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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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制度

篇一: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

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

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而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婚姻家庭法》),由此来说,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经济基础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基础的变化与发展根本上推动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与发展。虽然,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但经济并不是唯一因素,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还受到各种各样其它因素的影响。

历史上,婚姻家庭制度经过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的演变发展。恩格斯曾说:“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这里所说的蒙昧

时代和野蛮时代,指的是原始社会的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文明时代指的是私有制社会。此外,恩格斯还对未来婚姻家庭制度提出了科学的预见,断言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世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即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人类产生之际是没有婚姻家庭的,男女两性为动物本性驱使滥交,原始社会早期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那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靠采集和狩猎获得食物以满足生存需要,由于单个人的力量极为有限,并不能抵御天灾人祸以及动物的袭击,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

同劳动,共同生活,以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由于生产水平低,生产力不发达,这一时期在群体内部,男女成员并无地位上的阶级之分,因此男女两性在两性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生产力相对提高,生活相对稳定,从最初的那种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群婚制的各种形态。

群婚制,又叫集团婚姻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其本质特征在于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群婚制

是蒙昧时期的婚姻形式。蒙昧时代,美国人类学家、考古学

家和原始社会史学家摩尔根(1818—1881年)以生活资料生产的水平为标准划分的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一时期。蒙昧时代是古人类以采集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的时期,人类的制造品主要是用做这种采集的辅助工具。在这一时期,生产技能和劳动工具的发展都很缓慢,主要工具是石器,人们已经学会渔猎、用火,这时的重大发明是弓箭的发明和使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低下的生产力决定了这一时期的群婚制,但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群婚制阶段又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虽然都处在蒙昧时期,生产力并未发生较大改变,但亚血缘群婚制更优于血缘群婚制,血缘群婚制只禁止不同辈分之间的结合,但并未排除兄弟姐妹间的结合,而亚血缘群婚制禁止了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从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合。这一制度的变迁不仅受到生产力的少许发展影响,还因为后者繁衍的后代更优质,更有利于种族的继承

和发展。

对偶婚制又称“偶婚”,是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相对稳

定地互为性伴侣的婚姻形态。产生和存在于原始社会晚期,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恩格斯说:“对

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对应的婚姻家庭制度(《家庭、私有

制和国家的起源》)。”野蛮时代始于制陶术的发明,终于文

字的出现和使用。可分为低级、中级、高级三个阶段。低级

阶段从陶器的发明和使用开始;中级阶段在东半球从动物饲养开始,西半球从利用灌溉种植玉蜀黍、从事建筑开始;高级阶段始于冶铁术的发明,终于文字的使用。摩尔根指出:家畜的饲养、谷物的栽培、石材建筑、冶铁是野蛮时代的主要成就(《古代社会》)。相对于蒙昧时代而言,野蛮时代时,饲养和种植业代替了采集业,铁器生产工具代替了石器生产工具,生产力水平大大提升,生产关系更为复杂,剩余产品渐渐出现。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婚姻家庭制度相应的变化,因为群婚制下出生的孩子不能确定其父亲是谁,只能跟随其母亲生活,但生产力的发展及剩余产品的出现使男性社会地位提高,其财产也需要后代继承,因此,对偶婚制随之产生。对偶婚制虽然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但男女双方的结合还是比较松散的,这种结合很容易被双方或一方破坏。某些研究成果表明,对偶婚有的是复合的和交叉的。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对偶婚和与其相适应的血缘组织,仍然不是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但是,对偶婚制的形成为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注入了新的、重要的因素。为以男子为中心的个体家庭的形成,准备了前提条件(《婚姻法——对偶婚制》)。

恩格斯指出:“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居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

