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A省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委托管理协议

A省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

A省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

委托管理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以下简称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A省签署:

一、A省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委托人)

二、A省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经友好协商,双方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章定义和释义

第一条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章委托内容

第二条委托人依据相关法律及其章程,委托管理人对其投资业务进行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管理人接受委托对委托人的投资业务进行经营、管理和服务,包括投资项目的选择、调研评估、投资实施、后期管理和退出建议等。管理人的相关职责参见本协议第三章。

第四条委托人以其名义对外签署与运用委托人资产进行投资的相关协议和文件。

第五条委托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管理人支付运营费用及业绩报酬。

第三章管理人的职责

第六条管理人有如下职:

(一)管理职责

1.对受托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2.按照规定向委托人披露与投资相关的事项、年度业绩报告以及财务报表;

3.作为管理人监督投资;

4.向委托人所投资的企业指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向委托人建议延长投资期限;

6.就委托人尚未进行投资和分配的有关现金和其他资产的管理给予建议;

7.向委托人提出与进行投资和退出投资有关的建议;

8.对本协议约定的管理人授权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的投资及退出方案作出决策;

9.按委托人的合理要求处理与经营有关的其他事务;

10.选聘或更换管理团队,与选聘的管理团队(或管理团队设立或指定的机构,就本协议项下的业绩报酬用于对管理团队进行奖励的事项签订相关协议。

(二)顾问职责

1.为委托人寻找、甄别并评估合适的投资,包括对上述投资机会进行审查和评估;

2.与委托人保持联络,并将与投资有关的事项告知委托人

3.在委托人进行投资以及在对委托人利润进行分配过程中就现金和其他资产的管理提出建议;

4.就委托人的投资行为提供相关建议;

5.就委托人的融资行为提出相关建议

(三)其他职责

1.保守委托人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委托人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强制性要求之外,在委托人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不得向委托人股东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但委托人后续舅类时除外;

2.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章程的规定保存委托人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3.委托人终止时组织并参加委托人的清算组,参与委托人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4.委托人资产或利益受到侵犯或损害时,采取诉讼或其他必要的法律行动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委托人章程以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委托人的投资

第七条管理人运用委托人资产进行投资,除遵守法律法规、委托人章程及本协议的其他规定外,并须遵循本章(委托人的投资)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投资方向

(一)投资新能源领域优质国企及其他优质企业的pre - IPO阶段的投资。

(二)可按适当比例匹配资金,投资于市场前景良好、高成长性的初创期、成长期企业。

(三)可按适当比例匹配资金,投资于优质的并购项目。

第九条投资标准

(一)拟投资的企业需产权明晰,股权结构合理,法人治理结构较完善;

(二)拟投资的企业具有在该行业内较强的核心竞争优势,具备良好的发前景;

(三)拟投资的企业拥有稳定的管理人员和良好的经营状况,能够保持稳定且持续增长的业绩。

第十条投资方式

(一)可以以股权、“股权+债权”、可转股债权等方式投资。

(二)委托人的闲置资金可用于本金无风险且流动性较强的投资项目(如国债等)或委托人合伙人大会认可的其他投资。

(三)其他经委托人合伙人大会认可的投资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限制

(一)受托资产不得从事可能使委托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二)非经委托人合伙人大会授权,受托资产不得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非经委托人合伙人大会授权,受托资产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投资性公司及信托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筛选和评估程序

(一)获取项目信息:

管理人通过以下途径获取项目信息:

1.管理团队的工作;

2.借助其在国内的投资业务合作机构、专业研究团队、信息渠道和客户资源为项目选择提供充分的空间;

3.委托人的出资人的专业信息及有关资源。

(二)管理人对项目进行商业尽职调查;

(三)管理人直接投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项目进行初评,并履行项目立项程序;

(四)管理人进行项目条款清单和投资承诺谈判,律师协助;

(五)管理人组织财务和法律尽职调查,会计师、律师协助;

(六)管理人准备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建议书;

(七)管理人及委托人的相关投资决策机构对项目进行复评和最终决策。

第十三条投资事务决策权限

(一)管理人的经理办公会的决策权限如下:

决定本协议第十条第二款中委托人闲置资金运用的相关事宜。

(二)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权限如下:

1.单一投资项目的累计投资额(含当次待决策投资方案的预计投资额)不超过委托人注册资本20%的投资方案;

2.由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完成最近一次投资决策的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

超出该范围的投资及退出方案由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后形成建议,提交管理人的董事会。

(三)管理人的董毒羞酝的决策权限如下:

1.单一投资项目的累计投资额(含当次待决策投资方案的预计投资额)超过委托人注册资本20%且不超过委托人注册资本40%的投资方案;

2.由管理人的董事会完成最近一次投资决策的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

超出该范围的投资及退出方案由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后形成建议,提交委托人合伙人大会。(四)委托人的合伙人大会的决策权限如下:

超出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及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投资方案及退出方案。

第十四条投资的备案与实施

委托人全部投资项目的投资及退出决策,由作出决策的权利机构报上—级权利机构备案。在对委托人投资项目形成决策后,由管理人负责按照决策通过的投资方案或退出方案进行交易的实施。

第十五条投资后的管理和指导

投资完成后,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投资项目的交易条款,通过以下方式对该投资项目进行支持和管理:

(一)委托人出资人优势的植入

1.整合委托人出资人优势,促进被投资企业价值的提升;

2.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强大的专业技术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

3.强化人才优势,为被投资企业推荐优秀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

(二)完善治理结构,建立战略管理流程

1.管理人将促使被投资企业建立科学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协调与制衡机制,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董事会中获得席位,参与重大决策,了解企业经营,必要时派出或推选管理层成员;

2.管理人将参与被投资企业发展规划、经营预算的制定,参与决策被投资企业分红计划;3.管理人将从加强被投资企业的战略规划执行能力入手,从战略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制定与预算编制、偏差分析与绩效管理等方面提升被投资企业的战略管理能力。

(三)推进高管团队的激励机制的建立

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促使包括期权奖励等激励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使被投资企业管理团队的利益与被投资企业利益保持一致。

(四)审计与监督

管理人将及时取得被投资方定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并进行财务分析,发现异常情况进行深入了解,督促限期解决;定期走访或派行业专家走访被投资企业,听取经营层工作汇报,分析经营中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定期了解被投资企业、项目销售情况及销售客户变动情况,必要时走访销售市场和客户。

第十六条投资退出

托人投资的退出方式包括:

(一)协助被投资企业实现上市,通过二级证券市场退出;

(二)并购退出,培养被投资企业,使其成为并购对象,实现退出;

(三)实现战略出售,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出售给其他战略投资者,以达到投资早日变现的目的;

(四)资产证券化;

(五)被投资企业回购;

(六)清算退出;

(七)其他适当方式。

第五章管理人管理费

第十七条管理费

(一)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的支付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年度为周期按照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每年2%的比例计算。管理费计算期不足一年的,管理费收取比例按照合伙企业实际存续时间进行折算(一年按照365天计算);以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为基数计提管理费。

个别合伙人所对应出资部分管理缴纳有所调整的,由个别合伙人与管理人签署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由管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调整管理费的收取恃况。

管理费每年支付一次,由委托人于每年的1月向管理人或其指定合适的第三人支付当年的管理费。委托人设立的第一年,管理费于委托人设立之日起30日内支付。

(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管理人与委托人将各自承担自身运行所需要的成本和费用。(三)委托人应支付并承担与购买和处置投资资产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为履行与委托人购买和处置投资项目相关的调查及报备程序而专项聘用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其他机构所发生的费用;

2.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向委托人征收的任何税款、费用;

3.委托人合伙人大会等内部机构运行费用;

4.购买和处置投资项目的交易费用;

5.委托人资金的汇划费用;

6.其他应由委托人负担的费用。

(四)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管理费的,逾期一日,应支付尚未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经管理人和委托人协商一致,可调整管理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第六章业绩报酬

第十九条当委托人形成收益,则委托人应按照其收益的一定比例向管理人支付业绩报酬,由管理人按按一定比例将其用于对管理团队的奖励。

(一)业绩报酬考核指标

委托人以其平均年化总出资额收益率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的考核指标

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年化总出资额收益率=蚤合伙企业年度利润

合伙企业年度平均总出资额

合伙企业年度平均总出资额

∑年度内合伙企业各月的月平均总出堂璽

伙企业月平均总出资额

业全业总出资额月初月末余堑主塑

本考核指标及计算公式中的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包括因合伙企业经营而产生的利润和亏损。

合伙企业(委托人)应于经营期限内每年年初按照上述公式计算戴至上一年年末的合伙企业(委托人)的平均年化总出资额收益率;因经营期届满、解散、退伙的原因,导致该指标无法于转年年初计算的,则以影响计算周期事件的发生时点为截止日计算合伙企业的平

均年化总出资额收益率,相关财务数据以合伙企业(委托人)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准。(二)委托人支付业绩报酬的条件

按前款约定计算的合伙企业平均年化总出资额收益率超过8%的,委托人向管理人支付业绩报酬;委托人平均年化总出资额收益率不超过8%的,委托人不向管理人支付业绩报酬。(三)委托人支付业绩报酬的比例和计算方法

合伙企业平均年化总出资额收益率超过8%的,委托人按照委托人实现利润的20%向管理人支付业绩报酬。

(四)委托人业绩报酬分配的操作方式

委托人每年进行业绩报酬分配,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会计年度业绩报酬分配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工作。

业绩报酬分配采用“每年分配,逐年调整”的方式,即委托人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均应按值照前述业绩报酬的计算办法确定截至该会计年度末委托人实现利润的业绩报酬分方案,以此对比同一截止期管理人自委托人累计已实际分配的利润情况,依据二者间的差额情况确定当年业绩报酬的分配方案,以满足调整后的累计分配结果符合本协议关于业绩报酬分配的约定。

在委托人当年的业绩报酬分配方案中,若发生下列情况,则需要视情况的不同分别进行处理:

1.管理人当年应分配的业绩报酬为负数的情况

管理人当年应分配的业绩报酬为负数的,管理人应当向委托人交回业绩报酬,交回业绩报酬的数额为管理人当年应分配的业绩报酬负数的绝对值与其实际自委托人取得的业绩报酬数额中的较低者,即管理人交回的业绩报酬应以其实际自委托人取得的业绩报酬数额为限。

