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我国政府一向十分关心和重视饮用水卫生工作,多次发布和修改饮用水卫生标准。1956年制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及1959、1976年修订的标准分别包括15项、17项、23项微生物、一般化学和感官指标,着重技术要求,均未列为强制性卫生标准。1985年卫生部组织饮水卫生专家结合国情,吸取了世界卫生组织(WHO)《饮用水质量标准》和发达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先进部份,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水质指标由23项增至35项,由卫生部以国家强制性卫生标准发布(GB5749-85)增加了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法律效力。该标准于1985年8月16日发布,1986年10月10日实施,共五章22条。(分总则、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和水质检验。)

具体来讲,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包括两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必须满足三项基本要求:

1.为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要求生活饮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

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

害,要求水中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

3.水的感官性状是人们对饮用水的直观感觉,是评价水质的重要依据。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良好,为人民所乐于饮用。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共35项。其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5项,主要为了保证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毒理学指标15项、放射指标2项,是为了保证水质对人不产生毒性和潜在危害;细菌学指标3项是为了保证饮用水在流行病学上安全而制定的。

随着经济和工农业的迅速发展,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越来越引起政府和广大居民的关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更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为了和国际先进标准接轨,卫生部于2001年6月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是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该规范共包括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水质指标共96项,常规检测项目34项,非常规检测项目62项,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相比,增加和修改了某些指标,加强了对有机污染的监测,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指标限值更加严格。基本上是一个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

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通过卫生部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宣传贯彻,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较好的落实。

今后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饮用水水质公告,对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规范,随时了解饮用水水质状况,使饮用水卫生标准更贴近群众的生活,在保护人群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

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事实上,浊度不仅是感官指标,低浊度能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才能有效杀灭,让饮水更健康是新《标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标准》只有35项检测项目,其中关于无机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居多,涉及的有机污染物、农药较少,而且其中根本没有检测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标,这与近年来我国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机物大大增加的形势严重不适应。

在新《标准》增加的71项水质指标里,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

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且,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同时,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新《标准》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

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17218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17219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2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308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分散式供水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常规指标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非常规指标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

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表1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标限值

1、微生物指标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100

2、毒理指标

砷(mg/L)0.01

镉(mg/L)0.005

铬(六价,mg/L)0.05

铅(mg/L)0.01

汞(mg/L)0.001

氰化物(mg/L)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0.06

四氯化碳(mg/L)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0.7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无

pH(pH单位)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0.2

铁(mg/L)0.3

锰(mg/L)0.1

铜(mg/L) 1.0

氯化物(mg/L)250

硫酸盐(mg/L)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

4、放射性指标②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0.5

总β放射性(Bq/L)1

①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表2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与水接触时间出厂水

中限值出厂水

中余量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至少30min4≥0.3≥

0.05

一氯胺(总氯,mg/L)至少120min3≥0.5≥0.05

臭氧(O3,mg/L)至少12min0.30.02

如加氯,

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至少30min0.8≥0.1≥0.02表3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标限值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1

