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转让的流程

海域使用权转让的流程

1. 简介

海域使用权转让是指将原有的海域使用权有偿转给他人或单位的行为。在进行海域使用权转让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流程步骤

以下是海域使用权转让的一般流程步骤:

2.1 双方协商

首先,转让双方需进行协商,明确转让的海域使用权范围、转让期限、转让价格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谈判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转让协议。

2.2 编制转让合同

转让双方在达成协议后,需要编制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转让双方的详细信息、海域使用权的具体范围、使用期限、转让金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3 征求意见

在编制合同之后,转让方应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备,征求海域使用权管理部门的意见。管理部门会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4 公示

经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需要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转让的海域使用权范围、使用期限、转让金额等信息。公示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公示的目的是公开透明地向社会公众公示转让的信息,以便相关利益方提出异议。

2.5 权益登记

公示期结束后,转让双方需要进行海域使用权的权益登记。登记机构会根据相关规定对权益进行登记,确保转让的合法效力和权益流转的记录。

2.6 过户手续

完成权益登记后,转让方和接受方需要办理海域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具体手续

包括填写过户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纳过户费用等。过户手续的办理时间和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3. 注意事项

在海域使用权转让的流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转让双方应该培养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确保转让过程顺利进行。

•转让合同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出现纠纷和风险。

•在公示期内,应认真对待可能出现的异议和意见,并及时调整和解决。

•过户手续的办理时间可能较长,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和计划。

通过以上流程步骤和注意事项,可以使海域使用权转让的过程更加规范和有序。在转让时,转让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精选3篇)

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篇1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编码: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编码: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根据《_____》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海域使用权的产生。 海域属国家所有,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并经宁波人民政府批准代表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海域的上方空间、底土资源、埋藏物均不在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范围内。 第二条出让海域位置和范围。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位于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公顷。其具

_____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附图所示。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 乙方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海域使用权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继续使用的权利。乙方如需继续使用的,需在期满前两个月向甲方重新办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有关手续。 第四条出让海域的用途。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规定用途为_________,海上构筑物为_________。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让的海域规定用途,擅自改建或者扩建海上建筑物。确需改变海域规定用途的,或者改建或扩建海上构筑物的,乙方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 本合同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为: 1、全额缴纳。本合同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每公顷每

海域使用权(续期 变更 转让)申请书

续期 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书 转让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印章) 申请事项:□续期□变更□转让 填表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国家海洋局监制

海域使用权(续期、变更、转让)申请书填写说明: 1.续期和变更申请由原海域使用权人填写;转让申请由转让双方同时填写。 2.“申请事项(封面)”,根据情况选择划“√”。变更指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情形;转让指海域使用权人拟出售、赠与、作价入股、交换等情形的。 3.“海域使用权人及项目情况”按海域使用权证书有关内容填写。 4.“海域使用权申请事项”为选择性填写。申请续期的,填写续期用海年限,再填用海面积、用海类型等事项;申请变更或转让的,填写相关内容,再填用海面积、用海类型等事项。 5.“用海面积”为申请使用的全部海域面积。“占用岸线”为沿岸海域使用项目所占用的岸线。 6.“用海类型”根据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一级类填写,包括渔业用海、交通运输用海、工矿用海(电厂、油气开发等)、旅游娱乐用海、海底工程用海、排污倾废用海、填海造地用海、特殊用海等类别。 7.“使用方式”按填海(建设用、农业用)、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港池、航道、锚地、人工岛、平台、海底管道、海砂开采、浴场、取排水口、围海养殖、开放式养殖等填写,并分别填写其对应的用海面积和具体用途。 8.“用海位置说明”主要用文字来描述海域的大致方位或具体位置,注明项目用海的用海设施、构筑物及周围标志物。 9.“变更或转让有关证明材料”指依法批准的企业重组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文件,或转让协议、合同等。

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和《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出让确认书》与《交易确认通知书》,为依法使用和管理本合同涉及的国有海域,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海域位于海南省市(县),面积为公顷。其位置与四至范围为本合同附件《出让海域界址图》及海域使用证所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海域用途,按批准文件为用海,乙方必须按批准文件确定的用途、方式及有关要求使用海域。 在海域使用权出让年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

