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科室设置指南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科室设置指南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科室设置指南

附件1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是全省妇幼保健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进一步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符合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妇幼卫生科学研究与新技术开发及推广、新知识与新理论的培训及推广、适宜技术推广、承担教学与接受进修,培养妇幼卫生人才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围产保健部

(1)围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诊断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2.儿童保健部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4)儿童营养科;

(5)儿童心理卫生科;

(6)儿童眼保健科;

(7)儿童口腔保健科;

(8)儿童耳鼻喉保健科; (9)儿童康复科;

(10)儿科;

(11)新生儿科;

(12)中医儿科;

(13)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小儿外科等科室。

3.妇女保健部

(1)妇女群体保健科;

(2)青春期保健科;

(3)更老年期保健科;

(4)乳腺保健科;

(5)计划生育科;

(6)妇科;

(7)中医妇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妇女营养科、妇女心理科、妇女肿瘤科、辅助生殖科、生殖内分泌科、生殖整形科等科室。

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对三大保健部门开展的信息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并设立与三大保健部门相配套的急诊、手术、放射、检验等相关部门。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应设立妇幼保健科学研究中心,妇幼卫生适宜技术培训推广中心,承担科学研究和全省适宜技术培训推广等工作。

(三)职能任务。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各部门主要职能任务见表1。

表1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各部门主要职能任务 部门

职能任务 1.1.1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围婚和围产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规范及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支持 1.1.2制定辖区围婚保健、围产保健、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工作常规的制定、实施和技术指导 1.1.3.负责制定辖区围产保健工作的年度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1.1.4.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辖区围婚保健、围产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和产科质量的质量控制、业务指导与督导 1.1.5开展辖区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工作业务指导、督导 1.1.6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围

产儿死亡评审

1.1.7对辖区从事围婚和围产保健医疗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推

广适宜技术

1.1.8负责围产保健相关数据的收集、质量控制与统计分析,并提出

改进建议

1.1围产

群体保

健科 1.1.9掌握辖区孕产妇和新生儿常见问题和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开

展研究,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1.2.1提供婚前卫生指导

1.2.2提供婚前卫生咨询

1.2.3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包括涉外婚姻的医学检查),提供医学意

见、出具医学证明

1.2婚前保健科 1.

2.4建立婚检夫妇健康档案和各种工作登记,定期分析,提出对辖

区婚前保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1.3.1提供孕前指导与咨询

1.3.2提供孕前咨询

1.3.3提供孕前医学检查、孕前健康促进保健服务

1.3孕前保健科 1.3.4建立工作登记,定期分析,提出对孕前保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

建议

1.4.1提供常规孕期保健服务

1.4.2开展高危孕妇的筛查与管理、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筛查,接

受基层转诊

1.4.3提供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的诊断与治疗

1.

1.4孕期保健科

1.4.4提供孕期危重症的治疗与转诊

1.4.5提供产前筛查(血清学检查和超声检查等) 1.4.6提供孕期营养指导与咨询、孕期营养问题评估与干预 1.4.7 提供孕期口腔保健指导、孕期口腔疾病的防治 1.4.8提供孕期心理问题咨询与指导 1.4.9 建立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孕期保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1.5.1 提供孕前、孕期优生与遗传咨询服务 1.5.2对有出生缺陷、遗传病患儿妊娠史的高危夫妇进行孕前与孕期指导和监测。 1.5.3开展先天性出生缺陷及遗传性疾病的产前筛查 1.5.4可开展先天性出生缺陷及遗传性疾病的产前诊断 1.5.5建立产前筛查与诊断转诊网络,接受基层转诊 1.5.6对产前筛查出的疑似病例进行转诊和病例追踪 1.5.7有条件的机构可开展必要的宫内干预 1.5医学遗传与产前诊断科 1.5.8做好法定妇幼卫生报告信息的登记和报告 1.6.1提供产程监护(产妇、胎儿和产程) 1.6.2提供接产/助产服务 1.6.3开展分娩并发症的识别、急救与转诊 1.6.4提供新生儿复苏 1.6.5开展新生儿出生缺陷的筛查 1.6.6开展自然分娩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 1.6.7提供新生儿常规保健服务 1.6.8提供母乳喂养咨询与指导,促进产妇母乳喂养 1.6.9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样采集)和预防接种 1.6.10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早产新生儿视网膜病变筛查及其他病种筛查 1.6.11接治基层医疗保健机构转诊的孕产妇 1.6.12建立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提供危重孕产妇急救及治疗 1.6产科 1.6.13做好法定妇幼卫生报告信息的登记和报告 1.7.1提供新生儿常规保健服务 1.7.2提供母乳喂养咨询与指导,促进产妇母乳喂养 1.7.3提供产褥期并发症防治、健康检查和产后康复等保健服务 1.7.4提供产妇营养咨询与指导、产妇营养问题的评估与干预 1.7.5提供产后心理问题的指导与咨询 1.7.6提供产后心理问题的筛查、诊治与转诊 1.7.7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产后访视的技术指导 1.7产后保健科 1.7.8建立各种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产褥期保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2.1儿童 2.1.1 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儿童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规范及

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支持 2.1.2 负责辖区儿童保健工作常规的制定、实施和技术指导 2.1.3 制定辖区儿童保健工作年度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2.1.4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对辖区各级各类机构开展的儿童保健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督导和质量控制 2.1.5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业务指导和督导 2.1.6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 2.1.7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管理与指导 2.1.8对辖区从事儿童保健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推广适宜技术2.1.9负责儿童保健相关数据的收集、质量控制与统计分析 群体保健科 2.1.10掌握辖区儿童常见疾病和健康问题的流行病学特征,开展研究,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2.2.1建立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定期技术指导与督导,对检测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负责信息收集、分析、上报及反馈 2.2.2提供新生儿疾病筛查指导与咨询 2.2.3负责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样本收集和转运 2.2.4开展实验室检测诊断(具有新生儿筛查中心资质的机构) 2.2.5对筛查阳性患儿进行临床确诊和治疗 2.2.6对筛查阳性患儿建立档案并追踪随访 2.2新生

儿疾病

筛查科

2.2.7开展新的筛查方法和病种研究,根据当地情况扩大筛查病种 2.

