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货食品卫生标准

炒货食品卫生标准
炒货食品卫生标准

炒货食品卫生要求

前言

本标准中的“3.3 (除水分外)” “3.4” “3.5 ” “6.1.1 ”是强制性条文,其余条文是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日期为2003年6月1日,于2003年7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发布实施为第一次修订版本。

本标准由安徽省产品质量检验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肥华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真心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小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静、陈戈、顾亮、卢业举、曹洪、叶勋凯。

炒货食品卫生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炒货食品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黑瓜籽、南瓜籽、葵花籽、花生仁、瓜子仁、花生果、蚕豆、松子(仁)、核桃(仁)、板栗、瓜蒌子等为主要原料,经筛检除杂后煮、烘、烤、炒等工艺生产的炒货食品(煮制后未经干燥食品不在此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3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粮谷、果蔬类食品检验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0 食品中叔丁基羟基茴香醚与2,6-二叔丁基对甲酚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2 油脂中没食子酸丙酯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40 食品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方法

3 要求

3.1 原辅材料

原料应无异味、无霉变、无虫蛀、无破碎、无杂质。严禁使用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原辅料。

3.2 感官

1

应具有各自相应色泽、香气、口味、形态,不得有其他异味及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目指标

水分, % ≤12

酸价(KOH)/(mg/g脂肪), ≤3

过氧化值/(g/100g脂肪), % ≤0.38

砷(以As计), mg/kg ≤0.5

铅(以Pb计), mg/kg ≤0.5

铜(以Cu计), mg/kg ≤15

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 g/kg ≤6

糖精钠,g/kg ≤1.2

安赛蜜(乙酰磺胺酸钾), g/kg ≤3.0

丁基羟基茴香醚(BHA),g/kg ≤0.2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g/kg ≤0.2

没食子酸丙酯(PG), g/kg ≤0.1

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g/kg ≤0.2

黄曲霉毒素B1,μg/kg ≤20(花生仁),≤5(其他)

其它食品添加剂符合GB2760规定

注:抗氧化剂复合使用时,单一成分均不得超过0.05 g/kg。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微生物指标

项目指标

菌落总数,cfu/g ≤10000

大肠菌群, MPN/100g ≤30

霉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25

酵母,cfu/g ≤25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

以目测、鼻嗅、口尝等方法进行。

4.2 水分

按GB/T 5009.3规定执行。

4.3 酸价

按GB/T 5009.56中规定的方法提取脂肪,按GB/T5009.3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过氧化值

按GB/T 5009.56中规定的方法提取脂肪,按GB/T5009.37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4.5 砷

按GB/T 5009.11规定执行。

4.6 铅

2

按GB/T 5009.12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或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测定。

4.7 铜

按GB/T 5009.13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

4.8 甜蜜素

4.8.1 制样:将样品用四分法缩减至100g,粉碎,全部通过1mm筛,放入密闭容器。

4.8.2 测定:按GB/T 5009.97气相色谱法测定。

4.9 糖精钠、安赛蜜(参照GB/T5009,具体操作如下)

4.9.1试剂

4.9.1.1 甲醇:色谱纯

4.9.1.2 乙酸铵溶液(0.02mol/L):称取1.54g乙酸铵,加水至1000 mL溶解,经滤膜(0.45μm)过滤。

4.9.1.3 糖精钠标准储备液:1.0 m g / mL。

4.9.1.4 安赛蜜标准储备液:精密称取安赛蜜0.1000 g ,用水溶解后,移入100 mL 容量瓶中,定容至刻度,安赛蜜含量为1.0 m g / mL。

4.9.1.5 糖精钠、安赛蜜标准使用液:精密吸取糖精钠、安赛蜜标准储备液各10.0mL 至100 mL容量瓶中,加水至刻度。即含糖精钠、安赛蜜各0.10 m g / mL。

4.9.2 仪器

高效液相色谱仪,紫外检测器。

4.9.3 高效液相色谱操作条件

4.9.3.1色谱柱:Spherisorb C18 4.6 m m×250m m 5μm不锈钢柱。

4.9.3.2 流动相:甲醇+乙酸铵溶液(5+95)

4.9.3.3 流速:1.0mL/min

4.9.3.4 检测器:紫外检测器,波长230nm,灵敏度0.02AUFS。

4.9.4 测定步骤

4.9.4.1 样品处理

称取按5.8.1制好的样品5 g~10 g(精确至0.0002 g),置于50 mL容量瓶中,定容,不时摇动,2h后过滤,离心沉淀,上清液经滤膜(0.45μm)过滤。

