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存在问题

环保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存在问题
环保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存在问题

环保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存在问题

各市环保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存在问题汇总

太原市:

一、行政处罚方面

1、部分案卷中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交款银行及账号,使用排污费票据征收罚款。尖草坪分局的“山西大唐盛世工贸有限公司粉煤灰开发分公司”行政处罚案卷,罚款收据使用一般缴款书,并且科目名称填写排污费收入;二是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送达回执中送达人只有一人签名;三是告知书文号编写不规范。清徐县的告知书中编号为“清环罚告字[25]号”,缺少年度字样,送达回执中填写的文号是“2008-QF-25”。

2、现场检查记录制作不规范。一是现场检查记录内容简单,记录的违法事实含糊不清。晋源分局处罚龙盛伟纸业有限公司的检查记录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记录不清;二是现场检查记录中被检查单位的名称与下达的处罚文书中的名称不一致。尖草坪分局检查记录中被检查单位为“大唐太原第一热电多经实业总公司”,而处罚决定书中却是“山西大唐盛世工贸有限公司粉煤灰开发分公司”。

3、部分处罚案件程序不合法。一是应该下达听证告知书的没有下。太原市小店分局处罚晋丰供热服务部三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有下达听证告知书;二是不应以监察支队的名义给企业下达处理意见。太原市环保局对江苏泰兴冶炼厂危险废物非法转移的违法行为,先由监察支队给企业下达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然后又以环保局名义下达告知

书和决定书,而且监察支队下达的处理意见也不应作为下达告知书和决定书的依据之一。

4、案卷装订有等完善。有些案卷没有装订成册;有的案卷中没有现场检查记录。

5、行政处罚执行结果不明确。决定书中下达了数项行政处罚事项,只有罚款一项执行完毕,其余的执行结果不明确。对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厂的行政处罚,在案卷中只有罚款收回,要求停炉检修,污染物达标排放是否执行未作记录。

二、行政许可方面

1、内部审批程序不明确。无法从从许可卷内材料看出内部审批程序,只体现出承办人员意见,没有主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或集体讨论的意见,内部审批模糊不清。

2、许可内容缺失。一是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没有企业的申请书,只有环保部门的批复;二是建设项目只有环评报告书,没有环保部门的批复;三是未实行一案一档,小店区三个行政许可项目装订成一本档案。

3、行政许可决定比较简单,缺乏规范。大部分已准予许可的事项擅自增加限制性条件,是否准许不明确,特别是验收的项目,只说验收,不说是否通过验收,并且附带很多要求。

大同市:

一、行政处罚方面

1、部分案卷查处不分离。部分县、区环保局立案和查处为同一

个部门,违反查处分离原则。

2、记录和表述不清楚。部分县区的处罚案卷,检查记录过于简单,既无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也没有违法事实的准确描述。广灵县的一个处罚卷宗中,只写“通过现场检查认定,该企业已停止生产。”另存在笔录记录不完整,如没有企业代码、联系方式、行政执法证件号码等内容;个别案卷中存在检查人员没有在检查记录中签字,整个调查笔录中只有记录人员一个签字。

3、法律文书内容不齐全。事先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应严格按照处罚法的规定,内容不能少。处罚决定书中违法条款和处罚条款使用同一条款;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应有明确的期限而没有。

4、适用法律不够准确。部分案卷该适用新法的而适用了旧法,其决定内容也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行政处罚力度不够,根据法律要求至少罚款5万元以上,但只处罚1万元。

5、罚缴不分离。个别案卷,罚款所开收据全部为排污费收据,罚款上交单位为环保局或监察大队。

二、行政许可方面:

1、行政许可案卷内容不规范,入卷资料不完整。建设项目验收资料中欠缺原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

2、验收结论中只有对达标结论的表述,没有总量控制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3、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许可事项。如试生产的批复时间过长,项目单位2008年7月1日向环保局请示试生产,环保局在2008

年11月7号批复。

朔州市:

一、行政处罚方面

1、部分案卷材料不够规范。有的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制作不完整,违法事实描述不够详实,执法文书中有缺项漏项现象。

2、部分环保局未执行查处分离的原则。有的案卷中从立案到结案均是由环境监察部门完成,甚至是相同的执法人员。

3、结案单制作不规范。特别是处理结果部分,只填写了处罚决定内容,未真正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填写清楚。如停止生产是否真正停了,补办手续是否按照时限要求补办了,罚款是否按数额如数缴纳和未如数缴纳的原因。

4、改正要求不具体、不明确。如在限期改正或者改正通知书中要求改正的,未明确改正期限和改正的内容,部分案件中只笼统的写“限期改正”,没有具体时间,行政机关实施起来会比较被动,这是一种无期限的改正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来改正,造成环保部门后期的执法困难。

5、案卷材料不齐全。特别是证据材料,只有检查记录或者询问笔录,没有其他的证据,哪书证、物证、影像资料等。

6、存在越权处罚和适用法律不准确。如对“土小企业”的查处问题,个别环保局依照处罚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但法律规定,由政府对于“土小企业”进行取缔、淘汰或者关闭。同时,部分案卷适用法律不准确。

二、行政许可方面:

1、行政许可的流程不够清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行政许可事项的接受、告知、承诺、办结、回访均要有详细记录,但在所有许可案卷中都没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轨迹记录,这样无法说明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一次性告知、是否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2、行政许可的入卷资料不完整。部分环评报告书(表)的行政许可案卷中没有总量的批复,建设项目验收时,也只有建设项目是否达标排放的结论性意见,没有总量指标的验收意见。

3、建设项目登记表要求不严密。部分县区的建设项目登记表中环保部门的要求过于简单,不够具体全面。如对饭店一类的登记表中,没有周围居民的详细情况,也没有噪声、油烟、污水的具体要求,只笼统的提出按环保规定执行。由于饭店之类的建设项目,一般处于居民相对集中的地区,如果要求不严格不具体,就容易引起环境纠纷,环保部门的后期处理会很困难。

4、部分县(区)的行政许可资料比较凌乱。未编制卷内目录,没有编制成册,不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也不方便查阅。

忻州市:

一、行政处罚方面

1、部分案件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偏关县一案卷已经认定某企业为“土小企业”,按照规定给以取缔即可,但偏关县对该企业又进行了罚款处罚。

2、个别县存在查处不分离的现象。有的案卷中从立案到结案均

是由环境监察部门完成,有的甚至是现场检查人员承办处罚事项。

3、法律文书使用不当。如对忻州市中医院的违法行为罚款一万元不需要下达听证告知书的案卷,却给当事人下达了听证告知书。其它案卷中也有同样情况。

4、个别案卷中行政执法程序不正确。如对忻州市中医院的告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3月21日下达,但立案登记表、案件调查报告却是3月22日制作,处理意见审批表于3月31日审批,程序严重违法。

5、法律文书时间上前后不一致,查处不严肃。如对忻州市煤气供热公司建设住宅楼未搞环评审批行为,检查记录中要求5月31日前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依法停工处罚,但在5月13日的立案登记表、案件调查报告中却要求给以处罚。

二、行政许可方面:

1、存在越权审批现象。如对五寨县同业实业有限公司的煤焦油建设项目的审批,此类项目的审批权在省环保局,但该县却给予以审批。

2、行政许可程序不正确。有的项目没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只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保部门却给以审批。

3、行政许可的流程不够清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行政许可事项的接受、告知、承诺、办结、回访均要有详细记录,但在有些许可案卷中却没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完整记录。

4、材料不齐全。部分行政许可案卷中,许可的案卷材料不能按

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收集整理,案卷混乱,材料不齐,案卷整理不规范。

阳泉市:

一、行政处罚方面

1、部分案卷调查材料不够规范。盂县环保局对盂县石店煤矿的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制作不完整,没有企业的基本情况,对违法事实描述也不够详实;阳泉郊区环保局对阳泉德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卷和平定县提供的两个行政处罚案卷的立案登记表中均没有办理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

