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台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小区的生活秩序,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大会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按照专业服务与业主自治相结合,行业管理与属地指导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型管理。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积极创建全国和省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小区和先进小区。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设施应与住宅小区房屋建筑和其它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所需投资纳入开发成本。
第五条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县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三)监督和检查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的缴纳、使用;
(四)负责物业管理专职人员的培训;
(五)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创优评比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市政、环境卫生、绿化、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监督、服务和指导。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积极支持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章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
第六条住宅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并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由每个住宅单位推选业主代表一人组成。
第八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是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利的机构。业
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