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等级划分

压力容器安全等级划分
压力容器安全等级划分

附件6: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及说明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将新压力容器划分为1、2、3级三个等级,在用压力容器划分为2、3、4、5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划分原则如下:

1级: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1)新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技术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不易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1)新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基本齐全;主体材料、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和标准的问题或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技术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料、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和标准的问题或缺陷,焊缝存在超标的体积性缺陷,根

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缺陷发展或扩大;其检验报告确定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级:主体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材料不明,或虽属选用正确,但已有老化倾向;主体结构有较严重的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缺陷,强度经校核尚能满足要求;焊接质量存在线性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缺陷由于使用因素而发展或扩大;使用过程中产生了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或在正常的检验周期内安全使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和处理,提高安全状况等级,否则只能在限定的条件下短期监控使用。

5级:无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或无法证明原制造单位具备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缺陷严重、无法修复或难于修复、无返修价值或修复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予以判废,不得继续作承压设备使用。

注:1、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制造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2、技术资料不全的,按有关规定由原制造单位或检验单位经过检验验证后补全技术资料,并能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结论的,则可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对待。无法确定原制造单位具备制造资格的,不得通过检验验证补充技术资料。

3、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问题与缺陷,只要确认其具备最严重之一者,既可按其性质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压力容器的分类和分级

压力容器的分类和分级 1.定义:压力容器是内部或外部承受气体或液体压力、并对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的密封容器。 2.分类:压力容器主要为圆柱形,少数为球形或其他形状。圆柱形压力容器通常由筒体、封头、接管、法兰等零件和部件组成,压力容器工作压力越高,筒体的壁厚就应越厚。压力容器分类: 2.1.按压力等级分类:压力容器可分为内压容器和外压容器。 内压容器又可按设计压力(p)大小分为四个压力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a.低压(代号L)容器0.1 MPa≤p<1.6 MPa; b. 中压(代号M)容器 1.6 MPa≤p<10.0 MPa; c. 高压(代号H)容器10 MPa≤p<100 MPa; d. 超高压(代号U)容器p≥100MPa。 2.2. 按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分类: a. 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 b. 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 c. 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 d. 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在一种压力容器中,如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工艺作用原理时,应按工艺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来划分品种。 2.3. 按安装方式分类:

a. 固定式压力容器:有固定安装和使用地点,工艺条件和操作人员也较固定的压力容器。 b.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时不仅承受内压或外压载荷,搬运过程中还会受到由于内部介质晃动引起的冲击力,以及运输过程带来的外部撞击和振动载荷,因而在结构、使用和安全方面均有其特殊的要求。 2.4 为了在设计制造中对安全要求不同的压力容器有区别地进行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 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根据容器压力的高低、介质的危害程度以及在使用中 的重要性,将压力容器分为以下三类: 三类容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容器: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贮存容器(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之积PV≥10MPa· m3; (4)中压反应容器(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0.5MPa· m3; (5)低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0.2MPa· m3;(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及说明

附件6: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及说明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将新压力容器划分为1、2、3级三个等级,在用压力容器划分为2、3、4、5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划分原则如下: 1级: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1)新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技术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不易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1)新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基本齐全;主体材料、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和标准的问题或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技术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料、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和标准的问题或缺陷,焊缝存在超标的体积性缺陷,根

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缺陷发展或扩大;其检验报告确定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级:主体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材料不明,或虽属选用正确,但已有老化倾向;主体结构有较严重的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缺陷,强度经校核尚能满足要求;焊接质量存在线性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缺陷由于使用因素而发展或扩大;使用过程中产生了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或在正常的检验周期内安全使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和处理,提高安全状况等级,否则只能在 限定的条件下短期监控使用。 5级:无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或无法证明原制造单位具备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缺陷严重、无法修复或难于修复、无返修价值或修复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予以判废,不得继续作承压设备使用。 注:1、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制造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2、技术资料不全的,按有关规定由原制造单位或检验单位经过检验验证后补全技术资料,并能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结论的,则可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对待。无法确定原制造单位具备制造资格的,不得通过检验验证补充技术资料。 3、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问题与缺陷,只要确认其具备最严重之一者,既可按其性质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最新电力负荷等级划分

