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

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
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

附件1

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5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的,具有文物和标本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并对社会开放(正常运行、开放三年以上)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博物馆评估。

第三条博物馆评估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级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自评、申报、评定、公布的程序进行。

凡经评估认定的博物馆,国家文物局将在各项业务活动和国内外交流、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博物馆评估标准,并对评估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文物局组织设立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负责全国博物馆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设立本辖区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在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等级博物馆的评估工作。

第五条博物馆经评估确定相应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博物馆、二级博物馆、三级博物馆。

第六条申请评估的博物馆应依照《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开展自评,填写《博物馆评估申请书》,并向属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申请评估的博物馆进行考察和评估,对一级博物馆提出推荐意见,经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评议;对二级、三级博物馆提出评议意见,经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复核。

第八条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推荐的一级博物馆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现场评估。

专家小组在核实材料、实地考察、咨询评议的基础上,提出现场评估报告。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申请单位的《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和现场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并以打分方式产生一级博物馆的评定意见。

第九条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将一级博物馆的评议意见和二、三级博物馆的复核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审定、公布。

第十条博物馆的等级标牌、证书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一条被评定为相应等级的博物馆,须将等级标牌置于其主入口处的最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博物馆评估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国家文物局确定。

对申请评估和晋升等级的博物馆,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

已定级的博物馆由与其等级相应的评估委员会复审。复审合格的,由评估委员会报审定机构,保留其原有等级;复审不合格的,由评估委员会报审定机构,撤销其等级。

第十三条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及其现场评估小组须严格遵循相关评估工作程序、规则和纪律,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博物馆行业、社会各界和公证机构的监督。

第十四条申请评估的博物馆,一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主管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评估资格。

参与博物馆评估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主管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博物馆管理规定守则

博物馆管理规定守则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安全保卫暂行管理制度 (一)安全保卫的组织领导 一、博物馆建立由馆长牵头、以保卫科为骨干、其他科室人员共同参加的安全保卫领导组。领导组暂由×人组成,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馆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博物馆设保卫科,具体负责全馆的文物展品、展厅设施设备的安全,保证博物馆各项工作的安全运行。 三、安全保卫领导组和保卫科要随时与文化艺术中心管理处保卫科联系,同时要取得城区派出所和县公安局及消防部门等有关单位的支持和指导。 (二)安全保卫的主要职责 一、有秩序地组织游客进入展厅,维护展区正常秩序,监督游客文明参观,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二、保证各展厅全部文物展品及全部公共财物的绝对安全。 三、维护游客的正常秩序和人身安全。 四、维护博物馆全馆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的人身安全。 五、在防盗、防火和防止各种事故的前提下,随时注意发现隐患,消灭隐患。 六、宣传安全知识,制定安全设施。 (三)保卫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 二、乐于奉献,先公后私,关心群众,尊老爱幼,具有见义勇为的精神。 三、积极学习,勤劳朴实,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艰苦奋斗精神。 四、积极锻炼身体,具有一定的防卫技术本领和应急能力、应变能力。 (四)安全保卫的具体要求 一、保卫人员实行24小时当班,保卫科要安排好正常的轮休和因病、因事请假期间的当班人员,尤其要做好节假日的执勤安排。 二、保卫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班开门,闭馆后认真清查展厅的展柜及锁子是否完好,并及时锁好馆门。

博物馆分级标准

“等级成绩”将被减分,甚至被取消原有等级资格。 国家一级博物馆标牌 一、评定和标志 博物馆划分为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博物馆等级一经评定,即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博物馆的等级证书、标牌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和颁发。 博物馆评分标准分为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200分)、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300分)、陈列展览与社会服务(500分)3个大项。综合得分达到800分的为一级博物馆,二、三级博物馆的标准分别为600分和400分。 其中一级博物馆的标准包括:藏品数量很大,或种类很多,或珍贵文物数量很多;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其中一类具有世界意义;有社会教育机构和专门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人员,馆内设有专门的教育服务区;有稳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博物馆志愿者队伍,培训合格的志愿者每年应为博物馆或观众服务4次以上;国有博物馆每年开放时间应在300天以上,非国有博物馆在240天以上;基本陈列定期免费开放,且在60天以上;日常免费、优惠开放制度和措施向社会公示;每年免费接待的青少年观众群体的人数应占观众总人数的一定比例等。 对于全国2000多家博物馆而言,在评级考试中拿到好分数,陈列展览、公共服务这些“软件分”是平级关键。从打分标准看,馆藏文物多并不意味着就一定

