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想国读后感-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治理想国读后感-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治理想国读后感-西方法律思想史

论法治理想的东西差异

——从孔孟与苏格拉底的对话开始

说到当今法制现状,为什么法制难以推行,为什么法治观念不入人心,为什么办事托关系更有效?这是自从我们进入法学院伊始就萦绕在心的问题。

想解开这个疑团,必须首先从中国法制之“法源”出发,再结合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这门课程的契机,探究中西法律文化中对于法治理念的区别,进而理清为何法律为现实排拒。

本学期,我共查阅了《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论语译注》、《孟子译注》、《理想国》等书,通过初步学习笔者认为,想要回答上述问题,必须尝试探求中西法文化理念的共通之处。在此最终将法治理念化约为四种价值,它们是:

●自尊自主的人文生活

●理性规范的社会合作

●亲和可敬的司法正义

●有效节制的政府权力

因此,不管西方的法哲学家们在法治理念上运用了多少千奇百怪的术语和推理,他们在这四种价值上与孔孟思想的对话是共鸣的。概括地说,双方理念终极价值的“同”,使我们相信中华可以像法治认同;双方文化意识之“异”,使我们相信诉求的过程必然存异;而现代西方法治实践成就的相对较“高”,使我们相信中华民族在现代文明挑战下应该虚心学习西方法治。

孔孟立言法治

《孟子·尽心》里: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到此,我们的结论可能是:孟子认为应当尊重司法,舜即使做了国君,仍旧应当让司法独立运作,不得干涉皋陶的职权。但儒家哲学重视人伦的思想显然不在于此: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

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如此看来,孟子认为“孝”是至高的价值。“百善孝为先”,而且“人之行莫大于孝”,所以在守法与尽孝两难的时候,中国人的终极选择,应当是尽孝,而不是守法。在《论语·子路》篇里也说: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从此以后,汉律、唐律、清律乃至台湾现行法律,都存在着基于伦理原则而亲属相容隐的条文,不能不说是受到孔孟学说和中国传统社会特质的影响。

然而不得不承认,此后千年里儒家理论的持续发展和一家独大,最终导致了其对于社会控制的方式走向偏执,彻底地将伦理凌驾于司法之上,成了公然鼓吹以私害公。在这种法律文化之下,一直到今天大多数人还是把司法当作一个从属的概念,让它从属于伦理、权变和一时的政治目的,就不令人惊讶了。

苏格拉底的生死抉择

而此时,苏格拉底早已拒绝了弟子和朋友们越狱的安排,接受了政敌对其“宗教信仰不虔诚”和“蛊惑青年”的罪名。根据柏拉图在《克里多》(Crito)对话录中的记载,苏格拉底与弟子克里多曾经有过一番对话,揭露他为什么拒绝越狱。

苏格拉底说,如果他逃离雅典,等于是践踏了雅典的政府与法律。如果人人都践踏法律,造成法律的裁决失去权威,雅典就不能苟存。而且虽然他认为雅典对他的审判是不公正的,他却不是一个“以恶报恶”的人。

为什么人必须首先向正义说明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先向人伦?根据苏式假托“雅典法律”所说的理论,是因为国家和社会的法度秩序实际上造就了生计。父母虽然提供养育,但如果缺少了外在的法度秩序,父母并无生计可言,遑论如何提供人子的养育。同时,由于法律对养育的参与,人子与法度正义之间因此产生了一种超越性的约定,人必须遵守这个约定,并且被赋予责任,不得违背约定做出不利于国家社会和法律正义的事。

结语

很显然,孟子与苏格拉底的这两种意识形态是迥然不同的。孟子在考虑人伦优于司法的时候,似乎认为人伦本身就是秩序之源,因此在人伦与司法之间不必做选择的时候便罢;如果必须做选择,以人伦为先,并不会导致秩序的瓦解。相对地,苏格拉底似乎坚信秩序来自于法律正义。