的意图。父系氏族制确立后,在父系氏族内部逐渐形成了以男子为中心的、拥有一定私有财产的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因此来说,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归根结底还是由生产力水平提高,剩余产品不断增加,私有财产不断积累,私有经济的因素在氏族内部不断增长等经济原因最终决定。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由于不同私有制时期,经济基础不同,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在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制度下分别有不同的历史形态。在奴隶制和封建制下以家族为本位,实行严格的家长制度,夫权统治,家长专制,因此此时的一夫一妻制有婚姻不自由,男女不平等,一夫一妻多妾的特点。而近现代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推动了政治民主的化的进程,民主和平等被提上历史舞台,女性社会地位也在日渐提升,这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强调以人为本位,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前大为削弱,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已渐趋平等。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演进是沿着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的。但是,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固有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许多有产者的婚姻仍是权衡利害的;在婚姻家庭领域,财产关系的影响代替了往昔的人身特权(《婚姻法——一夫一妻制》)。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实行新的、更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汇报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汇报篇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祁阳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XX年,县妇联、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共同成立了祁阳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并于XX年11月10日举行了挂牌仪式。自婚调委成立以后每天都有1位“和事佬”坐班。XX年婚调委主要向规范化发展,制定学习制度、例会制度、培训制度。截至目前,共召开例会3次,参加法院旁听庭审培训2次,心理学、开设婚姻家庭关系学讲座2次;另外,调解委员会注重情法并融,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大量民间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目前共受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183起,接待来访当事人364人,其中和好71对,表示暂缓离婚56对,顺利协议离婚56对。笔者身为该婚调委的兼职调解员,总结了如下具体作法和经验: (一)掌握接待的尺度,给来访者一个温馨宽松的环境 婚调委的办公地点设县民政局一楼,分别设立接待室和调解庭。接待室设在婚姻家庭矛盾高发地——婚姻登记处旁边。调解室也叫“离婚缓冲室”,给到离婚登记处准备离婚的夫妻,缓最后一口气。若夫妻俩还是犹豫不决,比如说

有一人不愿意离婚,就可以去坐一坐。离婚缓冲室的布置比较温馨,人在里面容易静下来。通常到我们这里来访者有以下表现:有的大呼小叫、有的哭哭啼啼、有怨声载道、有命令式、也有心平气和来的,面对这些来访对首先我们要调整好心态,笑脸相迎给于温暖,老话说得好巴掌不打笑脸之人,一杯清茶可以让你成为她们倾说对象,但是现实工作中也有些来访对象不管你怎么样 处理或接待她们都不如意,面对这样的来访者,我们的做法冷处理,让你有充分说话的机会,待她们情绪稳定了再和她们慢慢谈,如我接访一个来访者,一到我们妇联办公室,就大呼小叫,指手划脚的说话很不礼貌,面对这样的来访者,我们采取的措施是冷静处理,先将其搁置一旁不急于处置,让她们自我感觉一下她们的做法不够妥当,待她们情绪稳定下来、心情平静下来,再和她们慢慢交流,这样才能有更多机会了解到事情真相,因为她们发泄的过程也是吐露真情的时刻。对那些老弱病残的来访人员,我们会给她们一个微笑、一张凳子、一杯开水、一声问候、一个简单的搀扶,让来访者能与我们心贴心的交流,更能积极配合我们一同来处理事情,为我们顺利协调打下基础。对那些寻求帮助的弱势人群,我们总能感同身受的去体谅她们,设身处地为她们着想,让她们能够感受到我们不歧视她们,是她们值得信赖娘家人,能为她们办事的。

【工作总结】X市妇联关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的工作总结

X市妇联关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的工作总结 家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婚姻、家庭矛盾问题是影响家庭平安幸福的关键问题,不容忽视。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是新形势下党和政府交给妇联的重要工作任务,是妇联维护妇女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基本职能所在。XX市妇联创新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建立了XXXX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促进了家庭的平安幸福。 一、背景与起因 去年初,XX市妇联在信访分析对比中发现:201X年市县妇联接访561件,涉及婚姻家庭权益的案件有145件,占总信访量的25.8%;201X 年市县接访426件,涉及婚姻家庭权益的案件是139件,占总信访量的32.6%,这种上升的趋势引起了市妇联的高度重视。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一些家庭成员法律意识不强,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事束手无策;一些家庭成员文化素质低,自制能力差,往往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时,不会有效沟通,采取极端行为,引起家庭暴力;一些妇女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遇事隐瞒不报,错过调解时机,导致家庭出现人身安全隐患;还有一些妇女不会经营家庭,贤妻孝女慈母角色缺位,造成夫妻矛盾、婆媳矛盾,教子障碍;还有一些家庭因病致贫,生活无望,穷

急饿吵等等。基层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也存在不足,基层妇联干部信息不灵,部分调解人员素质低,缺乏调解的权威性和有效的调解手段,对政策的领会、法律法规的知晓、调解技巧的把握不能适应家庭纠纷调解需求。 为了创新做好家庭平安和谐工作,打造便捷、专业、高效的妇女家庭综合服务平台,积家庭小安为社会大安,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XX市妇联认真学习了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精神,在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反复推敲打磨,于201X年7月组建成立了XXXX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百合是XX的市花,起名XXXX,寄托了我们对全市家庭的愿景:通过我们的服务,使全市家庭百事好和,平安幸福。 二、做法与经过 (一)强化服务理念和工作定位 有了好的理念和定位,才能有好的平台和运行。努力把蕴含其中的核心思想、精神实质融入到工作室的职能定位和工作理念之中,具体明确了工作室建设的“一个原则”“两项重点”和“五个定位”。“一个原则”,就是本着党政所需、妇女所急、妇联所能的原则;“两项重点”,就是重点帮助妇女解决日常工作生活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婚姻家庭的起源与发展

