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关于执行反倾销措施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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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关于执行反倾销措施的有关问题【标 签】执行反倾销措施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

【发文日期】2001-07-10

【实施时间】2001-07-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海关已陆续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加拿大、德国、俄罗斯等国的某些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执行反倾销措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被诉倾销产品(以下简称“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时,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对于直接从被诉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厂商进口被诉倾销产品的,还必须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对于通过境外贸易商间接进口被诉倾销产品的,也应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确实无法提交时,向海关提交的由境外贸易商制发的商业发票上必须包括生产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的编号。进口属于予以排除征收反倾销税,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难以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区分的货物时,须向海关提交国家经贸委出具的“认定证明”。进口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公司的被诉倾销产品时,还须向海关提交由该公司出具的“出口证明信”。

二、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确实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明,经海关实际查验不能确定货物的原产地的,海关按与该货物相同的被诉倾销产品的最高反倾销税率或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三、对于能够确认货物原产地为被诉国家(或地区),且能够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按该生产厂商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或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如不能提交原厂商发票且商业发票上没有生产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的编号,无法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按该国家(或地区)所适用的最高反倾销税率或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四、对于加工贸易保税进口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暂按以下规定办理:

进口经营单位在有关货物实际进口申报时,也应向海关提交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有关单证。

对不能提交有关单证或进口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公司被诉倾销产品的价格低于协议参考价格,海关认定应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的,在产品因故内销时海关按审定的原进口料件的价格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对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已经申报进口,但因故申报内销是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后的,海关按本公告第二、三条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五、对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已经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其中根据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率可予退还的部分,有关单位必须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公告规定的期限(一般为该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对于在规定期限后向海关申请的,海关一律不予退还。

本公告自2001年9月15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实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可参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十日

关联知识:

1.海关总署 关于对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反倾销的所有措施

反倾销的所有措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 (一)临时措施 《反倾销协议》第7条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调查当局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1)已开始调查,已予以公告,并已经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资料和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2)已作出倾销存在和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3)调查当局认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发生损害是必需的。临时措施的种类包括:(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采用担保方式,支付现金或保证金。临时反倾销税和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措施应从开始调查之日起的60天后方可采取,其实施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4个月;如果有关贸易的*部分出口商提出要求,由调查当局决定,该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如果调查过程中调查当局正在审查征收低于倾销幅度的税额是否能消除损害时,则上述期间可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此外,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应遵守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其他规定。 (二)价格承诺 根据《反倾销协议》第8条的规定,价格承诺是指进口国调查当局与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就提高倾销产品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出口以便消除损害影响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其中,以提高倾销产品价格形式作出的价格承诺,其价格提高不得超过经初步裁定已确认的倾销幅度。作出价格承诺的前提是已经作出了倾销存在和由倾销造成国内相关产业

