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

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
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解释

总则

1.第三条规定的船方或代理人向港口提供的“资料”是指:记载船舶性质(指船舶属于外轮、租轮、国轮或中外合营船舶)、吨位、付费对象(主要是指货物的装卸费、港机费用(指舱底交货的货物,由船方负担的港机费用)、起货机工力费等的付费对象)、舱单、货物积(装)载图、船舶抵达锚地时间、起运港、目的港、来港、去港等内容的文件。

需要提出申请的付费项目有:捆拆、加固、铺舱、隔票、翻舱、开(关)舱、租用港口船舶(机械、设备)、扫舱、洗舱、拆(搭)防动板、特殊平舱、处理污水、集装箱特殊清洗、杂项作业。

必须由船方签证的项目有:引航、移泊、使用拖轮(包括协助船舶靠离码头、调头及航行中的护航)、引航员滞留、引航员待时、引航员交通(长江引航)、停泊(指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方责任造成的停泊)、船上困难作业、分票、开(关)舱、装卸技术指导、供水、倒垃圾、工人待时。

2.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明确,具有装载和拖带第二种或二种以上用途的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其计费单位按本次实际用途确定。停泊费按船舶净吨计征。

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船舶“载重吨”,包括货舱载重吨和乘客定额。乘客定额以5人折合1计费吨计算。

第(六)项规定的“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是指港口费每张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

第(七)项的规定是指,货方或船方应准确提供笨重、危险、轻泡、超长货物包括远、近洋航线等明细资料,否则港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以下简称《收费规则》)所规定的相应费率的最高标准计收费用。

3.第六条“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的规定中,“结算”以港口开单日期为准。

船舶离港10日内,港方应将有关结算单证交付船方或其代理人。

4.为有利费用结算,对进出港口的船舶计收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的规定划分如下:

(1)重载进港重载出港(包括承运外贸进出口到港未卸经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其他港口的货物的船舶费用)或空载进港空载出港及空载进港重载出港或重载进港空载出港的船舶,进出港口的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分别按本航次实际航行航线的规定计收,但悬挂非五星红旗的船舶均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

即:一艘悬挂五星红旗的船舶重载从欧洲到广州港卸部分货,再到上海港卸空后空载去天津港装去日本港口的列名外货物,再到大连港加装去日本港口的列名外货物,其进出广州港的船舶费用和卸货费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进上海港的船舶费用和卸货费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其中停泊费给予30%的优惠);出上海港、进天津港的船舶费用按航行国内航线的规定计收;天津港的装货费和出天津港的船舶费用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并分别加收20%的近洋航线附加费;进出大连港的船舶费用和装货费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其中停泊费给予30%的优惠),并分别加收20%的近洋航线附加费。如上述船舶不是悬挂五星红旗的船舶,其出上海港、进天津港的船舶费用也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

(2)航行国际航线出口一程、进口二程的沿海支线船舶,在起运港(出口)或到达港(进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按航行国际航线的规定计收;航行国际航线出口一程、进口二程的长江支线船舶,在起运港(出口)或到达港(进口)发生的船舶费用和货物装卸费按航行国内航线的规定计收。

(3)沿海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按航行国际航线规定费率的50%计收;长江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按航行国内航线的规定计收。

(4)承运海洋原油、液化石油气(外贸进出口原油、液化石油气除外)的船舶在港口发生的船舶费用按航行国际航线规定费率的50%计收。

5.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基本费率”是指《收费规则》各费率表中所定费率,包括超长加成、锚地或港区外海域减加载加成、近洋航线加成及优惠等加减成费率。

一个非基本港的引航距离为25海里,其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费为0.20元/净吨,引领超出引水锚地以远8海里的航行近洋航线船舶的引航基本费率为:

(0.50(引航费率)+0.005(超程引航费率)×15+0.50×30%(超远加成)+0.20(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费率))×120%(近洋航线加成)=1.11元/净吨

第七条规定的夜班和节假日附加费的计算方法:

(1)夜班和节假日附加费,应在《收费规则》所定基本费率的基础上附加计算,即:

夜班附加费=基本费率×50%

节假日附加费=基本费率×50%

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基本费率×100%

按上述方法,10月1日夜班使用港方机械装运到新加坡的13米长的列名外货物,其装船费率应为:

25.60×150%(超长加成)×120%(近洋航线加成)=46.08(基本费率);

46.08(基本费率)+46.08×100%(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92.16元/吨;

即连乘关系:25.60×150%(超长加成)×120%(近洋航线加成)×200%(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加成)=92.16元/吨。

一艘船舶由青岛开往新加坡,中途挂靠上海港,其在上海港的锚地停泊费费率为:

0.05×70%(中途挂靠减成)×120%(近洋航线加成)=0.042元/净吨日

(2)在节假日或夜班进行《收费规则》第七条所列各项作业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作业项目,分别按实际作业的时间计收节假日或夜班附加费;以次为计费单位的作业项目,节假日、夜班的作业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一半以上(包括一半)或节假日、夜班的作业时间占全部作业时间小于一半,但节假日、夜班的作业时间大于等于半小时的作业,节假日或夜班附加费按50%计收,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按100%计收。

按上述方法,某港夜班是22时至次日凌晨6时,节假日是0时至24时,如开始使用拖轮的时间是星期五的21时,结束的时间是星期六的凌晨2时,其租用拖轮的节假日附加费的计算,应从星期六的凌晨0时开始至凌晨2时结束;夜班附加费的计算,应从星期五的22时开始至星期六的凌晨2时结束。

某港夜班是22时至次日凌晨6时,节假日是0时至24时,如开始引航的时间是星期五的21时40分,引航结束的时间是星期五的22时15分,则不计收夜班附加费;引航结束的时间是星期五的22时25分,按50%计收夜班附加费;引航结束的时间是星期六的凌晨0时25分,按50%计收夜班附加费,不计收节假日附加费;引航结束的时间是星期六的凌晨0时35分,按100%计收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如开始引航的时间是星期五的23时40分,引航结束的时间是星期六的凌晨0时15分,按50%计收夜班附加费,不计收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引航结束的时间是星期六的凌晨0时25分,按100%计收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

(3)既是节日又是星期六、星期日进行的作业,按顺延办法计收节假日附加费。

据此,5月1日是星期六,因5月1日为国家法定节日,故将其星期六的假日顺延到5月3日,即在5月1日、2日、3日进行《收费规则》第七条所列的各项作业,均计收节假日附加费。

(4)夜班时间是在晚21时至次日早8时的时段内,任意确定连续的8小时。

引航、移泊和系解缆费

1.第二章所称“引航”是指船舶进出港口的引领。船舶在港区内的引领均为移泊。引航锚地与装卸锚地为同一锚地的港口,船舶最初的进港及最后的出港为引航,其他引领均为移泊,但船舶进港后再由引航员引领进出港口进行校对罗经、试车等应视作引航,计收引航费。

