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务--关于微软软件版权问题的法律意见

企业法务--关于微软软件版权问题的法律意见
企业法务--关于微软软件版权问题的法律意见

关于微软软件版权问题的法律意见

从国内计算机发展历史背景看,早期开始就处于一个软件版权管理不规范的环境,大家没有使用正版软件的意识,其次使用非正版软件可以节省资金开支,复制拷贝下就能享用免费午餐,大家对这种模式习以为常。国内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行相对薄弱,而以微软为首的大型软件公司针对国情现状仅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并没有实际追究盗版侵权行为,这实际上也是微软培养中国市场的一种策略。当用户习惯于其操作系统,当其他应用软件都基于微软系统为平台时,微软开始剪羊毛了。对于企业来讲要么继续使用微软的产品要么选择其它可替代产品,实际上企业做的不是选择题,只能继续被微软产品所绑架,继而要么付费使用正版要么取巧使用盗版。

从信息安全角度看,大多软件程序都设置了注册机制,要想免费使用,就须破解,破坏源代码程序,会给程序的安全性、稳定性、功能性带来一定的影响。比如使用一些非正版财务软件、设计软件等会存在数据错误、数据丢失、数据泄露的风险,一旦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对企业将是重大损失。

从法律、国家政策层面看,自从中国加入WTO后,国际形势要求中国必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促进经济建设发展之需求,国家在立法和执行力度上趋向完善和严厉。大型软件公司也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入,对打击盗版侵权的态度强硬,关于微软或是其他软件公司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打击盗版的新闻大有报道。

微软打击盗版的态度是坚决的,但按照中国的国情实际上也不可能打击所有的侵权,这涉及到人力财力的投入及诉讼成本的考虑,同时还考虑到伤害消费者情感等因素。在打击盗版操作层面,并没有采用一刀切,而是有选择性重点打击。目前使用非正版软件有法律风险但未必一定会有法律后果,如同一枚定时炸弹,一旦被微软认定的企业,往往只能被迫妥协购买正版产品或是被诉讼至法律,最终承担法律处罚。因微软产品已经绑架了用户习惯,在承担经济处罚后还得购买继续使用微软产品,对于企业来讲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同理其它软件的使用,诸如企业常用的Photoshop、Illustrator 、Dreamweaver、CorelDRAW、3Dmax、CAD等等,企业若考虑经济成本采用非正版软件,法律风险一直会存在,拖延只是暂时应对策略,市场经济中对软件成本的必要开支是合理的。

微软要求我司再加购买其正版软件,无非是觉得所购买的正版软件在数量上金额上还达不到之前所达成的目标。对于微软会不会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目前未见着书面的信函,还仅仅停留在口头的沟通,目前还是属于一个商业营销层面的销售行为。法律风险会存在,无论是谈判还是应诉企业将处于不利的位置,对企业有利的筹码很少,鉴于此作出以下法律建议:

一、进行全公司(包含子公司分公司)电脑装机量统计,较大型软件(使用规模、

采购价格、影响程度)正版使用情况摸底统计。

二、对方的来电来信谨慎回答,承认盗版行为不利于企业,对于使用电脑的装机台

数宣称要统一口径,尽量控制在较小的数量。微软的再次电话侵扰需要录音保

留证据。

三、已有的正版软件要使用起来,对公司使用非正版软件进行清查,尽量避免再使

用,部分软件可以寻求免费的、开源的替代产品。

四、加强企业正版宣传,规范员工避免使用盗版软件。建议公司可以组建软件服务

器区,引导员工使用经公司认可的软件。

五、关于软件购买,重点是购买多少才合适,而不是探讨购与不购,否则预期风险

太大,具体需要同微软进一步沟通。

六、按装机数量全额购微软的产品导致企业成本过高不现实。即使法律解决,微软

取证侵权的数量、范围、影响程度都会有一定难度。实际操作中微软都会有个

底线,并不会要求全部装机率,这是我们的一个谈判筹码。在购买微软一部分

软件后,微软是否就不再借打击盗版之由侵扰公司或是诉至法律?需要微软的

承诺,必要时可以保留证据。

七、关于企业批量使用微软操作系统,微软有多种方案,评估适合企业最低成本的

方案。(目前知晓:微软提供了四套采购方案和授权方案供您选择:①开放价值

式方案OPEN VALUE;②开放式方案OPEN;③企业协议方案EA;④选择式方案

SELECT。)

八、在使用微软产品态度上是积极支持正版的,谈判也可以积极主动,但可以适当

采取一些拖延行动看看微软反应。比如WIN8操作系统即将上市,企业可以推迟

购买WIN7等待WIN8上市后再谈实质性的购买等等。

九、鉴于此次正版事件,思考:我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需正确对待和加强。一

方面加强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以减少不必

要的风险后果开支。比如网站、宣传图册等使用的背景图是否为已授权的或自

有知识产权的?这不同于软件,一旦印刷、使用造成的损失会更大。建议在制

作、改版时逐步替换为自有的或无版权纠纷的更经济合法。

上述建议供公司高层及相关部门参考。

最近公司要做软件正版化的工作,与微软的代理商以及微软的渠道经理做了一些交流,对微软产品的版权购买有了一定了解。特记录如下。

微软保护版权的流程:首先由商务人员电话与用户沟通,了解用户使用微软产品状况,向用户推荐就近的代理商。如果用户在微软设定的时间内没有购买版权的举动,将这个案例移交法务部门,法务部门先是进行口头和书面交涉,如果用户置之不理,可能提交诉讼。(这些情况目前只有较大规模的企事业单位才会遇到,个人用户微软还没有精力管,或者说有意纵容个人用户使用盗版)

点:微软产品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就是点。点是对产品的一种计量单位,比如一套office值3个点,一套操作系统值5个点,SQL server也值5个点。

购买微软产品版权的方式:

1、开放式许可。如果购买的产品总点数大于等于5个点,且小于1000个点,使用开放式许可的方式购买。只能通过代理商购买。各代理商的价格差距不大(不会超过10%)。

2、FPP,也就是彩包。如果购买的产品总点数小于5点,只能去购买彩包,也就是单个产品,在代理商或者经销商处均可购买。彩包产品的价格相对是最贵的。

3、Select协议,1000点以上起售,1000点至5000点一个价格档次,5000点至10000点一个价格档次,由代理商销售。

4、EA,全称Enterprise Agreement(企业协议),是一个为250台或更多的桌面电脑的公司客户设计的批量许可计划。EA的客户可以以优惠的价格,在三年的协议期限内标准化微软的平台。EA由微软公司直接与用户签署,代理商无法操作。

5、OEM。OEM只有操作系统,是电脑厂家购买的随机出售的版权,机器寿命终止,版权也失效。

CAL的全称为客户端访问许可(Client Access License),是指客户端的设备或客户访问特定的服务器的访问许可。CAL 并不是一种软件产品,更确切地说它赋予客户端权利,使其能够访问服务器上的服务。微软的很多服务器产品,例如Windows Server 2003, Exchange Server 2003等,客户除了购买服务器的许可外,还需要为访问服务器的用户或设备购买相应的客户端访问许可。--- 用户很容易被这一点疑惑,冤枉地购买客户端访问许可。比如一台服务器是邮件服务器,而且只提供邮件服务,那么只要购买邮件服务器的访问许可,不需要再购买操作系统的访问许可。

版权可以通过资产转让等方式获得。--- 其实这是一个很节约的渠道,不过不容易遇到。比如一个公司破产拍卖,你就可以买他的正版软件。

微软产品里,OS、SQL、Office三样,对企业来说,其实最贵的是Office,每一套要2000多。建议大家都使用Open Office,我现在就用,一切正常。

