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东常3-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2009东常3-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2009东常3-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文件

东常…2009?3号

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号)

?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由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9年3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16日(2009年3月10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实施“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三旧”改造,应当遵循“尊重历史、解放思想,节约集约、盘活资产,规划先行、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实施“三旧”改造,应有利于城市整体的空间转型;应合理确定总体开发强度,预留道路交通、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空间,预留城市绿地和开放空间。

第三条“三旧”改造的形式包括:

(一)转型企业明晰土地权属;

(二)建设用地改变用途;

(三)超占土地完善手续;

(四)单宗建筑拆建改造;

(五)成片拆迁改造。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涉及有建筑物的,建筑物应当是在2008年5月28日(?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实际建成,且经建设部门检查符合建筑安全质量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的;

(二)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其他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的情形。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负责审定以下事项: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二)建设项目实际建成时间(申请人举证,镇街城建办初核);

(三)企业注册登记时间以及经营范围(申请人举证,工商部门初核);

(四)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二章转型企业明晰土地权属

第六条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转型企业,不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可按本章规定取得原已实际使用的已批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转型企业包括:

(一)“三来一补”企业转为在莞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等转为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三)整合原有土地资产,组建企业集团或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含拟上市公司);

(四)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企业;

(五)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其他情形的企业。

第八条企业转型前已实际使用已批集体建设用地,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按以下规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将原已批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再办理供地手续。

1、不改变原工业用途,于2006年8月31日之前(不含本数)实际建成的,经公示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2006年8月31日之后建成的,建筑物作价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2、不改变原经营性用途,于2002年7月1日之前(不含本数)实际建成的,经公示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2002年7月1日之后建成的,建筑物作价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工业用途的,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办理,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登记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九条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依法准予转让的,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第十条原挂靠镇(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实际使用者,解除挂靠关系明晰土地权属的,按?关于对镇街下属房地产企业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东府办函[2007]222号)办理;原挂靠镇(街)和村(居)所办的其他公有制经济实体,解除挂靠关系明晰土地权属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因撤销、解散、合并或分立等原因注销企业登记,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生变化的,按清算结果处理。企业破产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转型且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第三章建设用地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已实际建成;

(二)根据城镇规划调整或经依法批准改作经营性用途的;或者虽未经批准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但已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第十四条本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已批建设用地,其土地用途可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加油站等经营性用途,不纳入公开交易范围,不需补缴地价,但不得用作开发商品住宅项目。

第十五条本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未经批准的项目用地申请经营性用途前,应当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完善以下相关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于1999年1月1日之前(不含本数)实际建成的,可按1987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

(二)建设项目于1999年1月1日之后实际建成的,按1999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办理农地转用手续。

第十六条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已批集体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必须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办理,建筑物作价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未经审批的项目用地,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申请公开交易。

按?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取得的已批集体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按流转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七条因实施“三旧”成片拆迁改造专项规划需对宅基地进行改造的,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国有出让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原出让合同对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十九条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出让手续,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改为经营性用途并转让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

属于企业转制范围的,按企业转制规定办理。

第四章超占土地完善手续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超出原批准范围占用土地,经发改部门认定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以及由国土部门实地勘察认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后按本章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一)已实际建成,且原批准土地与超占土地属于同一项目宗地,不可分割。

(二)超占土地与原批准用地的土地所有权性质一致,土地用途一致,实际土地使用者一致。

第二十一条超占土地未办理农地转用或征地手续的,按以下规定完善用地手续:

(一)超占土地上的建筑物于1999年1月1日之前(不含本数)实际建成的,按1987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

(二)超占土地上的建筑物于1999年1月1日之后实际建成的,按1999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办理农地转用手续。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征地手续,公示后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办理,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第二十二条超占土地已办理农地转用或征地手续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三条超占土地原已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视实际情况按转让或变更办理用地手续;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单宗建筑拆建改造

第二十四条单宗已批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批准面积自行拆建改造原建筑物,经规划部门批准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要素,经建设部门检验符合建筑质量要求的,按以下规定报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不再调整土地出让金、建设配套设施费:

(一)国有建设用地,属于出让的,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属于划拨的,重新核发划拨决定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报市国土部门备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的,土地使用者应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变更或重新签订流转出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未建的已批经营性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要素的,应依法报经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六章成片拆迁改造

第二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划定“三旧”成片拆迁改造区域,编制“三旧”成片拆迁改造专项规划,征求公众意见,并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向社会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三旧”成片拆迁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具体拆迁改造项目方案,报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向社会公示。