的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作出的裁定是否定的情况下,调查当局不能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达成价格承诺的要求可以是调查当局提出的,也可以是受调查的出口商提出的,但无论是谁首先提出的,对方都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在出口商提出价格承诺的要求时,如果调查当局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如存在出口商的数目过*等情况,则可以不接受价格承诺。在调查当局提出价格承诺的要求时,出口商也没有义务必须接受,并且其拒绝接受的行为不应影响到对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价格承诺一旦作出,其效果是导致反倾销调查的暂时中止,进口国反倾销当局应立即停止调查程序。在承诺执行期间,调查当局可要求出口商定期提供其执行承诺的有关信息资料。如果发现违反承诺的情况出现,调查当局可终止承诺协议的执行,并立即重新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调查当局可根据现有的证据资料立即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且这时采取的临时措施可以追溯至采取措施前90天输入的产品,但这一追溯不适用于在违反承诺之前就已经进口的产品。 (三)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最主要的是一种反倾销措施,它是在反倾销调查当局在最终裁定中作出肯定性的倾销和损害存在的结论时所征收的税项。 征收反倾销税应遵循以下原则:(1)征收额度应低于或等于倾销幅度。如果以较少的征税就能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最好征税额小于倾销幅度。(2)多退少不补。如果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临时反倾销税,则差额部分不能要求出口商补交;反之,如果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临时反倾销税,则出口商多交的部分税款应当退还,并且退款应在作出决定后90天内进行。(3)非歧视原则。反倾销税的征收应一视同仁,其税率不能因国别不同而有差异,除非依照《反倾销协议》存在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或存在倾销幅度的差异。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中英文对照)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中英文对照) 发布时间:2011-10-24 11:30:54 翻译:李莉校对:廖纷,陈茜茜复审:薛婷婷 Anti-dumping, Subsidies, Safeguards,Contingencies, etc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 英文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a16245094.html,/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agrm8_e.htm Binding tariffs, and applying them equally to all trading partners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or MFN) are key to the smooth flow of trade in goods. 约束关税及将其在全体贸易成员国之间平等地适用(即最惠国待遇,简称MFN)是保证商 品交易过程畅通的关键。 The WTO agreementsuphold the principles, but they also allow exceptions — in some circumstances. Three of these issues are: 世贸协议秉持着这些原则,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以下三种情况: actions taken against dumping (selling at an unfairly low price) 1.反倾销(以不公平的低价出售商品的行为)措施; subsidies and special “countervailing” duties to offset the subsidies 1.贸易补贴以及为抵消贸易补贴而征收的“反补贴”关税; emergency measures to limit imports temporarily, designed to “safeguard” domestic industries. 1.为暂时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Anti-dumping actions 反倾销措施 If a company exports a product at a price lower than the price it normally charges on its own home m arket, it is said to be “dumping” the product. 如果某一公司以低于其在国内市场正常出售的价格出口某一产品,我们就称其“倾销”该产品。Is this unfair competition? Opinions differ, but many governments take action against dumping in order to defend their domestic industries. 这是否为不公平竞争?各人意见不同。然而很多成员国政府采取措施抵制倾销以保护他们的国内产业。 The WTO agreement does not pass judgment. 世贸组织的协议并未给出明确的判断。 Its focus is on how governments can or cannot react to dumping — it disciplines anti-dumping actions, and it is often called the “Anti-Dumping Agreement”. (This focus only on the reaction to dumping contrasts with the approach of the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Agreement.) 协议把重点放在了政府能否对倾销行为予以反击——它规范了反倾销的手段,并被通称为《反倾销协定》(此协定的重点在于对倾销行为的回击,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不同)。The legal definitions are more precise, but broadly speaking the WTO agreement allows governments to act against dumping where there is genuine (“material”) injury to the

中国的反倾销现状及应对策略

中国反倾销的现状以及应对策略 XXXX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2013级一班XXX 指导教师XXX 中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长期发展的同时,国际反倾销浪潮也给我国外贸出口前景投下了阴影。国际社会频繁的反倾销调查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成为迫切需要解决问题。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企业屡受反倾销之害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策略。 关键词:中国反倾销现状策略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和生产能力的不断增强,对外贸易大幅度增大,中国正成为最大的贸易输出国。但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中国出口的商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中国也因此成为了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和被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这不仅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市场地位,也使我国的经济发展遭受了严重的损失和阻碍。为了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障我国的经济利益,我们必须采取相应对策认真、积极、科学地展开反倾销工作,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促成公平合理的贸易秩序。 二、倾销与反倾销 1、倾销的概念 (1)倾销的概念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是与政府对出口的建立制度相联系的。 (2)倾销的目的 以达到消灭竞争对手,垄断整个市场的目的。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为WTO所禁止,因此反倾销也成为各国保护本国市场,扶持本国企业强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3)构成要素 ①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②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③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反倾销的概念 (1)反倾销的概念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而利益免受损害,为了有效遏制出口商向进口国倾销其产品的行为,进口国针对出口商的倾销产品而采取的措施。反倾销是一种政府行为,是贸易救济,为了保护本国的相同产品不遭受倾销行为而引起的损害以达到维护本国相同产业的目的。 (2)反倾销的作用 ①反倾销有时在一些国家被作为一种有效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加以利用。 ②反倾销作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与其他同样被认可的反补贴法、反托拉斯法、保障条款等相比较,有着其独特的无可取代的作用。 ③从1948年GATT文本生效开始,世界各国针对出口产品的倾销行为都采取反倾销措施已被现行国际贸易制度确认为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很多国家和地区(其中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均以1979年《守则》为依据先后修改或制定了反倾销国内法,同时各个成员国在他们之间因反倾销法律实践而引发的国际贸易争议也争相引用这些规定作为主张各自权利的依据。 三、中国反倾销现状以及原因 自从中国加入WTO之后一直受到反倾销的困扰,出口贸易面临严重威胁,造成的损失不可低估。据商务部统计,近年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占世界反倾销案件的比例已由20世纪90年代的5%猛增至目前的20%以上,远远超出中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尤其在我国2001年加入WTO以后,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对反倾销活动甚嚣尘上,全球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约450起,涉及金额高达百亿美元。 1、中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最大受害国 根据世贸组织的资料统计,在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间,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434起,占全世界总立案数2743起的15.82%,排在世界首位,高出第二名212起的韩国一倍。而2009年截止到8月份,中国已受到欧盟、秘鲁、泰国、阿根廷、巴西、美国等国家采取的共计多达19次的反倾销措施。截至2014年1月10日,商务部已连发了14次预警提醒,涉及多个国家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这当中,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救济措施达10宗,占比超过7成,还涉及哥伦比亚、泰国、阿根廷、墨西哥等国。2009年10月24日,欧盟决定对产自中国的无缝钢管和铝箔征收

