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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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为了落实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实现2000年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现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组织干部人事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努力实现2000年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尚未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地区和部门,可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申报审批表》

中共中央组织部

1996年12月25日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

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努力实现2000年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全面推行干部人事档案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人事决策工作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国实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主指导,以《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有关文件为依据,立足收集整理,狠抓基础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提供利用。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把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参加范围与考评内容

1.参加范围: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及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在500卷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企业及其它管档单位原则上也按本《办法》执行。

2.考评内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队伍建设;管理体制与范围;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与鉴别;材料归档与整理;保管与保护;提供利用与转递;制度建设和宏观业务指导。

三、等级划分与审批权限

1.等级划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级标准总分为100分,达标分为95分以上;二级标准总分为90分,达标分为85分以上;三级标准总分为85分,达标分为80分以上。有宏观业务指导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一级标准总分为110分,达标分为105分以上;二级标准总分为99分,达标分为94分以上;三级标准总分为92分,达标分为87分以上。

2.审批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等级,由中央组织部审批,并颁发证书,其它参加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批,并代表中央组织部颁发等级证书。

四、评审程序与晋级时限

1.评审程序

(1)自查申报:申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等级的单位,在自查和评估的基础上向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写出申请评定等级的报告,并填写《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单位审核后上报。

(2)组织考评: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应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或考核委员会。在接到申报等级的书面报告后,由考核领导小组或考核委员会依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以下简称《考评标准》)进行考核验收。采取听取早报单位汇报,抽查档案,检查基础设施,查看有关资料,测试有关人员必备的知识等方法,并根据《考评标准》评判出分数。根据考核验收的有关情况,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写出验收的情况报告。

(3)评定审批:审批部门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依据《考评标准》和考评小组验收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正式通知申报单位。

2.晋级时限: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目标管理人1997年1月起在全国实施。申报单位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审批部门申报。各单位原则上首次只能申报三级,条件具备的单位也可以直接申报三级或一级。定级后,满1年方可申报晋升上一个等级。1999年底,凡属目标管理范围内的管档单位,均应申报等级。

五、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开展这项活动作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结合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加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宏观业务指导的责任,切实解决好实行目标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和推广论文选编,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3.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作为组织干部人事部门的一项日常工作来抓,认真部署、分类指导、定期检查评比。对已评上等级的单位和部门,一般每3年复检一次,经复检,发现不符合等级标准的单位,降低或撤消其原定级别,并收回等级证书。对到1999年尚未申报或未达到等级的单位,视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不合格单位,通报批评,并限期申报等级。

4.奖惩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作为衡量干部人事工作以及测评主管领导工作成绩的标准之一,对达到一级的管档单位,要对主管领导和档案管理干部给予适当奖励。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不合格的单位不能评为档

案工作先进单位,主管领导和档案管理干部,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今后,各地区、各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考评,一律按《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进行。未尽事宜,由中央组织部干部调配局负责解释。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目标管理

考证标准

三级标准

(总分:92分)

一、组织领导—5分

1.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列入组织干部人事部门议事日程,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库房建设、所需经费等问题给予解决。(1.5分)

2.本单位有一名领导分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了解有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文件精神,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提出任务和要求。(1分)

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十项职责;制定了年度计划并认真实施。建立健全了八项制度:查(借)阅制度、收集制度、鉴别归档制度、转递制度、检查核对制度、保管保密制度、管理人员职责和送交档案材料归档工作制度。(1分)

4.关心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按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切实解决职级待遇,对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1.5分)

二、管理体制与范围—4分

1.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隶属于组织干部人事部门领导,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1分)

2.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由县级党委组织部和人事、教育、卫生等部门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单位,其档案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代管。(1分)

3.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干部人事档案正本由干部主管部门保管,副本由干部协管部门保管。(1分)

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及其在本级管理范围内的直系亲

属的档案,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1分)

