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宅基地现状与政策调研的结论与建议要点

北京农村宅基地现状与政策调研的结论与建议要点
北京农村宅基地现状与政策调研的结论与建议要点

北京农村宅基地现状与政策调研的

结论与建议要点

—北京农村宅基地权属确认政策研究成果汇报

北京市农村宅基地权属确认政策研究,是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组织课题组完成的一项课题。从2007年4月开始,历时一年九个月,取得四项成果。

1、进行访问调查和抽样调查(58个村、1.2万户,均超过总体的1%),形成了《北京市农村宅基地使用现状调查报告》。

2、对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农村宅基地法规政策从历史沿革和专题两方面进行整理,并收集本市区县具体规定和外省市管理法规,编印了《农村宅基地法规政策摘编》一书。

3、完成了《北京市农村宅基地权属确认政策研究报告》。

4、形成《关于北京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政策的若干意见(代拟稿)》。

现将此次宅基地现状调查和政策研究得出的结论和建议要点汇报如下。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演变与评价

1、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框架起源于农村高级社时期,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农村改革后管理机制强化,经济转轨中农宅流转政策逐步收紧,当今面临深层次的新问题。

2、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要点是:一宅两制,房地分离;无偿

使用,长期不变;政府管制,不准流通【1】;强调福利,漠视产权【2】。

3、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评析。

(1)现行宅基地制度使农民获得了基本公平的住宅用地保障,实现了农村居者有其屋;严格的审批程序,避免了农地的乱占滥用,节约了土地;使宅基地管理大体有序有效,有利于农村稳定。

(2)现行宅基地制度虽然在计划体制时代维护了公有制和集体经济,在社会转型时期却导致了一系列新问题新矛盾的发生,例如,乱占滥用几度大量发生,闲臵房在积累,宅基地难以收回,农宅流转难以实现,致使资源资产浪费,等等。

(3)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具有集体成员的福利性质,奠定了农村住房保障的基础。但却没有反应出宅基地的商品价值和财产性质,也成为当今农村宅基地使用问题的症结。

(4)现行宅基地法规政策发育不成熟,一是法规自身存有缺陷,许多规定难以执行,二是法规政策调整过于滞后,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和地区的差别。

(5)农村宅基地管理权高度集中于政府,宅基地集体所有者的权益被边缘化,基层的积极性难以发挥,致使问题成堆,久拖不决。

二、北京郊区农村宅基地利用人群变化与功能改变

1、郊区农村宅基地总面积没有大增加,违章数量有限,

【1】政府管制,包括宅基地的用途管制,宅基地计划指标和申报审批权、农房流转权等。1963年在《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社员有买卖或租赁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1998以前,法律法规允许某些城镇居民经过批准可以无偿或

有偿取得农村宅基地盖房。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39号文则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宅”。不仅宅基地流转,连农民房屋买卖的权利也受到严格限制。【2】《物权法》虽然把宅基地列入用益物权,但只赋予农户占有和使用两项权利,把一般用益物权具有的收益权抹掉了,在《物权法释义》中只强调宅基地是福利保障,不讲财产权。(见《物权法》117、152条;

人大法工委《物权法释义》第336-337页)

管理有序有效。

自从1962年宣布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至今已经46年。改革以前农民温饱没有解决,农村新盖房数量少,村庄扩展不明显;上世纪80年代,郊区农村出现建房热。农村居民点用地1981年土地概查为116.72万亩; 1992年土地详查为127.74万亩,2001年二次土地详查为133 .43万亩, 20年农村居民点占地增加16.71万亩,增长14.32%,年均递增0.67 %。由于城市扩张使一批村庄消失,2007年农村居民点用地比2001年还减少了1.39万亩。

上述数据表明,北京郊区贯彻执行国家宅基地法规政策是认真的,管理是有效的,宅基地管理没有失控。农村居民点占地稍有扩大,但不是造成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持有序有效局面。违章建房占用宅基地并不是当今郊区宅基地管理的突出矛盾。

2、郊区村庄已经成为本地农民、城乡居民和外来人口共同利用的居民点,居住人口大量增加,村庄占地节约潜力有限。

京郊农村人口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已成为农民与居民、原住民与外来人口集聚地,村民就业多样化的社区。据北京市第二次农业普查,2006年末,居住在行政村地域内(村庄)的人口中本市农业户籍人口占52 %,本市非农业户籍人口占16.6 %,外来人口占31.4 %。近郊区村庄的外来人口已超过本地人。边远的集镇和旅游地也有不少的城市居民和外来农民工。

1990年京郊农业户籍人口达到392.0万人,为高峰值,此后不断下降,2006年降至292万,16年减少100万人。减少25%。同

时,2006年农村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中,有50.8万人离家到乡镇外就业,占26.5 %;本市农业户籍人口已有31.8万到城镇居住,占农业户籍人口的10.9 % 。

但是村庄常住人口没有减少,反而不断增加,2006年末,居住在行政村地域内(村落)的常住户为143.6万户、501.6万人。比1996年第一次农业普查多出121.8万人,增幅32.1%。

另有调查数据显示,在北京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从1997年的146.3万增长到2006年的383.4万,九年间增加了237万。在北京居住5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从1997年的16.4%上升到2005年的33.9%。纯外来人口家庭户97.6万户,接近北京市家庭总户数的五分之一。在北京流动人口中存在三分之一以上的?不流动?人口,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新移民?。