3.1提供儿童体格生长发育指导与咨询 2.3.2开展儿童体格测量与评价、运动功能测量与评价 2.3.3开展体格生长发育偏离儿童的筛查,接受基层转诊的体格生长发育偏离儿童,提供儿童健康促进保健服务 2.3.4采用生化、染色体、基因等实验室检测方法对体格生长偏离儿童进行病因诊断 2.3.5提供体格生长偏离儿童的营养处方、运动处方干预 2.3.6提供体格生长偏离儿童的内分泌治疗 2.3.7建立体格生长发育偏离个体儿童健康档案并追踪随访 2.3.8酌情开展儿童体质测试,建立儿童体质健康档案 2.3儿童

生长发

育科

2.3.9建立工作登记,总结分析,提出对儿童生长发育工作意见和建议 2.4.1开展儿童营养健康教育,提供儿童营养与喂养指导 2.4.2开展儿童营养测评及干预

2.4.3开展儿童饮食行为评估及干预

2.4.4开展儿童营养性疾病筛查,接受基层转诊营养性疾病儿童

2.4.5提供常见儿童营养性疾病诊断和干预

2.4.6对营养性疾病的儿童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并追踪随访

2.

2.4儿童

营养科 2.4.7对儿童继发性营养疾病的诊断、治疗与转诊

2.4.8建立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儿童营养工作意见和建议 2.5.1提供儿童心理咨询与指导 2.5.2提供儿童心理行为发育促进保健服务 2.5.3开展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异常筛查、接受基层转诊心理行为发育异常儿童 2.5.4提供心理行为发育异常儿童的康复指导和基本干预训练 2.5.5提供儿童心理疾病的识别的转诊 2.5儿童

心理卫

生科

2.5.6建立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儿童心理保健工作意见和建议 2.6.1提供眼保健指导与咨询 2.6.2提供新生儿外眼检查及眼部护理指导、眼部感染性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2.6.3开展高危新生儿眼病筛查、诊断与治疗 2.6.4开展婴幼儿视觉功能评估 2.6.5开展学龄前儿童视力筛查 2.6.6提供视力筛查异常儿童的复查与随访 2.6.7可开展屈光不正的医学验光与矫正 2.6.8提供儿童屈光不正/弱视的诊断及视功能矫治 2.6儿童

眼保健

2.6.9建立各种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儿童眼保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7.1提供口腔保健指导与咨询(口腔不良行为的纠正) 2.7.2提供儿童口腔健康检查 2.7.3开展儿童龋齿预防 2.7.4提供儿童常见口腔问题和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2.7儿童

口腔保

健科

2.7.5建立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儿童口腔保健工作意见和建议 2.8.1提供儿童听力保健指导与咨询 2.8.2开展儿童定期听力筛查 2.8.3对初筛异常及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者跟踪随访 2.8.4根据机构资质开展听力异常婴幼儿的听力学诊断 2.8.5可开展儿童验配助听器服务 2.8.6开展听力异常婴幼儿的言语康复(家庭康复和门诊康复) 2.8.7开展儿童耳、鼻、喉部常见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2.8儿童

耳鼻喉

保健科

2.8.8建立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儿童耳鼻喉保健工作意见和建议 2.9.1建立高危儿专业门诊提供高危儿系统化健康管理服务 2.9.2接受儿童生长发育科筛查出来的发育异常儿童

2.9儿童

康复科 2.9.3接受基层儿童定期健康检查中筛查出的发育异常儿童

2.9.4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儿童康复方案,实施康复干预 2.9.5对干预效果进行评估 2.9.5建立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儿童康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10.1提供儿童常见感染性疾病诊断和治疗 2.10.2接受基层转诊的可疑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提供确诊、转诊和随访 2.10.3接受基层转诊的可疑先天性.髋关节发育不良患儿,提供确诊、干预、转诊和随访 2.10.4正确识别儿童传染病,及时转诊并上报 2.10.5提供危重儿童急救、治疗与转诊 2.10.6可开展常见儿童外科疾病的防治 2.10.7可开展常见、重大出生缺陷患儿提供早期诊断和矫治服务 2.10儿

2.10.8建立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儿童疾病救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11.1开展新生儿评估与评分 2.11.2提供新生儿护理 2.11.3提供新生儿复苏、危重新生儿监护、急救和治疗 2.11.4提供母乳喂养指导和健康教育 2.11.5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样采集)和预防接种 2.11.6.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早产新生儿视网膜病变筛查及其他病种筛查 2.11.7提供常见新生儿疾病的诊断、治疗 2.11.8可开展新生儿出生缺陷的筛查、诊断与治疗 2.11.9建立危重新生儿转诊三级网络和绿色通道,提供危重新生儿急救、治疗及转诊 2.11.10做好法定妇幼卫生信息的登记和报告 2.11新

生儿科

2.11.11开展辖区新生儿救治培训和督导,开展辖区新生儿复苏技术培训,开展新生儿危重症救治适宜技术研究 2.12中医儿科 2.12.1运用传统中医方法对儿童常见健康问题进行保健指导和干预

3.1.1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妇女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规范及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支持 3.1.2负责辖区妇女保健工作常规的制定、实施和技术指导 3.1.3负责制定辖区妇女保健工作的年度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3.1.4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辖区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职工劳动保护等业务指导、督导和质量控制

3.

部 3.1妇女群体保健科 3.1.5对辖区从事妇女保健医疗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推广适宜

技术

3.1.6负责妇女保健相关数据的收集、质量控制与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3.1.7掌握辖区妇女常见问题和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开展研究,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3.2.1提供青少年体质发育评估与指导 3.2.2提供青少年体质发育常见问题的咨询与指导 3.2.3提供青少年营养咨询与指导 3.2.4提供青少年营养问题的评估与干预 3.2.5提供青少年心理卫生的咨询与指导 3.2.6提供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咨询与指导 3.2.7提供青少年常见生殖健康疾病的防治

3.2.8提供青少年非意愿性妊娠的预防与指导和终止非意愿性妊娠

服务

3.2青春

期保健

科 3.2.9建立各种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青少年保健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

3.3.1提供常规体检与管理

3.3.2提供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的防治

3.3.3提供围绝经期/老年期的保健指导

3.3.4开展围绝经期相关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3.3.5开展老年期相关疾病的防治和康复 3.3.6提供更年期常见心理问题咨询与指导

3.3.7提供更老年期营养咨询与指导

3.3更老

年期保

健科 3.3.8建立各种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更老年保健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

3.4.1提供乳腺常见问题的咨询与指导

3.4.2开展乳腺癌的筛查,接受基层转诊

3.4.3提供乳腺良性疾病和早期乳腺癌的诊断与治疗 3.4.4 可提供中晚期乳腺癌的诊断、治疗和转诊

3.4乳腺

保健科 3.4.5建立各种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乳腺保健工作的意

见和建议

3.5.1提供避孕节育、生育指导与咨询

3.5.2提供常见节育手术(四术)服务

3.5.3提供严重手术并发症的治疗

3.5.4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推广应用 3.5计划生育科

3.5.6建立各种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意

见和建议

3.6妇科 3.6.1提供妇女常规健康体检与管理

3.6.2开展常见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的筛查、诊断与治疗 3.6.3 提供常见妇科内分泌疾病诊断与治疗 3.6.4可提供内分泌疾病诊断与治疗 3.6.5开展常见妇科肿瘤的筛查 3.6.6提供常见妇科良性肿瘤的诊断与治疗 3.6.7提供妇科早期恶性肿瘤的诊断与治疗(手术、化疗) 3.6.8提供妇科恶性肿瘤的中晚期诊断与转诊 3.6.9开展妇女性暴力的识别与评估和医学干预 3.6.10建立各种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妇女常见疾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7中医