海域用途。如确需改变海域用途或者发生其他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依法办理有关的变更批准手续。 第五条参加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和《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将招标、拍卖或挂牌成交价款扣除海域测量费、海域使用论证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费、海域评估费等海域使用管理前期工作费用及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服务费后,作为海域使用金缴入财政指定账户。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总额为人民币元整。 如中标人或竞得人在竞得前未开展本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测量、海域价值评估、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承担相应费用,其费用由收取保证金机构从保证金中扣除并支付给本项目垫付一方。前期费用计算按出让海域价值评估报告中确认的金额予以支付。 第六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根据成交确认书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海域使用金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服务费分别足额缴入财政海域使用金专户与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并办理缴款凭证手续。 中标人或竞得人持《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或竞得人交纳的投标或竞买保证金可转抵作海域使用金。其他投标人或竞买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必须在投标竞买活动结束后五

海域使用权转让的流程

海域使用权转让的流程 1. 简介 海域使用权转让是指将原有的海域使用权有偿转给他人或单位的行为。在进行海域使用权转让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流程步骤 以下是海域使用权转让的一般流程步骤: 2.1 双方协商 首先,转让双方需进行协商,明确转让的海域使用权范围、转让期限、转让价格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谈判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转让协议。 2.2 编制转让合同 转让双方在达成协议后,需要编制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转让双方的详细信息、海域使用权的具体范围、使用期限、转让金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3 征求意见 在编制合同之后,转让方应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备,征求海域使用权管理部门的意见。管理部门会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4 公示 经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需要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转让的海域使用权范围、使用期限、转让金额等信息。公示期一般为15个工作日,公示的目的是公开透明地向社会公众公示转让的信息,以便相关利益方提出异议。 2.5 权益登记 公示期结束后,转让双方需要进行海域使用权的权益登记。登记机构会根据相关规定对权益进行登记,确保转让的合法效力和权益流转的记录。

2.6 过户手续 完成权益登记后,转让方和接受方需要办理海域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具体手续 包括填写过户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纳过户费用等。过户手续的办理时间和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3. 注意事项 在海域使用权转让的流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转让双方应该培养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确保转让过程顺利进行。 •转让合同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出现纠纷和风险。 •在公示期内,应认真对待可能出现的异议和意见,并及时调整和解决。 •过户手续的办理时间可能较长,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和计划。 通过以上流程步骤和注意事项,可以使海域使用权转让的过程更加规范和有序。在转让时,转让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海域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成为了一 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为了合理利用海域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实行了海域使用权出让制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确保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将特定海域的使用权出让给合法主体,让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使用该海域资源的合同。这种合同是海域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旨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平衡。 首先,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会详细规定使用 方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方式以及使用条件等内容,确保使用方在使用海域资源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合同也规定了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其次,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助于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海域资源的合理利用 可以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带来丰厚的经济收益,同时也为使用方提供了发展和创新的空间。合同中通常会规定使用方需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用,并对使用方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以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此外,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还有助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合同中往往会明确规 定使用方在使用海域资源时需要遵守的环境保护要求,如禁止污染海洋环境、限制捕捞量等。通过合同的约束,可以有效防止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的恶化,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然而,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合同的制定和执行 需要依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监管。如果法律法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就可能导致合同的效力和可行性受到影响。其次,由于海域资源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合同

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权属管理,保障海域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海域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海域使用权登记。 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他项权利是指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形成的承租权和抵押权。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登记以宗海为基本单元。 单位和个人取得两宗以上海域使用权的,应当分宗登记。 两个以上海域使用人使用同一宗海域的,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第四条海域使用权登记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通过申请审批或者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所进行的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后,用海项目的权属、位置、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所进行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法定事由收回海域使用权或其他原因致使海域使用权终止时所进行的登记。 第五条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海域的权属、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位置、使用期限等情况以及海域使用权所派生的他项权利。 第六条海域使用权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省及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海域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依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构)负责具体登记工作。 项目用海跨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应当向海域所在的登记机构分别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 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应当向海域所在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 •【公布日期】2002.07.12 •【文号】国海发[2002]23号 •【施行日期】2002.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海洋资源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海发[2002]23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与完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规范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现将《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章海域使用权变更与注销登记