原标题:微软在穗遭反垄断起诉

本报讯(记者练情情实习生邱妍)昨日,广州一外资企业在与美国微软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反诉微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据悉,此次针对微软的反垄断诉讼起因是微软起诉该企业侵犯知识产权。2010年,微软公司投诉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盗版的微软软件,要求该企业按照其所规定的价格、数量、版本购买微软公司的产品。在双方经过长达三年的洽谈无果后,微软公司向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企业赔偿其经济损失500多万元人民币。

南沙区人民法院昨日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企业当庭答辩并提起反诉,要求南沙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管辖权转移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本诉知识产权侵权案与反诉反垄断纠纷案合并审理。

南沙区人民法院昨日接收了被告方的反诉材料,对于本案是否涉及垄断纠纷、是否需要转移管辖权,需经过合议庭合议后,另日作出裁定。

本文来源:正北方网——内蒙古人的新闻主页原文地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a15679596.html,/2012/1102/963226.shtml

昨日,北京两家企业由于使用盗版微软软件收到微软的指控并索赔1000万元,恰巧昨日正好赶上世界知识产权日,就此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但被告方表示微软的天价索赔缺乏有力依据。

在庭审当中微软公司表示,被告某公司和某公司共同经营某网络门户,两公司在网站上声称为中小企业提供面对面“顾问式”服务,获得了超过20万家中小企业客户认可,现为中国最大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商。但在去年9月,微软发现其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位于朝阳区总部以及其全国各分公司的相关计算机上,非法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了Microsoft Windows、Microsoft Office等微软软件,侵犯了著作权,微软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万。

被告当庭答辩时表示,在去年11月9日,微软公司就版权一事给他们发来了一份商务函件,函件中微软公司表明在收到此函件的三个月的谈判期内如该公司购买微软正版软件即不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版权的问题。并且随后该找到微软授权经销商铭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合同购买了价值100多万元人民币的微软正版软件,但经销商声称微软公司供货不足,直到庭审该公司只收到了130套正版微软Windows 7操作系统软件。然而微软公司于去年12月30日在采购的正版软件未能到货之前突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于今年2月10日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对被告使用涉案软件的情况进行“抽查”。

被告在答辩中还表示,微软公司通过“推定”的方式计算损失金额,提出天价赔偿,其做法不科学、不合法。此外,微软公司主张的索赔金额明显高于正常的市场价格,涉嫌故意夸大损失。据了解此案庭审昨日并未宣判。

【CY09】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欧.奥道夫(Benjamin o. orndorff),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杨跃,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时代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149号。

法定代表人朱光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敬上,男,汉族,1978年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严塘镇塘里村14组5号,系该公司法务总监。

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湖南时代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阳光医药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9年5月7日,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对被告经营场所的计算机使用的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本院于2009年 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微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跃,被告时代阳光医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敬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微软视窗XP专业版,以下简称Windows XP专业版)、Microsoft Windows 2000 Professional(微软视窗2000专业版,以下简称Windows 2000专业版)分别是两种不同版本的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均由原告开发完成,原告享有该两种软件的版权。

Microsoft Office Professional Edition 2003(微软办公2003专业版,以下简称Office2003)、Microsoft Office XP Professional(微软办公XP专业版,以下简称Office XP)、Microsoft Office Professional Edition 2000(微软办公2000专业版,以下简称Office2000) 分别是三种不同版本的计算机办公软件,均由原告开发完成,原告享有该三种软件的版权。

Microsoft Server 系列软件(微软服务器系列软件),包括Microsoft Windows Server(微软视窗服务器)系列:Microsoft Windows Server 2000(微软视窗服务器2000)、Windows Server2003(微软视窗服务器2003)、Windows Server 2008(微软视窗服务器2008)等;Windows SQL Server(微软数据库服务器)系列:SQL Server2000(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0)、SQL Server2005(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5)、SQL Server2008(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8)等;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微软邮件服务)系列:Exchange Server2000(微软邮件服务器2000)、Exchange Server2003(微软邮件服务器2003)、Exchange Server2007(微软邮件服务器2007)等。上述软件均由原告开发完成,原告享有该系列软件的版权。

根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原告对上述软件享有的版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被告涉嫌大量复制并商业使用侵犯原告版权的盗版软件,且对原告委托律师就软件正版化的沟通不予理会。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删除未经授权的上述微软软件;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律师费5万元人民币);3、请求给予被告民事制裁;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湖南时代阳光医药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收到的《民事起诉状》没有原告的印章,仅有杨跃律师的签名。杨跃律师并未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杨跃律师提供的(2009)沪东经字第3353号公证书第三页中的(2009)美领认字第0002037号认证书并未对授权委托书认证,该认证书也未按规则贴在授权书背后,故该认证书有瑕疵,该认证书的内容也没有体现对授权委托书的认证,故杨跃律师不具有本案代理权。2、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法院保全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控侵权软件就是原告声称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的复制品(即被控侵权软件与原告声称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具有同一性)”;3、即便是假设“被控侵权软件与原告声称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具有同一性”,因被控侵权软件和安装被控侵权软件的电脑均是被告从案外人湖南时代阳光药业商业有限公司所购买,被告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

原告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对 Microsoft Office Professional Edition 2003、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等软件享有著作权。5、软件著作权不属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调整范围,美国的软件著作权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微软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系关于原告微软公司主体的证据,包括:

证据1、关于微软公司合法存续的(2009)沪东证经字第3208号《公证书》及相关美国公证、我国驻美使馆认证文件。

证据2、关于微软公司章程的(2009)沪东证经字第3209号《公证书》及相关美国公证、我国驻美使馆认证文件。

原告以证据1、2证明微软公司依据美国法律成立,合法存续至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和软件权利主体。

第二组证据系关于微软公司对相关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包括:

证据3、关于微软公司版权软件已进行注册登记的(2008)沪东证经字第4189号《公证书》及相关美国公证、我国驻美使馆认证文件。拟证明Windows XP、Windows 2000、Office XP、Office2000、Windows Server2003等软件已进行版权注册(2006)美认字第0038926号认证书证明原告是上述等软件的著作权人。

第三组证据系关于被告湖南省时代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主体的证据,包括:

证据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湖南时代阳光医药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拟证明时代阳光医药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中国企业法人,是适格的上述主体,在其经营场所使用计算机软件构成“商业使用”。

第四组证据系关于时代阳光医药公司侵犯微软公司著作权的证据,包括:

证据5、原告微软公司起诉前,时代阳光医药公司使用计算机软件所出具的《湖南时代阳光医药有限公司销货清单》(三份)、《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

证据6、原告微软公司起诉前,时代阳光医药公司在经营场地大量商业使用计算机的照片。

证据7、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证据保全获取的证据,包括《谈话笔录》、《微软诉时代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证据保全记录表》、时代阳光医药公司计算机截屏电子文件及打印的书面文件(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真实性)、证据保全时拍摄的照片等。需作说明的是Windows Server2003软件有照片,但未作截屏处理。

证据8、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微软鉴字【CY09】第082号《鉴定书》。

证据9、微软公司于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之间的《Microsoft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证据10、微软公司关于正版软件的识别说明及随身品牌机预装Microsoft软件(OEM)的特征说明。

证据11、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虎检诉刑诉〔2009〕176号《起诉状》。

原告以证据5-11证明:1、时代阳光医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地的服务器和34台计算机中复制、商业使用微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2、证据保全的截屏文件显示所有的时代阳光医药公司使用的Windows、Office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均为微软公司。3、番茄花园版Microsoft Windows XP等办公软件系盗版软件。

4、湖南时代阳光医药商业有限公司没有获得原告的软件许可。

第五组证据系关于微软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非恶意和轻率的证据。包括:

