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闽质监标〔2008〕4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地方标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切实可行。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编制和下达地方标准项目制修订计划,组织制定、批准发布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实施,对本省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本省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以及标准化组织积极承担或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对符合《福建省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主导制定单位予以一定经费资助。

第二章制定范围

第十条在本省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中,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统一规范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福建省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

强制性地方标准主要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目标,其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

(一)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三)产品及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限量和环境质量要求;

(五)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六)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

(七)维护本省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福建省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十二条强制性地方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

第十三条推荐性地方标准是自愿采用的标准。

推荐性地方标准被法规、规章引用的,具有法定的强制效力。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

(三)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要求;

(四)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

第三章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在提出地方标准项目申请时,应写明标准立项的目的、意义及制定标准的必要性、标准的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对于强制性地方标准项目,还应说明设置强制性条款的理由和标准所涉及产品名称。

公民或组织均可以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地方标准项目的书面建议。

第十六条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项目草案或项目提纲;

(二)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七条福建省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每年分两次申报,截止日期分别为2月15日和8月15日。

第十八条制定地方标准项目立项前应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申报项目经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后,在其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e3233661.html,)公布15日。

第十九条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书面论证意见。

专家论证会可以根据情况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用户、消费者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

(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

(五)与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不紧密的。

第二十一条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立项审查、社会公示或者专家论证会的意见,确定福建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编制福建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

福建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应确定标准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性质、计划起止时间、制定或修订、主管部门(或归口部门)、主要起草单位。

第二十二条标准制定项目应按立项计划下达的时间完成。未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应当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仍未完成的,终止项目。

终止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重新申请立项。

第二十三条福建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下列调整:

(一)本省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重大项目,可以建立快速通道,随时申报随时立项;

(二)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终止;

(三)无法完成的项目,由起草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申请,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或者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终止项目;

(四)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原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四章标准起草

第二十四条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并对其质量及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二十五条地方标准起草组人员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批准立项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

(二)督促标准起草组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三)落实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组织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

(五)延长标准制定时间或者终止项目的,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后实施;

(六)其他应当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

(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

(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五)符合WTO/TBT相关原则要求;

(六)标准编写应当符合GB/T 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七)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地方标准起草组应当按照标准起草计划完成标准草案和标准编制说明,并经起草单位审查通过后,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制定标准的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对地方标准的修订,还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对比情况。

(三)主要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说明采标程度,以及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六)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七)设置强制性条款的理由;

(八)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及设立实施过渡期的理由;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政策需要和该标准涉及的产品的技术改造难度等因素提出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

(九)其它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方的意见。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

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在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e3233661.html,)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

第三十一条标准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和书面等形式,听取有关部门、企业、技术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意见。

涉及重大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会议,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书面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并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

第三十四条地方标准送审稿经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行业管理部门统一报送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

有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应由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签署意见。

第三十五条报送标准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审查的公文;

(二)省直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三)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

(四)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五)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六)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电子文本;

(七)意见汇总处理表;

(八)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各一份;

(九)技术指标试验验证报告一份;

(十)主要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的文本。

第五章标准审查

第三十六条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

经初步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标准起草单位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修改。

第三十七条地方标准的审查原则上采用会议审查形式。

第三十八条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确定专家人选,组成地方标准审查组。审查组专家人数原则不少于7人。

审查组一般由行业管理部门、主要生产企业、检测单位、科研院所、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行政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审查组专家参加审查,确有需要时,应经批准同意。

第三十九条地方标准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性;

(二)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三)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强制性条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文本编写的规范性;