2、个别县存在查处不分离。行政处罚案卷从立案到结案到案卷的归档均是由环境监察部门完成,有的甚至是现场检查人员承办处罚事项。

3、程序存在违法情节。平定县西格里泉海碳素有限公司、山西晋玉煤焦化有限公司案件不需要下达听证告知书而下达了听证告知书,而阳泉德旭有限公司案件需要下达听证告知书却没有下达;盂县环保局提供的两个行政处罚案卷材料中均没有案件调查报告、立案登记表、送达回执、结案单。

4、采用证据不恰当。如阳泉市矿区环保局在对阳煤集团房地产公司未报批环评审批手续,违法建设的案件中,2004年进行了调查取证、立案登记、下达了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处罚决定。在决定未执行的2008年,又以2004年的调查证据对该公司下达了另一份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许可方面:

1、行政许可表格填写不规范。平定县集中供热管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中预审意见只加盖财政局公章,未填写具体预审意见、经办人意见、没有签字,也没有时间,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没有经办人签字;技术审查意见一栏中“专家审查意见”为打印稿,没有亲笔签名。

2、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填写不规范。阳泉市振华耐酸陶有限公司,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副本)只加盖发证机关公章,没有具体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数据,无法换领许可证。

3、行政许可的流程不够清楚。部分县区的行政许可没有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行政许可事项的接受、告知、承诺、办结、回访进行详细记录。无法说明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一次性告知、是否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晋中市:

一、行政处罚方面

1、部分检查记录和法律文书的违法事实不一致。常青胶粘厂的检查记录中没有有毒废水的排放,但下达的法律文书中却有对“有毒废水”行为的处罚。

2、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有的需要下达听证告知书的没有下达。太谷县新兴化工厂下达停产的行政处罚需要下达听证告知书而未下达,剥夺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也未尽到环保部门告知的义务。

3、案卷填写不够规范,表述不准确。大部分案卷在“处理意见表”案件来源一栏中填写为“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记录”;有的案卷

在案件处理意见和结案报告单中将“罚款”写为“罚金”;有的罚款金额中将“万”字给加个“单人旁”。

4、部分案卷资料不齐全。在对山西中凯集团灵石热电有限公司的处罚中,认定的违法事实为“未按照市政府市政法(2008)17号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在此案卷中没有提供此文件,因此无从知道市政要求的治理任务完成时限是什么,不能对被认定的违法事实进行充分的证明。在对认定超标排污的企业,没有有资质单位提供的监测报告。如对介休市鑫广碳素厂和介休市顺达碳素厂的行政处罚。

5、行为与决定不相符。有多个违法行为只处罚一个行为的现象。对灵石县鸿滕洗煤有限公司的认定的违法事实是“该厂锅炉未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和矸石未按照环评要求定点堆放、部分矸石倾倒在河床,”但只对其中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6、存在越权处罚的现象。对被认定为“土小企业”的单位实施处罚,这是一种越权行为,法律规定,对于这类企业应该由政府实施取缔、淘汰或者关闭。

7、适用法律条款不准确。部分案件的处罚依据中只有处罚条款而没有违反的法律条款。和顺县对西喂马煤业有限公司下达的法律文书。

二、行政许可方面:

1、行政许可案卷填写不规范。大多数验收申请表封面未填写收到该表的时间和编号、未填写验收文号。山西古船食品有限公司新建500吨/天面粉生产项目的环评中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一栏中无

“经办人”的签名,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全部为打印,没有亲笔签名。

2、“环评”批复的内容不够全面完整。对山西晋能艾斯空气冷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环评”批复为“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冷凝水经园区进入晋中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批复中没有对该公司在晋中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之前的产生的生活废水和冷凝水怎么处理问题予以指出。