第四章登记资料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建立与完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保障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登记是指依法对项目用海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期限等基本情况所作的登记,包括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与注销登记。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海域使用权登记以宗海为基本单位。 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用海单元称宗海。 同一权属不同用海类型的用海单元应独立分宗;取得两宗以上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宗分别办理登记。 第五条海域使用权实行分级登记。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登记造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由批准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六条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是指对项目用海基本情况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第七条经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申请人持《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和海域使用金缴付凭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第八条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中标人或买受人持《海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标准版)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电话号码: 代表人:职务: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电话号码: 代表人: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合法取得的国海证《海域使用证书》项下的海域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受让的海域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且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再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海域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应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履行甲方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 律保护。 第二章转让海域的面积和年限 第四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海域用海类型为,用海面积公顷(亩),批 准使用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具体位置、坐标为:。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海域使用权只能转让甲方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 使用年限的余年期使用权。转让年限至年月日为止。 第六条甲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海域使用权使用期限内现有投资(包括底播 海产品、投入的礁石等)同时转让给乙方。所有价款已包含在转让价款之内。 第三章转让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七条双方同意该海域使用权转让价款为大写万元(小写元),以人民币计价。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小写元),前述款项的万元(小写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剩余款项万元(小写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办法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定目的 为了加强对海域的管理,合理利用海域资源,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科学管理 海域使用权管理应该遵循科学管理原则,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监管。 第三条法律依据 海域使用权的管理,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为法律依据。 第二章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申请资格 具有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海域使用权: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具有合法起始资金; 2. 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 3. 提供真实海域使用、附属设施建设和环境保 护方案; 4. 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条申请资料 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 海域使用申请书; 2. 公司资质证书 或者公司章程; 3. 海域使用方案和环保方案; 4. 有关海域使用权的研究和评估报告。 第六条审批程序 海域使用权的审批程序分为审批前和审批后两个阶段: 1. 审批前阶段,审批机 关应当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方案进行评估; 2. 审批后阶段,审批机关应当对海域 使用权进行正式审批。 第七条审批期限 海域使用权的审批期限应该为90个工作日,并且如果需要延长审批期限,必 须相应地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审批结果 对于符合条件的海域使用权申请,应当及时公示并发放使用证,否则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未予批准的原因。 第三章海域使用权的管理与监管 第九条使用权期限 海域使用权的期限应根据使用情况和管理需要而规定,符合条件的使用权可以延期或者续期。 第十条管理要求 海域使用权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海域使用方案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2. 使用权人应当按要求提交海域使用计划和环保报告。 第十一条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使用权的监管,定期对各类海域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并对不符合规定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保障海域秩序和生态环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规行为 对于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使用海域的,审批机关或者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或撤回使用权、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三条罚则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可以根据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赔偿责任 对于因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使用海域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生态环保 海域使用权的管理和监管,应当平衡经济效益和生态环保之间的关系,确保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水域使用权转让

水域使用权转让 1. 背景 水域使用权是指对特定的水域资源进行合法使用和管理的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水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变 得至关重要。水域使用权转让是指将水域使用权从一方转让给另一方,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管理。 2. 目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水域使用权转让的流程和手续,保障转让双方 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域资源的合理利用。 3. 转让程序 水域使用权转让的程序如下: 1. 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事项,包括转让的水域范围、期限、转让 方案等。

2. 转让方向水域使用权管理机构提交转让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缴纳转让手续费用。 3. 水域使用权管理机构审核转让申请,对转让方案进行评估,确保转让事项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 4. 如果转让申请符合条件,水域使用权转让合同将被签署,并由双方进行公正登记。 5. 转让方将水域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移交相应的权利证书和其他相关文件。 6. 水域使用权管理机构将受让方的信息进行备案并颁发相应的使用权证书。 4. 转让合同内容 水域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 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信息。 - 水域使用权的转让范围和期限。 - 转让方案,包括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等。 - 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 合同的生效和解除条件。 - 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5. 法律风险和注意事项 水域使用权转让涉及的法律风险和注意事项如下: - 转让方应在转让前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准备工作,确保转让的水域使用权合法有效。

- 双方在签署合同前应明确约定转让事项,避免合同的解释和纠纷。 - 转让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按时交付转让权限证书和其他相关文件。 - 受让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确保转让方能够按时获得转让款项。 6. 结论 水域使用权转让是实现水域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合法操作。本文档指导了水域使用权转让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希望能为相关方提供参考,保障转让双方的权益,促进水域资源的合理利用。