能评上一级,展示水平和服务质量才是关键。 分级制度对博物馆的社会服务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交通要便捷,外部的中外文引导标识要清楚美观;博物馆出入口处道路通畅,有专为残疾人设置的无障碍通道;设有支持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的博物馆网站;基本陈列的展品标牌要有中、外文说明等。 一级博物馆每年开放时间要在300天以上(非国有博物馆在240天以上);基本陈列要定期免费开放,时间必须在60天以上;每年免费接待的青少年观众群体的人数应占观众总人数的一定比例。已经免费开放的博物馆,在评比中还将获得附加分数。 和驾照一样,博物馆的等级资格也将定期进行“复检”。拿到“星牌”后,博物馆每3年将再接受一次评估,如果哪个方面出现问题,博物馆的“等级成绩”将被减分,甚至被取消原有等级资格进行“降级”处理。 在对博物馆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每类博物馆进行分级,依据不同级别进行分级管理,不同级别的博物馆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每类博物馆划分为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 1、博物馆藏品总数及一般文物、珍贵文物所占比例。藏品是博物馆生存的基础,没有藏品博物馆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2、博物馆占地及建筑的所有权,博物馆的占地面积及展厅所占比例。 3、正式编制工作人员总数及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人才是事业发展的保证。 4、博物馆各服务部门、业务部门设置是否齐全。如一级博物馆应拥有社会教育部、保管征集部、展览陈列部、科研工作部、综合办公室(行政、后勤、人事、财会、保卫)、文物鉴定及修复部门、拥有独立发掘资格的考古队、纪念品服务部、资料查阅室等齐全的机构,并可进一步细化到每一部门所设置的岗位情况,从而保证其博物馆功能的发挥。 5、博物馆各硬件设施是否齐全。如博物馆配套设施应包括文物库房、活动室、报告厅、资料中心、防火防盗系统、取暖空调设备、录像放映、电脑触摸屏等;观众服务设施如厕所、垃圾箱、休息座椅、中英文说明牌、指示牌、中英文对照的博物馆简介、具有本博物馆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展厅语音导览设备、残疾人专用车及通道等。硬件设施标志着博物馆的服务水平。 6、博物馆的基本陈列及每年举办的临时展览、巡回展览和外展数量。该项目体现了博物馆的重要工作成绩。 7、省市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及承担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数量及成果。

中国博物馆协会关于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博物馆协会关于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博物馆协会在推动行业自律作用,指导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行为,确保设计和施工任务质量,为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正式出台本领域专门标准奠定良好基础,在国家文物局的支持和指导下,中国博物馆协会邀请行业专家调研、起草了《中国博物馆协会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该办法经2013年10月协会五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反复讨论修改,并获得一致通过,现已正式发布。办法自2014年1月试行。 中国博物馆协会关于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博协第五届八次常务理事会2013年10月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的管理,提高陈列展览的质量和水平,维护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和博物馆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是指以博物馆藏品为物质基础,以博物馆学理论为指导,以陈列展览主题要求和内容大纲为依据,综合运用各种展示手段,对构成陈列展览的各种元素进行设计、制作、布展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可以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以及陈列展览设计施工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资质等

级。 第四条中国博物馆协会是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证机构,负责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施工单位的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施工资质分为一、二、三三个等级。 第六条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承担各类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能力,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业务不少于8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10项展厅面积均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1000万元以上(含)大型陈列展览项目设计,艺术效果良好,设计质量合格; (三)有相应的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人员,有不少于8年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经历的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总设计师;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高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5人; (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申请乙级设计资质的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从事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业务不少于5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展厅面积均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700万元以上(含)陈列展览的设

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3: 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体系 1.1.评估指标体系编制目的、原则 1.1.1.评估指标体系编制目的 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体系的编制目的主要包括两点:一是为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提供标准和依据,规运行评估工作;二是通过确立运行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明晰国家一级博物馆的发展方向,为贯彻实施对博物馆“分级分类管理”提供支持。 1.1. 2.评估指标体系编制原则 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体系的编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确保评估指标体系的合理性和专业性: 1. 系统性原则 明确国家一级博物馆的定位,把握博物馆的基本属性与功能,以确保指标体系部各指标之间具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使该指标体系能够全面地评判一级博物馆的实际运行状况。 2. 科学性原则 主要体现在:①特征性,指标应能反映评价对象的特征;②准确性,指标的概念要清楚,含义要清晰,部各指标要协调统一;③独立性,指标体系中各指标间不应有很强的关联性,不应出现过多的信息包容、涵盖。 3. 导向性原则

