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布《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卫生部发布《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卫生部发布《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卫生部发布《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中新网1月4日电据卫生部网站消息,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日前,卫生部发布《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全文如下。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立、使用、数据保存、共享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既包括应用于门(急)诊、病房的临床信息系统,也包括检查检验、病理、影像、心电、超声等医技科室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电子病历系统的功能评价标准,侧重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相关的重要功能,不涉及实现各项功能的技术和方式。

第五条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分为必需、推荐和可选三个等级。必需功能是指电子病历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推荐功能是指电子病历系统目前可以暂不具备,但在下一步发展中应当重点扩展的功能;可选功能是指为进一步完善电子病历系统,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现的功能。

第二章电子病历系统的基础功能

第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用户授权与认证、使用审计、数据存储与管理、患者隐私保护和字典数据管理等基础功能,保障电子病历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电子病历的管理以建立数据中心为基础,实现信息实时上传和自动备份到医院数据中心和第三方存储中心,在设定一定权限的基础上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并保障数据安全。

第七条用户授权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创建用户角色和工作组,为各使用者分配独立用户名的功能。

2.为各角色、工作组和用户进行授权并分配相应权限,提供取消用户的功能,用户取消后保留该用户在系统中的历史信息。

3.创建、修改电子病历访问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对用户自动临时授权的功能,满足电子病历灵活访问授权的需要。

4.提供记录权限修改操作日志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1.对用户权限加以时间限制的功能,超出设定的时间不再具有相应的权限。

2.提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代理人授权访问部分病历资料的功能。

第八条用户认证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1.电子病历系统的使用者必须经过规范的用户认证,至少支持用户名/密码、数字证书、指纹识别中的一种认证方式。

2.系统采用用户名/密码认证方式时,要求用户必须修改初始密码,并提供密码强度认证规则验证功能,避免用户使用过于简单的密码。

3.设置密码有效期,用户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密码不能登录系统。

4.设置账户锁定阈值时间,用户多次登录错误时,自动锁定该账户,管理员有权限解除账户锁定。

5.系统采用用户名/密码认证方式时,管理员有权限重置密码。

第九条使用审计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1.用户登录电子病历系统、访问患者电子病历时,自动生成、保存使用日志,并提供按用户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的功能。

2.对电子病历数据的创建、修改、删除等任何操作自动生成、保存审计日志(至少包括操作时间、操作者、操作内容等),并提供按审计项目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者、按操作者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等功能。

3.提供对用户登录所用的数字证书进行审计的功能。

第十条数据存储与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支持对各种类型的病历资料的转换、存储管理,并采用公开的数据存储格式,使用非特定的系统或软件能够解读电子病历资料。

2.提供按标准格式存储数据或将已存储数据转换为标准格式的功能;处理暂无标准格式的数据时,提供将以私有格式存储的数据转换为其他开放格式数据的功能。

3.在存储的电子病历数据项目中保留文本记录。

4.提供电子病历数据长期管理和随机访问的功能。

5.具有电子病历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当电子病历系统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6.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有数据备份机制。

(二)推荐的功能:

1.以适当的方式保存完整医疗记录,能够以原有样式再现医疗记录。

2.当超出业务规则规定的时限或场景时,禁止再修改医疗记录的功能。

3.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系统灾备体系。

第十一条患者隐私保护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对电子病历设置保密等级的功能,对操作人员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用户根据权限访问相应保密等级的电子病历资料。授权用户访问电子病历时,自动隐藏保密等级高于用户权限的电子病历资料。

2.当医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看非直接相关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时,警示使用者要依照规定使用患者电子病历资料。

(二)推荐的功能:

提供对电子病历进行患者匿名化处理的功能,以便在必要情况下保护患者健康情况等隐私。

第十二条字典数据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1.提供各类字典条目增加、删除、修改等维护功能。

2.提供字典数据版本管理功能,字典数据更新、升级时,应当确保原有字典数据的继承与使用。

第三章电子病历系统的主要功能

第一节电子病历创建功能

第十三条为患者创建电子病历,必须赋予患者唯一的标识号码,建立包含患者基本属性信息的主索引记录,确保患者的各种电子病历相关记录准确地与患者唯一标识号码相对应。

第十四条电子病历主索引创建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要求:

1.为患者(含急诊或其他情况下身份不确定的患者)创建电子病历并赋予统一编码的唯一标识号码功能,通过该标识号码可查阅患者的电子病历相关信息。

2.为每位患者电子病历创建唯一的主索引,并记录患者基本信息(应当至少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驻地地址等),并能够对患者基本信息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3.为患者分配其他类型标识的功能,如病案号、医疗保险号、身份证号等,并能将各类标识与电子病历唯一标识号码进行关联。

4.提供按照患者唯一标识号码、其他类型标识、基本信息项等进行分类检索,查询患者基本信息的功能。

5.对患者基本信息主要项目(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进行修改时,提供修改日志记录的功能。

第十五条电子病历查重合并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提供电子病历自动查重功能,能够将同一患者的多重电子病历与该患者唯一标识号码进行关联,通过唯一标识号码可查阅患者的电子病历相关信息。

第二节患者既往诊疗信息管理功能

第十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提供患者既往诊疗信息的收集、管理、存储和展现的功能,使医护人员能够全面掌握患者既往诊疗情况。

第十七条既往疾病史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对患者既往疾病诊断(或主诉)和治疗情况等记录内容进行增加、修改、删除等操作的功能,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疾病(主诉)描述、诊断、诊断医师、诊断日期等。

2.对患者既往手术史等记录内容进行增加、修改、删除等操作的功能,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手术名称、

手术日期、术者等内容。

3.对患者既往用药史等记录内容进行增加、修改、删除等操作的功能,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药物名称、用药起止时间、用药剂量、途径、频次等内容。

4.采集患者既往门诊诊疗有关信息的功能,门诊诊疗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就诊日期、就诊科室、诊断等,并对患者的疾病诊断按照分类编码录入。

5.提供以自由文本方式录入诊断(或主诉)、手术及操作名称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从患者本次就诊记录中自动提取诊断信息,并将其归入诊断史中进行管理的功能。

第十八条药物过敏史和不良反应史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对患者药物过敏史和不良反应史进行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的功能,药物过敏史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过敏药物、过敏症状、严重程度、发生日期等;药物不良反应史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不良反应症状、发生原因、严重程度、发生时间等。

第十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能够按照类别完整展现患者既往疾病史、药物过敏史和不良反应史、门诊和住院诊疗信息等。