妇科

3.7.1运用传统中医方法对妇女常见健康问题进行保健指导和干预

4.1.1制定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方案 4.1.2制定和印发全省统一的基层妇幼信息登记、统计表、簿、卡 4.1.3召开辖区信息工作年会 4.1.4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以及质量控制 4.1.5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的业务指

导和督导 4.1.6 承担各级各类从事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

4.1.7辖区妇幼卫生信息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4.1.8负责院内的医院信息系统及其网络平台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

4.1.9负责医院基本运行状况、医疗技术、诊疗信息和临床用药监测

信息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以及质量控制

4.1信息 管理科 4.1.10承担本院的医院信息系统使用人员技术培训与考核

4.2.1 制定本辖区内妇幼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4.2.2 制定本辖区重点工作健康教育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4.2.3 按健康教育目标要求和工作计划开展面向社会的健康教育宣

传活动

4.2.4 针对辖区健康教育的资料开发、制作和分发

4.2.5 对辖区健康教育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

4.2.6 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

4.2.7制定本机构内的妇幼健康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4.2.8编写院内健康教育处方

4.2.9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橱窗、展版、手册等材料

4.2.10组织机构内妇幼保健专业人员健康教育相关知识、技能培训

4.

门 4.2健康教育科 4.2.11开展新婚学校、孕妇学校、家长学校、病人宣教等健康教育

活动 4.3.1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掌握当地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和影响当地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疾病和影响因素 4.3.2开展控制出生缺陷技术、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干预技术研究,解决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突出问题 4.3妇幼

保健科

学研究

中心

4.3.3开展儿童生长发育促进技术的科学研究 4.4.1对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妇幼保健医疗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4.4.2接受下级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进修 4.4妇幼

卫生适

宜技术

培训推

广中心

4.4.3推广妇幼保健医疗新技术和适宜技术

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是全市妇幼保健业务指导中心,在省级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之间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合理设置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业务科室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业务部门设置应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原则,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在保证完成职能任务的前提下,科室设置比例应达到80%以上,可结合职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关业务科室。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围产保健部

(1)围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2.儿童保健部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4)儿童营养科;

(5)儿童心理卫生科;

(6)儿童眼保健科;

(7)儿童口腔保健科;

(8)儿童耳鼻喉保健科; (9)儿童康复科;

(10)儿科;

(11)新生儿科;

(12)中医儿科;

(13)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小儿外科等科室。

3.妇女保健部

(1)妇女群体保健科;

(2)青春期保健科;

(3)更老年期保健科;

(4)乳腺保健科;

(5)计划生育科;

(6)妇科;

(7)中医妇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妇女营养科、妇女心理卫生科、生殖内分泌科、辅助生殖等科室。

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对三大保健部门开展的信息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并设立与三大保健部门相配套的急诊、手术、放射、检验等部门。

(三)职能任务。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各部门主要职能任务见表2。

表2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各部门主要职能任务 部门

职能任务 1.1.1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围婚、围产保健工作发展规划、落实工作规范及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支持 1.1.2制定辖区围婚保健、围产保健、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常规的制定、实施和技术指导 1.1.3.负责制定辖区围婚和围产保健工作的年度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1.1.4.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辖区围婚保健、围产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和产科质量的质量控制、业务指导与督导 1.1.5开展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工作业务指导、督导 1.1.6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

围产儿死亡评审

1.1.7对辖区从事围婚和围产保健医疗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1.1.8负责围婚和围产保健相关数据的收集、质量控制与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1.1

围产

群体

保健

科 1.1.9掌握辖区孕产妇和新生儿常见问题和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开展研究,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1.2.1.提供婚前卫生指导

1.2.2.提供婚前卫生咨询

1.2.3. 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包括涉外婚姻的医学检查),提供医学意见、出具医学证明

1.2婚前保健科 1.

2.4 建立婚检夫妇健康档案和各种工作登记,定期分析,提出对辖区婚前保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1.3.1提供孕前指导

1.3.2提供孕前咨询

1.3.3提供孕前医学检查

1.3孕前保健科 1.3.4 建立各种工作登记,定期分析,提出对孕前保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1.4.1提供常规孕期保健服务

1.4.2开展高危孕妇的筛查与管理、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筛查,接受基层转诊

1.4.3提供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的诊断、治疗与转诊

1.4.4提供孕期危重症的治疗与转诊

1.4.5提供产前筛查(血清学检查和超声检查等)

1.

1.4孕期保健科

1.4.6提供孕期营养指导与咨询、孕期营养问题的评估与干预

1.4.7 提供孕期口腔保健指导、孕期口腔疾病的防治 1.4.8提供孕期心理问题的咨询与指导 1.4.9 建立各种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孕期保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1.5.1 提供孕前、孕期优生与遗传咨询服务 1.5.2对有出生缺陷、遗传病患儿妊娠史的高危夫妇进行孕前与孕期指导和监测。 1.5.3开展先天性出生缺陷及遗传性疾病的产前筛查 1.5.4根据机构资质开展先天性出生缺陷及遗传性疾病的产前诊断 1.5.5建立产前筛查与诊断转诊网络,接受基层转诊 1.5.6对产前筛查出的疑似病例进行转诊和病例追踪 1.5.7 有条件的机构可开展必要的宫内干预 1.5

医学

遗传

与产

前筛

查科

1.5.8做好法定妇幼卫生报告信息的登记和报告 1.6.1提供产程监护(产妇、胎儿和产程) 1.6.2提供接产/助产服务 1.6.3开展分娩并发症的识别、急救与转诊 1.6.4 提供新生儿复苏 1.6.5开展新生儿出生缺陷的筛查 1.6.6开展自然分娩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 1.6.7提供新生儿护理 1.6.8提供母乳喂养咨询与指导,促进产妇母乳喂养 1.6.9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样采集)和预防接种 1.6.10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早产新生儿视网膜病变筛查及其他病种筛查 1.6.11接治基层医疗保健机构转诊的孕产妇 1.6.12建立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提供危重孕产妇急救及治疗 1.6

