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盈方: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说明

ST盈方: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说明

1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说明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方微”、“公司”或“上市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嗔通讯设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的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45.33%股权、5.67%股权;支付现金购买上海钧兴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瑞嗔通讯设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的WORLD STYL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45.33%股权、

5.67%股权;向绍兴舜元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出售上海岱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及上海盈方微电子有限公司对上海岱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债权组成的资产包(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不涉及向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重组上市情形。 特此说明。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4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模式与案例分析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模式与案例分析 https://www.360docs.net/doc/a112705232.html, 2004年11月25日18:15 鑫牛投资 一、相关定义 国有企业:指国家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所拥有的或直接、间接控制的经济实体。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 国有企业改制:指通过公司制改造,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最终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过程。 海内外上市:指在中国内地A股市场或者海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交易。 鑫牛投资:指鑫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提供全方 位服务的机构,包括,策划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方案,提供改制重组后的海内外上市融资服务。 二、政策背景分析 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指出:“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参股、并购重组等多种途径对中央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除军工生产等少数难以实现产权多元化的企业外,其他中央企业都要积极吸引战略投资者,吸引外资、民营资本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要加快重组上市步伐,集团一级能够上市的应积极上市。”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上市,走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道路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做大做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选择。 三、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模式 以上市为目的的国有企业改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1、整体改制的模式 整体改制上市,一种方式是即将国有企业整体进行股份制改造,使其符合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要求。此种模式适合于国有企业业务单一集中、资产难以有效分割的企业。 另一种方式是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吸收下属已上市公司最终实现整体上市。 案例1:中国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宣布,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整体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家持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股权,依法行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千八百六十三点九亿元人民币,折一千八百六十三点九亿股。 此种改制模式的好处在于:杜绝母公司和股份公司之间有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由于银行的业务性质,公开信息披露会很困难,而整体改制并上市就可以避免这一问题。 案例2:TCL集团股份公司吸收合并其子公司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整体上市。 TCL集团(资讯行情论坛)股份公司是在原TCL集团有限公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TCL集团有限公司在整体变更上市前还拥有TCL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所

000505京粮控股: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2020-11-1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部分限售股解禁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粮控股”、“上市公司”或“公司”)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对京粮控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部分限售股份解禁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海南珠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91号),核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向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粮集团”)发行115,912,190股股份、向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发行48,510,460股股份、向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发行22,828,451股股份、向鑫牛润瀛(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2,828,451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48,965,408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上述新增股份已于2017年11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京粮集团、国管中心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根据京粮集团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京粮集团持有公司164,877,598股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1年5月14日。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18.10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司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适用《重组办法》的有关规定。 前款规定的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以认缴、实缴等方式与他人新设参股企业,或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二)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三)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重组办法》中关于公众公司重组的各项要求。 公司必须保证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下简称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虚构重组事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暂停转让或发布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第四条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进行审查。 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未担任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第二章暂停转让与内幕知情人报备 第五条公司与交易对方筹划重组事项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密切关注媒体传闻、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的转让价格变动情况,并结合重组事项进展,及时申请公司股票暂停转让并报送材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版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股东合规减持及限售股解禁的相关规定

股东合规减持及限售股解禁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二级市场减持的规定 1、减持的期限和数量限制

国证监会2013年11月30日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意见的》) 除了遵守上述限制以外,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还应当避免: 1、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内幕交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3、窗口期交易:

股份减持是资本退出的重要渠道,一个健康的市场一定是进出有序、能满足不同交投需求的。虽然监管要求颇多,但是并不像大家想象中那样容易动辄得咎,只要各位股东、董监高们稍加注意,合规减持其实并不难做到。 3、交易所的相关问答 (1)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买入某上市公司股份并成为该上市公司持股5% 以上的股东减持时是否适用《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在 3 个月内减持不超过总股数的百分之一,致使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其在首次卖出操作的 3 个月之后是否需要继续遵守《减持规定》?能否择机减持其持有该上市公司的剩余股份? 答:A、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属于二级市场买入,应适用《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B、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其在首次卖出 3 个月之后继续减持股份不再适用《减持规定》规定,可以择机减持其持有该上市公司的剩余股份。 (2)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的股份都有锁定期,上市满一年后每年转让不超过25%,因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请问这个 “同比例”具体如何计算?例如:某高管上年末持有2000股, 3 月1日减持了 200股,剩余1800股,9月1日公司进行1:1 转增,该高管持股变为3600股,9月