第三节住院病历管理功能

第二十条住院病历管理功能主要为医疗、护理和检查检验结果等医疗电子文书提供创建、管理、存储和展现等功能支持。

第二十一条住院病历创建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创建住院病历各组成部分病历资料的功能,并自动记录创建时间(年、月、日、时、分)、创建者、病历组成部分名称。

2.提供住院病历创建信息补记、修改等操作功能,对操作者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者信息。

(二)推荐的功能:

1.提供根据患者住院期间电子病历记录,自动生成病案首页中住院天数、确诊日期、出院诊断、手术及操作、费用信息、护理等信息的功能。

2.提供为临床试验病例、教学病例等特殊病历资料进行标识的功能。

第二十二条住院病历录入与编辑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支持病历各组成部分录入与编辑的功能。

2.提供按照病历组成部分、内容和要求,根据电子病历系统中相关数据,自动生成住院病历部分内容的功能。

3.提供自由文本录入功能。

4.提供在住院病历指定内容中复制、粘贴患者本人住院病历相同信息的功能;禁止复制、粘贴非患者本人信息的功能。

5.提供结构化界面模板,可以按照住院病历组成部分、疾病病种选择所需模板;模板内容应当符合该疾病现有诊疗指南、规范要求。

6.提供为医疗机构定制住院病历默认样式的功能,默认样式包括纸张尺寸、字体大小、版面设置等。

7.提供暂时保存未完成住院病历记录,并授权用户查看、修改、完成该病历记录,提供住院病历记录确认完成并记录完成时间的功能。

8.提供住院病历记录双签名功能,当由实习医师、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病历时,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审阅、修改,并保留书写者与审阅者的双签名。

9.防止对正处于编辑状态的住院病历在另一界面打开、编辑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1.提供在住院病历记录中插入患者基本信息、医嘱信息、辅助检查报告、生命体征信息等相关内容的功能。

2.提供病历记录和内容片断两级模板支持功能。

3.提供结构化病历记录项目内容合理性检查与提示功能,包括项目独立检查和项目之间、项目与患者个人特征间的相关性检查。

4.提供包含展现样式的病历记录录入编辑和保存功能;提供所见即所得的病历记录录入编辑功能。

(三)可选的功能:

1.提供在住院病历记录中嵌入图片、表格、多媒体数据并进行编辑的功能。

2.提供在住院病历记录中插入来自于系统内部或外部的疾病知识资料库相关知识文本的功能。

3.提供常用术语词库辅助录入功能,术语词库包括症状名称、体征名称、疾病名称、药物名称、手术名称、操作名称、护理级别名称等。

4.提供结构化(可交互元素)模板辅助录入功能,并在病历记录中保留结构化模板形成的结构。

5.在病历记录录入编辑过程中自动保存编辑内容,并在系统出现异常中断的情况下恢复正在编辑文档的功能。

第二十三条住院病历记录修改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病历记录的修改和删除功能,并自动记录、保存病历记录所有修改的痕迹,应当至少包括修改内容、修改人、修改时间等。

2.对病历记录按照用户修改权限管理的功能,允许上级医务人员修改下级医务人员创建的病历记录。

(二)推荐的功能:

提供病历记录禁止修改及打印的设置功能。

第二十四条病历模板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用户自定义病历模板的功能,并对创建模板进行权限管理,能够对用户创建的模板进行授权使用。

2.提供对病历模板的使用范围进行分级管理的功能,病历模板使用范围包括:创建者个人、科室、全院。

(二)可选的功能:

1.提供创建结构化模板功能,结构化模板至少包含单选项、多选项、必填项、填空、不可修改文本等元素。

2.提供模板中定义自动宏替换元素功能,宏替换元素可用于在病历记录中经常出现的患者姓名、性别、主诉等内容。

3.提供结构化模板中,对结构化元素设定录入方式、取值范围、校验规则等属性功能。

第二十五条护理记录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1.提供患者生命体征记录功能,生命体征包括: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等。

2.提供自定义生命体征项目的功能。

3.提供手术护理记录单录入功能。

4.提供危重护理记录单录入功能。

第四节医嘱管理功能

第二十六条医嘱管理主要对医嘱下达、传递和执行等进行管理,重点是支持住院及门(急)诊的各类医嘱,保障医嘱实施的正确性,并记录医嘱实施过程的关键时间点。

第二十七条医嘱录入的一般功能,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医嘱(含门(急)诊各类处方和医嘱),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医嘱录入功能应当支持临床所有类型医嘱及其内容的录入,医嘱内容至少应当包括长期医嘱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临时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2.在所有医嘱录入和处理界面的明显部位显示患者信息的功能,患者信息应当至少包括患者唯一标识号码、姓名、性别、年龄等。

3.提供医师级别与处方权相匹配的提示功能。

4.提供医嘱模板辅助录入功能和成组医嘱录入功能,医师可以根据患者病情选择、修改其中部分或全部医嘱,同时提供使用自由文本录入医嘱的功能。

5.提供医嘱补录入功能,因抢救危急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即刻据实补记录入,并给予特殊标识。

6.自动记录医嘱录入时间和录入医师信息的功能。

7.提供医嘱双签名功能,当由实习医师、试用期医务人员和通过认定的进修医务人员按照上级医师要求下达医嘱时,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审阅、修改、确认后生效,并保留书写者与审阅者的双签名。

8.提供医嘱内容完整性和基本合理性校验功能。

9.提供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等字典及分类检索、编码检索、关键字检索等功能,供用户录入医嘱

使用。

10.提供显示患者既往患病诊疗医嘱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1.提供录入、处理非本院药物、诊疗项目的功能,以便给患者开具药品外购处方,或开具外院诊疗申请单。

2.提供对医嘱的医保政策符合性进行自动检查和提示的功能。

3.提供显示医嘱对应的收费项目价格,显示患者预交金金额信息的功能。

(三)可选的功能:

1.提供固定时间区间长期医嘱的录入功能。

2.提供提前录入在未来某时刻生效的医嘱的功能。

3.提供单一操作停止当前所有有效医嘱的功能,方便在患者术前或出院前停止所有医嘱。

第二十八条药物治疗医嘱(含门(急)诊处方)录入功能,除满足医嘱录入的一般功能外,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药物治疗医嘱录入功能,医嘱内容至少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给药途径、使用频次、录入时间、执行人、执行起止时间、使用备注、抗菌药物皮试等内容。