3、“环评”与批复对项目的规模填写不一致。如对昔阳县荣汇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环评登记表中的规模是5000头养殖业,但在该项目的环评批复中写的是3000头。

4、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不齐全。如对左权县太行野果沙棘制品综合加工项目的竣工验收许可中没有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书,因此对此项目的竣工验收就没有法律依据。

5、竣工验收的结论模糊。竣工验收单位在验收结论中采用“经研究决定,同意本项目竣工委员会意见和某某局意见,同意项目竣工验收”的话语。这样的结论没有讲清楚该企业是否通过竣工验收。

吕梁市:

一、行政处罚案卷

1、记录和表述不清楚。部分县区的执法案卷,检查记录过于简单,既无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也没有违法事实的准确描述;有的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提出的改正意见不够明确,时限和要求含糊。在执法检查记录中,执法人员对企业提出了限期治理的要求,是超越执法权限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无需出现在询问相对人的询

中。

2、法律文书内容不全。事先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应严格按照处罚法的规定,内容不能少。处罚决定书中只有罚款的内容,没有纠正违法行为的行为处罚内容,就罚款而处罚。

3、听证告知书的使用不规范。评查中发现,部分案卷使用听证告知书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案卷的听证告知书中没有体现告知相对人提起听证程序申请的条款,虽然形式上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但实质上并没有真正履行对相对人的告知义务。

4、适用法律不够准确。这个问题在很多案卷中都有体现,有一定的普遍性。山西格罗博南窑矿业有限公司煤矿废水污染环境的处罚案卷,企业违法行为条款和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为同一条款。汾阳市鑫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案卷中,该企业并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投入生产,行政机关在处罚时使用依据的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行政许可方面:

1、行政许可案卷内容不规范。有的案卷材料中没有经办人的签字,只盖有公章;有的案卷材料中只签一个名字,没有注明行政机关的具体意见。中阳县提供的行政许可案卷,申请环境排放标准的文书中,申请单位没有加盖公章,而我们执法部门就这样受理了。

2、部分行政许可案卷的入卷资料不完整。有的案卷中缺少排污总量的申请文件及批复文件、排放标准的批复文件。有的连最基础的环评文件都没有入卷。

长治市:

一、行政处罚案卷

1、记录和表述不清楚。部分县区的执法案卷,检查记录过于简单,既无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也没有违法事实的准确描述;有的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提出的改正意见不够明确,时限和要求含糊。

2、法律文书内容不全。事先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应严格按照处罚法的规定,内容不能少。听证告知书中没有明确拟罚款数额,只是注明拟处罚款的幅度,这样的告知行为,形式上符合了法律的要求,但从实质上来讲,并没有依法履行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告知义务。同时部分案卷使用听证告知书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3、执法程序不够严谨。如屯留县环保局提供的处罚案卷,立案时间在处罚决定书下达的时间之后,明显违反法律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4、个别县环保局执法主体不合法。有的环境监察大队在执法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而不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执法主体不符合法律要求。

二、行政许可方面:

1、行政许可案卷内容不规范。有案卷材料中没有经办人的签字,只有公章;有的案卷材料中只签一个名字,没有注明具体意见。沁县环保局提供的两份行政许可案卷,都是工业固废加工免烧砖项目,在审批意见栏里,无经办人的签字,只有其提出的意见。

2、部分行政许可案卷的入卷资料不完整。一个申领排污许可证

的案卷中居然没有审批文件,没有总量,排污许可证如何发放?