拟发行上市公司规范改制重组指引

拟发行上市公司规范改制重组指引 拟发行上市公司规范改制重组指引(内部讨论稿 2001/03/09) 第一章拟发行上市公司规范改制重组的总体要求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所有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拟发行上市公司”)。申请在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的公司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拟发行上市公司应继续执行“先改制后发行”的办法,做到规范改制和重组,并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环节。 第四条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改制是指通过改革经营机制或改变组织形式,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符合发达市场通行做法的运行机制,建立规范运作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适应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第五条拟发行上市公司的重组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前后采取的有关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的有效组合,使公司成为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的法人实体,具有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符合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和有关要求,并形成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六条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 而促进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有利于公司形成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的能力; (三)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的规范运作; (四)有利于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五)有利于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 (六)有利于提高拟上市公司质量,形成公司长远持续增长 的能力。 第七条应通过规范整体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即发起人或股东投入或变更进入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应独立完整,原则上不得 进行业务和资产的剥离,人员.机构.财务应与原企业分开。对与 投入业务不相关联的业务和资产进行剥离,应遵循人员与业务.费用成本与收入.资产与负债配比的原则,符合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否则,公司经营业绩不得连续计算。 第八条通过规范整体改组设立的公司,既可由各种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也可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产权明确的集体企业和其他非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合作制企 业),以及进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规范改组设立。

进一步补充明确限售股买入价

关于进一步补充明确限售股买入价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安排,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股票在内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限售股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金融商品,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以股权形式取得,又以股票形式卖出。为充分体现增值税对纳税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不征税、金融商品转让差价收入征税的基本规定,税务总局在2016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公告,以下简称53号公告),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在其中明确了三种类型的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一是因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二是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三是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一般情况下,53号公告规定的买入价高于纳税人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但也存在个别特殊情形,即纳税人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高于53号公告确

定的买入价。因此,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我们在9号公告中明确,按照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和实际成本价孰高的原则,计算限售股转让应缴纳的增值税。 下面举例说明。A公司购买B公司原始股权的成本价为20元/股,后B公司上市,首次公开发行价为10元/股。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卖出,卖出价为30元/股。如果按照53号公告的规定,买入价应为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即10元/股,A 公司应按照30- 10的价差20元/股来计算缴纳增值税;9号公告出台后,可以按照A公司的实际购入成本20元/股为买入价,以30-20的价差10元/股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改制上市的流程及方法

企业改制上市的流程及方法 章节目录 第一讲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及改制流程 第二讲国内上市基本流程和相关安排 第三讲首发上市关注的主要问题 第四讲财务与会计 第五讲企业改制重组达到的标准及方案的核心内容 第六讲历史上二次过会通过率分析 第七讲私募关注的领域 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及改制流程 二、上市条件及上市前的关键问题处理(A板、中小板、创业板) 三、发审上市被否决情况案例分析 四、Pre-IPO改制方案要点 ·改制目标与利益相关者模型 ·改制的核心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 –外资公司改制 五、是否引入私募及私募投资者的作用? 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资本市场的指导意见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 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1.1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现状(截止12月31日) 项目单位沪市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 综合指数点2115 1057 4979 1304 上市公司家953 480 701 355 356 总股本亿元 25751 4490 2818 761 96 总市值亿元 151165 35656 37163 15091 415 平均市盈率倍10.99 19.60 34.07 55.21 1.2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奠定良好基础。 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注册制改革时间表:2014年《证券法》修改完成,2015年开始实施。 核准制与注册制的区别 核准制: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有权否决不符合实质条件的证券发行申请。代表性地区:英国、德国、中国香港 ·注册制: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合规性的形式审查,而将发行公司的质量留给证券中介机构来判断和决定。代表性地区:美国、日本、中国台湾。 1.3 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 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新三板: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及证监会发布的7项配套规则,标志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工作正式启动,凡是在境内注册的、符合挂牌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不再受高新园区的地域范围限制。 ·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PE VC 1.4 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 中国证监会: 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 成立债券管理办公室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