婚姻家庭的起源与发展 篇一:婚姻家庭法概述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婚姻家庭法学是以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和婚姻家庭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基础法学学科。本门课程介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产生及发展历史、立法体例、基本原则和法律措施,研究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夫妻关系制度、离婚制度、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制度、收养制度、监护制度、保护婚姻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措施制度、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等内容。学习婚姻家庭法,对于学生培养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和法律意识,运用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解决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问题、维护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

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概念和调整对象 1、概念: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即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定范围亲属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但古今中外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文件的名称上各不相同。在罗马私法中,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是亲属法的组成部分,但当时没有专门的名称。当代大陆法系各国,主要指民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制度的规定。其作为法典中的“亲属法”的主要内容纳入其中。英美法系各国则是以判例和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在名称上直接为结婚法、离婚法或夫妻关系法等。 我国古代诸法合体的成文法中,以“婚律”、“户律”、“户婚律”之名把婚姻家庭规范纳入其中。我国婚姻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总则

2、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是指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的程序和处理原则及离婚的后果等。 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我国,主要指夫妻间、父母子女间、祖孙间及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从性质上看,可分为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这种人身关系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都是以特定的亲属身份为依据。这种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但它是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随着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随人身关系的消灭而消灭,这种财产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4、婚姻家庭法的特点:(1)适用上的广泛性。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一切

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

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 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而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婚姻家庭法》),由此来说,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经济基础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基础的变化与发展根本上推动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与发展。虽然,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但经济并不是唯一因素,婚姻家庭制度的变迁还受到各种各样其它因素的影响。 历史上,婚姻家庭制度经过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的演变发展。恩格斯曾说:“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这里所说的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指的是原始社会的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文明时代指的是私有制社会。此外,恩格斯还对未来婚姻家庭制度提出了科学的预见,断言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世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即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人类产生之际是没有婚姻家庭的,男女两性为动物本性驱使滥交,原始社会早期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那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靠采集和狩猎获得食物以满足生存需要,由于单个人的力量极为有限,并不能抵御天灾人祸以及动物的袭击,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

同劳动,共同生活,以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由于生产水平低,生产力不发达,这一时期在群体内部,男女成员并无地位上的阶级之分,因此男女两性在两性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生产力相对提高,生活相对稳定,从最初的那种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群婚制的各种形态。 群婚制,又叫集团婚姻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其本质特征在于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群婚制是蒙昧时期的婚姻形式。蒙昧时代,美国人类学家、考古学家和原始社会史学家摩尔根(1818—1881年)以生活资料生产的水平为标准划分的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一时期。蒙昧时代是古人类以采集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的时期,人类的制造品主要是用做这种采集的辅助工具。在这一时期,生产技能和劳动工具的发展都很缓慢,主要工具是石器,人们已经学会渔猎、用火,这时的重大发明是弓箭的发明和使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低下的生产力决定了这一时期的群婚制,但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群婚制阶段又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虽然都处在蒙昧时期,生产力并未发生较大改变,但亚血缘群婚制更优于血缘群婚制,血缘群婚制只禁止不同辈分之间的结合,但并未排除兄弟姐妹间的结合,而亚血缘群婚制禁止了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从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合。这一制度的变迁不仅受到生产力的少许发展影响,还因为后者繁衍的后代更优质,更有利于种族的继承