证据12、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杨跃律师出具的《律师函》及《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拟证明在本案起诉前,微软公司慎重和主动地与被告时代阳光医药公司善意沟通和协商,告知其正在使用盗版软件,但该公司却置之不理,其行为不能构成“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软件是侵权复制品”,故被告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第六组证据系关于微软公司损失的证据,包括:

证据13、关于微软公司软件市场价格的(2008)沪东证经字第2981号《公证书》以及相关发票和合同复印件。

证据14、长沙艺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微软产品在湖南地区销售价格的证明》、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微软注册合作伙伴》复印件。

证据15、微软公司出具的《关于湖南时代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使用盗版软件的名称、数量及价格的说明》。

需说明的是由于证据保全文件中Windows Server2003照片不清晰,微软公司不能确定相应的产品名称,故无法确定软件价格及损失。

证据16、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收取微软公司律师费的《发票》。附件:《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原告以证据13-16证明:被告时代阳光医药公司的行为导致了微软公司巨大损失,依法应予以法定赔偿。

被告时代阳光医药公司对原告微软公司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公证书的真实性不发表意见,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公证书的证明内容仅仅为上海市协定律师事务所提供英文原件和中文译本原本内容相同,并不能证明上海市协定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英文原本具有真实性。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发表意见,但该公证

书只证明上海市协定律师事务所英文原本内容和复印件相同,但并不能证明该所提供的相关版权证书的英文原件具有真实性。此公证书所涉及的美国版权注册证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却没有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应不予认定。对证据4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5

的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6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没有原件,且拍摄过程也没有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应不予认定。对证据7

的关联性有异议,法院保全的证据仅显示了Microsoft XP 等标示,仅能证明这些软件使用了Microsoft XP的标志,并没有体现这些软件就是原告声称的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的复制品,应不予认定。对证据8的合法性有异议,该鉴定书系由没有资格的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且没有鉴定人签名,也未附此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应不予认可。对证据9、10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由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1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对于原告的证据,本院认为:证据1、2系原告微软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据,经过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本院予以认定。证据3是原告的涉案软件已进行版权注册登记的相关文件。被告对该证据有异议,并向本院申请鉴定,要求鉴定该证据中美国版权证书上的印章和美国版权注册官的签名的真实性。经审查,原告证据3中涉案软件版权的美国版权注册证书经过华盛顿州公证员Robyn Marie Scott确认其真实和正确。公证员Robyn Marie Scott的资质与授权经过了华盛顿州州政府印章和州务卿SAM REED的确认。华盛顿州州政府印章经过了美国国务院助理认证官的确认。而美国国务院助理认证官的签名经过了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2007)美领认字第0020482号认证书认证。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3经过了合法的认证程序,可以认定其真实性,当庭驳回了被告鉴定申请。证据4是被告主体资格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5-11系原告用以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但能否实现原告之证明目的,由本院结合双方其他证据和具体案情予以判断。证据12为原告律师向被告发出的《律师函》及国内特快专递详清单,予以认定。证据13-16系关于原告的经济损失的证据,因原告请求本院适用定额赔偿,原告的该组证据可供参考,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时代阳光医药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支持其答辩主张:

证据1、2007年10月10日,被告与湖南时代阳光医药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电脑的买卖合同。

证据2、建设银行进账单。

被告以上述证据1、2证明被告使用的电脑系从案外人处购入,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被控侵权软件是否是侵权品。

证据3、鉴定申请,内容为对原告第二组证据中美国版权注册证书上的“美国版权局所盖公章”和“美国版权注册官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原告微软公司对被告时代阳光医药公司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合法性、真实性发表如下异议:1、证据是2007年10月10日转让证据保全的34台电脑,

而根据证据保全的照片,部分电脑的生产日期是2008年8、9月,证明被告的证据是伪证。2、签订合同的双方时代阳光医药商业有限公司、湖南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两个公司属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同一地址,明显是关联企业,完全没有交易必要。3、34台台式电脑,且有一些是二手电脑,转让费30万元是不合理的。4、证据保全过程中被告场所的电脑远远不止34台,而合同交易的却恰好是证据保全涉及的34台电脑,这是不可能的,该证据为伪证。5、合同中的34台电脑不能证明是湖南时代阳光商业有限公司的电脑,被告仅仅提供一份转账单,与合同不具对应性。6、从合同内容来看,约定了著作权问题,但没有说明随机安装的软件光盘、说明书、发票。综上所述,该证据为伪证。对证据3的关联性有异议,证据3的版权注册证有关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已经过公证机关认证,符合我国与美国的认证规定。因此对证据3申请鉴定是毫无必要的。

对被告的证据,本院认为:证据1买卖合同签订于2007年10月10日,证据2建设银行进账单的时间为2007年10月25日,根据本院证据保全拍摄的照片,被告证据1买卖合同的附件中所列的序列号为SAV4005603、SAV4005600、

SAO7687461、X7WRNKKJ01的四台电脑生产日期为2008年8月和9月,被告对此无合理解释,故对被告该两份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被告证据3鉴定申请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已对被告的该鉴定申请作出处理,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以上定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微软公司系依据美国华盛顿州法律于1993年9月22日成立的营利公司,该公司一直营业至今。Windows XP专业版、Windows 2000专业版、Office2000专业版、Office2003专业版软件系原告微软公司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Windows XP专业版和Windows 2000专业版为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Office2000和 Office2003为办公自动化软件。上述软件已在美国进行版权注册,版权注册证书编号分别为:TX5-407-055、TX5-036-267、

TX4-905-936、TX5-837-617。根据版权注册证书记载,上述软件的作者和版权主张人均是微软公司。

2009年5月7日,根据原告微软公司申请,本院对被告时代阳光药业公司的经营场所使用的34台计算机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对上述计算机使用的操作系统和办公自动化软件进行拍照、拷屏、保存等措施。根据证据保全内容,上述34台计算机均为台式计算机,其中有1台使用Windows 2000操作系统,系统特征显示该软件系统:Microsoft Windows 2000,注册到:ljs timesun;有33台使用Windows XP操作系统,系统属性显示该软件系统: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注册到:SKYLZY番茄花园;此外,上述34台计算机还有4台使用Office2000办公软件,软件版权页面显示:版权所有(C)1985-1999 Microsoft Corporation保留所有权利;有6台使用Office2002办公软件,软件版权页面显示:版权所有(C)1983-2001 Microsoft Corporation保留所有权利;有23台使用Office2003办公软件,软件版权页面显示:版权所有(C)1987-2003 Microsoft Corporation 保留所有权利。被告时代阳关医药公司安装使用的Microsoft Office系列办公软件并未包含该软件的全部组件。对被告时代阳关医药公司使用上述软件,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出具微软鉴字【CY09】第082

号鉴定书,认为微软公司销售的每份软件产品均配有对应数量的软件包或授权许可,同时附带介质光盘和使用说明书等多种文档,并应由合法销售商开具对应的

发票。被告使用上述软件均不符合上述规定和要求,判定为未经授权安装和使用微软软件的行为。

根据原告微软公司的授权经销商长沙艺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5月31日出具的证明,该公司曾在湖南地区销售微软公司的软件产品,价格分别为:Microsoft Windows XP Professional每套1380元;Microsoft Windows02kfo 搃套1310元;Microsoft怀套2650元;Microsoft怀套3050元;Microsoft怀套3200元。现上述软件均已停售。

2009年4月2日,原告微软公司代理人杨跃律师向被告时代阳光医药公司寄送律师函,协商该公司使用盗版软件事宜。

另查明,被告时代阳光医药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4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还查明,原告微软公司因制止侵权支出律师费50000元。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证质证情况,经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时代阳光医药公司的计算机中安装、使用的软件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微软公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享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原告的办公软件、系统软件及服务器软件,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在经营场所使用的计算机远远不止法院保全涉及的34台,且在原告律师发函提示后仍置之不理,侵权情节恶劣。