在该种情况下,管理人应于业绩报酬分配方案确定之日起的30 日内,向委托人交回其应交回的业绩报酬。

2.委托人当年的可供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管理人业绩报酬的情况

委托人当年的可供分配利润不足支付的业绩报酬差额部分,优先由委托人以后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向管理人补足;委托人以后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仍不足支付的,则差额部分由有限合伙人以其对委托人的出资款向管理人补足。

委托人存续期内各年均以此方式类推,待合伙企业经营期届满或解散确定合伙企业累计利润的最终分配方案。

(五)管理人奖励管理团队的方式

管理人将依据本协议自委托人取得的业绩报酬中的40%用于奖励管理团队,其中的70%在管理人收到业绩报酬后直接支付给管理团队,其余的30%作为风险准备金留存于管理人。

管理人留存的风险准备金按照如下顺序进行使用:

1.备抵委托人可能出现的累计亏损

发生以下情形时,若截至该情形发生时委托人的累计稅费前利润为负值(亏损),则管理人留存的风险准备金应首先用于向委托人弥补该负值(亏损):

(1)委托人存续期届满或清算;

(2)本协议失效或被解除;

(3)管理人解聘管理团队。

发生弥补委托人的累计亏损后,若风险准备金仍有剩余的,则剩余的风险准备金用于下述第2项风险准备金的用途。

2.用于对管理团队的奖励

管理人按照以下情形,对风险准备金用于奖励管理团队的事宜进行处理:

(1)未发生上述第1项风险准备金用途中的情形,且自委托人设立之日起委托人的累计税费前利润达到或超过委托人的实收资本,则管理人应将留存的风险准备金全部用于对管哪理团队的奖励,而且自本情形发生之日起不再存风险准备金。

(2)发生上述第1项风险准备金用途中的情形,且届时委托人的累计税费前利润为正值(盈利),则管增人应将留私存的风险准备金全部用于对管理团队的奖励。

(3)发生上述第1项风险准备金用途中的情形,且届时委托人的累计税费前利润为负值(亏损),但风险准备金弥补该负值(亏损)后仍有剩余的,则管理人应将剩余的风险准备金用于对管理团队的奖励。

(六)管理人奖励管理团队的时间和形式

管理人应于业绩报酬收取(或发生前述风险准备金用于对管理团队奖励的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将业绩报酬用于对管理团队的奖励。如遇管理人收取的业绩报酬发生调整,则管理人对管理团队的奖励也应作相应的调整。

管理人对管理团队进行奖励,管理团队内部分配情况,由管理人与管理团队另行商定。第二十条本协议签署后,由管理人与管理团队或管理团队指定的团队公司就本协议项下的业绩报酬用于对管理团队进行奖励的事项签订有关协议。

第七章管理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管理人:

(一)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委托人存续期内本协议终止;

(三)委托人认为应当更换管理人,并经与管理人协商一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当按照委托人章程的规定召开委托人股东会选任新的管理人;新管理人就任前管理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委托人章程及本协议规定的各项职责。第二十三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套托人人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管理人及时办理番托人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根据委托人章程的规定聘请会计事务所对委托人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委托人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有权就管理人任职期间因违反本协议而给委托人资产造成的损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第八章委托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委托人章程及本协议的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委托人信息及时告知委托人,并保证委托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委托人章程及本协议的规定查阅委托人信息。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予披露的信息,包括委托人运作信息披露、临时信息披露和澄清通告与说明等。

第二十八条委对托人运作信息披露

(一)委托人年度报告: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委托人年度报告,并将其送达委托人。委托人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对业绩报酬进行专项审计,前述审计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二)委托人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60)日内,编制完成委托人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送达委托人。

(三)委托人成立不足六(6)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委托人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关于举办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暨投融资实务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暨投融资实务专 题培训班的通知- 附件一: 一、培训内容 (一)新能源产业最新政策走向及低碳经济进展模式 1、国内外新能源产业进展现状及以后趋势分析; 2、新能源产业准入制度和低碳经济进展的区域布局、产业模式 及投资机会; 3、国家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产业有关财税、价格与费用补偿 等优待扶持政策的介绍; 4、《新能源产业振兴进展规划(草案)》起草背景和总体框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解析(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6、新能源企业进展案例分析。 (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申报流程及审批操作程序 1、企业如何结合国家政策合理设计项目; 2、企业自有项目如何有效利用国家政策; 3、国家及地点新能源进展专项资金的重点扶持对象及申报程序; 4、新能源发电的前期筹划与申报; 5、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与应用模式。 (三)新能源投融资操作实务 1、新能源企业投资现状、融资扶持政策及政府投资支持力度和模式; 2、国家对外资进入新能源产业的鼓舞及限制措施; 3、国内外金融机构投资新能源行业的基础条件、途径方法、机遇风险 及投资取向分析; 4、新能源企业进展引导资金、投资基金和新能源企业上市及构造可连 续融资能力; 5、银行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融资中的作用与创新; 6、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投融资治理与开发利用中的法律咨询题。

二、培训对象 地点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负责人;风能、水能、生物能、核能、 太阳能等新能源领域企事业单位、新能源科研、技术、投资及金融服务机 构负责人;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研究开发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 业技术人员等。 三、主讲专家及培训方式 以邀请有关部委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的领导专家授课为主,现场答疑 和交流研讨为辅。 四、培训时刻及地点 时刻:2010年3月25—28日(25日为报到日) 地点:成都市(具体办班地点及报到路线另行通知) 五、培训费用 180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场地费、专家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报名及联系方式 请将报名回执表传真至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国际经济研究室班务 组。 通讯地址:北京市崇文区白桥大街22号七层(邮编:100062)