中西人治与法治殊途,显然与这种环境以及环境所影响的思维之歧异脱不了干系。我们不宜以一场对话定评孟子,但平心而论,儒家的人伦日用,的的确确影响了国人的法治意识。不省思于此,无以体认法治在中华大地开花结果的文化障碍,所谓的中国法治化进程也就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之读书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之读书笔记 J.M.凯利是爱尔兰的著名法学家、都柏林法学院教授,1949年他来到都柏林大学研修古典名著,4年后,他前往海德堡开始了对于罗马法的研究。这一期间的学习为他日后写作此书准备了大量的法学理论和史学知识。在英语的世界里,《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一书是第一本介绍西方法律思想的书。作者在历史的大背景下重新审视了法理学,将法理学的发展与过去数千年的重大事件联系在一起;在书中作者引用了大量法学家的原著,这些人大多是各个时代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作者把思想的触角延伸到了20世纪后期,以上这些是本书的特点,也弥补了由瑞典学者斯特罗姆霍姆写作于1985年的《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的不足。 此书为作者赢得了盛誉,在学术方面,值得一提的还有由凯利主编的《爱尔兰宪法》,这部宪法耗费了作者大量的心血,至今仍是这一领域最为全面的著作。纵观凯利的一生,我们可以发现他不仅对学术情有独钟,对于实务他也同样的钟爱,而且还先后担任了参议员、国会代表、首席督导员、检察总长及工商部长等职务。可以说作者的仕途也是一帆风顺,但是作者还是为了学术而放弃了仕途之路。 从结构的层面来看,凯利把从希腊到20世纪后期这几千年的历史划分为十个阶段。在每个阶段的写作之前,鉴于历史和法学思想的特殊关系,作者都会先介绍这一时期的主要历史事件,从而让我们有机会把法学思想的每一步发展都与相关的历史事件或者历史人物有机的联系在一起。举一个例子说明,当作者谈到十六世纪的法律思想时,作者提到了这一时期的两大历史事件: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于是宗教改革的重要人物马丁.路德和约翰.加尔文、文艺复兴的代表人物马基雅维利以及成立于1540年的旨在阻止新教传播的“反改革”组织被包括进来。[1]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徐祥民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则采取了另外的一种结构。徐祥民老师对于历史阶段的划分比较模糊,但是却注重了对于法学家及其学术流派的归纳与分析。[2]两种结构各有利弊,凯利的书让我们领略到了如史书般流畅的法律思想史,徐祥民老师则让我们对于法学家及其学术流派有了更加体系化的了解。 从内容的层面来看,凯利主要关注了如下法律问题:国家(城邦)的基础;统治者权威及法律义务的渊源;习惯和立法的关系;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念;法制横平的观念;正义的实质;平等价值引伸出的问题;自然法;财产的地位;刑罚的正当目的及范围;国际法理论等。凯利所关注的这些法律问题基本上涵盖了法律世界的主要问题,所以,可以让我们对西方法律思想能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思想是单个的人或者某一学术流派的学说,是人对于过去和现在客观存在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事物的一种看法和评价。从这个层面上来讲,思想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特点:学术对抗性;历史积淀性;无限发展性;历史阶级局限性。法律思想也不例外。首先,思想具有弹性很大的开放性,每个人或者每个学派对于同一个问题都会有自己的看法,所以在每一个历史时期,我们都会看到学术观点不同的双方会激烈的辩论,有时候甚至演化为争吵。不过,恰恰是这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局面的出现,才让社会摆脱了死水一潭的危险,更不至于被一种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就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与过去、 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就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在她瞧来自然法就就是理性法。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就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与政治家。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并且就是不变的永恒的。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就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与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她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就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她的思想体系就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瞧,这种理论也就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它就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就是力求完善。对她来说,与努力促进她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就是正义与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要求人们去做那些既有助于完善自身又有助益于完善其状况的事情。 9----孟德斯鸠所设计的政府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的方案早在英国不成文宪法中就已得到了实施与遵循。在英国的政府制度中,行政权与司法权实际上要低于立法权,因为立法权被认为就是至高无上的……如果我们不用隐喻的说法,那就就是说,被孟德斯鸠错误地安置在现在英国的那种制度,注定会在美国首次形成”。 10----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思想在美国政府制度中的连结点,主要就是司法审查原则 11----让·雅克·卢梭出生在瑞士日内瓦城。就她坚信存在个人的“自然权利”而言,她的思想可以被划入自然法的传统、但就是,她抛弃了古典自然法的传统,至少在她的学说中有一部分就是这样的。因为她并不就是在保护不可剥夺的个人权利中,而就是在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中探寻社会的终极规范的。12-----伦理上的或道德上的自由,意味着人之意志的自主性与自决;只要我们能够遵守铭刻在所有人心中的道德律,那么我们在道德上就就是自由的。这一道德律要求我们根据某一被我们希望成为普通之法的准则而行事。康德把这种道德律称之为“绝对命令”。她则把法律上的自由定义为个人对她人专断意志与控制的独立。她把这种自由视为人根据人性而具有的惟一原初的、固有的权利。 13----黑格尔把国家定义为“伦理世界”与“伦理理想的现实”。这个定义表明,黑格尔与康的不同,因为她不仅把国家瞧做就是一个制定法律与执行法律的机构,还从国家这一术语的广义出发把它视为发展一个民族伦理生活的有机体。这种伦理生活表现在一个民族的习惯、习俗、共同信念、艺术、宗教与政治制度中。14-----斯宾塞认为,社会发展第二阶段的标志就是,增加对政府职能的限制,以增进个人自由。政府的活动领域被逐渐地限制在执行契约与对当事人双方提供保护的范围之内。斯宾塞反对各种形式的社会立法与集体管制,并且认为它们就是对自然选择之法则不正当的干涉,而在文明的最高阶段,自然选择之法则应当就是具有无限的权威。 15-----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就是判断就是非的标准”。 16------萨维尼在其名著《论立法与法理学在当代的使命》中,首次提出了她的法律观。法律绝不就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 17---国际法就是实在道德,并非实在法。奥斯丁因此否认国际法的规则与原则具有法律的性质,这些规则与

住院感想

住院感想 住院感想 发布: 2011-11-08 14:57 | 作者: 文盲| 来源: 毛泽东旗帜 网| 点击: 76 | 回复: 0 住院感想 住院几次,都没有这次的感受深刻。我是左侧桡骨斜行粉碎性骨折,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中梁山部,从10月17号住院到11月7号出院,一共住院22天,把自己的感受跟大家分享一下。 主要有几点: 第一, 收费乱。 1.右膝部皮肤挫裂伤,手术缝了三针,收费350元,而邻床的病人脸上缝了三十多针,收费也是350元,后来一个小孩额头上缝了三针,花了110多块钱,我问了医院的手术室的医生,我们病房的护士和我的主治医生,竟然无人知道收费标准到底是怎么回事; 2. 住院部的每个楼层有一个公用微波炉(医院叫它“服务”灶)-----最次最便宜的微波炉,方便病人热饭,医院规定每人每

