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退伍军人最新待遇

伤残退伍军人最新待遇
伤残退伍军人最新待遇

伤残退伍军人最新待遇

退伍军人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伤残退伍军人最新待遇,欢迎阅读参考!!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

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妥善解决。”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政策支持。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的有关政策规定

(1)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3)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特殊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4)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

常见问题:

1.特等、一等伤病残军人退伍时如何办理交接手续?

答:每年需移交的特等、一等伤残义务兵,由军队各大单位和武警总部于七月底前将计划集中预报给民政部,同时抄报总参军务部、总后卫生部。民政部将依据计划分别函告国家财政部和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接到计划后,与有关部队联系,确定建房地点和供养方式。并在一年之内落实建房事宜。住房建(买)好后,及时函告部队办理交接手续。

2.二、三等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如何安置?

答: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二等、三等伤残义务兵退伍后,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

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3.退伍义务兵慢性病病员如何接收安置?

答:战士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症,部队要积极予以治疗。驻军医院及其以上医院确认基本治愈后,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办理退伍。对决定退伍的义务兵慢性病病员,在其医疗终结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含)伤残等级的,部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残,享受伤残军人待遇;对一些确认濒临死亡的疑难病患者,部队不再作退伍处理。对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退伍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予以安置。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伤残退伍军人最新待遇]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5]199号)、XX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XX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民发[2006]45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结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残疾抚恤关系所在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二、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不得低于现行标准。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残疾抚恤关系所在的各区市县民政部门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财政安排资金。残疾军人参加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经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抚恤关系所

在地的财政安排资金。 三、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是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各地应按照“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的原则,根据以下补助范围给于补助。 (一)住院费。残疾军人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药物、诊疗和服务项目中由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额,在医疗补助封顶线以内的,给予补助。 (二)门诊费用。残疾军人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时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帐户支付,超出部分中,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费用,给予补助。 四、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残疾军人残疾抚恤关系所在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要管好用好医疗补助的资金,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残疾军人在单位已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高于本办法的,由原单位继续予以保障。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索引 XM00114-02-06-2001-002 文号:厦劳险[2001]7号 号: 发布 厦门市劳动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总工会发文日期:2001年06月06日 机 构: 名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称: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厦劳险[2001]7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劳局、财政局、工会: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市政府厦府[2000]综092 号文件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闽劳社[2000]477 号通知,经研究,现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丧 葬补助费以职工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的标准计发;一次性补助费 以职工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标准计发。供养的直系亲属在领取 生活救济费期间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 二、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按我市规定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后相应的项目标准执行,费用列支渠道不变。 三、供养直系亲属认定、生活救济费标准、供养期限、领取形式: (一)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生前收入供给的下列对象: 1、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的;

2、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习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上述对象的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收入,由死亡职工所在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同研究确定。 (二)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符合条件的,由企业按以下标准发给生活救济费:供养对象为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供养对象为非农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供养3人以上的,按3人标准计发;供养对象为孤寡一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比例5%。 (三)供养期限: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以及死亡时仍保有原固定工身份的职工死亡,企业应供养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至供养条件失去或者本人死亡止;与企业签订有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职工死亡,企业应供养其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至劳动合同期满止。 企业关闭、破产或被撤消的,在清偿债务时,应留足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企业被兼并或与其它企业合并的,由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继续负责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 (四)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按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经本人申请,其生活救济费可按以下办法一次性支付:一次性生活救济费=领取时的月生活救济费标准×符合规定的供养月数。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供养月数最多可按120个月计算。 四、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或者按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民政厅闽人福[1984]119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的,按上述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生活救济费待遇。 五、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按市政府厦府[2000]综092号文件执行。 六、职工死亡后按上述标准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退休人员死亡后所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七、本通知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中方职工)、联营、股份制等其它类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八、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1995年5月1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后待遇的通知》(厦财工[1995]009号、厦劳