2.在所有医嘱录入和处理界面的明显部位显示患者是否有药物过敏的标志功能。

3.提供主动提示药品的常用剂量、用法,药品说明书查询功能,并根据药品配伍禁忌、药物过敏反应进行医嘱自动审查和提示;按照临床合理用药有关规定,当医师选择限制性药品和超常规剂量用药时,系统提供警示。

4.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门(急)诊处方进行审核并提示的功能。

5.提供抗菌药物等特殊药品分级使用管理的功能。

6.提供自备药的标识功能。

7.提供医嘱单、处方打印和输出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1.提供常用药物列表功能,包括专科常用药物、疾病常用药物列表等,并提示药品价格、库存情况等相关信息。

2.提供从患者既往用药医嘱复制、导入,并进行修改后生成新医嘱的功能。

3.提供按照临床合理用药有关规定对医嘱、处方进行审核的功能,包括药物合理性检验,药物与医疗保险、新农合等政策的符合性检验等。

4.提供按药品通用名、商品名、药品作用等关键词进行分类检索药品的功能。

5.提供住院患者出院带药处方打印功能。

(三)可选的功能:

1.提供根据患者年龄、体重、肝肾功能等个人情况计算药品使用量的功能。

2.提供处方药、非处方药提示的功能。

3.提供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对医嘱、处方进行审核和提示的功能。

4.提供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用药政策查询功能,包括药品目录、特殊疾病用药目录、特殊药物使用规定、用药量规定、自费比例查询等。

第二十九条检查检验类医嘱录入和处理功能,除满足医嘱录入的一般功能外,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检查检验医嘱录入功能,录入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检查部位或标本类型、检查项目、标本条件等内容。

2.提供各类检查检验申请单模板、项目字典等功能,项目字典包括检查项目、取材部位和标本材料等字典。

3.提供生成检查检验申请单时自动获取患者基本信息和临床诊疗信息的功能,并对申请单内容完整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示。

4.提供为指定检查检验医嘱标识紧急程度的功能。

5.提供各类检查检验申请单打印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1.提供结构化检查检验医嘱功能,能够以结构化方式录入检查部位、检查项目等内容。

2.提供检查检验申请执行状态查询功能。

3.提供为检查检验申请与患者临床诊断相关性审核的功能。

4.提供有关检查检验项目的参考知识功能,包括检查条件、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条医嘱处理与执行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医嘱修改、提交、审核、执行、回退、打印医嘱的功能。

2.当医师新下达、停止、取消医嘱时,提供新开立、停止、取消医嘱列表及人工核查确认功能,并通过屏幕提示或声音提醒等方式告知护士进行相应处理。

3.当医师取消医嘱时,系统自动按照临床诊疗规范进行审核,并记录医嘱取消时间和操作医师信息。

4.提供按照医嘱内容生成临床所需各种执行单的功能,并提供打印患者检查检验标本条形码或将条形码与患者标本进行关联的功能。

5.提供医嘱执行过程中,对患者标识、医嘱、执行时间、药品或标本容器进行核对和结果提示功能,并支持条形码等计算机读取手段的应用。

6.提供根据医嘱类型、当前执行情况、医师、执行护士等进行查询并列表显示患者医嘱的功能。

7.提供医嘱执行结果(如过敏试验结果,检验标本采集时间)的录入并向医师反馈的功能。

8.提供医嘱执行情况的监控功能,支持查询医嘱的执行时间、执行人、核对时间、核对人等信息。

9.提供打印、选择性打印、重新打印医嘱单、医嘱执行单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1.提供按需组合生成医嘱执行单功能,能够根据临床实际需要,按照医嘱类型、医嘱内容、药品剂型、给药途径等项目组合生成各类医嘱执行单。

2.提供床旁医嘱执行的时间、执行人的自动记录功能。

(三)可选的功能:

1.提供对医师提前录入的医嘱在执行当日提醒护士处理的功能。

2.提供重整医嘱并输出、打印的功能。

第三十一条医嘱模板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医嘱模板创建、修改、删除,并与字典实时同步的功能。

2.提供医嘱模板的分类管理功能,医嘱模板可以设置为公共模板、科室模板和个人模板,并设置相应的管理权限。

(二)可选的功能:

1.提供根据既往医嘱内容整合生成新医嘱模板的功能。

2.提供构建结构化模板的功能,支持用户定制结构化诊疗项目申请单。

第五节检查检验报告管理功能

第三十二条检查检验报告管理功能主要为各类检查、检验报告的采集、修改、告知与查阅、报告内容展现等提供支持。

第三十三条检查检验报告修改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允许检查检验科室对已完成的报告进行修改的功能,并主动提示接收报告用户检查检验报告已被修改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提供对报告的修改内容、修改时间、修改人等信息进行记录的功能。

第三十四条检查检验报告告知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1.用户在登录系统时或者在使用系统过程中,系统主动向用户提示患者有新的检查检验报告生成的功能。

2.主动向用户提示患者检查检验报告中存在异常结果和危急结果的功能,并进行危急值提示。

第三十五条检查检验报告内容展现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显示检查检验报告内容的功能,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检查检验项目名称、结果、标本采集时间、检验时间、操作者、报告审核者、审核时间等。

2.由报告方对检查检验结果进行判读,在显示检查检验报告时,明确提示该报告为初步报告或确认报告的功能。

3.显示检查检验报告时,系统应当根据患者性别、年龄、生理周期等因素同时显示检查检验结果正常参考范围。

4.提供检查检验报告相关的图像或影像展现功能,对图像或影像提供基本的浏览处理和测量功能。

5.提供检查检验报告结果输出、打印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提供向患者主动提示检查检验报告异常结果的功能。

第三十六条外院检查检验报告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推荐的功能:

1.提供外院检查检验报告采集功能,能将外院的电子检查报告导入系统,或将外院的纸质检查报告扫描后归集到本系统中统一管理和展现。

2.提供对外院检查检验报告的来源进行标识,并对报告内容进行归类标引的功能。

第六节电子病历展现功能

第三十七条病历展现功能是以直观、有效、便捷的方式展现患者的病历资料,为医护人员全面、有效掌握患者的病历资料提供支持。

第三十八条病历资料的整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提供按照就诊时间顺序、病历资料类型分类整理患者医疗记录的功能。

第三十九条病历资料的查询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提供分类检索、查阅病历的功能。检索项目应当至少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时间、就诊科室、接诊医师、疾病编码信息等。

第四十条电子病历的浏览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提供可浏览患者各类电子病历内容的独立软件。

(二)推荐的功能:

提供基于WEB方式的电子病历浏览软件。

第四十一条电子病历的展现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查阅并展现历次就诊病历资料的功能,包括门(急)诊、住院、体检等不同的资料类型。

2.提供在各个医疗记录显示及处理界面中显示患者基本信息的功能,患者基本信息应当至少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患者唯一标识号码、门诊号(住院号)和病案号等。

3.提供将患者的生命体征观察值以趋势图形式展现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1.提供将患者历次检查检验结果数值型指标以趋势图形式展现的功能。

2.提供对文字型检查检验结果,对照显示历史结果的功能。

(三)可选的功能:

1.提供同时展现多项生理指标的变化趋势图的功能。

2.提供与病历数据同时展现相关修改痕迹信息的功能,至少包括修改时间、修改人、修改内容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电子病历的打印/输出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将电子病历中的各类医疗记录进行纸张打印的功能,打印格式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对纸质病历的相关要求。

2.提供电子病历记录按照最终内容(不含修改痕迹)打印的功能。

3.提供电子病历打印预览、接续打印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1.提供将一次就诊的病历资料全部或部分进行批量打印的功能。

2.提供打印电子病历中指定医疗记录的功能。

(三)可选的功能:

1.提供对电子病历资料打印或输出的样式进行编排的功能。

2.提供将电子病历中的各类医疗记录以电子文件格式导出的功能。

第七节临床知识库功能

第四十三条临床知识库功能为医师开具医嘱、诊疗方案选择等提供辅助支持。临床知识库应用的重点是辅助医师实施正确的诊疗措施,提供主动式提示与警告,规范诊疗行为。

第四十四条临床路径管理知识库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根据患者病情人工确定进入特定病种临床路径管理的功能。

2.提供根据临床路径和医师选择,生成各类医嘱和检查检验申请单的功能。

3.提供临床路径执行、变异及其原因记录的功能。

4.提供临床路径定义、修订的功能。

5.提供对临床路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统计的功能。

(二)可选的功能:

提供根据患者病情自动判断并提示患者是否符合进入临床路径管理条件的功能。

第四十五条临床诊疗指南知识库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提供调阅、修订临床诊疗指南的功能。

(二)可选的功能:

提供根据临床诊疗指南指导医师、护士开展疾病诊疗、护理及健康指导工作的功能。

第四十六条临床资料库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推荐的功能:

1.提供将既往典型病例、外部科技文献存入资料库,并可随时调阅的功能。

2.提供根据关键词对资料库进行检索的功能。

(二)可选的功能:

1.提供链接至外部资料库的功能。

2.提供对资料库进行更新升级的功能。

第四十七条合理用药知识库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根据患者药物过敏史对医嘱或处方进行审查并提示警告的功能。

2.提供患者用药的相互作用审查功能,审查范围应当包括新开药物之间以及新开药物与当前用药之间的相互作用。

3.提供对医嘱或处方药物剂量、给药途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功能,药物剂量合理性要考虑患者体重、年龄等个体因素。

4.提供对医嘱或处方中的药物与患者疾病之间的禁忌审查的功能。

5.提供药物的副作用、禁忌症提示功能,对需要监控副作用的药物,提示所需的检查检验项目,并根据患者怀孕、哺乳状况对药物进行禁忌审查的功能。

6.提供对重复用药进行审查的功能,重复用药包括药品名称、药物成分以及药品类别重复的情况。

(二)推荐的功能:

1.提供当录入患者新的药物过敏史时,对当前用药进行重新审查的功能。

2.提供分级显示警告信息的功能,可设置仅显示高级别的警告信息。

3.提供查阅药物相互作用原理的功能。

4.提供对用药剂量、药物浓度及给药途径进行审查,并对不合理情况进行提醒和警示的功能。

5.提示抗菌药物与耐药菌监测信息的功能。

(三)可选的功能:

1.提供对患者当前用药与检查检验申请之间可能存在的相互影响进行审查的功能。

2.提供在床旁给药时显示患者治疗期间系统对用药警示信息的功能。

第四十八条医疗保险政策知识库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当开具医嘱或处方时,按医疗保险用药或诊疗项目目录进行审查,并在超出医疗保险目录范围时给予提示的功能。

2.提供对医疗保险政策知识库内容进行维护的功能。

(二)可选的功能:

提供根据药品价格、医疗保险政策等因素自动推荐可用药品的功能。

第四十九条对知识库提示执行情况记录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提供用户根据患者病情自主选择是否按照系统提示执行的功能,允许用户不按照系统给出的提示、警告、建议执行相关操作。

(二)推荐的功能:

1.提供当系统对医嘱或处方内容发出警示信息时,用户对系统警示内容遵从或忽略进行记录的功能。

2.提供当用户忽略系统警示信息时,录入相关理由的功能。

第八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功能

第五十条电子病历系统通过对病历数据的汇总、统计与分析,在病历质量管理与控制、合理用药监管、医院感染监测、医疗费用监控和高值耗材监控等方面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提供信息支持。

第五十一条病历质量管理与控制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授权病历质量管理人员按项目选取、调用病历的功能,项目应当至少包括患者疾病名称、病情、病区、

经治医师等。

2.按照时限要求,对住院病历记录完成情况进行自动检查,并对未按时完成的病历记录向责任医师和病历质量管理人员进行提示的功能。

3.病历质量管理人员对病历质量评价与缺陷记录,并将病历质量评价与缺陷反馈给责任医师的功能。

4.提供对经病历质量管理人员审查的病历标记审查时间和审查者的功能。

5.提供病历质量管理人员自定义缺陷项目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1.提供住院病历记录完成时限自定义功能。

2.提供终末病历质量检查评分功能。

3.提供病历质量管理人员对病历缺陷内容的纠正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的功能。

第五十二条合理用药监控功能包含如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提供药师在药品调配时对患者处方或医嘱进行合理用药自动和人工审查功能,将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反馈给责任医师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1.提供对超剂量、超时间、多联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和医嘱自动筛查和报告功能。

2.提供对指定单品种药物,能够检索使用患者并实时调阅该患者病历,进行用药合理性审查的功能。

(三)可选的功能:

提供药物使用量统计监管功能,对药物使用量的异常变化自动发现和报告。

第五十三条医院感染监测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推荐的功能:

1.提供根据患者生命体征数据、检验结果、医疗操作、抗菌药物使用记录等数据自动筛查并综合判断住院患者疑似医院感染病例的功能。

2.对集中出现类似医院感染病例时,系统主动筛查并提示警告的功能。

(二)可选的功能:

疑似医院感染病例经医院感染管理人员判断为医院感染确诊病例时,系统实时将患者相关信息反馈给相关医护人员的功能。提供医院感染病例的独立检索功能。

第五十四条医疗费用监控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1.提供指定时期单病种费用统计、住院人均费用、床均费用和门诊次均费用统计功能。

2.提供指定时期药物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统计功能。

3.提供医疗保险患者医疗项目及费用审核功能。

4.提供对患者诊疗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实时监控,对高值耗材、贵重药品使用的监控管理功能。

第四章电子病历系统的扩展功能

第一节电子病历系统接口功能

第五十五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支持临床科室与药事管理、检查检验、医疗设备管理、收费管理等部门之间建立数据接口,逐步实现院内数据共享,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十六条药事管理系统接口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1.提供与药房管理系统的接口功能,能够将药品医嘱或处方实时发送至药房。

2.提供与药品库存的提示功能,支持录入药品医嘱时查询库存状态。

第五十七条检查检验系统接口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提供与各类检查检验系统的信息接口功能,能够将检查检验申请发送给执行科室,并能接收检查检验结果或报告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提供查询检查检验执行状态的功能。

第五十八条医疗设备管理接口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提供与医疗设备管理接口功能,能够将患者及其相关信息发送给医疗设备,并能够从医疗设备采集医疗数据,接收检查结果或报告的功能。

第五十九条收费管理系统接口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1.提供查询患者预交金费用功能。

2.提供在开具医嘱或处方时,医嘱计费及查询相关费用的功能。

第六十条特定疾病病例(如传染病病例)信息上报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推荐的功能:

提供与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数据对接,上报指定疾病病例信息的功能,接收指定疾病病例后,系统能够自动生成或录入病例有关信息,并上传到指定的机构。

(二)可选的功能:

提供根据患者诊断自动触发指定疾病病例信息上报界面的功能。

第二节电子病历系统对接功能

第六十一条与区域医疗信息系统对接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推荐的功能:

1.提供与区域医疗信息系统共享本系统电子病历的功能。

2.提供公立医院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功能。

第六十二条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对接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推荐的功能:

1.提供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共享本系统电子病历的功能。

2.提供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对接,经授权后可以实时调用患者有关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

卫生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材第一册

其它药品标准 卫生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材第一册) (100种) 白巨胜 拼音名:Baijusheng 英文名:SEMEN LACTUCAE 书页号:y1—31 标准编号: 本品为菊科植物莴苣Lactuca satica L。的干燥成熟果实.夏秋采收,除去 杂质,晒干. 【性状】本品呈长卵形,略扁,长3~4mm,宽1~2mm。表面灰白色、 黄白色或少有棕褐,有光泽,两面具突起的弧形棱线7~8条。质坚,断面 白色,富有油性,无臭,味淡. 【鉴别】 (1)取本品用湿水浸泡约1小时后用手捻之,果皮与种子即分 离,种皮为一薄膜,包围整个种子。子叶两枚,胚乳不发达。 (2) 本品粉末棕黄色。子叶细胞众多,大小不等,类圆形.种皮细胞表面 观长条形.果皮细胞淡黄色,长条形,细胞壁呈均匀的连珠状增厚.油滴 散在。 【性味与归经】微甘,温,归肝、肾经。 【功能与主治】通乳、利尿、活血、益肝肾.用于乳汁不通,大便不 利,伤损作痛,肾亏遗精,筋骨痿软. 【用法与用量】 5~10g;外用适量。 【贮藏】置阴凉干燥处,防虫蛀. 白药子 拼音名:Baiyaozi 英文名:RADIX STEPHANIAE CEPHARANTHAE 书页号:y1—32 标准编号: 本品为防己科植物头花千斤藤Stephania cepharantha Hayata的干燥块根, 秋、冬两季采挖,除去次根,洗净,切片,干燥。 【性状】本品为不规则的块状,直径2~7cm,厚0。2~1.5cm。外皮暗褐 色,有皱纹及须根痕.切面类白色或灰白色,可见筋脉纹(维管束), 有的略呈环状排列。质硬而脆,易折断,断面显粉性。气微,味苦。 【鉴别】(1)本品横切面:木栓层为10余列细胞,含棕色物.外有落皮 层。皮层散有少数石细胞。维管束外韧型,略呈轮状排列,木质部不发达, 中心木质部可见纤维束。薄壁细胞含草酸钙方晶及细小针晶;并含多数淀 粉粒。 (2)取本品粗粉5g,加乙醇25ml,置水浴上回流10分钟,滤过,滤液蒸干,

卫生部46号令

卫生部第46号令《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06年4月30日出处:卫生部【编辑录入:fsws】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部长高强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 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卫生部公安部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

卫生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名单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

广东省报卫生部加药食品名单: 淮山药、葛花、玉竹、艾叶、沙参、桑叶、黄精、白术、银花、梅花、狗脊、槐花、白芍、麦冬、芦荟、天冬、苍术、益智、胖大海、何首乌、枇杷叶、夏枯草、淡竹叶、蒲公英、巴戟、绞股蓝、灯心草、鸡血藤、茵陈蒿、竹壳茶、木棉花、鸡蛋花、藤茶、广东凉茶、广东凉粉、冬虫夏草、白花蛇舌草、白茅根、芦根。 卫生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名单 卫生部批准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的物质,共分为九类: 1、中草药和其他植物 人参、党参、西洋参、黄芪、首乌、大黄、芦荟、枸杞子、巴戟天、荷叶、菊花、五味子、桑椹、薏苡仁、茯苓、广木香、银杏、白芷、百合、山苍籽油、山药、鱼腥草、绞股蓝、红景天、莼菜、松花粉、草珊瑚、山茱萸汁、甜味藤、芦根、生地、麦芽、麦胚、桦树汁、韭菜籽、黑豆、黑芝麻、白芍、竹笋、益智仁 2、果品类 大枣、山楂、猕猴桃、罗汉果、沙棘、火棘果、野苹果 3、茶类 金银花茶、草木咖啡、红豆茶、白马蓝茶、北芪茶、五味参茶、金花茶、胖大海、凉茶、罗汉果苦丁茶、南参茶、参杞茶、牛蒡健身茶 4、菌藻类 乳酸菌、脆弱拟杆菌(BF-839)、螺旋藻、酵母、冬虫夏草、紫红曲、灵芝、香菇