天3元钱的使用费,我住的骨科病房一共48个床位,就算 每天只有35个病人,一天收费105元,一个月的收费3150元,能买多少微波炉? 3.左侧桡骨斜行粉碎性骨折,手术后加了一个金属接骨板,大概20公分长,宽一公分左右,厚一毫米左右,价格4436.25元。而一个朋友九十年代曾做过一个手术,也加了一个金属接骨板,30公分长,10公分宽,厚度不详,价格13元。它们都是一年半或两年左右,同样要做手术取出这个金属接骨板,不谈这两块接骨板的大小区别,仅仅看价格,二十年左右的时间,价格就翻了341倍。天知道这个金属接骨板的真实价格到底是多少?它背后隐藏了多少腐败和黑暗?但我 想一定会有因为这个金属接骨板暴富的人。 4.医生11月4号通知我,本月7号出院。6号因家中有事没去医院,等我7号早上来医院,看见我的病床上已经有其他病人了,而且我的所有的住院的东西还放在原处,我的住院费是截止到7号的,6号7号的病床费我都交了,那个病人也要交一遍,同一张病床,在同一时间段,收了两个人的使用费,我不明白医院是怎么收费的?我只能说他们是故意的。第二. 管理乱。 1. 医生少,经常整天看不见我的主治医生,因为他要给其他病

读理想国有感3000字

读理想国有感3000字 一杯的清水,可以折射太阳的光辉;一本好书,可以净化一个人美好的心灵。 《理想国》是西方政治思想传统的最具代表性的作品,通过苏格拉底与他人的对话,给后人展现了一个完美优越的城邦。 在柏拉图的哲学观中,哲学与政治间是存在一种服务关系,那么一旦解除了哲学与政治间的服务关系,将哲学从政治的奴役中解放出来,让人们能够为哲学而哲学,哲学的境况又会怎样 在《理想国》里苏格拉底刚开始讨论的话题就是“正义”问题。正义真的是一个很难解答的问题,有时想与其长期的在屋里思索理念上的正义还不如做一件正义的事,为一些不公发发自己的声音来的更为实际。也许这是浮躁也许这也是心虚,因为正义千百年来许多人都未明白,仿佛自己能恍然若悟的几率也很小。但我却相信自己和柏拉图一样,对正义有着强烈的憧憬与向往!可他认为绝对的正义在神那里,作为一个唯心主义者这是一个很好的答案。而对于自己甚至对于整代中国人来说缺乏信仰总是让我们有时候焦虑、孤寂、无所适从,不知未来、过去,甚至不明白现在。柏拉图最后说“让我们永远走向上的路,追求正义和智慧”。我很喜欢,也许理解不同但真的很喜欢因为有了自己别样的感触。

柏拉图不仅是一位伟大的政治学家也是一位哲学家,其哲学智慧尽管没有专门的哲学专著,但却几乎体现在他的每部著作当中。不论是从早期的《理想国》,过渡阶段的《政治家》还是思想有了较大转变的《法律篇》,都闪耀着西方哲人的智慧之光。 在哲学上,柏拉图继承了苏格拉底的唯心主义,成为西方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的始祖。他建立了以理念论为核心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在阅读《理想国》这本书时,柏拉图的一个主导的观念及其对话的起点就是:理念本身是实在的,感知、具象与经验的都是虚幻的。比如说,在书中就柏拉图与大家辩论的缘起正义而言,什么是正义苏格拉底的对手给出了正义的多种解答,诸如传统的仰或当时流行的:正义是有话实说、欠债还钱、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帮助朋友,伤害敌人等,这些都是正义的具体事例,正如现在问我们一样我们总会回答成正义的人或正义的事。因为他认为真正的知识是理念,不是存在于客观可见的物体之中的。而其哲学观点可以简单的总结为认为理念是事物的永恒不变的“范型”,是独立于个别事物和人类意识之外的实体。感性的具体事物是不真实的,它是完善的理念的不完善的“影子”或“摹本”。这些都在《理想国》的正义论与洞穴理论部分得到了很好的阐释。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他的理论是典型的唯心主义,但作为一个智者与先驱他建立了以理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 埃德加·博登海默是著名德裔美籍法理学家。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欧洲的日内瓦、慕尼黑、海德堡和柏林大学接受法学和政治学教育,并于1933年获得海德堡大学博士学位。1933年为躲避纳粹而移居美国,1937年在华盛顿大学获得法学学士(LLB)学位并于1940年撰写出版了其最著名的著作《法理学》的第一版。博登海默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博登海默一生著述颇丰,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责任哲学》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等。 博登海默早年在欧洲求学,具有德国法学的深厚学养。此后又前往美国工作和学习,再次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了英美法系的理论,可谓学贯两大法系。在其著作《法理学》中对历史上各派的法理学思想和观点都能做到重点突出,言简意赅地予以介绍,体现了其深厚的理论功底。 《法理学》于1940年首次出版,并于1962年和1974年两次修订,从1962年的第二版开始更名为《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并沿用至今。在国内,1947年,潘汉典先生曾经翻译了第一版的《法理学》,但因故并未出版(2015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1987年,华夏出版社出版了姬敬武、邓正来翻译的该书第三版,在国内引起巨大反响,成为各大高校法科学生的法理学启蒙读物。同第一版相比,第二版和第三版对全书的结构和体例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如果说第一版《法理学》体现了作者鲜明的立场、犀利的观点,更像是一部资深法学学者间探讨问题的论著,那么后两版浅显易懂的叙述风格更像是给法学初学者的一本入门教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由邓正来教授翻译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系根据1974年第三版原著重新翻译的。全书的第一部分是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主要是对历史上出现过的主要法学思想流派进行介绍,从法律和哲学的关系,法律哲学的历史沿革出发,描写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而全书的第三部分则是对法理学中研究学习中常见的一些术语和名词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特别是对法律的渊源等内容作了专题探讨。最后还附加了博登海默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侧重于法律基础知识的讲解,有助于初学者更好的理解全书的所要阐述的思想和内涵。特别是第一部分内容,读者不仅可以通过学习法律哲学思想的变迁,从而为更好的理解当代法律哲学思想主流观点打好基础,同时也可以