三、队伍建设—6分

1.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至少配备3名专职干部;其它管档单位管理档案在2000卷以上的,要配备2名专职干部;管理档案1000至2000卷或管理1000卷以内,且宏观指导任务比较重的单位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干部。兼职人员要以主要精力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3分)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必须是中共党员,并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熟悉掌握了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归档、整理、提供利用以及档案的保管、保护知识和技能。胜任本职工作。(0.5分)

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专职干部相对稳定,做到先培训后上岗。(1分)

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参加县以上组织干部人事部门举

办的业务培训班,1991年以来,累计时间二周以上。(1分)

5.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坚持原则、严守纪律、遵守制度、保守秘密。(0.5分)

四、收集与鉴别—21分

1.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收集范围及时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其中:1990年以来干部任免材料(包括考察材料)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齐全;1985年工资改革以来的各种工资材料齐全;入党入团志愿书、党员登记表;1988年以后填写的干部履历表和公务员过渡表以及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齐全。(14分)

2.对收集归档的材料鉴别准确,手续完备。其中由组织上形成的材料应有形成材料的时间、组织印章;个人撰写的材料应有形成时间、本人签字。(5分)

3.对不属于归档的材料,及时转递或按有关规定销毁。(2分)

五、归档与整理—24

1.归档及时。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在半个月内归入档案袋(盒)内,每年装订入卷归档一次。(5分)

2.分类准确。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分类。(4分)

3.档案材料排列有序,层次清楚。(2分)

4.加工合理。对破损、卷角、折皱和大于或小于16开的材料,进行裱糊、压平、折叠和裁剪;档案材料应包边(加边),并拆除档案材料上的金属物。(4分)

5.目录清楚,字迹工整,无粘贴涂改,材料与目录相符,材料形成时间填写无误,材料份数和页码计算准确。(5分)

6.装订整齐,档案材料装订后,表面平整、无脱页漏装、无损坏文字的材料。(3分)

7.干部档案袋、卷皮、目录纸等用品符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要求。(1分)

(注:负有宏观业务指导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在“归档与整理”这一项上,对下级单位报送的档案案卷质量,有“5分”的评审权)

六、保管与保护—16分

1.每管理1000人的档案,库房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档案库房、阅档室、办公室分开,即“三室”分开;管理1000人以内档案,设专用库房,阅档室和办公室合一,即“二室”分开。(6分)

2.配置铁质档案柜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使用木质档案柜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不能申报等级)。(2分)

3.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六防”设施基本得到落实,配有防盗门窗、灭火器、温湿度表、电风扇或排气扇、防腐防虫物品。(6分)

4.配有切纸打孔机、缝纫机。(2分)

七、利用与转递—9分

1.干部人事档案利用范围符合规定,审批手续齐全,借阅档案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3分)

2.未配置计算机的单位,要建立干部卡片;配置了计算机的单位,要将干部信息录入计算机。卡片或录入计算机里面的信息内容翔实、准确,适应干部人事工作的需要。(2分)

3.干部职务、工资变动时,及时续填干部卡片、职务变动和工资变动登记表,或将变动的信息录入计算机。(1分)

4.转递干部人事档案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并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人送取。(1分)

5.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齐全,符合整理要求,无零散材料。(1分)

6.干部调动、职务变动或改变主管单位需转递档案的,其档案一般在15天内转出。(0.5分)

7.及时退回接收干部人事档案回执。(0.5分)

八、宏观指导—7分

1.本地区\本部门的干部全事档案管理体制符合规定。(1分)

2.认真履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责,适时布置任务,提出要求,并解决实际问题。(1分)

3.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干部人事档案业务培训班。(5分)

二级标准

(总分:99分)

一、组织领导—1分

在三级标准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定期研究、部署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0.5分)

2.分管领导档案意识强,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0.5分)

二、管理体制与范围

二级标准与三级标准相同

三、队伍建设—1分

在三级标准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能积极主动地研究探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工作。(1分)

四、收集与鉴别—1分

在三级标准的基础上,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建立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与管档单位的联系制度、收集网络。(1分)