5、畜禽类 熊胆、乌骨鸡 6、海产品类 海参、牡蛎、海马、海窝 7、昆虫爬虫类 蚂蚁、蜂花粉、蜂花乳、地龙、蝎子、壁虎、蜻蜒、昆虫蛋白、蛇胆、蛇精 8、矿物质与微量元素类 珍珠、钟乳石、玛瑙、龙骨、龙齿、金箔、硒、碘、氟、倍半氧化羧乙基锗(Ge-132)、赖氨酸锗 9、其它类 牛磺酸、SOD、变性脂肪、磷酸果糖、左旋肉碱 这些是药食两用的中药和微量元素及菌类等可用于食品的物质,卫生部并没有在同一个文件中全部罗列出来,而是每年都有变化。 2008年后新增新资源食品名单共6批,批准了34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另外,允许酸角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凉粉草(仙草)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允许夏枯草、布渣叶(破布叶)、鸡蛋花作为凉茶饮料原料使用。 2008年5月26日,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2号)

(国家卫计委15号令)和卫生部52号令有什么区别

新颁布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国家卫计委15号令)和卫生部52号令有什么区别? 区别一:报名条件 对比解读: 通过对比发现:国家卫计委15号令师承跟师时间从3年增长为5年,跟师时间多2年;报名无学历要求,为更多想跟师学习的人降低了此项门槛,并且15号令需要医师推荐。我们将继续为师承学员提供专业服务,满足学员全方位学习需求,加强面授课的培训,让更多爱好中医的人实现执业梦想。 区别二:师承导师要求 对比解读: 国家卫计委15号令要求导师带教人数不超过4名,增加了2名。金华佗三好中医师承,拥有400名以上主任级中医师,导师带教人数增加,意味着更多想学中医的人能够匹配到更多专业的好导师。 区别三:考核方式 对比解读: 国家卫计委15号令考试侧重于实操,有针对性的考核,更加注重真本事,做到:“就是你会什么,我们就考什么,考什么,将来就用什么。”考试难度或加大,想要报名学习的学员需要加快速度报名,赶紧学习啦!

区别四:报名申请材料 对比解读: 根据国家卫计委15号令规定,对于师承学员无须提交学历证明,新增提交中医医术专长综述的材料、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新增提交学习材料及导师出具的书面出师结论。 对于确有专长学员新增提交中医医术专长综述的材料,需提供艺术渊源的证明材料和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无论考生报考哪种形式的考试,我们都会竭力协助学员提供考试资料准备服务。 区别五:执业方式(证书作用) 对比解读: 国家卫计委15号令的证书可以直接执业,但执业的范围和权限相对狭窄;也可以直接备案注册医馆,对于想要开医馆的学员来说这是一个利好消息。 区别六:证书名称

对比解读: 国家卫计委15号令的师承和确有专长拿到的证书名是一样的。 区别七:港澳台报考问题 对比解读: 国家卫计委15号令明确港澳台人员可在内地学习报考。 政策衔接揭秘 卫生部令第52号继续实施,保留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原渠道不变。国家卫计委15号令规定,《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新政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卫生部令第52号与国家卫计委15号令互相不干扰,已经报考的学员可按照原有方式学习毕业。 三好中医师承尽在金华佗 金华佗旗下中医师承项目获得广东省中医药局复函支持,目前与广东省中医院合作,推出三好师承服务:导师好、教学好、实践好,为所有学员提供终身线上学习服务,独创“线上视频+线下理论/实践+跟师”的学习模式,严格把控各个环节的教育质量,打造科学合理、适应时代的中医师承教育体系。

《卫生标准》标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救护车专业标准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3.1救护车 (1) 3.2整备质量 (2) 3.3载质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4车辆类型............................................................................................................................................................. 5 要求 (2) 5.1性能 (2) 5.2电气要求 (2) 5.3 整车 (4) 5.4医疗舱 (6) 5.5特种车辆标志灯 (8) 6 检测方法 (8) 6.1内部噪声 (8) 6.2加速性能 (9) 6.3最大爬坡度 (9) 6.4最高车速 (9) 6.5平顺性 (9) 6.6 医疗舱装置检测 (9) 6.7 安全性能 (9) 7 车厢油漆与密封 (9) 8 医疗设备 (9) 8.1医疗设备规定 (9) 8.2医疗设备的要求 (9) 8.3 设备清单 (10) 9 检验规则 (11) 10产品标牌、随带文件、运输与贮存 (15) 10.1汽车标牌 (15) 10.2 说明书 (15) 10.3运输 (16) 10.4贮存 (16)

01 卫生部颁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中药第一册)解析

新药转正中药标准 卫生部颁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中药第一册) (15种) 雌性柞蚕蛾 拼音名:Cixingzuocane 英文名: 书页号:X1-27 标准编号:WS3-125(Z-31)-92(Z) 批准文号:(90)卫药准字Z-19号 本品为天蚕蛾科昆虫柞蚕Antheraea Pernyi Guerin-Meneville的未 交配的雌性蚕蛾,经排尿、去翅、去足的干燥体。 【性状】本品由头、胸、腹三部分组成。全身披覆深浅不同的黄 褐色短毛。体长约4cm,头部小,复眼一双,呈深褐色,口器退化,胸部 由前胸、中胸、后胸三部组成腹 部肥硕,末端较圆,可认出七个环节。 【鉴别】取本品4g,研细,加无水乙醇40ml,振摇5分钟,滤过,取 滤液,加无水乙醇稀释至50ml,摇匀,吸取1ml置10ml量瓶中,加无水乙醇 稀释至刻度,摇匀后照分光光度法(中国药典1990年版一部附录52页)测 定,在269nm波长处有最大吸收。 【检查】水分取本品15g,照水分测定法(中国药典1990年版一部附录 30页烘干法)测定。不得过8%。 【炮制】除去杂质,粉碎成细粉。 【性味与归经】咸、温,归肝、肾经。 【功能与主治】补肾益肾,温脾助胃,宁心安神,调气活血。用于调 整内分泌紊乱。 【用法与用量】2~3g,入丸、散用。 【贮藏】置0~-10℃保存。 蛾苓丸 拼音名:Eling Wan 英文名: 书页号:X1-29 标准编号:WS3-125(Z-31)-92(Z) 批准文号:(90)卫药准字Z-19号 本品为雌性柞蚕蛾等经加工制成的水丸。 【制法】以上药味,粉碎成细粉,混匀,用水泛丸,制成1000粒, 烘干,用煅赭石粉挂衣,硅腊粉打光,即得。 【性状】本品为暗红色的水泛丸,除去外衣,显灰黄色或棕黄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2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

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 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