隐孢子虫(个/10L)<1

2、毒理指标

锑(mg/L)0.005

钡(mg/L)0.7

铍(mg/L)0.002

硼(mg/L)0.5

钼(mg/L)0.07

镍(mg/L)0.02

银(mg/L)0.05

铊(mg/L)0.0001

氯化氰(以CN-计,mg/L)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0.1

二氯一溴甲烷(mg/L)0.06

二氯乙酸(mg/L)0.05

1,2-二氯乙烷(mg/L)0.03

二氯甲烷(mg/L)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2

三氯乙酸(mg/L)0.1

三氯乙醛(mg/L)0.01

2,4,6-三氯酚(mg/L)0.2

三溴甲烷(mg/L)0.1

七氯(mg/L)0.0004

马拉硫磷(mg/L)0.25

五氯酚(mg/L)0.009

六六六(总量,mg/L)0.005

六氯苯(mg/L)0.001

乐果(mg/L)0.08

对硫磷(mg/L)0.003

灭草松(mg/L)0.3

甲基对硫磷(mg/L)0.02

百菌清(mg/L)0.01

呋喃丹(mg/L)0.007

林丹(mg/L)0.002

毒死蜱(mg/L)0.03

草甘膦(mg/L)0.7

敌敌畏(mg/L)0.001

莠去津(mg/L)0.002

溴氰菊酯(mg/L)0.02

2,4-滴(mg/L)0.03

滴滴涕(mg/L)0.001

乙苯(mg/L)0.3

二甲苯(mg/L)0.5

1,1-二氯乙烯(mg/L)0.03

1,2-二氯乙烯(mg/L)0.05

1,2-二氯苯(mg/L)1

1,4-二氯苯(mg/L)0.3

三氯乙烯(mg/L)0.07

三氯苯(总量,mg/L)0.02

六氯丁二烯(mg/L)0.0006

丙烯酰胺(mg/L)0.0005

四氯乙烯(mg/L)0.04

甲苯(mg/L)0.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0.008

环氧氯丙烷(mg/L)0.0004

苯(mg/L)0.01

苯乙烯(mg/L)0.02

苯并(a)芘(mg/L)0.00001

氯乙烯(mg/L)0.005

氯苯(mg/L)0.3

微囊藻毒素-LR(mg/L)0.001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以N计,mg/L)0.5

硫化物(mg/L)0.02

钠(mg/L)200

表4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指标限值

1、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500

2、毒理指标

砷(mg/L)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盐(以N计,mg/L)20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20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

pH(pH单位)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总固体(mg/L)15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5

铁(mg/L)0.5

锰(mg/L)0.3

氯化物(mg/L)300

硫酸盐(mg/L)300

5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要求。

5.2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14848要求。

6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17051执行。

8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17218要求。

8.2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17219要求。

9水质监测

9.1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206执行。

9.1.3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308执行。

9.1.4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5750执行。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表A.1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指标限值

肠球菌(CFU/100mL)0

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CFU/100mL)0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0.4

二溴乙烯(mg/L)0.00005

二恶英(2,3,7,8-TCDD,mg/L)0.00000003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L)0.00001

五氯丙烷(mg/L)0.03

双酚A(mg/L)0.01

丙烯腈(mg/L)0.1

丙烯酸(mg/L)0.5

丙烯醛(mg/L)0.1

四乙基铅(mg/L)0.0001

戊二醛(mg/L)0.07

甲基异莰醇-2(mg/L)0.00001

石油类(总量,mg/L)0.3

石棉(>10m m,万/L)700

亚硝酸盐(mg/L)1

多环芳烃(总量,mg/L)0.002多氯联苯(总量,mg/L)0.0005邻苯二甲酸二乙酯(mg/L)0.3邻苯二甲酸二丁酯(mg/L)0.003环烷酸(mg/L) 1.0

苯甲醚(mg/L)0.05

总有机碳(TOC,mg/L)5

萘酚-b(mg/L)0.4

黄原酸丁酯(mg/L)0.001

氯化乙基汞(mg/L)0.0001

硝基苯(mg/L)0.017

镭226和镭228(pCi/L)5

氡(pCi/L)300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精编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 生许可规定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的涉水产品(以下简称省级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审批、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类别和类型分别为: (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 (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 (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及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备的上述产品除外。 第三条生产省级涉水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先按要求完成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然后再向实际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 第四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开展省级涉水产品许可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的操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表格和行政许可文书。

生活饮用水标准项目解读

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项目解读二氧化氯 时间:2007-12-27 来源:作者: 标准中的规定 长期以来,饮用水消毒采用氯和漂白粉作为消毒剂是供水界所公认的,但同时其消毒副产物对人所产生的危害也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因此,研究替代氯的消毒剂正在受到重视。其中除臭氧和氯胺外,二氧化氯是研究最多的,也是很有前途能替代氯的消毒剂。 1 概述 1.1 基本性质 二氧化氯为带有浅绿色的黄色有毒气体,其味道比氯更大。在工作区域空气中的极限允许浓度(以蒸汽计)为0.1g/L(一级危险度),有刺激性,对呼吸道有刺激作用。感官性质水中二氧化氯的味阈值和嗅阈值为0.4mg/L。 1.2 主要用途