五、归档与整理

二级标准同三级标准

六、保管与保护—2分

在三级标准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配置了计算机、空调机、去湿机或加湿机。(1分)

2.使用中组部推荐的新型档案卷夹。(1分)

七、利用与转递

二级标准与三级标准相同

八、宏观指导—2分

在三级标准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制定了本地区、本系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年度计划及5年发展规划,目标明确,切实可行,并认真组织实施。(1分)

2.本地区、本系统参加目标管理的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达到三级以上标准的占50%左右,其中二级标准占10%左右。(1分)

一级标准

(总分:110分)

一、组织领导—3分

在二级标准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制定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五年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2分)

2.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财务)计划,保证落实。(1分)

二、管理体制与范围—1分

在二级标准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建立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专门机构。(1分)

三、队伍建设—1分

在二级标准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并能熟练地操作。(0.5分)

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干部每年在地级以上报刊上发表一篇有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方面的报道或理论文章。(0.5分)

四、收集与鉴别

一级标准同二级标准

五、归档与管理

一级标准同二级、三级标准

六、保管与保护—3分

在二级标准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做到“四室”(库房、阅档室、办公室、微机室)分开;其他管档单位做到“三室”,(库房、阅档室、办公室)分开。(2分)

2.配置了复印机、照相机、红紫外线扫描消毒器和档案微波灭菌杀虫机。(1分)

七、利用与转递—2分

在二级标准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运用计算机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建立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库,所管干部人事档案的有关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档案信息查询、检索迅速准确。(1分)

2.利用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数据对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提供信息和决策依据。(1分)

八、宏观指导—1分

在二级标准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地区、本系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率达80%左右。(0.5分)

2.本地区、本系统参加目标管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达到

三级以上标准的占60%左右,其中二级标准占20%左右,一级标准占10%左右。(0.5分)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价经费[2013]2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3.11.04 【实施日期】2013.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3〕26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各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对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的通知》(公交管〔2011〕1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道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是指道路救援服务单位受当事人委托将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自2014年1月1日起,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城市道路和开放式公路车辆救援工作由社会救援机构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二、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行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应当遵循就近、安全、便捷、自愿的原则,救援服务单位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或电子信息板向社会公示。接到车辆求助信息或公安交管部门清障要求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三、完善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我省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道路救援服务单位不得突破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应当事人要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为当事人提供车辆维修、货物单独保管以及其它服务,由双方协商收费。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停放费由执法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四、强化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收费证》后方可收费,在组织实施道路车辆救援时,救援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监督检

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编写提纲) 一、工作基础 指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具备的现实基础(企业简介),特别是要介绍清楚项目实施具备的工作基础有哪些,在行业中的地位、影响力、市场份额等基本情况。 现有物流设施、设备、托盘、包装等情况(含标准、非标);供应链平台的运营模式、盈利模式和市场前景。 企业建立标准体系情况(设施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服务标准)。 二、任务目标 指项目的建设任务、实现目标是什么,包括总体思路、建设原则、总体目标等。 例如:从托盘标准化切入,带动上下游设备标准化,……。从电商包装切入,带动物流配送包装的标准化、减量化、循环利用;形成一批模式先进、协同性强、辐射力广的供应链平台,供应链平台交易额提高多少,供应链交易管理成本下降多少。 试点后,企业标准托盘从目前…个提高到……个,其中标准托盘租赁从…个提高到……个,托盘租赁率从…%提高

到…%;企业服务标准从多少项增加到多少项;企业装卸货效率较目前提高…,货损率降低…,综合物流成本从目前的…%降低到…%,带托运输从目前…%提高到…%。…… 三、考核指标 围绕建设标准规格统一、追溯运行顺畅、链条衔接贯通的供应链体系,重点企业标准托盘使用率达到80%,装卸货效率提高2倍,货损率降低20%,综合物流成本降低10%;形成一批模式先进、协同性强、辐射力广的供应链平台,供应链平台交易额提高20%,供应链交易管理成本下降10%。请结合“附件1.供应链体系建设绩效评价表”有关指标纳入实施方案考核指标体系内。 四、建设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如何建,建设什么,总投资,如何通过建设内容来达成任务考核指标。 五、进度安排 指以月为单位,以终为始,倒排工期,将每个月应该完成的项目进度、工程进度排出完成时间表。 六、保障措施 组织保障、制度保障、资金保障(总投资、资金筹措渠道及分类预算)、团队保障(成立专门组织机构,项目负责人简历,项目拟投入的人员情况)、进度保障等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京民防发[2015]5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5.07.20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5]56号) 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 2015年7月20日