浅谈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做实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助推平安家庭建设 浅谈调解婚姻家庭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婚姻是维系家庭感情的基础桥梁,家庭是构成和谐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家庭稳不稳定,涉及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增多势必会给社会秩序带来不稳定因素,这对我们加快振兴社会主义建设步伐构建和谐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成因 (一)因精神空虚、文化误区和道德缺失而形成纠纷。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我们每个家庭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伴随着婚姻家庭生活的提高,一些不健康的思想观念随之而来乘虚而入,表现为婚龄不够非法同居、未婚先孕、试婚、包二奶等不伦理道德现象已屡见不鲜,形成了所谓的“时尚”、“新潮”等精神文化误区。婚姻一方纠纷当事人在喜新厌旧情绪驱使下,缺乏对婚姻家庭、子女的责任感;因而存在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以对方有过错、婚外恋、第三者插足提起离婚并要求赔偿导致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二)因张扬个性化、以婚姻一方为中心导致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纠纷。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们追求个性的张扬。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夫妻之间忽略情感的培养和思想语言沟通交流,加之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的差异,产生不可融合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必然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发展因而产生矛盾。“个性不合、性格不和”是当前婚姻纠纷当事人反映最多的理由,互相抱怨导致感情的裂痕愈演愈深,琐事的“小摩擦”逐渐发展成为长期的家庭矛盾。 (三)因经济利益矛盾形成纠纷。无论富裕家庭,还是贫困家庭,财产之争始终是焦点。家庭经济的管理、经营、投资、债权、分家析产等,使财富积累日益趋向多元化。相伴而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价值取向、利益冲突、观念分歧等产生矛盾,现实中,困难家庭因为柴米油盐收支大打出手,富裕家庭因为房产、存款分割争执不休。 (四)因家庭暴力形成的纠纷。这类纠纷中,女性大多处于弱势。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一些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在社会上仍然存在,有的人认为殴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加上社会道德发展水平不平衡,一些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思想侵蚀,赌博、酗酒、吸毒等现象的影响,家庭成员染上这些不良嗜好就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极易产生家庭矛盾和纠纷激化。 (五)因赡养形成的纠纷。现实中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两代家庭,因文化、观念、生活方式等不同,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都可能产生分歧;一个老人能养活一帮儿女,而一帮子女确不能养活一个老人,因此,时常发生子女不愿赡养老人,甚至虐待老人的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 (一)矛盾排查难度大。“家丑不可外扬”是中国的传统,婚姻、家庭矛盾发生之初,家庭成员认为是家里事,理所当然希望在内部消化,传到外面“没面子”、难看。矛盾根源发生后,纠纷当事人心中积累着怨气,随着时间推移,矛盾由量变到质变,越积越深。(二)纠纷形成因素复杂。复杂体现在一是引起矛盾因素复杂,引发因素不仅有人的因素,还有经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例 篇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分析 当事人基本情况: 王敏,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枣矿集团陶庄矿职工,住薛城区八一小区 高亮,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枣庄集团高庄矿职工,住址同上。纠纷主要经过: 双方于1992年经介绍相识,1994年9月25日登记结婚,1999年6月26日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上的差异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执,王敏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希望离婚,并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及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双方争执焦点: 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归谁,以及相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原因特点: 双方因婚前了解不深,婚生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闹,并已经分居,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

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件处理: 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子由王敏抚养,高亮每月给付抚养费700元,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篇二: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15年11月19日14:35 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摘要 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和睦、文明是维护社会文明的基本要素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据调查 2007年江苏省各级法院上半年新收离婚案件534966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也出现了方方面面的问题,给司法和创建和谐社会都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现阶段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经国家、宗教或世俗认可,建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与否决定了社会是和谐稳定。近年来家庭结构的改变和妇女地位提高,使得女性在经济上的自主能力增强,夫妻双方除追求物质生活外也开始追求感情生活和谐、性生活在内的各种精神生活。又由于我国长期封建社会造成的“男尊女卑”,导致情感生活无法想互理解与沟通,极易导致离婚案件的发生。滋生出各种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以下特点特别突出。 1、举证困难重重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的是家庭内部事务,事关当事人的感情生活,感情破裂与否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再加上大多涉及个人隐私,因此在实践中收集这几方面的证据都比较难。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举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指长期性的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这时有些偶尔的婚外性行为就不能算作是重婚。想要证明是长期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有了很大难度。这里仅仅收集一份或者几份间接证据,法官也不也认定是否为重婚行为。收集直接证据又不太可能,或者有的根本就不存在直接证据。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包二奶、包二爷或者姘居行为,实践中都以秘书、保姆、保镖等形式而存在。有的是公然包二奶或者包二爷行为,取证并不算太困难。大部分情况都是不公开的,证明是不是存在非正当的同居关系也只能收集间接证据。如同众所周知多数情况都是以与第三者开房、或者金屋藏娇的形式存在。这样受害的一方能不能知道是一回事,知道后能不能拿到证据还是一回事。如不侵犯他人隐私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变得几乎不可能。也有的夫妻双方矛盾刚开始的时候不注意收集证据,矛盾激化的时候又没有机会收集证据。再者说仅是一次或者几次的捉奸在床的证据,也不好轻易认定一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其它证据的当事人到最后只因无证据或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