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具体拆迁改造项目方案编制建议。

第二十七条具体拆迁改造项目方案的编制技术规程由市规划部门制定。具体拆迁改造项目方案必须明确改造后的土地用途及规划要素,必须包含拆迁改造范围内土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和登记结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当地国土、房管部门对具体拆迁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开展权属调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实施拆迁改造的机构或土地收储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具备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均可根据具体拆迁改造项目方案和本章规定参与“三旧”成片拆迁改造。

第二十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经批准的具体拆迁改造项目方案,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体拆迁改造项目拆迁单位。具体拆迁程序如下:(一)拆迁单位编制拆迁补偿方案,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向社会公示。

(二)拆迁单位根据经批准的拆迁补偿方案与被拆迁人协商房屋拆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集体土地等有关补偿事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承担拆迁补偿。

(三)拆迁单位备齐拆迁补偿资料,送国土、房管部门汇总,依法办理收地、征地手续,依法开展拆迁。

第三十条拆迁单位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完成拆迁后,可按以下规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目录的,办理划拨手续。

(二)项目用地应当有偿使用的,视具体情况以协议出让或公开交易方式办理供地手续。拆迁资格与拆迁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捆绑同步招投标的,视同公开交易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拆迁单位前期投入的拆迁补偿成本可以折抵地价款。具体根据拆迁改造项目方案确定的总容积率、建筑密度和测定的楼面地价,计算应收总地价款;再根据总容积率分段折抵拆迁补偿成本:

1、容积率2.0(含)以下部分,全额折抵。

2、容积率2.0至3.0(含)部分,折抵50%。

3、容积率3.0至4.0(含)部分,折抵20%。

4、容积率4.0以上部分,不再折抵。

(三)拆迁单位必须根据经批准的“三旧”成片拆迁改造专项规划和具体拆迁改造项目方案代征代拆道路交通、市政、公建等公共用地,在项目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无偿交给政府使用。

市国土部门根据提供的公共用地面积按1:1比例换算为计容建筑面积,在应收总地价款中折抵代征代拆成本。

上述第(二)项和第(三)项折抵总额超过总地价款的,由市规划部门根据超额部分等量核增项目总容积率。

第三十一条各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经批准的具体拆迁改造项目方案编制拆迁补偿方案,在本集体土地范围内组织拆迁。

完成拆迁后的集体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使用。符合规划条件的,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自用或以流转方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商品住宅项目除外)。采取流转方式用于经营性项目的,应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具备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参与集体土地上的具体拆迁改造项目的,具体操作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按本办法实施的“三旧”成片拆迁改造,建设用地改造为农用地的,原建设用地可调整使用,并按改造为农用地面积的20%奖励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三十三条“三旧”成片拆迁改造范围内涉及农地转用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市政府优先安排。当地镇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可申请配额不足的,可由市国土部门向省申请周转指标解决。

第三十四条“三旧”成片拆迁改造用地征缴的土地税费中市留成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返还办法。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骗取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纳入本办法办理的,撤销其用地手续。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纳入本办法办理的,撤销其用地手续,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采取威逼、恐吓或其他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规划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的职责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城建规划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 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一贯方针,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

益的重要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做好《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迅速掀起学习高潮。要通过学习,增强对严格土地管理和切实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认识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任务、根本大计。要通过学习,把握《决定》的指导原则。《决定》从我国国情出发,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针对当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措施。要通过学习,明确《决定》提出的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具体措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更科学、更有效地管住管好土地。要通过学习,真正把全系统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决定》和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上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

东莞市2013年至2015年土地利用变化监测报告

东莞市2013年至2015年土地利用变化监测报告

目录 一、前言 (1) 二、数据源介绍 (1) 三、方法流程简介 (2) 3.1基本原理 (2) 3.2技术路线 (3) 四、东莞市2013年至2015年土地利用变化分析 (4) 4.1面积变化情况 (4) 4.2土地利用类型变化空间分布 (5)

东莞市2013年至2015年土地利用变化监测报告 一、前言 土地利用/土地覆被变化(LUCC) 是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作为表征人类活动行为对地球陆表自然生态系统影响最直接的信号,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行为与自然生态过程交互和链接的纽带。 开展不同尺度长时间序列高精度的土地利用/覆盖变化遥感监测,通过数据挖掘和知识库的建立,快速获取土地利用/覆被变化相关知识,及时提出国土开发和气候变化适应性的宏观策略对于国家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本报告以东莞市2013年以及2015年高分一号PMS影像为数据源,采用采用基于对象的影像分析方法,快速获取东莞市2013年和2015年土地覆盖信息,在此基础上分析得到各不同土地覆盖类型的面积变化以及空间分布情况。 二、数据源介绍 本报告所用影像数据为东莞市2013年9月27日和2015年4月25日高分一号PMS数据。 GF-1卫星搭载了两台2m分辨率全色/8m分辨率多光谱相机,四台16m分辨率多光谱相机。卫星工程突破了高空间分辨率、多光谱与高时间分辨率结合的光学遥感技术,多载荷图像拼接融合技术,高精度高稳定度姿态控制技术,5年至8年寿命高可靠卫星技术,高分辨率数据处理与应用等关键技术,对于推动我国卫星工程水平的提升,提高我国高分辨率数据自给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64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