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台海核电公告编号:2019-056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 2015 年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部分股票,数量为10,475,9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1%。 3、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12月25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38号),核准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270,501,116股已于2015年7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并于2015 年7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该次新增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总股本增至404,001,116股。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新增股份29,527,559股已于2015年8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并于2015年8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该次新增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总股本增至433,528,675股。 2017年5月9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

尽职调查清单(详细版)

尽职调查清单 一、企业基本情况调查 (一)公司基本法律文件 1.最新已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以及设立至今,历次修订的并经工商登 记备案的章程; 3.公司设立以来,历次工商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 印件; 4.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没有请 省略)。 (二)公司设立的情况介绍 1.相关政府部门对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含批准证书),政府批 准的公司协议(含补充部分)、合同。 2.改制重组协议(如有);合资协议(如有) 3.资产评估报告 4.审计报告 5.验资报告 6.公司设立时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7.公司设立时的章程 (三)公司演变情况介绍 1.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法人代表变更情况;

2.公司业务扩展和转变情况; 3.公司发展中主要历史事件和变动; 4.历史遗留问题和影响(请就各问题作出专项说明); 5.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合并、联合、重组事件及其原因和背景; 6.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所有董事会成员和高管人员的变动。 (四)公司股权结构情况 1.各股东名称; 2.各股东持股比例、持有股份性质。 二、公司管理: (一)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现在建立的组织管理结构; 2.公司章程; 3.公司董事会的构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会成员在外兼 职情况; 4.公司股东结构,主要股东情况介绍,包括背景情况、股权比例、 主要业务、注册资本、资产状况、盈利状况、经营范围和法定 代表人等; 5.公司和上述主要股东业务往来情况(如原材料供应、合作研究 开发产品、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共同使用、销售代理等)、资 金往来情况,有无关联交易合同规范上述业务和资金往来及交 易; 6.公司主要股东对公司业务发展有哪些支持,包括资金,市场开 拓,研究开发、技术投入等; 7.公司附属公司(厂)的有关资料、包括名称、业务、资产状况、

中小板企业上市改制及辅导应重点注意事项(法律角度)

如图所见:有如此特点——步骤不多,并非想象中的那么复杂;主要依靠中介机构的作用;企业的规范程度对时间周期影响较大。截止至发文之日,能达到如此完美状态的拟上市企业估计绝后不敢说,但肯定是空前的。(像是废话,O(∩_∩)O~) 正如在前述文章所说的,企业IPO就如同一场规模浩大战役或一盘国手对弈的棋局,繁复复杂的局面和各种层出不穷的不可预见情况是家常

便饭,不过不代表这个庞大的工程没有任何规律,只要是客观存在的事务均有其特定的规律,只要善并勤于思考总归纳到有价值的知识。 一些整理的、思考的、憋气的“东东”,在此为各位客官一一奉献(由于改制和辅导的法律问题紧密相连,很多问题基本相同,故下文未特别注明处则均为改制阶段应注意点): 改制(含辅导)过程应关注事项 1、企业IPO申请时需要关注的相关法律法规 (1)证监会审核时基本的参照法规 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各项操作指引;与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相关审核备忘录:第5号、第8号、第16号、第18号 (2)另外,还需要关注其他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与公司股权变更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国有企业;与财务及税务相关的规定;各个地方颁布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如产业政策等;商务部相关规定: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等;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 2、主体资格关注要点 股份公司设立的合法性;最近三年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注册资本已缴足;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重大不确定性;各项财务指标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介机构调查及监管部门的审核重点,在一般操作是:由于企业的情况较为特殊,对于某些事项的判断遵循重实质不重形式的原则;对于没有量化指标的,主要依赖于保荐机构的专业判断。但现在有个不良倾向——往往是倒过来,中介机构避免作出缺乏形式保证的专业判断,即使他们能够准确把握实质的真实性! 辅导阶段:则还需对公司改制过程中遗留的法律问题重新核实:(1)核查发行人设立的程序、主体资格、条件、出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2)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企业上市前并购重组案例操作实务