中国美食英文介绍

中国美食英文介绍 I have a roommate from Shandong, I asked him if I did it right? He said I was right One of the oldest cuisines in China, with a history of 2,500 years. Originates from Confucius family banquet, then adopted by imperial kitchen. Lu cuisine has great influence in north China and has become the representative of North China cuisines Specializes in seafood like prawns, sea cucumber, flounder 在中国最古老的菜系之一,具有2500年历史的。 源于孔子的家庭宴会,由皇家厨房采用。 鲁菜在北中国的重大影响,已成为中国北方菜的代表 专门从事海鲜像虾,海参,比目鱼 Shandong is the birthplace of many famous ancient scholars such as Confucious and Mencius. And much of Shandong cuisine's history is as old as Confucious himself, making it the oldest existing major cuisine in China. 山东是许多著名学者的故乡,例如孔夫子和孟子。许多山东菜的历史和孔夫子一样悠久,使 得山东菜系成为中国现存的最古老的主要菜系之一。 Consisting of Jinan cuisine and Jiaodong cuisine, Shandong cuisine, clear, pure and not greasy, is characterized by its emphasis on aroma, freshness, crispness and tenderness. Shallot and garlic are usually used

反倾销价格承诺规则(征求意见稿)

反倾销价格承诺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证反倾销措施合理、有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作出接受、改变或者终止价格承诺的决定,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价格承诺,是指出口商、生产商向调查机关自愿作出的,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被调查产品并经调查机关接受而中止或终止调查的承诺。 第三条出口商、生产商可以向调查机关提出价格承诺申请,调查机关也可以向出口商、生产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第四条调查机关不得强迫有关出口商、生产商作出价格承诺。出口商、生产商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得对其倾销及倾销幅度的确定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条反倾销调查中,价格承诺的提出不得晚于初步裁决公告后四十五日。 复审调查中价格承诺的提出应当依据复审调查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 在特殊情况下,经调查机关允许,价格承诺可以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时间提出。 第六条反倾销调查中,在对倾销和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决前,调查机关不得向出口商、生产商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或者接受其提出的价格承诺。 第七条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包含保密信息的,可以向调查机关提出保密申请,说明需要保密的理由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 第八条调查机关收到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后应当将非保密文本送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评论。