婚姻家庭观念变迁2

婚姻家庭观念变迁 婚姻一直是人类切身的一个问题。它使得人组成家庭,它也使得人繁衍生息。由于一般是成年人才能生育下一代,所以婚姻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无论在三千年前还是三千年后,都是人摆脱幼稚,步入社会的标志。结婚后,我们要与一个从未一起生活过的人朝夕相处,而它的选择、成立而被社会承认一直能反映出当时的政治情况和人们的思想观念,而决定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可以说,人们几千年来婚姻家庭观念的变迁是人类历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史前氏族人并无家庭观念。两性婚姻关系是群婚。后来,在农业上出现了铁农具和牛拉犁,农活变得轻松。逐渐的,氏族集体劳动被个体家庭劳动所替代。原始社会末期,家庭的雏形出现了。那时,是男性进入女性的家里组建家庭,没有女性的家庭,氏族会分配女性过去。 随着小农经济的发展,以土地私有制为开始的各种私有制建立。男性地位得到提升并超过女性。家庭产生了,婚姻中的家长制时代到来了。 《礼记·昏义》中对婚姻是这样定义的:“昏礼者,将和两姓之好,以上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皆主人筵几于庙,而迎于门外,入,揖让于庙,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构成婚姻关系的目的在于男家。其目的是祭祀先祖、生子立嗣、得到内助。结婚既是以生子立嗣以祭祀祖宗为目的,故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愿无关,是与两姓家族相关,所以在古代包办婚姻成立过程中,父系尤其是父亲具有绝对的权威。休弃无子的妻子是合理合法的事,男子与一群女子保持性关系以“开枝散叶”成为了上至统治阶级、下至平民百姓的通识。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的婚姻制是“一夫一妻”制,只有妻子被承认为是男方家的人,能入族谱,妾不是男方家的人,甚至她们的孩子都不承认她们的具有母亲的身份。从这一点,我们不难说,封建社会阶级统治十分的森严无情。 古代的婚姻是怎样成立的呢?包办婚姻分为求亲和招婿两种。因篇幅题材限制,第二种不予展开。书云“男方求婚,女家应允,男家继以下聘,婚约便定”。包办婚姻中的每一步,媒人皆按父母之令通而行事,男女婚嫁,必从父母之令,其本质是一种契约。子女在面对父母时,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古代的自然经济并不发达,它使得子女对父母的依赖性非常高,子女的幼年甚至一生都被局限在家里,一切向父母学习,父母完全塑造了孩子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子女被家长奴化,这就是包办婚姻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孔雀东南飞》里,焦仲卿与其妻因其母的反对被拆散,最后双双自尽体现出了包办婚姻的罪恶。 古代重男轻女,道德对夫妻双方赋予的权利义务不平等。夫妻虽为一体,都是家族的所有物,但只有男性有继承和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女性最多只有管理权。男子

谈谈担任婚姻家庭调解员的几点体会

谈谈担任婚姻家庭调解员的几点体会 篇一:婚姻家庭纠纷优秀调解员推荐表1 丰县婚姻家庭纠纷优秀调解员推荐表 篇二:婚姻家庭调解工作室发展思考 婚姻家庭既是妇联工作的主体,更是妇联工作的主题。去年以来,我市妇联会同市综治、司法等部门,立足基层,多措并举,积极探索婚姻家庭纠纷调处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将妇联维权工作与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融合调处机制建设有机结合,积极打造“娘家人”调处中心(调解室),实现了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就地化解、源头解决。今年以来,我市“娘家人”调解工作机构共受理调解婚姻家庭纠纷2547起,调解成功率达到99%,充分发挥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主要经验做法 (一)依法规范运作,增强调解实效。首先是队伍专业化。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发展快、易激化、排查难度大、成因复杂等特点,对调解员的能力水平和调解方法、技巧都有很高的要求。各级妇联组织能够根据新时期下婚姻家庭现状和调解工作要求,按照专兼并重的原则加强队伍建设,“专”即专职人

员、妇联干部、专职调解员、聘用部分专业人士、退休法律工作者等,“兼”即志愿者、巾帼志愿法律服务队伍等,多渠道吸纳调解力量,并通过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庭审观摩等多种方式,努力使调解员达到“四懂”和“四会”,即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调解技巧、懂群众心理;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文书,不断提升调解员的基本技能、工作规范和整体实力。其次是工作规范化。各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首批“娘家人”调解示范工作室统一按照“五有”(标示牌、印章、记录簿、台账、调解室),“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标准规划布置。并上墙公布组成人员名单、调解工作职责、调解程序、工作纪律及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使妇联系统人民调解组织规范有序。 (二)整合社会资源,实现联动联调。一是主动争取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组织建设纳入全市大调解体系之中,实行资源互补、信息互通、业务互联、人员互助、工作互促、纠纷联调,形成各司其职、对接有序、协作联动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格局。市妇联会同市综治办,顶层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考核等一系列工作,将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纳入大调解体系之中统筹考虑。二是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联系,共同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业务对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 第一节婚姻法律实务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 (1)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 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放人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2)一夫一妻制式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社会 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 (3)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家 庭的生活各方面,由同等男子平等的权利与义务。 (4)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 重要的原则。 2、我国《婚姻法》禁止那些行为? (1)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2)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