4.9.4.2 测定

取样品处理液和标准使用液各10μL注入高效液相色谱仪进行分离,以其标准溶液峰的保留时间为依据进行定性,以其峰面积求出样液中被测物质的含量。

4.9.4.3 计算

m1V1×1000

X=-------------------- (1)

m2V2×1000

式中:

X—-- 样品中糖精钠(或安赛蜜)含量,g/kg;

m1—--进样体积中糖精钠(或安赛蜜)的质量,mg;

V2—--进样体积,mL;

V1—--样品稀释液总体积,mL;

m2—--样品质量,g。

4.9.4.4 允许差

相对偏差≤10%。

4.10 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

3

按GB/T 5009.30规定执行。

4.11没食子酸丙酯(PG)

按GB/T 5009.32规定执行。

4.12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按《国际标准常规分析方法大全》(P231)液相色谱法规定执行。

4.13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规定执行。

4.14 微生物指标

按GB/T4789.33执行。

4.15净含量

以感量为0.1g的天平称重,按定量包装计量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 出厂检验

5.1.1 组批

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5.1.2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kg用于检验。

5.1.3 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标签、水分、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5.1.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一项不符合出厂检验要求的,可在该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一次检验不合格,则判不合格。

5.2 型式检验

5.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投产鉴定前;

b) 原材料和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

c)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正常生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5.2.2 抽样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 kg,分成二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样。

5.2.3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中的所有项目。

5.2.4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若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应用备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如仍不合格,判该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一次检验不合格,则判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6.1.2 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6.1.3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有篷盖。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防雨、防晒。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清洁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潮湿的物品混贮;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离墙20cm以上,中间留有通道,堆放高度应不至于倒塌及压坏外包装。

6.5 保质期8个月。

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要求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卫生规范: 八不准三必须 头发不准外露不准戴耳环、项链 工作服必须干净肩上不准有落发 袖口必须紧扣不准戴戒指 不准戴手表、手镯不准抹指甲油、喷香水、化浓妆 水鞋必须干净不准携带杂物 其他注意事项: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持证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法规的培训,加强员工质量安 全意识。 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如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 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痢疾、化脓性或渗出性及脱屑性皮肤 病等)的员工必须调离加工检验岗位,痊愈后体检合格方能重 新上岗。 进入车间前必须洗手消毒,工作中途不准穿工作服直接进入洗 手间,重新进入车间前必须再次洗手消毒。 注意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的集中清洗消毒,并不得穿工作 服、工作帽、工作鞋离开生产区域或进入与生产无关的场地。 二、食品加工企业涉及到的有毒有害物包括:清洁剂、消毒剂、灭鼠剂、杀虫剂、实验化学药剂、机械润滑油等。 1、国家批准食品生产企业所用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并有明确的使用方法、使用范围和标准用量。