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abc】外国法律思想史(history of legal thinking in foreign countries) 2008年04月26日星期六 15:08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作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史学是一门重要的理论法学。它既包括法律理论,又包括法律制度史的内容,一般涵盖法律文化的内容。所谓外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主要研究除我国以外世界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阶级和社会阶层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法律学说、法律思想以及他们的法律观点。外国法律思想史,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缘故,它主要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它包括的时空颇广,内容甚丰。研究的范围包括自古至今的几个社会经济形态中不同的法律思想。 在西方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涌现出不少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他们撰写了大量的体现本人和本阶级意志的世界名著。他们的理论和学说是人类的思想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许多思想理论是劳动人民的智慧的结晶。有些理论观点主今仍闪烁着真理的光芒。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按照马列主义的观点,法律同政治是密不可分的。列宁说:“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列宁全集》第23卷.第40一41页)。因此也可以说,法律理论与国家理沦是统一的整体:这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一书中有明确的论述。他指出:“政治学研究政体也研究法律”(见该书第445页)。孙中山先生也指出,“政治是管理众人之事。所谓政就是众人之事,所谓治就是管理。”就其实质来说,他讲的政治就包含政治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所以,研究法律理论必须与研究政治理论结合起来。这既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阶级本质,又可以解释政治法律理论的实际效用,从而看出该理论的科学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范围和发展阶段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从公元前8世纪至今2800年的西方各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法律理论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政治法律理论既包括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理论,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主张。而主要是统治阶级代表人物的政治法律学说和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写道:“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当然,也不排除被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分五个时期: 古希腊罗马时期希腊罗马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源地。早在公元前6世纪,希腊著名的法学家梭伦就进行过法律改革。到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家从研究自然科学转而大力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国家和法律问题。希腊有3位著名的思想家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做出过重要贡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反映约翰·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著作是(C ) A.《自由主义》 B.《反对自由主义》 C.《论自由》 D.《论言论自由》 2.阿奎那认为,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是(A ) A.永恒法 B.自然法 C.神法 D.人法 3.《神学大全》的作者是(A ) A.阿奎那 B.奥古斯丁 C.马基雅弗利 D.格雷戈里 4.庞德将法律发展史的最初阶段定为(D ) A.严格法阶段 B.法律社会化阶段 C.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 D.原始法阶段 5.罗马法律思想渊源于(A ) A.古希腊 B.罗马本土 C.意大利 D.法国 6.把立法权比作"国家心脏"的人是(C ) A.霍布斯 B.洛克 C.卢梭 D.狄德罗 7.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是(B ) A.斯宾诺莎 B.奥斯丁 C.凯尔森 D.富勒 8.提出"各民族全部权利的最终目的是永久和平"的思想家是(C ) A.庞德 B.路德 C.康德 D.达维德 9.《论法的精神》的作者是(A ) A.孟德斯鸠 B.卢梭 C.罗伯斯比尔 D.马布利 10.《道德的形而上学》的作者是(C ) A.黑格尔 B.费希特 C.康德 D.边沁 11最早提出"君主势力、贵族势力和民主势力互相牵制与制衡"的思想家是(C )

A.西塞罗 B.塞涅卡 C.波里比阿 D.乌尔比安 12.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是(B ) A.庞德 B.狄骥 C.弗兰克 D.霍姆斯 13.凯尔森对正义的态度是(B ) A.深信不疑 B.深表怀疑 C.从未涉及 D.不置可否 14.提出"法律乃是人类理性的法则或内在的公正(即正义)"的思想家是(C ) A.马基雅弗利 B.马西利 C.阿奎那 D.布丹 15."公意"理论的倡导者是(A ) A.卢梭 B.伏尔泰 C.狄德罗 D.爱尔维修 16.《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除了汉密尔顿、麦迪逊以外,还有(C ) A.潘恩 B.杰弗逊 C.杰伊 D.华盛顿 17.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D ) A.和平状态 B.美好状态 C.灾难状态 D.战争状态 18.明确提出"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思想家是(C ) A.洛克 B.卢梭 C.孟德斯鸠 D.霍布斯 19.耶林的法学是(A ) A.目的法学 B.历史法学 C.概念法学 D.功利主义法学 20.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C ) A.正常状态 B.确定状态 C.反常状态 D.法定状态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奥斯丁的法学著作有(AC )