为,指有配偶者与第三人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骈居。(4)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一起,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3、我国结婚法定年龄是多少? 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我国结婚时男的不得早于22周岁,女的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当予以鼓励。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年龄作了变通规定。 4、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什么情形下的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6、什么情况下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指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摘要: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关键词:婚姻制度;社会规范;中国古代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婚姻具有非常神圣而庄严的意义。《易系辞》云“: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男女媾精,万物化生。”认为男女婚姻是承载天地阴阳之性密合而成。《易序卦》云“:有天地,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所措。”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算为五伦,而伦常礼制、社会规范都是基于婚姻制度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国古籍中也早有关于婚姻内涵的记载。《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说文解字》解释为“:婚,妇家也”“、姻,婿家也”,都说明了婚姻具有严肃的伦理学意义,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一、婚姻的几种发展模式 在漫漫的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我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凤凰涅槃般烈火的煎熬和痛苦的考验,从早期的原始群婚模式一步步走向具有现代文明特征的一夫一妻制度,见证和审视着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发展模式。 原始群婚。原始群婚是人类早期祖先进行的一种两性偶合关系,古语曰:“其民聚生野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古代人们露宿野外,群居共生,男女之间的交往没有任何的规定和约束,也没有明确和固定的配偶,完全处于一种自然奔放状态,“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远古时代原始群婚的现状甚至产生了一些民间传说,比如《诗经·商颂》就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记载,反映了当时男女无别、媾和无禁的自然婚姻状态。 血缘婚姻。随着人类历史发展的进步,原始人群逐渐分化,形成了不同的集团部落,并且渐渐以血缘家族的形式作为识别标准。古人认为血缘家族中父辈和子女之间是不能够通婚的,但是兄妹同辈之间是可以通婚的,由此构成了血缘婚姻。关于这种婚姻制度模式,中国的古籍文献中也有相应记载传说,比如《风俗通》中就介绍了女娲和伏羲之间的关系,说女娲其实是伏羲之妹,兄妹两人是联袂成婚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在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人们能够看到伏羲与女娲“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而“两尾相交”正是夫妻媾和的特别象征。 亚血缘婚。亚血缘婚又称为伙婚,此种婚姻与血缘婚姻的最大区别就是血缘婚姻只是禁止父辈和直属下辈之间进行通婚,而伙婚除此之外,还禁止同辈兄弟姊妹之间产生婚姻关系。伙婚制的最大特点是兄弟可以共妻,姐妹可以共夫,但这个“妻”或者“夫”必须是外族人员,比如《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同时都嫁给了舜,体现了伙婚制度下姐妹可以共夫的特点。亚血缘婚有利于自然选择婚姻配偶,这对于提高人口数量和质

婚姻家庭法任务一答案

婚姻家庭法-0001 试卷总分:100 单项选择题(共10题,共40分)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4分) 群婚制的低级形态是()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普那路亚婚制 D、对偶婚制 2.(4分) 中国古代的亲属制度是以()为本位的。 A、个人 B、父母 C、夫妻 D、宗族 3.(4分)

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小宋与其妹之子小强属于() A、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B、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C、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D、五亲等的旁系血亲 4.(4分) 婚姻自由的主要内容是() A、恋爱自由 B、同居自由 C、结婚自由 D、离婚自由 5.(4分)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哪一项原则() A、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 C、男女平等 D、计划生育 6.(4分)

现阶段,我国用()表示亲属间的亲疏远近关系。 A、行辈 B、亲等 C、服制 D、世代 7.(4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 A、通奸行为 B、包二奶行为 C、重婚行为 D、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 8.(4分) 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是()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杂婚制 D、对偶婚制 9.(4分)

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变相买卖婚姻 D、借婚姻索取财物 10.(4分) 阿林与其侄儿小彬,依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为() A、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B、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C、三亲等的直系血亲 D、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多项选择题(共6题,共30分)开始说明: 结束说明: 11.(5分) 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哪几种历史类型() A、杂婚制 B、群婚制 C、对偶婚制