产科

1.6.13做好法定妇幼卫生报告信息的登记和报告 1.7.1提供新生儿常规保健服务 1.7.2提供母乳喂养咨询与指导,促进产妇母乳喂养 1.7.3提供产褥期并发症防治、健康检查和产后康复等保健服务 1.7.4提供产妇营养咨询与指导、产妇营养问题的评估与干预 1.7.5提供产后心理问题的指导与咨询 1.7.6提供产后心理问题的筛查、诊治与转诊 1.7.7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产后访视的技术指导 1.7

产后

保健

1.7.8建立各种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产褥期保健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2.1.1 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儿童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规范及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支持 2.儿童 2.1

儿童

群体 2.1.2 负责辖区儿童保健工作常规的制定、实施和技术指导

2.1.3 制定辖区儿童保健工作年度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2.1.4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对辖区各级各类机构开展的儿童保健医疗服务进行业务指导、督导和质量控制

2.1.5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业务指导和督导

2.1.6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

2.1.7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管理与指导

2.1.8对辖区从事儿童保健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推广适宜技

2.1.9负责儿童保健相关数据的收集、质量控制与统计分析

保健科 2.1.10掌握辖区儿童常见疾病和健康问题的流行病学特征,开展研

究,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2.2.1.建立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定期技术指导与督导,对检

测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负责信息收集、分析、上报及反馈

2.2.2提供新生儿疾病筛查指导与咨询

2.2.3负责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样本收集和转运

2.2.4开展实验室检测诊断(具有新生儿筛查中心资质的机构) 2.2.5对筛查阳性患儿进行临床确诊和治疗

2.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2.2.6对筛查阳性患儿建立档案并追踪随访

2.3.1提供儿童体格生长发育指导与咨询

2.3.2开展儿童体格测量与评价

2.3.3开展体格生长偏离儿童的筛查,接受基层转诊的体格生长发

育偏离儿童 2.3.4采用生化、染色体、基因等实验室检测方法对体格生长偏离儿童进行病因诊断 2.3.5提供体格生长偏离儿童的营养处方、运动处方干预 2.3.6提供体格生长偏离儿童的内分泌治疗 2.3.7建立体格生长偏离个体儿童健康档案并追踪随访

2.3.8酌情开展儿童体质测试,建立儿童体质健康档案

2.3儿童生长发育科 2.

3.9建立工作登记,总结分析,提出对儿童生长发育工作意见和

建议

2.4.1开展儿童营养健康教育,提供儿童营养与喂养指导

2.4.2开展儿童营养测评及干预

2.4.3开展儿童饮食行为评估及干预 2.4.4开展儿童营养性疾病筛查,接受基层转诊营养性疾病儿童 2.4.5提供常见儿童营养性疾病诊断和干预 2.4.6对营养性疾病的儿童进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并追踪随

访

2.4.7对儿童继发性营养疾病的诊断、治疗与转诊

保健部 2.4儿童营养

科 2.4.8建立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儿童营养工作意见和

建议 2.5.1提供儿童心理咨询与指导 2.5.2提供儿童心理行为发育促进 2.5.3开展儿童心理行为发育异常筛查、接受基层转诊心理行为发育异常儿童 2.5.4提供心理行为发育异常儿童的康复指导和基本干预训练 2.5.5提供儿童心理疾病的识别与转诊 2.5

儿童

心理

卫生

2.5.6建立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儿童心理保健工作意见和建议 2.6.1提供眼保健指导与咨询 2.6.2提供新生儿外眼检查及眼部护理指导,眼部感染性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2.6.3开展高危新生儿眼病筛查、诊断与治疗 2.6.4开展婴幼儿视觉功能评估 2.6.5开展学龄前儿童视力筛查 2.6.6提供视力筛查异常儿童的复查与随访 2.6.7可开展屈光不正的医学验光与矫正 2.6.8提供儿童屈光不正/弱视的诊断及视功能矫治 2.6

儿童

眼保

健科

2.6.9建立各种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儿童眼保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7.1提供口腔保健指导与咨询(口腔不良行为的纠正) 2.7.2提供儿童口腔健康检查 2.7.3开展儿童龋齿预防 2.7.4提供儿童常见口腔问题和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2.7

儿童

口腔

保健

2.7.5建立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儿童口腔保健工作意见和建议 2.8.1提供儿童听力保健指导与咨询 2.8.2开展儿童定期听力筛查 2.8.3对初筛异常及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者跟踪随访 2.8.4根据机构资质开展听力异常婴幼儿的听力学诊断 2.8.5可开展儿童验配助听器服务 2.8.6开展听力异常婴幼儿的言语康复(家庭康复和门诊康复) 2.8.7开展儿童耳、鼻、喉部常见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2.8

儿童

耳鼻

喉保

健科

2.8.8建立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儿童耳鼻喉保健工作意见和建议 2.9.1接受儿童生长发育科筛查出来的发育异常儿童 2.9.2接受基层儿童定期健康检查中筛查出的发育异常儿童 2.9.3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儿童康复方案,实施康复干预 2.9

儿童

康复

科 2.9.4对干预效果进行评估

2.9.5建立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儿童康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10.1提供儿童常见感染性疾病诊断和治疗 2.10.2接受基层转诊的可疑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提供确诊、转诊和随访 2.10.3接受基层转诊的可疑先天性髋关节发育不良患儿,提供确诊、干预、转诊和随访 2.10.4正确识别儿童传染病,及时转诊并上报 2.10.5提供危重儿童急救、治疗与转诊 2.10.6可开展儿童常见外科疾病的防治 2.10.7可开展常见、重大出生缺陷患儿提供早期诊断和矫治服务 2.10

儿科

2.10.8建立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儿童疾病救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11.1开展新生儿评估与评分 2.11.2提供新生儿护理 2.11.3提供新生儿复苏 2.11.4提供母乳喂养指导和健康教育 2.11.5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样采集)、预防接种 2.11.6.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早产新生儿视网膜病变筛查及其他病种筛查 2.11.7提供常见新生儿疾病的诊断、治疗 2.11.8可开展新生儿出生缺陷的筛查、诊断与治疗 2.11.9建立高危新生儿转诊三级网络和绿色通道,提供高危新生儿急救、治疗及转诊 2.11.10做好法定妇幼卫生信息的登记和报告 2.11

新生

儿科

2.11.11开展辖区新生儿救治培训和督导,开展辖区新生儿复苏技术培训,开展新生儿危重症救治适宜技术研究 2.12中医儿科 2.12.1运用传统中医方法对儿童常见健康问题进行保健指导和干预

3.1.1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妇女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规范及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支持 3.1.2负责辖区妇女保健工作常规的制定、实施和技术指导 3.1.3负责制定辖区妇女保健工作的年度考核评估办法并组织实施 3.1.4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辖区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职工劳动保护等业务指导、督导和质量控制

3.1.5对辖区从事妇女保健医疗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推广适

宜技术

3.