第九条调查机关在考虑是否接受价格承诺时,可以审查下列因素: (一)是否可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 (二)是否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监控; (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 (四)提出价格承诺申请的出口商、生产商在调查期间的合作程度; (五)是否存在规避的可能性; (六)调查机关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因素。 第十条调查机关认为出口商、生产商作出的价格承诺可以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对提出价格承诺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反倾销调查。 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调查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调查机关认为出口商、生产商作出的价格承诺不宜接受的,可以拒绝价格承诺。 调查机关应当将拒绝价格承诺的理由通知该出口商、生产商,并在可行的情况下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拒绝价格承诺的决定和理由应当在终裁决定中写明。 第十二条价格承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产品范围; (二)参考价格,包括价格的确定,提价方式,提价幅度,调整方式等; (三)报告义务; (四)接受实地核查的明确表示; (五)不规避价格承诺的保证; (六)调查机关认为应包含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承诺的提价幅度应当与初步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当;如果提价幅度低于倾销幅度,但足以消除国内产业损害,则提价幅度可低于倾销幅度。 第十四条价格承诺自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决定公告中规定的日期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五年。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 [2005]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关于原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自理报关单位,其《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8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单位可按海关批准的范围开展自理报关业务”)。 对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单位,不再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若要再办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重新至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重新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沿用原注册登记编码,企业类别按新注册企业对待。但其中适用C、D类管理的,则按原类别对待。企业注册日期以原注册日期为准。 二、 关于原专业报关企业和原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专业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其《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代理报关企业,视为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许可期限为2年。其《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企业可按批准的范围开展报关业务”)。 对不按期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视为未取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不再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自2年许可期满后再次申请许可延续的应当符合《规定》中报关企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许可延续。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在海关办理异地备案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总公司通过今年年审的,视为取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2年。其《代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或《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7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总公司未参加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其分支机构视为未取得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海关不予受理其办理报关业务。 三、 关于补充提交注册登记材料 报关单位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照《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应当办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的,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复印件)。 四、 关于报关企业名称 报关企业(名称中含有“国际货运代理”字样的除外)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报关”字样。 五、 关于报关企业申请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增资 《规定》施行后,原报关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其申请新的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仍需要增资50万元人民币。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设立该分支机构时已经依法增加过注册资本的除外。 六、 关于报关企业证书换发 《规定》施行后,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可持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或《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至注册地海关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已在海关办理异地备案的跨关区分支机构,可持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或《代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至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换证时间及程序由各直属海关对外公告。

如何进行反倾销程序

如何进行反倾销程序 核心内容:反倾销程序要提出申请,然后决定发不发起调查,然后就开始调查,对调查结果做出否定性还是肯定性的裁定,然后就要终止,继续调查,承诺等等。最后最终裁定,继续上诉等等。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如何进行反倾销程序。 反倾销的程序 一、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产业或者代表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二、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三、受理反倾销、新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 四、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 五、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 六、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 七、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 八、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部下设进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分别处理相关事务。 具体而言,有关倾销方面的工作由进公平局负责,有关产业损害方面的工作由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同时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共同就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由部统一做出决定或裁决并对外发出公告。

农业部: 会同部对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进行调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部的建议做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反倾销案件中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等事宜。 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 知识拓展: 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一)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适用反倾销措施所规定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存在对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此类产业建立的“实质阻碍”,而对于保障措施来说,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对一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实质损害”与“严重损害”有何区别?首先看其定义。根据惟一给出“实质损害”定义的美国反倾销法的解释,是指“并非无关紧要、菲实质性或不重要的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是指倾销或补贴产品虽未对民族产业造成损害,但根据各种迹象判断将会发生实质损害,这种迹象不是出于猜测而是基于一种能明确地被预见得到并且已经迫近的有关事实。“实质阻碍”是指倾销尽管未对进口国国内相关行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但实际上已严重阻碍了进口国的一个新兴行业的建立。《保障措施协议》规定,“严重损害”是指进口产品对国内某一工业总体性的重大伤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指这种严重损害是明显的、即将发生的,在确定“严重损害威胁”时,不能建立在主观断言、推测或极小可能性基础上。 (二)适用的原则不同。 反倾销税的征收不受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约束,都是对特定国家的产品征收的。而保障措施原则上必须是非歧视性的,不允许针对某一特定国家的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明确规定,保障措施必须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即保障措施只针对进口产品,而不论其来源。这一规定对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保障措施的选择性和非歧视性的争论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但第5条允许有两个例外,一是保障措施委员会如果认为从某成员的进口在代表时期内相对于进口增加总量不成比例时,可以违背非歧视性原则有选择地分配配额;二是根据GATY其他规定的措施可以不受这一约束。如果成员在加入WTO时承担选择性保障条款,可以歧视地实施保障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障措施的选择性实施打开了一扇小窗户,在实践操作中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 (三)适用的措施不同。 反倾销的主要实施手段是征收反倾销税,而保障措施的实施手段较多,除了征收关税外,可采取数量限制措施,如配额等。 (四)针对的行为不同。 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一样,都是在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针对进口产品可以采用的贸易救济方式,但是它们针对的行为不同。反倾销针对的是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因此WTO 《反倾销协议》没有要求进口方对出口方进行补偿,也未规定可以报复。 而保障措施针对的主要是公平竞争行为,是WTO框架下允许在公平贸易条件下保护国内产业的唯一合法手段。因此,WTO《保障措施协议》第8条规定,提议实施保障措施或寻求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依照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努力与它与可能受到该措施影响的出口成员之间维持与在GATTl994项下存在的水平实质相等的减让和其他义务水平。为实现此目标,有关成员可就该措施对其贸易的不利影响议定任何适当的贸易补偿方式;如果各成员方在依据协定第12条第3款的磋商后30日内无法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在符合《协议》规定的相关条件下,则受影响的进口成员方在保障措施采行后一定时间内有权暂停对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履行其在CATTl994项下规定的水平实质相当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以作为报复。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 2010年3月30日 为配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实施,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已经被整合到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且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包括双重身份企业)应按照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企业编码规则重新设置企业编码(即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中的第5位为“6”),企业的类别维持不变,《注册登记证书》作相应变更;对已整合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但尚未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保持不变,待验收运作后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见附件)填制相应单证,《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同时废止。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第一位标记代码为“H”,以下简称H账册;减免税货物对应电子账册第六位标记代码为“D”,以下简称HD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立电子账册和导入数据等前期工作。 四、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其进出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对于2010年6月30日之后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在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后6个月内实行H账册、HD账册管理,并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五、目前,部分已验收运作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其进出境货物沿用了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为了保证平稳过渡,上述3个监管方式代码可以在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继续并行使用至2010年6月30日,海关将在2010年7月15日前完成其报关单(备案清单)的结关手续。从2010年7月1日起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不再使用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填报。 六、对于上述情况,在建立H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中,监管方式代码“1234”项下