近现代婚姻制度变迁

《中国近现代社会史》课程论文 姓名:赵凤秋班级:08级工程管理三班学号:08010944 浅谈近现代婚姻观和婚姻制度的变迁 中国近现代社会百余年间,经历了巨大的变化,社会的每一个角落都没有被遗漏。从得得社会环境,到家庭生活,从社会习俗到服饰饮食,从妇女解放到婚丧礼仪,从高等教育到交通每一个社会层面都发生着不同以往的新变化。同样,作为组建社会基本组织的——家庭的重要前提,婚姻制度也在经历巨大的变迁。 我试图从这百余年的历史中,找寻出婚姻制度的变迁和人们婚姻观的变化,必然的这些工作要仰仗于许多的文献,包括学术文章,文艺作品,法律法规的条文等等,结合自己的理解于是形成现在的文章。当然由于我视野的局限性以及学识水平所限,文章只是很粗浅的谈了一些表面的,略显片面的现象,还请谅解。此处,需要指出,当前的学术研究以城市生活为主,我的文章也只对城市的婚姻状况做介绍。 一、封建统治下的传统婚姻 在传统文化中,婚姻不仅仅是当事人,更是两个家庭甚至是两个家族的实务。所以,家庭夫妻关系的形成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准则,男女当事者个人,对自己的婚姻基本上没有选择的自由。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又大多以“门当户对”或家庭经济情况为标准,对于年、貌、品、才,甚至身体状况,是不管的,更别提感情,青年男女毫无自主权可言。男女双方婚前可能都没有见过面,婚后的感情状况普遍不理想,没有建立在两情相悦的基础上的传统婚姻酿成了许多悲剧。在电视剧与文艺作品中,此类例子枚不胜举。 清末的许多学者,都有过失败的第一段婚姻。 传统婚姻中,早婚恶习,近亲结婚的习俗的风行。在清末社会,早婚有相当的普遍性,一般青年多在20岁之前完婚,甚至有“有年30抱孙子者,则戚族视为家庆,社会以为人瑞”,少年男女结婚带来的结果是身体易为情欲所伤,父母也不能给子女良好的家庭教育,给整体国民素质影响很大。近亲结婚,出于种种考虑,在偏远地区和皇族内甚为流行,给下一代的质量埋下了很大的隐患,严重影响国民素质。 中国有漫长的封建历史,中国妇女一直生活在“三纲五常”的宗族制度之中和男尊女卑的传统伦理中,女子的婚姻全力基本被剥夺。蓄妾,三妻四妾,是旧时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社会贫富贵贱分化和阶级制度的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男子可以退婚再娶,女子则不能退婚再嫁,这是封建婚姻的违反人道主义的平等的地方。 二、辛亥革命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婚姻状况的改变 ——传统婚姻制度与新式婚姻形式共存 清末民初,新世纪初的婚姻在一片热闹沸腾的变革中开始。伴随着辛亥革命、五四运动,大批进步知识分子展开了对旧时婚姻陋俗的大批判。在新婚姻观的引导下,二十世纪初中国的婚姻习俗开始出现了现代文明与自由的曙光。 辛亥革命对传统的婚姻制度的冲击还是相当大的,近代留洋后回来的人带来的人人平等,妇女解放等新观念给城市的青年以重大影响,推翻清政府的封建统治也让众多的城市民众开始渐渐改变旧的观念,接受新式的婚姻顾念也开始成为新式婚姻制度的开端。 青年男女开始先谈恋爱,再结婚。在大城市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受新式观念的影响,原来的旧的观念被渐渐摒弃,慢慢的解放天性,从自由恋爱开始,也接受一夫一妻制度,当然这只是一小部分人。偏远乡村和传统的家族依旧是传统的形式。梁思成先生和林徽因女士的婚姻即为林觉民和梁启超两位家长包办的。 婚礼的形式开始从简,花费也节省了许多。旧式婚礼的程序极为繁琐,规范了所谓的“六礼”,作为婚礼必要的程序。民国早期,众多有识之士对此进行了猛烈地批判,尤其是在“五四”前后,于是婚礼形式上开始趋于简单,,“往往有借旅馆及青年社结婚者,此亦嫁娶从简之好现象也”。礼俗趋于简朴,摒弃旧婚俗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技巧和方法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技巧和方法 婚纠纷和家庭纠纷都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这是我县最常见的一类纠纷,由于离婚纠纷的特殊性单列出来.包括夫妻之间、父母、成年子女之间、未成年人监护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它的特点是当事人间有血亲和姻亲的关系,只有很特殊的情况下涉及到其他人和组织。处理这类型矛盾,基层调解人员都有一定的经验,就是"以和为贵",作为新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要把握好这一点,既要对错误的行为批评教育,又要兼顾当事人的情况,不 "上纲上线",就是遇到有轻微的违法侵权行为,也要以适当的方式,防止矛盾升级 1、坚持"两个原则" 一,坚持自愿、合法原则。首先调解并非必经程序,需在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调解的情况下方可开展.任何一方反对调解的,都不得开展调解.其次,调解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二,公平调解,不偏不倚。现实生活中,司法活动极易受到来自各地方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因素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还考验着调解人员是否出于公心.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讲,当事人觉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其自尊会受到伤害,也最易激起对执法者的抵触与怨恨.不公乃执法大敌,亦是调解之大敌,一旦被当事人察觉,则必然导致失衡.坚持公平调解才能维护司法公正。 2.调解的步骤 一般而言,婚姻调解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步接触阶段、深入交流阶段、总结结论阶段。 第一,初步接触阶段。在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委托调解时,一般调解员就会记录另一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如电话、手机等,即开始与对方当事人接触。一般而言,对于一调解员的传唤,另一方一般会有三种回应模式:第一种:冷漠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20%左右.比如,当调解员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态度非常不配合,说:"我不想给你谈,有什么事你让男他或女她直接找我",然后"啪"将电话扣掉.甚至有的当事人一听到是调解员,随即就会干脆地将电话扣掉.遇到这种情况,调解员要抱着理解和宽容的心态。本来,处于离婚边缘当事人的心态就烦躁易怒,(有点象更年期女人),对方脾气大了一些,也是性情所致.对于冷漠回应的当事人,应婉言告之协商离婚是有利于双方的处理模式,希望对方考虑几天,过一些时候再与其联系。第二种:消极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30%左右.比如,当调解员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并不拒绝,而是直接问:"那你们现在的方案是什么?条件是什么啊?财产怎么分啊?"一般情况下,初次与对方沟通,不要直接就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因为对方刚刚知道自己的身份或来意,思想上敌意很大,并且回复往往不是理性的,因此,只要初步接洽就可,而正式的协商,最好还是给对方几天的思考时间,再另行约谈最好。第三种:积极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50%左右.比如,另一方非常配合调解员的传唤,并同意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协商和交流.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开始,当然并不意味着调解成功概率的增加,但对于找到双方的差距,自然是非常有利的。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 篇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XX年11月19日14:35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XX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XX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XX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姻家庭纠纷案例)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