京郊农村村庄的人口结构及总量的变化,是对传统观念的颠覆。从中可得到这样的启示:其一,农村宅基地不再为农民专用,使用人已趋向多元化,?农村宅基地使用人?应予以新的概念;其二、城市化不意味着乡村的消失,在一定的时期,还表现乡村人口的增长。因此,按乡村人口将大量减少为指导思想编制的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应该予以调整修正。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安排,规划期内城镇建设用地增加500平方公里;与此相对应,要求村镇建设用地则由842平方公里减至300平方公里,减少542平方公里、节省64.4%。这

样的安排根据不足,恐怕难以实现。【1】

3、世界城市和绿色北京的定位,使郊区农业农村的生态服务价值日益重要,农家院与山川大地空气人文等资源结合在一起,成为城里人向往的好去处

市统计部门与有关单位研究提出了农业生态服务价值的计算方案。初步测算,2006年北京市农业生态服务价值为5813.96亿元。其中,一是来自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经济价值269.97亿元,二是将农业特有的生态优势向二、三产业延伸所产生的农业生态经济服务价值为42.92亿元,三是农业范畴中的自然资源为人类的生存和生活环境带来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制氧、净化环境、生物多样性等功能,按一定系数贴现后的农业生态环境服务价值为5501.07亿元。生态服务总价值已经和京郊地区生产总值(2006年为5935.4亿元)不相上下。这个计算,使人们对郊区农业农村(包括农宅)的功能地位刮目相看。

2006年末,全市实际经营的农业观光园1230个,从事民俗旅游的村630个,民俗旅游接待户8726户,观光园和民俗旅游从业人员7.11万人;接待人数达到2193.13万人次,总收入14.15亿元。城里人看重

【1】规划编制者做出这样的安排,依据的是两个判断;一是“农村居民点比较分散,宅基地超标严重,大部分为平房,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低。2003年,北京村民委员会3975个,北京农业人口为318万人,人均建设用地面积约为265平方米,远远高于国家标准150平方米的高限。”二是预计农民减少,2020年农民200万人,按人均150平方米计算,农村只需300平方公里就够了。实际情况是,农村并非只是农民居住。2006年行政村地域内常住人口501.6万人,以此计算,人均建设用地只有168平方米,并没有严重超标。村庄占地有节约的潜力,主要是平原地区,而那里居住的并非只是本地农民,必须考虑大量外来人口居住用地的因素。

的就是乡村和农户体现的生态环境与人文价值。

4、市场化、城市化和生态化,引起农村宅院功能的变化,生产资料的功能、环境功能和财产性功能突出出来,需要承认和保护。

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是房屋出租。近郊最突出,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2007年郊区农民人均租金收入487元,其中近郊1439元,朝阳区达2228元,占人均纯收入13284元的16.8 %。同时为大量外来人口解决了居住问题,为企事业减低了人工成本,为社会营造了基本有序和谐的环境,实现多方共赢。不能以?瓦片经济?加以蔑视。

二是经营?农家乐?,发展观光休闲农业。市场很大,收入可观。

三是住宅出卖。上世纪80--90年代城镇居民在农村卖房或申请宅基地建房逐渐增多,并为法律法规所允许。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的一个通知才予以制止。据农业普查,2006年行政村常住人口中有户籍为村外市内(含村外乡内、乡外县内、县外市内)的人口31.7万人;外来人口157.5万人。合计189.2万人,占村庄常住人口的37.7%。他们在村内租房或买房常住。其中在农村购买农宅的至少有几万户,几十万人。

四是在拆迁时获取高额补偿。市政府2003年124号令确认了农宅拆迁补偿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臵成新价,等于承认了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财产权,有权获得级差收益。

目前,随着土地价格攀升和补偿标准提高,农宅价格上涨,农民对宅基地的重视已经到了?寸土必争?的程度。在城乡结合部的农院

几乎全都建成房屋,用来出租,并等待拆迁获得尽多的补偿。一些农民卖房多年又反悔,以农房不能卖给城里人的政策为由要求法院宣布?合同无效?,也是受拆迁补偿利益吸引诱发的。农村存有闲臵农宅不愿轻易处理,主要成因也是房主看重宅院的财产性质,储备积蓄以追求更大经济利益。

5、郊区农村宅基地利用的未来演变趋势

生产方式决定生活方式、居住方式。宅基地与住房要为人类的生存繁衍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可预见的未来,郊区农村的演变,大体有三种类型,城镇化地区,农村将变成城市,大部分农民将上楼,过城市生活;乡村化地区,以二三产业为主,保留一些农业,变成城乡居民、本地与外来人口混居的社会;生态化地区,基本保留农村的风貌,不断提高生态服务价值和城市后花园的功能【2】。

不论哪类地区,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功能都将保持,居住功能和生产资料功能会有差别。

现行宅基地制度必须顺应时代,进行改革与创新,以适应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和城乡一体化新格局。其演变将趋同城市住宅,建立农村住宅保障制度,同时继续在一般农村和生态发展区注意保留农村的居住方式和文化特色。

三、几个突出的政策处臵问题

?【2】张强:《郊区化与非农化进程中村庄演变趋势及对策》,载《北京城乡发展报告(2007~2008)》

1、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成因复杂,需要实事求是对待。

据抽样调查,农村宅基地实际面积超过4分地的,占现有宅院的39.37% 。而形成原因复杂,一是合作化前的祖产老院,当时不存在?宅基地标准?。二是社队批准同意形成,利用的是非耕地,或避免土地切割零碎,提倡发展民俗旅游形成接待大院,等等。三是房主长期劳动投入,通过劈山填坑拓展宅基地,多发生山区零散村落。四是违章占地,包括少批多占、挤街占道等,多是个别发生。由此来看,绝大多数面积超标事由,是客观造成的,宅基地使用者在超标形成中处于被动地位,不应承担超标责任。

