题研究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问题研究 摘要: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 前提,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实现金融监管目标的重要保障。本文介绍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建议,希望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完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问题;对策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运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 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

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二、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中国加入WTO以后,面对来自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网络金融的挑战,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1)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e16234387.html,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作者:杨雪萌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6期 摘要当前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明显,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已显现出较大缺陷,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迫在眉睫。金融法律制度是金融监管体制构建的基础,是监管主体行使职能的依据,也是监管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的根本保障,因此,当前我国应从完善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着手,逐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的稳步健康改革。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监管改革 作者简介:杨雪萌,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9e16234387.html,ki.1009-0592.2017.06.039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和挑战,同时也为了支持经济金融的改革和长远发展,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我国金融业打破严格分立的银证界限,开始走向混业之路。近年来,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金融创新的深入发展,我国混业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并趋于成熟,使得经济金融迅猛发展、金融效率不断提高,但同时金融体系也由此积聚了较大的系统性风险。深化金融监管立法改革迫在眉睫,同时,这也是消除我国金融体系根本缺陷、促进我国经济金融长期平稳发展的客观需要。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及现状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一国对其金融市场实施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以及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和协调配合依据金融法律法规作出结构性体制安排。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依据本国国情、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发展背景所建立的金融监管体制各有所异。从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专门的中央银行职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混业监管时期 1980年左右我国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之初,金融机构可同时经营多种金融 业务,这时期我国金融经营体制实质是混业经营。与此相匹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采用了混业监管模式。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首次确认中国人民银行的 法律地位,除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外,在法律上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所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二)分业监管时期

浅析我国金融监管中问题分析及措施

浅析我国金融监管中问题分析及措施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XX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针对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应首先建立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监管机构在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同时,有效地协调彼此之间的权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其次,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 我国金融监管的时间较短,在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技术条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监管内容过于狭窄,其金融监管仍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严格的管制极大地遏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

的风险性监管涉及不多;监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违规处罚中缺乏严厉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滞后,信息披露滞后于监管和外部市场约束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观念不够,数据资料编报的随意性较大,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围小,内容比较单一,信息不完备,缺乏专门的金融信息开发和传播中介机构,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传播和利用。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和利益约束机制,内部监管乏力,导致银行出现大量的不良资产需处置,同时,还面临着大量存款需找出路却又“惜贷、拒贷”的尴尬局面。监管目标不够明确;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金融监管措施不力;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等。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就必须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观念、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规避风险、维持安全的目的。要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金融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常抓不懈,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助于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发挥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着力于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

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及前景分析

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及前景分 析 互联网金融当前尚没有科学的定义、业务边界和明确的监管规则,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路径,已经快速演变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经历了两次大的发展浪潮:1990 年代中期开始,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银行等实体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了线上服务,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移动支付、网上保险等;进入21 世纪以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等互联网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另类互联网在线服务平台直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第三方金融服务业务开始兴起。由于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的推动,电子商务、互联网业与金融业三者之间的交叉业务日益频繁,三业融合趋势明显,派生了一种新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与生俱来的特征是便利、快捷、具有包容性(例如对服务对象没有收入歧视等),体现了普惠金融的理念和价值。有人认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不是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思想以技术作为必要支撑的金融。也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各种金融业务与现代 IT、Web 技术的有机结合的一种新型金融形式。 由于贷款人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对匿名网络环境下的贷款经验不足以及信息非对称性更严重等,面临的资金交易风险比传统金融业要高出很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除了改变传统金融格局竞争外,重要的是可以进一步优化资金、资源配置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多层次发展的宗旨。互联网金融正在改变传统金融生态环境,给传统金融领域带来了新情况、新变化、新挑战。但在互联网金融繁荣的背后,最终的发展结果如何仍然存在很多变数。在此背景下,要冷静思考,联网金融因何而起?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是什么关系?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监管,需要怎样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在哪里?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目前,我国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在前几年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防范金融风险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其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银行、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监管“真空”。或有的金融创新得不到监管当局的认可,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其二,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分业经营使我国银行不能开展综合业务,今后很难与国外银行平等竞争,制约了国内银行的发展步伐;其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目前,许多国家为适应金融一体化趋势,纷纷对过去的多元化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已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回购,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可以预见,