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省级人民政府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央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决定,现就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按照中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仍由行署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旗)人民政府管理,县(市、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省级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省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完善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管理体制。经依法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级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实行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要进一步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地(市、州、盟)、县(市、旗)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文号:皖政[2004]98号 发布日期:2004-12-24 执行日期:2004-12-2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理顺省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一)调整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按照中组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57号)要求,切实做好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市辖区的乡(镇)国土资

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经依法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园区、试验区等)设置的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或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由当地人民政府管理。其他经依法批准的开发区(园区、试验区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三)县(市)所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机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中心所)。 县(市、区)所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中心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等行政管理职能。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编办《关于乡镇土地管理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3]98号)的有关要求,〖BFQ〗抓紧将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中心所)机构、编制和职能落实到位,并妥善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四)强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增加参与经济宏观调控职能,强化有关规划、耕地保护、执法监察、干部人事管理、纪检监察等方面的职能。按照精干、高效、统一的原则,相应调整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0788)《土地制度与政策》网上作业题及答案

[0788]《土地制度与政策》第一批问答题 [论述题] 1、对于制度的功能,很多学者在研究中都给予了充分的重视,概括起来其作用有哪些? 参考答案: (1)降低交易费用有效的制度能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抑制人们的机会主义倾向, 从而降低交易费用。 (2)为实现合作创造条件制度使得社会上分散的个人能够结合起来,依据一定的秩序,去从事以物质资料生产为基础的各种活动。 (3)提供激励这里的激励包括正向激励和反向激励 (4)有利于外部利益内部化 (5)调节利益分配不同的制度安排决定了不同的产权结构,而不同的产权结构决定了不 同的利益分配结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制度是利益分配的规则。 [论述题]2、农地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参考答案: 一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二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三是农村土地流转与配置 制度、四是农地管理制度 [论述题] 3、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原则有哪些? 参考答案: (1)因地制宜原则 (2)适时适度原则 (3)自愿互利原则 (4)优化组合原则 (5)规范约束原则 (6)法律支持原则 [论述题]4、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是经过对人民公社土地政策的逐渐突破,经过农民的生 产实践反复检验后,由政府最终确认而确立起来的,它产生了哪些政策绩效? 参考答案: (1)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 (2)开启了中国改革的航程 (3)创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制新模式 (4)推动了中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 [论述题]5、请问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什么问题? 参考答案: (1)农村土地"三权”不清 (2)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 (3)农村土地流转效益损失 (4)行政干预农村土地流转 (5)对流转主客体进行土地流转限制较多

土地管理制度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分析摘要:土地是民生之本,是农业活动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制度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当前,农村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之症结所在。为此,对农村土地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既是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也是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根据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现实情况,对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现有问题做出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创新土地改革模式土地制度缺陷 一、土地制度国内外相关理论综述 土地制度的概述: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是我们进行土地制度创新研究的主要理论依据,而至于什么是土地制度,学者们存在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国内外理论界存在着明显的分歧。简单来说,存在以下五种代表观点: 1、土地制度是一定社会经济制度下一个国家与社会因人们利用土地而产生的人地关系以及其中人与人关系的一种法定的结合形式,即由国家社会定制的人们共同遵守的土地利用法制规范与政策。 2、土地制度是一定经济条件下土地关系的总和,是关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使用、管理的原则、方式、手段和界限等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化体系,它反映着因利用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人与地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3、土地制度是由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及其他要素构成的社会经济制度。 4、土地制度有广义与侠义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有关土地问题的一切制度,侠

义的土地制度主要指土地所有、使用与政府管理三大制度。 5、土地制度包括两个基本制度,一是土地的所有制度,而是地权制度即土地产权制度。 上述的五种专家学者的观点反映出其不同的视角和思维,前四种属于广义的土地制度,后一种是侠义的土地制度。从发展的观点来讲,土地制度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的总和,其形成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与人地关系的演进,因此从本质上讲,农村土地制度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综合以上的学者观点,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二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三是农村流转与配置制度;四是农村土地收益制度等。 二、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 我国农村现行的土地制度, 是20世纪80年代初形成的。从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看,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产权不明晰、承包期不稳定、宅基地产权不清等。同时 由于土地要素配置时间长、效率低、交易成本过高, 造成土地闲置、浪费和稀缺并存。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晰 中国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集体”是哪一级,在法律规定中则较为含糊。例如,在《宪法》中被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在《民法通则》中被界定为乡(镇)、村两级,而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指乡(镇)、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为此,在集体所有制下,“谁”真正拥有土地,实际上是不明晰的。所有权的虚设造成产权模糊,“责、权、利”不清,法律赋予农民的权益,由于实现形式的模糊不清而得不到落实和保证,但农民却要承