产业投资基金论文国际经验论文:国外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研究及启示

产业投资基金论文国际经验论文:国外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研 究及启示 摘要产业投资基金是将金融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将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向融合的现代金融投资方式,是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重要工具。在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兴起时间较晚,借鉴国外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经验,有助于快速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特点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体系。 关键词产业投资基金国际经验政策建议 一、国外产业投资基金的兴起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产生的根源在于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深化,资本与产业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发生变化。最初的私募股权基金产生于华尔街的犹太商人,其利用少量的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投资价值被低估的企业,进入企业经营过程后,再利用自身强大的人脉和关系网络对企业发展进行改造和创新,待企业经营业绩大幅提高之后出售,从而获得丰厚的资本回报。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运行的私密性较高、受金融监管的程度较低,大量的金融资本与实体产业相结合必将带来高额的盈利,所以私募股权基金从产生之初就受到金融界和实业界的广泛关注。随着私募股权基金运作和存在形式的演变,目前已经形成公司型基金、信托性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三种主要组织模式。其中,有限合伙制实

现了权、责、利相匹配的原则,成为了当前国外私募股权基金最主要的形式。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出资较多,但不参与经营,普通合伙人出资较少,但参与日常管理和经营。双方通过有效的委托—代理模式,形成有效的出资和监管制度。 现阶段,私募股权基金已经成为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和产业发展相结合的重要形式。从私募股权基金兴起的历史可以看出,早期的私募股权基金更加类似于风险投资基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私募股权基金与风险投资基金被当作是同义词。现在欧洲很多国家依然将私募股权基金与风险投资完全等同。美国(nvca)认为,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范围限于中小公司的初创期和扩张期融资,私募股权基金则涵盖所有为企业提供长期股权资本的私募基金,所以私募股权基金应该包括创业投资基金。本文认可美国的划分方式,认为现代私募股权基金不仅包括企业初始阶段的风险投资,更加应该重视对企业扩张和企业并购的投资。在全球化的视角下,私募股权基金向企业扩张和企业并购环节的转移是推动本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表现,有助于本国企业在全球化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二、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对产业发展的作用 第一,私募股权基金善于发现潜在的高价值企业,有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喜欢投什么企业.doc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喜欢投什么企业 私募股权投资基目标: 1、TMT:网游、电子商务、垂直门户、数字动漫、移动无线增值、电子支付、3G、RFID、新媒体、视频、SNS; 2、新型服务业:金融外包、软件、现代物流、品牌与渠道运营、翻译、影业、电视购物、邮购; 3、高增长的连锁行业:餐饮、教育培训、齿科、保健、超市零售、药房、化妆品销售、体育、服装、鞋类、经济酒店; 4、清洁能源、环保领域: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新能源汽车、电池、节能建筑、水处理、废气废物处理; 5、生物医药、医疗设备; 6、四万亿受益行业:高铁、水泥、专用设备等。 拓展阅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介绍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私募是相对公募来讲的。当前我们国家的基金都是通过公开募集的,叫公募基金。如果一家基金不通过公开发行,而是在私下里对特定对象募集,那就叫私募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一)私募资金,但渠道广阔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二)股权投资,但方式灵活 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这些方式是近年来私募股权在投资工具、投资方式上的一大进步。股权投资虽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其主导地位也并不会轻易动摇,但是多种投资方式的兴起,多种投资工具的组合运用,也已形成不可阻挡的潮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目的: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第六条经营范围:投资。 第七条合伙期限为5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姓名: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 1 )人,有限合伙人为()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住所证件名称及号码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条 出资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出资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如下表。 以上共同出资 万元。 第十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一、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按总出资额的2%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合伙人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万元) 出资权属 证明 缴付出资 期限 占出资总额比例

基金合作框架协议

基金合作协议框架 订立合作协议各方: 甲方: 住所: 法人代表: 乙方: 住所: 法人代表: 鉴于: 甲方是 乙方是 甲乙双方愿共同发起xxx基金。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协议签约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基金背景 二、基金概要 基金名称: 组织形式: 基金规模: 基金结构: 注册地点:

成立时间: 基金存续期: 投资人出资要求: 出资方式: 投资区域: 投资限制: 1.投资于单个项目股权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 2.投资于单个项目股权的比例,不超过该企业股权的30%; 3.除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外,不投资已上市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或其他衍生 产品; 4.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不得对外举债; 6.不得对外提供贷款或担保业务; 7.不得将合伙企业财产用于捐赠或赞助 基金管理人(GP): 基金管理人组织架构: 1.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持股比例为甲方持股60%,乙方持股40%,负责 基金的投融管退等工作。 2.基金管理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甲方委派3名,乙方委派2 名。 3.董事长由甲方委派人员担任,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由乙方委派,财务 负责人由甲方委派。

