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董事履职报告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报告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报告

XX农村商业银行2012年度董事履职报告

履职人:李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对2012年度作为XX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履职合规情况

履职年度内,本人作为XX农村商业银行董事,恪守诚信原则,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本着对本行及全体股东忠实和勤勉的态度,按照法律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严格执行本行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能独立、客观地对审议事项做出判断或决策。

二、参加会议情况

履职年度内,董事会共召开4次会议,本人作为董事全部参加,全年未有缺席应参加的董事会有关会议。述职年度内,股东大会共召开次会议。本人列席了年度股东大会。对于经董事会审议的提交股东股东大会的议案,本人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且积极参与董事会组织的各项专门委员会。

三、听取报告和调研情况

评价年度内,本人通过董事会有关会议,定期听取管理层报告,了解银行经营管理整体情况。日常工作中,本人认真阅读银行编发的工作资料,注意了解银行有关工作动态。开会前对所审议事项做了充分准备,参加本行的审计检查或调查研究。

四、自身学习情况

评价年度内,本人在日常生活中中,积极熟悉和掌握有关经济、金融、公司治理等法律法规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积累了金融、财务、市场、技术等方面的丰富经验,并应用于本行重大决策之中,在工作中贯彻落实政策要求,合法合规开展工作。回顾一年来相关情况,对照监管规定和行内规章对独立董事的要求,本人能够遵规守纪、合法合规履职,勤勉尽责工作,充分发挥自身专长,维护股东和银行利益,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与其他同仁共同保障董事会职能的科学、高效发挥,努力为XX农村上行业银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经营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行公司治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章程)有关规定,本行监事会设立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监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本行5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外部监事。 第四条监事会监事长、两名以上外部监事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可以提名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委员由监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委员会的活动,由监事长担任。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监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本行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决定予以更换: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三)监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监事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广泛搜寻合格的监事人选,对由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监事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和初步评价意见; (三)负责拟订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报告,提交监事会审定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五)负责拟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的方案,提交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六)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 (二)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三)制订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六)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七)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力和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的依据。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商业银行制定发展战略,并据此指导商业银行的长期经营活动。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应当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现状、风险承受能力、市场状况和宏观经济状况,满足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需要,并对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条在确定商业银行发展战略时,董事会应当与高级管理层密切配合。发展战略确定后,董事会应当确保其传达至商业银行全行范围。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监督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定期对商业银行发展战略进行重新审议,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相一致。 第十二条董事会负责审议商业银行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除一般银行业务范围内的投资外,重大投资应当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第十三条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确保商业银行在测算、衡量资本与业务发展匹配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业务发展计划。

安控科技: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杨耕)

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公告编码:2020-134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杨耕) 本人作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行使职权,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按时出席公司2019年度内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并基于独立立场对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就本人2019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次数及投票情况 1、参加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共出席公司董事会13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未发生过缺席董事会现象,出席董事会情况如下表: 2、参加股东大会的情况 2019年度,公司共召开了8次股东大会,本人列席股东大会1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9年度,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其他独立董事一起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25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上,本人对本次董事会如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对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事项; (2)2018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3)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5)延长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 (6)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7)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8)计提2018年度资产减值准备; (9)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9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暨关联交易; (10)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2、2019年6月4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申请办理部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及担保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9年7月16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拟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9年7月29日本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问题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19年8月29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上,本人对本次董事会如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2019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3)聘任公司副总经理。 6、2019年9月18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上,本人对本次董事会如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注销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 (2)转让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陕西安控石油技术有限公司51%股权;