中国土地管理制度范本管理制度

中国土地管理制度 1.井田制 定义: 我国奴隶社会实行的一种土地使用的管理制度。所谓“井田”是指将方里九百亩土地,划为九块,每块一百亩,八家共耕中间的一百亩公田,每家都有一百亩私田, 这种土地的划分使用方式,其形犹如“井”字。是一种农业、行政与军事组织形式合一的重要制度。应用学科:资源科技(一级学科);资源法学(二级学科) 百科名片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商时有文字记载,西周时盛行。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目录古书解释字形,故曰井田制。实则仅井”井田制乃我国西周土地制度。字意为:把土地划分成许多方块,因像“是周天子京畿之土地制度,乃有公田私田之分。而周礼之井田,似理论想象,颇不易行,而无可证也。简介宣最早见于《谷梁传·“井田制是中国春秋以前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井田就是方块田。井田”一词,”“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据说,夏朝曾实行过井田制。商朝、周朝的井田制因夏而来。到西周时已经发展很充分。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井田制逐渐瓦解。 井田制就是把耕地划分为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经界,中间有水沟,阡陌纵横,像一个井字。一人耕种大约100亩(约合今182公亩)。100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来。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但实际上并不是每块井田都是900亩,还存在诸如800亩,1000亩这样的特殊情况。 有学者仍然缺乏考古支持下猜想,井田制度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于实际地形地貌的千差万别,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井田制度是可以还原出来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可以将它定义为: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为一种有效的产权供给制度为基础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农业生产方式及其制度结构安排的总体描述;同时也可以解释为微观经济活动如何与宏观价值构造相结合以实现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兑现率最大化的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结果,随着这种产权制度的有效性的丧失而失去其现实意义并退出历史舞台。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主要内容有:“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承认土地私有。 起源 “井田”一词,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发展和变化。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记其九夫为井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载小司徒·地官·而无公田者,如《周礼 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彻。皆为服劳役于公田,其收入全部为领主所有,而其私亩收入全部为个人所有是一种“劳役租税”。********************周行彻法。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于夏、商时期。******************** 井田制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周朝行助法地区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古时实行易田制(即轮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以上所说井田之制,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行者,是比较典型的。至于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井田之间立五沟五涂之界以便划分土地和进行生产。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内容,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

专题23 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制度与土地政策

专题23 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制度 与土地政策 专题23 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制度与土地政策 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随着制呢业的发展,羊毛需求量增大,受利益的驱使,贵族地主采取暴力手段,将农民与土地分离,圈地种草养羊,农村出现了资本主义性质的牧场和农场,这就是英国历史上的“圈地运动”。圈地运动是原始资本积累的重要形式,为英国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资本和自由劳动力,形成了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革命中,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没收逃亡贵族的土地向农民出售也形成了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工业革命前,政府通过颁布法令在全国开展圈地运动,较好地解决了工业化所需要的资金和劳动力。在圈地运动中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大土地所有制又为工业革命的广泛开展和农业机械的推广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②.法国吉伦特派统治时期,经国民公会颁布新的土地法,进一步改造封建土地制度,在农村中按户分配公有土地,无偿废除“没有领主的土地”上的一切封建权利。雅各宾派统治时期,把逃亡贵族土地分成小块分期付款向农民出售;农村公有地按当地人口分配;无条件废除一切封建权利,这就解决了农民的土地问题,形成了资本主义小农土地所有制。

结束了法国的封建制度,雅各宾派政权赢得了农民的支持。拿破伦通过《民法典》给法国小农土地所有制以法律保护。小农经济长期大量存在,制约了法国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的发展。 ③.美国独立后,通过各种手段,使领土迅速扩张。著名的“西进运动”,可见一斑,一方面,土著印第安人遭到血腥屠杀,或被赶往更为偏远、荒凉的地区;另一方面,西部的广大地区得到开发,通过这一原始资本积累的形式,构建了资本主义大土地所有制,实现了人力资源和生产技术由东部向西部的转移,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发展。美国内战期间,林肯政府顺应民意,颁布了《宅地法》,允许在西部无主土地上连续耕种5年以上的美国农民,缴少量手续费就可获得一定面积的土地,调动了人民战胜南方叛乱军的革命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形成了美国资本主义土所有制。 ④.俄国通过1861改革,废除了农奴制。规定农奴在法律上有人身自由,地主不能买卖农奴和干涉他们的生活;农奴可以得到一块份地,但必须高价赎买。改革使农奴解脱了封建生产关系的束缚,废除了农奴制,加快了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步伐。但改革不彻底,保留了大量封建残余,造成19世纪末20世纪初俄国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当中相对落后。 ⑤.日本明治维新,大力进行改革,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改革土地制度,承认土地私有,废除了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