2.沿海港口进港船舶因船方原因取消引航计划引航员已上船的,无论是否节假日或夜班,按0.25元/净吨(马力)计收引航费,但最高收费额为1000元。

3.按第九条规定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进出长江,分两段引领:上海港引航锚地至长江口由上海港引航员引领,长江口以内由长江引航员引领。

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费由各港务管理部门自行公布,报交通部备案。其费率可在规定幅度内定期调整,但调整间隔时间不得小于一年。

4.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使用港方拖轮拖带无动力船舶由引航员引领或移泊,除按实际使用港口拖轮的功率(马力)和被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收引航费或移泊费外,另按出租费率计收拖轮使用费。

5.按第十六条的规定,进出港口船舶在引航过程中因故临时停泊港口水域,引航员不下船的,只计收引航费和引航员滞留费,不得另计收移泊费。

滞留费按引航员人数计收,但每次以3人为限,超过的人数或实习引航员不计。

6.按第十九条的规定,船舶在同一泊位因装卸货物或其他原因需要作前后移动时,如无引航员登轮,不计收移泊费,只计收解系缆费。

拖轮费

第十八条规定中:

1.拖轮开始作业时间以船方申请靠离码头、浮筒的计划作业时间为准;由于拖轮晚到按两船接触实际发生作业时间计收费用;船方要求提前作业或因等潮、气候影响(包括不能夜航)造成推迟作业时,按实际发生作业时间计收费用,并在拖轮申请作业单上注明时间确认。

2.拖轮使用时间的计算:

(1)拖轮使用时间为实际作业时间加辅助作业时间,实际作业时间和辅助作业时间应连续计算,即将两者相加计算总的拖轮使用时间后再按规定进整。

(2)计算拖轮使用时间时,应将辅助作业时间按前后各一半分别加在实际作业时间前后。

3.用拖轮接送引航员,不得向船方计收拖轮使用费。

停泊费

1.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停靠在港口码头、浮筒、锚地的下列船舶按如下办法征收停泊费:

(1)装卸前排泄压舱水的油轮,按正常班期等装下一航次旅客的客轮、客货班轮及卸货完毕4小时后为装本港出口货物进行扫舱、洗舱的船舶,因避难来港的船舶(包括避难的

国际旅游船舶),按《收费规则》表2编号5(A)的标准征收停泊费。

(2)装卸货物,上、下旅客完毕4小时后等装、加装船用燃物料的船舶,按《收费规则》表2编号5(C)的标准征收停泊费。

(3)装卸货物,上、下旅客完毕4小时后以及专程到港口加油加水完毕后因等潮、气候影响(包括不能夜航)继续留泊的船舶,因港方原因拖延至卸货完毕4小时后进行扫舱、洗舱的船舶,免征停泊费。

(4)进口航行国际航线(近洋航线)、出口航行国内航线(远洋航线)或进口航行国内航线(远洋航线)、出口航行国际航线(近洋航线)的重载船舶,在24小时内以两种不同航线的船舶停靠港口,其停泊费按航行国际航线(近洋航线)的规定计收;卸船完毕继续停泊至下一航次装船前的停泊费,按出口航线计收。

(5)空载进港空载出港或空载进港重载出港的船舶停靠港口,其停泊费按出口航线计收。

(6)船舶抵港至离港每24小时内交叉发生码头、浮筒、锚地停泊的,按《收费规则》表2编号5(A)的标准征收停泊费。如每24小时内交叉发生的停泊费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港务管理部门或码头、浮筒的所属部门分别征收的,除上海港对停泊长江口锚地并进出长江的船舶按《收费规则》表2编号5(B)的标准征收停泊费外,其他各部门则依照各自的征收标准按比例分摊停泊费。

即:一艘船舶8时停泊长江口锚地,12时停泊长江某港锚地,16时靠港口公共码头卸货,20时停港口浮筒等待装货,24时靠货主码头装货至次日4时完毕开船。该船停泊费按下列费率征收:长江口锚地停泊费率为0.05元/净吨;长江某港锚地停泊费率为1/13×0.20=0.02元/净吨;公共码头停泊费率为4/13×0.20=0.06元/净吨;浮筒停泊费率为4/13×0.20=0.06元/净吨;货主码头停泊费率为4/13×0.20=0.06元/净吨。

(7)计收码头、浮筒、锚地停泊费的起始时间应按船舶抵达码头、浮筒、锚地停泊之时起分别计算;船舶在港口停靠码头、浮筒、锚地的时间,应按实际连续计算。

(8)船舶在同一天内发生《收费规则》表2编号5(A)和(C)所规定的停泊费,应按日和小时费率分别计收。

2.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按《收费规则》表2编号5(C)的标准征收停泊费的,由于费率较高,应按船舶实际停靠港口码头的小时数计收。

3.第二十六条规定中,船舶在同一航次内,多次挂靠我国港口,必须有货物装或卸时,停泊费才能给予30%的优惠。

4.第六十二条规定中,明确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公司、中国外轮供应公司等港作船舶,视同公务船舶免征停泊费。

开、关舱费

1.第二十七条规定中,有自动开关舱设备的船舶,如船方只负责上层舱盖的开关舱作业,而由港口工人拆、装、移动大梁或开关中下层舱板,应视同由港口工人开关舱,按规定和实际作业舱口数,计收开、关舱费。

2.第二十八条规定中,设在大舱内小舱口的开关舱,如大舱口的开关舱或拆装、移动大梁作业由港口工人进行的,则不另计收小舱口的开、关舱费;如大舱口由船方自行开关,小舱口由港口工人开关,应视同大舱口由港口工人开关,计收开、关舱费。

3.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全集装箱船没有专用索具或专用索具不能使用的,按《收费规则》表2编号6(A、B)的规定计收开、关舱费。

货物港务费

1.第三十条规定中:

(1)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计费吨分摊货物港务费。

(2)外贸进口货物和集装箱因故卸在中途港,提单经海关加盖“海关监管”图章后,继续经水运运往原到达港或其他中国港口时,中途港和原到达港或二程到达港分别按《收费规则》征收货物港务费。

外贸进口货物和集装箱因故卸在中途港,提单经海关加盖“海关放行”图章后,继续经水运运往原到达港或其他中国港口时,中途港除按外贸进口货物计收进口货物港务费外,另按内贸出口货物计征出口货物港务费,原到达港或二程到达港按内贸进口货物计收进口货物港务费。

(3)外贸进口货物和集装箱已经运抵原到达港并卸船,提单经海关加盖“海关监管”图章后,继续经水运运往其他中国港口时,原到达港和二程到达港分别按《收费规则》征收货物港务费。