附件1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理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申请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丙级;未取得人防监理资质,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直属机关工委工作总结

直属机关工委××年工作总结 ××年上半年,工委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为主线,以“党建领航”工程为引领,按照“一二三四五”工作思路,以“党建工作提升年”活动为抓手,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突出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进一步加强机关离退休党组织建设,全面提升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现将半年来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突出政治建设,实现思想提升 1.扎实做好政治建设工作。把政治建设放在机关党建的首位,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好党的××大精神,5月组织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党史专题教育辅导讲座,机关各党组织书记、全体党务干部100余人参加辅导培训。 2.做好意识形态和网络安全工作。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发挥机关工委宣讲团作用,开展“机关支部书记上百节党课”活动,机关党组织书记每季度上一次党课;加大新常态下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力度,6月,在××市文庙组织举办区机关“不忘初心筑梦未来”道德讲堂活动,区机关各党支部(总支)党员共100余人参加。 3.开展党建课题调研和理论研究活动。坚持开展“工委书记调研

月”活动,3月,机关工委书记和副书记对区机关34个党组织进行走访调研,了解机关各党组织党建、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听取机关各党组织对机关党建工作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结合机关工作实际,谋划××年机关党建工作盘子,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要点》。5月,对区机关党组织进行了覆盖机关各党组织的基层党建工作问卷调查,在此基础上,结合近年来XX区机关党建工作实际,撰写了《XX 区机关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研究》党建调研论文,对XX区机关党组织提升组织力的措施成效、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提升机关党组织组织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 4.发挥机关党建带群建作用。发挥机关群团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今年上半年,机关工会、机关妇委会在春节、“三八”妇女节等节庆日分别组织举办了两次游园活动,机关工会为符合条件的1105名工会会员购买职工医疗互助保险7.7万元,给1134名工会会员办理年度生日慰问共计34万元。 (二)突出规范建设,实现管理提升 1.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明确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党组织书记的第一责任。在今年5月召开的党建工作部署会上继续与区机关党组织负责人签订《党建目标管理责任书》,以加强机关党组织积分管理为抓手,以创“五型”党组织为牵引,明确年度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2.规范做好机关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今年是机关党组织换届选举年,工委印发《关于做好区机关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高法[2000]9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0.05.31 【实施日期】2000.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高法[2000]94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卫生局(处): 现将《浙江省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卫生厅

2000年5月31日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医学鉴定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医学鉴定,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进行医学鉴定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第三条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范围包括:死亡原因的医学诊断;损伤情况的医学诊断;疾病的医学诊断;伤害与疾病的关系;伤害后有无并发症、后遗症;伤害后有关生理、病理状态;其他涉及医学专门问题的诊断等。 第四条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是指法院、检察、公安不同系统之间在办案过程中,因同一人身伤害的有关医学鉴定或医学诊断(限第三条所指的医学鉴定范围)结论不一致,办案单位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第五条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按下列区域划分进行鉴定: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 宁波李惠利医院—宁波市、舟山市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市 浙江省人民医院—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金华市、衢州市