根据“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运行评估目的,指标体系设置应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反映国家和社会对一级博物馆的发展要求,引导、规一级博物馆的发展方向,同时带动二、三级博物馆以及其他基层博物馆的发展。 4. 可比性原则 指标体系设置应具有可比性。首先,指标体系应确保一级博物馆对自身运行状况进行纵向对比;其次,指标体系应确保所有一级博物馆进行横向对比,从而充分实现运行评估的目的。 5. 可行性原则 指标体系的设计必须考虑现实的可行性,指标体系应适应评估的方式,适应评估活动对时间、成本的限制,适应指标使用者对指标的理解接受程度和判断能力,适应信息基础。 6. 动态性原则 博物馆运行本身是一个动态过程,而且国家一级博物馆体系也处在不断建设和发展过程当中,因此,国家一级博物馆指标体系应根据国家一级博物馆的实际发展阶段和变化在一定围可进行动态调整。 1.2.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体系框架 国家一级博物馆运行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定性评估指标体系和定量评估指标体系,定性和定量得分两者权重比例为8:2。

最新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附件: 民办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博物馆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博物馆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基本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博物馆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本博物馆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博物馆的宗旨与使命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博物馆设立的目的(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为经济社会及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第四条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 (一)藏品收藏:; (二)陈列展览: ;

(三)学术研究:; (四)社会教育:; ……………………………………………。 [必须具体明确,与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五条本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博物馆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六条本博物馆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举办者 第八条本博物馆的举办者是。 本博物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件(套);提供开办资金:元。 第九条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藏品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将开办资金足额存入博物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开办藏品、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提供者,应分别载明每位提供者提供的藏品、资金细目〕第十条博物馆成立后,应当向举办者签发接受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博物馆名称;(二)博物馆成立日期;(三)博物馆注册藏品、资金;(四)举办者

博物馆讲解员等级及其评定标准

博物馆讲解员等级及其评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博物馆讲解员定义、等级评定、等级评定机构以及评定的程序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种类型博物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博物馆 museum 征集、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2.2 讲解员 museum guide 从事博物馆展览陈列解说、导览工作的教育服务专业人员。 史:将“从事博物馆展览陈列解说、导览工作的教育服务专业人员”修改为“为观众提供博物馆展陈解说、导览及相关服务的人员”。修订理由:博物馆讲解是有对象的,在这里把对象“观众”加上更加精确些。另外,把展览陈列合并为“展陈”表达上更加精炼。“教育”也不要出现在这个定义之中,因为解说和导览就是教育的方式了,再提教育就多余。还有,“专业”也应该删除的,因为讲解员有专业的和非专业的,例如志愿讲解员,我们制定这个制度要有开放性,既包括专业的,也要包括那些有过讲解实践的志愿讲解员。在目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往往存在先上岗后解决编制问题,我们这样制定规章,对于那些“先上车后卖票”的人来说也显得公平和人性化。 3 讲解员的从业资格 讲解员应严格遵守《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热爱博物馆事业和博物馆的教育工作,热心为参观者服务。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承担讲解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身心健康。 4 讲解员等级

4.1 讲解员等级的划分 讲解员等级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四个级别。 4.2 讲解员等级评定标准 4.2.1 初级讲解员 4.2.1.1 资历 取得讲解员从业资格,并从事讲解工作一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年讲解工作量不低于本单位平均水平。 史:将“取得讲解员从业资格,并从事讲解工作一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年讲解工作量不低于本单位平均水平。”修改为“取得讲解员从业资格,并从事讲解工作一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者;或讲解次数累计不低于所在单位年平均讲解工作量者”。修订理由:这里是两个并列关系,前面是对于职业讲解员的,后面是对非职业讲解员的。初级的做这样的分别还是必要的。 4.2.1.2 工作能力与业绩 初级讲解员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a)普通话水平达到《普通话测试水平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b)熟悉本馆陈列、展览的内容; c)具有良好的沟通、传播能力和一定的观众组织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4.2.2 中级讲解员 4.2.2.1 资历 获得初级讲解员资格满一定的年限,且在本年限中连续从事讲解工作,历年考核合格以上,年讲解工作量不低于本单位平均水平。其中: ——大学专科学历者4年以上; ——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者3年; ——大学本科以上(含)且为文物博物馆类专业者2年。 史:在“大学本科以上(含)且为文物博物馆类专业者2年”下面增加一条“相关研究方向硕士研究生毕业1年”。修订理由:现在研究生毕业的人越来越多,在博物馆从事讲解的研究生们也不在少数,所以要有这方面的资历条款,如果觉得1年少了些,可以用“一年半”来和本科有所区别。