法律规定?一户一宅?,实际上农村存在?一户多宅?,并在发展。据我们的抽样调查,?一户多宅?占7.53%。据农业普查数据,2006年末拥有2处住宅的11.81万户,占8.22%;拥有3处以上住宅的0.78万户,占0.55%。一户多宅的成因,一是接受继承和赠与必然发生;二是购买农宅或建新不拆旧、为子女预先建造而没用等。在确权时即使不确定其使用权,也难以依法收回。?一户多宅?既有在一地多宅,也有异地多宅,前者容易查清定性,后者不易查清定性,而且难以确权。由此看出,?一户多宅?的出现和积累,是农村人口消长和人口结构演变的必然,是叠加宅基地政策的缺陷造成的。

据此,对现有农宅确权登记工作,在宅基地面积上不宜用一个面积标准论是非;不能以适用于新申请划拨宅基地的?一户一宅?的硬约束,否认多数现存?一户多宅?的合法性、合理性。在对待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问题上,应以稳定民心、和谐社会为大局,适当放宽政

策,尊重历史,维持并认定现状宅基地面积的合法性,确认合情合理形成的?一户多宅?的宅基地使用权;对个别的少数的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可暂缓接受登记,等待处臵。确认超标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确实有失公平,可在今后宅基地制度改革中解决。

2、转非转居农民数量大,其宅院处理政策性很强。

计划经济时期,农民只有在国家招工转干时才能户籍农转非,发生数量有限,没有与农村宅基地使用形成矛盾。改革开放后,城乡人口流动放开,农转非条件放宽,农转非人员骤然增多。其后果也不再都是时来运转步步登高,转非不转工者有之,转居失业者有之,转非仍在农村居住者有之,还不同程度地依赖原有农宅。

农户变成居民户,大多进城定居,但多数保留原地的农宅。农转非后的农宅不再居住,继续保留宅基地,与农村宅基地用于村民(社员、农民)的原意相抵触。对此,北京市政府1989年《39号令》规定:?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后另有住房的,其原有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应由原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也可以经乡政府批准,按照规定的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有的区县政府还作出了?一年之后必须自行拆除房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由于规定脱离现实,无法实施。原来处臵规定不了了之。

据推算,至今,北京农村农转非累计人数100多万人。农村宅基地使用登记确权工作必须正视这种状况,并作出相应政策规定。历史实践证明,采取?收回?一刀切的政策行不通。

其实,农转非使用农村宅基地之所以能成问题,根源在于宅基地制度的缺陷,症结是?房??地?政策分离和宅基地无偿使用,也只能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以宅基地使用登记发证而言,如同对待面积超标,可以对农转非宅基地先确认其使用权,在制度改革中再解决农转非居民与农民使用宅基地的区别性政策。

3、城镇居民和非本村农民购买农宅的处臵问题,需要慎重研究。

(1)农宅买卖是发展趋势,情况多样。

农村改革初期以前,农宅买卖是个别的,多在村民?内部?发生。由于社会发展,居民购买农宅逐渐增多。现状调查显示,农宅买卖约占农户的4%左右,买卖情况多样,多数为私下交易。城镇居民和非本村(特别是外省市)农民购买农宅触及了政策红线,是宅基地确权必须慎重对待的问题。

(2)居民和外来农民购买农宅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正面社会效应明显。

农民买房的原因多是对空余住宅的处臵,是主动地将固定财产变现的经济行为,并非迫于贫困危难变卖家产。绝大多数也是另有住宅才肯出卖原住宅,房价一般也高于本地农民之间的交易。

在京郊购买农宅的城镇居民绝大多数是中低收入人群,外来农民也是在京打工就业者,为居住、工作而买,图的是环境和低价,调查中未曾发现一个富翁大款房地产商为经营房地产购买零散的农宅。

居民购买农宅产生了积极的社会经济效应;个别的毁约纠纷官司也是政策缺陷导致的,司法处臵不当纵容的。因此,禁止居民购买农

宅令,受到城乡群众和基层干部的质疑,卖房毁约案件的不当判决造成恶劣后果,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城市居民和外地农民购买农宅,确实存在无偿使用集体成员共有宅基地的不公平问题,这只能通过宅基地制度改革来解决(可规定非本集体成员买农宅,宅基地使用有偿、有期限),不能因噎废食一刀切。

(3)对居民和外来农民购买的农宅,宅基地确权应区别对待。

一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以禁止居民购买农宅政策颁布为时限,之前的不应视为?违规?,并应纳入登记发证范围之内。

二是,对于非本集体成员与本村集体成员的房屋买卖行为,只要属于双方真实意思所为,宅院用于自住自用,其交易行为应予维护。

三是,考虑到《物权法》有关宅基地取得、行使和转让的规定,是基于?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尚不成熟?,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做出的,建议北京地区法院对于农民卖房反悔、要求宣布?合同无效?的诉求,?暂不受理?。以利维护买卖双方正当权益,保护诚实守信的交易规则,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大思路与有偿使用实验

1、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的必要性

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与管理中积累了大量的涉及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依据现行法规政策难以解决。矛盾、问题的根源,在于计划