中国反倾销统计及分析

中国反倾销统计及分析 中国反倾销统计及分析周灏(武汉科技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反倾销是世界许多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保护国内市场和厂商的做法。本文通过对WTO 的统计数据和我国的相关统计数据的分析,总结和分析了国外对华反倾销以及我国对国外的反倾销两个方面的若干特点。关键词:中国;反倾销;统计;特点中图分类号:C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 2154(2006)07 - 0057 - 05 收稿日期:2005 - 12 - 02 作者简介:周灏(1972 - ),男,四川乐山人,武汉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一、引言反倾销是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用于保护国内市场和厂商的做法,该做法已对世界各国和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各国和地区对反倾销已越来越重视,对它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和越来越深入。根据统计,自1948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实施至今,全球范围内所发生的反倾销案件有5000 多起,而1990 年以后的十几年,反倾销案件发生异常频繁,比过去41 年都多。1995 年以后WTO 每半年就会公布一次半年度的反倾销统计数据,2005 年5 月19 日,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公布了2004 年7 月 1 日到12 月31 日的全球反倾销案件最新统计数据。根据WTO 的1995 年 1 月 1 日至2004 年12 月31 日的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后的统计结果显示,从1995 年至2004 年,全球共有41 个WTO 成员发起了2646 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共有38 个成员实施了1656 起最终反倾销措施,反倾销已对全球的经济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二、国外对华反倾销统计与分析在世界反倾销中,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就是中国。下面是根据WTO 的反倾销的相关统计数据整理后得到的中国遭受的反倾销的统计一览表。表1 中国大陆遭受的反倾销及占世界比重(1995 年—2004 年)年份世界反倾销调查数中国遭受到的反倾销调查数占世界比重(%)世界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数中国被实施的最终反倾销措施数占世界比重(%)1995 157 20 12 . 7 119 26 21 . 8 1996 224 43 19 . 2 90 16 17 . 8 1997 243 33 13 . 6 124 33 26 . 6 1998 256 28 10 . 9 160 24 15 . 0 1999 355 40 11 . 3 184 20 10 . 9 2000 294 43 14 . 6 232 29 12 . 5 2001 364 53 14 . 6 166 30 18 . 1 2002 310 51 16 . 5 212 37 17 . 5 2003 234 53 22 . 6 221 40 18 . 1 2004 209 47 22 . 5 148 42 28 . 4 总计2646 411 15 . 5 1656 297 17 . 9 资料来源:WTO AD Initiations:By Exporting Country From:01 / 01 / 95 To:31 / 12 / 04 WTO AD Measures:By Exporting Country From:01 / 01 / 95 To:31 / 12 / 04 第7 期总第177 期商业经济与管理No. 7 Vol . 177 2006 年7 月BUSINESS ECONOMICS AND ADMINISTRATION Jul . 2006 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成员中,中国名列第1,从1995 年至2004 年共遭受411 起反倾销调查,比排在第2 位的韩国遭受的207 起几乎高出1 倍,比第 3 位的美国的152 起高出1 . 7 倍。被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成员中,中国仍然名列第1,从1995 年至2004 年被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297 起,比排在第2 位的韩国的118 起高出1 . 5 倍,比第3 位的美国高出2 . 3 倍。而且在WTO 公布的2004 年下半年的反倾销报告中讲到:“中国仍然遭受2004 年下半年遭受到25 起”“从中国出口的商品仍然遭受到最频繁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91 起反倾销措施中有25 起是针对中国的。” 从1995 年至2004 年,中国遭受的反倾销呈现如下特点:(一)中国面临的反倾销占世界的比重近几年呈上升的趋势图 1 中国面临的反倾销占世界的比重资料来源:WTO AD Initiations:By Exporting Country From:01 / 01 / 95 To:31 / 12 / 04 WTO AD Measures:By Exporting Country From:01 / 01 / 95 To:31 / 12 / 04 我国从1996 年起就成了全世界被反倾销最多的国家。1995 年至2004 年,中国遭受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同期世界反倾销立案调查总量的15 . 5%,而且图1 显示从1998 年开始,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占世界的比重基本上是逐年上升,2004 年为22 . 5%。1995 年至2004 年,中国被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数量占全世界的17 . 9%;从1999 年开始中国被实施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占世界的比重逐年上升,2004 年达到28 . 4%。而在2003 年,我国货物贸易出口位居世界第四位,占世界货物贸易的比重仅为5 . 9% ①,可见我国遭受的反倾销数量占世界比重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关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2010-05-25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号】总署公告〔2010〕32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5-25 【生效日期】2010-5-25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管理原则,为维护国内汽车市场正常秩序,照顾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合理需用,现就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2 010年7月1日以前已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可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二、对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申请进境的新机动车辆,海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征税、验放等手续。 三、本公告中所述“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分别指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和116号中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其中,“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常驻人员”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并且其属于上述常驻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或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或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四、本公告中所述“旧机动车辆”是指已使用过的机动车辆,“新机动车辆”是指没有使用过的机动车辆。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我国反倾销现状及应对措施