(4)外贸进口或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到港未卸,经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其他港口,换单港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务费,到达港或起运港按外贸进口或出口货物计收进口或出口货物港务费。

2.第三十二条规定中:

“使馆物品”是指进出我国港口的我国驻外国使馆、领事馆和外国驻我国使馆、领事馆的物品,不包括其他外事机构的物品。收、发货人其中有一方为“使馆”者,其货物均属“使馆物品”。

“赠送礼品”是指进出我国港口的我国同其他国家政府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党政领导以及社会团体相互赠送的礼品、纪念品等,并有证明者。

3.《收费规则》表3编号1中的“石料”是指“碎石(包括块石)”。加工成形的石料不包括在内。

装卸费

1.第三十三条规定中:

(1)《收费规则》表4中列有具体品名或笼统名称,同时又属“一级危险货物”或“二级危险货物”的货物,一律按“一级危险货物”或“二级危险货物”费率计收装卸费。

(2)单件重量超过5吨的压力罐、啤酒罐(桶)等大型空容器,按“笨重货物”中“设备”的费率,以自重加两倍计收装卸费。

(3)组成车辆每辆超过5吨,仍按“组成车辆”费率计收装卸费。

(4)单件重量超过5吨的木材,按“笨重货物”中“其他”的费率计收装卸费。

(5)木、竹排拆排装船或卸船扎排除按规定计收装卸费外,另按工时费计收拆、扎排费,拆、扎排所需材料费按实计收。

(6)外贸进出口货物的装卸费,除租船协议和运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属舱底交货的,“船舱〈=〉库、场、车、船”的装卸费全部向货方收取;属船边交货的,“船舱〈=〉船边”的装卸费向船方计收,“船边〈=〉库、场、车、船”的装卸费向货方计收。

散装液体订有船边法兰盘交货条款视同舱底交货计收装卸费。

“船〈=〉船”或“船〈=〉车”的直取作业,是指不使用流动机械(包括皮带机或两台吊机传递)从船(车)直接装卸到车(船)上的作业,其货物装卸费按下列规定计收。

进出口均为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或进口(或出口)为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出口(或进口)为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按《收费规则》“船舱〈=〉船边”和“船边〈=〉库、场、车、船”的费率计收。

(7)外贸进口货物或集装箱因故卸在中途港,提单经海关加盖“海关监管”图章后,继续经水运运往原到达港或其他中国港口时,中途港应视其为国际过境货物或国际过境集装箱,按《收费规则》第五十条或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计收装卸船费或过境包干费,原到达港或二程到达港按《收费规则》表4或表5“装卸包干费”规定的50%计收卸船费或装卸包干费。

外贸进口货物或集装箱因故卸在中途港,提单经海关加盖“海关放行”图章后,继续经水运运往原到达港或其他中国港口时,中途港除按外贸进口货物或集装箱计收卸船费或装卸包干费外,另按内贸出口货物计收装船费,原到达港或二程到达港按内贸进口货物计收卸船费。

(8)外贸进口货物或集装箱已经运抵原到达港并卸船,提单经海关加盖“海关监管”图章后,继续经水运运往其他中国港口时,原到达港应视其为国际过境货物或国际过境集装箱,按《收费规则》第五十条或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计收装卸船费或过境包干费,二程到达港按《收费规则》表4或表5“装卸包干费”规定的50%计收卸船费或装卸包干费。

(9)“一般货舱”是指货轮、油轮专为装运货物或散装液体的货舱,除此以外的舱室(包括房间舱、小口舱)均为“非货舱”。

(10)装卸船舶垫舱、隔舱物料,按工时和机械出租费率计收。

2.第三十四条规定中:

(1)外贸出口货物使用港方皮带机直接装船,按“港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船费。

(2)舱底交货的货物,由船方负担的港机费用按《收费规则》表4中“港方起货机械”与“船方起货机械”费率的差额计收。

(3)船方起货机械和港方起货机械在同一舱口同时作业分别按其装卸货物的计费吨计收装卸费。

(4)船方申请港方起货机械进行装卸运载货物以外的作业按出租费率计收机械使用费。

3.按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浮吊必须由船方或货方申请,方可按出租费率计费。

4.第三十六条散装货物在船上灌包后出舱或包装货物在船上倒包后装船,除按包装货物计收装卸费外,另按包皮的重量和费率计收包皮装卸费,叠捆包皮费用按工时费率计收。

出口袋装货物在船上拆倒包的回空麻袋、集装袋、纤维袋,每条分别按1千克、4千克、0.2千克计费。

5.第三十七条货物的“舱内翻装”,是指货物不出舱在舱内翻装,或货物不落地、不落甲板从甲舱装至乙舱翻装,除此以外均为“出舱翻装”。

6.按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用“滚上滚下”方式装卸货物和车辆时,使用港方动力和工人作业的,按《收费规则》表4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全过程的80%计收装卸费;不使用港方动力,只由港方工人作业的,按表4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全过程的50%计收装卸费;不使用港方动力和工人作业的,按表4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全过程的30%计收装卸费。

7.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港方本码头”是指本装卸公司的码头。

8.第四十条规定的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进行集装箱装卸作业时“船方不提供起舱机械”是指:船舶(或舱口)无起舱机械,或非港口责任造成船舶起舱机械损坏,或船舶起舱机械的吊杆臂长够不上码头,或船方拒绝将船舶起舱机械交付港口使用。

9.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内支线运输的集装箱”是指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港口之间的运输。它是外贸运输在国内港口的延伸,其特点是:出口集装箱货物在国内起运港结关并签发全程提单,由(国内)另一港口中转出运;进口集装箱货物由(国内)港口中转至提单中载明的目的港,在目的港结关、提箱。中转港为干支线中转港。

按上述规定,一批集装箱货物由南京港运至美国西雅图,这批箱子在南京港报关,而且签发了至西雅图的全程提单后,再运至上海港中转至西雅图。那么,南京至上海的这段运输即为国际集装箱的内支线运输,上海港即为干支中转港。

10.按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搬移集装箱需相应搬移其他箱子时,其他箱子不另收搬移费。

11.按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集装箱翻装作业,箱子需进堆场的,二天之内不另收堆存费;港方原因造成集装箱翻装,箱子需进堆场的,免收堆存费。

12.按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国际过境集装箱过境包干费中,装卸包干费与其他港口费用不是同一付费人时,按装卸包干费和过境包干费减装卸包干费后的费用分别计收。

在港口存放超过15天的国际过境集装箱,超出时间的堆存费另收。

港口可在不超过表5规定的过境包干费率30%的幅度内酌情下浮。

工时、其他费

第九章规定的工时费和杂项作业中:

1.应船方或货方申请,港方所进行的铺舱、隔票、特殊平舱、倒垃圾等杂项作业,不论何种交货方式,港口一律向直接申请方计收费用。

2.扫舱费

(1)在货舱底板上遗留的散货地脚,或从包装货物上散落的碎屑和包装碎片(如草包、纸箱残破碎片,箱板,破袋散落的化肥、水泥、盐等)卸货后由港口清扫出舱,系属卸货作业的继续,不计收扫舱费。

(2)船舱清扫工作已达到上述标准,或空载进港的船舶,船方或货方为装出口货物,要求港口清扫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a.清扫卸完一般货物的货舱为一般性扫舱,按“一般扫舱”费率计收扫舱费;

b.清扫融化或凝固在舱内的特殊货物地脚,按实际作业时间和普通工工时费率计收扫舱费。

(3)一般扫舱费按实际清扫的货舱数计算,大型货舱(又称A、B舱)中间有纵横梁

者,按两个货舱计算,中间无纵横梁者按一个货舱计算。

3.在进口粮船排水沟、隔墙板内扫集散漏粮食一律按实际使用的普通工工时计费。

4.装卸作业过程中的一般捆绑加固或拆除加固,如苫盖货车篷布、安立柱等简单作业,应视为装卸作业的一部分,不另收费。对特别捆绑加固或拆加固的复杂作业,则按实际使用的普通工或技术工计收工时费。

5.为国外进出口货物进行的杂项作业,其工时费标准按作业地点划分。在岸上进行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规定的标准计收;在船上进行者,按《收费规则》规定的标准计收。

6.工时费以每个工人实际作业的时间分别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按1小时计)。

按上述方法计算,港口派10名工人到某轮某舱进行特殊扫舱,1小时15分钟后扫舱完毕,其特殊扫舱费应按10名工人每人1.5小时计收。

7.计收工人待时费,按从舱底至库、场整条作业线的工人人数(包括机械司机、指挥手和本作业线的理货人员)和累计的待时时间计收。一条作业线每工班的待时时间累计不足1小时者按每人1小时计收。

8.围油栏使用费包括铺设围油栏的全部费用。

9.锚地作业、船过船作业需用靠垫的才能计收靠垫费。

附则

1.航行近洋航线的船舶使用港口拖轮,除进出港时按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收近洋航线附加费外,其余情况不加收近洋航线附加费。

2.第五十九条所称“东亚和东南亚国家(地区)”是指:日本、韩国、朝鲜、香港、澳门、新加坡、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缅甸、越南、柬埔寨。太平洋沿岸的俄罗斯港口比照本规则办理。

3.按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集装箱船舶远洋、近洋航线按交通部批准的班轮航线划分。散、杂货物船舶的远洋、近洋航线的划分,应视船舶的起运港、目的港计收船舶费用,视进口货物的起运港、出口货物的目的港计收装卸费。

(1)下列船舶和货物(集装箱)按《收费规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收近洋航线附加费:

a.航行近洋航线的客货班轮及其装载的货物(集装箱),船舶费用和装卸费(装卸包干费)均加收。

b.航行远洋航线的船舶捎带的近洋航线货物(集装箱),装卸费(装卸包干费)加收。

(2)下列船舶和货物(集装箱)不按《收费规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收近洋航线附加费:

a.航行近洋航线的客轮,国际旅游船,专程来港加油、加水、修船及其他无装卸行为的船舶,船舶费用不加收。

b.进口或出口航行近洋航线的空船,船舶费用不加收。

c.航行近洋航线出口一程、进口二程的支线船舶,内支线集装箱船舶和承运海洋原油、液化石油气(外贸进出口原油、液化石油气除外)的船舶,船舶费用和装卸费(装卸包干费)均不加收。

d.航行远洋航线船舶,在近洋港口卸部分货物(集装箱)后再到国内港口卸货或在国内港口装部分货物(集装箱)后再到近洋港口加载,其船舶费用和装卸费(装卸包干费)均不加收。

e.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装卸包干费不加收。

4.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称“成捆”货物是指同一品种的货物,为了运输的需要,多件捆扎在一起的货物。

5.《收费规则》表4中装卸货物品名分类说明

煤炭:指原煤、粉煤、末煤。

原矿:包括块矿,但铁矿石除外。

矿石、矿砂、矿粉:指各种金属与非金属的矿石、矿砂、矿粉,包括铁矿石、硫化铁、石灰石、石英石、石英砂(玻璃砂)、焦宝石、水铝石、重晶石(硫酸钡)、方解石、滑石(滑石粉)、石膏石(生石膏)、矾石、萤石、氟石(氟化钙)、白云石、蜡石、燧石、蛇纹石、硅石、(至)石、矾土、磷灰土、石墨、镁砂、钨砂、钼砂、镍砂、锑砂、铜砂、铝砂、铋砂、、(至)砂、矽砂等。

砂土(泥土砂):指建筑用的黄土、砂子以及耐火土、耐火泥、苦土粉、彭润土、瓷土、陶土等工业用砂土原料。

加工成形的石料:包括石桌、石凳、石磨、石槽、石臼等。

砖瓦:包括青砖、红砖、耐火砖、瓷砖、青瓦、红瓦、石棉瓦、琉璃瓦、水泥瓦、水泥砌块等,不包括水泥预制件、软木砖、瓦楞铁(铁皮制瓦)、轴瓦、玻璃瓦、明瓦、塑料瓦等。

粮食:指小麦、面粉、稻谷、大米、玉米。

大豆:包括黄豆、芸豆、绿豆、蚕豆等各种豆类。

盐:特指氯化钠。

糖:仅限于包装和散装的原糖、红(黑、黄)糖、白砂糖,不包括糖稀和其他糖的加工品。

生铁:包括土铁、铸铁、高硫铁以及不合格的生铁和铸铁。

钢坯、钢锭:包括不合格的钢坯、钢锭。

钢材:包括钢铁的型材(如工字钢、槽钢、角钢、圆钢、方钢、扁钢、卷钢、碳结钢、碳工钢、弹簧钢、合结钢、合工钢、滚珠钢、高工钢、不锈钢、模子钢、盘元等)和钢铁的板皮(如中厚板、薄板的普通板、普通冷轧薄板、镇静板、低合金板、造船板、锅炉板、碳结板、碳工板、合结板、合工板、弹簧、镀锌板、搪瓷板、油桶板、纯铁板、镀锡板、90板、低磁板、复合板、矽钢片、黑铁皮、镀锌铁皮、瓦楞铁、马口铁、打包铁皮等)。但不包括钢铁的其他制成品(如钢丝绳等)。