关于理想国读书心得体会会范文共四篇

关于理想国读书心得体会会范文 理想国读书心得体会(一) 《理想国》是一部政治学经典,但在读这本书时,我的思维常常在字里行间悄悄的远行,所以有时候不得不停下来想想自我的思维跑到了哪里,是怎样跑的。这本书不是很容易读懂的,在细读起来总是觉得在和先哲对话时少了那份开阔与气度,多了些唯唯诺诺,人云亦云,很想用自我的话去理解去探索可那毕竟是一道很漫长且艰辛的路,所以我将慢慢的前行,那样收获的也许才更多。 在《理想国》里苏格拉底刚开始讨论的话题就是“正义”问题。正义真的是一个很难解答的问题,有时想与其长期的在屋里思索理念上的正义还不如做一件正义的事,为一些不公发发自我的声音来的更为实际。也许这是浮躁也许这也是心虚,因为正义千百年来许多人都未明白,仿佛自我能恍然若悟的几率也很小。但我却相信自我和柏拉图一样,对正义有着强烈的憧憬与向往!可他认为绝对的正义在神那里,作为一个唯心主义者这是一个很好的答案。而对于自我甚至对于整代中国人来说缺乏信仰总是让我们有时候焦虑、孤寂、无所适从,不知未来、过去,甚至不明白此刻。柏拉图最后说“让我们永远走向上的路,追求正义和智慧”。我很喜欢,也许理解不一样但真的很喜欢因为有了自我别样的感触。 柏拉图不仅仅是一位伟大的政治学家也是一位哲学家,其哲学智慧尽管没有专门的哲学专著,但却几乎体此刻他的每部著作当中。不论是从早期的《理想国》,过渡阶段的《政治家》还是思想有了较大转变的《法律篇》,都闪耀着西方哲人的智慧之光。 在哲学上,柏拉图继承了苏格拉底的唯心主义,成为西方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的始祖。他建立了以理念论为核心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在阅读《理想国》这本书时,柏拉图的一个主导的观念及其对话的起点就是:理念本身是实在的,感知、具象与经验的都是虚幻的。比如说,在书中就柏拉图与大家辩论的缘起正义而言,什么是正义?苏格拉底的对手给出了正义的多种解答,诸如传统的仰或当时流行的:正义是有话实说、欠债还钱、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帮忙朋友,伤害敌人等,这些都是正义的具体事例,正如此刻问我们一样我们总会回答成正义的人或正义的事。

法学流派

法学流派是最容易忽视的,分析介绍得少,重要性就不多说了,翻翻历年真题就知道了。 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glossators 西欧11世纪末到15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和发展而产生的一支与神学法学相对抗的新的法律思想派别。该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中心,并以意大利北部的博洛尼亚(university of Bologna)大学为中心,因而又称意大利法学派或博洛尼亚法学派(the school of Bologna )。 中世纪初期,拜占庭帝国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编纂的法律文献,已很少为人所知,特别是其中最重要的《学说汇纂》曾湮没达几个世纪之久。从11世纪末,西欧各国以意大利为中心,开始对罗马法广泛研究,因为罗马法的适用不仅有利于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加强,而且也为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当时这种广泛研究,意味着法学正从神学中分离出来。与此相适应,一个独立的、世俗的法学家阶层逐步形成。 他们主要代表新兴市民等级的利益,与代表封建制度的神学或教会法学家相对立。注释法学派的出现和发展,同西欧近代大学的兴起也有密切联系。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是近代欧洲第一所大学,它主要就是从研究罗马法开始的,并长期成为传播罗马法的基地。西欧其他国家和意大利其他地区都有学者到博洛尼亚学习罗马法。12世纪中叶,在该校研究法律的学生有一万多人。该校创始人就是前期注释法学派奠基人伊尔内留斯(约1055~1125)。继博洛尼亚大学后创立的一些著名大学也都将罗马法的研究作为一门主要学科。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味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