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5号

2012年第9期,总第303期 行 业 之 窗20 这些测试可以只简单地进行筛选测试(如OECD 301快速生物降解能力测试和OECD 302固有生物降解性试验),或者更复杂、更高级的分层模拟测试(如OECD 303A,污水处理模拟测试)。要了解的是并不是所有物质都可以应用这几个指导方法的。例如,那些微溶于水的物质、可挥发性物质或者吸附性物质,它们进行快速生物降解能力测试指导要应用ECHA指南关于化学品安全评估:R.7b 章中的内容,见http://guidance.echa.europa.eu/docs/ guidance_document/information_requirements_r7b_ en.pdf。对于可挥发性物质,特别是大多数香精配料的测试方法见OECD 301C、301D、301F和310测试。 这些生物降解能力的标准为一些生态标签组织所接受。还有其他类型的生物降解物质(如在欧盟的洗涤剂)就要通过快速或固有生物降解能力测试(即在OECD 301和OECD 310或OECD 302试验中,60%~70%可生物降解)。 目前,在化妆品方面还没有生物降解能力的法规定义。香精行业要认定一个香精是否是“可降解香精”,要按以下方面进行考虑和判别: 1、香精中的配料要进行OECD 301实验检测其快速生物降解性能; 2、也应考虑到配料的固有生物降解性能; 3、实验结果是否符合OECD、GLP(良好实验室规范),甚至QSAR(定量构效)模式; 4、判别混合物是“可生物降解”的,要考虑混合物中的配料有多少是达到可生物降解标准的,如60%、70%、90%,甚至100%。 标准生物降解测试是为单一物质而开发的,最终的生物降解率就通过CO2或O2的消耗量来计算。因此对于象香精这样的混合物,不会提供其中各个成分的降解信息。从技术角度来说,混合物的生物降解测试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出于种种原因,并不推荐对整个香精进行生物降解测试。在此,对测试进行不一样的设计是非常必要的。取代的方法是对香精进行的降解测试应该对其中每个香精配料分开进行生物降解测试,并把不同配料的测试结果按重量比进行相加。这一对香精的生物降解能力和环境接受度的测试方法在IFRA IL 620及其附件1中进行讨论。很少有对精油和天然提取物生物降解测试的数据,因为它们大多数是复杂的混合物。 不同的快速和固有生物降解性测试标准 测试OECD/ISO参数 快速生物降解性测试 DOC消减试验301A/ISO 7827DOC消减量 CO2产出试验301B/ISO 9439/OPPTS 835.3120CO2产量 改进的MITI试验301C耗氧量 密闭瓶法试验301D/ISO 10707耗氧量 改进的OECD筛选301E/ISO 7827DOC消减量 呼吸计量法试验301F/ISO 9408耗氧量 顶空测试310/ISO 14593CO2产量 固有生物降解性测试 不溶物生化需氧量试验ISO 10708耗氧量 改进的MITI试验II302C耗氧量 赞恩-惠伦斯试验302B/ISO CD9888/OPPTS 835.3200DOC消减量 S.C.A.S.试验302A/OPPTS 835.3210DOC消减量在密闭容 器中CO2的产量 (未完待续)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5号 2012年8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新批准和增补一批食品添加剂,主要内容如下:

第01册中药材 卫生部颁药品标准

第01册中药材卫生部颁药品标准 1其它药品标准卫生部颁药品标准(中药材第一册)(100 种)白巨胜拼音名:Baijusheng 英文名:SEMEN LACTUCAE 书页号:y1-31 标准编号:本品为菊科植物莴苣 Lactuca satica L.的干燥成熟果实。夏秋采收,除去杂质,晒干。 【性状】 本品呈长卵形,略扁,长3~4mm,宽1~2mm 。表面灰白色.黄白色或少有棕褐,有光泽,两面具突起的弧形棱线7~8 条。质坚,断面白色,富有油性,无臭,味淡。 【鉴别】 (1) 取本品用湿水浸泡约1 小时后用手捻之,果皮与种子即分离,种皮为一薄膜,包围整个种子。子叶两枚,胚乳不发达。 (2) 本品粉末棕黄色。子叶细胞众多,大小不等 ,类圆形。种皮细胞表面观长条形。果皮细胞淡黄色,长条形,细胞壁呈均匀的连珠状增厚。油滴散在。 【性味与归经】 微甘,温,归肝.肾经。 【功能与主治】

通乳.利尿.活血.益肝肾。用于乳汁不通,大便不利,伤损作痛,肾亏遗精,筋骨痿软。 【用法与用量】 5~10g;外用适量。 【贮藏】 置阴凉干燥处,防虫蛀。白药子拼音名:Baiyaozi 英文名:RADIX STEPHANIAE CEPHARANTHAE 书页号:y1-32 标准编号:本品为防己科植物头花千斤藤 Stephania cepharantha Hayata 的干燥块根,秋.冬两季采挖,除去次根,洗净,切片,干燥。 【性状】 本品为不规则的块状,直径2~7cm,厚 0.2~ 1.5cm。外皮暗褐色,有皱纹及须根痕。切面类白色或灰白色,可见筋脉纹(维管束),有的略呈环状排列。质硬而脆,易折断,断面显粉性。气微,味苦。 【鉴别】 (1) 本品横切面:木栓层为10 余列细胞,含棕色物。外有落皮层。皮层散有少数石细胞。维管束外韧型,略呈轮状排列,木质部不发达,中心木质部可见纤维束。薄壁细胞含草酸钙方晶及细小针晶;并含多数淀粉粒。(2)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第85号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版(卫生部)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10号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6年9月25日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以及反馈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 (三)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落实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二)制订本科室年度质量控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33卫生部颁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西药第三十三册)