钢轨:包括鱼尾板、道钉等零件。

钢管:不包括铸铁管。

金属块锭:包括电解的金属,合金铁,不包括钢锭和生铁。

废碎金属:亦称废钢铁,指金属的下角料(包括金属的屑末)及回炉的金属废品。

组成车辆:指各种客车、轿车(指小轿车)、吉普车、工程车、卡车(包括拖挂车、底盘及底盘车)、机车车辆、车厢、电瓶车、客货两用车、机动三轮车、摩托车及拖拉机等农用车辆。

木材:指原木、方木、板材。不包括胶合板。

列名外货物:指《收费规则》表4中未列名的货物。

在《收费规则》表4中列名,但“装卸货物品名分类说明”内未说明的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中“货物运价分级表货物分类说明”的规则办理。

港口费用明细 中英对照

港口费用明细中英对照 简称英文中文注释船公司 ABD ARBITRARIES AT DESTINATION 目的地为非基本港附加 ABL ARBITRARIES AT ORIGIN 启运地为非基本港附加 ABY ARBITRARY 转运费 ACC 加拿大安全附加费 ACC ALAMEDA CORRIDOR CHARGE ALAMEDA CORRIDOR C HARGE 阿拉巴马走廊附加 费从LBH(Long Beach)、LAX(Los Angeles)中转至加州(California)亚利桑那州(Arizona)内华达州(Nevada)的货收 ACS ALAMEDA CORRIDOR SURCHARGE 林荫道铁路通道附加费 ADD ADDITIONAL CHARGES 附加费 AEV ANTI-EPIDEMIC AND VETERINARY FEES 防疫兽医费 ALM MEAS UREMENT/WEIGHT ALLOWANCE ON PALLETIZED CARGO 平舱费 AMA ADVANCE MANIFEST AMENDMENT FEE 美海关更正费 AMS Automatic Manifest System 自动舱单系统录入费用于美加航线 APD CHARGES FOR ALLTERATION OF DESTINATION 变更卸货港附加费 ARB Arbitrary Outport Charge at Load 中转费 ARC ARRIMO CHARGE 圣多明各的附加费 ARD ARBITRARY OUTPORT CHARGE AT DISCHARGE 内陆转运费 BAF Bunker Surcharge or Bunker Adjustment Factor 燃油附加费大多数航线都有,但标准不一 BFTS Benin Freight Tax Surchage 贝宁运费税收附加费 BUC BUNKER CHARGEBUF 备案费 CAF Devaluation Surcharge or Currency Adjustment Factor 货币贬值附加费海运费的?%,也适用于直达运费或含附加费运费 CBM cubic metre 立方米 CCF CFS CHARGE OFT COLLECTED 集拼费 CCT CHARGES FOR CLEANING TANK 液体舱清洗费 CCY CONTAINER CY CHARGER 场站费 CDC CONTAINER DEVANNING CHARGES 集装箱拆装费 CFC CUSTOMS FORMALITIES CHARGES 海关手续费 CFD CFS CHARGE AT DESTINATION 目的地货运站交货费 CFS CFS CHARGE AT ORIGIN 装港拼箱服务费 CHC CONTAINER HANDLING CHARGES 集装箱操作费 CHD CUSTOM HANDLING/DELIVERY CHARGES 海关操作/交接费 CHS CHASSIS CHARGE 底盘车使用费 CISS COMPREHENSIVE IMPORT SUPER-VIS ION SCHEME 装船前全面监管计划 CLB CLEANING BOX CHARGE 集装箱清洁费 CMC CONTAINER MANAGEMENT CHARGES 集装箱管理费 COD Change Original Destionation Fee 改港费 CRC CURRENCY RECOVERY CHARGES 币制换算费 CRF CLEAN REPORT OF FINDING 清洁报告书 CRS PORT CRANE SURCHARGE 租用港口吊机费 CSC CONTAINER STUFFING CHARGES 装箱费

港口公司收费标准

港口公司暂行收费标准(2014.6.26)一、港杂费收费标准(单位:元/吨)

按各货种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的50%下调港杂费收费标准。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其中盐、水泥、化肥、水渣、矿渣粉粮食、农药、砂土、石灰粉(具体货种以还是机构最新规定为准)港建费减半,黄沙、磷矿石、碎石港建费免征。 二、船舶收费标准 (一)船舶港使费 船舶靠泊通用码头产生的停泊费、移泊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等港使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中的相关收费标准统一收取。 (二)内贸船舶服务费 船舶进口,按船舶运费总额的0.5%收取;船舶出口,按船舶运费总额的1%收取。 注:1、满载船舶运费总额=船舶载重(货)吨(船舶载重吨与预报载货吨择大)×运费单价,不满载船舶运费总额=船舶实际载货吨×运费单价; 2、运费单价按照单船航次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运费或船务公司海运费指导价执行。 三、堆存费收费标准 (一)散货堆存费收取标准 1、2013年4月1日前卸船完毕的船舶,铁矿石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焦煤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第21天至第4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第41天起超期堆存费按0.1元/吨*天计收。 2、2013年4月1日后卸船完毕的船舶,铁矿石、焦煤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6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 3、除铁矿石、焦煤以外的散货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第21天至第40天按0.05元/吨*天计收堆存费,自41天起按0.1元/吨*天计收堆存费。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

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以及提供船舶服务的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 理货服务费的管理形式另行研究。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方便阅读的地方,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长江干线港口向进出港口的内贸集装箱(指国际标准集装箱)计收港口费用,按本办法办理。 其他内河港口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可折叠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第三条有港口工人进行全集装箱船开、关舱作业,不分开、关次数,按“内贸集装箱开关舱费、拆装箱包干费和工时费率表”(表1)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舱费一次,装船计收关舱费一次;只卸不装或只装不卸的船舶,分别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 第四条(一)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按“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率表”(表2)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二)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按表2的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回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三)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计费吨分摊货物港务费。 (四)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免征货物港务费。 第五条集装箱在港口的装卸作业,按“内贸集装箱装卸包干费率表”(表3)的规定,向作业委托方计收集装箱装卸包干费。 集装箱装卸包干作业包括: (一)卸船重箱:将重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从堆场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即本装卸公司的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然后将空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 (二)装船重箱:将堆场上空箱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将重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分类堆存,装船并进行一般加固; (三)卸船空箱:将空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 (四)装船空箱:将堆场上空箱装到船上,并进行一般加固; (五)箱体检验、重箱过磅及编制有关单证。 装卸包干费各港可在规定费率上下2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第六条装卸带有底盘车的集装箱,使用港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方式作业的,按表3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使用船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方式作业的,按表3规定费率的50%计收装卸包干费。第七条集装箱装卸包干作业范围以外的装卸汽车、火车、驳船(包括一般拆、加固),按“汽车、火