被告时代阳光药业公司则认为:原告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涉案软件享有著作权。原告的证据和法院保全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控侵权软件和原告声称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的“代码化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和“符号化语句序列”具有同一性,不能证明是原告软件的复制品。被告系从案外人处购买的二手电脑,对涉案软件的使用是二次使用,在购买二手电脑时取得了权利人的保证,而且原告所称的律师函被告并未收到,被告没有理由应当知道软件是否是侵权软件。软件著作权不属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调整范围,美国的软件著作权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因此,被告的计算机中安装、使用的软件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对此,本院认为:1、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已在美国进行版权注册,且经过我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2007)美领认字第0020482号认证书认证,结合涉案软件的署名情况,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2、根据本院保全的证据,被告经营场所使用的34台计算机中安装的操作系统软件的系统属性界面显示有“Microsoft Windows2000”、“Microsoft Windows XP”,安装的办公自动化软件的版权信息界面显示有“版权所有(C)Microsoft Corporation保留所有权利”,且软件名称与原告在美国进行版权注册的软件名称相同。若被告认为其安装的软件与原告主张权利的软件的“代码化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和“符号化语句序列”不具有同一性,应当举证证明。

因被告未提交反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的计算机中安装、使用的被控软件是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软件的复制。3、被告未提交软件购买合同、发票、软件授权使用证明或软件安装光盘介质等任何能证明其使用的涉案软件有正当来源的证据,相反的是其使用的涉案软件大部分标识“番茄花园”。4、根据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外国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作品保护,对外国作品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规定所称国际著作权条约包括《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原告微软公司系美国法人,我国与美国均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第三条第1款第(a)项规定,对于成员国作者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应受到保护。同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故对被告认为原告所享有的美国著作权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复制其涉案软件的行为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原告微软公司系涉案软件Windows XP专业版、Windows 2000专业版、Office2000专业版、Office2003专业版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时代阳光医药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复制涉案软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上,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的侵权获利,故本案符合定额赔偿的适用条件。本院在综合考虑原告主张权利的软件性质、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件,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50000元,被告认为该律师费没有代理合同印证,并未真实发生。本院认为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微软公司出具了收费发票,项目为“时代阳光案法律服务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费用系为本案发生。但考虑到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原告不能证明50000元律师费的支出确属必要,本院不予全额支持。原告还请求本院给予被告民事制裁。本院认为,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予民事制裁应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以决定形式进行,不属于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时代阳光医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未经原告微软公司授权使用的Windows 2000软件、Windows XP软件、Office2000办公软件、Office2002办公软件、Office2003办公软件;

二、被告湖南时代阳光医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微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已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微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00元和保全费5000元,共计10100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湖南时代阳光医药有限公司负担9100元。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书其它给付义务时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案判决,原告微软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湖南时代阳光医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曦

审判员杨凤云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杜银

微软反盗版诉讼必胜对策是反垄断使用正版软件

微软反盗版诉讼应对策略反垄断侵权必败警示正版化

近日,在微软公共手段作用下,一些媒体围绕着微软反盗版诉讼大做文章,并由此鼓吹微软借反盗版之名行垄断高价行为合法化,甚至为微软黑屏合法化造势。这里需要肯定的是微软选择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做法值得肯定。它比擅自通过“黑屏”或者其它私下制裁手段要合法化的多。而其可以肯定的是微软的反盗版法律诉讼活动必胜!笔者丝毫不怀疑微软反盗版诉讼的正义性。但是微软反盗版诉讼维权中不能强迫企业和司法机关接受其软件垄断高价!

据媒体报道,微软起诉东莞网吧龙头动感网络的案件即将开庭。微软在诉讼状中提出了数项诉讼,首先要求动感网络公司立即停止对微软著作权的侵害,并立即停止其未经许可复制、安装、使用并出租相关软件的行为,同时删除或销毁动感网络公司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另外还需赔偿微软60万元经济损失。

实事求是地讲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享有合法版权的软件产品是侵权行为。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这一点上,任何未经许可使用微软软件产品的行为,都涉嫌侵权。但是,微软软件产品价格远远超出中国用户可接受水平,也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不相适应。我们不能以少数富人的标准要求所有的计算机用户都接受微软软件的垄断高价。

使用盗版软件是侵权行为,垄断则是更大的侵权行为。由于微软反盗版诉讼中,索赔损失计算方法上是按照微软软件的市场公开销售价计算的,同时还包括了其他损失,如律师费、交通费等。如果每个被诉企业都依此计算损失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价格垄断,如果法院完全支持微软诉求就等于微软软件价格合法性。这对于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微软的执法裁决很不利。但是另一个方面看,也可以作为反垄断执法的证据。只有微软实实在在的按照市场价销售软件(这种销售尽管伴随着司法裁判),才能证实微软价格垄断确凿事实!

毫无疑问,应对微软反盗版诉讼的首要策略就是反垄断抗辩。其次,微软的反盗版诉讼请求,存在自相矛盾的请求。这里有法律技术,就不做详细分析了;第三,关于损失数额,中国法律不存在惩罚性赔偿,也只能赔偿实际损失。如果反盗版应诉采取反垄断抗辩,微软计算损失的软件价格就失去法律效用,就不得不适用《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最高50万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正在进行的东莞网吧诉讼形势很严峻,1000家网吧,每家200台电脑,每家赔偿10万元,1000家网吧就要赔偿1亿元人民币。这里有个前提必须是所有网吧都安装了微软的软件。在此,网吧业主们最好的选择是私下谈判解决此事,或者主动停止侵权行为,改用其他免费软件或者低价软件。微软的法律维权行动给中国企业和用户一个警示,选择事先选择正版软件,买不起微软的正版软件,可以选用其他免费软件或者低价软件。使用盗版软件有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使用盗版软件是侵权行为,微软依法起诉索赔是正确的。但是这不等于认可微软采取“黑屏”手段来攻击或制裁用户电脑的合法性。微软不应当左右媒体不加区分的混淆视听。微软“黑屏”也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同时,计算机软件正版化不等于“微软化”!

微软公司起诉青岛盗版软件企业判决书

摘录部分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青民三初字第133号

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玛丽·M·斯那普,助理秘书。

被告青岛欧特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株洲路178号。结合上文的分析,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欧特美公司实施了复制和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Windows2000、OfficeXP、Office2003软件的行为,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复制行为还是使用行为,如果构成侵权,均应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该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其二,其目的为商业目的而非个人学习研究目的。

关于被告是否未经许可复制、使用了Windows2000、OfficeXP、Office2003软件的问题。本院认为,在青岛市版权局检查过程中,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软件使用授权许可或软件介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也未能提供任何软件合法来源的证据。且从被控侵权软件的序列号来看,在原告即Windows2000、OfficeXP、Office2003软件著作权人明确否认该序列号合法性的情况下,应由被告对软件序列号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未能对其合法性进行有效举证。因此,本院认为,被告的复制和使用行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

关于被告的复制和使用行为是否为商业目的的问题。本院认为,一、青岛市版权局系在被告经营场所内进行的检查,应当认为被检查的计算机为被告工作性使用;二、从被告的经营范围可以看出,被告为生产设计型企业,而Windows和Office软件系常用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和办公自动化软件,因此,被告存在为商业目的使用该软件的可能性;三、被告使用的计算机中存有文件名为“铝型材”、“sp12小结”的以Word软件制作的文件,而这两份文件分别为材料清单列表及工作阶段性小结,而并非个人性质的学习研究文件。因此,本院认为,被告的复制和使用行为的目的为商业性复制使用。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商业性复制使用了Windows2000、OfficeXP、Office2003软件,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及依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被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商业性复制、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Windows2000、OfficeXP、Office2003软件,其行为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且由于被告复制、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并以此获得商业利益,使原告因软件许可使用而获得的利益相应减少,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损失赔偿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此,本案中被告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两部分。