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9年12月完整版

附件1: 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 (2019年12月) 第一条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提高博物馆质量,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登记、经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具有文物、标本和其他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教育传播功能,向社会开放、正常运行36个月以上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定级评估。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等,并对办法、标准等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中国博物馆协会具体负责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级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博物馆经定级评估确定相应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一级博物馆、国家二级博物馆、国家三级博物馆。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博物馆应依照博物馆评估标准开展自评,填写《博物馆定级评估申请书》,向中国博物馆协会提出申请。参评博物馆应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可靠;填报的相关数据信息,应与全国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全国博物馆信息年

报系统、非国有博物馆藏品备案数据库等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第七条中国博物馆协会对博物馆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还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现场评估。专家小组在审查材料、实地考察、咨询评议的基础上,提出现场评估报告。 第八条中国博物馆协会根据申请单位的《博物馆定级评估申请书》和专家小组现场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定并打分产生评定意见。 第九条如评定意见与申请书存在重大差异,且申请单位或相关专家等对评定意见提出重大异议的,中国博物馆协会应对相关评定意见给予复核。复核工作由中国博物馆协会具体组织,并形成进一步评定意见。 第十条中国博物馆协会可委托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对所属行政区域申请参评的博物馆进行审核、提出评定建议。 第十一条中国博物馆协会将评定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后,以发布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一个博物馆机构只能获得一个质量等级。 博物馆如因机构变化出现合并重组等情形,与现有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存在隶属、包含关系的,合并重组前的博物馆等级一致的,合并重组后等级维持不变;合并重组前的博物馆等级不一致的,合并重组后,在下一次运行评估前,等级可暂维持在原先较高的等级。 已获得等级的博物馆如因机构变化出现拆分的,只能由一个机构保留原有质量等级。 博物馆质量等级变化信息,应于1个月内报中国博物馆协会

2020年博物馆管理办法

2020年博物馆管理办法 财政部公布免费开放博物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近日,财政部公布《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按规定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按 一定标准实行经费运转补助。 《暂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包括运转经费补助、陈列布展补助、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补助、对自行 免费或低票价开放的奖励和对免费开放工作优秀省份的奖励。专项 资金不能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投资等支出,不能用于偿还债务。 《暂行办法》规定,2008年以前立项建设、2010年及以后年度 建成并纳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 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新增命名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 地的博物馆、纪念馆,运转经费补助按照每年省级馆500万元/个、 地市级馆150万元/个、县区级馆50万元/个的标准安排。2008年 以后立项建设或者改扩建的博物馆、纪念馆,中央财政不新增安排 运转经费补助。 按照《暂行办法》,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基本补助标准的20%、50%和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其余部分由地方 财政负责安排。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高于基本 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 《暂行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宣传、文化、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 绩效评价制度,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将依法追究相 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博物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 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 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 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鼓励优先设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 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四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五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博物馆条例

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4.1

博物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的目的,收藏、保护、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陈列馆等。 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藏品、资金等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藏品、资金等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博物馆享有依法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民教育规划。

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化遗产资源条件以及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城乡规划。 国家鼓励优先发展体现民族文化特点、区域特色和行业特性,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博物馆。 第四条设立博物馆,须保障博物馆正常运行和管理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须保障利用本级财政资金设立的国有博物馆 的事业专项经费,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 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根据其教育和服务功能,以及对藏品的保护、研究和展示水平,博物馆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博物馆的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博物馆工作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博物馆工作人员资质管理制度,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

二三级博物馆评估研究细则

一、藏品管理 (一)藏品搜集 1、藏品搜集管理办法(或相关规定)(附件1001) 2、藏品搜集规划和计划(附件1002) 3、藏品搜集情况 (1)藏品搜集清单(附件1003) (2)新搜集藏品级别与数量: ①搜集藏品总数(件/套) ②一级(件/套) ③二级(件/套) ④三级(件/套) ⑤填补馆藏空白(件/套) ⑥其他(件/套) (2)搜集经费 ①搜集经费总数(万元) ②经费来源及构成 ③搜集经费使用情况 (3)所搜集藏品的作用与意义(提交附件1004“所搜集藏品整理情况”) (二)藏品保护 1、藏品环境控制(提交附件1005“藏品保护、养护记录”) (1)藏品展示空间环境控制情况:简介藏品展示空间环境控制情况 (2)库房空间环境控制情况 ①是否按藏品的不同材质分类控制 ②一级品及特殊价值藏品是否单独保管、控制 ③库房环境控制情况 ④简介库房环境控制情况 2、藏品修复 (1)博物馆修复人员数量(人) (2)是否具有修复藏品的设计资质 (3)是否具有藏品修复资质 (4)是否具有藏品修复场所