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制度和政策没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加以改革反而予以强化。在北京郊区,由于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生态化的推动,农村居民点成为农民与居民、本地人与外地人共同利用的社区,农宅的生产资料、环境和财产功能日趋突出,而宅基地政策法规和管理依然故我,与实际严重背离,因而导致矛盾重重,官司激增。必须率先改革,寻找新的出路。如果久拖不决,可能使问题积累、矛盾激化,贻误社会发展。

2、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的思路

继续保持宅基地集体所有、农户长期使用的性质,同时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有偿使用,促进农宅流转。改革创新应遵循这样的原则:(1)正视国情,维护土地公有制;

(2)保障农村村民居住并有利于居住质量的不断提升;

(3)引入市场机制,体现土地及房屋的商品价值,增加?房??地?内在联系,有利房产有序流转,促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

(4)维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增加土地的经济收益,使广大农民收益;

(5)有利于我国形成一元化的城乡住宅制度;

(6)具有可行性,便于操作,有利于行政管理职能转变。

3、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的突破口——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

宅基地无偿划拨和使用是现行制度问题的症结,改革就应对症下药,从实行有偿使用入手。一旦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大部分问题将迎刃而解。

——宅基地使用将开放,消除了向使用多元化转变的障碍,人们就不用为界定使用人和条件再绞心费脑;

——有偿使用体现了宅基地的商品价值,使用有价将成为人们使用宅基地酌量的重要经济因素,消除?不用白不用??不占白不占?的心态,能有效地遏制多占乱占宅基地、大量农宅闲臵的现象,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同时,实现土地收益,有利于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和增加农民收入;

——密切?房??地?联系,可为实现?‘地’随‘房’走?奠定基础,从而促进房产健康流转;

——实行有偿使用可提高集体管理宅基地的积极性,减少行政管理的负担,有利于管理体系的职能转变。

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和政策的要点:

(1)维护宅基地集体所有,保持宅基地用于居住的基本属性;

(2)保持农村宅基地使用的福利性质和公平原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使用宅基地;

(3)宅基地使用费标准要符合地价原则,但要适应农村经济水平,起步要低(远低于地价),缓慢提高,始终使绝大多数使用人能够承受;

(4)政府规定使用费原则和标准,使用费标准应既有区域差异,又要体现使用人的户籍身份、土地质量、使用性质、房屋取得方式、人口户型等差别,区别对待;

(5)宅基地土地所有者是使用费的所有者、管理者,宅基地使用

费实行专用,用于村庄建设和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使用的补贴;

(6)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后,农宅房产可以继承、赠予、租赁买卖,按?地随房走?的原则予以变更登记,同时变更使用费标准。

五、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与政策的逐步调整

依据北京市农村宅基地使用与管理的现状和社会经济水平,以及国家政治经济环境,课题组就推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确认工作提出三个可行的方案,一是暂缓启动,积极准备;二是按照决策者的决定,适度放宽现行政策规定,实现登记发证,稳定民心,也能把握更确切翔实的现状,为制度改革提供依据;三是积极改革,先行实验,创新制度基本形成后,全面展开。并认为第三方案适应国家大环境,比较积极主动,可节省社会成本。

国土资源部于2008年7月14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无疑,按照文件要求,北京市也要启动此项工作,并按《通知》提出的政策规定行事。《通知》提出的政策规定难以涵盖现实中的种种复杂情况,故就研拟北京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政策规定提出几点建议。

1、确立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现行政策,适度放宽;

2、采取登记发证与制度改革分离,与越线处臵分离,以实现登

记发证为主要目标,轻易不改变宅基地使用现状,确保社会稳定,将矛盾与问题臵于改革中解决。

3、面对宅基使用已多元化的现实,明确登记发证的范围是村内现有的合法建造或取得的宅院(含居住兼经营的农宅),不包括以生产经营名义审批的生产厂房用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主体为合法取得农村住宅的所有者。农民户籍转为居民户口,对原籍农宅存续的农宅仍保留其宅基地使用权。

4、《通知》对宅基地面积规定有了重大突破,淡化了?面积标准?,无疑是一大进步。对三条面积规定应作必要的补遗修正。

5、?一户一宅?的政策适于新申批宅基地,不适于对现有宅基地登记确权。现有?一户多宅?形成原因是多样的,多是合法合情的,应予以登记发证。因此登记发证政策规定要有明晰的是非界限,明列不予登记的类型。

6、对城市居民购臵的农宅的登记发证应慎重,在禁令颁布前购买,又用于居住(或兼工作)的农宅应视为合法,予以登记发证。

7、严格审查农村新发生的现代豪宅大院的宅基地取得来源,集大家庭成员原来使用的宅基地建造的,应确认为多人共有共用,不能只列入具有农业户口的一人之下。

8、长期出租的农宅,申请登记时必须出具有效的租赁合同文书,以避免以租代买产生的纠纷。

9、集体开发的?小产权房?、农村集体住宅楼列入暂缓登记之内;

10、房主持有的种种宅基地证件,是登记的重要依据,但应依现状和新测量的数据重新登记。

为了取得在特大城市郊区规范农宅流转的经验,研究相关政策法规的修改完善,建议授权市有关部门在狭小范围内(比如近郊、平原、山区各选一个村)进行宅基地全面确权试验,探讨农宅流转买卖等难题解决办法,不登报,不宣传,以利把政策法规具体化,把制度创新落到实处。

