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XXX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目的

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

2适用范围

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部门。

3编制依据

《安全作业管理办法》,(2019),公司

4释义

4.1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5职责分工

5.1公司领导

a)依据国家法规与其他要求对本制度的持续改进提出要求,提供指导;

b)管理评审时须审核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c)审批或授权有资质人员审批相关的动火作业证。

5.2QHSE部

a)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管理细则;

b)指导、协助各单位、部门开展本管理细则的培训,在公司范围内分享、推广实施本管理细则的最佳实践;

c)组织对本管理细则的执行情况实施审核,提出持续改进的建议;

d)实施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作业现场复核,协助落实特殊动火作业现场的防火、防爆措施。

5.3员工

a)接受动火作业安全培训,提高辨识与预防火险的能力,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b)参加动火作业现场复核,提出改进建议。

5.4动火区域所在单位、部门

a)执行本管理细则的管理要求,并提出改进建议;

b)对所辖员工与进入所辖区域作业的承包商进行本管理细则的培训;

c)与动火作业实施方沟通动火施工现场的危害因素,配合动火作业实施方开展危害识别,共同落实安全措施;

d)消除工艺危害因素,与动火作业实施方沟通确认;

e)复核动火作业实施方动火安全作业方案,监督现场动火安全;

f)实施动火作业时须提供防火资源,落实预防措施,创造安全作业环境;

g)审批所辖区域二级动火许可,指定动火监护人;

h)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i)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j)会同作业单位、部门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5.5动火作业实施方

a)执行本管理细则的管理要求,并提出改进建议;

b)对所辖员工与进入所辖区域作业的承包商进行本管理细则的培训;

c)负责编制特殊动火安全作业方案,识别作业风险,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实施作业前安全培训;

d)配合动火区域的员工落实动火作业预防措施,共同创造安全作业环境;

e)严格按照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和动火安全作业方案施工,监视、观察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f)确保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g)确保作业使用的气割、电焊用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5.6动火作业人

a)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 对动火安全负直接责任;

b)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落实并确认各项安全措施有效、可靠;

c)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时, 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并为落实安全措施提供建议;

d)接受作业前的安全教育。

5.7动火监护人

a)监护动火区域安全,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熟悉应急措施,掌握应急救援方法,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b)现场核查并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

c)及时制止现场动火作业人员的“三违”行为;

d)执行动火作业结束后的检查、监护与巡查工作,关闭动火作业证。

5.8动火批准人或授权人

a)复核动火作业人的资质,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查动火安全作业方案,审批动火作业许可;

b)书面授权委托被授权人实施前款职责,但授权人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

5.9分析化验中心

动火作业前,分析化验中心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6管理要求

6.1作业分级

6.1.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1.2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6.1.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6.1.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

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6.2动火作业许可范围

6.2.1指定动火区外的所有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

6.2.2指定动火区由HSE部与相关单位、部门对相关区域与周边环境进行动火作业风险评估进行认定。

6.2.3经认定的指定动火区应由HSE部统一加以标记,规定该指定动火区所允许进行的动火作业,如:焊接、切割,打磨等。

6.3动火作业许可申请与审查

6.3.1动火实施方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业申请人应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动火批准人收到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应组织申请人、动火实施方相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

6.3.2书面审查未被动火批准人通过,动火申请人应立即补充缺件后再提交审查。书面审查合格后,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安全教育情况;

b)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c)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

d)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e)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f)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g)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情况;

h)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的防护情况;

i)动火安全作业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

6.3.3现场核查未获通过时,动火申请人、动火监护人,动火实施方与动火所在部门应密切合作,实施整改。

6.4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a)作业过程中火灾和爆炸的潜在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b)作业人员的工作习惯、经验及能力;

c)作业设备、机具;

d)受影响的区域,包括临近的其他作业和人员、周围环境、系统管线、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及设备材料等。

6.5系统隔离与检测

6.5.1风险评估要求系统隔离时,动火实施区域、动火实施方与动火监护人应

合作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作业安全要求。6.5.2动火作业前,分析化验中心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硫磺粉尘

浓度进行检测,要求如下:

a)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b)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 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c)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d)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e)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被测的气体、蒸气或粉尘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f)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5%(体积分数);

g)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h)硫磺粉尘被测体积浓度<2.8g/m3。

6.5.3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前,动火实施方与监护人应申请分析化验中心人员开

展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检测项目。

6.5.4允许进入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的判定标准:

a)可燃介质(包括硫磺粉尘)含量;

b)氧含量为:19.5%-23.5%;

c)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6.6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批准与批准人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动域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经健康安全环保部人员复检签字后,报公司分管安全领导终审批准。

6.6.1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健康安全环保部现场签字复

核后,由动火所在单位、部门区域主管批准。

6.6.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动火所在单位、部门的当班

班长终审批准。

6.6.3《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批准的授权:

a)《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终审人不在公司或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动火作业许可审查时,应授权管理人员执行《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终审;

b)动火作业许可授权,限一次生效。

6.7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时效

a)动火作业期限一般不超过24小时;

b)远离生产区域的基建项目建设阶段的动火作业许可时效可放宽至120小时。

6.8动火作业人或监护人等现场人员的变更

a)一般情况下,动火作业人或监护人不允许变更;

b)因交接班或其他情况发生动火作业人或监护人等现场人员变更时,只允许换上至少拥有同等资质的人员,动火作业申请人应事先报批准人审批上述人员的变更。

6.9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取消

a)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违章、发生事故时,动火申请与审核双方有责任随时停止作业、取消许可,并通知相关方,并在作业许可证右上角注明“取消”;

b)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再开始作业,必须重新申请动火作业许可。

6.10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延期、关闭

a)如果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工作,申请人需重新申请作业;

b)动火作业结束后,应由作业负责人或监护人须在现场留守30分钟,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由作业负责人或监护人在动火作业现场检查正常后,签字确认验收动火作业,关闭许可证;

c)对于承包商作业的,须由作业所在部门当班班长或指定人和作业监护人共同验收,关闭许可证。

6.11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6.11.1动火作业完成后,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应存档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

6.11.2动火作业许可证是作业的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一次使用。

6.12作业具体要求

6.12.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6.12.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12.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上级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规定执行。

6.12.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6.12.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12.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6.12.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 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 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

喷漆等作业。

6.12.8铁路沿线25m 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上级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6.12.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6.12.10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2.11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6.12.12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12.13特殊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的生产部单位、部门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e)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7附则

7.1本细则由公司QHSE部负责解释。

7.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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