4.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2名,由甲、乙双方各委派一名。 5.公司经营管理团队视实际业务需要由双方共同委派。 资金托管: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实施资金专户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流向。 基金投资决策机制: 1.由基金管理公司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项目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 由7名委员组成,甲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2名,有限合伙人代表委派1人。 商会可委派1人作为列席代表参加项目的投决会。(只作为列席代表,不做决策) 2.项目投资审核由超过1/2及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3.重大投资事项(单笔投资额超过基金总额的7%)需经全体投委会委员一致 通过方为有效。 投资退出:通过股权转让、项目转让、企业回购、并购、IPO、上市公司增发并购等途径退出。 管理费及收益分配: 1.管理费用: 2.收益分配: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限等同于基金存续年限。如双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了基金《合伙协议》后,双方及其他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伙协议》为准。 三、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均负有为本协议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外出示本协议及处理本协议时涉及对方的相关资料。但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

新能源产业项目投资计划书

新能源产业项目投资计划书 规划设计 / 投资分析

摘要 2014年,《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全国海上 风电建设方案(2014-2016)》等一系列支持政策相继出台,产业环境持续 改善,市场需求不断回升,新能源产业发展持续向好。具体来看,光伏产 业发展延续了2013年下半年以来的回暖态势。地方对光伏应用支持力度不 断加大,光伏并网环境不断改善,数据显示,太阳能发电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达60.3%,同时,国际贸易摩擦的妥善处理也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产业的增长态势,带动企业经营状况持续好转。 为了加快培育形成经济新动能,年内将设立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基金。同时,还将全面实施集成电路、新型显示、生物产业倍增、空间信 息智能感知等重大工程。专家表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规模或 达到万亿级,将成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调整经济结构的有力工具。在推 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影响下,高技术企业活力会进一步释放,新动能在支撑中国经济行稳致远保持中高速增长的过程中,作用会越来越大。 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方向,是培育发展 新动能、获取未来竞争新优势的关键领域。“十三五”时期,要把战略性 新兴产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构建现代产业新体系, 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方向,是培育发展 新动能、获取未来竞争新优势的关键领域。“十三五”时期,要把战略性 新兴产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构建现代产业新体系, 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该新能源设备项目计划总投资17346.1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3983.4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0.61%;流动资金3362.78万元,占项目 总投资的19.39%。 达产年营业收入33483.00万元,总成本费用26474.42万元,税金及 附加317.09万元,利润总额7008.58万元,利税总额8292.37万元,税后 净利润5256.43万元,达产年纳税总额3035.93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40.40%,投资利税率47.81%,投资回报率30.30%,全部投资回收期4.80年,提供就业职位669个。 报告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遵循“创新、先进、可靠、 实用、效益”的指导方针,严格按照技术先进、低能耗、低污染、控制投 资的要求,确保投资项目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保证进度、节省投资、提 高效益,充分利用成熟、先进经验,实现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 报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建设背景及必要性、市场分析预测、项目 规划分析、选址方案评估、工程设计可行性分析、工艺可行性分析、项目 环保研究、生产安全、风险评估、项目节能评价、进度计划、投资计划方案、经济收益分析、综合评价说明等。

北京市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现状

一、北京市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北京作为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各方面的发展均处于我国领先地位,2012年北京市全年实现GDP达17801亿元,增速达7.7%,人均GDP达87091元。北京同时还是我国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在此聚集了大量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本。截至目前,其位于西城区的金融街的金融资产总量已超过全国金融资产总额的60%,聚集了大量的资本财富,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北京产业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 (一)北京市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募资状况 2008年至2012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广义,粗略统计)达40只,目标募集资金规模达652.80亿元,其中已完成募集的基金达29只,已募集资金182.34亿元。 图1 2008-2012年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数量数据来源:Wind资讯 图2 2008-2012年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数据来源:Wind资讯

(二)北京市产业投资基金类型 在我国广义上的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广义上的产业投资基金不仅仅限于直接投资于某一产业或行业的狭义上的产业投资基金,它包含的范围更广,根据产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主体性质以及组织形态,产业投资基金有不同的分类。从现有在北京注册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来看,按资本来源划分,可分为中资、外资以及中外合资三类,其中中资资本类型产业投资基金占绝大部分,除了3只中外合资和1只外只外,其余全部为中资资本。按主体性质划分,主要划分为基础设施型、创业型以及成长型三类,其中创业型产业投资基金占比最高,达46%。 图3 北京市产业投资基金类型 数据来源:Wind资讯 此外,根据组织形式划分,产业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以及契约制,当前北京市成立的产业投资积极你中主要以有限合伙制为主。 (三)北京市典型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情况 近五年在北京注册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中,有一部分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某一特定的产业或行业,它们大部分是在北京市政府的牵引下,以扶持北京市基础设施产业的发展或鼓励北京市高科技创新产业的发展为导向,促进北京市相关产业的发展。其中,典型的代表有如侧重于轨道交通装备制造和信息服务业的北京轨道交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航天行业及其技术领域的北京航天产业基金,关注水务产业、固废处理、垃圾处理及节能减排的中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通用)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 本有限合伙协议(下称“本协议”)由(“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之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于年月日共同订立。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 鉴于各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如下文所定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定义 被投资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债权的公司。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关键人士,指普通合伙人负责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管理的管理团队的核心成员。 工商变更登记,指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变更应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任何前置审批、备案、会商程序(如有)。 关联人,指就任何人而言,是指(i)被该人控制,(ii)控制该人,或(iii)与该人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商业企业、合伙企业、联合企业或其它商业实体。为避免歧义,控制是指对被控制方持有 %及以上的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实质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经营决策。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事务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管理服务费,指支持管理服务机构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日常支持管理服务收取的报酬。 支持管理服务机构,指受有限合伙企业的聘请,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日常支持管理服务的机构;为避免歧义,支持管理服务机构不提供投资管理及相关服务。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流动性投资,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或其他经咨询委员会会议同意的方式购买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 取消资格之违约合伙人,定义见第3.3.3(2)。