二氧化氯用于水的消毒及控制水的气味/味道;可用作纤维素、纸浆、面粉和油的消毒剂;亦可做皮革的清洗和去鞣剂。 二氧化氯的消毒应用历史也超过50年,但真正被重视和应用还是在上世纪70年代以后,即人们认识到有机卤代物的危害及氯化消毒副产物的产生以后。二氧化氯具有广谱杀菌性,对绝大多数细菌和病原微生物均有很好的杀灭效果,尤其对芽孢和病毒效果更明显。其杀菌活性在很宽的pH范围内都比较稳定(pH4--10),在水中的扩散速度比氯快、渗透能力比氯强,特别是在低浓度时。除高效杀灭微生物作用外,它还有高选择性的优点,即几乎不与水中的有机物作用产生有害的卤代有机物,其有机副产物主要是低分子量的乙醛和羧酸,其无机副产物主要是次氯酸盐,其次是氯酸盐和氯化物。 2环境水平和人体摄入途径 在处理水中二氧化氯可以很快的分解为亚氯酸盐、氯酸盐和氯离子,其中亚氯酸盐占多数。碱性条件下分解速度会加快。二氧化氯的摄入主要来源于饮用水。 在中性和碱性条件下ClO 2能产生C10 2 -和ClO 3 -:2Cl0 2 +20H-→Cl0 2 -+Cl0 3 -+H20 在酸性条件下:Cl0 2+e→Cl0 2 - 由于二氧化氯的不稳定性.使得商业上不便制成压缩气体或浓缩液,必须现场制备:为此人们开发出稳定性二氧化氯,其有效二氧化氯含量在2%以上(W/V)。 3分析方法和可行性分析 二氧化氯目前常用的分析方法有碘量法(美国EPA((水和废水分析方法》20版45 00-Cl02B)、DPD法(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一109.1N,N-二乙基对苯二胺-硫酸亚 铁铵滴定法》,美国EPA《水和废水分析方法》20版4500-Cl0 2 D\E法))和电流滴定法。 碘量法:可非常准确的测定溶液将I-氧化成I2的总能力。该方法主要用作标准 化校验C10 2 溶液的标准.一般不适用于工业生产水样中二氧化氯的测定。 电流滴定法:在需要区分测定水样中各种含氯成分时效果很好。这种测定方法区分测定各种氯化合物的精度和准确度很高,但需要有专用设备和较强的分析技能。 N.N-二乙基对苯二胺(DPD)法:优点是能够区分ClO 2 和其他形态的氯·且较易操作。虽然这种方法不如电流滴定法准确,但在一般情况下可得到比较满意的结果。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程序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程序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建设部与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各级卫生行政机关以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实施饮用水卫生许可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本行政机关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流程。 第四条依法取得的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负责负责受理其供水单位的饮用水卫生许可。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指定或者委托一个机构或者部门统一受理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各受理机构应公布供水单位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具体规定一个部门和人员负责供水单位行政许可的咨询工作。第七条申请人申请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卫生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供水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逐项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准确。应于接收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指标、水质分级、标准限值、水质检验以及标准的监督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包括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分散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亦应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161 生活饮用水源水中铍卫生标准 GB11729 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级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为二级,其两极标准的限值见表1。

3.1 一级水源水: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3.2 二级水源水: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达到GB5749规定,可供生活饮用者。 3.3 水质浓度超过二级标准限值的水源水,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并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及主管部门批准。 4 标准的限值 4.1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不应超过表1所规定的限值。 4.2 水源水中如含有表1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 水质检验 5.1 水质检验方法按GB5750执行。铍的检验方法按GB8161执行。百菌清的检验方法按GB1729执行。 5.2 不得根据一次瞬时检测值使用本标准。 5.3 已使用的水源或选择水源时,至少每季度采样一次作全分析检验。 6 标准的监督执行 6.1 本标准由城乡规划、设计和生活饮用水供水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6.2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保、水利与航运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同供水单位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区的保护工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水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广祥、江运通。 本标准委托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解释。