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确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的函》(京防办函[2001]1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640元。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和减免的范围按照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收取。此项收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须执本《通知》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四、本函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五日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第三节人防工程 7.3.1.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人防工程的建设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应根据地面建筑规模和本市对不同区域实行分类防护的人民防空要求,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确定人防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平战功能和各类工程的防护等级。 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1、建设指标 凡是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10层以上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大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9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m的建筑,应按其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单建地下建筑应按其总面积的30%修建人防工程;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此规定核定新建项目应修建人防工程的指标。 2、设计要求 (1) 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设计人民防空工程。 (2) 小区人防工程的战时用途应以居民掩蔽为主。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战时功能应配套齐全。包括:人员掩蔽工程、指挥工程、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物资储备库、汽车库、区域备用电源、水源、连接通道等。 a.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公建等应相应做人防规划设计。人防工程建设指标、位置及防护等级等需经市人防办专项审查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备案;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规划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b.人员掩蔽工程应设在居民居住地点适中的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 c.医疗救护工程应结合地面医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修建。 d.防空专业队掩蔽工程应选择交通便利位置设置。 (3) 人防室外出口应设管理用房,室外出入口的面积为应建人防面积的5%左右;室外出口应与主体和周围景观协调一致,并尽量远离主体,无条件时应按防倒塌棚架设计。 (4) 小区中相邻的人防工程之间相互连通。 (5) 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整合连通。 (6) 小区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下配套建设1部防空警报器,50万平方米以上至1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2部防空警报器,100万平方米以上至2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3部防空警报器,200万平方米以上至300万平方米应配套建设6部防空警报器。 (7) 人防工程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可作为小区平时的配套工程使用,如:社区活动站、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库房等,设计时应满足上述使用功能的要求,充分利用人防工程,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

河北省户口政策详解

xx户口政策详解 xx超生、非婚生儿童也能上户口 5月19日,河北省公安厅和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户口整顿工作及相关政策。我省此次户口整顿工作将从今年5月17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此次户口整顿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核清户籍人口和实有人口底数,清理解决户籍和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人口信息资料更加准确、翔实,而一些诸如出生婴儿未落户、人户分离等群众关心的问题,也将在此次户口整顿中得到解决。 在会上记者获悉,这次户口整顿工作分为前期准备、入户访查、问题整改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6月1日—8月31日是入户访查阶段。在这三个月的时间里,全省十万名入户访查员将一一敲开常住居民和暂住居民的家门,对居民家的人口、户口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妥善解决计划外生育、黑人黑户、死亡未销等疑难遗留问题。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职能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籍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解决好各类户口问题。 对于出生婴儿未落户等六大类重点问题,河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河北省公安厅户口整顿领导小组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士良在会上进行了介绍。 (一)出生婴儿未落户的问题。对 1996年1月1日以后因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早婚生育等原因造成婴儿未上户口的,一律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任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准生证、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对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申报人书面申请、生父母居民户口簿、接生人员证明,以及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出生公证书等材料申报出生登记;同时,在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查处和移送工作的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依法严厉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提供或行为人逃匿无法调取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留存影音资料,依据劳动者提供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拖欠劳动报酬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行为人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除确因自然灾害、突发重疾等不可抗拒原因逾期未到的,视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形。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拖欠劳动报酬的,企业未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企业下达相关执法文书;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单位或个人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并要求该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足额向劳动者发放。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或行为人下达执法文书,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收,也可由该法人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文的工作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要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的,送达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受送达人所在地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见证下,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并拍照录像进行记录,相关影像资料纳入案件卷宗。受送达人逃匿或下落不明,无法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时,可以将执法文书在受送达人住所、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张贴告知,并拍照录像进行记录,相关影像资料纳入案件卷宗。受送达人不在本地,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挂号信件邮寄送达,挂号信件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四)劳动者本人或拖欠劳动报酬行为人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的拖欠劳动报酬案件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不得要求相关人员先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 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制作《案件