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投资管理操作流程 目录 第一章投资决策权限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操作流程 第三章投资后管理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一章投资决策权限 第一条投资管理部 1、负责项目搜集、项目初步筛选(直观筛选)、项目调查、项目再筛选(一般筛选)、项目评估。 2、将通过初选、评估的拟直接投资项目的相关材料上报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3、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意见,组织、协调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独立确定的两个以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拟直接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条风险控制部 建立并根据“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会同投资管理部、综合财务部以及相关财务、法律咨询部门,对(拟)直接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投资后管理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风险,进行系统的调查、分析、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1、主持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通过投资管理部筛选和评估的拟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将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的拟直接投资项目,报请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独立确定的两个以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评审。 2、根据投资管理部、风险控制部对拟直接投资项目的建议,以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拟直接投资项目提出的书面评审意见,对拟直接投资项目提出否决建议,或提出投资建议,并报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经有限合伙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授权,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负责签署经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直接投资项目的有关合同和协议。 4、负责执行和实施经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直接投资计划和方案。 第四条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1、负责选聘有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投资管理部上报的拟直投项目进行评审。 2、作为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人大会授权的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拟直接投资项目的评审报告和合作方案进行投资决策和独立审批。

新资本市场环境下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趋势

新资本市场环境下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趋势 永鼎集团祝方 所谓投资基金,是指按照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某些原则,运用现代信托关系的机制,以基金方式将各个投资者彼此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以实现预期投资目的的投资组织制度。投资基金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称谓有所不同,美国称为"共同基金",英国和香港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台湾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投资基金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方式,而按照投资对象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两个大类。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外汇、货币等金融工具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 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已经获得了一定的发展,目前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而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则相对落后。本文将主要介绍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分类、发展历史等,并分析在新的资本市场环境下产业投资基金未来发展的态势。 一、产业投资基金概述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主要从事创业(风险)投资、企业重组投资以及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活动。 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风险投资基金

在一些风险投资较为发达的国家,风险投资基金主要有两种发行方法:一种是私募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通常由风险投资公司发起,出资1%左右,称为普通合伙人,其余的99%吸收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出资,称为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的责权利,基本上是这样规定的:一是以其人才全权负责基金的使用、经营和管理;二是每年从基金经营收入中提取相当于基金总额2%左右的管理费;三是基本期限一般为15~20年,期满解散而收益倍增时,普通合伙人可以从收益中分得20%,其余出资者分得80%。 另一种是向社会投资人公开募集并上市流通的风险投资基金,目的是吸收社会公众关注和支持高科技产业的风险投资,既满足他们高风险投资的渴望,又给予了高收益的回报。 风险投资基金与其它投资基金相比,特殊之处在于:一是其投资的对象为高风险的高科技创新企业,失败率较高,一般在60~80%左右,而成功率只有5-20%左右,因此这就要求基金的规模足够大,使得风险投资基金能同时投资于多个风险项目,从而通过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项目的成功来弥补在其它风险项目上的损失并获取收益;二是基金常采取与其它风险投资公司联合投资的方法,以分散风险;三是基金在决策上经常当机立断,敢于取舍。 风险投资公司对于风险项目的选择、决策和经营,是非常谨慎而严格的。在国外,一般来说,一个风险投资公司每年接触的风险项目,大约有1万个左右,经过选择同意作初步了解的大约150个左右,只占1.5%。在初步了解基础上作深入会谈、研究的大约24~25个,真正同意参股、签约的不到10个,即不到全部申请项目的0.1%。合同执行中,发现投资效益和项目开发前景不理想而果断中止的,大约每年都有1~2个。最后真正获得成功的,则是千里挑一的特优企业。这类成功的企业,经过两三年的创业经营,迅即显露出效益高增长的势头。这时风险投资公司可以采取两种方法收回投资:一种是找一家大的优势企业集团以合适的价格收购,从股权转让中收回投资;另一种则是在专门的证券市场帮助公司上市,在企业的股票10倍、20倍升值时,则出售自己持有的股票,收回投资。 (二)企业重组投资基金

对公司开展最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构想与建议

对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构想和建议 一、2010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状况 回顾2010年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可以用“如火如荼”四个字来概括。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基金募集创历史新高;二是,投资交易异常活跃;三是,退出数量和投资业绩独步全球;四是,全国PE热潮空前。总体看来,2010年度,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呈现了出全球资本市场少有的繁荣景象。据统计: 1-11月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无论募资、投资还是退出,均创出历史新高。 从新基金募集情况来看,中外私募创投机构募资热情空前高涨,其中人民币基金募集个数占比在九成以上,其绝对领先地位进一步巩固;投资方面,投资案例数及投资金额均大幅上扬,投资行业布局紧跟国家政策导向及市场热点,互联网、清洁技术以及生物技术/医疗健康一如既往的稳坐“三甲”席位;退出方面则更显“丰收”之意,不仅国内资本市场继续扩容,中国企业赴美IPO也迎来小高潮。 据统计,2010年的前11个月,中外私募创投机构共新募基金148支,其中新增可投资于中国大陆的资本量为100.98亿美元;从投资方面来看,2010年前11个月,共发生707笔投资交易,其中已披露金额的582笔投资总量共计44.45亿美元;从退出来看,2010年前11个月共有331笔VC/PE退出交易,其中IPO 退出285笔。