方之子高某所有。20XX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 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 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 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XX年4月24日作出(20XX)东民初字第02551 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

婚姻制度的演变

(简述题)原始社会人类婚姻形态是怎样演变的? 原始社会最初的婚姻形态是乱婚,即群内所有兄弟姊妹之间都互为夫妻。不 排斥长幼辈之间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不构成家庭。 而人类的第一种家庭形态是血缘家族,在血缘家族内部实行内婚制,其与乱 婚制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排除了不同行辈间的通婚。这种婚姻制大约存在于旧 石器时代早期和中期。 到旧石器时代晚期,人类的婚姻形态由血缘婚转入族外群婚。族外群婚不但 不同行辈之间的通婚,而且也禁止同一集团内兄弟姊妹,乃至母方最远的旁 系亲属之间的婚姻关系。 在新石器时代,族外婚逐渐为对偶婚所代替。族外婚是以妇女为主体,可以轻易解除婚姻关系的个体婚。初期是以丈夫采取访问妻子的形式,夜赴晨归(望门居);后来随着对偶婚的巩固和发展,丈夫迁往妻方氏族居住,于是 形成居妇制(从妇居)。这是一种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婚姻形态。对偶婚形 成对偶家庭,其由一对较为确定的夫妻构成,但结合并不牢固,容易离散。 对偶不构成独立的经济单位,生产资料属母系氏族,所生子女留在母方氏族内。 进入金属器时代后,伴随着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畜牧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男性劳动力在农业生产和放牧管理牲畜的生产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而妇女 转而从事无足轻重的家务劳动。由此男子取得支配全部剩余产品的权利。而 对偶婚下的从妇居到此时已与男子拥有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不可调和。私有制 的萌芽和个人财富的日益增加,促使男子要求改变旧地传统,打破原有的婚 姻秩序,把他的妻子带到家中居住,以便自己的亲生子女能够继承自己的财产,这样对偶婚的“从妇居”转变为“从夫居”。此后家事的发展,要求夫 妻间的持久结合,不稳定的对偶婚逐渐过渡为一夫一妻制。在此期间,家族 也发生变化,母系氏族彻底转变为父系家族,并由此产生了父系大家族,其 是对偶家庭向个体家庭的中间过渡环节,是现代家庭的萌芽,其主要特征是:家长之下包括一夫所生的几代子孙及妻室和奴隶。父系大家族解体后,婚姻 关系转变为一夫一妻制。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15年11月19日 14:35 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

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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