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度

公司标准化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标准化工作是公司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和准则,做好标准化工作,对于推动公司技术进步,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增强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2 公司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承担上级标准的制定、修订;在公司内部建立完整的标准化体系,切实加强标准化管理;公司应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各个领域,充分发挥标准化系统效应。 1.3 公司成立标准化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标准化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标准化工作在技术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由产品开发部门归口管理,日常标准化工作由产品开发部门工艺研究所负责,管理标准由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2 公司标准化工作的主要职能 2.1 贯彻执行上级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2.2 贯彻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 2.3 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任务,参加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讨论审定会议,对标准草案及时提出意见。 2.4 制定和修订企业标准。 2.5 进行企业新产品设计和老产品改进设计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参加产品鉴定会议,发表标准化审查报告。进行定型后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2.6 负责对各部门、分厂(分公司)标准化工作业务指导,督促兼职标准化员做好对工艺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工作,提供有关标准化资料。 2.7 负责有关标准的宣贯和有关标准化知识的讲座。 3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要求 3.1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每月做好标准化工作实施计划的制定和总结,做好标准化工作的年度总结。

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西宁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和地名档案的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名解释)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村、集镇、路、街、巷等名称; (二)门牌号、建筑物; (三)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场、林地等名称; (四)工业区、开发区、林场、牧场、矿山等名称; (五)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公共场所、文化设施名称; (六)居民地(小区、花园、城、苑等)名称; (七)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水库、堤坝、灌渠等水利、市政设施名称; (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管理原则)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征求群众意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地名工作规划; (三)负责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核、承办以及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负责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和管理; (六)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七)编辑出版地名资料和地名工具图书; (八)依照本办法监督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第二章地名的申报和许可 第七条(地名许可管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民地标〔2006〕1号 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路基路面)

目录1 总则 1.1 目的和范围 1.2 编制依据 1.3 章节划分 路基篇2 路基工程施工准备 2.1 一般规定 2.2 技术准备 2.3 作业条件 2.4 安全文明施工 3 一般路基施工 3.1 一般规定 3.2 挖方路基 3.3 填方路基 3.4 雨季施工 3.5 安全文明施工 4 路基排水 4.1 一般规定 4.2 边沟、排水沟、截水沟 4.3 跌水、急流槽 5 特殊路基处理 5.1 一般规定 5.2 盲沟、渗沟施工 5.3 软土地基处理 5.4 河、塘、湖(库)、海地区路基施工 5.5 滑坡地段路基施工 5.6 安全文明施工 6 路基防护 6.1 一般规定 6.2 浆砌片(块)石或溷凝土预製块防护 6.3 护面牆防护 6.4 路基生态防护 7 挡土牆 7.1 一般要求 7.2 施工工序 7.3 施工要点 7.4 质量控制

8 预应力锚索(杆) 8.1 一般规定 8.2 施工工序 8.3 施工要点 8.4 质量控制 8.5 锚索(杆、地梁)框架 8.6 锚索(杆)检测 9 涵洞、通道 9.1 一般规定 9.2 圆管涵 9.3 盖板涵 9.4 箱涵、通道 9.5 倒虹吸 10 路基整修与路槽交接 10.1 路堤整修 10.2 路堑整修 10.3 路槽移交 11 路基监测与观测 11.1 一般规定 11.2 软基工程观测 11.3 路堑边坡或滑坡监测 11.4 高路堤稳定和沉降观测 12 取、弃土场的整治 12.1 取土场 12.2 弃土场 12.3 安全文明施工 路面篇13 路面工程施工准备 13.1 一般规定 13.2 技术准备 13.3 机具准备 13.4 材料准备 13.5 路基核验 14 碎石的开採与生产 14.1 料场作业 14.2 片石的开採 14.3 碎石的生产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7全文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7全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17全文》是有达内考试网为你整理收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三条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四条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二章企业标准的制定 第五条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企业标准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标准; (四)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标准;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第七条制定企业标准的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七)本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八条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九条审查企业标准时,根据需要,可邀请企业外有关人员参加。