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唱响市场主旋律 纵观2002年至今,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无论新募基金数还是募资总额都一路高歌猛进,尽管在2008年末因受金融危机重创而整体回调,但进入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基金募集不仅热情空前高涨,甚至近乎狂热。从投资流程的前端(募集基金数量与规模)与后端(IPO退出案例数量)来看,本土机构在2010年已成为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数据显示,人民币基金募集完成133只,总规模约121.31亿美元;美元基金募集完成22只,总规模约245.69亿美元。人民币基金在数量上拥有绝对优势,但规模相对美元基金普遍偏小,源于基金主要着眼PreIPO投资,投资周期相对美元基金偏短,单只基金投资数量偏少。 深创投(24家)、红杉(10家)、永宣投资、鼎晖及同创伟业(均为8家)在IPO退出方面表现突出,启迪创投(投资数码视讯)、高盛(投资海普瑞)均获得超过100倍的IPO账面回报,超过70起投资的IPO账面回报超过10倍。受益于今年创业板IPO广受热捧和美国资本市场在四季度的中国概念股热潮,本土机构与外资机构均取得较好的退出表现。 人民币基金募集火热 2010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与北京、安徽、湖南、吉林等省市政府联合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相继设立,截止目前首批20支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家创投基金已有14支公开挂牌,其中9支均在本年完成,且在创办模式、投资方向、地方特色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国家规划时的初衷。 其次,政府引导基金遍地开花为人民币基金募集提供极大便利,以“红色资本”深圳创新投为例,通过与引导金合作布网全国的战略已初见模型,2010年再与成都、南京、厦门、大连等地方引导金合作成立十余支新基金,与之相似,赛伯乐、英菲尼迪等外资创投也通过此方式快速且稳步地扩张。 再次,就是外资投资机构纷纷在国内设立并募集人民币基金,这也使得人民币基金得到了空前的繁荣。如鼎晖创投、德同、DCM、KPCB、优点资本等外资VC 也相继设立并募集了人民币基金,预计外资募集人民币基金的趋势还会持续。 VC/PE市场投资首破七百大关 2010年前11个月,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共发生投资案例707笔,其中披露金额的582起涉及投资总额44.45亿美元,不仅远超2009年全年477笔共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书范本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目的: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第六条经营范围:投资。 第七条合伙期限为5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姓名: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1 )人,有限合伙人为()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 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 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 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 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条出资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出资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如下表。 以上共同出资万元。 第十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一、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 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按总出资 额的2%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按投资项目

保险业助推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路径研究

保险业助推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路径研究 摘要: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能源产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来自社会各方的支持,而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可以为新能源行业的发展提供全 方位的解决方案,同时保险所具有的资金融通的衍生功能,又能为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提供低成本的资金支持,要发挥保险对于新能源产业的助推作用,也需要来自政府方面的有力扶持。 关键词:新能源;保险;路径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5)09-0138-02 新能源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刚开始开发利用或正在积极研究、有待推广的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具有“清洁”、“低碳”、“可持续利用”等特点。出于能源安全,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的考虑,也是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十二五”期间我国新能源产业正逐渐步入大规模发展阶段,处于转折的关键时期,但随着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制约着产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开始凸现。 一、新能源产业发展中与保险相关的亟待突破的障碍和

问题 (一)新能源产业面临较大的环境责任风险 对新能源产品制造企业的有效环境监管体系尚没有建立,新能源产业最大优势在于“清洁”,“对环境污染小”,但在现阶段某些新能源产品生产过程中,反而出现了大量环境污染的现象,如太阳能产业,就出现了电耗高,有害粉尘超标等现象,造成的对人身安全与环境的不良影响和损害,面临着极大的环境责任风险。 (二)新能源相关法律政策不健全 国家尚未在产业政策、财政支持等多个层面进行系统扶持和综合激励,我国新能源发展的政策还不健全,法规还不完善,新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政策和定价、税收等政策之间缺乏统一的管理机制和协调机制,加大了经济社会资源配置成本。 (三)新能源产业缺乏足够的资金投入 我国的新能源产业是正处于低级发展阶段的弱小产业,投入成本高,投资风险大,现阶段政府还未能投入专门的技术研发资金,企业在研发产品及技术革新等方面缺乏足够的资金。加之,政府没有实施具体的新能源用户补贴、完善投资补贴办法,使得消费者对新能源的需求没有充分的激发,不利于扩大市场规模,不能有力的促进新能源企业发展,因此,资本投入成为制约新能源产业的又一瓶颈。