干货 | 企业上市前并购重组案例操作实务 一、为什么要进行上市前并购重组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进行并购重组,主要是为了解决独立性问题、同业竞争问题、关联交易问题以及保持公司的股权清晰等,通过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改制,使得企业能够符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要求,为上市打下良好基础。 1、突出主营业务 主板要求主营业务突出,创业板要求主要经营一种产品。并购重组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将不相关业务剥离出去,相关业务纳入到上市主体中来,从而达到主营业务突出或主要经营一种产品的目的。 该种主营业务要求具备完整的产供销体系,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允许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人员、资质等放到上市主体之外。 2、实现公司独立运作——五独立 上市公司应当具备资产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和人员独立五个要求。 3、规范关联交易以及同业竞争 证监会要求拟上市企业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在上市前并购重组的过程中,企业可以考虑将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金额比较大的公司吸收到上市主体当中,或注销同业竞争公司和关联公司,一般不建议企业将其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提升公司整体的运营效率 通过上市前并购重组和企业改制,建立公司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的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合法合规的财务会计制度,促进企业的管理水平的提升、业务流程的优化,从而提升公司整体的运营效率。 5、公司股权清晰 拟上市企业的股权必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任何纠纷。 二、参考法律法规 法规一:《关于同一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对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重组的审核指引(征求意见稿)》 1、重组进入拟发行主体的资产自报告期期初即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且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1)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但不超过百分之百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人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2)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百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3)拟发行主体收购同一实际控制人持有的下属企业股权,或收购其下属企业的经营性资产,或实际控制人以该等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拟发行主体进行增资的,均应关注对拟发行主体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发行申请前一年及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4)重组中存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申报财务报表应自重组当期期初把被重组方纳入合并范围,但不对重组当期之前的会计期间进行追溯调整。 (5)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五十的,申报财务报表需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除申报财务报表外,还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编制近三年及一期的备考利润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2019年重大资产重组财务报表编制关注问题(四)(100分卷)

2019年重大资产重组财务报表编制关注问题(四)(100分卷)单选题(共2题,每题10分) 1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以发行股份作为合并对价的重大资产重组,合并成本应该是()。 ? A.董事会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日的股份的公允价值 ? B.股东大会批准重大资产重组日的股份的公允价值 ? C. 购买日发行股份的公允价值 我的答案:C 2 . 甲公司从乙(个人)收购丙公司的100%股权,同时约定的如下安排中哪项属于会计准则定义的或有对 价?() ? A.如果未来两年丙公司经审计净利润超过合同约定的金额,甲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支付乙额外的对价 ? B.丙公司有一项未决诉讼的被告,原告提出500万元赔偿要求。乙承诺根据判决结果给予甲补偿,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 C. 乙是丙公司的EO,如果未来一年丙公司新合同达到一定金额,甲公司按照新合同额的10%支付乙现金; 若乙在一年期结束前离职,则无权获取该现金 我的答案:A 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规定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下列一 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 A.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 B.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 C.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 D.一项交易单独考虑时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我的答案:ABCD 2 . 无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购买方可以计入权益的支出包括()。? A.为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 ? B.为企业合并而支付的财务顾问费用 ? C.作为支付对价发行股份产生的股份登记手续费 ? D.作为支付对价发行股份产生的印花税 我的答案:CD 3 . 企业通过借壳上市,如果被借壳的上市公司不构成会计准则定义的“业务”,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细读笔记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 细读笔记 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的修订如下: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笔记】 凡是做重大资产重组出身的小伙伴,应该都知道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由来,即定义“借壳上市”。 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投行细读笔记》里曾提及,判断上市公司控股权变更之日与变更后注入“收购人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总额是否超过100%两者之间是永久的关系,本次修改较之以前法规首次明确了判断是否构成实质借壳上市的期间是在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即五年,使得条文的执行更有效率。因为,毕竟如实际控制人变更了五年以后,如果上市公司在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超过了实际控制人变更之前的资产总额超过了100%,想套现的早就套现走人了,留下好的资产在上市公司一样是对中小股东有益。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净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笔记】 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投行细读笔记》里曾提及,原办法下若从购买资产总额或者评估值入手,寻找上市公司壳时,专找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都很大的壳公司,同时净资产规模较小,这样使得购买资产的评估值没有超过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从而绕开原借壳上市的法规。自老办法公布之日起,市场上已发现较多上述案例,甚至出现大量的上市壳公司先进行一把定向增发,扩充资产总额后再发行股份收购资产,使得被收购资产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定增后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100%,同时安排定增的股东减持或者大宗交易给被购买资产的实际控制人,最后达成规避借壳上市的审核。 而本法规的修订,使得被购买资产除资产总额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中资产总额的100%外,还添加了营业收入、净利润以及资产净额三个指标,甚至在发行股份数量以及主营业务变更这两条规定上定性了判断,全方位度绝各类规避借壳上市的案例,意即从被购买资产端入手来规避借壳上市的路径基本被完全堵死。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筹划(1)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筹划 一、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概念及意义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 要求的范围内,改制重组双方从税务角度对改制重组方案实行科学、 合理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轻企业税负,从而达到降低改制重 组成本,实现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具有以下意义: (1)实行改制重组的企业依法实行税务筹划,能够享受税收政策的 种种好处,减轻企业税务负担,增加自身利益。 (2)企业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改制重组方案,客观上起到 了更快更好地落实国家经济政策的作用。 (3)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能够极大地提升企业的纳税筹划水平,增 强企业纳税意识,强化税法观点。 (4)能够规范企业的改制重组行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 (5)能促动国家税法的改革和完善,并能促动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 和资源优化配置。 二、改制重组税务筹划的可能性 一部分改制重组的发生,是出于企业税收最小化机会方面的考虑。税 务因素影响着重组的动机和过程。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在实务中是完 全可能的。首先,不同企业的纳税差别形成不同的税收收益。其次, 不同重组出资方式造成纳税金额和纳税时间的差别。 企业的税收收益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纳税额得到减免或抵扣;二是依据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纳税 期限得以递延。税收优惠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减免部分税收,鼓励一部 分纳税人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部门,或者是政府通过放弃一部分 税收收入而向特定的纳税人提供无偿资助。税收抵扣指的是税法规定

