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薪酬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薪酬管理
办法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项目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充分发挥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实现员工薪酬水平与项目效益状况相适应,在坚持对项目工资预算总额进行控制的原则下,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结合项目施工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项目管理人员。
3、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
3.1.1负责对项目管理人员总数量及工资预算总额进行控制;
3.1.2负责本办法的编制、修订及实施指导工作;
3.1.3负责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检查指导工作。
3.2工程管理部
3.2.1负责审查确认***项目管理人员岗位及数量;
3.2.2负责审查确认***项目工程状态;
3.2.3负责审查确认***项目开竣工日期。
3.3经营计划部
3.3.1负责确认工程项目性质;
3.3.2负责确认***项目合同额及决算额;
3.3.3负责确认***项目运营情况。
3.4项目主管单位
3.4.1负责向工程管理部上报***项目工程状态确认单;
3.4.2负责对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存在问题,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反馈。
4、薪酬设置
建立项目经理负责制,鼓励提倡项目管理人员一人多岗,在满足任务要求及管理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项目管理人员数量,薪酬实行项目预算制,在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工资预算总额控制月度工资总额,原则上月工资总额不能突破开工前核定薪酬。
4.1项目开工前,工资预算总额暂以合同额作为基数,并依据工程类别及合同额大小确定的比例进行提取;项目竣工决算后,以工程决算额为基数提取的工资总额作为最终控制总额,提取比例如下: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下,工资预算总额提取比例为1.9%
合同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工资预算总额提取比例 1.9-1.4%
合同额在5000万元-1个亿,工资预算总额提取比例1.4-0.9%合同额在1个亿-3个亿,工资预算总额提取比例0.9-0.7%
合同额在3个亿元以上,工资预算总额提取比例为0.7%
其中:安装项目按照合同额(人工费)的 3.9%提取工资预算总额;矿山井巷及水利项目不分合同额大小,工资预算总额提取比例均为2.9%
4.2工资预算总额包括项目所有管理岗及服务岗人员(厨师、司机、门卫、保洁、保管)工资。其中:新毕业一年内员工的工资和效益工资不含在工资预算总额内。
4.3薪酬结构由岗位基本工资、技能工资(执业注册、职称)、工龄工资及效益工资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及工龄工资按月发放;效益工资在项目结束后根据项目成本考核利润经审计后发放。具体标准见(附件1)
5、人员设置及薪酬核定
5.1人员设置
管理人员应根据工程类别、规模及施工进度情况进行配备,具体数量见《***项目管理人员数量配备表》(附表2)
5.2薪酬核定
5.2.1起止日期的界定
以项目经理部机构成立文件签发时间为准,在项目经理部成立后且人员进驻现场当月起薪。其中:15日(含15日)以前按工资总额的100%发给首月工资;15日以后在项目经理部不计发工资,依然按照原薪酬标准在原所在单位支付。工程结算完成后次月停薪。
5.2.2不同工程状态薪酬的核定
⑴施工准备期
在人员进驻现场后1个月内核定薪酬,管理人员薪酬执行两级机关原岗位标准,并给予每人每天30元补助。执行时间以工程管理部审查确认的《工程状态确认单》(附件4)时间为准;如果本阶段在机关无岗位参照以下岗位的薪酬总额执行:
项目经理—总部部长
项目副经理、总工—总部副部长
调度及助理—总部主任级
部门主管—专业师
其它人员—专业员
⑵在建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