活动方案之系统试点工作方案

系统试点工作方案 【篇一:信息化试点工作方案】 青岛开发区实验初级中学信息化工作推进方案 为贯彻全国教育信息化建设精神,落实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 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的要求,我校提 出建设高质量、有特色、实验性、示范性、现代化、国际化、全国 著名、世界知名学校,全面实施完美教育作为学校整体发展目标, 将先进的信息技术应用于教育、教学、教研、管理当中,全面实施 数字化智慧校园战略。为推进我校信息化建设,提高办学水平,特 制订本方案。 一、建设和应用内容 (一)硬件建设 在校园网络全接入、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学校信息化基础 环境建设,对现有设备提升改造,构建数字校园的基础设施,重视 面向学生发展的信息化学习设施和体验设施的建设和新技术的应用,使之能够满足学校教学、管理、科研、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化发展需要,重点建设。 (二)资源建设 在充分整合利用国家和青岛市、青岛开发区教育数字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校际之间的资源交流和共享;加强学习资源设计与建设,开展能够满足不同学生学习兴趣的选修课资源、校本教育资源的建 设和适合学生个性化学习的资源建设;不断引进,更新学校的数字 化教育教学资源,形成符合学校教育教学需要的具有特色的校本资 源库。 (三)应用和管理 学校要不断提升数字校园应用、管理水平和效果,着眼学生未来发 展的需求,开展前沿技术、新兴产品的试验和应用,建立起满足学 生进行个性化学习的网络环境,培养学生的整体素质和创新实践能力。使信息技术在学校的组织管理、教育教学、常规 管理、教育科研、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多个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带来新的变革,形成新的突破。 (四)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 通过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实践活动,提升 学校教师的信息素养和校长领导力,推进信息技术的常态化应用和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 序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防办发[2002]4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2.04.19 【实施日期】200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京防办发〔2002〕46号) 各区、县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现将我办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等审批项目向社会公示。《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市人防办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RF001-2002(北京行审A类人防001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2、《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82号) 审批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依据《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公示》)。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受理程序单,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

市直机关工委书记在市直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doc

市直机关工委书记在市直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上 的讲话 同志们、青年朋友们: 在举国上下满怀喜悦的心情迎接新中国60华诞,认真传达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日子里,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市直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并向“热爱祖国,奉献岗位”演讲比赛颁奖。 首先,我代表市直机关工委向市直机关青工委的成立表示祝贺!向在这次演讲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团员青年表示祝贺!向关心和支持机关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的各位领导表示感谢! 下面,我就做好新形势下机关青年工作讲三点意见。一、充分认识组建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青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就市直机关而言,青年是工作的骨干,事业的未来。 加强对青年的培养教育,为青年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是机关各级党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们必须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做好青年工作的重要意义。 组建机关青工委是加强党对机关青年工作统一领导的需要。 青年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共青团组织作为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就机关团工委近期所作的调查显示,机关现有团组织29个,团员310人。 而机关35岁以下的青年为1300多人,团组织萎缩,团员数量减少,已经不能实现对机关青年工作的全覆盖。 针对这一新情况,工委决定组建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延伸团的工作手臂,实现党对青年工作的统一领导。 机关青年工委的建立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是机关青年工作机制的有益探索和实践。 组建机关青工委是服务机关青年成长成才的需要。 成长成才,报效祖国,历来是有志青年的共同愿望。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力度,提高年轻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素质和政治素质”。 加强机关青年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着力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的现实需要,是挖掘机关青年潜能、发挥机关青年作用的题中应有之义。 青年具有勇立时代潮头,开创时代新风,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优良传统,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其宗旨就是有针对性地用感情、用服务、用共同理想最广泛地团结、凝聚、引导机关青年,为青年的成长成才服务。 通过机关青年的表率作用和积极工作去团结和影响身边周围的青年;通过市直机关青年组织,在青年之间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从而激励更多青年健康成长,奋发成才;通过机关青年组织