[管理制度,土地]积极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积极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摘要】土地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确立是政治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当代社会农民土地矛盾突出,包括建设用地供求矛盾,土地耕种效益低下,城乡土地市场分割问题,不完善的管理体系侵害了农民的权益。积极推进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和改革,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关系着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农民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0.前言 土地是农村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农业生产的一种途径,只有将其合理安排利用,才能发挥其最大价值。如今由于土地管理制度的缺陷,不利于农业产品的输出,导致农村发展受阻。土地管理制度是国家调整土地关系,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的准则和规范。认真分析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现状,理清思路,积极推进改革,进而形成符合国情的土地管理制度。解决土地利用的矛盾,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城乡的共同发展。 1.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现状 1.1农民土地征用收益少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作为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既对资源配置的效率造成直接影响,又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能够直接进行商业出让,农村集体土地没有这种权利,在征用土地过程中,给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是按农产品的产量或收益来确定标准的,农民没有获得土地增值收益,政府有关部门获取了过多的收益。现行土地征用制度下,农民分配所得所占比例极低,得到的明显太少。土地收益分配明显是向政府,城市,非农部门倾斜。未充分考虑土地转性后的增值收益,对农民的征地补偿不到位,是导致被征地者与地方政府,开发商矛盾冲突的重要原因。由于产权的不明晰,不完整,农民集体土地难以得到产权上的保护,各类用地主体都争相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政府低价征地,村集体个人和企业等违法用地,导致土地利用上的囚徒困境博弈,土地滥用和公地悲剧。有些政府和相关部门没有严格依法行政,也没有对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确权发证,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机制过于僵化,使得土地闲置、住宅空置的现象越来越多。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中国城镇人口还会以较高的增长率持续增长,那么城市人口的增加必然会加大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以及农村土地非农化的快速发展,都将会不断的加深城乡之间的用地矛盾。城市建设、工业发展用地需求将在很长时间内保持相当高的水平。但是,由于我国有限的能够用于新增建设用地的耕地资源,建设用地需求将面临着较大的压力。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政策期望农村人口减少伴随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实际上城市用地增长速度快于人口增长速度和农村人地逆向变化,土地征用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产权的法律规定不完备和征用制度的僵化是土地过度征用的主要原因。由于目前我国集体经济组织的虚置和农户土地承包权的残缺,导致农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土地低征高卖成了近年来政府敛财的一大来源,各利益集团争夺农地用途加速了农地非农化。

浅谈当前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工作存在的问题概要

浅谈当前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工作存在的问题 浅谈当前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工作存在的问题 谈起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工作,使我们不得不想起国土资源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实施近3年时间了,当初可谓喊得轰轰烈烈,可具体到基层国土资源系统落实得怎样呢?事实求是地说是“雷声大雨点小”,颇领国土资源系统部分干部职工大失所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工作积极性,不利于国土资源工作的正常开展。以下,结合实际,浅谈管理体制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国土资源系统现状堪忧 国土资源系统虽然刚组建不久,但却发展得很快,目前,各县市国土资源系统人员均在100人以上,队伍还在不断壮大中。但干部职工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业务能力不强、年龄偏大,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的少而又少,科班出身的更是微乎其微。由于财、物不实行垂直管理,人事垂直管理和机构升格变成一句空话。自2004年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国土资源系统新进人员依然是政府指令性安排和本系统照顾性安置人员,公开招考人员几乎为零。国土系统在表面上一直是经济较好的部门,令社会不少人向往,造成许多局机关及二级机构人满为患。但是,新进、调进的大部分人员都是“有靠山有关系”,这些人员不少是文化相对偏低又无专业技术,素质普遍不高。而这些人自认为有优越感,平时又不注意学习钻研业务,无论是思想理论水平还是业务素质提高不快,而所需人才又无法引进,致使开展业务工作时几乎都是少数几个业务骨干独撑一面,孤军作战,工作相当被动。土地执法力量也相当薄弱,人员素质低,有的县市国土资源执法大队机构、编制、人员、升格一直没有落实到位,难以应对当前土地违法巡查及查处。再加上乡镇国土资源所由于垂直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形同虚设,根本没有发挥应有作用,致使违法用地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许多县市局还没设有人事股或政工股,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仍然由办公室人员兼管,由于是兼管不熟悉业务,对系统人员调进调出等人事变动底子不清,造成工作没有连续性,人事底子不清,人事工作也仅停留于一般的年报统计,统计数也只是摸后脑壳估计,更谈不上人事管理了。为此,干部职工抱怨很大。 二、乡镇国土资源所管理体制改革没有到位 乡镇国土资源所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前沿阵地,是整个国土资源系统的基石。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已经明确把乡镇国土资源所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列为改革的重中之重,xx国土资源厅2006年明确指出要利用3年时间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力争达到“四个一”,即“一栋办公楼、一台执法车、一台电脑、一部电话”。可地方政府照瓢画芦出台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没有具体明确乡镇国土资源所如何改革,可操作性差。虽然完成县市局领导人事管理上的上收,可大部分县市乡镇国土资源所管理体制改革进展缓慢,乡镇国土资源所管理体制仍然是2001年政府机构改革时的双重管理体制。作为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目前所面临诸如经费、人事编制、体制、基础建设、队伍建设等问题应该是我们关注的