部 3.1妇女群体保健科 3.1.6负责妇女保健相关数据的收集、质量控制与统计分析,并提

出改进建议

3.1.7掌握辖区妇女常见问题和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开展研究,

提供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3.2.1提供青少年体质发育评估与指导

3.2.2提供青少年体质发育常见问题的咨询与指导

3.2.3提供青少年营养咨询与指导

3.2.4提供青少年营养问题的评估与干预 3.2.5提供青少年心理卫生的咨询与指导 3.2.6提供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咨询与指导 3.2.7提供青少年常见生殖健康疾病的防治

3.2.8提供青少年非意愿性妊娠的预防与指导和终止非意愿性妊娠

服务

3.2青春期保

健科 3.2.9建立各种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青少年保健工作

的意见和建议

3.3.1提供常规体检与管理

3.3.2提供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的防治

3.3.3提供围绝经期/老年期的保健指导 3.3.4开展围绝经期相关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3.3.5开展老年期相关疾病的防治和康复 3.3.6提供更年期常见心理问题的咨询与指导

3.3.7提供更老年期营养咨询与指导

3.3

更老

年期

保健

科 3.3.8建立各种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更老年保健工作

的意见和建议

3.4.1提供乳腺常见问题的咨询与指导

3.4.2开展乳腺癌的筛查,接受基层转诊

3.4.3提供乳腺良性疾病和早期乳腺癌的诊断与治疗

3.4.4 根据机构能力提供中晚期乳腺癌的诊断、治疗和转诊 3.4乳腺保健科 3.4.5建立各种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乳腺保健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

3.5.1提供避孕节育、生育指导与咨询

3.5.2提供常见节育手术(四术)服务

3.5.3提供严重手术并发症的治疗

3.5.4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推广应用

3.5计划生育科 3.5.5建立各种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

3.6.1提供妇女常规健康体检与管理

3.6.2开展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的筛查、诊断与治疗

3.6.3 提供常见妇科内分泌疾病诊断与治疗

3.6.4 根据机构资质提供内分泌疾病诊断与治疗

3.6.5开展常见妇科肿瘤的筛查 3.6.6 提供常见妇科良性肿瘤的诊断与治疗 3.6.7提供妇科早期恶性肿瘤的诊断与治疗(手术、化疗)

3.6.8提供妇科恶性肿瘤的中晚期诊断与转诊

3.6.9开展妇女性暴力的识别与评估和医学干预

3.6妇科

3.6.10建立各种工作登记,定期总结分析,提出对妇女常见疾病防

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7

中医

妇科

3.7.1运用传统中医方法对妇女常见健康问题进行保健指导和干预

4.1.1制定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方案 4.1.2召开辖区信息工作年会 4.1.3负责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以及质量控制 4.1.4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开展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导 4.1.5 承担各级各类从事妇幼卫生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 4.1.6辖区妇幼卫生信息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4.1.7负责院内的医院信息系统及其网络平台的规划、建设和运行

维护

4.1.8负责医院基本运行状况、医疗技术、诊疗信息和临床用药监

测信息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以及质量控制

4.1

信息

管理

科 4.1.9承担本院的医院信息系统使用人员技术培训与考核

4.2.1制定本辖区内妇幼健康教育管理制度

4.2.2制定本辖区重点工作健康教育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4.2.3按健康教育目标要求和工作计划开展面向社会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4.2.4针对辖区健康教育的资料开发、制作和分发

4.2.5对辖区健康教育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

4.2.6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

4.2.7制定本机构内的妇幼健康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4.2.8编写院内健康教育处方

4.

部 门 4.2健康教育科 4.2.9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橱窗、展版、手册等材料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1986年1月22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发布) 妇幼保健工作是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着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重要责任。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编制管理,以适应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为了实现上述任务,特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机构设置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少数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本着精简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按照院(所)、科(室、组)两级行政管理体制,确定内部机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 二、人员编制 1.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配备。 2. 妇幼保健院、保健所,根据工作任务、技术力量和开展工作情况的不同,按以下 一、二类编制标准确定: 省(自治区、直市(州、盟)县(市、区、

辖市)妇幼保健妇幼保健院旗)妇幼保健 院 (所)(所)所一类 121-160人 61-90 人 41-70人 二类 80-120人 40-60 人 20-40人 注:(1)地区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县级人员编制标准确定。 (2)目前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统一按二类标准执行。根据工作开展需要,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可执行一类标准。 3.各级妇幼保健院内,临床部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增加编制。 4. 妇幼保健院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5-80%。 妇幼保健所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8085%。 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领导职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规模分别确定:市(州、盟)以上妇幼保健院为二至四人,妇幼保健所为一至三人(包括专职支部书记、副书记在内)。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图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广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等规定,富川县卫生局依法委托富川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富川县在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现将有关申办程序和流程向您告知如下: 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对象: 1.住院分娩:生后一个月内办理,新生儿父母亲携带双方身份证到医院办理,如不是父母亲办理,需带上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2.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富川辖区地域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或属富川县户藉居民,因故在县外非医疗机构内分娩出生的婴儿(必须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和户籍证明,以及不能住院分娩的原因说明等。) 。 二、《出生医学证明》原则上以母亲申办为主,必须提交的材料: (1)婴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亲笔签名按手指纹印的“关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一份。 (2)“富川县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申请制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材料”(内含接生情况证明,村委旁证及亲子关系声明等内容),和由具有亲子医学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属有证接生员接生并能提供当年向辖区卫生院报告备案资料的,可免做)。 (3)婴儿父母身份证原件或载有婴儿父母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原件(查验用)及复印件一份。母亲单方申办的,还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办人声明。 三、申办程序:医疗机构外分娩婴儿申办《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如下: (一)由持证家庭接生员合法接生者(含注册医护人员非职务行为紧急接生分娩)。 1.由接生者填写“富川县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申请制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材料”中的“婴儿接生情况证明”部份后,陪同产妇携婴儿到婴儿父母所在村委签署证明和核实意见; (二)无证接生及产妇或近亲属自接分娩。 1.接生者和婴儿父母共同携本人身份证件及婴儿到富川县妇幼保健院申办《出生医学证明》; 2.妇幼专管人员查验婴儿父母和接生人员身份证件,指导婴儿父母书写“要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发给“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 .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 人员;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 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 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X光机 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 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 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 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 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 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 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 .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 .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胃镜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万能产床产程监护仪婴儿保温箱裂隙灯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牙钻机银汞搅拌机显微镜电冰箱手套烘干上粉机 恒温箱分析天平X光机离心机钾钠氯分析仪尿分析仪石蜡切片机B超冷冻切片机敷料柜洗衣机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冲洗工具紫外线灯蒸馏器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 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关于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的建议 妇幼卫生体系是我国最早建立的一个公共卫生体系,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我国妇幼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承担着保护妇女儿童健康的特殊职责。多年来,我国妇幼保健机构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做了大量实实在在促进妇女儿童健康的工作,取得明显效果,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及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主要指标持续下降。 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妇幼卫生工作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 年) 的通知》均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作为五项重点改革之一。去年以来,国家相继启动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也有多项妇幼保健服务列入其中,成为国家重大公共卫生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重要内容。例如2009 年3 月颁布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 年) 》中指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其中包括为3 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等。妇幼保健机构除了具体承担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外,还承担着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任务。其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能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加强。