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情况多种多样,宅基地确权的处理原则也是各种各样的,为了能够解决大部分人关于宅基地确权的疑问,现在对相关的宅基地确权的方案进行细说。1、现 宅基地处于养殖园区有老宅基地证的情况如何处理?对在养 殖园区已有宅基地证的,调查核实后按原宅基地权属、面积确权登记,但已将养殖业用地用途改变为宅基地,且无宅基地证已进行居住的,如符合宅基地使用批准条件的(本村农业户、一户一宗),先进行权属调查,待上级政策允许时,将该养殖用地批转为宅基地后,方可登记发证(闲置的除外)。2、原使用权证书土地权利人、证书编号、证书面积与国土局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调查核实后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核确认后予以更正。3、外来人员在本村购买或迁移至本村的情况?先将户口迁入本村后,属于本村农业户的,按审批登记程序办理,否则不予确权登记。4、原宅基地统一拆迁后修建小康楼如何确权?原宅基地证作为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实测总土地面积及总建筑面积,按发证面积分摊后,不得大于原宅基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5、村集体统一为村民建设的多层住宅小区,多层如何分摊,如何制作地图?用小区总土地面积除以总建筑面积,求出每户分摊系数,乘以每户建筑面积,确定每户分摊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但无法分户 制作宗地图,土地证记事栏注明共用宗地,不附宗地图。6、

本村村民跨队修建房屋的如何填写登记信息?确权时以其身 份证或户口本上的住址为准。举例:1 队的人在2 队的地盘修住宅,确权其宅基地时按其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住址信息编写宗地号。 7、国家相关建设、公益慈善事业建设、村镇规划建设等导致拆迁的居民的情况?属于旧房屋拆除后又新建房屋(位置调整),但旧房有原宅基地使用证的,将原使用权证收回并注销,经村、乡(镇)、国土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确权。8、只有宅基地证,但无住房或房屋已倒塌、灭失的怎样处理?不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按照(国土资发〔2009〕76号文件第4 条)规定,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同时收回并注销过去已发的原宅基地证。9、对失踪或丧偶人员的宅基地如何确权?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或丧偶证明,原则按继承顺序先由第一继承提出变更或补证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签字同意,所在村委会、镇乡审核无异议后进行受理。10、对近年来小康建设、新农村建设、生态移民、自发移民以及其他情况未经审批建设的宅基地如何补办审批和发证手续?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 号)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标准: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方米;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四十平方米。对灌区占用水浇地的镇村,符合补报批条件的宅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详细版

宅基地(含宅基地附属设施)转让协议 甲方(出让方): _______ 性别: 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 _______ 性别: 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含宅基地附属设 施)转让给乙方,在取得宅基地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就此转让事宜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宅基地信息: 甲方将自己所有位于______ 县______ 镇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详细地址)的宅基地永久性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面积共(大写)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主)该房屋宅基地四至为:南邻______________ ,北邻______________ , 西邻 _____________ ,东邻 _____________ ,东西长 ________ 米, 南北宽 _______ 米。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 _________ 三、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

祁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调研报告

祁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调研报告 农村宅基地具有生活和生产双重功能,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特别是近几年来,党的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收入逐步增长,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居住条件明显改善。但是,农村宅基地普遍存在着不批就建,少批多建,乱占滥用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按照学校安排,我今年4月份,浯溪街道办事处唐家岭村、龚家坪镇龚家坪村、黄梅村等10多个村,逐户走访调查,发现15%的农户拥有一户多宅,超面积建房户高达95%;土地权属纠纷达6%,我县农村宅基地是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2.7倍。究竟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革和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针对以上问题我对部分乡镇、村进行实地调研。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宅基地管理法律缺乏系统性。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确立了宅基地集体所有、村民使用、审批取得、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权利登记、不得流转等基本制度,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然而,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和相关政策性文件,操作性差,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相互之间还不衔接,宅基地管理还需不断规范。 2、农村宅基地建设布局零乱,缺乏规划引导。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上没有预留新的宅基地规划点,没有为发展预留空间,无法适应新农村建设对宅基地管理的需求,致使新农村建设规划、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很难衔接。长期以来,对农村规划投入少,农村规划进展缓慢。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由于缺乏村镇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农民住宅处于低水平重复建设之中,出现“只见新居,不见新貌”的现象。我县农村宅基地总体以自然村落为主,布局星星点点,杂乱分散,10户以下的自然村分布普遍,占地面积大。 3、农村“一户一宅”制度难以贯彻落实。宅基地带有福利性,尽管对农民宅基地有具体规定,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基层政府对农民建房缺乏正确引导和管理,再加上采用的是无偿、无期限的使用制度,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农村建房处于无序状态,乱占、多占现象严重,普遍出现了农民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建房和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意建房,建了新房也不愿意交出闲置下来的老宅基地,出现“一户二宅”、“一户多宅”现象。 4、宅基地转让受限制,农村出现大量闲置宅基地、闲置住房。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对自己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不能进行转让。除了本行政村内相邻户间的调剂和父母与子女间因分家立户经批准后由村委重新安排而发生的流转外,没有其他形式的流转。由于宅基地的不可交易性,部分农民进城后,农村的房子都闲置着;还有的农民工打工赚钱后,在城市里买房的同时,又在农村修建新房,舍弃老宅基地,进一步扩大了宅基地占用的土地面积,也使农村出现大量的闲置宅基地、闲置住房。 5、农村宅基地违法案件频繁发生,查处难、执行难。部分农民随意建设,想建就建,由于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少,很难实施有效监管,对这些违法案件的查处在现实中很难执行。加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有查处权又没有强制执行权,申请法院执行又要履行繁琐的程序,具体执行起来也很困难。 6、宅基地管理薄弱,管理方式落后。基层国土资源所机构改革不到位,宅基地管理仍然停留在上世纪80年代,程序复杂,效率低下。 7、完善宅基地功能的同时,耕地破坏严重。由于人口增长较快,大部分村民追求独立自主、功能设施齐全的宅基地,在他们眼中,在耕地上建房既经济有便宜便利,特别是近年来,为