(5)本评估年度内修复本馆藏品数量(件套),经费投入(万元) (6)本评估年度内修复馆外藏品数量(件套),经费投入(万元) (7)本评估年度内馆外修复本馆藏品数量(件套),经费投入(万元) (8)简介藏品修复情况(提交附件1006“藏品修复清单(含馆内外)”) 3、藏品保管 (1)“藏品保管保护规章制度”(附件 1007) (2)“藏品保管保护安全应急预案”(附件1008) (3)藏品损坏及丢失情况 (4)藏品账目、档案 ①新增藏品(件套) ②新增藏品档案数量 ③简介藏品账目、档案整理情况:(提交附件1009“新增藏品账本信息登记清单”、⑤附件1010“新增藏品出入库记录”): ⑥藏品信息数字化比例(%) ⑦简介藏品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和利用效果: (二)修复藏品数量 (三)新增藏品建档数量 二、科学研究 (一)学术活动 1、学术委员会 (1)是否设置学术委员会(提交附件2001“学术委员会人员构成”) (2)是否具有《学术委员会章程》(提交附件2002《学术委员会章程》) (3)是否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提交附件2003“学术委员会会议情况”) (4)简介学术委员会工作情况: 2、科研计划 (1)是否具有科研计划(提交附件 2004“博物馆科研计划”) (2)简介本馆科研计划及执行情况: 3、学术研究 (1)是否具有研究合作单位 (2)提交附件2005“合作研究项目及合作单位” (3)简介开展合作研究的情况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

第35号《博物馆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第三条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博物馆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优化配置。鼓励优先设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第四条国家鼓励博物馆发展相关文化产业,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享有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的权

利。第五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第六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指导行业组织活动,逐步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博物馆设立、年检与终止 第九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博物馆名称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简称“中国”等字样);特殊情况确需冠以“中国”等字样的,应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博

博物馆条例试题及答案

博物馆条例试题及答案

《博物馆条例》考试试题 姓名单位成绩 一、单选题(每小题2.5分,共计25分) 1.《博物馆条例》自起正式施行。 A. 2015年1月14日 B. 2002年10月28日 C. 2007年12月29日 D. 2015年3月20日 2.博物馆是以为目的。 A.教育、研究和欣赏 B. 教育、研究和鉴赏 C.拍卖、研究和欣赏 D.拍卖、盈利和欣赏 3.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由。 A.本级人民政府 B. 自行管理负责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D.社会团体 4.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所属博物馆依照进行管理。 A.军队有关规定 B. 国有博物馆 C.国家政策 D.文物主管部门要求 5. 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的博物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向备案。 A.本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B. 国家文物主管部门

A.一年内 B. 6个月内 C. 3个月内 D. 9个月内 10.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对待。 A.优先,国有博物馆 B. 优先,非国有博物馆 C.公平,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D.公平,国有和民营博物馆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计45分,多选、少选和漏选都不得分) 1.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功能应当坚持() A. 为人民服务 B. 为社会主义服务 C. 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D.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2.国家鼓励()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 A.企业 B. 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公民 3.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会员的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 A.指导 B. 帮助 C.引领 D. 监督 4.设立博物馆,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博物馆定级评估实用标准

附件2: 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 (2016年7月修订) 目次 1、前言 2、范围 3、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4、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5、术语 6、博物馆等级及标志 7、博物馆等级划分条件 8、评分细则 9、申请书

1、前言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加强博物馆质量管理,促进博物馆履行保护、诠释和推广人类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职责,提高博物馆社会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总结了国内博物馆的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程,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同时,根据自《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2008年起用至今近8年时间的实施情况,在原标准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符合博物馆的发展实际。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2、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博物馆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2.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正式登记并经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具有文物、标本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的,对外开放的各类博物馆。 3、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博物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 《博物馆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宣传展示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博物馆馆长专业资格条件(试行)》 《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 《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 4、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自然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版(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政策效果评估报告