的能够在税前作为扣除项目的各种费用支出。扣除项目与税收优惠同 所得税税金是互为消长的关系,企业能够按照税法的导向,采取各种 有效的经营方法,其其决策与国家政策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获得税 收利益。纳税的递延本质上不会减少企业的税负,仅仅使税款延迟支 付而已,但从货币时间价值角度上考虑,递延纳税相当于企业得到了 一笔无成本资金,有利于收益增加。 三、改制重组的税务筹划的内容 很多企业在正常经营状态下无法获得税收收益,但是,通过改制重组 活动,就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的待遇。改制重组的税收优惠具体体现 在以下两方面: 1.与重组出资方式无关的税收收益 (1)纳税主体选择及纳税地位变化。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 在不同纳税主体上实行差别对待,尤其是在所得税制度上,因而不同 主体的税收收益不同。企业实行改制重组,相对应引起纳税主体的改变,由非优惠企业成为优惠企业,就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好处。此外,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亏损企业免交当年所得税,在5年之内可用其 税前利润补亏,并且当税前利润低于3万元时适用18%的税率,3万至10万元时适用27%的税率,高于10万元时适用33%的税率。这样,盈 利水平高且发展稳定的优势企业,如果购并一家亏损企业,整体的纳 税地位会显著改变,通过购并,亏损企业成为购并企业合并纳税的一 部分,其亏损能够抵减购并企业的应税所得,购并企业能够享受减免 税的好处。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购并企业还能够享受延缓纳税 的好处。购并亏损企业一般采用吸收合并或控股兼并的方式,不采用 新设合并方式。因为新设合并的结果,被并企业的亏损已经核销,无 法抵减合并后的企业利润。但此类购并活动必须警惕亏损企业可能给 购并后的整体带来不良影响,特别是利润下降给整体企业市场价值的 消极影响,甚至会因为向目标企业过度投资,可能导致不但没有获得 税收抵免递延效应,反而将优势企业也拖入亏损的境地。