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标准DB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xxx-201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Jxxxx-201X 福建省钢筋套筒 灌浆连接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out sleeve splicing of rebars of Fujian (征求意见稿) 201x-xx-xx 发布 201x-xx-xx 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福建省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out sleeve splicing of rebarsof Fujian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13-XXX-201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xxxx-201X 组织单位:厦门市建设局 主编单位: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1X年XX月XX日 2017年福州

前言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6年第三批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闽建办科[2016]3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共7章,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材料; 4 接头性能和型式检验;5设计规定;6制作与施工;7 检验与验收。 本规程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给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设计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和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62号,邮编:361004)以供日后修订时参考。 组织单位:厦门市建设局 主编单位: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北京思达建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交三航(厦门)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如何做到标准化管理工作

企业如何做到标准化管理工作 一、企业标准化管理的内涵和特征 企业标准化就是以企业获得最佳秩序和最佳效益为目标。它将生 产工作的方式和方法形成科学规范具体的规程和准则,从而使工作 变得更为规范化、常规化和程序化。 企业标准化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基础和支柱,是企业基本的管 理职能、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它具有四个明显的特性:一是功能 上的监控性;二是状态上的稳定性;三是时间上的先行性;四是空间上的基础性。 二、企业标准化管理的意义 企业标准化管理是现代化企业卓有成效的科学管理方法。对于提 升企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凝聚力、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 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1.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现代化管理和科学 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经济效益必不可少的 基础手段和基础工作。现代企业的生产是建立在先进技术、科学分 工和广泛协作基础上的,任何一个流程、环节都离不开标准化,无 论是企业新产品开发、生产流程再造,还是生产工艺创新,从研制 到鉴定都需要标准把关,只有符合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 才能正常生产,在市场上得到推广和应用,才能使企业获得最佳的 经营业绩和最大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是企业联系各职能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企 业的生产、经营、技术和质量等各职能部门、各环节之间关系错综 复杂,既存在内在的联系又有不同分工,只有通过各种标准来制衡、 约束彼此,才能使企业整个运营过程按照客观科学的规律运行,从

而在管理中防止权利不明、责任不清、人浮于事的现象发生,提高 管理效率,降低成本消耗,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3.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是提高和稳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保证。企业的质量管理离不开标准,如果没有先进的、合理的、科学的标 准,那么就谈不上有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全面质量管理所强调的 是企业全员、全过程的管理,它是以标准化为基础。 三、企业标准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两张皮”。当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已经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ISO14001环境保护、SA8000社会责任等体系认证。与此同时企业也建立健全了数量众多、内容 齐全的与标准化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在企业的实际运营中,与 标准化管理相关的管理制度,有的并没有真正“落实到管理上,体 现在实践中”,只是每年在汇报总结或者外部审核时才抛头露面, 平时基本束之高阁。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1986-1-2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适用)

本标准。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15796 企业标准体系 GB/T 15497 企业标准体系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 GB/T 19273 企业标准体系 3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与任务 3.1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要求 技术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评价与改进 3.1.1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每个企业的生产都与外部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 并存在絮叨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约束条件, 而在企业内部各部门、 各环节之间又存在一 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有机整体, 所有这些外部约束和内部依存制约关系, 只有通过制定和 实施一整套标准(包括偶国家、行业、企业的技术标准、企业管理标准、及企业工作标准) 才能实现企业与外部环境协调和内部的协调, 从而建立起最佳生产经营秩序。 通过制定企业 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使企业科学化、有序化、规范化,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因此企业标准 化是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有效方法。 3.2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 3.2.1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322建立并实施企业标准体系。 3.2.3实施技术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强制标准坚决贯彻实施, 推荐性 标准一经采用应严格贯彻执行。 3.2.4企业的服务、运行、和物资采购、营销、设备、财务等工作应尽快纳入标准化轨道, 制定出积 极、可靠、有效的企业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并贯彻实施。 3.2.5应根据经营需要和企业标准体系提出的制修订标准项目做好规划和计划, 列出标准项 目名称。主要内容说明,工作进度、要求及负责起草的单位等。 326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有计划和措施。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与任务、 人员素质与职责、企业标准化规划与 计划的管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管理、企业标准体系总要求、 贯彻实施各级标准管理、标准 实施监督、检查的管理、标准及标准化信息资料的管理、 际标准工作的管理、企业标准化成果给管理等规定。 企业标准化人员培训管理、采用国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八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第九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以国家公布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作为统一规范。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附设的图形文字,不得影响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采购根据地方政府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参与竞标的企业,应当提供其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授权的专门检测地名标牌产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