、妇幼保健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地区差异较大,基础较薄弱,虽然各地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措施努力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但是我国整体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仍显不足,要很好地完成这些基本的及重大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也面临着很多问题和困难。根据国家妇幼保健中心2008年对全国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767所(其中省级29 所、地市级296 所、县区级2442 所)妇幼保健机构的监测调查显示,妇幼保健机构目前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一)政府对妇幼卫生投入依然不足。根据全国2767所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显示,卫生事业经费占政府财政支出、妇幼卫生经费占卫生事业经费的比例均较低。妇幼保健机构财政补助虽然有一定幅度增加,但仍有56.5%不能满足机构内人员经费支出。 (二)妇幼保健机构间发展存在不平衡。主要指标在东部好于中部和西部,西部最差。隶属于独立机构的指标好于其他隶属关系机构。提供住院服务的机构高于未提供住院服务的机构。 (三)是妇幼卫生人才队伍亟待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不足的情况非常严重,基层妇幼保健人员学历和职称偏低的情况较为突出。据2008年对29 所省 级机构、296所地市级和2442所县区级机构的调查,其人员编制与国家卫生部、劳动人事部1986 年颁布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下限相比,省级机构平均缺编81人,地市级机构平均缺编56.5 人,县区级机构平均缺编36 人。可见, 人力资源状况已经成为制约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发挥其功能任务的瓶颈

最新医院医技科室设置资料

医院医技科室管理 医院的医技科室主要是指运用专门诊疗技术或设备协同临床各 科诊疗疾病的技术科室,包括检验、放射、药剂、理疗、同位素、功能检查、病理、输血、供应、营养等。按工作性质和任务又分为以诊断为主的、以治疗为主的或重点是以配合诊疗供应为主的科室。从系统观点看,医技科室多数属于医院运行系统中的技术支持系统,在医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一、医技科室的特点 1.1专业种类多,相对独立性强。目前我国各级各类医院医技科室的结构组成、学科专业设置不尽相同,没有固定统一的模式,大致分为以下四类:(1)为临床提供诊断依据为主的科室:检验科、生化科、微生物科、病理科、核医学科等。(2)为临床提供治疗手段为主的科室:理疗科、针灸科、放疗科、激光科、体疗科、营养科等。(3)为临床提供医疗物质保障为主的科室:消毒供应室、医疗仪器设备维修中心等。(4)既能为临床提供诊断依据,又能对一些疾病独立完成治疗的科室:放射科、超声科等。(5)我院医技科室设置:功能科(包括B超、心电图、胃镜、经颅多谱勒等);检验科(包括:检验、生化、微生物、病理、输血等);放射科(包括:CT、DR等);药剂科;供应室等。

1.2对临床诊疗工作的介入和指导性日趋突出医技科室与临床科室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医技科室要紧紧围绕以病人为中心,牢固树立方便病人、方便临床科室的服务思想,根据病人的需要而确定自身的业务工作内容、范畴,决定其新业务、新检查或治疗手段的开展及实施。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科室借助于仪器设备和技术发展,对一些疾病诊断治疗的水平已从参考和辅助进入确诊和特效的更高层次。一个现代化医院的医技科室对临床科室诊疗工作的不断介入和对疾病诊疗指导水平日益提高,不仅极大地提高了临床的疾病诊断质量,也使临床医师日趋依赖于医技科室。 1.3技术复杂,需要理、工、医复合型人才医技科室引起工作的特殊性和技术的复杂性,需要人才队伍的构成多样和合理组合。目前,医技科室技术人才队伍主要有:诊断系列,即受过较高层次系统医学教育的各级医师;技术系列,由经过系统医学教育和专业培训的各级技师组成;工程系列,是指受过良好的工程技术教育,能够保证医技科室日常工作顺利开展的各级工程师;护理系列,医技科室现有少量作用特殊的护士,随着医技科室临床化趋势的发展,其人员数量和质量将会不断增加。目前我院诊断系列和技术系列紧缺;工程系列基本上是空白,主要依靠外部工程师维护、保养。人才建设是医院医技科室快速发展的要求和必备条件,是保障临床科室规范诊疗的重要依据。 1.4业务技术标准化,便于质量管理和控制医技科室尽管学科专业种类各不相同,但其业务工作多数可以单项进行考核评价,医技科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全套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申领制度 1、妇产科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 《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 及时向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 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保健院进行申领 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 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保健院追加申领。 二、入出库、保管制度 1、妇产科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2、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妇产科主任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保管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

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6、需要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妇产科医师应向科主任领取,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 三、首次签发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 2、各接生医师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3、签发时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需做好证件审验、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沾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审批流程图

1.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 书; 2. 建筑设置平面图和科室分布 图; 3.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 4.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 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6. 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各科室人 员 名录,各科室人员的资格证书、 职称证书;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 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或变 更)申请表; 应的其他设备名录; 10消防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 11 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处理合 格证明; 12 与特种垃圾处理部门签订的 协议; 13卫生局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科室:医政科 事项 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审批流程图 1.有设置医疗 机 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 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开展的业 务相适应的经费、 设施、设备和专 业技术人员; 5.有相应规章制度 6.能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 具备条件:

附表1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被申请机关:

提交文件目录: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⑺ ⑻ 设置单位(人):(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1.被申请机关:填写设置审批机关;2. 设置单位(人):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3.地址: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填写家庭地址;4. 类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5.名称:填写申请的医疗机构名称;6. 选址: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7.所有制形式:从下列形式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a、全民b、集体c 、私人d 、中外合资(合作)e、其他;8.经营性质:填写政府举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9. 床位(牙椅):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10.服务对象:(只能填报一个)a、社会b 、内部;11.诊疗科目: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12. 提交文件目录: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填写。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报批稿) 编制说明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卫生部主编,由贵州、福建、天津、黑龙江、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成的编制组具体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建设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选址、建筑面积指标、用地指标、建筑标准、仪器设备装备标准。 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卫生部计划财务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2年1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 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二、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配备。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人员规模