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读后感

《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读后感 在璀璨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自然法理论在当代的复兴有一个很重要的时期,它开始于20世纪中期,那个时期在哈特和富勒长达十余年的对峙的同时,也促进了自然法理论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飞速发展。1957年,哈特在哈佛大学做了名为《实证主义和到底与法律的分离》的学术报告,而哈佛是当时新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最为繁荣的地方,哈特本人也于1958年以同名论文发表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在这篇论文中,哈特通过对法律的概念和道德的概念进行了深入而详尽的分析,以试图为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划定界限:一项规则和一个体系是否属于法律的范围在概念上是与其道德相分离的。依据此观点,哈特否认了一个法律体系的存在必须符合道德作为前提性条件,为法律实证主义做正面辩护,反驳富勒等自然法学家对实证主义的攻击,揭开了这场对峙的序幕。而富勒也在《哈佛法律评论》上针锋相对地发表了《实证主语和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对哈特提出的观点给予了强有力的回击。富勒则认为:法律史一项含有道德目标的人类规划,从概念上根本不可能把道德和法律分开来。围绕着他们两个的对峙,以后在西方法学界出现了大量的具有不同思想倾向和理论观点的论文和著作,其中心集中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面,这个问题成了新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争论的焦点。 菲尼斯的理论体系作为新自然理论的一支重要派别,在这个基本问题上当然也是无法回避的,但他从一个独特的视角探讨了这个自然法理论的基本问题,这一点我们从《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这本书中完全可以看得出来,但是我们也需要看到的是菲尼斯的自然法理论注重于在伦理学上的考察,但不是对于法律、政策等做出一般意义上的伦理学分析,而是把研究重点集中于法律特别是实体法的本质上面。菲尼斯的理论直接渊源于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思想,但他的理论还有一个间接的却也是同样重要的来源,那就是间接来源于他在美国的同时格里塞斯。作为一位著名的神学家和伦理学家,格里塞斯本人同时也是一位古典理论的研究专家,在古典理论的把握和研究等方面有着非常深厚的造诣。菲尼斯也曾经谦虚的说自己在过去的三十年中在道德、政治和法律理论领域中所运用的各项原则都是阿奎那在他关于实践理性、自然法、明智和正义的著作实质上使用有了的原则。格里塞斯的研究使得阿奎那的这些原则的表现和意义变的清晰起来,他自己的著作《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一书所展示出来的伦理学思想乃根植于对格里塞斯的古典论证之再现和发展以及对阿奎那理论之理解中。由此可见,菲尼斯把自然法理论实际上看成了一种道德哲学理论。 菲尼斯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一书立足于对价值中立的研究方式的反思,也就是对描述性社会科学的反思,通过这种反思从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菲尼斯在书中提到了现代法理学的发展表明,并且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反思也证实,除非理论家本身参与了对那些真正有利于人类从而确实为实践理性所需要的事物之评价和理解,否则他就无法对社会事实进行理论性的描述与分析。菲尼斯在前言中就提到法律实证主义是他进行研究的背景,其实也就是研究的对象。菲尼斯认为早期法律实证主义者,例如边沁与奥斯丁等人没有注意他们所选择的概念的实践意义,而哈特、拉兹等人虽然关注了概念内容的实践意义,但是他们的观点变动不居,并且拒绝对内在或者法律观点本身的中心情形和边缘情形进行区分,其主要意图还是旨在描述。菲尼斯提出,除非理论家在关注问题时能判定实践理性的必需条件到底是什么,否则他不能确立从哪种实践观点的中心情形来确定其主题的中心情形。因为如果理论不想沦为一堆用缺乏可通约性的术语描述的大量事实堆积的垃圾,就必须对其意义和重要性做出正确的判断。正是基于上述的判断,菲尼斯特别关注理论的实践意义与价值,并由此将理论建立在恰当的基础之上。于是在《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开篇,菲尼斯即提出“存在某些人类善,只有通过人类的法律制度才能被保障,也存在某些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唯有这些制度才能满足。本书的目的是界定这些善与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因而展示这些制度怎样以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王亚军主讲 第一讲、绪言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 1、相关概念的诠释: (1)何谓西方? “西方”至少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地理上的,主要指欧美国家和地区;二是政治上的,主要是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来区分地域与文化;三是文化上的,即指具有共同的文化源流的欧美地区。 西方法律思想本身属于西方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西方”主要是在文化层面的含义上使用。它主要是与两个基本的文化渊源分不开的:一是古希腊文化,奠定了西方政治、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二是基督教文化,代表着人们的一种宗教信仰与精神意识。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一书中,就把世界文化主要确定为三大类型:中华文化、伊斯兰文化与西方文化。 (2)什么是法律思想? 法律思想笼统地说,即有关法律的观念和学说。法律文化可以拆解为三个基本的组成部分:一是法律制度;二是法律技术;三是法律思想。在这三个组成部分当中,法律思想居于中心地位,“因为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正因为如此,法律观念的变更往往能引起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也影响着法律制度的实现程序和效益。” 2、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 对于西方法律思想史人们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界定: (1)地域,主要是指西欧和北美的法律思想; (2)时代,主要是古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社会、中世纪的西欧封建社会和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思想以及各种派别,当代的法律思想与法律观念一般放在“当代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中进行阐述; (3)内容,主要是研究剥削阶级社会的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的法律学说与法律观念另行撰述。从具体内容上而言,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源流主要循着三种基本思路发展,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也可以由此而形成不同的侧重点:

法学推荐书目

法学·推荐书目(记下来以后慢慢看) 一个大四学生推荐的十四门法学核心课程阅读书目 法理学: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把这本书读一遍,胜过把张文显的《法理学》读十遍。前者将会带你走一段生动的思索旅程,而后者给你的是一大堆clichés,是一些用貌似深奥和专业的术语下空洞的思想。法理不是背下考试中的十个八个名词解释,而且要培养一种对于正义对于法律价值的思考能力。这种思考可以没有结果,但不可以没有思考。就凭邓正来先生在译序中的一句话,就证明了这是一本不同寻常的书:人类制定了法律,之后又在努力解释人类为什么要制定法律,解释得似乎很有道理我把前半本书读了三遍。后半部之前没有读,最近在学英美法,再次去翻后半部,觉得也是很值得看的。 《社会契约论》 卢梭作为一名哲学家已经声名远洋,而因为卢梭的诞生,教育学的历史也随着被划分为两个时代,称“卢梭前时代”和“卢梭后时代”,谈到政治学,卢梭也是一座绕不过去的山峰,他把从霍布斯洛克以来的社会契约理论发展到颠峰,这本书虽然经过翻译,但是其语言蕴涵的激情和韵味却仍然可以体会得到,很薄的一本书,强烈推荐! 《法理学与比较法》鲍禄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因为今年在准备考对外经贸国际法的研究生,这是指定书目中的一本。最后考试题目中才出了四分,虽然考不上他们家的研究生,还是推荐这本书吧写得真的还算不错。很薄,很精华,看得出是作者自己的思考。 《理想国》柏拉图商务印书馆 把这本书读三遍,还是有收获的,至少可以明白“整个西方的哲学都是柏拉图的注脚”,这句话的含义。《社会学》第十版戴维?波谱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一扫大陆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陈词滥调,带给我们一个贴近生活的社会学,读法律者不可不读社会学。宪法: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运用》张千帆法律出版社 本书我只是稍稍浏览,因为知道有这本书的时候已经是大三的事情,早已没有心情却学习宪法这么不实用的学科,所以这本书最好能在大一的时候看,对比周叶中和许崇德《宪法学》一起读,大家就可以发现前者和后者的差距不是周和许再读多十年书可以缩小的,自由的思想和独立的精神,还有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学术,与仍在意识形态下高唱旋律的学术差别是质的差别,而不是量的差别。宪法的存在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目前市面上见到的宪法学著作除了这本书之外,基本上见不到第二本值得看的,另外一本书就是30年代宪法学前辈钱端升和王世杰先生写的《比较宪法》,两位都是鼎鼎大名的大家,清华大学许章润先生曾在其书中写道,当代中国的宪法学研究,还没有可以超越这本书的,哈哈,钱老是哈佛的高才生,王先生为巴黎大学的博士,世界名校的博士可不像中国的博士一样满街都是哦,绝不会让大家失望! 法制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鸿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大家都说好,没细看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华法学丛书的一种(前段时间看了,觉得真的不错。现在不少中国法律思想史方面的主流观点都是这本书首先提出来的——2007-1-23补充) 《哲学的故事》威尔?杜兰特(推荐英文版) 很多个版本,中国友谊出版社的版本印刷较好。最好能找到英文原版,文采很好,很好懂。可以说是西方哲学入门最好的读本。**网上买得到英文原版80块强烈推荐 《论语新解》钱穆三联书店 该书对于论语的解释比较准确,看得出作者有自己的体会和见解。法学院学生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必读书,孔子的思想乃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源头而且学习历史目的一是在于求得历史之规律,当然历史是否有

理想国读书心得体会3篇

理想国读书心得体会3篇 《理想国》是古希腊着名哲学家、思想家柏拉图重要的对话体着作之一。那我们在欣赏这部作品时会有什么样的感受呢?下面是学习啦为你的理想国读书心得体会,希望对您有用。 《理想国》是古希腊着名哲学家、思想家柏拉图重要的对话体着作之一。这是对柏拉图中期思想的总结。柏拉图的《理想国》是通过苏格拉底与他人丰富多彩、环环相扣的对话,给后人展现了一个完美优越的城邦。可以说这个城邦是历史上“乌托邦”的开山鼻祖。 所谓理想国,是柏拉图推理出的一个充满正义和美德的国家,该书的核心思想是哲学家应该为政治家,政治家应该为哲学家,用哲学思想来管理民众。而这些在《理想国》开始的时候并没有直接提出来,柏拉图是通过对正义的深入探讨。 《理想国》在讨论到城邦的建设的时候,首先说的就是人的正义问题,在柏拉图的理解中,他认为我们如何去理解正义首先需要理解的是一个城邦的正义,如果我们,在我们一个直白的理解中,我们认为一个人的正义是最重要的。 就是说,有个人才有国家的一切,在一个认同个人主义的时代中,在自由主义的思想的指导下,这样的想法是没有什么不对的,但是我想强调的是,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我们要知道柏拉图写作的背景和写作的意图,所以从一个城邦的建设意图出发,城邦的正义是最重要的,一个人在任何时候都要服从城邦的正义的,在城邦的需要的时候,个人正义往往应该让位给城邦的正义的,所以,我们在理

解柏拉图所说的“先写大字,再写小字”的言论是从城邦的理念出发的,因为他认为城邦才是最重要的,那个时代也只有在城邦的完善的情况下,个人的一切才是有保障的,因此我们要把城邦的正义和个人的正义充分理解,如果我们仅仅是从个人正义的角度来理解柏拉图的正义的话,那样的话,我们的理解是偏激、狭窄的,那样的话就很容易误解柏拉图的意思,在当今社会,理解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是我们正确理解柏拉图的一个重要因素。 理解两者正义之间的关系后,我们现在来理解柏拉图的正义观念了,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明显的提出正义的概念是“个人做自己分内的事情”。或许是我们这样的理解,在柏拉图的意思中或许认为,人本来就是有区别的,等级的划分并不意味着一定是级别的划分,或许是秩序的要求,因此柏拉图要建立自己城邦的时候,他不能不考虑到一个城邦对于秩序的要求。此外柏拉图关于人应该各做各的事情是基于人本身的内在素质,或许换个说法是每个人在他生来就有自己属于自己的禀赋,而他的禀赋决定了他所应该从事的事业,那是正义的。 这就是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当然这些是柏拉图从他的城邦的正义推导出个人的正义,但是我个人认为这样的理解或许适合于当时的城邦的正义,而对于如今,关于正义的描述是困难的事情。 此外,柏拉图提出了理念论的形而上学和认识论学说,用三个着名的比喻解释了他的思想。他认为每一类事物都有其共同的特性,如美的事物的共同特性是“美”,红的事物的共同特性是“红”等。