贫困户信息采表填表说明和指标解释

贫困户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和指标解释 一、填表说明 1.本表包括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致贫原因、收入情况、生产生活条件,以及帮扶责任人信息等六个部分。 填表人、联系电话、户主签字、填表日期等内容为纸质版采集表归档使用,不录入系统。 2.指标类型及填写说明 (1)字符型:填写数字或汉字,如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证件号码等。 (2)数值型:需填写数字,如务工时间、工资性收入等。 (3)选择项:需要勾选,如识别标准、贫困户属性等。 (4)是否项:需填写“是”或“否”,如饮水是否安全、是否通生产用电等。 3.有些指标,如是否独生子女户、是否双女户为部分省(区)选填指标,不需要的可以不采集,省里可以在纸质版采集时将该项内容剔除。 4.除选填项(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外,其他指标项不得为空。如没有外出务工的贫困人口,“务工时间”填“0”。 二、指标解释 基本信息 1.联系电话(字符型) 一般为户主电话号码,也可以填写能够联系该户主的家庭成员、亲戚、邻居、村负责人电话。若为固定电话,需填写区号。 2.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字符型) 是指贫困户用于存取各类到户补贴资金所使用的具体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3.A17识别标准(字符型) 指贫困户所属范围,包括国家标准、省定标准和市定标准。国家农村扶贫标准是指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扶贫标准。省、市级农村扶贫标准是指某些省根据自身财力和农村低保标准,自行确定的省、市级农村扶贫标准。本指标由省级统一填报口径,由登记员填报。执行国家农村扶贫标准的省,登记员填写国家农村扶贫标准;执行省级农村扶贫标准的省,登记员填写省级农村扶贫标准。 4.A18贫困户属性(字符型) 包括一般贫困户、低保贫困户、五保贫困户。 “一般贫困户”是指狭义的贫困户,指家庭有劳动能力,且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贫困识别标准的农户。 “低保贫困户”是指享受了国家低保待遇,家庭人均纯收入仍低于国家贫困识别标准的农户。低保贫困户享受国家低保和扶贫双重待遇。 “五保贫困户”是指享受了国家五保待遇,家庭人均纯收入仍低于国家贫困识别标准的农户,五保贫困户享受国家五保和扶贫双重待遇。五保贫困户一般为分散供养的五保户。 5.A19是否军烈属(是否项)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简称,在役军人因公牺牲,其家属称军烈属。 6.A20是否独生子女户、A20是否双女户(是否项) 是指具有《独生子女证》或《二女证》的农户或经县级计生部门甄别并出具证明的农户。 家庭成员信息 1.A1姓名(字符型) 填写家庭成员的姓名,以本人身份证登记的名字为准,如无身份证,则以户口薄上登记的名字为准。

解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解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点题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已于2006年12月29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同时发布的还有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方法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将于今年7 月1日起开始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已实施了20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经过修订,标准中的指标数量不仅由35项增至106项,还对原标准的8项指标进行了修订,指标限量也与发达国家的饮用水标准具有可比性。 生活饮用水对百姓健康安全非常重要,饮用水一旦出了问题,就会给百姓生活带来重大影响。这是一项必将对百姓生活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家标准。本篇文章对该标准中经过修订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解析,以加深广大读者对该标准的认识。 指标大有来头危害各不相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106项指标包括微生物指标6项,毒理指标74项(其中,无机化合物指标21项,有机化合物指标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20项,消毒剂指标4项,放射性指标2项。各类指标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潜在威胁的指标占80%左右,属于影响水质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即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指标约占20%。 可能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造成影响的物质究竟从何而来?据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研究员鄂学礼介绍,污染生活饮用水的微生物主要来自水源地的人畜粪便,还有医院排放的污水以及腐烂的动物尸体等。微生物指标超标,很容易引发传染性肠道疾病,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和很多国家的饮用水卫生标准,都将微生物指标放在第一位。我国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微生物指标只有总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两项指标,新标准中增加的耐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两项指标,均属于对总大肠菌群指标的细化,如果按照标准规定的发酵法检出这两种微生物或按照滤膜法监测超出限值,就说明生活饮用水受到微生物的污染。以上4项微生物指标都属于常规检验指标,还有两种原虫即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同属于微生物指标,列入新标准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国外突发性肠道传染病的相关报道中,很多都是由这两种原虫引发的。但微生物污染比较容易检出,也比较容易消除,只要按照相关规程操作,绝大部分水站都可 以做到。 原标准的毒理指标只有15项,新标准的毒理指标几乎是原标准的5倍,达到74项。其中的有机化合物指标由5项增至53项,无机化合物指标由10项增至21项。这些化合物的主要来源是农药和工业污染,我国不少地方的水源地农药污染比较严重,虽然如六六六、滴滴涕、乐果等农药已被禁止使用,但早些年使用过的这些农药仍残留在土壤中,短时间内

