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安全隐患事故处理原则

市政公用工程安全隐患事故处理原则
市政公用工程安全隐患事故处理原则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市政公用工程安全隐患事

故处理原则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0250市政公用工程安全隐患事故处理原

Principles for Handling Hidden Accidents of Municipal Public Work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安全隐患是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市政公用工程的安全隐患大致集中在火灾、中毒和窒息、坍塌、滑坡、触电、坠落、机械伤害、公路车辆伤害八大类。

一、对安全隐患的处理原则

项目部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安全设施、过程和行为进行控制,确保不合格设施不使用,不合格过程不通过,不安全行为不放过。(三不放过原则)

二、对事故处理原则

1.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2.迅速控制事态,及时控制造成事故的危险源,防止事

故的继续扩展。

3.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现场恢复。

4.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

5.安全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过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2K320143掌握市政公用工程安全隐患与事故处理程序

一、安全隐患处理

(一)处理方式

1.停止使用、封存;

2.指定专人进行整改;

3,进行返工以达到规定要求;

4.对有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或处罚;

5.对不安全生产的过程重新组织。

(二)对处理结果的验证

二、事故处理程序

1.生产事故发生后,一般事故由企业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重大事故按事故处理条线向有关部门报告:

(1)发生人身伤亡(重伤以上)的生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事故报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妥善保留事故现场,如确因抢救人员需搬动其他物体时应做好拍照(摄录像)或划出标志符号,待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事故调查组作出明确撤消意见后才能改变。

4.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组织人员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伤亡者的善后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尽可能提供一切方便。

5.重大事故调查完毕后,制订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加以实施。事故处理报告书在调查工作结束10日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6.工伤人员的治疗、复工与伤残等级的鉴定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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