秦皇岛港收费标准

秦皇岛港收费标准 各作业委托人: 为提高港口装卸效率,加快煤炭周转,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业务,为客户建立公开、透明的港口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内贸煤炭的部分收费标准适当调整,并对现有收费业务重新进行理顺。现通告如下: 一、靠泊我港三公司的部分船舶,不具备船舶水尺计重条件(或计重不准确),我港为满足客户和租船方配载要求,使用本港铁路机车于装船前通过轨道衡计量煤炭重量,实现煤炭交接。该项服务增加了作业过程和成本支出,极大地影响装船效率,为此,将三公司装船轨道衡计重煤炭的作业包干费标准提高3元/吨。 二、调整二、三公司的内贸煤炭堆存费标准。煤炭自进港当天起,10天内实现装船的,堆存费标准不变,仍为0.20元/吨天;堆存期超过10天的,自第11天起,堆存费标准由现行0.20元/吨天调整为0.30元/吨天。截止2009年12月31日尚未装船的场存煤炭,自2010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堆存时间连续计算。 三、其他港口费用标准不变,现就有关收费规定重申如下: 1、二、六、七、九公司有权谢绝受理在同一港务分公司装载量不足1万吨(含1万吨)及非筒舱船舶的装船作业委托。特殊情况确需受理时,按附表1相应档次的收费标准计收作业包干费。 2、由于煤炭具有自燃属性,当港存煤炭发生自燃时,我港为最大限度地降低客户经济损失,提供自燃煤灭火服务。各港务分公司根据煤炭所有权人提出的自燃煤施救申请,与申请方签订灭火协议,组织专门的人力、机力,提供淡水等

有偿资源实施灭火作业,按实际支出的灭火成本向申请方计收堆存保管费。 3、作业委托人申请东、西港火车转车作业,按附表1相应档次的收费标准计收作业包干费;属于非作业委托人申请转车的,不计收转车过程的作业包干费。 四、有关配煤、自燃煤、转车等作业,各港务分公司应根据作业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签订相关协议,按附表1相应档次的收费标准计收作业包干费。 五、因煤炭在港内发生交易或其他原因,作业委托人提出对同一批货物要求按照实际作业过程分摊付费时,各港务分公司应依据作业委托人的书面付费申请,向实际付费人分别开具发票。 六、为确保资金及时回收,避免坏账的发生,港口费用全部实行“作业前预收、作业后结算”的收费办法。即作业委托人于煤炭进港前或进港时,按预计发生的港口费用向相应港务分公司足额缴纳预付款,作业完毕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由各港务分公司自预付款中自动扣除,开具相应发票,提供相关费用明细。当发生欠款时,各港务分公司有权停止其作业委托。 七、为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方便客户进行价格咨询、监督和投诉,营造良好的价格诚信氛围,我港特设立价格监督举报电话:3092056。欢迎广大客户予以监督。 八、上述费用调整连同其他港口费用重新进行整理并公布。本通告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原相关收费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1、秦皇岛港内贸出口煤炭港口作业包干费率表 2、秦皇岛港内贸煤炭堆存保管费率表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法规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发布机关: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     发布日期: 2005年7月12日    实施日期: 2005年8月1日    时 效 性: 有效     题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已于2005年7月12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货物和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 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 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

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以千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千米按1千米计。 (四)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五)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迭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六)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港口计费按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七)每一计费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八)港口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每一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0.00元。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为准。港方对货物的数量可以进行核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与核查数量不符时,以实际核查数量作为港口计费依据,并向责任方计收核查费用。 第四条 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港方订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一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依据《价格法》,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港口收费项目、标准及监督电话。 第二章 引航、移泊费 第六条 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按下列规定计收引航费: (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的港口,按“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 (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港口,除按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引航费外,其超程部分另按表2编号1(B)的标准计收超程部分的引航费; (三)超出各港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费按表2编号1(A)的标准加收30%。 引航距离由各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公布,报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备案。

天津港港口收费标准

天津港港口收费标准 出口海运(整柜): 港杂费 : RMB185-RMB260/20', RMB310-RMB450/40' (船公司或码头不同收费可能不同)装箱费 : RMB 450 /20' --RMB650/20' , RMB 550--950 /40 ’ (船公司或码头不同收费可能不同。超重、超规格 等货物装箱费另议) THC: RMB370/20' ,RMB560/40 ’ TTS: RMB100/20' RMB150/40' 安保费: RMB20/20' RMB30/40' 舱单费: RMB20/ 票 报关费 : RMB135.00/ 票 文件费: RMB150/ 票 商检费:根据实际情况一票一议。 电放费,改单费等费用根据船公司标准收取 如有木质包装,需熏蒸,会产生熏蒸费 RMB400/20 ’ RMB600/40' ,贴熏蒸标识为每贴一个 10 元。 如需要木托盘,每个 120 元,承重 1 吨,含打包装费用。 美线加收 AMS:USD25/BILL 2, 2, 2, 2, 海运出口(拼箱) 港杂费: RMB35/CBM/ 吨(择大即收) 舱单费: RMB20/ 票 安保费: RMB20/ 票 报关费: RMB135/ 票 报检费: RMB200/ 票(限天津本地产商品,商检局检疫费实报实销) 文件费: RMB150/ 票3, 3, 3, 3, 海运进口(拼箱) 报关费: RMB200/ 票 报检代理费: RMB200/ 票 代理服务费: RMB200/ 票 港杂费: RMB300/ 票 换单费: RMB300/ 票(一次换单的情况下) 拆箱费: RMB100/CBM/ 吨(择大即收) 出库费: RMB20/CBM/ 吨(根据不同的仓库实报实销) 4, 4, 4, 4, 海运进口(整箱) 1 ,报关费 : ¥ 200 元 / 票( 20'/40' )验货加收报关费¥ 100/ 票,品名超过五个加收录入费。 疑难业务报关费用一票一议

港航行政收费依据及标准

行政收费(共五项) 200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3.《国内水路集 装箱港口收费办法》交通部、国家计 委 (二)收费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1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 部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经由港口吞吐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按“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 费率表”(表3)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 表 (2).编号1的“化肥”,系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他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 限。 (3).编号3的一级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货物港务费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部分) 2001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 (外 贸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交水发〔2 0 0 0〕156号

(4).原油按编号2列名外货物”计费。 (5).其他集装箱的货物港务费,以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第七章第二十五条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进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 除外),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单位,按”内 贸货物港务费率表”(表4)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全部专项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内贸货物港务费率表 3?《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交通部、国家计委交水发〔2 0 0 0〕156号 第四条(一)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按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率表”(表2)的 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二)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按表2的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回5 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三)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计费吨分摊货物港务费。 (四)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免征货物港务费。 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率表 表2 I ---------------------------------------------------- 1 ---------------------------------- 1 I I 费率(元)丨 I 箱类I ---------------- ! ---------------- 1 I I 2 0英尺I 4 0英尺I 卜--------------------------------------------- H ---------------- H ---------------- T I 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商品箱I 8 . 0 0 I 1 6.00 I 卜--------------------------------------------- H ---------------- H ---------------- T