企业申请海域使用权的流程

企业申请海域使用权的流程 1. 准备申请材料 •所需材料包括: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资质认证证明文件复印件 –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海域使用计划书 –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 选择适当的主管部门 •根据企业所在地和所从事的行业,确定适当的主管部门。 •一般来说,企业申请海域使用权的主管部门为海洋与渔业局或者海洋事务管理局。 3. 填写申请表格 •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申请表格,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申请表格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规划、海域使用计划等内容。4. 缴纳申请费用 •根据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申请费用一般包括申请费和年度海域使用费。 5. 提交申请材料 •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和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连同缴纳的申请费用一并提交给主管部门。 •注意按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纸质材料或者电子版材料。 6. 材料审核和现场勘查 •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合规性和真实性。 •在需要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可能会组织现场勘查,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 7. 公示和听证 •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30天,公示期结束后,主管部门可能组织听证会,听取相关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和建议。

8. 决策和发文 •主管部门根据审核和听证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若批准申请,主管部门将签发使用权证书,并将决策结果发文通知申请企业。 9. 项目实施 •申请企业在获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后,可以开始项目实施。 •申请企业需要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和时间进行海域使用,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10. 监管和评估 •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企业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环境的保护。 •申请企业需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和环境保护情况。 以上是企业申请海域使用权的基本流程。不同地区和不同主管部门可能会有些许差异,企业在申请前最好与相关部门进行咨询,以确保顺利申请到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家海洋局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家海洋局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是指国家海洋局推行的一项管理海域的法规。在中国,由于海域的特殊性质,具有较高的价值,对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海洋经济发展,调整各种利益关系,提升海域自然资源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更好地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一、海域使用权的概述 海域使用权包括了海区渔业、海洋环境、海洋运输、旅游等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的规定,商业开发海洋资源需要申请海域使用权。因此,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是管理海洋资源的重要法规。 二、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内容和意义 1.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历史背景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实施,是对中国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的法律规范的一种延伸。海域使用权登记的确定,是对海洋法和海洋产业发展的有效补充。 2.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内容 海域使用权登记的目的是明确海域所有权,确定海域使用范围,规范海域使用方式。海域使用权登记中,需要确定海域

使用者、使用方式、使用地点、使用时间、使用过程、使用的权利和义务等多个要素。 3.海域使用权登记的意义 a.规范海洋资源开发。开展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制度,可以 规范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同时合理调整各利益关系,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 b.易于维护司法公正。海域使用权登记可以维护司法公正。当发生海域争端时,通过查看登记记录,可以更好地了解双方各自的权利,找到争端的症结,减少不必要的口舌之争。 c.保障国家海洋权益。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实施有利于保护 国家海洋权益,协调处理各种利益问题,加强海洋管理和监督的效果。 三、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实施和优势 1.海域使用权登记实施的步骤 海域使用权登记包括取得海域使用权、使用权登记、使用权变更、使用权收回等多个步骤。 2.海域使用权登记实施的优势 a.提高海洋资源使用效率 江山万物皆有主,海洋资源也不例外,通过海域使用权登记法,可以合理规划海洋资源的使用空间,避免资源过度开采,提高资源使用率。 b.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申请海域使用权的流程

申请海域使用权的流程 1. 概述 申请海域使用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合法使用海域的权利。海域使用权的申请流程包括申请准备、申请递交、审查和批准等步骤。本文将介绍申请海域使用权的详细流程。 2. 申请准备 在正式申请之前,申请者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仔细阅读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法规,了解申请条件、要求和限制等内容。 •确定使用用途:明确申请海域使用权的具体用途,如海洋工程、旅游开发或渔业等。不同用途对申请要求和程序可能有所不同。 •获得土地资源利用方案书:根据申请用途,向相关主管部门获得土地资源利用方案书,包括用地计划、设计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3. 申请递交 完成申请准备后,申请者可以按照以下步骤递交申请: •填写申请表格:根据当地海洋管理部门提供的申请表格,如《海域使用权申请表》等,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及相关申请准备工作中的文件,如土地资源利用方案书、身份证明、公司注册证书等,一并提交给当地海洋管理部门。 •缴纳申请费用:根据海域使用权的相关规定,申请者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可咨询当地海洋管理部门。 4. 审查和批准 申请递交后,海洋管理部门将进行审查和评估。具体流程如下: •初步审查:海洋管理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的齐全和合规性,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要求申请者补充完善。 •现场勘察:海洋管理部门可能会派遣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以进一步了解申请的具体情况,如用地位置、环境影响等。 •综合评估:基于申请表格、申请材料和现场勘察结果,海洋管理部门将进行综合评估,并在一定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