2、专人负责生产企业对有毒有害化学物应指定专人负责,包括验收、标识、储存、使用等,并做好记录,专人专管,按规定使用。 3、定点存放有毒有害物要做到定点存放,与其他原材料分开,标识清楚,尤其是一些食品添加剂与化学药剂不得混放,以免造成交叉污染。应制定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危险品的相应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 4、严格索证食品企业应索取相关合格证明,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卫生要求 1、应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更衣室,且更衣室应满足以下三要素: 保持清洁、通风、具备防尘防蝇设施; 具备专用的个人衣物柜、鞋柜、工作服柜及脏衣物回收设施; 具备相应的消毒设施。 2、以下地点应具备足够的清洗、消毒设施: 车间入口; 洗手间; 加工场所内有需要的地方。 生产车间进口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其规格尺寸应使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消毒池才能进入为目的,必需时在相关处设置车轮消毒池,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对外总出入口处应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室。 3、应具有足够的防范措施: 具备足够数量的灭蝇灯; 可以开启的窗户必须安装纱窗及防鼠设施; 紫外灯臭氧发生器等消毒设置; 加工区域上方的照明灯应有防爆装置; 蒸汽、水、电等管道置于食品暴露的正上方时应安装防止灰尘 及凝结水滴落的设施。 4、生产车间三做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编制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通用卫生规 范》编制说明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作为直接接触食品的物质对于食品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为了规范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的生产和流通,有必要制定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卫生规范。 本标准被纳入卫生计生委(原卫生部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中。标准的起草工作于2011年9月13日启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为标准起草单位,起草人有樊永祥、张俭波、朱蕾、张泓、汪勍等,相关行业参与起草并提出修改意见。 本标准参考了GB/T23887-2009《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生产企业通用良好操作规范》、欧盟《关于拟用于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的良好生产规范》 (2023/2006/EC、GB14881《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以及GB19304-2003《定型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起草组组织召开了多次会议对标准文本进行讨论修改,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1.标准名称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环节,为与标准内容更为贴合,标准起草组经多次讨论后标准名称定为“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2.范围 本标准应控制所有可能和食品接触的材料的生产,因此范围中明确“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从原料采购、加工到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由于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未将润滑油等可能与食品接触的产品包括在内,因此范围中进一步明确“本标准也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中可能直接接触食品的组件的生产企业”。此外,本标准不适用于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等产品原料的生产企业。 3.术语和定义 此部分包括两个术语: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术语和定义的表述基本与《食品安全法》一致。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将《食品安全法》“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定义中的“涂料”改为“涂层”。 4.通用准则 该部分内容规定了适用于各种规模企业、各种食品包装材料的通用要求。参考欧盟《关于拟用于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制品的良好生产规范》(2023/2006/EC的相关规定,要求企业设置适当的质量保证体系。 5.厂区环境 主要参考GB/T23887-2009《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生产企业通用良好操作规范》中对厂区环境的要求,增加了预防鼠害、虫害等的相关要求。 6.厂房和设施、设备 在GB/T23887-2009《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生产企业通用良好操作规范》基础上,对相关要求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7.人员 主要参考GB/T23887-2009《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生产企业通用良好操作规范》中对人员的要求,考虑到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途的特殊性及食品安全的要求,本标准增加了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国 质检食监〔2006〕646号)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包括:烘炒类,如炒瓜子、炒花生等;油炸类,如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等;其他类,如水煮花生、果仁或坚果类糖炒制品(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等)、核桃粉、芝麻粉(糊)、杏仁粉等。申证单元为1个,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烘炒类

2. 油炸类: 3.其他类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接收及清理控制。2.蒸煮或浸料时的配方控制。3.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存条件控制。4.烘炒、油炸、熟制(包括高温灭菌)时间、温度控制;煎炸油脂更换控制。5.包装过程中的卫生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标。2.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超标。3.成品感官有霉变、虫蛀、外来杂质以及焦、生、哈喇味现象。4.成品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并按生产工艺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各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间、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和独立的包装间。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尤其是包装间,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以防止食品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和异物带入。 分装企业生产区应具备独立的包装间,其他条件应等同于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清理设备;2.熟制(灭菌)设备(蒸煮、烘炒、干燥、油炸等相应的设备);3.裹衣设备或粉碎设备或混合设备(有此类工艺要求的);4.包装设备(封口、生产日期标注、计量称重等设备)。 分装企业应具备包装设备(封口、生产日期标注、计量称重等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食品车间人员卫生要求

车间员个人卫生管理规范 1.目的 规范员工个人卫生,避免对食品生产造成危害,从而保证产品安全卫生。 2.范围 适用于与食品生产卫生相关的所有员工,也适用于参观人员。 3 职责 3.1 各部门主管负责所属与公司产品生产直接接触的员工的卫生健康达标及日常的监督。 3.2品管部负责进行定期个人卫生的抽查考核。 4 内容 4.1 卫生健康检查 a)人事部负责组织公司所有与产品生产直接有关的员工每年至少一次的卫生健康检 查。一般情况检查单位至少应具备市区级以上医疗卫生的资格水平,经检查如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者,由人事部调离该当事人直接与产品生产有关的工作岗位,并根据该当事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安排适合的岗位或辞退。 b) 每位从事与公司产品生产直接有关的个人,必须接受有食品卫生与安全方面的内 容培训。 c)新进员工若分配进行从事与产品生产有关的岗位,需经人事部组织卫生健康检查,同 时由品管部组织食品卫生与安全内容的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d) 所有个人卫生健康检查证明或健康证的复印件由人事部建档保管,保存期一年。 4.2 着装要求 a) 不留长指甲,禁涂指甲油,禁止化妆后进入车间或在车间内化妆。 b) 不得戴首饰(戒指、耳环、项链、手链、发卡等)、手表等饰物进入车间。 c) 必须穿戴统一发放的工作服、水鞋,戴发网、工作帽进入作业车间,并且应保持干