煤炭北方港口费用明细

一、煤矿 内蒙:水:14-20,灰:12-16 山西:水:8-10,灰:18-25 神府:水:12-17,灰:12-16,普遍热值较高6000 二、发运 铁鑫:东胜西、新街 蒙晋:罕台川北 中煤科工: 场地服务费(站台费) 流程: 1、进港确认函:需计划方、收货方、港口三方确认(需原件) 2、港口点菜单,请车 3、装车(站台或物流园区:筒仓磅、轨道衡计量,发货方结算依据) 4、进港:进港轨道衡、化验(收货方结算依据) 大秦线,653公里,下降一分钱,降6.5元/吨 迁曹线: 三、港口: 1、北方港口 (1)秦皇岛港: 秦东站: 二公司,港杂:23.5元/吨,堆存10日内0.2元/吨天,10日以后部分0.3元/吨天 柳村南站: 六公司:中煤华昱 七公司:浙电、同煤、神华、大唐、力量 九公司:国电、伊泰、山煤、中煤 6、7、9公司港杂:23.5元/吨天,堆存0.2元/吨天 1-10天免收堆存费,11-20,0.2元/吨天;20天以上,0.3元/吨天(500万吨以上返还0.5元/吨,500-1000返还1元,1000-2000返还2元,2000以上返还3元/吨) 出港费用包干:30.62元/吨 8-5大同公司, 4-6、8-3,银丰 4-4,朔州公司 (2)曹妃甸: 曹西站: 国投曹妃甸,15年底下调6元/吨港杂:13.5元/吨(1-10免堆;11-20,0.1元/吨;21-30,0.2元,31-40,0.4元/吨)、(据说伊泰10.5元/吨,中煤11.5,无条件减免堆存费) 蒙冀铁路开通:集包铁路;集张铁路;张唐铁路 京包线,大准,大秦线,迁曹线(运费由0.17下降至0.14,迁安北至曹西137公里,降4.11元/吨,折扣部分年底集中返还),综合成本较秦皇岛高3-4元/吨;堆存能力850万吨,吞吐能力超1亿吨 (3)京唐港(老港): 港杂:21.1元/吨天(港杂费20.5,过磅费0.6),30天免堆,30-40、0.05元/吨天,40-50、

港口公司收费标准

港口公司暂行收费标准(2014.6.26)

率的基础上加收50% ; 2、冷卷、袋装水泥、纯碱、外贸热卷为必须苫盖或入库货种,其余货种要求苫盖或入库的须加收苫盖费或入库费。(上述表格中列明含苫盖费或入库费的货种除外) 按各货种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的50%下调港杂费收费标准。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 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 5.6元。其中盐、水泥、化肥、水渣、矿渣粉粮食、农药、砂土、 石灰粉(具体货种以还是机构最新规定为准)港建费减半,黄沙、磷矿石、碎石港建费免征。 二、船舶收费标准 (一)船舶港使费 船舶靠泊通用码头产生的停泊费、移泊费、系/解缆费、开/关舱费等港使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中的相关收费标准统一收取。 (二)内贸船舶服务费 船舶进口,按船舶运费总额的0.5%收取;船舶出口,按船舶运费总额的1%收取。 注:1、满载船舶运费总额=船舶载重(货)吨(船舶载重吨与预报载货吨择大)为运费单价,不满载船舶运费总额=船舶实际载货吨>运费单价; 2、运费单价按照单船航次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运费或船务公司海运费指导价执行。 三、堆存费收费标准 (一)散货堆存费收取标准 1、2013年4月1日前卸船完毕的船舶,铁矿石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 元/吨*天计收;焦煤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第21天至第4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第41天起超期堆存费按0.1元/吨*天计收。 2、2013年4月1日后卸船完毕的船舶,铁矿石、焦煤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6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 3、除铁矿石、焦煤以外的散货自卸船完毕之日起,免堆期20天,第21天至第40天按0.05元/吨*天计收堆存费,自41天起按0.1元/吨*天计收堆存费。 4、铁矿石集港装船,自进入堆场之日起,免堆期20天,超期堆存费按0.05元/吨*天计收。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以及提供船舶服务的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 理货服务费的管理形式另行研究。 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内贸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货物和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 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以千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千米按1千米计。 (四)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五)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迭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六)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港口计费按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七)每一计费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八)港口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每一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0.00元。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为准。港方对货物的数量可以进行核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与核查数量不符时,以实际核查数量作为港口计费依据,并向责任方计收核查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文号: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发布机构:交通部 主题词:发布时间:2001-12-24 生效时间:2002-01-01 浏览次数:362 【大中小】【我要纠错】【保护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外贸进出口的货物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及涉外旅游船舶的港口收费,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第三条租船合同和运输合同中有关港口费用负担的约定,船方或其代理人应至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资料书面送交港口和有关部门,否则向代理人进行清算。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出口舱单及有关资料有误或需变更的,必须在卸船或装船前书面通知港口和有关部门。 第四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叠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四)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五)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起码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六)每一提单或装货单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起