收回海域使用权工作流程

收回海域使用权工作流程 收回海域使用权工作流程 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经济成为了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善等问题,一些海域被滥用、破坏,严 重影响了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效益。为了加强对海域的保护和管理, 国家开始实施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政策。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批准或者超过批准 范围占用或者使用无居民海岛及其附属水域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恢 复原状;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应当责令拆除或者恢复,并 可以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申请流程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收回海域使用权。 2.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受理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3.核实结果符合收回条件时,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收回海域使用权。 4.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报送国务院批准。

5.国务院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向申请单位发出收回通知书。 四、收回程序 1.通知被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停止使用,并将已建设的设施拆除或恢复原状。 2.如果被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单位不履行停止使用、拆除或恢复原状的义务,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法》第三十六条,如果占用或使用无居民海岛及其附属水域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范围的,应当限期拆除或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或不恢复原状的,应当责令拆除或者恢复,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需提供详细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缴纳相应手续费。 2.核实过程中需对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听取相关人员意见。 3.被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单位需按时履行义务,如有违反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4.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工作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收回工作顺利进行。 六、结论 收回海域使用权是保护海洋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申请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收回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七节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五十四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三)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变更的文件等材料,申请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海域使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 (二)海域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 (四)海域使用权续期的; (五)共有性质变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作价入股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二)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受遗赠海域使用权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申请海域使用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转让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应当提交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四)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金缴纳的凭证;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九条申请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海域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八节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条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第六十一条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 (二)共有性质变更的; (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六十二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的,或者需役地分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实地役权发生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地役权期限届满; (二)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 (三)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

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流程图、公告、成交确认书、交易凭证

附录A (规范性) 海域使用权出让流程图 海域使用权出让流程图见图A.1。 图A.1海域使用权出让流程图

附录B (规范性) 海域使用权转让流程图 海域使用权转让流程图见图B.1。 图B.1海域使用权转让流程图

(规范性) 海域使用权出让公告 海域使用权出让公告见表C.1。 表C.1 海域使用权出让公告

(规范性) 海域使用权转让公告 海域使用权转让公告见表D.1。 表D.1 海域使用权转让公告

(规范性) 海域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海域使用权(项目编号:),用海面积公顷,坐标为: 在年月日举行的该宗海域使用权竞价交易期间,报价人民 币 为最高报价,现确定其为海域使用权的受让方。(以竞价方式成交)【在挂牌公告期间,只有一名意向受让方办理了受让登记并具备受让资格,确定其为该海域使用权的受让方,受让价格为人民币。(以协议方式成交)】 请交易双方于本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个工作日内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纳交易相关费用。受让方逾期不交纳交易费用或不签订合同的,将按有关规定取消成交确认,保证金不予退还。 出让方: 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产权交易机构: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注:本确认书一式叁份,出让方、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各执存壹份。

附录F (规范性) 海域使用权转让成交确认书 海域使用权(项目编号:,证书编号:),用海面积公顷,坐标为: 在年月日举行的该宗海域使用权竞价交易期间,报价人民币为最高报价,现确定其为海域使用权的受让方。(以竞价方式成交)【在挂牌公告期间,只有一名意向受让方办理了受让登记并具备受让资格,确定其为该海域使用权的受让方,受让价格为人民币。(以协议方式成交)】 请交易双方于本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个工作日内签订《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交纳交易相关费用。受让方逾期不交纳交易费用或不签订合同的,将按有关规定取消成交确认,保证金不予退还。 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产权交易机构: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注:本确认书一式叁份,转让方、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各执存壹份。

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 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 第七条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第八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论证项目,并对论证结果负责。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须持证上岗。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分级标准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海域使用论证应当客观、科学、公正,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要求。 第十条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有效期三年。 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方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用海预审 第十一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用海预审程序由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1.10.27 •【文号】主席令第61号 •【施行日期】2002.01.01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洋资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 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章海域使用权 第五章海域使用金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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