引言 上海证券报9月28日讯欧盟9月24日建议,对产自中国的无缝钢管征收为期5年的正式反倾销税,税率高达39.2%,当地时间10月6日,欧盟部长理事会发布公告称,裁定中国输欧无缝钢管对欧盟产业构成损害威胁,决定征收17.7%-39.2%的最终反倾销税。据了解,这是第一个针对中国钢铁产品以“损害威胁”(等同于‘莫须有’的罪名)立案的反倾销案例。中钢协有关负责人称,欧盟开启了国际钢铁业贸易保护的恶劣先例,对中国钢铁行业和中国无缝管企业造成很大伤害。与刚刚召开的G20峰会各国发出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倡议是背道而驰的。在欧盟作出裁定后的第二天,美国商务部紧随其后,宣布对中国碳钢和合金钢材质的无缝标准管、管道管和压力管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进行调查。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无缝钢管施以98.37%的反倾销税,并对中国政府的补贴征收额外的反补贴税。国庆刚刚过去,欧盟和美国就接连对中国企业扬起了反倾销大棒。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展开的反倾销调查,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构成严重威胁,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作为一个日渐开放的贸易大国,我国面临的反倾销现状十分严峻。研究如何有效地应对新形势下的国际反倾销,对于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极为重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具体是指商品进入一国的市场价格低于其在另一国市场上的价格,或者指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以人为的差别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倾销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出口商在国内市场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而国际市场上该产品的价格弹性大于本国国内;二是存在地理或关税上的壁垒,使得倾销到国外的商品不再低价流入国内市场。倾销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进口国的经济或生产者利益造成了损害,干扰进口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进口国自身经济的成长和发展。 了解倾销的概念之后,顾名思义反倾销就是指进口国反倾销当局依法对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反制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最终的反倾销措施就是对倾销企业征收反倾销税,提高进口关税水平。反倾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各国要对某个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需要证明其存在倾销和其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不过该协议没有作出具体判断。所以,反倾销措施这个WTO允许的保护本国产业的合法手段,就被各国频频用来反对其他国家的“不公平”竞争。随着各国关税的进一步降低,用关税壁垒保护国内