2019年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是怎样的

2019年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是怎样的 ?在生活中,有很多种情况可以领到抚恤金,比如员工受了工伤导致残疾的、军人执行国家任务牺牲的等等这些情形,都可以享受到这样的福利待遇。伤残导致人们失去了基本的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打击。那么,2018年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是怎样的,请看下文。 按照民政部在2017年年底的时候出台的最新规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将会按照新的标准来发放抚恤金,其中: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 单位:元/年) 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 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 三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 四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 五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

六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 七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1990元,因公:19680元 八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3880元,因公:12710元 九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1530元,因公:9260元 十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8100元,因公:6930元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单位:元/年) 1、烈属:23130元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9860元 3、病故军人遗属:18680元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单位:元/年)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50520元 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50520元 3、红军失散人员:22790元 2018年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如上文所述,军人为国家做出了很多贡献,他们把一生都奉献给了国家。如果军人残疾了,按照伤残等级高低的划分,伤残军人会享受到不同程度的抚恤金。伤残等级一共有十级,当事人要去做伤残等级评定,才能知道自己的伤残属于第几级。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 工死亡待遇等问题 时间:2010-02-28 16:53:04 文章分类:劳务工伤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伤残军人待遇

2017年伤残军人待遇 对于伤残军人有什么补贴政策?为了帮助伤残军人家属了解这些政策,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17年伤残军人待遇,欢迎阅读参考!! (1)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3)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特殊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4)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 1.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享

受离、退休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不享受离、退休待遇且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或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或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民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构集中供养,发伤残抚恤金和住院生活补助费,不发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7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按规定比例制定,即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为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为40%,因病一等为30%。当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做调整。 自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以来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可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需要建房的,由当地政府解决,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和16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16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可同时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并根据当地条件,由国营和集体单位妥善安排这些伤残军人配偶的工作。 2.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保证他们的生活。 3.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人员,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其伤口复发所需医药费不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完整版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1.丧葬补助费 山东省标准为1000元。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2.一次性救济费 山东省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济南市自2013年10月1日起,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参保人死亡时上年度10个月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18周岁。 四、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人社发[2013]140号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纳入统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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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 1.丧葬补助费 山东省标准为1000元。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企业为逝世职工举行遗体告别的费用,包括租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开支,由企业据实报销。 2.一次性救济费 山东省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济南市自2013年10月1日起,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参保人死亡时上年度10个月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18周岁。 四、提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人社发[2013]140号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纳入统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丧葬补助费标准为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 (二)按济劳险字[1998]3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

历年抚恤金表伤残军人抚恤金

民政部颁发残疾军警、伤残公务员、伤残人员历年抚恤金和增幅一览表 残疾等级致伤原 因 20062007 增 幅% 2008 增 幅% 2009 增 幅% 2010 增 幅% 2011 增 幅% 2012 增 幅%061001 执行 070801 执行 081001 执行 091001 执行 101001 执行 111001 执行 121001 执行 一级战145601890029.82268020.02608015.02869010.03299015.03794015公140401830030.32195019.92525015.02778010.03195015.03674015病135701770030.42124020.02443015.02687010.03090015.03554015 二级战131001710030.52052020.02360015.02596010.02985015.03433015公124801620029.81944020.02236015.02460010.02829015.03253015病119601560030.41872020.02153015.02368010.02723015.03131015 三级战116501500028.81800020.02070015.02277010.02619015.03012015公109201410029.11692020.01946015.02141010.02462015.02831015病101401320030.21584020.01822015.02004010.02305015.02651015 四级战94701230029.91476020.01697015.01867010.02147015.02469015公85801110029.41332020.01532015.01685010.01938015.02229015病78001020030.81224020.01408015.01549010.01781015.02048015 五级战7280960031.91152020.01325015.01458010.01677015.01929015公6550840028.21008020.01159015.01275010.01466015.01686015病5930780031.5936020.01076015.01184010.01362015.01566015 六级战5820750028.9900020.01035015.01139010.01310015.01507015公5460708029.7852020.3980015.01078010.01240015.01426015病4680600028.2720020.0828015.0911010.01048015.01205015 七级 战4350570031.0684020.0787015.1866010.0996015.01145015公3880510031.4612020.0704015.077409.9890015.01024015八级 战2880360025.0432020.0497015.0547010.1629015.0723014公2480330033.1395019.7455015.2501010.1576015.0662014九级 战2180300037.6360020.0414015.045509.9523014.9601014公1870240028.3288020.0331014.9364010.0419015.1482015十级 战1450210044.8252020.0290015.1319010.0367015.0422015公1250180044.0216020.0248014.8273010.1314015.0361015 2004 平均增幅(%) 43.3 2006 平均增幅(%) 29.8 2007 平均增幅(%) 31.3 2008 平均增幅(%) 20.0 2009 平均增幅(%) 15.0 2010 平均增幅(%) 10.0