政策效果评估报告 政策评估报告 湖南商学院 公共政策评估报告 题目 学院 专业 班级 学生姓名公共博物馆免费开放政策评估报告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行政管理0801班邹宇冰、欧阳娇、于洋洋、袁婷婷 张盼盼、孙红燕、李丹、谢选茶 2010年 12月 10日 公共博物馆免费开放政策评估报告 一、评估背景 5月18日是国际博物馆日。博物馆免费开放是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提高政府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地区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与现实意义。近年来,湖南省委、政府落实“文化惠民”政策,重视和支持文物工作把推动文博事业的健康发展放在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和谐文化建设的高度来抓,对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沟通和解决,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优质服务,真正办成实实在在的文化惠民工程。在2008年,湖南省委、政府决定免费开放13家博物馆,免费开放的博物馆在改进服务质量、拓宽服务内容、开发延伸性产品,实行有偿服务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这不仅

满足了人们对文化消费的需求,提高了对公众的亲和力,又弥补了免收门票的损失。 二、评估标准 (一)效率标准 分析政策投入与政策效果、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率和关系。主要从一下三个方面分析。政策的成本层次(和湖南省博物馆开放的资金来源与支出、馆内文物和信息的调配与使用、决策者和具体执行者的数量和工作的时间)、单项政策的投入和产出的层次(如何在最小的政策成本下达到和实现最大的政策目标即如何提高市民的文化素养以及整个市民文化气质的提高)、政策的全部成本与 总体产出层次( 机会成本有多大,在此政策实施后所产生的的直接效果以外的附加效果、象征效果、非预想效果等间接效果) (二)社会效应标准 从社会公平标准角度来看,公平是人类不断追求的理想,是基本的社会理念和价值基础,因此要加速发展的条件就是要创造更大的公平,在以服务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中对社会公平的要求摆在了越来越重 要的地位,公共政策越来越注重对公平效应的评估,从而改进效率、实现公平。 (1)从社会健康标准来看,公共政策的制定将影响人们的心理素质及健康,因此,公共政策评估中也应将公共政策对人健康的影响纳入到评估之中,将其设为评估标准的内容之一。 (2)从社会安全标准来看,主要分析人民大众对政策的安全认知程度即政策的出台是否影响到人们的各方面的安全。 三、评估过程

博物馆条例(2015)

索引号:000014349/2015-00015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15年02月09日 发文字号:国令第659号发布日期:2015年03月0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9号 《博物馆条例》已经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5年2月9日 博物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博物馆体系。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博物馆。 第五条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第六条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第八条博物馆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监督会员的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次文化馆评估定级系统地市级录入手册

目录 1.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编写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文档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系统基本操作.....................................................................................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系统登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数据填报.................................................................................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前言 1.1 编写目的 指导地市级录入员系统地进行使用操作的说明文档。用户根据文档中的相应模块操作说明,能够快速、有效地来使用系统,从而完成相应任务。 1.2 文档范围 涵盖范围: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系统,数据填报包括:市级馆填报;报表打印处于陆续开发阶段。 2.系统基本操作 2.1 系统登录 在浏览器输入网址,进入到登录界面。 在登录界面上,填写文化部下发的账号、密码,点击【登录】按钮进入到系统。 点击【重置】按钮,清空账号和密码。 登录系统后请尽快进入修改密码!密码修改界面如下图所示: 2.2 数据填报 2.2.1 页面框架 页面整体框架如下图示: 在上图所示页面中,顶部是一级导航菜单,左侧是二级导航菜单,右侧上方是查询区域,下方为馆信息明细列表。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1985-1-25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文时间:1985-1-25 生效日期:1985-1-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收集藏品。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藏品必须区分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 第三条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四条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应按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 第六条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批准。 第二章藏品的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和建档 第七条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收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 第八条登帐 1. 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文化部文物局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整清晰。如有订正,用红墨水划双线,由经办人在订正处盖章。未登入藏品总登记帐的大量重复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另行建帐,妥善保管。 管理藏品总登记帐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 2. 藏品定名 自然标本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动物、植物、矿物和岩石的命名法规定名;历史文物定名一般应有三个组成部分,即:年代、款识或作用;特征、纹饰或颜色;器形或用途。 3. 藏品计件 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个号(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计算,在备注栏内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以便查对或统计。 4. 藏品计量单位 按照国家计量总局公布的统一法定计量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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