完整版中国的土地政策变迁

实用标准文案 60年回眸与前瞻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土地问题无疑是当前中国农村最为基础、最为广泛,也最为复杂和棘手的经济社会 本文着力还原不同历史时而土地制度则是一切土地问题的缘起和总根源。为此,问题之一,政策法规视角来审视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期具有代表性的中央决议、法律文件等,由于社会制度是一个渐进式的演进过程,存在必然的“路径依赖”,而很难在短期“脱胎换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不可能脱离历史过程而“另起炉灶”,而这正“制度变迁的社所不能无视的是当前理论工作者在进行理论创新和提供改革路径的过程中,对于历史进程的重新审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和政策因此,会成本”。并能提供更为可行和从而对农村土地问题的现实困境有更加深刻的认识,选择的历史渊源,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一、土地集体所有制形成的政策过程 年通过实施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指导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47 《大纲》确立了均分农村土地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由此也奠定了日后土地制度变迁的基调。“乡村中一切地化的农民私有制。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农户所有“。第六条规定,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主的土地及公地,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配“,从而彻底实现按人口均分土地的分配形式。年颁布实施的《土地改革法》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对土地制度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1950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土地改革完成后,第三十条规定,并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的所有权。亿多。土改运动使3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的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有证,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到了土地,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 农业合作化运动加快为应对小农户与大生产之间的矛盾,50年代,20 然而,进入世纪个不同时期:推进,逐步完成了从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具体可分为4建立基于农民所有制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 1. 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年12 以1951一3种形式: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互助合作主要有三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土地合是临时性的或季节性的简单劳动互助;二是常年的互助组;作社。这种互助合作仍然维持土地的农民所有制。逐步完成所有制转变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2.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开始由初级社和互助合作1953 “从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向高级农业合作社“阔步迈进”。第一条明确指明,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地入股、。,(集体农庄)就是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标志,合作化运动完成了从初级形式以1956向高级形式的彻底转变,也完成了由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迈向“大集体”的人民公社。 3.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年19583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这是人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其8民公社化的前奏。同年“社的组织规模,第二条指出,“政社合一”“巨型化”本质特征是规模和实行的管理体制。精彩文档. 实用标准文案 “有的地方根据自然地形条件和生产发展的需要,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一般以一乡一社、六

省级以下国土干部管理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省级以下国土干部管理体制 改革调研报告 一、20__年以来国土资源干部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为认真贯/:请记住我站域名/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土资源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职责,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增强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和管理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__国土资源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__]XXX号、组通字[20__]XXX号文件精神,昭通国土资源系统根据《__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__]XXX号)、中共__省委办公厅、__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 [20__]XXX号)、省国土资源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__实际,做了大量工作。 一是实现了地州、市县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的考察任命权由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决定; 二是实现了县级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的考察任命权由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决定;

三是基本实现了县级国土资源局对乡镇国土资源所的人、财、物全部上划,大多数地方实行了垂直管理,体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垂直管理; 四是根据职能和事权的变化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撤销或合并了原来不适应的一些机构,增设了比如分局、耕保、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大队)、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等相应机构并调入相关业务人员; 五是人员编制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各地在原有人员编制基础上,随着职能机构的建设,又增加了相应的人员编制数,国土资源系统干部队伍进一步壮大。 二、改革后的成效和存在问题 1、改革成效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后,进一步理顺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初步建立完善了相关制度体系,全面加强了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各地狠抓工作职能、职责、职权的落实,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紧扣工作实际,安排部署“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建立了国土资源管理长效机制,紧紧围绕规范行政行为、行政审批,完善集体会审、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加强监督制约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抓好建章立制,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全省改革和创新,初步理顺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能力,推