本案中,被告因复制、使用Windows2000、OfficeXP、Office2003软件侵权复制品而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的损失应当相当于其正常许可使用Windows2000、OfficeXP、Office2003软件的费用,即上述软件合理的市场价格。关于Office2003的市场价格,原告提供了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其4套价格为人民币11560元,每套价格为人民币2890元,本院认为,该发票上记载有明确的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及软件型号,能够证明该交易的实际发生和

Office2003软件的市场价格。关于Windows2000、OfficeXP的市场价格,原告仅提供了其网上报价,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但该证据无法证明上述软件的实际市场价格及相关交易的实际发生。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在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本院认为,应当酌情考虑相关因素,确定赔偿数额。考虑到软件的合理市场价格、被告使用数量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

关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认为,在原告未提供律师费用计算依据的情况下,其所主张的47000元律师费明显过高,参照《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试行)》的规定,本院确定被告为原告负担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 元。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欧特美公司应当赔偿原告人民币54800 元。

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在《人民日报》中缝以外版面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针对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本案中被告侵犯的是原告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依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系财产权利而非精神权利,因此,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对被告进行经济处罚的民事制裁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同的侵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被青岛市版权局查处,进入行政处理程序,且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也足以制止其侵权行为并弥补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因此,本院认为并无对被告进行民事制裁的必要,对原告要求民事制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欧特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微软公司所享有的Windows2000、OfficeXP、Office2003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立即删除未经原告许可复制在被告计算机中的Windows2000软件9套、OfficeXP软件7套、Office2003软件2套。

二、被告青岛欧特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微软公司赔偿人民币54800元。

三、驳回原告微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6元由原告负担539元,被告负担1797元,原告已经向本院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单位考核鉴定意见_评语完美版

《单位考核鉴定意见》 1、***同志自去年毕业开始在***我公司实习。在我单位见习期间,能够严格遵守并执 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用心主动的配合其他相邻工作同仁协调完成各种工作任务。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掌握了工作的要点和技巧,并将其合理的运用到工作中去。能够用心主动的向老员工学习,弥补自我的不足。工作用心主动,学习认真,尊敬他人,待人诚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团结同事,不怕苦,不怕累。并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一年来理论水平及操作技能均有很大程度的提高。在见习期间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2、xxx同学在我单位实习期间,工作用心主动,学习认真,尊敬师长,待人诚恳,能够 做到服从指挥,团结同事,不怕苦,不怕累,并能够灵活运用自我的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 的实际困难。在实习期间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3、该生在我**部实习期间,表现相当好,工作认真负责,受到我部师傅的表扬。 4、该同志工作认真,负责;工作认真负责,爱岗敬业,服从整体安排,形象良好;对本职 工作兢兢业业,锐意进取,乐于助人,关心同事,与同事相处融洽,善于合作,起带头作用。 5、XXX同志思想政治上善于理论联系实际,能够站在讲大局的高度,服从安排,团结同志,深入群众,把负责的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该同志还多次协助XXXX对XXX全体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学习,促进了XXX的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 6、该同志对本职工作兢兢业业,注重个人成长;工作成绩进步大,业绩发展迅速,或有 效改善自我的工作方式,从而在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悟性较强,能很快适应新的岗位,在新 的业务区域能够立即开展工作;能随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方法和端正心态,不断反思自我,注重个人成长;能在业余时间精专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潜力;悟性高,工作认真勤奋,吃苦耐劳,进步很快,在新人中起到了榜样作用。 7、该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奋好学,踏实肯干,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 心向富有教训的前辈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推荐,能够虚心听龋在时间紧迫的状况下,加时加班完成任务。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示予以肯定。 8、该生在实习过程能够用心主动探索未知,发现问题,团结同事,互助协作。此间表示 优秀,体现出了应有的精神和风采圆满完成了本次实习。 9、同志谦虚谨慎,勤奋好学。他主动提高自我的综合素质,努力从多方面开拓自我的眼界。透过学习书面材料和与领导同事的交流,比较全面地了解了我单位科室的主要职能和重点工作,还协助完成了一些他力所能及的行政事务工作。这种用心主动的工作态度获得了我单位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他比较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能将大学所学的知识有效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虚心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表现出较强的求知欲。该通知在工作中能够仔细观察切身体验独立思考综合分析,灵活运用自我的知识解决各种问题和困难。 10、工作潜力上该同志勤于学习善于总结,把握住工作重点,掌握XX工作的方式方法, 表现出良好的个人素质较强学习潜力和较高的组织协调潜力。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提要:因XX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无法进行调解,贵司需在立案之日2011年XX月XX日起七日内缴纳预交案件受理费 来自物业管理资料下载 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A有限公司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颜宇丹律师,作为贵司与深圳市B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程序的代理人。 贵司已向本所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有关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现根据相关资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建议: 一、本所代理律师代理贵司于2011年X月X日向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深圳市B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XX万元的财产。XX 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X月X日作出(2011)深X法立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XX万元的财产。本所代理律师代理贵司于2011年X月

X日向XX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联调,法院于当日作出(2011)深宝诉前联调第XX号《诉前联调受理通知书》。由于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于2011年X月X日作出《诉讼建议函》,将有关材料移交法院。本所代理律师于2011年X月X日代理贵司向XX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有关材料,XX区人民法院作出No 《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审理,案号为(2012)深(X)法(民二初)字第(X)号。 二、综上所述,本所代理律师认为:除劳动债权、欠国家的税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优先受偿外,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一定条件下的优先受偿权,但必须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即通过法院调解取得生效调解书,或通过诉讼取得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债权。否则,即使对被执行人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也无权参与财产分配。 三、因XX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无法进行调解,贵司需在立案之日2011年XX月XX日起七日内缴纳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贵司将无权参与深圳市B公司的财产分配。 本意见书仅供贵司决策时参考。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基础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基础 导读:一、刑事法律意见书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屡见不显。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

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 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 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 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二、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通常情况下应当具有以下几部分: 1、题目: 法律意见书的题目撰写应当开宗明义,直接阐明辩护目的与意图,不应仅写上“法律意见书”。 如:“对XX涉嫌XX罪一案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诉讼案件)(最全最新版)

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编号:( ) 字第号 致:公司(以下称“贵司”) 抄送: 发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贵司与湖北A科技公司和湖北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事宜 日期:年月日 页数:页 注:保密文件 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湖北A科技公司和湖北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湖北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湖北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湖北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湖北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湖北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08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湖北A科技公司、湖北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 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湖北A科技公司诉称:湖北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 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 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00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湖北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湖北A电讯公司诉称:湖北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04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08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 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湖北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04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 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湖北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 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湖北A科技公司结算;但 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 包含质保金2000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 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所律师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湖北A科技 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湖北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 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 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