电力负荷等级划分 一、根据国标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对电力负荷的分级规定如下: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为一级负荷: 1.1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1.2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的,例如,造成重大设备损坏或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的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且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1.3 中断供电将会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的,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讯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2、在一级负荷中,若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不容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客户。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视为二级负荷: 3.1 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等; 3.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讯枢纽、大型电影院、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 4、其余的都属于三类客户。 二、为满足一级负荷供电可靠性要求,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负荷应有双电源,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三、凡同一客户引进两回路及以上供电线路(不论电压等级)并能将两回及以上供电线路在内部互相联锁或并列运行的客户,均称为双(多)电源客户。自电网引进一回供电线路,但客户有自备电源并能在其内部互相切换或并列的客户,视同双电源客户管理。 四、由电网以双路或多路供电的客户申请被批准后,必须按照供电部门批准的供电方案进行设计,设计图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对原审核的设计不得擅自改变。 五、双(多)电源客户投入运行时,必须先作核相检查,以防非同相并列;双(多)电源客户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从事有可能导致相位变化的工作、变电站主接线发生变化、主变压器更换或大修后在重新投运时也必须作核相工作。 六、高低压双(多)电源客户凡不允许并列电源运行者,必须在电源开关或刀闸上装设可靠的闭锁装置。 七、双(多)电源客户其主、备电源均不得擅自变更运行方式。客户不得超过批准的备用用电容量用电。 八、无联锁装置的高压双(多)电源客户必须同供电企业调度部门签订调度协议。其倒闸操作必须按照调度协议执行。高压双(多)电源客户的运行方式和倒闸方式应在调度协议中予以明确。 九、双(多)电源客户的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双(多)电源管理的要求及调度协议内容、设备调度权限的划分、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以及现场操作规程。 十、双(多)电源客户必须向供电企业的调度部门报送变电值班人员名单及专用值班联系电话,如值班人员及专用值班联系电话有变动时,必须书面通知供电企业的调度部门。 十一、低压双电源客户不允许并列运行,客户有自备发电机者,其自备电源与电网联接处必须装设双投刀闸,不得使用电气闭锁。 十二、用电检查部门应填制《双(多)电源客户名册》,并存档备查。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由于各行业性质、特点不同,具体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也不同,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的分类划分如下: 一、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1)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三、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压力容器级别划分

按压力等级分类:压力容器可分为内压容器与外压容器。 内压容器又可按设计压力(p)大小分为四个压力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低压(代号L)容器0.1 MPa≤p<1.6 MPa; 中压(代号M)容器 1.6 MPa≤p<10.0 MPa; 高压(代号H)容器10 MPa≤p<100 MPa; 超高压(代号U)容器p≥100MPa。(1MPa=9.8Kg) 按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分类: 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 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 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缓冲和气体净化分离。 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介质。 在一种压力容器中,如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工艺作用原理时,应按工艺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来划分品种。 按安装方式分类: 固定式压力容器:有固定安装和使用地点,工艺条件和操作人员也较固定的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时不仅承受内压或外压载荷,搬运过程中还会受到由于内部介质晃动引起的冲击力,以及运输过程带来的外部撞击和振动载荷,因而在结构、使用和安全方面均有其特殊的要求。 上面所述的几种分类方法仅仅考虑了压力容器的某个设计参数或使用状况,还不能综合反映压力容器的危险程度。 压力容器的危险程度还与介质危险性及其设计压力p和全容积V的乘积有关,pV值愈大,则容器破裂时爆炸能量愈大,危害性也愈大,对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和管理的要求愈高。