600760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2020-12-16

证券代码:600760 证券简称:中航沈飞公告编号:2020-061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59,763,524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2月21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一)核准时间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用名“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78号),核准公司向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集团”)发行938,932,666股股份、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53,576,997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66,800万元。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编号:2017-071)。 (二)股份登记时间 2017年12月2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完成本次为募集配套资金而非公开发行的59,763,524股限售流通股的登记,确认公司增发股份预登记数量为59,763,524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其中公司向航空工业集团发行41,834,467股,向中航机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载公司”,原中航机电系统有限公司)发行5,976,352股,向中航工业机电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机电”)发行11,952,705股,增发后公司股份数量为1,397,218,285股。

重大资产重组资料尽职调查清单-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手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资料清单 -上市公司部分 (一)基础信息 (1)请提供由公司注册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盖有“工商档案查询专用章”的、最新的《公司注册登记资料查询单》; (2)请提供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公司(包括公司前身,下同)自设立以来的全部工商登记注册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年检登记,打印并骑缝加盖“工商档案查询专用章”; (3)公司历史沿革过程中的重大变化(主营业务变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等); (4)请提供公司最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税务登记证和地方税务登记证; (5)公司章程; (6)请提供公司全部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分公司、办事处等非法人单位)的名单及营业执照; (7)公司内部治理 ①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包括但不限于组织结构图)、职权分工; 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各管理委员会(如有)议事规则; 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包括姓名、任期和委派方)及身份和任职资格证明,并说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国籍、境外永久居留权的情况及其在境内、境外其他机构担任的职务的情况; (8)公司参控股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 (9)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说明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10)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相关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及其注册信息登记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 (二)公司股权 (1)公司股权结构图,以及公司股权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受限情况; (2)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通讯方式(包括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及股权比例。同时,请说明公司现时/历史上实际股东持股情况与工商登记情况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请说明原因; (3)持股5%以上股东的详细情况(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最新章程;自然人股东姓名、国籍、身份证复印件、住所、通讯地址、通讯方式、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4)员工持股情况(如有) ①请说明公司是否存在管理层、员工持股的情形或类似的安排及其实施情况并请提供相关文件; ②请对员工持股的形成过程、员工投入公司的出资的来源、员工持股的演变过程、公司目前员工持股的状况和人数、是否存在员工之间的委托持股、有无委托持股协议、是否成立了员工持股公司、员工持股是否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过登记、员工间是否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等内容作出说明,并请提供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历史及现在的委托持股协议、出资证明书、出资款支付凭证等); (5)与公司股权有关的任何质押、其他产权负担的详情,并提供相关文件; (6)公司股东持有之本公司股权是否存在产权争议的详情,并提供相关文件。 (三)财务资料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结合万丰奥威重组案例一、基本概念与法规适用 (一)定义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 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要点1、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要点2、资产层面的购买与出售,与上市公司股权层面的重组(上市公司收 购)不同,但一般情况下资产层面的重组与股权层面的重组结合进行; 要点3、达到一定比例,50%。 (二)标准 指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 比例:变化达到50%, 基准: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为基准。 (三)类型 1、单纯资产重组型 (1)资产出售型;(2)资产购买型;(3)资产置换型(资产购买与出售)。 2、资产重组与发行股份组合型 (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换股吸收合并;(3)其他组合型。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换股吸收合并的区别点: ,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换股吸收合并可

以; , 换股吸收合并需要设计债权人保护和异议股东选择权机制,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不需要。 (四)发行部与上市部的分工 1 1、所有的单纯资产重组型,都是上市部审核; 2、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审核,上市部与发行部分工如下: 序号类型审核部门 1 以重大资产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2 以重大资产+25%以下现金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3 上市公司存续的换股吸收合并上市部 4 上市公司分立上市部 5 非上市公司(含非境内上市公司)存续式换股吸上市部 收合并上市公司 6 全部以现金认购股份的(包括募投项目为重大资发行部,但发行对象与资产出售 产购买的) 方为同一方或受同一控制除外 7 非重大资产+现金认购股份的发行部 8 非重大资产认购股份上市部和发行部均有审核先例, 保代培训强调的是发行部 9 重大资产+25%以上现金认购股份不明确 (五)由上市部审核的部分,需要上重组委的有如下类型: 1、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均达到70%; 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 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4、发行股份的; 5、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 (六)上市部内部的审核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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