产业投资基金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当前产业投资基金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一、产业投资基金简介 (一)产业投资基金含义 产业投资基金这种称呼来自于国外,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作为投资基金的一个种类,它具有"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作规范"的特点。 (2)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的基础建设,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以高风险实现高收益。 (3)产业投资基金一般以实业投资为主,但也作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4)产业投资基金区别于"行业基金",其投资方向一般是跨行业、综合性、以符合组合投资原则并且避免蜕化为某个行业的行政附属物。 在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于上世纪90年代就有许多人提出设立,并推动立法,但一直未迟迟出台。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类型 大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这个词一定很熟悉了,其实产业投资基金的类型与证券投资基金非常相似,只是二者的投向不同。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证券市场,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实业。同样,产业投资基金按募集方式分为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按基金存续期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按基金组织模式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目前,在国外存在的产业投资基金大多为公司型、封闭式、私募式基金。 (三)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 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是由基金持有人(股东)、基金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通过信托关系构成的系统。 1、基金持有人(股东) 基金持有人是指购买并持有基金单位(股份)的个人或机构,也就是基金的投资者,他们是基金的实际所有者。 一般来说,基金持有人(股东)权利包括分享基金收益、参与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或者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股份)、出席基金持有人(股东)大会并对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财务状况资料、基金契约或基金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基金持有人(股东)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还有履行基金契约或基金章程规定的义务。 2、基金组织 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组织是一个无形机构。虽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持有人大会是投资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持有人难以集中开会,也就难以落实各项法定权力。所以,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型)合伙协议范本

[][] 和 [] 关于 设立[][]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之 合伙协议 二OO八年三月

目录 第一条定义 (4) 第二条[]投资的设立 (6) 第三条出资及出资安排 (8) 第四条[]投资的管理 (10) 第五条投资收益分配、亏损分担及回补机制 (19) 第六条[]投资的财产 (21) 第七条相关各方的关系 (22) 第八条入伙和退伙 (22) 第九条合伙人类型的转化 (24) 第十条解散和清算 (24) 第十一条陈述与保证 (27) 第十二条通知 (28)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28)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29) 第十五条保密条款 (29) 第十六条其他条款 (30)

合伙协议 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08年___月___日于中国北京签署。 甲方: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上统称“协议双方”) 鉴于: 1.为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印发的《2006—2020 年 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支持电信、媒体、高科技(Telecom,Media,Technology--TMT)产业发展,甲方和乙方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发起设立一支人民币基金进行相关领域的投资活动; 2.甲方和乙方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发 起设立人民币基金——天津[]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其中甲方为[]投资的普通合伙人,乙方作为[]投资的创始有限合伙人。 为明确合伙企业的设立及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并订立本协议如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书范本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目的: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第六条经营围:投资。 第七条合伙期限为5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 1 )人,有限合伙人为()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条出资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出资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如下表。 以上共同出资万元。 第十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一、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按总出资额的2%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按

新能源汽车产业基金项目

新能源汽车产业基金项目 合作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拟共同推进XXX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建立完善多层次的扶持政策和金融工具,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基金服务甲方进行招商引资,吸引优秀企业落户XXX,打造新能源汽车上下游产业链,促进XXX经济取得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共赢、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双方在甲方属地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基金,配合甲方招商引资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 XXX新能源汽车产业基金(母基金) XXX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补充) 二、项目地点 XXX 三、基金规模及期限 项目总投资规模为100亿元人民币,期限为7+1+1+1年(管理人可根据管理需求进行延长)

四、基金投资方向 基金投向为新能源汽车上下游产业,从基金层面吸引、扶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在XXX落户发展。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积极寻找项目引入。 五、项目内容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新设基金管理公司,甲乙双方按(甲方)49%:(乙方)51%比例进行持股,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甲乙双方有如期认缴出资义务。甲方提供基金管理公司在XXX(运营总部)和北京(招商前台)的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并承担基金管理公司产基成立前期的正常运营维护成本。 甲方同意对XXX新能源汽车产业基金次级份额进行出资认购。认购比例为总基金规模的25%。 乙方负责75%的优先级份额募集,包括但不限于所引入企业自筹资金出资、机构投资人出资。 XXX新能源汽车产业基金由新设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拟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五位投资委员席位,甲方委派2席,乙方委派3席,投资决策需全部委员一致通过才可执行。 基金投入期暂行管理费为%/年,每个基金年度的首月进行提取,用于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日常运营经营。基金回收期可降低管理费至1%/年。 XXX新能源汽车产业基金作为产业母基金,可向下分别设立企业专项发展子基金,或按20%(单笔不超过20%)比例对引入企业直

2017年私募股权投资协议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

私募基金合伙协议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 鉴于各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如下文所定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 被投资公司,指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债权的公司。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工商变更登记,指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变更应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任何前置审批、备案、会商程序(如有)。 关联人,指就任何人而言,是指(i)被该人控制,(ii)控制该人,或(iii)与该人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商业企业、合伙企业、联合企业或其它商业实体。为避免歧义,控制是指对被控制方持有50%及以上的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实质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经营决策。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合伙事务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XX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流动性投资,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或其他购买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普通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大博鑫(湖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总金额。 守约合伙人,指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记录的合伙人。 托管人,指受有限合伙企业委托,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托管的商业银行。 托管账户,指有限合伙企业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违约合伙人,指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及/或其他义务的合伙人。 项目投资,指有限合伙企业对被投资公司进行的股权/债权投资和/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 项目退出,指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对某个被投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全体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指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登记册中所列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登记册,定义见第2.5.3 条。 有限合伙费用,指根据本协议第六条应由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开支。 财产份额,指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 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总金额。 原始投资成本,是指有限合伙企业对特定被投资公司的实际投资金额,即相关投资协议及其修正案(如有)载明的金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