按安全技术管理分类: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采用既考虑容器压力与容积乘积大小,又考虑介质危险性以及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的综合分类方法,以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该方法将压力容器分为三类: 1.第三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 10MPa·m3 );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 0.5Pa·m3);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乘积大于等于 0.2MPa·m3 );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2.第二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压力容器分类标准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 日期:2010-5-9 11:29:53访问:61次 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A1 压力容器的分类 A1.1 介质分组 压力容器的介质分为以下两组,包括气体、液化气体或者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1)第一组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介质,易爆介质,液化气体。 (2)第二组介质:除第一组以外的介质。 A1.2 介质危害性 介质危害性指压力容器在生产过程中因事故致使介质与人体大量接触,发生爆炸或者因经常泄漏引起职业性慢性危害的严重程度,用介质毒性程度和爆炸危害程度表示。 A1.2.1 毒性程度: 综合考虑急性毒性、最高容许浓度和职业性慢性危害等因素。极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小于0.1mg/m3;高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0.1~1.0 mg/m3;中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1.0~10.0 mg/m3; 轻度危害最高容许浓度大于或者等于10.0 mg/m3。 A1.2.2 易爆介质: 指气体或者液体的蒸汽、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混合物,并且其爆炸下限小于10%,或者爆炸上限和爆炸下限的差值大于或者等于20%的介质。 A1.2.3 具体介质毒性危害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的确定 按照HG 20660—2000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确定。HG 20660没有规定的,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参照GB 5044—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原则,决定介质组别。 A1.3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 A1.3.1 基本分类 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应当根据介质特性,按照以下要求选择划分图,再根据设计压力p(单位MPa)和容积V(单位L),标出坐标点,确定压力容器类别: (1)第一组介质,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见图A-1; (2)第二组介质,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见图A-2。

负荷等级是如何分类的

负荷等级是如何分类的? 如:一级,二级,三级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25-95》如下: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第2.0.2条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第2.0.3条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二、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三、蓄电池。 四、干电池。 第2.0.4条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一、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二、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三、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第2.0.5条应急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停车时间考虑。当与自动启动的发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调查及处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调查及处理办法 一、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明确事故分类、管理机构、 事故调查、等级划分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2、行政人事部是安全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事故档案,组织 或协助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预防和整改措施的审定,落实情况的检查,负责事故的处理决定的落实。 3、与事故相关联的部门参与、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提供相关数据 和情况,负责本部门预防和整改措施的制订和落实。 4、财务部负责核算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五级:轻微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1、轻微安全生产事故:无人员伤亡或轻微伤害,经济损失在500元以 内的事故(含500元) 2、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无人员伤亡或轻微伤害,经济损失在500—— 3000元事故(含3000元)。 2、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经济损失在3000—— 10000元的事故(含10000元)。 3、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0000—— 50000元 的事故(含50000元)。 4、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事故。

5、虽未发生人员伤亡,但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声誉的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根据具体情况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后也可认定为较大、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事故上报程序 1、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立即采取可行的措施减少损失,并由部门负责人立即向行政人事部、副总经理报告。 2、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采取停产等必要 措施减少损失,并立即向行政人事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立即采取一 切可行措施减少损失和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行政人事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公司领导、行政人事部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导、组织、协助对事故的处理。 (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 1、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得出事故原因分析和初步处理意见后上报总经理审批,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相关部门。 2、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总经理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得出事故原因分析和初步处理意见后,安全领导小组会通过处理决定,处理决定通报相关部门。需要由上级相关主管部门调查的,公司调查组负责配合调查,上级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由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压力容器资质划分标准

压力容器分类 1.2.1介质危害性:指介质的毒性、易燃性、腐蚀性、氧化性等,其中影响 压力容器分类的主要是毒性和易燃性。 1.毒性:是指某种化学毒物引起机体损伤的能力。 (1)极度危害(Ⅰ级):最高容许浓度<0.1mg/m3; (2)高度危害(Ⅱ级):最高容许浓度0.1~<1.0mg/m3; (3)中度危害(Ⅲ级):最高容许浓度1.0~<10mg/m3; (4)轻度危害(Ⅳ级):最高容许浓度≥10mg/m3。 ※介质毒性程度愈高,压力容器爆炸或泄漏所造成的危害愈严重,对材料选用、制造、检验和管理的要求愈高。 Q235-B不能使用 钢板应逐张超声检测 介质危害性100%射线或超声检测 气密性试验 法兰带颈且PN≥1.6MPa 2.易燃介质:爆炸下限<10%,或爆炸下限和上限之差≥20%的介质如 甲烷、乙烷、乙烯、氢气、丙烷、丁烷等。 压力容器盛装的易燃介质主要指易燃气体和液化气体。 ※易燃介质对压力容器的选材、设计、制造和管理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易燃介质容器均采用全焊透结构 1.2.2压力容器分类