附件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现场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二方面内容,对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动态考核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结合日常监督实施动态考核,采用评分制,由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评分标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第六条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分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达标工地和不达标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综合评分达到85分的工地。 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综合评分达到70分的工地。 不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差,综合评分未达到70分的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选,达标工地、不达标工地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且不得低于取费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编制措施项目预算书做为协议附件,约定按进度完成量支付方式,确保费用落实到实体。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

福建地方标准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161-2002━━━━━━━━━━━━━━━━━━━━━━━━━━━━━━━━━━━━━━━ ?????????? 文书档案目录数据交换格式与著录细则 ?????????????????? ????????? ?? 2002-01-25发布2002-03-01实施 ━━━━━━━━━━━━━━━━━━━━━━━━━━━━━━━━━━━━━━━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5/T161-2002 前言 本标准是建设我省档案信息资源库的基础之一。为了规范我省文书档案目录数据库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文书档案目录数据库分为案卷和文件两个层次,但案卷级有所省略,并要求案卷级和文件级一体化著录,这既考虑到传统档案,又兼顾到今后立卷改革的方向。 本标准是根据GB/T3792.1-1983《文献著录总则》、DA/T18—1999《档案著录规则》的原则,结合我省建国后文书档案的特点制定的。本标准基本上遵循了DA/T18-1999规定的档案著录项目和著录格式。本标准具有以下特点:规定了文书档案案卷级和文件级目录数据库的基本结构、著录项目与交换格式;对著录规则和著录格式进行必要的细化;规定了档案著录与计算机档案目录数据库之间的联系;规定了文书档案案卷级目录数据库与文件级目录数据库之间的联系。 本标准在编写格式上采用GB/T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本标准从2002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本标准由福建省档案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档案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虹黄建峰。

福建省服务区标准化设计指南

福建省高速公路服务设施标准化设计指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前言 (3) 1、总则 (3) 1.1 服务区的组成.....................................................................................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服务区的选址 (4) 1.3 服务区的用地 (7) 1.4 服务区的布置 (7) 2 车辆服务设施 (8) 2.1服务区进出匝道 (8) 2.2 停车广场 (8) 2.3 加油(加气)站 (9) 2.4 汽车维修设施 (10) 2.5 加水设施 (10) 2.6 服务区道路 (10) 2.6 交通导向标志、信息告示牌 (11) 3 人员服务功能 (13) 3.1 公共卫生间 (13) 3.2 餐饮设施 (14) 3.3 购物设施 (15) 3.4 管理用房 (15) 3.5 员工宿舍 (16) 3.6 休闲设施 (16) 3.7 信息通讯 (17) 3.8 客房设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3.9 银行服务(列入拓展).....................................................................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0 医疗救护(建议取消)...................................................................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附属设施 (18) 4.1 辅助设备用房 (18) 4.2 场区安保设施 (18) 4.3 场区照明设施 (18) 4.4 给排水设施 (19) 4.5 垃圾处理设施 (20) 4.6 废气处理设施 (20) 5 拓展设施 (20) 6 服务区总平设计 (21) 7 服务设施设计 (22) 7 路面设计 (23) 8 绿化设计 (23) 9 附则 (25) 附录 (26) 附录A1 服务区用地指标基准值(hm2/处)........................................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A2 服务区用地指标调整系数......................................................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A3 停车区用地指标基准值(hm2/处)........................................ 错误!未定义书签。