2020年(金融保险)当前形势下银行经营监管问题分析

(金融保险)当前形势下银行经营监管问题分析

当前形势下银行运营监管问题分析 在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环境下,中外资银行的竞争正在日趋白热化。尽管目前我国要求外资银行必须建立法人机构才能开展有关业务,但无论是花旗、仍是汇丰等外资银行的母体基本上都是综合化运营的银行,普遍采用的是前台分业、后台综合的营运模式,这种状况无疑会让国内中资银行在同台竞技中处于非对等不公平地位。除了入世后外部金融环境的严峻挑战外,当前要求发展银行业综合运营仍有壹些深层次助推因素,比如,金融创新下国际银行业运营模式的变革,消费者金融行为的变化,以及流动性过剩下银行业生存发展的需要等。在这壹背景下,银行业综合运营的监管问题被提了出来,且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壹、银行业综合运营的特殊风险分析 银行业综合运营主要采用金融控股X公司或金融集团的组织形式,这种复杂结构使银行业综合运营往往会产生自身特有的风险。 (壹)资本金重复计算可能导致财务杠杆比率过高的风险 母X公司拨付子X公司资本金或者资金在集团内反复投资以及子X公司之间相互持股,造成股权结构混乱及资本金多次计算。金融控股X公司母X公司以外来资本拨付给子X公司资本金时,在母X公司和子X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都同时反映出来。如果该子X公司用这笔资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就被重复利用。虽然这种方法能够提高集团资本金的利用率,但这也意味着资本的重复计算,可能会使金融控股X公司财务杠杆比率过高,从而影响到整个金融控股X公司的安全。 (二)集团内部交易加剧了风险的传染性和复杂性

集团内部交易可能会带来多元化的成本节约和利润最大化优势,但在危机时期却存在壹种明显的可能,即收入流的相关度可能会明显提高。集团中局部业务所面对的困境可能会轻易地在内部企业间广泛交叉传染,壹个部门的问题可能会导致集团其他部门顾客和投资者对集团整体品牌失去信心。集团内部交易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则将风险进壹步复杂化。 (三)复杂结构下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剧 由于金融控股X公司错综复杂的内部交易,以及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控股母子X公司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存在较大差别,金融控股X公司的公开信息占应当公开信息的比重通常要低于非集团化的金融企业,监管部门、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很难掌握足以作出正确判断的信息,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更为突出。金融控股X公司也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制造逃避监管的不良内部交易和虚假信息来谋求不当利益,道德风险加剧。 除上述所列之外,银行业综合运营仍存在TBTF(toobigtofail,“太大而不能倒”)机制下的道德风险和市场纪律的松弛,以及由于银行业综合运营呈现出来的机构大型化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给宏观经济金融体系造成负面影响等其他特殊风险。 二、现行监管体制的弊端 面对银行业综合运营的兴起,尽管全球分业监管的模式有所松动,但分业监管仍占主导地位。这种框架使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形成了各自独特的监管方法,包括各自独立的监管部门、会计惯例、监管制度和政策目标,这种分业监管方法在现实中带来壹些问题。 (壹)不壹致性

浅谈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浅谈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谈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2020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工作方向,互联网金融一时间快速吸引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要确保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健康,离不开科学、完善的监管体系,然而,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尚缺乏成熟的理念,各方对监管的功能、地位尚未达成普遍共识,因此,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确定各部门在监管中的位置以及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2008年金融危机后,业界普遍认为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只针对理想的金融市场,这种情景认定市场参与者都是理性的,市场价格全面、正确地反映了所有市场信息。然而,现实生活中金融业特别是刚刚兴起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并未达到这种理想的地步,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可控等非有效因素广泛存在,必须实施必要监管。具体来讲,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个体行为的非理性。在P2P平台中,投资者对于借款者信用风险的了解仍不能做到全面、系统,其投资行为仍属于高风险投资,同时,由于P2P门槛较低,一些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对投资失败对个人的影响也了解不足。2.集体非理性。