XXXX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对本行行长授权书

XXXX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对本行行长授权书 依据《XXXX农村商业银行章程(草案)》、《XXXX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授 权管理实施细则》及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条件下法人治理结构的有关规定,由授权人XX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向受权人本行行长签发本授权书。 一、授权人声明。董事会保留下列权利,非董事会授权,受权人不得行使权利: (一)本行各项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和解释权; (二)本行企业形象设计权; (三)本行年报和财务年报的信息披露权; (四)本行金融电子化标准制定权; (五)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和投资决定权; (六)非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融资权; (七)公益救济性捐赠审批权; (八)投资、呆账贷款及应收账款的核销权; (九)除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央财政和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贷款的免息、减息、停息、挂息及其他收入的豁免权; (十)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软件的开发、修改权及启用其他会计核算软件的决定权; (十一)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结转、冲减权; (十二)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 (十三)其它非授权事项。二、受权人的职权。 (一)业务经营权; (二)本行部门设置、人员配备职数的提案权; (三)本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权及批准后的执行权; (四)本行岗位设置、人员组合、劳资福利待遇的依法分配权; (五)任免本行中层干部的提案权; (六)对基层的依法管理与服务权; (七)监督、稽核、辅导基层行财务、业务的管理权;

(八)本行民事代理权; (九)组织宣传本行改革与发展的管理权; (十)本行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三、授权 范围。 (一)本行董事会授予本行行长下列业务经营权:1、贷款 业务审批权限。 (1)按规定发放的专业担保、抵押和质押方式业务的审批(含票据贴现)权限为500万元以下; (2)单户信用方式贷款业务审批权限为20万元以下; (3)保证方式业务的审批权限为100万元以下。2、对辖内分支机构 一次提取备用现金不超过存款总额2%的审批权。 3、中间业务审批权。 (1)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的审批权; (2)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的审批权; (3)买卖政府债券的审批权; (4)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的审批权; (5)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融通资金的审批权。4、办 理资金清算业务的审批权。 (二)董事会授予本行行长下列财会管理权:1、固定资 产、抵贷资产、无形资产的租赁权; 2、在本行核批的费用计划内,对单笔日常费用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支出权; 3、对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内的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的处置权; 4、对单户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抵贷资产的接收权; 5、对单笔损失在5万元以内的流动资产的处置权; 6、对单笔抵贷资产在30 万元以下且处置损失在20%以内的处置权。 (三)董事会授予本行行长下列机构人事管理权:1、机构 调整审批权。 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范围内,对分支机构设立、撤并和迁址的审批权。 2、员工增减调控审批权。 (1)在经本行批准的年度员工增减计划及其招录的人才库中,对本行接收员工的审批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 (二)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 (三)制订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五)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六)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七)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力和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的依据。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商业银行制定发展战略,并据此指导商业银行的长期经营活动。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应当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现状、风险承受能力、市场状况和宏观经济状况,满足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需要,并对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条在确定商业银行发展战略时,董事会应当与高级管理层密切配合。发展战略确定后,董事会应当确保其传达至商业银行全行范围。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监督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定期对商业银行发展战略进行重新审议,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相一致。 第十二条董事会负责审议商业银行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除一般银行业务范围内的投资外,重大投资应当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第十三条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确保商业银行在测算、衡量资本与业务发展匹配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业务发展计划。 商业银行的资本不能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或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时,董事会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并监督执行。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模板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张明2020年度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19年度,本人在任职期间,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诚信、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9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会议出席情况 2019年,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无委托出席和缺席情况;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列席3次。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本人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充分沟通,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积极作用。本人对参加的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本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二、2019年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情况 序号会议届次独立意见议案意见类型1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9-01-24)1、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同意2、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的专项意见;3、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9-03-13)1、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同意2、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3、关于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4、关于兑现公司董事、高管人员2018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6、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7、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3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19-03-29)关于公司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独立意见。同意4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9-08-26)1、关于增加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同意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3、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4、关于增加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5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9-10-19)关于收购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8.15%股权的独立意见。同意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日常工作情况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xx年第7号《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〇年二月日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农商银行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董事长选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合规选举产生本行董事会董事、董事长,优化董事会组成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选任条件 第三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第三条第(二)、(三)、(五)款条件的情形包括: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五条本行拟任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六)、(七)款条件的情形包括: (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报告》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报告》 履职人:李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对xx年度作为xx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履职合规情况 履职年度内,本人作为xx农村商业银行董事,恪守诚信原则,公平对待所有股东,本着对本行及全体股东忠实和勤勉的态度,按照法律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严格执行本行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能独立、客观地对审议事项做出判断或决策。 二、参加会议情况 履职年度内,董事会共召开4次会议,本人作为董事全部参加,全年未有缺席应参加的董事会有关会议。述职年度内,股东大会共召开次会议。本人列席了年度股东大会。对于经董事会审议的提交股东股东大会的议案,本人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且积极参与董事会组织的各项专门委员会。 三、听取报告和调研情况 评价年度内,本人通过董事会有关会议,定期听取管理层报告,了解银行经营管理整体情况。日常工作中,本人认真阅读银行编发的