土地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策略研究

土地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策略研究 本文介绍了现行土地资源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所在,然后分析了土地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策略。通过对土地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策略的分析研究,希望能够为我国土地资源的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标签:土地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策略;研究 土地资源关乎国计民生,是人們赖以生存的资源和财富,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但是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土地资源承载力的下滑以及供求失衡等问题的出现。为此,对于土地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1、现行土地资源管理体制的问题 我国土地资源现行的分级管理体制在管理过程当中存在着很对的弊病和缺陷,并造成了不良的后果,下面对土地资源管理体制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分析。 1.1土地资源利用矛盾 虽然进行过很多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改革,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土地利用矛盾依旧非常突出。第一,我国实际占用的土地资源与计划占用的土地资源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高倍数的土地占用使得我国的土地资源出现了偏紧的情况;第二,伴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非农人口逐渐增加,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非农人口土地占用率的降低,从而进一步加紧了我国的土地占用计划;第三,农村地区的户数近年来呈现着增长的趋势,但是我国的农村宅基地的计划标准远远不能够满足我国农村地区发展的需求。我国土地资源利用方面的矛盾使得我国土地资源计划和实际之间的差距不断拉大,进而影响到我国土地的有效利用。 1.2管理体制不完善 “块块为主”的土地资源管理体制,使得违规占地的现象屡禁不止,这种管理体制也使得土地资源的市场化程度一直居于低位。现阶段虽然我国对于土地资源的管理形式进行了很多的改革,但是我国的土地资源还是处于畸形的发展状态,土地资源市场行政化、地方化、分散化等特点,使得我国的土地资源的市场机制一直无法良好运转,这在一定程度山也使得我国的土地资源的调控、配置等无法得到优化,土地市场处于无序、分散的状态。 1.3管理责任不明确 现阶段我国在土地资源方面的刑事、民事以及行政法律等方面的责任都存在

土地管理政策与制度

第一章土地管理概述 1、土地:是地球陆地表面由地貌、土壤、岩石、水文、气候和植被等要素组成的自然历史 综合体,它包括人类过去和现在的种种结果; 2、土壤:是指能够产生,植物收 获的陆地疏松表层,它是在气候、母质、生物、地形和成土年龄等诸因子综合作用下形成的独立的自然体; 3、土地资产:是指作为财产的土地,其中既包括纯自然土地,也包括经过人类开发改造过 的土地; 4、土地资产和土地的关系:两者都能够被人们当作财产予以占有。从法律上看,土地资产 不仅包括土地自然体,而且包括土地权能(如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地产和土地,既紧密联系又有区别,在商品经济中地产是特定的土地。土地不一定完全是地产,而地产必然属于土地。地产的最重要特性是其商品属性,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可以像其它商品一样进行交换。但在我国,这种交换是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前提下对使用权的经营,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 5、土地的特性: (1)土地的自然特性:位置固定性、面积有限性、质量差异性、功能永久性; (2)土地的经济特性:土地供给的稀缺性、土地利用方式的相对分散性、土地利用方式变更的困难性、土地报酬递减的可能性、土地利用后果的可能性; 6、土地的功能:承载功能、生产功能、资源功能 7、按土地用途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8、土地管理:从本质上讲,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确立和巩固与本阶级利益相一致的土地 所有制,调整土地关系,合理组织和监督所采取的包括经济、行政、法律、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性措施; 9、土地管理的职能: (1)拟定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发布土地管理的规章; (2)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 (3)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利用规划执行情况; (4)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护;