2018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398分经验 拟录取通知已下,如愿以初试、复试都专业第一的成绩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入读法理学专业。在此,将我考研的高分经验分享给学弟学妹。 【一】选择清华: 我是跨专业考研,就我本科专业而言,想申请国外大学好的专业并不容易。因而选择不问你本科的硕士研究生统考,先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既然选择在国内学法,那就一定要去最好地法学院——对我而言,备选学校只有清华、北大、人大三所。 对于我想学的法理学专业而言,人大稍逊于清北,而在清华和北大之间,我又更偏爱清华的法理学老师和明理楼,因而最终报考清华。虽然清华法学院在国内的排名上并不数一数二,但清法是国内前三水平是不容置疑的。不仅因为每年QS全球法学院的排名中,清华总是高居全球前30左右,更重要的是大量法学二级学科、三级学科的权威教授都汇集于清法。有最好的教授和最好的学生,这样的法学院能不是最好的吗? 在此稍微提个醒,有些同学觉得自己策略性选校很聪明,但往往聪明反被聪明误。去年清华法学院各专业都普遍分很高,今年却各专业都很低,反观人大、北大都偏高。民商这种清华热门专业今年复试线更是反常的低,相反某几个去年的低分专业今年却相对地偏高,我猜测就是策略性选校的结果。清、北、人,以及各个专业,到底哪年会分高分低,大家几乎不可能猜到,不如就跟着兴趣走。 【二】真题与书单: 考研的学生应该明白,不同学校有不同的出题风格。虽然明面上不公布参考书目,但根据往年考题和教授名录,大致上也能猜出考点主要集中于那些教材。在这种情况下,想要高效地考取研究生,就要根据考试风格有针对性地复习。因此,历年真题和书单就是指明备考风向的灯。 具体而言,复习应根据不同科目的考察方式分为两种复习方式。第一种是能准确识别参考书目即考点来源的。例如清华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法理学和宪法学部分,前者主要来自于高其才老师的《法理学》,后者考点主要出自林来梵老师的《宪法学讲义》。因而有针对性地反复学习这两本教材,取得这两门课的高分就不是难事。 第二种是不能准确识别考点来源的科目,例如861比较法总论和617法学综合试卷的民法部分。对于这样的学科,就必须加深自己的知识储备,答题时灵活地输出。故对于第二种科目,书单的重要性就较弱,因为知识可以来源于所有切题的书中,而所有这些掌握的知识,都可以在答题中帮您拿分。 【三】时间分配: 备考时还会遇到的问题是如何安排学习时间。我将其分为两点,第一是考研整体规划,第二是不同学科的时间分配。 之前就听说考研的准备周期大致在6-7个月。对于基础好的当然可以短一点,但对于我这种跨考生,应该不能再短。但同时,也不宜太长,周期过长了,不仅会忘记前期复习的知识,也会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2007年03月02日星期五19:36 黄迪安 主编:严存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专业本科的基础理论性课程,这本书是许多学校作为本科阶段的教材使用的,但由于我是跨专业的,所以在此选读这本书,以帮助自己进一步理解法的精神,认识居于法律深层次的法律观念。并且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也非常有益于提高人的理论思维能力,所以也推荐给大家阅读。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研究西方的法律观念演化历史为对象的一门学科。这里所谓“西方”,就是一般所指的西欧和北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史”就是从古希腊以来的西方约3000年的历史,包括近现代史。本书以历史时间为线索,介绍了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不同法学思想派别以及代表人物。本书的绪论部分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阶段和法律观念做了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后面的各个法学派别的思想内涵。总的来说,西方的法律思想像整个西方文化一样,都源于古希腊罗马,然后随着西方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纵向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古希腊罗马阶段。这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萌芽和产生时期。在这个时期的初期,法系律思想还和哲学混为一谈,后来才产生了职业放学家对阶层。在这一时期里,许多著名的哲学家,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得法律思想影响都很深远,他们为后来的各种理论奠定了基础,从而也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的基础。这一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史自然法观念,这种观念的产生在苏格拉底时期便已出现了萌芽,后来逐渐丰富,到了希腊化时期经过系统化之后又传到罗马,然后广为传播,对当时的罗马法律制度造成了重大的影响,而且还成为后来整个西方法律思想的主流。 (二)中世纪阶段。在这一时期里基督教神学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它接受了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观念,对之进行了神学的改造,形成了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这是的刚刚从哲学中脱离出来的法学又在此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成为了神学的婢女,也造成了法律思想发展中长期的停滞状态。不过,在此时期,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观念,却也通过基督教神学这种形态,得以保留并流传至今。 (三)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中世纪末,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批判了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创立了古典自然法学。在这一时期里,法学重新获得其独立性,法学家开始以人的眼观来认识法律现象。这使西方的自然法学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并达到鼎盛状态。这个时期产生了一批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学名著,它使得西方的法律观念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有了真正的法治观念。但总的思想观念还比较统一,学派对立并不明显。 (四)帝国主义阶段。这个时期出现了许多与长期占主导地位的自然法学相对应的实证主义法学流派。开始有了历史法学和分析法学,后来又有了社会法学。它们提出了一套自然法学完全不同的法律观念,这使得自然法观念一度衰落,同时也使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更加丰富。一方面,各个派别中不断地分化出许多支派,形成了派别林立的局面;另一方面,各个学派又在研究方法和观点上互相吸收借鉴,出现了渐渐统一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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