生活饮用水中常见指标意义

生活饮用水中常见指标意义 1.硬度:人体对水的硬度有一定的适应性,改用不同硬度的水(特别是高硬度的水)可引起胃肠功能的暂时性紊乱。水的硬度过高,更易在配水系统中形成水垢。2.溶解性总固体:水中溶解性总固体主要包括无机物,主要成分为钙、镁、钠的重碳酸盐、氯化物和硫酸盐。当其浓度增高时可使水产生不良的味觉,并能损坏配水管道和设备。它是评价水质矿化程度的重要依据。 3.氰化物:主要来自工业废水,有剧毒,作用于某些呼吸酶,引起组织窒息。首先影响呼吸中枢及血管舒缩中枢,慢性中毒时,甲状腺激素生成量减少。它使水呈杏仁气味,其味觉阈浓度为0.1mg/L,国家标准不得超过0.005mg/L。4.砷:天然水中含微量的砷,水中含砷量高,除地质因素外,主要来自工业废水和农药的污染。对人体的损伤以慢性中毒为主,表现为皮肤出现白斑,随后逐步变黑,角化肥厚呈橡皮状,发生龟裂性溃疡。长期饮用砷含量高的水,还可使皮肤癌发病率增高。 5.汞:为剧毒,可致急、慢性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为脂溶性,主要作用于神经系统、心脏、肾脏和胃肠道。水中汞主要来自工业废水和废渣。地面水中的无机汞,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毒性更大的有机汞,并可通过食物链在水生生物(如鱼、贝类等)体内富集。人食用这些鱼、贝类后,可引起慢性中毒,如日本所称的“水俣病”。 6.镉:也是有毒元素,主要来自工业污染,食用被镉污染的食物和水可能造成慢性中毒,在日本发生的“痛痛病”就是典型例子。 7.铅:并非机体必需元素。常随饮水和食物进入人体,摄入量过高可引起中毒。儿童、婴儿、胎儿和妊娠妇女对环境中的铅较成人和一般人群更为敏感。8.铬:污染来源有:工业废水和含铬废渣淋洗渗入。三价铬是人体必须的微量元素,六价铬的毒性比三价铬高数十倍至百倍,铬中毒大都由六价铬引起;经口摄入含铬量高的水可引起口腔炎、胃肠道烧灼、肾炎和继发性贫血。

党员信息采集表(表样)及指标说明

党员信息采集表注意事项:1、需要填写日期的必须具体到日。

党员信息采集表指标说明 表一:基础信息 注意事项:籍贯必须填写到所在的县市。 表二:党籍信息 指标解释: 1、“上级党组织批准日期”是指上级党委或党工委批准时间,学生党员为上级党总支批准时间。 2、“加入中共组织类型”是指新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发展、其他组织推荐、特殊情况发展、重新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直接批准为中共正式党员、直接批准重新入党者为中共正式党员、恢复党籍、追认为中共正式党员。 3、“预备党员转正情况”是指按期转正和延长预备期转正。 表四:扩充项信息 指标解释: 1、“参加工作日期”是指第一次参加工作的时间。 2、“其他党团”是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会员、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中国致公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盟员、无党派民主人士。 表五:学位学历信息 指标解释:“教育类别”是指全日制教育或在职教育。 表七:单位、职务及工作岗位日期 指标解释:

1、“单位”和“任职机构”均为现在转入的单位。 2、“职务”一般干部填“科员”,其它按照任命文件填写。 3、“职务级别”包括科员、副科、正科、副处、处级等。 4、“批准任职日期”为任命文件下发日期。 表八:工作岗位信息 指标解释: 1、“工作岗位”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公有经济控制企业管理人员、公有经济控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经济控制企业管理人员、非公有制经济控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民办非企业管理人员、民办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公有经济控制单位固定工(含营业员、服务员)、公有经济控制单位合同制工人(含营业员、服务员)、公有经济控制单位临时工、非公有经济控制单位固定工(含营业员、服务员)、非公有经济控制单位合同制工人(含营业员、服务员)、非公有经济控制单位临时工、从事农业生产人员、从事渔业生产人员、从事牧业生产人员、其他农牧渔民、军人、武警、学生、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其他人员。 2、“新社会阶层类型”是指民营科技企业技术人员、创业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管理人员、个体劳动者、私营业主、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 3、开始时间:写此岗位开始的时间。 4、一线情况:有级别的实职领导不填。有级别的非领导岗位的工作人员及普通工作人员均填机关一线。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②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③CFU为菌落形成单位。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2。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 实施单位 1、跨区域饮用水供水单位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 2、其他饮用水供水单位均由辖区卫生局负责实施。 审批条件 (一)新办卫生许可证 1、饮用水供水单位选址、设计、流程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和水源等必 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 水设施卫生规范》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制水过程中 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2、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4、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净水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等,所使用的各类水处理剂、消 毒药械、管材管件和水处理器等涉水产品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5、各类场所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 6、设有完善的水质检验机构,检验设备及项目能达到国家卫生要求; 7、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现场核实达标85咐上,关键项目合格)。 (二)延续卫生许可证 1、需要延续卫生许可的,应当在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的,原卫生许可证失效;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三)变更卫生许可证 已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因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名称、许可项目、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情 形而必须办理变更卫生许可证手续。 1、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改变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称改变的,供水地址变迁的,按新办卫生许可办理; 2、变更许可项目的,如涉及新、改、扩建的,应先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 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3、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 手续,获得企业名称核准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 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4、单位地址、名称变更的,须有当地派出所证明或有相应的地址变更文件;变更后卫生 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新办集中式和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1、申请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 (1)〈〈湖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与〈〈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水厂净水、消毒等设施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和水源卫生评价、卫生防护设施图及生产过程