最新律师工作心得体会范文5篇

最新律师工作心得体会范文5篇 在工作中,我们面临跟别人的竞争,有时候甚至会发展成争斗和斗争,都是难免的,这时候,我们应该不畏惧于去斗争,但却千万不要热衷于斗争。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律师工作心得,供大家参考。 律师工作心得1 在市司法局的组织和安排之下我如期参加了简短的为期5天的上岗前的培训。作为一名年轻的实习律师在听取各位老前辈的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业务技能、人际关系等各方面的经验传授后,我收获良多,受益匪浅。不断启发了我的办案思维,纠正了我之前对律师整个行业状况的误区认识,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之中逐步坚定了我的律师之梦,使我获得了宝贵的执业经验,使我从迷茫、渺茫之中有了更清新的认识。从而为我真正走上执业律师道路扫清了不少障碍和困难,为我年轻时期的执业奠定了一个强有力的基础。 我有丰富的内心思想,坚定的意志,但拘于自己语言表达能力的限制,我只能用这朴实的语言文字记录下这培训期间的点滴心得,供大家比照以及自我提醒,在交流当中让思想的碰撞逬擦出最具生命力的火花。 我是个简单的人,对律师行业怀着美好的憧憬。在结合培训期间的内容和自己平时的思考,从作为青年律师应具备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意识两个方面做简陋的叙陈,望大家能对此提出宝贵的建议: 一、在思想意识方面 我做实习律师已接近一年,在一年中接触过形形色色的当事人,

上至高官贵族,下至黎民百姓。对做为一名青年律师需具备怎么样的思想意识有了初浅的认识。虽初浅,但原汁原味,回味无穷。我认为在这期间我们应该对现阶段的执业环境和律师未来的发展前景能够有个正确的认识,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静下心来沉淀自己,培养自己的专业思维和立足于长远未来的意识,在执业过程中克服种种困难和挫折,在挫折之中坚定自己的执业信心,端正自己的执业态度。 (一)执业环境的认识 我们的律师行业有这样一个“二八”或“三七”共识。我们年轻律师队伍十分庞大,但拥有的案源微乎及微,生存状况和条件异常艰辛。但是随着律师行业30多年的发展,我们的执业环境有了更好的改善。党和国家对律师行业有了更大的支持和扶助,为我们年轻律师的成长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同时社会各阶层人士法律意识不断地加强,维护权益的意识得到普遍地宣传,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社会主义法制环境。总体上:我们应对执业环境有一个乐观的认识,这是今后执业的基础。 (二)专业思维 在律师执业的过程中我们应培养专业性思维,这是法律职业者区别于其他法律忠实者的最大区别。在思考法律问题时我们应有一个良好法律思维,能够认清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办理具体案件中要秉承一个法律者的思维,并使其运化于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同时也应具备一些其他的专业思维,让自己的思维有一个体系,来应对各种疑难案件。专业思维是律师执业的保证。

民事诉讼案件分析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河东YY科教有限公司: 河东QQVV律师事务所就我公司与富士山MVM因特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VM网吧)、富士山新MVM因特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MVM网吧)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交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我所律师对该案件所作的前期调查 我所律师在听取我公司知情人的情况介绍并详细审阅了我公司与MVM网吧及新MVM网吧签订的有关合同及协议后,进行了以下调查工作: 1、关于MVM网吧的有关情况 (1)MVM网吧的工商档案资料,详见下表: (2)MVM网吧的现状及资产情况 经我所律师多方走访并至现场调查后了解到如下信息: MVM网吧位于____街的经营场所其大门、后门均已被电焊封死,房内已无任何财产。 2、关于新MVM网吧的有关情况

(2)新MVM网吧的现状及资产情况 经我所律师多方走访并至现场调查后了解到如下信息: 2-1新MVM网吧已经于2006年7月搬离了原来的经营场所(富士山市____路_____广场_____楼); 2-2据位于____区____村的“九天EE网吧”(临时名称,未悬挂任何经营证照)的张姓女士称,该网吧现有的239台电脑及电脑桌、椅、交换器等所有设备均系汪XX从____搬来,由她代为管理经营的,期间她还替汪XX代垫了房屋租金、水电费用等计40余万元,九天EE网吧的经营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 3、富士山BBM养生会所有限公司(现经营名称:月牙湾)的有关

(2)月牙湾的现状及资产情况 经我所律师多方走访并至现场调查后了解到如下信息: 其经营场所一层是茶秀,约____平方米;二层是浴足,约_____平米,经营状况良好。两层营业场所装修比较高档,粗略估算其投资超过______万元人民币。 二、对贵公司与MVM网吧、新MVM网吧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及一份还款协议书的履行状况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书(共5篇)

篇一: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四、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关于公司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目录 序言 一、主体资格 二、历史沿革 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四、独立性 五、业务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七、主要资产 八、科研 九、重大债权职务 十、公司章程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税务 十四、劳动人事、劳动安全等 十五、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十六、其他 序言 致公司 年月日,贵公司签订了《公司保证书》,就公司及相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做的陈述,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本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口头或书面声明、阐述、保证、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所提交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件或正本一致。本公司已经确知违反上述保证所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如果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本公司愿意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为出具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系依据本报告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截至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二、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仅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或“我们”指律师事务所法律具体承办尽职调查的律师。本报告分为导言、

正文和附件三个部分。 一、主体资格 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月日,目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住所为,经营范围为。 二、历史沿革 (一)首次设立 2. 股权结构为: 3. 验资或评估: (二)第一次变更 (三)第二次变更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目前的股东和持股比例如下: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 四、独立性 (一)公司的资产完整 (二)公司的人员独立 (三)公司的财务独立 (四)公司的机构独立 (五)公司的业务独立 五、业务 (一)主营业务情况;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三)同业竞争 经过本所核查(问题及其建议) 七、主要资产 (一)土地 1.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2.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二)房产 1. 房产证号为 2. 房产证号为 (三)机动车辆 1. 号牌号码:主:,车辆类型:;

法律意见书民事纠纷

法律意见书民事纠纷 下文是关于法律意见书民事纠纷,结合意见书相关要求进行范本书写的,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意见书民事纠纷 我们接受贵公司的法律咨询,对贵公司与吴平富、吴平玉(以下称吴氏兄妹))的借款合同纠纷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通过传真或电话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据、材料和说明,特向贵公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公司在进行决策、协商、谈判或诉讼时参考之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7、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1、《民事起诉状》(原告吴氏兄妹诉王浩及贵公司)(共2页); 2、《证据清单》及《借条》6张(共7页);

3、永川区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XX)永民初字第2021号】(共3页) 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传票》【(XX)永民初字第2021号】(共2页); 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XX)永民诉前保字第27号】(共2页); 6、重庆市永川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XX)永民诉前保字第27—2号】(共1页); 7、王浩和永川区全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永川全发))《土地转让协议书》(共3页); 8、贵公司相关知情人员提供的本案事实电话口头情况说明; 9、贵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与本法律意见书第二条中所述的事实依据,现查明并确认关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实: 1、签约借款 XX年,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重庆盈月居)因为公司运作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资金支持,其总经理王浩先生遂找到了吴氏兄妹进行借款融资。 XX年10月1日、10月9日、10月18日、10月22日、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模板(律所自用)

完美WORD格式 客户编号:【】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客户信息 全称: 联系人: 住所: 电话: 传真: EMAIL: 大成信息 业务负责人: 电话: 传真: EMAIL:[ ]@https://www.360docs.net/doc/a15679596.html, 南京市北京西路72号2—4楼,210024 2—4/F, 72West Beijing Road Nanjing 210024, China Tel: 86-25-83755100 Fax: 86-25-83755111

https://www.360docs.net/doc/a15679596.html,

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聘请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聘请乙方作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该聘任并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和律师之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为甲方(含分支机构)及(列于附件的)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法律服务。为此,双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法律顾问服务 1.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1.1法律风险监控报告 1.1.1工作内容:应甲方要求,每服务年开始的一个月内对甲方进 行一次法律风险调查,并在完成调查工作后的1个月内向甲 方提交《法律风险监控报告》。 1.1.2工作成果:每年一次的《法律风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法律事务现状说明、分析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原因、需要 采取的控制措施建议、结论)。 1.1.3时间计算:《法律风险监控报告》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入法律 顾问工作时间。 1.1.4为避免疑问,本条约定的法律风险监控报告系指甲方与乙方 就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 履行完毕后的第一年开始实施。