市直机关工委《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1、个人申请。申请入党,必须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写出入党申请书,交所在单位党支部;入党申请书要用篮黑或碳素墨水书写;申请书内容为: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本人的经历、家庭出身、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及受表彰、处分情况,自己的优点、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2、党组织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党支部要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的1个月内与入党申请人进行一次谈话,提出希望和要求,并明确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申请人的培养联系人,落实培养教育措施和责任,帮助他们进步。 3、汇报思想。入党申请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及学习情况;可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党组织汇报。 4、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按照入党积极分子条件从入党申请人员中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将讨论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直机关工委。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本人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热心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5、培养考察。党支部确定的培养人每月与入党积极分子至少进行一次谈心,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思想工作情况,按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评议,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 6、集中培训。机关工委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入党积极分子人数,每年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集中培训和考试,培训时间一般为一周,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再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培训后,三年内未发展的,需参加第二次集中培训后才能发展入党,二次培训后不再受培训时间限制。 二、发展对象的确定、政审、预审和公示 7、确定发展对象。经过一年的培养,党支部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后,将确认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列入年度发展对象,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直机关工委。机关工委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下达发展计划,没有计划不得发展。 8、政审。党支部根据机关工委下达的发展计划,对确立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使党组织对入党申请人的政治历史、现实表现及对待重大问题的政治立场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和本人的政治思想素质进行审核,形成综合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展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促进皮卡车 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行业计划 【发文字号】冀工信装[2016]13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6.04.14 【实施日期】2016.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展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促进皮卡车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工信装〔2016〕13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相关部门: 《河北省开展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促进皮卡车消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公安厅

2016年4月14日河北省开展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促进皮卡车消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于2月26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促进皮卡车消费的通知》,明确将我省列入国家四个试点省份之一。为积极推动我省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试点促进皮卡车消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进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利当前和惠长远相结合,破除不利于扩大消费的各种障碍,发展新型消费模式,推动消费结构升级,带动城乡皮卡车消费和我省汽车产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积极推动,试点先行。着力破除现行体制机制的束缚障碍,积极推动我省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国家试点省份的政策优势,探索有利于扩大皮卡车消费的新型管理模式。 --省级统筹,地方为主。省级各相关部门统筹协调试点工作,结合各自职能指导各地先行先试,各地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

2020政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7篇

2020政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7篇Implementation plan of government pilot work in 2020

2020政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7篇 小泰温馨提示:报告是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 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 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本文档根据申请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 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20xx政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2、篇章2:20xx政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3、篇章3:20xx政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4、篇章4:2020政府实施方案 5、篇章5:县政府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6、篇章6:学校迎接省政府教育督导实施方案 7、篇章7:××市创建法治政府实施方案 试点工作是指正式或全面进行某项工作之前,在一些部 门或地方先做试验,以取得经验。下面是有20xx政府试点工 作实施方案,欢迎参阅。

篇章1:20xx政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为保证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开展,确 保工作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xx年1月—5月) 按照上级要求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组织的组建、 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等准备工作。 (二)启动阶段(6月—7月) 建立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颁布我区社区矫 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并举行交接仪式;组织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到其它省(市)试点地区参观学习; 工作组人员及派驻的监狱警察全面到位。 (三)全面实施阶段(8月—11月) 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 促全区各镇(乡、街道)遵守各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4.06.21 【实施日期】2014.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民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 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受理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本办法执行。原北京市民防局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09〕83号)有关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部分废止。 北京市民防局

2014年6月21日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同时承担市级人防指挥所、重大特殊项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区县民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负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民防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关于在市直单位组建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的实施方案

关于在市直单位组建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 的实施方案 为延伸团的工作手臂,构建有效覆盖青年、服务青年的工作网络,团结带领市直机关广大青年在赣南苏区振兴发展中建功立业,经市直机关工委与团市委协商,并经市直机关工委研究决定,在市直单位组建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青工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性质 机关青工委是负责青年工作的机构,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是共青团工作的有效延伸,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本系统的青年工作,在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上级青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组建条件 1.机关青工委的工作对象原则上为40周岁以下青年(下述青年均指40周岁以下,含青年党员)。凡青年人数在___人(含___人)以上的单位应组建机关青工委;___人以下的单位:在市政中心办公的,统一纳入市政中心机关青工委管理;不在市政中心办公的单位应组建青年工作小组。 2.有团组织的单位,青工委设在团组织,与团组织合署办公,建立“团组织+青年工作委员会”的新型工作体系和组织机制;没有团组织的单位,青年工作委员会设在机关党组织。机关党组织中要设立青年委员,有团组织的单位团组织负责人是党员的,青 — 1 —