2015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2014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日期:2014-06-30 来源:临沂劳动争议律师网作者:临沂劳动争议律师网阅读:9457次 2014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临沂劳动争议网按: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行,因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该法为落实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改变了以往适用1952年的劳动保险条例的状况。但新法实行后,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并未有明具体的规定。山东省范围内的在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仍适用以住的规定。因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国各省的规范性文件各有不同。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秘字134号命令(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兹决定仍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并自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起有效。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2014年山东省企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 1.丧葬补助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临沂市标准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临沂市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关于某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地探讨

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若干问题的探讨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作者:王斌谭学鹏日期:2016-01-26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构成工伤及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企业职工,其本人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而当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有关待遇其遗属应该如何享受?笔者结合鲁劳发[1993]343号、济劳险字(1998)3号、鲁劳社[2003]53号、劳社厅函[2004]176号、鲁人社办发[2012]74号、鲁人社办发[2013]92号、济人社发[2013]140号、2013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等近年来国家、省、市颁布的相关文件,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探讨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分项 1、丧葬补助费 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2、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 (1)山东省规定标准: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济南市规定标准:根据济劳险字(1998)3号《转发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救济费问题。应按照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鲁劳发[1993] 343 号和济劳险字[1996]20号文件精神,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10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由全省统一确定月度标准。根据《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鲁人社办发[2012]74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和360元(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按照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

武汉市市属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统筹实施细则

武汉市市属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统筹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劳社[2005]25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4.12.31 【实施日期】200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市属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统筹实施细则 (武劳社〔2005〕25号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卫生局联合发布) 根据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做好武汉市企业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武民政[2004]14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统筹范围、对象 市属停产、半停产和拖欠职工工资半年以上的特困企业,完全没有收入来源且特别困难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在市属企业改制过程中,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 (一)申报、认定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由企业填写(困难企业残疾军人医疗统筹认定表)报请其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认定盖章。解除劳动关系的残疾军人由所在区民政部门填写《残疾军人医疗费统筹认定表》报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认定盖章。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经办工作。 (二)登记核定 参加统筹单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残疾军人持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审核的《困难企业残疾军人医疗统筹认定表》、《残疾军人医疗费统筹认定表》在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参加统筹手续,市医疗保险中心为其发放专用病历、医疗保障卡和统一印制的三联单。 (三)缴费核定 市医疗保险中心按市财政、市民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人数,在每年的元月份上报市财政局。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预拨医疗统筹费并纳入相应的医疗统筹金一并管理。 二、医疗统筹金支付范围 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统筹金支付范围按《武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方案》(武政[1996]99号)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使用《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药品目录》且乙类药品比例支付部分的费用个人不负担。 三、医疗服务管理 (一)医院选择 1、定点就诊医院选择范围为:市一医院、市二医院、市三医院、市普爱医院、市五医院、市六医院、市七医院、广州军区总医院