工作资料,注意了解银行有关工作动态。开会前对所审议事项做了充分准备,参加本行的审计检查或调查研究。 四、自身学习情况 评价年度内,本人在日常生活中中,积极熟悉和掌握有关经济、金融、公司治理等法律法规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积累了金融、财务、市场、技术等方面的丰富经验,并应用于本行重大决策之中,在工作中贯彻落实政策要求,合法合规开展工作。回顾一年来相关情况,对照监管规定和行内规章对独立董事的要求,本人能够遵规守纪、合法合规履职,勤勉尽责工作,充分发挥自身专长,维护股东和银行利益,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与其他同仁共同保障董事会职能的科学、高效发挥,努力为xx农村上行业银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经营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第二篇:商业银行董事履职申明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履职尽职承诺书 本人同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银行”)筹建工作小组提名,在通过选举、任职资格行政许可等法定程序后将供职于xx农商银行,担任董事(独立董事)职务,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xx年第3号)以下简称《许可办法》的规定,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符合《许可办法》中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关于担任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 二、本人无《许可办法》中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0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09年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了2009年度的相关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现将2009年度的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的独立董事共有三名,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分别为曾之杰先生、黄蓉芳女士和王伯俭先生。 二、出席会议情况 2009年度公司共计召开了5次董事会(包括现场会议及传签会议)、3次股东大会。我们参加了各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曾之杰先生2009年度应出席董事会会议5次,亲自出席/参加表决5次。曾之杰先生对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黄蓉芳女士2009年度应出席董事会会议5次,亲自出席/参加表决5次;2009年度出席股东大会2次。黄蓉芳女士对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王伯俭先生2009年度应出席董事会会议5次,亲自出席/参加表决5次;2009年度出席股东大会2次。王伯俭先生对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09年度,我们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在了解情况、查阅相关文件后,对公司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聘任审计机构、非公开发行项目、股权收购等事项进行了独立审议,并发表了共计37次的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在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

农商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议事程序规范化、决策民主化,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到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本行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董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三条本行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3名,非执行董事6名(含独立董事1名)。 董事长由本行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在正式任职前,其任职资格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董事长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的实施,决定本

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制订资本补充计划,承担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 (六)拟订收购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或变更组织形式方案;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本行固定资产购置、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事项,接受本行一般关联交易的备案; (八)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以及财务、审计、合规部门、营业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确定本行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十一)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三)按股东大会的授权,聘请或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董事在商业银行的工作时间规定最低要求。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董事应当持续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运行情况,定期阅读商业银行各项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全面把握监管机构、外部审计和社会公众对商业银行的评价,对商业银行事务做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并通过合法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为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源。 第十五条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商业银行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选聘和监督; (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四)商业银行风险偏好、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商业银行重大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项目; (六)商业银行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的执行力。 第十六条董事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期间,应当持续深入跟踪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商业银行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及影响,并按照议事规则及时提出专业意见,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 第十七条董事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期间,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认真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形成专业意见,或者根据董事会授权对专门事项提出审议意见。