【最新范本】上海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样规定的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解答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 编印说明 为帮助广大农村宅基地工作者学习、掌握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和政策,我们编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问答》从宅基地基本政策和宅基地取得、使用、流转、退出、监管等方面,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践情况,对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解答,旨在提供学习研究宅基地法律政策、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辅助参考,不作为直接政策依据。 由于农村宅基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我们将随着实践的发展对《问答》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 编者 2020年3月 第一部分基本政策 1.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2.农村宅基地在土地分类中属于哪一类?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土地分类的方法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所有制性质划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按照土地用途划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其中,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因此,从土地性质和用途上来说,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按照2017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土地进一步分为耕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其他土地等12类。其中,农村宅基地属于住宅用地,农村道路占地属于交通运输用地。 3.农村宅基地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北京的大型建材市场在什么地方

北京的大型建材市场在什么地方? 海淀区建材城 建材城地点及乘车路线电话及营业时间 东方家园精品家俱建材装饰市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环岛向南300米京昌高速路西侧 344、345、315、407、603支、629、719、748、810、820、919、914、运通109、111 电话:82711166、82712813/14/15/16 营业时间: 早9:00 -- 晚9:00 好美家建材超市 海淀区四季青南坞村甲3号 905、740、425、121、840、983、 844、833、714、360东冉村 电话:88460558 大钟寺家居广场海淀区北三环西路23号 乘车路线:运通101、201和300、302、367、387、718路公共汽车。 电话:62631339 82612673 62556978 北京万家灯火装饰城海淀区北沙滩6号 乘车路线:344、345、315、307、407、618公共汽车 电话:62314128 62313298 五棵松集美家具城西四环定慧桥东南角 海淀区五棵松沙沟109号 337、370、373、905路五棵松下 电话:68285573 68280801 68281466 戎泉建材超市海淀区玉泉路11号电话:68184336 "好家居"建材装饰市场北三环明光西路8号 乘300、302、123、601、367、387、932、运通101、102 等学院路下车 电话:8008100284、62232777、62271280 62265476 广源家居西三环紫竹桥东北电话:68720114 68726710

阜石路建材市场海淀区阜石路118号 海淀区阜石路南侧118号,乘921路沙石厂西站下。 电话:68153391 68153392 国贸上地建材城海淀上地开发区南口 乘车路线:运通101、105、205、323、362支、365、706、717、722、811、814、951、特4等公共汽车 电话:62983663 京西板材市场紫竹桥西1.5公里路南 334、347、360路板井村下 电话:68484981 金五星建材装饰市场海淀区学院南路明光寺农贸市场北电话:62226111 62266824 四环众合建材装饰城北四环东路北四环灯具城对面(居然家居东300米)电话:64349721 64319830 金庄建材大市场海淀区五棵松路38号电话:88430038 88433701 海淀巴沟西口建筑装饰材料总汇海淀巴沟西口 乘374路 电话:62626389 西三旗高新建材城海淀区西三旗 315路、355路、398路、371路、379路、719路、362路支线及小型公共汽车即可到达。 万泉河建材市场海淀区六朗庄东口双桥西甲28号电话:62631818 62631828 西三旗建材城建材市场德外西三旗东电话:62916890 盛宏达建材装饰城海淀区北沙滩甲6号(北沙滩桥西侧) 电话:62323252 62327519 通达建材市场海淀区五棵松路32号电话:68443116 仟佰惠建材家具市场五棵松路36号(五孔桥车站)电话:88111298

农村宅基地调研报告

浅析改进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必要性 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节约集体用地和保护耕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那么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革和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对部分乡镇、村进行实地调研。 一、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确定了宅基地集体所有、村民使用、审批取得、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权力登记、不得流转等基本制度,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与提高、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转移和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现行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主要是表现在: 一是宅基地管理不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和相关政策性文件,操作性差,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相互之间还不衔接,国家也没有指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宅基地管理缺少规范。 二是宅基地缺乏规划。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上没有预留新的宅基地规划点,没有为发展预留空间,无法适应新农村建设对宅基地管理的需求,致使新农村建设规划、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很难衔接。 三是农村居民点分布零散,面积大,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现象普遍。我县农村宅基地总体以自然村落为主,布局分散,30户以下的自然村分布普遍,占地面积大。 四是宅基地管理薄弱,有的地方放任不管。由于前几年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变动较大,再加上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改革不到位,我县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经营城镇国有土地、农村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上,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放松,村民任意占地建房,原有的宅基地退不出来,新的宅基地随意扩张,甚至占用农用地而无人问津。 五是管理方式落后。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仍然停留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上,程序繁杂重复,效率低下,管得多服务的

2015年宅基地最新政策是什么

2015年宅基地最新政策是什么? 2015-01-1233865人阅读宅基地 宅基地最新政策是广大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宅基地的政策的转变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那么,2015年宅基地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的政策有哪些改变?2015年宅基地最新政策对于宅基地会有哪些影响? 1、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2、非试点地区不要擅自行动 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确保风险可控 姜大明表示,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 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 近日《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这标志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意见提出将对进城农民宅基地实行试点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1月11日《新京报》) 进城农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是“2015年的第一场瑞雪”。据悉,全国农民工总量已逾2.6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66亿人,外出务工农民仍以每年600万左右递增。很多进城农民常年在城市生活甚至定居,而宅基地不能流转造成的困扰,成为许人心中挥之不去的“另类乡愁”。