企业标准管理办法

1 目的 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企业标准化管理。 2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企业标准化管理职能,企业标准体系的组成,企业标准的制定,技术标准的管理以及企业标准编号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标准化管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3.1 TB/T 2002-2004 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标准化审查 3.2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4 术语和定义 4.1 标准 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4.2 标准化 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活动。4.3 企业标准体系 企业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科学的有机整体。 4.4 企业标准体系表 企业标准体系的标准按一定形式排列起来的图表。 4.5 技术标准 对企业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4.6 管理标准(制度) 对企业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包括管理制度(统称管理标准)。 4.7 工作标准 对企业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4.8 职能标准 在技术管理、工作标准中,为实现相同或相近的功能,而制定的系列标准的总和。 4.9 个性标准 在各职能标准中,为实现各种技术、管理、工作的功能,而制定的各个特性标准。

5 企业标准化组织机构 5.1 公司标准化组织机构图见附录A。 5.2 公司标准化工作决策机构是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公司技术标准化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副总工程师担任,委员分别由有关部室主要领导担任。 5.3 企业标准的审查机构是技术标准化委员会领导下的三个标准审查组即技术标准审查组、管理标准审查组和工作标准审查组。其分别由信息科技部、规划发展部和人力资源部的技术、管理和标准化方面人员组成,负责企业标准报批前的审定。 5.4 企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是信息科技部,负责统一管理企业标准化业务,并负责技术标准的工作。5.5 规划发展部负责管理标准的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作标准的工作。 5.6 其余各部室和车间设兼职标准化员,负责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6 企业标准化组织机构职责 6.1 技术标准化委员会职责 a) 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制定公司的标准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b) 组织编制和实施公司的技术标准化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 c) 组织制订、修订并经批准发布公司的企业标准; d) 会同公司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重大标准的实施,组织实施国内外各类标准; e) 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f) 讨论企业标准化重大事项,提出标准化奖惩意见; g)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任务。 6.2 信息科技部职责 a) 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编制公司技术标准化工作计划; b) 组织制订、修订企业技术标准; c) 编制和完善企业技术标准体系表; d) 组织实施国内外各类标准; e) 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f) 参与研制新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做好标准化审查; g) 负责收集、订购、发放国内外标准; h) 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技术标准资料和标准图样,建立电子目录,负责厂内标准资料和标准图样的查询服务。

福建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桥梁)

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及适用范围 1.2 编制依据 1.3 章节划分 2 施工准备 2.1 一般规定 2.2 技术准备 2.3 机具准备 2.4 材料准备 2.5 作业条件 3 桥梁基础 3.1 钻孔灌注桩 3.2 挖孔灌注桩 3.3 明挖基础 3.4 承台 4 下部构造 4.1 墩柱、盖梁 4.2 桥台 4.3 高墩 5 上部构造 5.1 预制梁施工 5.2 预制梁安装 5.3 支架式现浇 5.4 悬臂式现浇 5.5 桥面铺装 5.6 护栏 5.7 伸缩缝 5.8 搭板和锥坡 附录A 桥梁基础施工图片 附录B 桥梁下部构造施工图片 附录C 桥梁上部构造施工图片 参考文献

1 总则 1.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1 为规范高速公路桥梁工程施工,克服质量通病,提高管理水平,保证施工质量,编制本指南。 1.1.2 本书适用于福建省所有新建、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含连接线)桥梁工程施工管理。 1.2 编制依据 1.2.1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及交通运输部等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与桥梁工程相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和指南。 1.2.2 福建省颁布施行的有关施工管理的文件规定。 1.2.3 行业内通行的先进施工工艺和管理办法。 1.3 章节划分 本指南共5 章,分为总则、施工准备、桥梁基础、下部构造、上部构造。 (1)桥梁基础分为钻孔灌注桩、挖孔灌注桩、明挖基础、承台4 节。 (2)下部构造分为墩柱、盖梁和桥台、高墩3 节。 (3)上部构造分为预制梁施工、预制梁安装、支架式现浇、悬臂式现浇、桥面铺装、护栏、伸缩缝、搭板和锥坡共8 节。