世界各国规范对压力容器分类的方法各不相同,本节着重介绍我国《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分类方法 分类:①按压力等级②按容器在生产中的作用 ③按安装方式④按安全技术管理 1.按承压方式分类: 外压容器:当容器的内压力小于一个绝对大气压(约0.1MPa)时又称为真空容器 内压容器:(按照设计压力p分) 低压(L)容器0.1MPa≤p<1.6MPa 中压(M)容器 1.6MPa≤p<10.0MPa 高压(H)容器10MPa≤p<100MPa 超高压(U)容器p≥100MPa 2.按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分类: 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 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 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 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其中球罐代号B) 3.按安装方式分类: 固定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该安装方式的压力容器在结构、使用和安全方面均有其特殊的要求。) 4.按安全技术管理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和事件的分类和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和事件的分类和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非单位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所属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A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B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C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件分为工业生产安全事件、道路交通事件、火灾事件和其他事件四类。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件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件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三)火灾事件是指在企业生产、办公以及生产辅助场所发生的意外燃烧或燃爆现象,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四)其他事件是指上述三类事件以外的,造成人员轻伤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件分为限工事件、医疗处置事件、急救箱事件、经济损失事件和未遂事件五级。(一)限工事件是指人员受伤后下一工作日仍能工作,但不能在整个班次完成所在岗位全部工作,或临时转岗后可在整个班次完成所转岗位全部工作的情况; (二)医疗处置事件是指人员受伤需要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且不影响下一班次工作的情况; (三)急救箱事件是指人员受伤仅需一般性处理,不需要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且不影响下一班次工作的情况; (四)经济损失事件是指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0元的情况;(五)未遂事件是指已经发生但没有造成人员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

用电负荷等级划分

用电负荷等级划分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如大型医院,炼钢厂,石油提炼厂或矿井等。 对一级负荷,要求供电系统当线路发生故障停电时,仍保证其连续供电,即我们常说的双回路供电。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两个电源的要求是: 1、两个电源间无联系; 2、两个电源间有联系,但符合下列要求:(1)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2)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正常时,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且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以至两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处所完成各种必要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供电。 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2.0.2条、3.0.1条等相关条文的规定:“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也就是说特别重要负荷需要三个电源供电,一般的作法是在已有两路高压市电的情况下,再设自备电源。自备电源一般是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或整流逆变装置(简称EPS)电源等等。上述规范的3.0.3条指出“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即对一级负荷而言,两个电源(一个电源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能同时损坏)供电就可以了,不必设第三电源。目前的实际作法,往往是根据供电部门的要求,在已有两路高压市电的情况下,再设置柴油发电机组,原因是认为两路高压市电并非两个“独立”(不能同时损坏的)电源,提高了一级负荷用户电源的可靠性。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规范第2.0.6条的条文解释中指出,“对二级负荷,由于其停电造成的损失较大,其包括的范围也比一级负荷广”。工程设计时,应根据供电系统的停电几率,停电带来的损失,电源条件,供电系统各方案所需投资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二级负荷设备的供电有多种可选择的方案,工程设计者应尽量选择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方案。“有条件时采用双电源供电”。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2010-09-12 16:46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

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铁路行车事故分类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等法规标准,现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如下: 一、按伤害部位划分事故等级 1、重伤事故: ①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④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伤引起骨折)、脑震荡等。 ⑤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伤害: ★大姆指轧断一节的。 ★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⑦脚部伤害: ★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⑧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⑨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主管部门会同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2、轻伤事故:

经医师诊断伤害部位在重伤事故伤害部位以外的受伤部位。 3、轻微事故: 经医师诊断只作简单的包扎处理,又不影响工作的受伤部位。如手指、脚趾等身体的其他部位只是造成肌肉或皮肤损伤。 二、按损失工作日划分事故等级 损失工作日1日≤轻伤<损失工作日105日; 损失工作日105≤重伤≤损失工作日6000日; 死亡=损失工作日6000日 三、说明 1、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等法规标准。目的是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 2、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等法规标准。目的是发生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3、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等法规标准。目的是为了减轻基层单位的工作压力,如单位发生轻微伤害事故,公司仅作统计不占单位考核指标,员工又能享受工伤保险赔偿。 4、依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等法规标准。目的是举一反三,杜绝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员工的自我防范意识,实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最终目的。 安全健康环保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负荷等级划分

精心整理 最新各类负荷分级明细表(含人防负荷分级) 表7-1负荷分级表 序号 用电单位 用电设备或场合名称 负荷级别 1 一类高层建筑 ①消防用电:消防控制室、消防泵、防排烟设施、消 防电梯及其排水泵、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电动防火卷帘等 一级 ②走道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航空障碍标志灯 ③主要业务用计算机系统电源、安防系统电源、电子 ) ) ) 7 电力调度中心交通指挥中心 国家 及省级的 ) 其他用电负荷的负荷等级套用序号1、2、3、8的负荷分级表 8 办公建筑 国家级 政府办 公建筑 主要办公室、会议室、总值班室、档案室及主要通道照明、消防用电、客梯、生活泵等负荷 一级 其他办公建筑 一类办公建筑、一类高层办公建筑 包括客梯、主要办公室、会议室、总值班 一级

二类办公建筑、二类高层办公建筑高度≤50m的省、部级行政办公 楼室、档案室及主要通 道照明及消防用电 负荷、生活泵等 二级 三类办公建筑三级 除一、二级负荷以外的用电设备及部位三级 序号用电单位用电设备或场合名称负荷级别 经营及设备管理计算机系统的电源一级(特) 电子计算机、电话、电声及录像设备电源、新闻 ) 明;重要手术室空调 电子显微镜、X光机电源、高级病房、肢体伤残康复 病房照明、一般手术室空调 二级 12 科研院所 高等院校重要实验室电源:生物制品、培养剂用电等一级高层教学楼客梯、主要通道照明二级 13 民用机场 航空管制,导航,通信,气象,助航灯光系统设施和台 站;边防、海关的安全检查设备;航班预报设备;三 级以上油库,为飞机及旅客服务的办公用房 一级(特) 候机楼、外航驻机场办事处、机场宾馆及旅客过夜用 房、站坪照明、站坪机务用电 一级

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造成电网减供负荷的比例造成城市供电用户 停电的比例 发电厂或者变电 站因安全故障造 成全厂(站)对 外停电的影响和 持续时间 发电机组 因安全故 障停运的 时间和后 果 供热机组对 外停止供热 的时间 特别重大事故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以上 电网负荷兆瓦以上的省、自 治区电网,减供负荷以上 电网负荷兆瓦以上兆瓦以下 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以 上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以上 电网负荷兆瓦以上的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电网减 供负荷以上 直辖市以上供 电用户停电 电网负荷兆瓦 以上的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所在地城市 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重大事故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以上以 下 电网负荷兆瓦以上的省、自 治区电网,减供负荷以上以下 电网负荷兆瓦以上兆瓦以下 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以 上以下 电网负荷兆瓦以上兆瓦以下 的省、自治区电网,减供负荷以 上 直辖市电网减供负荷以上以 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电网减供负荷以上(电网负 荷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以上以 下) 电网负荷兆瓦以上的其他设 区的市电网减供负荷以上 直辖市以上以 下供电用户停电 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所在地城市以 上供电用户停电(电 网负荷兆瓦以上的, 以上以下) 电网负荷兆瓦 以上的其他设区的 市以上供电用户停 电 较大事故 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以上以 下 电网负荷兆瓦以上的省、自 治区电网,减供负荷以上以下 电网负荷兆瓦以上兆瓦以下 直辖市以上以 下供电用户停电 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所在地城市以 上以下供电用户停 发电厂或者千伏 以上变电站因安 全故障造成全厂 (站)对外停电, 导致周边电压监 发电机组 因安全故 障停止运 行超过行 业标准规 供热机组装 机容量兆瓦 以上的热电 厂,在当地 人民政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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