2020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_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5页) 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本文为word 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下面是整理的关于201X 年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

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北京

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北京 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北京_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https:www.youhaodu.coupdate/"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最新政策-范文模板(5页)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 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X 年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2018-2019-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范文模板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https:www.101505.co"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 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 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 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 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 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 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 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 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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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一个人多少面积_2018——2019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下面是带来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解决历史遗留农民宅基地权属问题,完善用地手续,提高宅基地土地登记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 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 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发〔2014〕101 号)、《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6〕191 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一、明确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

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权属不清,本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既没有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二是农民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三是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供地政策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三、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一)对农民既没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 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宅基地,由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二)对农民已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 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乡(镇、场)政府审核,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村委会及时将审定结果张榜公示。

北京银行海淀区分布网点

北京银行海淀区 支行名称地址 双榆树支行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甲22号 友谊支行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号海淀科技大厦一层 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28号海淀文化艺术大厦B座一层 清华大学支行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照澜院商业楼1层 北京大学支行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方正大厦一层北侧 金运支行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A座 燕园支行北京市海淀区西草场一号 学院路支行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 清华园支行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西王庄同方大厦 学知支行北京市海淀区北土城西路197号 四道口支行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4号 双秀支行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1号 北洼路支行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28号 阜裕支行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28号 万寿路支行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17号院综合楼B座 北航支行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首层102 海淀路支行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中科大厦B座中段 翠微路支行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 上地支行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院3号楼首层东部 世纪城支行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世纪金源国际公寓东区首层商业 大钟寺支行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30号东门五区 魏公村支行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5号中扬大厦 中关村支行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路甲2号 白石桥支行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8号 永定路支行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3号景藏健康大厦西侧首层、二层 西客站支行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3号 国兴家园支行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0号 航天支行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0号 北太平庄支行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戊40号 新华支行北京市海淀区万柳中路15号一层底商 新街口北大街北京市海淀区德胜门西大街15号远洋风景8号楼1单元102号 紫竹支行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院中国兵器大厦首层 甘家口支行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39号 中关村海淀园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首创拓展大厦一至二层 万泉路支行北京市海淀区新建宫门路1号 永丰支行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德政路南茉莉园甲19号楼Ⅱ段0101、0102、0201、0202号四季青支行北京市海淀区兰靛厂世纪城三期时雨园甲1-1 中关村广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 清河支行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清景园5号商业楼地上1层A区

农业农村调研报告 农村宅基地调研报告 精品

农业农村调研报告农村宅基地调研报告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那么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革和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对部分乡镇、村进行实地调研. 一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确定了宅基地集体所有、村民使用、审批取得、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权力登记、不得流转等基本制度,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与提高、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转移和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现行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主要是表现在: 一是宅基地管理不规范.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和相关政策性文件,操作性差,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相互之间还不衔接,国家也没有指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宅基地管理缺少规范. 二是宅基地缺乏规划. 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上没有预留新的宅基地规划点,没有为发展预留空间,无法适应新农村建设对宅基地管理的需求,致使新农村建设规划、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很难衔接. 三是农村居民点分布零散,面积大,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现象普遍. 我县农村宅基地总体以自然村落为主,布局分散,30户以下的自然村分布普遍,占地面积大. 四是宅基地管理薄弱,有的地方放任不管. 由于前几年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变动较大,再加上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机构改革不到位,我县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经营城镇国有土地、农村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上,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放松,村民任意占地建房,原有的宅基地退不出来,新的宅基地随意扩张,甚至占用农用地而无人问津. 五是管理方式落后.

农村宅基地政策法规摘录

有关农村宅基地法规政策摘录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1997年4月15日) 四、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 要结合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定好村镇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要集中紧凑、合理布局,尽可能利用荒坡地、废弃地,不占好地。在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村镇改造将适宜耕种的土地调整出来复垦、还耕。 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要符合村镇建设规划。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相对集中建设公寓式楼房。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 2、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008年1月3日) (十七)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依法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农民住宅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十八)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4年10月21日) 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71号 2007年12月30日)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55号2007年12月13日) 二、推进农村宅基地复垦整理的政策措施

两会关于农村宅基地提案,2018年全国两会关于农村宅基地农村土地提案

两会关于农村宅基地提案,2018年全国两会关于农村宅基地农村土地提 案 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两会关于农村宅基地提案,2018年全国两会关于农村宅基地农村土地提案》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这里给大家转摘到。 两会上,代表委员亦在热议城镇化将带来的土地新机遇,而在地方,相关的试点也早已在全国各个省份推广开来。在3月6日,政协“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提案办理协商会上,国土部亦透露了新进展。 本报获得的当日会议材料显示,国土部副部长胡存智表示,目前,大概已经有

10个省已经出台,或者正在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规章制度。而国土部正在研究制订国家层面可以执行的政策,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公开出让,并希望尽快能出台。 胡存智说,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总量是城市集体建设用地总量的一倍,布局比较散,效率低,因此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大有可为。在现行的制度模式内,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最多只能在乡镇村集体范围内流转。突破政策的藩篱,成为多方利益主体共同的动力。 记者获得两会民革中央提案也显示,其希望以农村建设用地上市改革作为重点,在不违背土地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记者获悉,此份提案正也成为国土部督办的重点提案。 多方思路推进建设用地入市 上述的提案办理协商会,国家发改委、国土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均有高层前来参加,与会的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徐宪