反倾销法自测题

一、判断下列表述的正误 1.只要一个成员的出口产品有倾销行为,进口国有关当局就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2. 倾销是企业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 3. 作为反倾销措施,进口国对倾销进口产品可以禁止进口。() 4. WTO反倾销措施协议约束政府对倾销采取的对应措施。() 5. WTO反倾销措施协议约束企业低价销售行为。() 6. 对中国大多数企业来说,在遭遇外国有关机构反倾销调查时,中国国内市场价格目前不能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依据。() 7. 中国加入WTO之后,外国有关机构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应当以中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依据。() 8. 如果调查当局最终确定的倾销幅度是15%,确定征收的反倾销税不得超过15%。() 9. 如果调查当局最终确定的倾销幅度是15%,必须征收15%的反倾销税。() 10. 所谓替代国适用于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 11. 反倾销措施所规定的损害不一定要求达到实际实质损害的程度。() 12. 进口产品的数量是否增加是损害调查的一个方面。() 13. 如果一种产品的进口数量没有增加,就不可能确定存在损害。() 14. 反倾销调查必须由进口国的受损害行业或其代表提出,有关当局不可以发起调查。() 15. 在反倾销调查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坚持透明度原则。() 二、选择题 单项选择 1.反倾销协议规定要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协议规定的条件 ( ) A. 一国的产品低于正常价值出口 B. 进口国同类产品产业严重损害 C. 产品低价出口是出口国政府鼓励的 D. 损害是由产品低价出口造成 2.根据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如果一种产品的出口价格 ______ 就构成倾销。( ) A. 低于正常价值 B. 与其国内价格相同 C. 与它出口到第三国价格相同 D. 比进口国同类产品价格低

中国出口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措施

目录 1,引言..............................................................2 2,跨国经营的内涵...................................................3 3,跨国经营的成功案例:中兴通讯.......................................3 3.1,中兴通讯的简介..................................................3 3.2,中兴通讯的跨国经营之路..........................................3 3.3,中兴通讯的成功给我们的启示......................................4 4,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的思考............................................5 4.1,我国中小企业的自身特点,以及不足.................................5 4.2,我国中小企业走跨国经营之路的必然性..............................7 4.3,对跨国经营的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8 5,结合中兴通讯,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的跨国经营提出相应的对策.............8 6,结语.............................................................10 7,参考文献.........................................................10 8,致谢辞...........................................................11

论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策略与措施

论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策略与措施 物流3班 刘泽伟 0815110309 摘要:反倾销是一种贸易政策措施,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由于世贸组织对反倾销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使我国成为反倾销的严重受害国,对我国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本文试图探讨对我国进行反倾销的原因,并提出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策略与措施。 关键词:反倾销原因分析价格策略非价格竞争 一、引言 国外对华反倾销一直是中国出口企业在开拓国外市场时的一个障碍,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出口猛增,迫于国内保护主义的压力,国外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以缓解国内的不满情绪。但目前,这些国家只能利用WTO允许的手段来加以保护,其中最主要的手段包括反补贴、保障措施和反倾销.由于保障措施只能面对产品,无法针对某一国家采用,而在中国入世后,由于不断地降低出口退税,减少补贴,因此反倾销措施被国外越来越频繁地用来保护该国市场。入世后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不断创出新高,这种现象应引起中国出口企业的足够重视.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中国企业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入世后,中国连续几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如何应对近年来激增的反倾销案件,减少中国与主要贸易国的摩擦,这就需要我们用新的眼光来看待,用新的策略与措施来对待。 二、反倾销概述 (一)反倾销的概念 在WTO框架下反倾销通常是指进口国有关当局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内立法,对造成该国产品实际损害的他国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实际适度国内保护的法律行为。适度的反倾销无疑会对进口国国内产业起到合理的保护作用,但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超过了其合理的范围与程度,也会成为另一种形式的贸易歧视行为。为了阻止倾销的产生和反措施的滥用,从1947年起,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就开始制定和不断完善反倾销规则,最后在1994年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了《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即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该《反倾销协议》于1995年7月1日生效,是当今国际法层面上反倾销的主要行为准则。《反倾销协议》中法律界定的倾销概念需由以下三个要件构成: 1、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即倾销事实的确定; 2、对国内已建立或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实质障碍,即 倾销损害的确定; 3、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构成法律上所指的倾销,才能依据反倾销法采取必要的反倾销措施加以限制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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