年委员由团组织负责人担任。 符合建团条件的单位,由市直机关团工委按《团章》规定抓好团组织的组建。 三、组织设置 1.市直机关工委成立市直机关青年工作委员会,由若干名成员组成,其中: 主任__名,由市直机关工委分管团工委工作的副书记兼任; 第一副主任__名,由团市委分管机关团建工作的副书记兼任; 副主任__名,由团市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常务副主任__名,由市直机关团工委书记兼任; 委员若干名,由市直机关团工委委员、基层团组织书记、优秀青年代表兼任。 2.市直单位机关青工委由5-__名成员组成,具体数额根据单位青年数设置,其中: 主任__名,由分管机关党组织和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兼任; 副主任__名,由机关党组织青年委员或团组织负责人兼任; 委员若干名,由优秀青年干部兼任。 四、组建程序 1.机关青工委委员采取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2.采取组织任命方式的,由机关党组织和团组织推荐,报本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由机关党组织任命,并将结果报市直机关青工委备案。 — 2 —

2020最新河北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办法确定

2020河北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办法确定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省招生委员会联合省公安厅确定了2020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办法。 一、报考资格条件 参加河北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和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以上院校简称公安普通高等院校),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河北省户籍(以高考报名时户籍所在地为准);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4.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 5.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6.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7.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8.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8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9.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10.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二、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察安排在6月19日至7月10日进行;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工作安排在高考后,填报志愿前进行。 (一)考察 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考察实施机关为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机关为市级公安机关,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对考察情况进行分析,综合做出考察结论。

1.凡志愿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右侧导航栏的“普通高考信息服务”),进入“信息查询”模块,查询打印《2020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个人信息表》(以下简称个人信息表); 2.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凭打印的个人信息表、身份证、户口簿,由法定监护人办理的还需携带办理人身份证,于6月19日至7月10日17时,到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考察申请,并填写《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考察表》(附件1)。派出所依据个人信息表,采集考生身份信息; 3.各县级公安机关组织考察实施人员,对申请考察的考生进行网上核查、档案审查、走访调查等工作,在考察表上按要求填写考察意见,统一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研究审核后,填写审核意见于7月13日前报送至省公安厅政治部; 4.省公安厅政治部于7月13日前,通过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业务办公系统(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数据交换平台)核验申请考察考生的报名信息; 5.考察合格考生名单于7月15日在省公安厅官方网站(网址:)“公告公示”栏进行公布。 (二)签写《本人患病经历和有关情况说明》 考察合格的考生,须从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下载打印并签写《本人患病经历和有关情况说明》(附件2),考生务必认真阅读,逐项核实确认内容,如实做出承诺。承诺不实的,考生本人将承担一切后果。考生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良等自身原因,导致体能测评中出现意外,由考生本人承担。《本人患病经历和有关情况说明》具体标准请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 (三)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1.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工作由省公安厅政治部具体组织实施。具备报考资格条件且考察合格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本人患病经历和有关情况说明》参加面试体检(无须空腹)和体能测评。 2.考生在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地点,经身份验证通过后领取《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登记表》。 3.面试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布部门】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3.04.22 【实施日期】2013.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 全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供销社,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供销盐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盐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形成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合力,共同维护食盐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2日

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供销盐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盐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形成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合力,共同维护盐业市场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维护盐业市场管理秩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食盐是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关系国计民生,一旦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人身安全,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私盐和假冒伪劣食盐不仅直接损害人体健康,而且偷逃国家税收,干扰正常的盐业市场秩序,因此,维护良好的盐业市场秩序非常重要。依法严厉打击盐业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盐业市场管理秩序,是供销盐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责无旁贷的法定职责。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成立各级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公安厅联合成立“河北省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存信任组长,省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盐管办主任夏永利任副组长、省公安厅食药总队总队长姚爱国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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