新药转正西药标准 卫生部颁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西药第三十三) (24种) 阿昔洛韦分散片 拼音名:Axiluowei Fensanpian 英文名:Aciclovir Dispersible Tablets 书页号:X33-158 标准编号:WS1-(X-054)-2003Z 本品含阿昔洛韦(C8H11N5O3)应为标示量的%~%。 【性状】本品为白色片。 【鉴别】(1)取本品的细粉适量(约相当于阿昔洛韦30mg),加水10ml,振摇使溶解,滤过,滤液置水浴上蒸干,残渣加盐酸2ml,置水浴上蒸干,再加 盐酸1ml与氯化钾约30mg,置水浴上蒸干,冷却,于残渣中滴加氨试液2~3滴, 残渣显紫红色。再加氢氧化钠试液数滴,紫红色消失。 (2)在含量测定项下记录的色谱图中,供试品主峰的保留时间应与阿昔 洛韦对照品主峰的保留时间一致。 【检查】溶出度取本品,照溶出度测定法(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 ⅩC 第一法)以水900ml为溶剂,转速为每分钟100转,依法操作,经20分钟时, 取溶液适量,滤过,精密量取续滤液2ml,置25ml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 摇匀,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阿昔洛韦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水制 成每1ml约含8μ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照分光光度法(中国药典2000年版 二部附录ⅣA),在252nm的波长处测定吸收度,计算每片的溶出量。限度为 标示量的80%,应符合规定。 其他应符合片剂项下有关各项规定(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ⅠA)。 【含量测定】照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ⅤD)测定。 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甲 醇水(10:90)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254nm。理论板数按阿昔洛韦峰计算应不低 于2000。 测定法取本品20片,精密称定,研细,精密称取适量(约相当于阿昔洛韦40mg),置100ml量瓶中,加%氢氧化钠溶液适量,振摇使阿昔洛韦溶解, 加%氢氧化钠溶液稀释至刻度,摇匀,滤过,精密量取续滤液5ml,置100ml 量瓶中,加L醋酸溶液5ml,摇匀,加水稀释至刻度,摇匀,取20μl注入 液相色谱仪,记录色谱图;另精密称取在105℃干燥至恒重的阿昔洛韦对照 品40mg,同法测定。 按外标法以峰面积计算。 【类别】抗病毒药。 【规格】 【贮藏】密封,在阴凉处保存。

1986、2001、2012三年“卫生部 公安部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联合通告”

卫通[2012]7号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关系、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务部门、地址和相关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该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五、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患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随意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执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唆使患者盗窃、抢夺公共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卫生部 2012 年4 月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0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四)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 (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 (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 (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 (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强制性标准包括: (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 (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三)职业病诊断标准;

卫生部公告

卫生部公告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卫生部公告2011年26号关于发布《速冻面米制品》等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速冻面米制品》(GB 19295-2011)等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GB19295-2011速冻面米制品 GB9684-2011不锈钢制品 GB8821-2011食品添加剂β-胡萝卜素 GB13481-2011食品添加剂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司盘60) GB13482-2011食品添加剂山梨醇酐单油酸酯(司盘80)

GB25571-2011食品添加剂活性白土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B19295-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 2011-11-21 2011-12-21 2 GB25571-2011 食品添加剂活性白土 GB25571-2010 2011-11-21 2011-12-21 3 GB9684-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

2011-11-21 2011-12-21 4 GB8821-2011 食品添加剂β-胡萝卜素 2011-11-21 2011-12-21 5 GB13481-2011 食品添加剂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司盘60)2011-11-21

2011-12-21 6 GB13482-2011 食品添加剂山梨醇酐单油酸酯(司盘80) 2011-11-21 2011-12-21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3号令)

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检查所要求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医学随访等职业健康监护费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卫生部颁药品标准(抗生素药品)第一册

其它药品标准 卫生部颁药品标准(抗生素药品第一册) (45种) 红霉素软膏 拼音名:Hongmeisu Ruangao 英文名:UNGUENTUN ERYTHROMYCINI 书页号:K1-24 标准编号:WS1-C2-0017-89 本品含红霉素(C37H67NO13)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 【性状】本品为淡黄色或黄色软膏。 【鉴别】取本品约0.5g,加硫酸(0.1mol/L)5ml,置水浴上加热使溶,冷却, 倾取水层,加硫酸2ml ,缓缓摇匀,即显红棕色。 【检查】应符合软膏剂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中国药典1985年版二部附 录8页)。 【含量测定】取本品约2g,精密称定,置分液漏斗中加石油醚20ml,振 摇,使基质溶解,用磷酸盐缓冲液(pH7.8~8.0)提取3次,每次25ml,合并提取 液,置100ml量瓶中,加磷酸盐缓冲液(pH7.8~8.0)稀释至刻度,摇匀,按抗生 素微生物检定法测定(中国药典1985年版二部附录95页)。1,000红霉素单位 相当于1mg的C37H67NO13。 【作用与用途】抗生素类药。用于葡萄球菌或链球菌感染的皮肤炎症。 【用法与用量】涂于患处,一日三次。 【规格】1%。 【贮藏】密闭,在干燥阴凉处保存。有效期五年。 磺苄青霉素钠 拼音名:Huangbian Qingmeisuna 英文名:SULBENICILLINUM NA TRICUM 书页号:K1-64 标准编号:WS1-C2-0044-89 [C16H16N2Na2O7S2=458.41] 本品为(2S,5R,6R)-3,3-二甲基-6-(2-苯基-2-磺基乙酰氨基)-7-氧代-4-硫杂-1-氮 杂双环[3.2、0]庚烷-2-甲酸二钠盐。按无水物计算,每1mg的效价不得少于900 碘苄青霉素单位。 【性状】本品为白色或淡黄色粉末;无臭,味微咸,有引湿性。 本品在水中极易溶解,在甲醇中易溶,在乙醇中略溶,在无水乙醇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附件所列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及食品用香料新品种。 特此公告。 附件: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目录 2、列入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的物质目录 3、食品用香料新品种目录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 附件1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目录 名称:赤藓糖醇 赤藓糖醇(生产用菌株:分别为Moniliella pollinis和trichosporonoides megachiliensis) Erythritol 功能:甜味剂 (一).赤藓糖醇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及最大使用量 各类食品 a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二)赤藓糖醇的质量规格要求

1.生产用菌株为Moniliella pollinis的赤藓糖醇 (1)生产工艺 由食品级的碳水化合物底物经丛梗孢酵母(Moniliella pollinis)发酵,并经纯化及干燥等工序而得。 (2)性状 白色晶状粉末 (3)技术要求 ①理化指标 (1).生产工艺 以取自小麦、玉米、马铃薯等中的淀粉经过化学的或酶水解所得的葡萄糖为主要原料,经Trichosporonoides megachiliensis发酵,并经纯化及干燥等工序而得。 (2)性状 白色结晶性粉末 (3)技术要求 ①理化指标

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 名称: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1,3-Dioleoyl 2-palmitoyl triglyceride 功能:营养强化剂 (一)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及最大使用量 1.生产工艺 由脂肪酶催化酯交换,使脂肪酸在丙三醇分子上的位臵重新排列而得。 2.性状 在25℃条件下为白色固体 3.技术要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1号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1号令) 2002-10-1710: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1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2003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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