劳务纠纷法律意见书两篇

劳务纠纷法律意见书两篇 篇一:法律意见书 关于“农民工索要工程劳动报酬”之法律意见书 致:××××有限公司 贵司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根据相关合同文本、书面材料及陈述,就目前形势向贵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基本事实 20XX年12月21日,贵司与装饰公司代表张某某签订《装饰合同》,并加盖装饰公司的公章。合同约定,装饰公司为贵司装修办公楼,合同总价款为40万元,合同约定工程自20XX年1月5日开工,于20XX年4月5日竣工。装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又将工程全部分解转包,并于20XX年5月6日基本结束装修工程,但存在大量质量问题,贵司在施工过程中已向装饰公司代表张某某分批支付了部分工程款325000元。现因装饰公司未向施工的农民工支付报酬,农民工便直接向贵司主张相应报酬,并多次聚众干扰贵司经营。 经过调查了解,此项工程由张某某分解转包,张某某收取的款项并未交给装饰公司,现张某某也不知所踪,而装饰公司未存有《装饰合同》的文本。 二、法律分析 农民工受雇于装饰公司分包的包工头,从事装饰工程工作,未获得相应报酬,理应向包工头主张。贵司支付给张某某的工程款未交付给装饰公司,而装饰公司对此事并不知情,当然拒绝向包工头支付相应报酬,包工头自无资金偿付农

民工的报酬。农民工索要报酬无望,只能找发包人主张。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导致农民工向贵司主张劳动报酬的直接原因是张某某未如实上缴贵司偿付的、属于装饰公司的工程款。 而贵司在向张某某分批支付工程款的程序也存在瑕疵,导致张某某人间蒸发后,装饰公司对支付款项一事毫不知情。一般来说,公司企业对公业务,资金往来应当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而现金的收取与支付,更应出示相应的票据。贵司在向张某某支付工程款时,也应收取装饰公司的票据,这样操作,一是符合财务制度,二是如此一来,装饰公司对付款情况便会知晓,张某某消失也不会妨碍装饰公司应向其分包者支付报酬的责任,三是农民工也有理由向装饰公司主张其报酬。 我们分析,张某某的失踪,对装饰公司、农民工、包工头的影响如下:装饰公司虽未获得工程款,但该公司应该未实际参与施工,所以其利益并未受损;农民工付出了劳动,未得到劳动报酬,存在实际的、受法律保护的损失;包工头实际参与施工,并垫付了相关材料款,未获得工程款,以后还需向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其损失最大。包工头应该是实际接受张某某的分包,他没有证据证明与装饰公司的分包关系,只能向贵司主张权利。与包工头利益相关的农民工在包工头的指示下,导演出了农民工索要工程款的一幕。 就目前态势,贵司、农民工、装饰公司三方可能产生的诉讼有以下: 1、农民工起诉装饰公司。 我们认为,农民工因缺少基础法律事实及证据,起诉装饰公司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法院受理立案,也会追加贵司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届时,贵司应当向法院提供已完全支付完毕工程款的证据,否则应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攻略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攻略 2016-03-30 法律诊所 作者:陈亮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 来源:无讼阅读 声明:本文来源若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辩护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后,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根据其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向办案机关撰写并提交的其认为已方当事人符合会见条件,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的专用法律文书,统称为刑事法律意见书。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仅是辩护律师诸多辩护工作的集中体现与结晶,同时还是实现有效辩护重要工具。它具有不同于民商事法律意见书的特别之处,首先法律意见书面对的对象仅限于公检法等刑事办案机关;其次,因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具有阶段性的特点;最后刑事法律意见书有集法理与情理于一身的特点。但现阶段,由于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与经验不足和不了解各办案机关的办案特点等诸多原因,很多有效的法律意见最终未能被办案机关采纳,甚至很多办案机关将意见书束之高阁。因此如何撰写刑事法律意见书,并在各个诉讼阶段如何提交,如何从形式辩护走向有效辩护就显的尤为重要。 一、刑事法律意见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屡见不显。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二、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

关于叶某某裴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存在定性错误遗漏犯罪嫌疑人等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叶某某、裴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存在 定性错误、遗漏犯罪嫌疑人等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由被害人高某的诉讼代理律师提供)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我们受本案被害人高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本案中担任被害人高某的诉讼代理人,同时也贵院先前已经提起公诉的孙某某、胡某、陆某某被控非法拘禁罪一案中担任被害人李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在依法查阅、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后有权就案情发表意见,现就本案存在的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根据案件真实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侦查机关以非法拘禁罪向贵院移送审查起诉属定性不准,叶某某等人非法剥夺李树君人身自由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是绑架罪。在以暴力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对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剥夺是绑架的当然结果,非法拘禁也可以绑架的手段实施,勒索财物的绑架罪与索债的非法拘禁罪之间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还是以“索债”为目的。 结合贵院先前已提起公诉的孙某某等人被控非法拘禁罪一案,穗天检刑诉[2014]2622号《刑事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是,被告人孙某某等人以被害人李某某、高某与广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为由,于2014年8月1日15时许,将李某某、高某带至某某公司的办公室内予以分别拘禁,直至2014年8月3日7时许,高某、李某某才摆脱孙某某等人的非法拘禁,因此孙某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穗公天诉字[2015]00498号和穗公天诉字[2015]00823号《起诉意见书》也认定裴某、叶某某与孙某某等人将高某、李某某拘禁在某某投资公司并且进行体罚。 我们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忽略了叶某某等被告人明知李某某与某某公司及其关联人员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主观上是为了“勒索财物”而不是“索债”,客观上利用李某某家属对李某某人身安全的担忧而向李某某家属勒索财物等关键事实,因此没有将叶某某等人非法剥夺李某某人身自由的行为准确定性为绑架罪。 (一)叶某某等人与李某某、高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这说明通过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索要财物的行为只有被害人负有“债务”才能定性为非法拘禁罪,否则就应根据行为人谋财的因素定性为绑架罪。 但是,叶某某、裴某等人明知自己与李某某、高某均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他们不存在为了索取自己的债务而非法拘禁李某某、高某的情况。现有证据材料也反映了这一点:孙某某、胡某、陆某某、裴某在口供中均强调自己此前与李某某没有交往,2014年8月1日才第一次见到李某某,自己与李某某并无经济纠纷,是某某公司的叶某某与李某某、高某之间有债务纠纷,自己是被叶某某叫过来帮忙的。叶某某的口供中也已经明确自己与高某、李某某之间并无债务,而是高某与某某公司之间有债务纠纷。 由此可知,叶某某、裴某等人与李某某、高某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行为模式,不可能因索债而构成非法拘禁罪。 (二)李某某与中某公司及其关联人员之间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完整版一些英文审稿意见及回复的模板

完美格式整理版 一些英文审稿意见的模板 最近在审一篇英文稿,第一次做这个工作,还有点不知如何表达。幸亏遇上我的处女审稿,我想不会枪毙它的,给他一个major revision后接收吧。呵呵 网上找来一些零碎的资料参考参考。 +++++++++++++++++++++++++++++++ 1、目标和结果不清晰。 It is noted that your manuscript needs careful editing by someone with expertise in technical English editing paying particular attention to English grammar, spelling, and sentence structure so that the goals and results of the study are clear to the reader. 2、未解释研究方法或解释不充分。 In general, there is a lack of explanation of replicates and statistical methods used in the study. Furthermore, an explanation of why the authors did these various experiments should be provided. 3、对于研究设计的rationale: Also, there are few explanations of the rationale for the study design. 4、夸张地陈述结论/夸大成果/不严谨: The conclusions are overstated. For example, the study did not show if the side effects from initial copper burst can be avoid with the polymer formulation. 5、对hypothesis的清晰界定: A hypothesis needs to be presented。 6、对某个概念或工具使用的rationale/定义概念: What was the rationale for the film/SBF volume ratio? 7、对研究问题的定义: Try to set the problem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in more clear, write one section to define the problem