国内各港口码头收费情况

深圳港: 1.报关费 RMB250元/票 2.港建费:RMB100/20GP,RMB150/40GP/40HQ 3.THC 每个船公司各不一样。 4.文件费:USD25,或者RMB150 5.内装费:RMB850/20GP,1100/40GP&40HQ(赤湾)长帆报价 RMB800/20GP,1000/40GP&40HQ (盐田) 长帆报价 RMB900/20GP,RMB1100/40GP&40HQ (蛇口)亚鹏报价 广州港 报关费: RMB250-300/票 码头费: RMB350/20GP,RMB450/40GP/40HQ THC: 每个船公司各不一样。 文件费: USD25,或者RMB150 报检费: RMB100/票不管什么货都有。(有货代说已包括在报关费里了) 内装费:800-1000元/20GP ,1200/40HQ CASA广州公司的内陆费:报关:RMB350/票码头费:RMB320/20GP,RMB450/40GP/40HQ 中山港 报关杂费:450元 拖车费:中山市区拖车费450元左右。 厦门港: 1单证费:RMB150.00 2订舱费:RMB52/票(其中2元为数据传输费) 3THC: 每个船公司各不一样。 4报关费:RMB150/票,有些收125/票 5检验检疫费:RMB4/20GP RMB8/40GP/40HQ 6边检费:RMB2/20GP RMB4/40GP/40HQ 7铅封费:RMB10/个 8.电放费(可选):RMB150/票 9.换单(可选):RMB80/票 冷冻柜除THC每个船公司各不一样,和柜检 200/240跟普通柜不一样外,其他均相同。 天津港 THC 每个船公司各不一样。 港杂 RMB185/20GP,RMB310/40GP/40HQ 舱单 RMB20/票 报关费 RMB100/票 提箱费(MSK有) RMB50/柜 运抵报告(看船公司) RMB200/GP,RMB300-400/40HQ 落箱费(可选) RMB60/柜 商检换单(可选) RMB100/票 装箱费(可选) RMB500/20GP,RMB700/40GP/40HQ 电放(近洋航线)RMB100/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 (1997年4月29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外贸进出口的货物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及涉外旅游船舶的港口收费,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本规则办理。第二条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第三条租船合同和运输合同中有关港口费用负担的约定,船方或其代理人应至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资料书面送交港口和有关部门,否则向代理人进行清算。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出口舱单及有关资料有误或需变更的,必须在卸船或装船前书面通知港口和有关部门。 第四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 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l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l小时计。(三)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叠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四)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干克为l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l立方米为1计费吨;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五)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起码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六)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起码收费额为10.00元。 (七)货方或船方应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准确提供笨重、危险、轻泡、超长货物的明细资料,否则全部按该提单或装货单货物中最高费率计收费用。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提单或装货单所列数量为准。港方对货物的数量可以进行复查。提单或装货单所列数量与复查或抽查数量不符时,以港方与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的复查或抽查数量作为港口计费依据。 第六条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与港方订有协议者外,应当预付或现付,并应在结算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一次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第七条船舶到港后,港方根据船方或货方的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以及夜班进行本规则第九、十、十一、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装卸用防雨设备、防雨罩、靠垫费、围油栏使用费和水费除外)条所列各项作业时,均向申请方计收附加费。节假日、夜班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50%计收,节假日的夜班附加费按基本费率的100%计收。 夜班每日以8小时计算。节假日及夜班的工班起迄时间,由港务管理部门自行公布执行。 第八条外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以下列方式转往其本国或第三国的货物,为国际过境货物: (一)水路转水路; (二)水路转铁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颁布单位】交通部 【颁布日期】19970429 【实施日期】19970620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外贸进出口的 货物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及涉外旅游船舶的港口收费,除另有规 定的外,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 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第三条租船合同和运输合同中有关港口费用负担的约定,船方或其 代理人应至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资料书面送交港口和有关部门, 否则向代理人进行清算。船方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进出口舱单及有关资料有 误或需变更的,必须在卸船或装船前书面通知港口和有关部门。 第四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 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叠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 重箱计算。 (四)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为货物 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 ,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

国内码头相关费用情况

国内码头相关费用情况 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码头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理货服务费。 1.货物港务费 货物港务费,政府定价,由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费率如下表:

2.港口设施保安费 外贸进出口货物有港口设施保安费,由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按规定费率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计收进、出港港口设施保安费。 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 3.引航(移泊)费,停泊费,围油栏使用费 引航(移泊)费由引航服务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按规定收取;停泊费由港方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按规定使用围油栏,由提供围油栏服务的单位向相关规定明确的布设围油栏义务人收取围油栏使用费。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

4.拖轮费 拖轮费根据船长和类型不同,收费费率不同,由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如下表: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沿海港口)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内河港口)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 注:本表内河港口包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对外开放的内河港口。 5.港口作业包干费 港口作业包干费即码头装卸和其他约定服务费用,由港口经营人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各码头不同。 6.库场使用费 库场使用费,库场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由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 7.船舶供应服务费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 为船舶提供供水(物料)、供油(气)、供岸电等供应服务,提供垃圾接收处理、污油水接收处理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由提供服务的单位(一般为码头)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相关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提供服务的单位自主制定。水、油、气、电价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政策执行。 8.港口建设费

部分内贸港口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部分内贸港口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1、货物港务费。 原《内贸费规》规定由双重领导的港务局征收,鉴于目前港口体制已有较大变化,交通部原双重领导的港口,已完全彻底下放地方,由地方政府按一城一港的原则进行管理。故这次新内贸费规明确货物港务费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出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单位征收,以进口或出口按计费吨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全部专项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并提高了计费标准,沿海港口由原每计费吨0.3元,提高到0.5元,内河港口由原每计费吨0.8元,提高到1元。 2、港作拖轮使用费。 交通部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后将沿海港口拖轮使用费由原每马力小时0.16元,调整为每马力小时0.35元,内河港口原每马力小时0.5元不变。 3、增设内贸船舶生产性停泊费 原《内贸费规》规定,船舶停泊在港口码头、趸船(包括无人驳基地的趸船)、浮筒进行装卸作业是不收取停泊费的。装卸完毕(指办妥交接)4小时后,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的船舶才收取停泊费。这次调整内贸费规,交通部水运司参照外贸停泊费的计费原则,增设内贸船舶生产性停泊费,费率标准为0.06元/净吨(马力)日,比非生产性停泊费低50%。 4、调高了系解缆费。 船舶停靠港口码头、浮筒,由港口工人进行船舶系、解缆,以每系缆一次或解缆一次计收系、解缆费。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每加系一次缆绳计收一次系缆费。 50净吨以下免征,与原内贸费规相同。 50-500净吨,船舶在码头计收3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17元,船舶在浮筒5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30元。 501-2000净吨,船舶在码头计收7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40元,在浮筒10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50元。 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码头计收14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70元。在浮筒200元,比原内贸费规提高85元。 5、调整了开、关舱费。 由港口工人开、关船舶舱口,不分层次和开、关次数,改按船舶净吨大小的规定,分别以卸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装船计收开、关舱费各一次。 港口工人单独拆、装、移动舱口大梁,视同开、关舱作业,计收开、关舱费。 大型舱口(又称A、B舱)中间有纵、横梁(包括固定纵、横梁和活动纵、横梁),按两个舱口计收开、关舱费。设在大舱口外的小舱口,按4折1计算,不足4个按1个大舱口计算。 由港口工人为船舶揭盖(包括折迭、整理)、覆盖、捆、绑货物苫布,不分次数与苫布数量,按船舶净吨大小的规定费率,分别以每艘船舶揭盖、覆盖各计收一次揭、盖苫布费。 6、调整了内河港口驳船取送费。 内河港口驳船取送费,调整为5千米以内每计费吨0.50元,超过5千米,每计费吨千米0.10元。自港口中心锚地算起,只按重载一次计算。其费率比原内贸费规提高50%。 以实际使用港作拖轮时间计费的,以马力小时费率计收。 以上两种计费方法,由港方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7、调整了部分杂项作业费。 倾倒垃圾费,原内河港口没有规定此费率,这次新的内贸费规增设了这一费目,船运每次50元,陆运每次20元。 污水处理费每吨1.1元,费率与原内贸费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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