相关采集表填表说明和指标解释贫困户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和指标解释【模板】

附件9 相关采集表填表说明和指标解释 贫困户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和指标解释 一、填表说明 1.本表包括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致贫原因、收入情况、生产生活条件,以及帮扶责任人信息等六个部分。 填表人、联系电话、户主签字、填表日期等内容为纸质版采集表归档使用,不录入系统。 2.指标类型及填写说明 (1)字符型:填写数字或汉字,如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证件号码等。 (2)数值型:需填写数字,如务工时间、工资性收入等。 (3)选择项:需要勾选,如识别标准、贫困户属性等。 (4)是否项:需填写“是”或“否”,如饮水是否安全、是否通生产用电等。 3.有些指标,如是否独生子女户、是否双女户为部分省(区)选填指标,不需要的可以不采集,省里可以在纸质版采集时将该项内容剔除。 4.除选填项(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外,其他指标项不得为空。如没有外出务工的贫困人口,“务工时间”填“0”。 二、指标解释 (一)基本信息 1.联系电话(字符型) 一般为户主电话号码,也可以填写能够联系该户主的家庭成员、亲戚、邻居、村负责人电话。若为固定电话,需填写区号。 2.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字符型) 是指贫困户用于存取各类到户补贴资金所使用的具体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3.A23识别标准(选择项)

指贫困户所属范围,包括国家标准、省定标准和市定标准。国家农村扶贫标准是指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扶贫标准。省、市级农村扶贫标准是指某些省根据自身财力和农村低保标准,自行确定的省、市级农村扶贫标准。本指标由省级统一填报口径,由登记员填报。执行国家农村扶贫标准的省,登记员填写国家农村扶贫标准;执行省级农村扶贫标准的省,登记员填写省级农村扶贫标准。 4.A24贫困户属性(选择项) 包括一般贫困户、低保贫困户、特困供养贫困户。 “一般贫困户”是指狭义的贫困户,指家庭有劳动能力,且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贫困识别标准的农户。 “低保贫困户”是指享受了国家低保待遇,家庭人均纯收入仍低于国家贫困识别标准的农户。低保贫困户享受国家低保和扶贫双重待遇。 “特困供养户”是指享受了国家特困供养待遇,家庭人均纯收入仍低于国家贫困识别标准的农户,特困供养贫困户享受国家特困供养和扶贫双重待遇。特困供养贫困户一般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户。 5.A25是否军烈属(是否项) 包括军属和军烈属。军属指指现役军人的直系血亲、配偶和依靠现役军人生活的16岁以下的弟妹,或军人自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军烈属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简称,在役军人因公牺牲,其家属称军烈属。 (二)家庭成员信息 1.A1姓名(字符型) 填写家庭成员的姓名,以本人身份证登记的名字为准,如无身份证,则以户口薄上登记的名字为准。 家庭成员是指居住在同一住宅内,常住或者与户主共享开支或收入的成员。包括由本家庭供养的在外学生、未分家农村外出从业人员或随迁家属、轮流居住的老人、因探亲访友等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及释义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及释义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释义 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②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③CFU为菌落形成单位。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

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书

生活饮用水卫生行 政许可 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年月日 烟台市卫生局制 1、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2、本申请书由申请者填写后交烟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3、本书内容必须A4纸打印(图纸除外),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 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4、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5、所有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 公章。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6、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填写完毕后送交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程序办结 相关手续后,一份由实施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留存,一份申报单位存档备查。 申请表封面右上角受理编号申请单位不填写。 前置条件: 1、供水设施、场地、水处理工艺流程等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卫生标准的要求; 2、水质检验符合卫生要求;

3、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取得有效的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患者均已调离原工作岗位; 4、有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清洗消毒制度、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制度、水质检测制度、索证制度等),有水污染应急预案; 6、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具备水质检测能力。 7、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新、改、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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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检测方法及相关标准解读

生活饮用水检测方法及相关标准解读 标准解读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2006年底卫生部正式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包括两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和法定的行为规范。法定的量的限值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相比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06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指标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1.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2.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3.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4.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5.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6.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7.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非贫困村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和指标解释