律师尽职尽责调查报告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律师尽职尽责调查报告正 式版

律师尽职尽责调查报告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有什么用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这种文件形式是最近十年逐渐传入中国,现在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在公司并购、股权或项目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证券上市、不良资产买卖以及其他的重大经济活动当中。据报告,著名的摩托罗拉公司在决定进入中国投资之前,所花费的尽职调查费用高达1亿美元。 什么是律师尽职调查报告?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在双方达成交易之前,一方委托律师对交易双方背景、交易标的合法性

以及交易模式和程序进行调查和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供交易一方参考。尽职调查是努力将交易信息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过程(当然,也存在制造新的信息不对称的可能),从而有效减少或最大限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交易双方所造成的风险。因此,尽职调查的结果对双方是否最终达成交易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尽职调查是交易双方博弈的重要环节。买方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就是要通过律师的专业眼光,发现交易当中的瑕疵、风险和不完美之处,因此买方更愿意尽可能多了解卖方的情况尤其是负面信息。对于卖方而言,配合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是促使交易成功的前提条件,但是,卖

反馈意见书

反馈意见书 反馈意见书(一): xx月,我室教研员深入xx中学进行学科教育教学调研工作。各学科教研员深入课堂听课,与学科教师相互交流、探讨提高学科教育教学质量的有关问题,与相关学科教师议课,参加学科教研活动,现将此次的调研状况反馈如下: 一、调研状况说明 本次调研,本人主要负责物理和地理二个学科,由于物理和地理学科课时较少,任课教师也少,因此本人顺便听了英语和化学二人个学科的课。我共听了4节物理课,2节地理课,1节英语课,1节化学课,与部分学科教师交流探讨。康美中学的物理教师2人,地理教师2人(其中有1人非地理专业)。从调研状况来看,本人认为,该校物理和地理教师对学生很有职责心,对教育教学工作是比较认真的,常规工作做得也比较好。(二位物理教师的教案都写得较完整) 1、从课堂教学程序上看,各位老师的课堂结构都较严谨,过渡自然,时间分配较合理,密度适中,效率较高。 2、从教材处理上来看,二位物理教师都能够认真分析教材,理解《课标》的要求,立足学生的潜力和生活实际,充分利用教材和学生实际生活中的课程资源。比如,张朝波老师(物理教师)在教《水资源危机与节约用水》一节时,联系实际介绍“南水北调”工程,介绍相关的法律,让学生谈生活中的“一水多用”等,透过创设贴合学生

生活实际的问题情景,引导学生用心、主动地思考有关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取得较好的教育教学效果。刘顺茂老师(物理教师)在教《快与慢》一节时,以“学生上学的快与慢”为问题情景,引导学生用心、主动地参与讨论有关“速度”这一教学中心主题,较好地到达突破“速度”概念这一知识难点的教学。林占春老师(地理教师)则主要从培养学生如何有效阅读地理教材上下功夫,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阅读教材的习惯;李金海校长(化学教师)在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观察实验现象、总结实验规律上做得很完美。 3、从教学目标上来说,各位老师都能结合所上的课的资料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及情感态度价值观这三维目标中,有所选取有所侧重地确定目标。这在听完课后,与老师交流中能够很好地体现。 4、从教学特色上看,刘顺茂老师的课思路明晰,重点和难点的突破到位,对教材的处理较合理,上课的声音抑扬顿挫,学生参与课堂的用心性较高。李金海校长的课语气平顺,面带微笑,和蔼可亲,有儒将风范,能采用多种方式,调动学生的多种感觉器官(眼看、手摸、鼻闻),促使学生用心主动地参与课堂教学,个性是李校长能针对课堂中出现的突发事件(有一个演示实验第一次做不成功),引导学生深入分析失败原因,把失败实验当成课程资源,以此来训练、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潜力。这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的。林占春老师的课详略得当,按部就班,能指导学生采用有效、简便的方法记忆有关资料。张朝波老师语气平和,能较好地为学生创设宽松的学习环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教学推荐

法律意见书

关于资源再生开发有限公司与纸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件法律意见书 一、当事人 原告:资源再生开发有限公司(供方) 被告:纸业有限公司(需方) 二、案情介绍 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1月18日和2012年11月19日签订《供应及采购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供应回收纸,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并未支付全部货款,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 三、原告诉求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27469.74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1、2012年11月14日所欠310513.5的利息自2012年11月20日起算至起诉日止。 2、2012年11月27日所欠240184.65的利息自2012年12月3日起算至起诉日止。 3、2012年12月24日所欠111900.97的利息自2012年12月30日起算至起诉日止。 4、2013年2月4日所欠53198.60的利息自2013年2月10日起算至起诉日止。 5、2013年4月22日所欠211468.82的利息自2013年4月28

日起算至起诉日止。 6、2013年9月4日所欠203.20的利息自2013年9月10日起算至起诉日止。 即利息从开具发票日期后第六天起算至起诉之日截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四、证据 1、六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2、应收账款明细账 3、四张对账单 五、依据 1、《供应及采购协议》第8条“…供应方货到后,每月25日对账,供需双方根据采购方对账单中的实收重量(即磅单重量减去索赔重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到后,5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 2、《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六、案件分析 有利:1、资源再生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其证据有对账单、

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总结模板(完美版)

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总结模板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意见》和省厅相关动员部署大会精神,我所从今年3月份开始全面开展了本所规范建设年活动,通过组织全体合伙人及执业律师学习法规条例,交流体会,查找问题,制定措施,完善合伙机制,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服务层次和质量等活动,取得较好成效。现将本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组织部署和开展情况 今年的规范建设年活动,是去年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延续和深化,同时也是促进律师队伍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对此,我所针对本所实际,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推动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首先召开了三个层面会议:第一,召开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规范建设年活动先行动员,统一了管理核心层的思想认识;第二,召开全体律师会议,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进行了全面动员部署;通过两个会议的召开,使每一位律师明确了规范建设年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自觉消除了信心不足、厌倦抵触思想和认识上的偏差,形成了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浓烈氛围。 规范建设年活动时间长、内容多、要求高,为确保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取得成效,事务所将规范建设年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了规范建设的具体方案。首先,为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了以事务所

主任、执行合伙人和行政业务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对本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组织、规划、协调、督查工作。其次,为避免这次活动流于形式、走过场,并解决与日常法律服务工作争时间、争精力,在时间安排上,根据律师工作的时间特点,尽量利用晚间、休息日组织活动,保证各项活动按序时进度完成。内容上具有针对性,组织全体律师学习法规条例,交流体会,查找问题,密切联系本所、本人实际,确保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再次,明确了要求,以促发展、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事业发展。为此,事务所积极组织了几项活动。如组织合伙人、行政业务管理人员交流和学习,研究国内一些优秀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的成熟经验和先进作法;邀请法官、检察官等相关部门人员座谈征求意见活动等形式,报告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工作整体情况,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争取配合、支持;通过省厅组织的在本所召开的全省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观摩会与兄弟律所学习交流等。 通过上述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落实,并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我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开展扎实,并取得较好成效。 二、具体规范建设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根据今年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中司法部提出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以及事务所在去年开展的律师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为突破口,紧紧围绕在业界普遍存在的“管理模式、质量控制、分配机制”三大难题,重点进行了查找整改、制定措施、完善体制,取得了较好成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