2 施工准备 2.1 一般规定 2.1.1 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和施工中的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保证工程质量。 2.1.2每道施工工序应严格实行检验制度,每道工序应经检验合格、资料签证完整后,方能进人下道施工工序。 2.1.3 应积极推广使用经过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 2.1.4 应节约用地,少占用农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2.1.5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对陆上和水上交通的影响,特别是应保证主航道和陆上主要交通干线不得中断。 2.1.6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成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小组,针对各工序特点,进行安全交底,坚持每天班前安全讲话制,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提醒、警告。 2.1.7桥梁工程交工前,应及时对临时辅助设施、临时用地和弃土等进行处理,做到工完场清。 2.2 技术准备 2.2.1 在开工前,应组织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审图和现场核对,对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请设计单位解决,并做好设计技术交底。 2.2.2 承包人接桩后,应在14 天内完成导线复测、水准点复测、原地面复测和加密测量工作,并做好各桩点的保护措施,直到工程竣工。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班组标准化管理办法参考文本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班组标准化管理办法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班组标准化管理办法 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 团公司)系统班组建设和管理,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综合素 质较高的班组群体,提高班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提高 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班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工作任 务,实现共同的工作目标,按照统一指挥、分工明确、相 互配合的原则,由一定数量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条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企业各项工作的基础和落脚点,是三个文明(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第一线,加强班组标准化管理是集团公司系统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班组标准化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做到安全管理规范化,生产管理精细化,综合管理简易化,职工培养个性化,业绩考核指标化,全面推行标准化作业,努力培养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实现社会、企业、员工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班组标准化管理目标 (一)遵纪守法: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纪、厂规,无职工受到刑事拘留及以上处罚和党纪、政纪、团纪处分,无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 (二)安全生产:职工控制差错,班组控制未遂和异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word版本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民行发[199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委员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地名管理条例》,推进我国地名标准化进程,不断提高地名管理水平,我部制定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条例》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的任务是:依据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

方针、政策和法规,通过地名管理的各项行政职能和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交往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全国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审定并组织编纂全国性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指导、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管理地名标志和地名档案;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第八条地名的命名除应遵循《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企业标准体系建立以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标准化方针、目标、标准化管理机构以及职责、企业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检查,标准化信息、培训、标准化规划、计划,自我评价和管理评审的要求,以及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016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GB/T 13017 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GB/T 15496 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GB/T 15497 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 GB/T 15498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GB/T 19273 企业标准体系评价与改进 GB/T 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GB/T 28001-2004 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GSSY/A-2015《质量管理手册》 GSSY/G16-1《内部审核管理制度》 GSSY/B2015《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GSSY/G01-08《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3.术语和定义 GB/T 154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15496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标准化 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注1:上述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 注2: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了其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技术壁垒,并便利技术合作。 3.2企业标准化 为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注1:上述活动尤其要包括建立和实施企业标准体系,制定、发布企业标准和贯彻实施各级标准的过程。 注2:标准化的显著好处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使企业获得更大的成功。 3.3体系(系统) 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 [GB/T 19000--2000,定义3.2.1] 注:系统可以指整个实体。系统的组件也可能是一个系统,此组件可称为子系统。 3.4标准体系 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 3.5标准体系表 一定范围内的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排列起来的图表。 注:标准体系表用以表达标准体系的构思、设想、整体规划,是表达标准体系概念的模型。 3.6企业标准体系 企业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 3.7企业标准体系表 企业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按一定形式排列起来的图表。 注:企业标准体系表应包括标准体系结构图和标准体系明细表,是表达企业标准体系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