医院科室设置

创综合三甲需医院解决科室设置、人员设备问题 一、科室设置 08年江西省三级综合医院设置标准 根据三级综合医院科室设置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我院需增设如下科室: 临床一级科室: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中医 (中西科)科、皮肤科、康复科(建议与骨科同 一病区)、开设心理卫生门诊。 以上科室必须要有同时开设住院部及门诊工作,有单独的护理单元,科室有20张以上床位,建议可以2个科室设同一楼层,科室要有相应的人员梯队 及设备设施,开展相应的技术水平。需医院解决以上7个一级科室及 心

理卫生门诊设置问题。 三级综合医院眼科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至少设有独立的眼科病房、眼科专科门诊和专科手术室(可与非感染性手术科室共用)、独立的验光室、眼科检查室、换药室及治疗室。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20 张。 二、人员 (一)至少有8 名医师,其中至少3 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 张床位,至少增加 5 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1 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备眼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0.5 名护士,其中每10 张床至少 1 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 (一)专科设备。 视力表、裂隙灯、直接/ 间接检眼镜、眼压计、验光仪、房角镜、三面镜、视野计、眼科用A/B 超声诊断仪、眼科超声生物显微镜(UBM )、角膜曲率计、角膜内皮细胞计数仪、眼科电生理仪、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OCT )、角膜地形图仪、视网膜荧光眼底造影机、YAG 激光仪、光凝激光设备、氩离子激光机、手术显微镜、白内障超声乳化机、玻璃体切割机视网膜冷冻仪等。 (二)基本设备。 1. 病房:氧气、吸引器、压缩空气、监护仪及消毒设施、无障碍

出生证明的办理,出生证明怎么开

出生证明的办理,出生证明怎么开提供的出生证明办理,欢迎阅读。 出生证,又称为《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证是每个婴儿(公民)出生都应该颁发的证件,证明其出生时间、地点、姓名、性别、体重、身高、血型、婴儿号、胎次、出生证号、健康状况、接生医生等出生证情况。出生证是婴儿申报户口的有效证件之一。 出生证明怎么开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出生证明有什么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办理出生证明注意事项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4、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先要起好宝宝的名字。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卫基妇[2009]7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 为推动我省卫生工作“五大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4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河南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职能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法为辖区妇女儿童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妇幼卫生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进修和业务考核,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临床诊疗服务。 二、科室设置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合理设置科室。在满足各项基本职能需要的同时,突出以人为本的妇幼保健服务特色,充分保护患者隐私,并符合卫生学标准,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 (一)公共卫生服务科室:要求环境温馨、舒适,为健康人群服务的场所要与病理区分设。 1、妇女保健:可设置青春期保健、围产保健、更年期保健、乳腺保健、妇女病查治、妇女心理卫生等科室。 2、儿童保健:可设置散居儿童保健、集体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儿童常见病防治、功能训练等科室。 3、婚前保健:可设置独立男、女婚检室、综合体检室、宣教室等,并符合《婚前保健

三甲医院人员及科室配置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医院管理体系组织结构图

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

甲医院人员及科室配置 1.综合三级甲等医院标准 2.总病床位1200张 3.总人员编制1500人 4.年手术量2万例 5.年门诊量50万人次 6.年住院人数10万人次 7.年营业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 8.国际标准化急诊绿色通道设计 9.国际标准化手术室层流1万G标准设计 10.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绿化比例45%设计

心脏与血管外科:能够高质量地完成各种瓣膜替换手术,特别是巨大心脏的瓣膜替换术成功率达95%;常见先心病的手术成功率达99-100%;开展了冠状动脉外科,成功率达98%,可在体外循环机辅助下或杂非体外循环下完成手术。应用动,静脉移植可给病人搭2-3支桥。并能实行联合其他心内手术。院内设有绿色通道完成急诊手术;对全身大血管都能实行人工血管替换术,治疗各部位的动脉瘤和动脉夹层病变;形成无创检查-造影-药物溶栓-放置支架-外科手术治疗周围动脉血管闭塞症的系列方法,大大提高治疗的效果;尤其大隐静脉曲张手术,联合激光和TriVex的微创治疗。 整形外科:临床治疗涉及整形美容外科领域的各个方面,尤其是重睑术,下眼袋去除术,鼻整形,乳房整形,面部轮廓整形等医学美容学方面及先天性才唇腭裂,皮瓣转移,耳畸形再造及其他器官再造等方面开展一些难度较高的整形美容项目,如应用皮瓣行组织器官再造术,美容整形手术后Ⅱ期修整术,颅颌面手术等。 疼痛科:疼痛科的重点发展方向为,微创神经介入镇痛技术,脊髓电刺激技术,中枢靶控镇痛系统置入技术,射频热凝技术及顽固性疼痛的临床诊治。本科重点在治疗臂丛撕脱伤,带状疱疹后神经痛,残肢痛,幻肢痛,持续剧烈的外伤后疼痛,手术后顽固性疼痛综合症,慢性重度骨关节疼痛,严重的神经痛及癌痛等方面。此外应用疼痛诊疗的专业手段,对颈椎病,腰椎病,骨性关节炎,颈腰椎间盘突出,颈源性头痛,胸背痛,内脏痛等病痛性进行治疗。 神经外科:脑神经外科为医院重点科室,设立重症监护病床。 主要开展临床医疗项目: 1.显微手术治疗面肌痉挛,三叉神经痛和舌咽神经痛。 2.恶性脑胶质瘤的综合治疗。 3.血管内介入和手术治疗颅内动脉瘤,动静脉畸形及海绵窦内疾病。 4.内窥镜下经单侧鼻孔直接经蝶垂体瘤手术切除。 5.利用显微技术切除颅底和脊髓肿瘤,颈前如路治疗颈椎病,颈椎间盘突出等。 6.侵犯颅底的颌颈面,鼻咽部肿瘤的手术切除。 7.利用立体定向技术进行高血压脑出血和神经功能性疾病的治疗。 8.选择性周围神经显微缩小术治疗小儿脑瘫,脑血管意外,颅脑脊髓损伤等导致的四肢痉挛状态。9.脑室内窥镜和脑室-腹腔分流术治疗梗阻性脑积水。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颁发《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颁发《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86]卫妇字第2号 为了加强和完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编制管理,促进我国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现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妇幼行政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分管妇幼保健工作,以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格原则上与同级卫生防疫机构相等。各级领导对妇幼保健工作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妇幼保健专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有多余时,应及时调出。人员编制缺额和自然减员的补充,由当地编制主管部门具体审核同意,从现有卫生技术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中解决。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予以培训或调整。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妇幼保健工作是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着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重要责任。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编制管理,以适应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为了实现上述任务,特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机构设置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少数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本着精简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按照院(所)、科(室、组)两级行政管理体制,确定内部机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 二、人员编制 1.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配备。

