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海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

1。海商法的概念: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从其定义可以看出,是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海上运输关系包括:1)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2)海上侵权关系3)海上

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

船舶关系包括:1)船舶的法律地位2)船舶物权3)船舶安全4)船舶管理3。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航运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航运行政机关,海运企业和事业单位,公民是指与海上运输和船舶管理有关的人,特别是船长,船员,引航员或国家航运行政人员。

第三章

一、船员的概念: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第4章

1。承运人的概念:在我国,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2。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管货义务的存续期间。承运人只对在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负赔偿责任。

3。承运人免责事项: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4。承运人主要责任: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2妥善和谨慎的管理货物,3船舶不进行合理绕航,4在约定的时间内和在卸货港交付货物。

5。提单的类型:

已装船提单: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或待运提单: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直达提单: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指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

港的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班轮提单:班轮是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时间表,在规定的港口间连续从事货运的船舶。班轮可分定线定期和定线不定期两种。

租船合同提单:一般指用租船承运租船人的全部货物,船东签给租船人的提单,或者并非全部装运租船人的货物,而由船东或租船人所签发的

提单。

记名提单:指只有提单上指名的收货人可以提货的提单,一般不具备流通性。指示提单:通常有未列名指示(仅写ORDER),列名指示(ORDER OF SHIPPER 或ORDER OF CONSIGNEE**COMPANY;ORDER OF **BANK)。

此种提单通过指示人背书后可以转让。

不记名提单: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ORDER 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

清洁提单:货物交运时,表面情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批注。

不清洁提单: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包裹提单:适用于少量货物、行李或样品等。

最低运费提单或称起码提单:运费未到运价本规定的最低额,而按规定的最低

运费计收。

并提单:是指不同批数的货物合并在一份提单上,或不同批数的相同的液体货装在一个油舱内,签发几份提单时,前者叫并提单,后者叫拼装提单。

分提单:是指一批货物,即同一装货单的货物,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分列2套或2套以上的提单。

过期提单:是指出口商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距离过久,以致无法于船到目的地以前送达目的港收货人的提单,银行一般不接

受这种提单。

交换提单:是指起运港签发提单后,在中途港另行换发的一套提单,作为该批货物由中途或中转站出运。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预借提单: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期和结汇期到期而货物因故未能及时装船,但已在承运人掌握之下或已开始装船,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预

借的提单。

舱面提单或称甲板货提单:指货物装载于船舶露天甲板,并注明“甲板上”字

样的提单。

货运提单: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货运提单往往是货物从内陆运出并运至内陆时签发的。这种提单从技术上和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是

缺乏提单效力的。

6。提单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

物的保证。”提单的主要关系人是签订运输合同的双方: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即货方,承运人即船方。其他关系人有收货人和被通知人等。收货人通常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提单由承运人经发货人转发给收货人,收货人持提单提货,被通知人是承运人为了方便货主提货的通知对象,可能不是与货权有关的当事人。如果提单发生转让,则会出现受让人、持有人等提单关系人。

7。提单的三个功能:

(1)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2)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3)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

8。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

(1)承租人不负责船舶的经营和管理及其费用。

(2)合同中约定货物的名称或种类,数量及装卸港口。

(3)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舱位或部分舱位用于运输货物,运肥绝大多数情况下按货物数量计算。

(4)出租人除了对船舶负责外,还应对货物负责。

(5)航次租合同规定用于货物装卸的期限和装卸时间计算办法,并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9。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租船合同的共同内容主要有以下诸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谴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10。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格式

世界上最常用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有:《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租船合同代号"金康"(GENCON)。此格式由BIMCO制订,并经1922年、1976年、1994年三次修订。到目前为止,国际使用较多的仍是1976年格式。此格式在很多条款上,比较明显地维护出租人的利益。它可适用于各种航线和各种货物的航次租船,目前在世界上采用最广,我国进出口的航转租承租人多用这一格式。

《巴尔的摩C式》(Baltime Berth Charter Party Steamer,Form C)。此格式广泛适用于北美地区整船谷物运输,由北美谷物出口协会制订并为BIMCO认可,租船合同代号"NORGRAIN"。

《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Australian Grain Charter Party),租船合同代号"AUSTRAL"。

《油船航次租船合同》(Tanker V oyage Charter Party),此格式由美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于1977年制订,专门适用于油船航次租船,租船合同代号"ASBATANKVOY"。

《油船航次租船合同》(Tanker V oyage Charter Party),由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制订,租船合同代号"INTERTANKVOY"。

第六章

1。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

第一百五十五条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第七章

1。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

(1)出租人负责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这一点是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主要相区别的地方。

(2)承租人在约定的租期内取得约定的船舶舱位的使用权,并由其安排船舶的营运,负责燃油费、港口使用费、货物装卸

费等营运费用。而在约定的最后航次的日期将所租船舶归还给出租人。

(3)船舶租金按船舶租用时间的长短来计算,承租人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准时、全额地支付每一期租金是租船合同下承租的首要义务,承租人违反该义务,出租人有权撤船并要求赔偿损失。

(4)承租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船舶。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运货物的范围及航行区域限制来使用船舶。否则,出租人有权撤船并对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2。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格式:

目前,通常使用的标准定期租船合同格式有以下几种:

(1)《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 Charter),代号为“波尔的姆”(BALTIME),由波罗的国际航运公会-BIMCO(Baltime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于1909年制定。该格式在很多条款上对出租人比较有利。

(2)《定期租船合同》( Time Charter ) 代号为“土产格式”(Produce Form) 由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NYPE(New York Produce Exchange)于1913年制定,因此,航运界也称此格式为“NYPE”或“纽约格式”。该格式经过1921年、1931 年、1946年、1981年和1993年五次修订。该格式的条款对双方比较公正,是目前最为常用的一种格式。

(3)英国伦敦牌石油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液体货物的《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代号为“SHELL FORM4”,现使用的是1984年版本。

(4)由中国租船公司制定的《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Party),代号为“中租1980”(SINOTIME1980)。该格式对承租人比较有利。

3。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

我国《海商法》第130条规定,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时间、交船和还船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支付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章

1。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过着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也适用船舶碰撞的规定。

第九章:

1。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从广义上讲,救助人在任何水域对遇险的船舶、货物、人命等的救助都构成海难救助,但是,由于对人的救助是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在不严重危及船舶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任何船舶都有救助人命的义务,救助人命不产生救助报酬请求权,只是在救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同时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人才有权分享救助报酬中的合理份额。我国《海商法》第171条规定,海难救助适用于“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2。劳氏救助合同的主要内容:

1,救助人将船舶和/或财产送到约定地点或安全地点。

2,救助人应尽力防止或减轻对环境的损害。

3,除特别补偿条款外,救助报酬实行“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

4,特别补偿条款可以选择并入救助合同。

5,救助放可以合理的免费使用遇险船舶的设备,但不应使遇险船舶的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坏。

6,财产所有人有与救助人通力合作的义务。

7,被救助人终止救助权。

8,“劳氏标准救助和仲裁条款”及“劳合社程序规则”应视为并入本合同,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章

1。共同海损的概念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2。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只凭主管臆测可能会有危险发生二采取某些措施,或可以预测的常见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都不能列为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双方共同的,例如,船在航行中搁浅,涉及船主河货主的共同利益.

(3)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即支付的费用是船舶运营所应支付的费用以外的费用,是为了解除危险的造成.

(4)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是有一是的,合理的,牺牲具有特殊性.

第十二章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念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并区别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它是指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等,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后,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将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的制度。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范围

1、船舶范围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适用于300总吨位以上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

2、主体范围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是指对海事赔偿请求负有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享受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人。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责任限制主体包括:

1)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船舶所有人并不仅限于实际的船舶所有人,也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救助人是指直接参与海上救助的自然人和法人。

2)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这些人员具体包括船长、船员及其受雇于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或救助人的其他服务人员。由于这些人员直接在营运或救助中管理、操作船舶,因而,其具体的管理、操作行为是否得当是直接决定航运安全的重要因素。若因其操作管理

不当或过失行为而造成海损事故,受害人可能直接向这些人员进行索赔。但是基于这些人员与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或救助人之间

的雇用关系,最终仍要由后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后果。故《海商法》继承了“喜玛拉雅条款”的精神,规定这些人员亦可适用赔偿责任限制,保障了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的利益。

3)责任保险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可以通过海上保险将海损事故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故若被保险人可依法享受赔偿责任限制,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权承担实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亦能享有与被保险人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同时,根据《海商法》第209条的规定,当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的

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责任人无权享有赔偿责任限制。

3。非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主体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不能进行限制的债权。对此,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一

般都规定,救助报酬、船方共同海损分摊、船员工资等属非限制性债权。我国《海商法》规定的非限制性债权有:

(一)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二)中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三)中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四)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五)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动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

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法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4。限制性债权:是指海事赔偿责任主体根据海商法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可以限制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有下列情形的,责任人均可以依法限制责任:

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

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要求。

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法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要求。

第十三章

1。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1)平安险: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主要特点是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赔。

(2)水渍险。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除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切险是最高险,责任范围最广。包括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系指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所以,一切险实际上是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附加险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2。平安险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整批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

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受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费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

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

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3。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处理,接受大于赔偿金额的收益。

4。代位求偿的概念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1],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其他:

1。滞期费:滞期费(Demurrage):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当船舶装货或卸货延期超过装卸货时间时,由租船人向船东所支付的约定款项。

2。速遣费(Despatch Money):由于装卸所用的时间比允许的少,而由船东向租船人、或发货人或收货人按事先约定的费率支付的款项。如果租船合同有规定,通常速遣费率与滞期费率相等,或为一半。英文又可以写为Dispatch Money。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东同意装货或卸货在装卸货时间终止前提早完成的情况下所给付的约定数额的款项。

速遣费的计算时间有两种:一是“按节省的全部时间(all time saved)”计算,那么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完成货物装卸,它所节省的时间不应扣除例外条款规定的时间或节假日;而是“按节省的全部工作时间(all working time saved)”计算,那么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完成了货物装卸,其所节省的时间应扣除例外条款中规定的时间或节假日。

3。预备航次:预备航次是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后,船舶从合同规定的前一港口开往装货港的一段航程。

4。解约日(Cancelling date):租船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的日期。

5。LAYDAYS:从受载日至解约日称为船舶的受载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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