土地管理制度综合改革研究

土地管理制度综合改革研究 舟山群岛陆域面积狭小,以丘陵山地为主,可利用土地资源非常有限。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国家战略的实施,在“十二五”乃至“十三五”期间建设用地需求表现快速增长态势,使新区土 地供需矛盾突出,资源因素制约严重。新区在土地管理方面面临越来 越多的困难和制约,迫切需要突破现行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一、新区概况 (一)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概况舟山位于我国东部黄金海岸线与长江黄 金水道的交汇处,背靠长三角广阔经济腹地,是我国东部沿海和长江 流域走向世界的主要海上门户,陆域面积1440km2,海域内水 面积208万hm2,500m2以上岛屿共有1390个,区域内 适宜开发建港的深水岸段有54处,总长279.4km,理论上可 建码头泊位年吞吐量超过10亿吨。2014年,新区常住人口114.6万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021.66亿元,增长10.2%,人均GDP1.45万美元,其中海洋经济增加值713 亿元,占GDP比重69.8%,是全国海洋经济比重最高的地级市。 ①新区鲜明的海洋特色区域产业体系基本形成,临港装备工业蓬勃发展,港口物流业快速增长,海洋渔业稳步转型,海洋旅游持续升温, 新兴产业扎实起步。2014年,港域吞吐量3.47亿吨,工业总 产值1967.62亿元,水产品总产量166.94万吨,渔农业 总产值199.48亿元,全年接待国内外游客共3997.96万 人次。② (二)新区规划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新区未来将具备三大 功能: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先导区、我国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长三 角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通过10~20年发展,将新区打造 成我国面向环太平洋经济圈的桥头堡,大宗商品储运中转加工交易中心、东部地区重要的海上开放门户和重要的现代海洋产业基地,成为 我国海洋海岛综合保护开发示范区和陆海统筹发展先行区。新区发展

中国土地管理体制变革的路径选择

中国土地管理体制变革的路径选择 在城市建设及发展中不仅要注重城市规划,还需要注重城市建设用地管理,以保证城市建设用地合理化,这就需要对土地进行管理,所以中国土地管理一直都得到人们的重视,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而不断革新土地管理体制,以提高我国土地资源利用率的同时,促进我国城市化建设及社会经济发展,足以见得中国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对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对此,本文作者根据自己对土地管理的了解,详细分析了中国土地管理体制变革的路径。 标签:土地资源保护;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改革路径 如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得到了完善,并取得了良好的体制改革效果,对我国土地管理体制等变革等起到了引导作用。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不仅是一种资源,还是一种资产,对我国社会经济及城市化建设均起着不可代替的推动作用,故不管是最为资源还是作为资产都应该得到有效管理及保护,从而保证和提高我国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最终促进我国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近年来,为促进土地管理水平提高,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对土地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使各种土地管理问题及土地利用问题得到了细化,最终促进我国社会及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所以深入分析中国土地管理体制变革的路径选择是必要和重要的。 1、中国土地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1存在违法占用土地问题 有关我国违法占用土地的现象,虽然有土地管理体制的限制,但违法占用土地的现象始终存在,且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不仅如此,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进步,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也是随之而变,这就对当前的土地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麻烦。当前,由于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很多群众对于土地资源的保护意识也有了明显的提升,但还是有个别私营业主,借助自身关系网,违法占用土地资源,常见的表现有未批先用,在有关部门的批文还未下发时,就开始开发土地资源[1]。 1.2 土地利用方式科学性不高 据调查发展,我国很多土地都是选择内涵挖潜型的土地利用方式,这种方式建设成本普遍较高;相较于外延扩展型土地利用方式来说,土地开发成本更低,但也有缺点,就是会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造成资源浪费。内涵挖潜型方式一般很难被政府与土地管理部门认可,通常都会用开发用地不适宜建设等原因拒绝。 1.3 土地市场还存在不合理问题 自从我国开始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后,众多地区都相继建立了完善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明确标明土地价码,这也造成了多个地区土地资源大幅度垄断现象,

新形势下加强土地管理的几点建议

新形势下加强土地管理的几点建议 【摘要】土地是国家和社会宝贵的资源和最大的资产。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切实保护、珍惜和合理利用耕地,保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新时期;土地管理;建议 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下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集约与节约用地尤为重要。我们必须健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综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使有限的土地资源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一要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重点做好基本农田划定和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同时加快建设国家标准的永久性基本农田。健全耕地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进行直接补贴,提高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民住宅要先行安排空闲地,加快旧村和“空心村”改造,鼓励农民向中心村、小城镇聚集。改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坚决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数据库,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数据库网络传输系统,把保护耕地责任落实到乡镇、村组、农户、地块,做到分工明确、齐抓共管。 二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各级政府要制定和重新审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指标,降低经济增长对土地资源的过度消耗。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划定城镇建设用地“红线”,限制城镇建设过度扩张,走集约化城镇发展道路。加强土地整治和复垦开发,对全国各类存量复垦土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积极复垦旧城区、空闲地、废弃地等。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针对不同产业土地配置效率和不同区域主体功能的差异,明确不同产业用地的先后次序,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等集约化程度高的产业用地,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地、高污染产业用地。 三要积极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规模经营的前提。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始终坚持“姓农”,绝不能以流转为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务必做到土地流转不流失。必须坚持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农村土地流转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确保农民享有土地流转自主权、流转方式选择权和价格收益谈判权等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健全评估制度,规范流转手续,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地方政府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土地流转长远规划,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配套政策,加强土地流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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