在货币市场大幅波动时,个人投资者出于理性可以赎回资金,但如果大部分投资者一致采取理性赎回,整个平台就会遭遇挤兑,表现出集体行为非理性。3.互联网金融创新仍存重大缺陷。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领域,部分P2P平台的客户资金同平台自有资金缺乏有效隔离,使得平台负责人卷款跑路事件频发,多数平台缺乏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管控,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能承担风险的人。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的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1.信息科技风险。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钓鱼网站、客户资料泄露、支付不安全、账号被盗等信息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表现尤为突出,这些风险或是由平台工作人员、投资人违规操作造成,或是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与互联网大环境导致,其后果往往较为严重。 2.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有效拓展了交易的可能性边界,使以往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也参与到投资中来(即长尾特征)。这部分人投资经验不足,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也相对欠缺,容易受到误导、欺诈,加之投资额较小且分散,一旦出现风险厌恶,极有可能造成挤兑。 二、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一)审慎监管 审慎监管就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采取限额监管等一系列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改革现有模式,建立监督委员会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08级金融A班朱琳0719213027 摘要:当前我国的金融业已经呈现出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在后WTO 时代,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将更加迅速。2008年,金融危机因次贷危机而爆发。2009年,二板市场也即将上市。在此背景下,我国已有的机构性金融监管模式将面临挑战。改革迫在眉睫。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监督委员会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从无到有,从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集金融业务与管理于一身,到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逐步成立,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职能,再到今天随着分业经营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巩固,我国确立了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一行三会”的金融调控监管模式。 然而,我国加入WTO后,必须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并且公布通过具体措施来对金融企业放松管制和开放金融市场的计划时间表。这就促成了我国金融监管走上了放松管制之路。加上国外大部分为混业经营,而我国为分业经营,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势必需要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规则。 所以我认为,我国有必要改革现在的金融监管模式。而改革的方法,是建立一个立于三会至上的中国金融监督委员会。这样,可以在原来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对一些重复监管地带和监管盲区进行系统的监管。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进程——改革要不断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而一直到1979年,我国基本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揽一切金融业务的“大一统”金融体制,这时候的中国人民银行是名副其实的“全能银行”,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全能银行”不仅在业务上成立了四大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等,在监管上也形成了当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 1)建国以来到1984年 建国以来到1984年,我国实行的是“大一统”的金融体制,当时没有监管当局,没有监管对象,也没有监管法律法规。 2)从1984 年至1992 年底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

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及前景分析

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及前景分析 互联网金融当前尚没有科学的定义、业务边界和明确的监管规则,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路径,已经快速演变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经历了两次大的发展浪潮: 1990 年代中期开始,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银行等实体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了线上服务,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移动支付、网上保险等;进入21 世纪以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等互联网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另类互联网在线服务平台直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第三方金融服务业务开始兴起。由于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的推动,电子商务、互联网业与金融业三者之间的交叉业务日益频繁,三业融合趋势明显,派生了一种新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与生俱来的特征是便利、快捷、具有包容性(例如对服务对象没有收入歧视等),体现了普惠金融的理念和价值。有人认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不是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思想以技术作为必要支撑的金融。也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各种金融业务与现代 IT、Web 技术的有机结合的一种新型金融形式。 由于贷款人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对匿名网络环境下的贷款经验不足以及信息非对称性更严重等,面临的资金交易风险比传统金融业要高出很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除了改变传统金融格局竞争外,重要的是可以进一步优化资金、资源配置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多层次发展的宗旨。互联网金融正在改变传统金融生态环境,给传统金融领域带来了新情况、新变化、新挑战。但在互联网金融繁荣的背后,最终的发展结果如何仍然存在很多变数。在此背景下,要冷静思考,联网金融因何而起?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是什么关系?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监管,需要怎样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在哪里? 一、互联网金融兴起缘由及基本特征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 经济人”,它通过提供金融服务,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天性,是金融创新的金融市场中介是“原动力。互联网金融创新主体,有原金融业内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有像阿里巴巴余额宝、支付宝,及众筹,2P 等新型金融服务中介。 迎合公众对金融创新的客观需求。融资方追求成本最小化,资金提供者追求收益最大化,以及融资双方对高效率的追求,是金融创新产生的基础。无疑,满足这一需求的产品与服务将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互联网金融恰好具备了这种潜质。 金融监管当局寻求政治支持的努力将为金融创新提供稳定的发展环境。在金融创新出现时,对新事物采取默许、包容的态度将有效促成这一创新的自然生长。这有助于实现金融业在创新中发展,发展中规范,做大做强 联网金融的发展源于技术的进步。互联网和金融具有天然的似合性,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大地降低了金融业信息采集、处理、存储的成本,通过平台和移动智能终端将各主体连接在一起,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而产生与传统金融相比的低成本、高效率优势。 规避监管的努力。利率管制较严的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恰好有效地将中小企业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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