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性评估评定标准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性评估评定标准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性评估评定标准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性评估评定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实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性评估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来评定:

一、肇事肇祸行为直接认定

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危险性评估直接认定为3级或3级以上。应当以当地公安机关的资料为准,可以由公安机关直接认定,是患者已经发生的危害行为。肇事肇祸属于法律定义,包括“肇事行为”和“肇祸行为”二类,此外,还有一类属于“轻度滋事”。

(一)“肇事行为”是指患者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例如患者有行凶伤人毁物等但未导致被害人轻、重伤的。包括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较重后果的:

1.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

2.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3.妨碍交通安全的;

4.抢夺、损毁公私财务的;

5.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肇祸行为”是指患者行为触犯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属于犯罪行为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2.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3.以暴力等手段侵犯公私财产的;

4.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刑法的行为。

(三)“轻度滋事”是指公安机关出警并有出警记录,但仅作一般教育等处理的案情,例如患者打、骂他人或者扰乱秩序,但没有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属于此类。

二、常规性危险性评估

属于医疗定义,但不属于诊断范畴,不一定由精神科医师进行评估,经过培训的人员也可以按标准要求对患者进行评估,是患者分类干预、分级管理的重要指标依据。危险性评估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患者病情的变化好转或者加重,只能反映一定时间段内患者的危险性,在随访管理过程中需要持续动态观察,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8年版)》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规范(2018年版)》)。危险性评估分为6级:

0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

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包括自伤、自杀;

5级: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三、危险因素评估

凡是具有下述8条危险因素中任意3条或3条以上的,危险性评估可直接判定为3级或3级以上。

1.患者监护较差,尤其是无监护或弱监护患者;

2.既往出现暴力行为;

3.既往有暴力冲动的口头威胁;

4.近3个月内有被害妄想、猜疑等精神病性症状;

5.有酒精、毒品等精神活性物质史;

6.抗精神病药物治疗依从性较低;

7.人格障碍(冲动、边缘、偏执型人格),不易沟通交流;

8.经历重大事件刺激或变故,经常被周边人员嘲笑或挑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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