《非贫困村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和 指标解释 一、填表说明 1.本表包括基本情况、发展现状、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和脱贫责任组等五个部分。 填表人、审核人、填表日期等内容为纸质版采集表归入村档使用,不录入系统。 2.指标类型及填写说明 (1)字符型:填写数字或汉字,如村负责人、职务、村办公电话等。 (2)数值型:需填写数值,如总户数、总人口数等。 二、指标解释 (一)基本情况 省(区、市)地(市、州)县(市、区、旗)乡(镇、街道)行政村 1.村负责人(字符型) 填写村党支部书记姓名(村党支部书记空缺时填写村委会主任姓名)。 2.职务级别(字符型) 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科员级/办事员

级/未定职 3.村办公电话(字符型) 填写村委会固定办公电话号码或村负责人移动电话号码。 4.发展方向属性(单选)(字符型) 填写中心村镇、过渡村、一般村。 中心村镇:指具有较好发展基础和条件,具备较大集聚发展潜力。未来五年将作为着重提升整体功能和水平,建设成与城镇协同发展的现代化村庄。 过渡村:指发展基础和条件较差,扶贫开发难度大、成本高,难以在原地实现扶贫开发目标,未来五年趋于调整、撤并和拟整体搬迁的村。 一般村:指中心村和过渡村之外的村庄。 5.地形地貌属性(单选)(字符型) 填写山区村镇、丘陵村镇、平坝村镇。 6.中共党员人数(个)(数值型) 是指该村中共党员数量,包括贫困人口和非贫困人口。 7.大学生村官人数(个)(数值型) 是指该行政村,大学生村官数量。 8.A1 自然村(村民小组)数(个)(数值型) 是指行政村中自然村的个数。 9.A2 总户数(户)(数值型) 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行政村内的农户,户口不在本地,但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标准样本电子版本.doc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填写说明 1、填写时要用签字笔或钢笔,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 以“无”字填写。 2、“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申请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 3、申报资料交原件复核,留复印件存档,复印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申报材料 必须用 A4 纸填写、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 4、受委托办理的需出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原件(或企业证 明公函)、《委托书》(收回存档)、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存档)。

申请单位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 单位地址电话 供管水人数供水区域 竣工验收认可书号原卫生许可证号 供水人口数(万人)日供水能力(万吨) 申请许可类别初申请□复核□延续□ 申请许可项目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 □湖泊□水库□窑水□其他□水源类型1、地面水:江河 2、地下水:浅层□深层□泉水□其他□ 水源卫生 有□,无□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 防护标志 水质净化处理: 1、混凝沉淀□2、过滤□ 3、消毒□4、深度处理□ 5、特殊处理□ 处理消毒消毒方式: 1、液氯□2、漂白粉□ 3、二氧化氯 4、□其他□ 方式加药方式: 1、机械加药□2、人工定期加药□3、人工不定期加药□ 水质检测是否定期检测:是□、否□; 结果检测指标:合格□不合格□,不合格指标: 重要制水设备 (附照片) 申请单位请提交以下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验原件); 3、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平面布置图、功能分区图及供水的管线图等; 4、新、改、扩《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设计竣工验收认可书》或者合格的《现场勘验预约审查意见表》 5、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近期水质检验合格报告; 6、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清洗、消毒、保洁制度等)(大队制定有模板) 7、所选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各 1 份) 8、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9、检验室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10、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11、卫生管理机构及兼职人员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备注:新办证和延续请提交1-11 所有材料,若新办需水厂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复核需提交1、 5、 8、10及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原件。

党 员 信 息 采 集 表 指 标 解 释

党员信息采集表指标解释 1、表格中所有空格都为必填项,否则无法输入系统。 2、入学时间:填写最高学历入学时间。 3、学历、学位、毕业时间: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填写。学历、学位以现已取得的为准,未持有证书的不统计。学位需注明为何学位,如农学学士、医学学士等。 4、工作岗位开始时间:指现工作岗位的开始时间,同一岗位填写最早时间。 5、工作岗位: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填写。0在岗职工:01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02企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公有经济控制单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经济控制单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03公勤人员:公有经济控制单位工勤人员、非公有经济控制单位工勤人员。1农牧渔民:11农牧渔业生产人员(从事农业生产人员、从事牧业生产人员、从事渔业生产人员)12其他农牧渔民(民办老师、乡村医生、务工经商人员、其他农牧民渔民)2军人、武警:21军人,22武警。3学生:31博士研究生、32硕士研究生、33本科学生、34专科学生、35中专学生、36技术学生、37高中学生;4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401城镇个体劳动者、402乡镇个体劳动者、403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员、404乡镇个体工商户雇员。5离退休人员:501离休人员、502退休人员、503退职人员、504内部退养职工。6其他人员::601自由职业人员、602社区居委会干部、603下岗职工、604未就业的转业(退伍)军人、605未就业的毕业