平表示,国家发改委在调研的基础上正在抓紧编制《城镇化发展规划》和《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这些大政规划,正是框定了城镇化进程中呈现的新的土地发展格局。 全国政协委员、宝龙集团董事局主席许健康提供本报其了解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建制镇19683个,乡12395个,镇乡合计32078个。如果通过土地整理置换流转,心得体会集约土地,为农村发展二、三产业提供建设用地,能大大推动城镇化的建设。 协商会上,国土部副部长胡存智也尤其提醒,在城镇化建设中必须节约集约用地,防止大拆大建。 两会上,政协与人大诸多提案议案均围绕城镇化土地市场发展,许多已经分配到各个部委及相关部门推进协商。国土部副部长胡存智透露,民革中央在“两会”期间提出的编号为0301“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城镇化”的提案,是今年两会国土资源部重点督办的两个提案

农村宅基地调查实习报告

农村宅基地调查实习报告 农村宅基地调查实习报告地籍测量实习报告 2 地籍调查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 1(了解当前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 2、熟练掌握地籍测量仪器(经纬仪)的操作方法。 3(掌握界址点测量的外业实施方法和界址点坐标的计算。 4(熟练掌握地籍调查的程序,地籍草图的绘制,宗地图的绘制。 地籍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每一宗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用途、等级等基本信息,为土地登记提供依据资料。 地籍调查形成的资料成果主要有: (1)地籍调查表、宗地草图和界址点、界址边勘丈原始记录。 (2)地籍控制测量原始记录、控制点网图和平差计算成果。 (3)解析界址点成果表。 (4)地籍铅笔原图和着墨底图、地籍图分幅接合表及宗地图。 (5)面积量算成果及土地分类汇总统计表。 (6)地籍调查报告。 二、实习时间、地点 一)野外实习 时间:7月3日--8月3日 地点:信阳息县 二)校内资料整理 时间:8月3日--8月31日

地点:河南省地矿局第三地质调查队内业部门 河南省地矿局第三地质调查队现有职工957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422人,其中教授级高级职称3人,高级职称83人,中级职称178人,初级职称135人。拥有固体矿产勘查、区域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等甲级资质;拥有岩矿鉴定与测试、测量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等乙级资质;拥有水工环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地 质钻(坑)探等丙级资质;拥有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等二级资质;拥有土地调查、土地勘查定界资格。 三、实习具体内容 一)实习地基本概况: 信阳市,又名“申城”,位于河南省南部,东邻安徽,南接 湖北,为三省通衢,是江淮河汉间的战略要地,豫南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交通中心,鄂豫皖区域性中心城市。信阳山水秀丽,气候宜人,素有北国江南,江南北国之美誉。中原文化和古楚文化在这里完美的融合,形成了信阳最独特的人文气质。信阳是中国著名的宜居之城、旅游之城、创业之城,也是全国唯一一个连续五年入选“中国十佳宜居城市”的城市。信阳自古以来人杰地灵,英雄豪杰辈出,孕育过战国四公子之一的春申君、楚国名相孙叔敖、北宋宰相司马光、上将许世友、政协主席邓颖超等著名历史人物。境内有驰名中外的中国四大避暑胜地之一的鸡公山、“中原第一湖”南湾湖、国家地质公园金刚台,唐、明两朝国庙灵山寺等著名旅游景点。 息县位于河南省东南部、信阳市东北部,地处大别山北麓,南接大别山丘陵带,北缘黄淮海平原,东迎颍凤曙光,西送宛申余辉。淮河绕于南,闾河围于北,犹如二龙戏珠,盘绕息北小平原。淮海平原南缘,面积1895平方公里。西距信阳

农村土地调研报告范本

Screen and evaluate the results within a certain period, analyze the deficiencies, learn from them and form Countermeasures.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农村土地调研报告

编号:FS-DY-73935 农村土地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纠纷是敏感而又复杂的问题,既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难点,也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热点。近年来,我市农村村民上访案件中,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土地纠纷的已经占到相当的比重。因此,做好农村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强化耕地保护,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保障。 农村土地纠纷的实质是权属纠纷。无论是权属争议还是侵权行为,都是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土地纠纷产生各有其历史根源和主客观因素,都是由于长期以来土地多头分管、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等原因造成的。总体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集体土地权属纠纷。我市在农村“四固定”以后,特别是在“文革”期间,原公社、大队无

偿调用生产队的土地陆续兴办起了乡镇企业或被一些学校、机关占用等,这些土地被占用时由于有关政策不落实或手续不够完备,不同程序地存在如征地对农业税未核减、提留款未扣除、补偿费未兑现、补偿款过低等问题,这些问题当时不存在土地纠纷,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法制意识的提高,以及有些单位的解散和人多地少等矛盾的产生,土地资产不断增值,土地越来越珍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把这些遗留问题重新提了出来,从而引起纠纷。 二、因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个人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土改时由于人少地多分给个人的有空闲宅基或多余宅基,在“四清”时已经由当时的大队收回集体,并规划安排他人使用。但由于当时的法律不完善,手续不完备,收回时往往是几个主要村干部在场,既没有记录在案,也没有将老宅基证变更或注销。在后来的村庄地籍调查确权换证时,一些当事人要求政府依据其土改时老宅基证的面积进行确权换证,而另一方也持有后来颁发的宅基证并已建房居住多年,由此引起纠纷。 三、宅基地实占与证载不符所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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