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17年度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的各项权利,积极出席公司2017度有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现将2017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变动情况 2017年5月16日,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产生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届董事会由9名成员组成,梁烽、徐勇、赵谋明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个人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均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如下: 梁烽,现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副主任会计师。 徐勇,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广东省创业投资协会会长,中大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赵谋明,现任华南理工大学轻工与食品学院教授,兼任中国粮油学会食品专业分会常务理事,中国农业工程学会农产品加

工及贮藏工程分会常务理事,国家食品标准化委员会委员,中国发酵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科技战略专家,多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广东省食品学会常务理事。 作为星湖科技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中担任任何职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我们及直系亲属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三、年度履职概况 2017年度,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2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单位:次 公司在2017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在召开董事会前,我们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对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主动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前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详细了解公司整个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参加会议做好充分的准备。同时,通过电话或邮件咨询,与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运行动态。在每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或召开后会与公司监事、高管见面,就会议议案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其他事项进行沟通。会议上,我们与公司非独立董事进行了融洽沟通和探讨,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从专业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和治理机制的完善起到了积极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对银行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管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各位股东、代理人: 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根据《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履职尽职评价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要求,本行监事会对董事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现将相关评价报告如下: 一、对董事会履职情况的评价 **年度,董事会能够充分发挥决策和监督功能,根据经济金融现状,对本行经营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地制定发展战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资本规划等方案。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对资产质量分类及风险管理情况的专项评估报告,并对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监督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行的相关信息和年度报告,并对其完整性和准确性负最终责任。一年来,董事会能够每季度听取行长室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审计稽核等报告,每半年听取合规管理报告,及时就业务发展、合规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对高级管理层实行授权管理和目标考核,促进高级管理层有效落实董事会决议,促进了各项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本行董事会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要求,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制定和完善了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对高级管理层的工作和职责及时作出评价和建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范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按照要求严格监督高级管理层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能够及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管理,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审计委

员会能够对本行的经营状况、重大事项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提名及薪酬委员会能够按照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报告期内,全体董事和独立董事均能按照规定亲自出席本行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诚信、公正地行使作为董事的权力。 二、对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 (一)董事履行忠实义务情况 本年度,各位董事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从维护本行股东利益和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诚实勤勉,认真履职,如实报告本人相关信息及关联关系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监事会监督。未发现董事存在泄漏本行秘密、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情况。 (二)董事履行勤勉义务情况 本年度,我行董事能够认真勤勉地行使章程所赋予的权利,较好地履行了相关职责。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均超过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个别董事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能够按照章程规定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平均出席率为93%,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平均出席率98%。各位董事能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重点关注战略规划、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构设置和绩效考核等事项,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和从业经验,负责任地发表意见并表决,提出自己的建议或意见。能认真审核本行的定

《农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 成员履职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促进董事会的规范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高管人员和监事在评价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董事的履职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指的是银行董事会的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五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遵循本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 (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董事互评称职评价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同时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0第7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7号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主席:刘明 康 二〇一〇年十 二月十日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 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 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 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 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 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 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 务。 第十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 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18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全体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责指引》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和权利,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努力推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充分利用专业知识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高效,并按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诚信、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个人基本情况 截至2018年末,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共有4位独立董事,分别是王喆先生、乔文骏先生、张鸣先生和袁志刚先生。 王喆,男,1960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处,中国金币总公司深圳中心经理,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副行长,大鹏证券董事长,中国金币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黄金交易所总经理、党委书记、理事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党委书记。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秘书长,兼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副会长。 乔文骏,男,1970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市轻工业局包装装潢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法律顾问,上海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中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兼任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管委会委员、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特聘院长和特聘教授、浦东法律服务业协会会长等职。 张鸣,男,195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级研究员,兼任上海商业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中国金融会计学会、上海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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