员工非因工死亡单位的赔偿标准

员工非因工死亡单位的赔偿标准 ----2011年北京地区标准 一、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会产生以下两项强制性费用 1、丧葬补助金(又叫丧葬费) 2、抚恤金(又叫直系亲属救济费) 以上两项费用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2010)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北京市人保局《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 第二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向其支付病残津贴;被保险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向其遗属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北京的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标准 1、丧葬补助金: 不分职务级别,北京地区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为5000元。 2、抚恤金: 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北京市最低工资不得低于1160元每月。因此,2011年北京地区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的计算以1160/月为基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本条已作废);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经研究现就有关救济的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 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 闽劳社[2000]477号 各设区的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的职工保险福利制度改革,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的 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 标准,修订如下: 一、国有企业职工(系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以省政府每年7月1日公布的为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 1、丧葬补助费:6个月。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非农业人口每人 每月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 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 4、遗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其遗属月救济费,也可经遗属本人申请后,一次性 支付。具体办法为:一次性救济费=月救济费标准*法定供养月数;遗属在一人以上 的,分别按每个人的标准合计计发。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 120个月计算。 5、职工死亡后虽无供养直系亲属,但有直系亲属的,可按本规定发给丧葬补助 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6、原国有企业全民固定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抚恤标准可根据效益情况适 当提高。 二、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 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职工死亡后按上述标准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救济费,在

非因工死亡范围及待遇

“职工吸毒死亡也要赔”近期,广州花都区法院在审判中,认为职工因吸毒而死亡应享受非因公死亡待遇,一时间激起浪花一朵朵。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是相 对于因工死亡而言,主要是指职工 在因工死亡范围之外死亡时,所应 享受的待遇。 因工死亡的范畴和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中均有明确的规 定,在实践中也少有较大争议。相比而言,《社会保险法》中第七四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具体的待遇标准,全国各省市人社部门均有不同的规定。该规定并未明确肯定,如职工发生因工死亡之外的其他所有情形,如打架斗殴、吸毒、自杀等导致职工死亡,一定属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范围,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引发一定的分歧。 重庆市人社部门对此否定态度,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渝劳社办发【2001】第8号《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处理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了,经司法机关认(裁)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而死亡的职工及退休人员,不予发给死亡待遇。而对于自杀死亡,也有规定,即除司法机关认(裁)定为畏罪自杀不发给死亡待遇外,确属其他原因自杀死亡的,可比照《暂行办法》发给死亡待遇。 这样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中的职工死亡虽然符合因工死亡的条件,但如果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则不认定为工亡,不享受工亡待遇的立法意图一致,即法律是保

护守法奉公守法职工的权益,对就其自身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其死亡的结果,不应给予死亡待遇,这和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很相似。 笔者认为,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主管无恶意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受到的事故伤亡能获得救治或经济补偿的权利,工伤保险补偿更是以倾斜于受害人为原则。职工非因工死亡,已经给其家庭带来重大伤害,《工伤保险条例》已对职工违法犯罪行为而致其死亡的行为作出了惩处,不享受因工死亡待遇,不应再将其排除在非因工死亡情形之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中予以肯定。对职工因赌博而打架斗殴,最终死亡,用人单位因其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亡,拒绝支付死亡待遇,而法院则认为“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职工违法犯罪致非因工负伤死亡时不适用非因工死亡待遇,且职工死亡抚恤制度设立之目的为安抚和救济与死者具有抚养关系的生者,而不是对死者的行为进行评价”,因此判令用人单位仍应支付死亡待遇。 附:陕西省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时,所享受的待遇: 1、丧葬费标准: 陕劳社发〔2008〕82号规定,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 陕人社发〔2011〕31号规定,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 3、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陕人社发〔2013〕65号规定,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

2020法律规定优抚对象有哪些2020优抚对象补助标准是多少0520

2020法律规定优抚对象有哪些?2020优抚对象补助标准是多少? 在我们国家,有很多的军人在退休之后,一般都是可以有一些优待政策的,那么退休军人有哪些优抚政策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0法律规定优抚对象有哪些?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 我国优抚体制中的重点保障对象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军人优抚待遇最新标准?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军人享受的优待措施主要有: 1)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2)医疗待遇。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菌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医疗无力支付军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3)伤残优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4)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家属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个就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复员军人未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革他们的生活待遇等。 2020优抚对象补助标准是多少? 一、伤残军人最新优抚标准 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 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 三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 四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 五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 六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 七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1990元,因公:19680元 八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3880元,因公:12710元 九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1530元,因公:9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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