学生、 606出国(境)逾期未归人员、607已离职但党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608其他无业人员、609其他人员。 6、一线情况:一线系指本单位中层(含中层)以下的人员。 1企业生产第一线2农村生产第一线3教学第一线4科研第一线5机关第一线中层以下(不含中层)的工作人员。 7、加入中共组织类型:一般填写“新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团员推优”,特殊时期入党,无预备期的填写“直接批准为中共正式党员”,以下几个阶段存在这种情况: 1928年6月18日至1945年4月22日入党的;1969年4月1日至1977年8月11日入党的; 8、进入支部日期、进入支部类型:根据个人实际填写如果是在本支部新发展的,进入支部日期=加入中共组织日期,进入支部类型填写“新入党”。其它的必须如实填写,且需要注明,是否团员推优,其他组织推荐、特殊情况下批准。进入党支部类型,必须填写是新加入,或是转入,转入需注明从何转入。

贫困户信息采集表填表说明和指标解释

相关采集表填表说明和指标解释 一、填表说明 1.本表包括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致贫原因、收入情况、生产生活条件,以及帮扶责任人信息等六个部分。 填表人、联系电话、户主签字、填表日期等内容为纸质版采集表归档使用,不录入系统。 2.指标类型及填写说明 (1)字符型:填写数字或汉字,如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证件号码等。 (2)数值型:需填写数字,如务工时间、工资性收入等。 (3)选择项:需要勾选,如识别标准、贫困户属性等。 (4)是否项:需填写“是”或“否”,如饮水是否安全、是否通生产用电等。 3.有些指标,如是否独生子女户、是否双女户为部分省(区)选填指标,不需要的可以不采集,省里可以在纸质版采集时将该项内容剔除。 4.除选填项外,其他指标项不得为空。如没有外出务工的贫困人口,“务工时间”填“0”。 二、指标解释 (一)基本信息 1.联系电话(字符型) 一般为户主电话号码,也可以填写能够联系该户主的家庭成员、亲戚、邻居、村负责人电话。若为固定电话,需填写区号。 2.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字符型) 是指贫困户用于存取各类到户补贴资金所使用的具体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3.A23识别标准(选择项) 指贫困户所属范围,包括国家标准、省定标准和市定标准。国家农村扶贫标准是指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扶贫标准。省、市级农村扶贫标准是指某些省根据自身财力和农村低保标准,自行确定的省、市级农村扶贫标准。本指标由省级统一填报口径,由登记员填报。执行国家农村扶贫标准的省,登记员填写国家农村扶贫标准;执行省级农村扶贫标准的省,登记员填写省级农村扶贫标准。

4.A24贫困户属性(选择项) 包括一般贫困户、低保贫困户、特困供养贫困户。 “一般贫困户”是指狭义的贫困户,指家庭有劳动能力,且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贫困识别标准的农户。 “低保贫困户”是指享受了国家低保待遇,家庭人均纯收入仍低于国家贫困识别标准的农户。低保贫困户享受国家低保和扶贫双重待遇。 “特困供养户”是指享受了国家特困供养待遇,家庭人均纯收入仍低于国家贫困识别标准的农户,特困供养贫困户享受国家特困供养和扶贫双重待遇。特困供养贫困户一般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户。 5.A25是否军烈属(是否项) 包括军属和军烈属。军属指现役军人的直系血亲、配偶和依靠现役军人生活的16岁以下的弟妹,或军人自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军烈属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简称,在役军人因公牺牲,其家属称军烈属。 (二)家庭成员信息 1.A1姓名(字符型) 填写家庭成员的姓名,以本人身份证登记的名字为准,如无身份证,则以户口薄上登记的名字为准。 家庭成员是指居住在同一住宅内,常住或者与户主共享开支或收入的成员。包括由本家庭供养的在外学生、未分家农村外出从业人员或随迁家属、轮流居住的老人、因探亲访友等原因临时外出人员;不包括不再供养的在外学生、已分家子女、出嫁人员、挂靠人员或寄宿者、帮工、已应征入伍者。 2.A2性别(字符型) 填写“男”、“女”。 3.A3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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