晋城市

一、行政处罚案卷

1、记录和表述不够清楚。部分县区的执法案卷,检查记录过于简单,既无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也没有违法事实的准确描述;有的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提出的改正意见不够明确,时限和要求含糊。

2、法律文书内容不全。事先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应严格按照处罚法的规定,内容不能少。泽州县环保局提供的5个砖厂因无环保手续违法生产的案卷中,都没有听证告知书入卷。

3、听证告知书的使用不规范。评查中发现,部分案卷使用听证告知书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知道听证告知书什么时候用,什么时候不能用,如何使用,告知那些内容。

二、行政许可方面:

1、个别案卷存在越权审批的现象。省环保局于2007年将煤炭行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及技改项目的审批权限收回。但从案卷中反映出的越权审批的现象比较普遍。高平市环保局提供的龙顶山煤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原煤技改项目案卷就出现了此类问题。

2、行政许可案卷内容不规范。有案卷材料中没有经办人的签字,只有公章;有的案卷材料中只签一个名字,没有注明具体意见。高平市环保局提供的凯东石子加工厂案卷中审批意见栏中还明确写着“本项目属未批先建项目”,但又没有相应的处罚材料,反映执法不到位。

3、部分行政许可案卷的入卷资料不完整,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

同时,个别县环保局存在建设项目突击审批的嫌疑。

临汾市:

一、行政处罚案卷

1、证据不充分。部分县区的执法案卷中,检查记录过于简单,既无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也没有违法事实的准确描述;有的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提出的改正意见不够明确,时限和要求含糊。

2、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应严格按照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文书七大要素严格制作,内容不能少。汾西县、曲沃县处罚决定书没有明确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及缴纳罚款的账号,不符合收缴分离的原则。

3、违反法律时限要求。古县环保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送达时间与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时间相隔过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7天的期限,在法律规定上侵害了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听证告知书的使用不规范,应当分清听证告知书的使用条件,什么时候用,什么时候不能用,不能乱用。另外听证告知书中没有体现告知相对人提起听证程序申请的条款,没有履行对相对人的告知义务。

5、查处连续性不够。乡宁县环保局有2个案卷中的执法检查记录的日期为2007年10月,而直到2008年3月才对此案件进行立案处理。与法律规定的“7日”的时限要求不相符,违法行为已经过去5个月的时间,违法事实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二、行政许可方面:

1、存在越权审批嫌疑。从案卷反映的情况看,仍有审批煤炭的

建设项目存在,从案卷本身看,又没有省局的委托文件,是否存在越权审批需要进一步核实。

2、许可案卷内容不规范。有的没有经办人签字,只有公章;有的是只签一个名字,没有具体意见;有一个部门的负责人的联办意见中签署的是“没有参加竣工验收”,这是什么意见,为什么没参加,是否推脱责任?

3、部分许可案卷资料不完整。最为严重的是一个建设项目的审批案卷中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没有环评报告的项目怎么审批,反映出部分行政许可承办人员的不认真,不严肃、不负责任。

运城市

1、适用法律不当或者是不准确。少数环境执法人员法律基础知识薄弱,引用法律依据时,分不清条、款、项,条款颠倒,或引错条款。个别案卷中,引用的有关法律依据,法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把法律中的“项”写成款等等。

2、违法事实不清。违法事实需要数据描述的,前后文书中记载不一致,需要现场勘验的,勘验的数据不完整,不足以说明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等。有的只说违法事实的结论,不说违法事实的表象,或者只说表象不说结论。

3、执法案卷文书欠规范。(1)执法文书种类不全,未使用全省统一的法律文书。如没有结案报告等;(2)文书内容填写不全;(3)承办人意见不明确,需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没有签署意见,或意见表述不明确。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没有明确最终意见,或没有各

负责人签名;在询问笔录或现场笔录等需要当事人签字的,没有当事人的意思表述,或签字的位置不当。如询问笔录中没有当事人“看过属实”之类的表述,没有在各页签名,最后一页没有顶格签名等;(4)处罚决定书未按处罚法规定的载明事项制作。如没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或期限,没有告知当事人行政复义权或告知复议途径、告知复议机关的名称等;(5)罚款的缴纳,案卷中没有明确的方案记载,或执行没有最后结果等。

4、行政许可有遗漏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中,存在缺少总量、环评执行标准请示申请、批复,试生产申请、批复等核心审批程序。在许可的表格的填写上存在诸多的问题,该签的没签,该有的内容没有等等,整个案卷材料不齐全,制作不规范,标准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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