综合医院科室设置

附件十五:综合医院科室设置及技术标准 第一部分三级和二级医院科室设置及技术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设置 1.内科系统:内科心血管专业、内科呼吸专业、内科肾病专业、内科消化专业、内科血液病专业、内科内分泌专业、内科神经内科专业。 2.外科系统:普通外科专业、肝胆外科专业、胃肠外科专业、痔瘘外科专业、心胸外科专业、骨科专业、神经外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整形外科专业、烧伤科专业。 3.妇产科系统:妇科专业、产科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专业。 4.儿科专业(含新生儿) 5.眼科专业 6.口腔科专业 7.耳鼻喉科专业 8.皮肤科专业 9.麻醉科专业 10.急诊科专业 11.中医科专业 12.传染科 13.医疗美容科 (二)医技科室设置

1.药剂科 2.检验科 3.放射科 4.病理科 5.核医学科 6.临床功能检查科 7.营养科 二、技术水平 (一)临床科室应开展的诊疗项目: 1、内科系统 (1)内科心血管专业: 【三级重点专科】 顽固心律失常的诊治(全套临床生理检查) 心源性休克(主动脉内气囊反搏) 心脏监护CCU,RCU(血液动力学监测:动态血压,腔内压测定) 冠状动脉成形术(气囊扩张)(可选) 冠状动脉造影术 左心导管检查及造影 二尖瓣(气囊扩张术)(可选) 核素心肌显像 右心导管检查及造影

埋藏式永久起博 【三级一般专科】 顽固心律失常的诊治Holtei,食道调博) 急性大面积心肌梗塞的抢救 心肺监护CCU或RCU 右心导管检查及造影(可选) 心脏亚极量负荷试验(踏车运动试验,活动平板试验)【二级重点专科】 顽固心衰诊疗 静脉临时起博 埋藏式永久起博(可选) 急性心肌梗塞合并症的诊治 【二级一般专科】 心衰诊疗 心脏骤停的抢救 心源性休克 心肺监护(CCU) 静脉临时起博(可选) 风湿性心脏病的诊治 高血压和高血压性心脏病的诊治 急性心肌梗塞的诊治 (2)内科呼吸专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上蔡华山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一、机构职责 (一)管理机构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建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人员职责,并组织开展培训和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书面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职责,设专(兼)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 (二)签发机构职责: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其他机构为签发机构。签发机构可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见附1)。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一)申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计划申领。

年度计划与申领:各签发机构应认真制订年度计划,依据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以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见附2)。各签发机构按年度及季度计划,凭《介绍信》和前次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在签发中使用的《出生医学记录存根》(换发联)、各种《出生医证明签发登记本》复印件进行申领(介绍信见附3)。 (二)入库:各签发机构在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无误后入库。如验收时发现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上报上一级机构。 (三)保管: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存放环境整洁,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400C,无腐蚀性气体,通风良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齐全。 (四)出库:各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证件出库工作,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发放人员要核算实领取人员提供的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等。发放和领取机构均应设立出库登记本(见附5),详细登记证件编号、发放时间(领取时间)、发放机构和人员(领取机构和人员),证件发放人员和领取人员分别在证件出库登记本上签字确认。 三、《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 (一)分类:《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

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第二章功能与职责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

务:(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 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六) 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重点加强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 (七)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咨询、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儿童保健服务。(八)开展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的应用性科学研究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妇女儿童常见疾病诊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服务等,根据需要和条件,

2017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请收藏!卫计委发布最新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门诊部篇) 日前,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这就意味着这一标准23年来首次更新,想办医疗机构的投资人、医生注意了,请参照、收藏! 该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标准》对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 洗胃机心电图机 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恒温箱 电冰箱X光机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B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二、人员:

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精选多篇)

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 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当事人的出生证或户籍部门出具的当事人父母情况的证明文件; (请继续关注好)(三)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四)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五全天。 二、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榷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榷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程序: 1、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证-遗失补办手续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2. 补办出生证应具备材料: 1、父母户口所在村委会证明,例:我村村民×××,其妻 ×××,于×年×月×日在××地方生育一×孩,户口未报,请给予补办出生证。以上所有证明中姓名必须与户口薄相同。 2、接生证明:由接生人员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内容,接生员签名、盖手印及身份证复印件。 3、婴儿父母双方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一方没有户口薄,必须有这一方所在地的村委会和派出所证明其婴儿户口未在这一方设籍。如女方没有户口薄,需出具证明。例:我村村民×××,其丈夫×××,于×年×月×日生育一×孩,其×孩户口未在其母×××处设籍。特此证明。 4、接生单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乡镇卫生院院长签名签字(该孩未在本院办理出生证)盖章。(99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需加乡镇政府和卫生局签字盖章) 5、亲子关系声明:按表格内容填写,婴儿父母以及证明人要亲自签名盖手印,与婴儿关系要填写(祖父母、叔伯、姑姨等不能做证明人)。 6、婴儿父母双亲以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7、婴儿母亲须亲自来办理,如他人代领须身份证及复印件。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颁发《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1986年1月22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 [86]卫妇字第2号 为了加强和完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编制管理,促进我国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现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妇幼行政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分管妇幼保健工作,以加强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规格原则上与同级卫生防疫机构相等。各级领导对妇幼保健工作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妇幼保健专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有多余时,应及时调出。人员编制缺额和自然减员的补充,由当地编制主管部门具体审核同意,从现有卫生技术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中解决。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予以培训或调整。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妇幼保健工作是我国人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着保障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的重要责任。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逐步建立健全编制管理,以适应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为了实现上述任务,特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机构设置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少数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本着精简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按照院(所)、科(室、组)两级行政管理体制,确定内部机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置。 二、人员编制 1.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配备。 2. 妇幼保健院、保健所,根据工作任务、技术力量和开展工作情况的不同,按以下一、二类编制标准确定: 省(自治区、直市(州、盟)县(市、区、 辖市)妇幼保健妇幼保健院旗)妇幼保健 院(所)(所)所 一类121-160人61-90人41-70人 二类80-120人40-60人20-40人 注:(1)地区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县级人员编制标准确定。 (2)目前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统一按二类标准执行。根据工作开展需要,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可执行一类标准。 3.各级妇幼保健院内,临床部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增加编制。 4. 妇幼保健院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5-80%。 妇幼保健所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80--85%。 5.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领导职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规模分别确定:市(州、盟)以上妇幼保健院为二至四人,妇幼保健所为一至三人(包括专职支部书记、副书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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