净。

d) 卫生区作业员工必须戴口罩。 e) 工作服等应穿整齐,头发不得外露。不允许将工作服、水鞋穿到车间以外,进厕所 必须换下工作服和鞋靴。 4.3 个人行为 a) 不允许在车间(包括更衣室、消毒间以及化验室内)有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等 不良行为。 b) 不得带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进入车间。 c) 工作时,接触食品人员不得让汗水、唾液等污染食品。 d) 卫生区人员手部不得随意抓头、碰衣裳及不洁物,若不小心触及则须立即清洗消 毒,在未清洗消毒前不得接触食品。 e) 工作中不许交头接耳或进行打闹,没有得到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f) 在包装车间,每位员工应戴手套作业,严禁手面直接接触半成品、成品。 g) 严格遵守洗手和消毒卫生规范,保证做到完全彻底,且每次出车间后再进来时均要 重新洗手和消毒。 h) 包装车间的作业员在工作时,手及工器具应定时消毒。 i) 清洁度不同的生产区人员不得相互串岗,以免交叉污染。 4.4 进出车间顺序 a)必须按规定从车间的通道入口进入车间。 b)进入更衣室按规定顺序更衣。 c)按规定程序清洗、消毒、风淋、刷毛发及鞋靴消毒后才能进入生产车间。 d)先用肥皂洗净双手后,再对手部进行完全消毒,然后再用清水冲洗干净。 e)卫生区人员在手部消毒后,始可戴上卫生手套,然后再对手套进行消毒。

常用食品卫生标准汇编

常用食品卫生标准汇编 (第二版) 南通市迈克尔辐照有限公司菌检室二O O七年11月

目录 食(饮)具消毒 (1) 碳酸饮料 (1) 饮用天然矿泉水 (1) 瓶装饮用纯净水 (2) 含乳饮料 (2) 冷冻饮料 (3) 冷饮食品 (3) 乳酸菌饮料 (4) 植物蛋白饮料 (4) 固体饮料 (5) 茶叶 (5) 糕点、面包 (5) 膨化食品 (6) 油炸小食品类 (6) 蒸馏酒及配制酒 (6) 发酵酒 (7) 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 (7) 奶油 (8) 全脂无糖炼乳和全脂加糖炼乳 (8) 酸牛乳 (9) 1

灭菌乳 (10) 婴儿配方乳粉Ⅰ (10) 婴儿配方乳粉Ⅱ、Ⅲ (11) 猪肉 (11) 鲜(冻)禽肉 (11) 酱卤肉 (11) 烧烤肉 (11) 烤鱼片 (11) 肉干、肉脯 (12) 肉松 (12) 香肠(腊肠) (12) 香肚 (12) 肉灌汤 (12) 火腿 (12) 板鸭(咸鸭) (13) 糖果 (13) 赤砂糖 (13) 白糖 (13) 蜂蜜 (14) 胶姆糖 (14) 淀粉糖 (14) 巧克力 (15)

干果食品 (15) 坚果食品 (15) 食醋 (16) 酱油 (16) 酱 (16) 虾油 (17) 耗油、贻贝油 (17) 味精 (17) 酱腌菜 (17) 皮蛋 (18) 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 (18) 发酵性豆制品 (18) 淀粉类制品 (18) 食用植物油 (19) 精炼食用植物油 (19) 色拉油 (19) 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 (20) 猪油 (20) 方便面 (20) 果蔬类罐头食品 (20) 肉类罐头食品 (21) 鱼罐头 (21)

2020年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作者:非成败 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 时间:2020.12.13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国 质检食监〔2006〕646号)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包括:烘炒类,如炒瓜子、炒花生等;油炸类,如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等;其他类,如水煮花生、果仁或坚果类糖炒制品(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等)、核桃粉、芝麻粉(糊)、杏仁粉等。申证单元为1个,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烘炒类

2. 油炸类:

3.其他类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接收及清理控制。2.蒸煮或浸料时的配方控制。3.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存条件控制。4.烘炒、油炸、熟制(包括高温灭菌)时间、温度控制;煎炸油脂更换控制。5.包装过程中的卫生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标。2.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超标。3.成品感官有霉变、虫蛀、外来杂质以及焦、生、哈喇味现象。4.成品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并按生产工艺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各工序分开

《卫生标准》正确使用食品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1)

正确使用食品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障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在上述原则下制定卫生标准。 卫生标准分十类: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防护、职业病诊断、放射性疾病诊断、传染病、地方病和消毒。 下面着重简述食品卫生标准有关问题。 1、同一个食品可能有二个国家标准。一个是食品卫生标准,另一个是一般质量标准。例如: 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和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标准。 GB2717-2003酱油卫生标准和GB18186-2000酿造酱油标准。 其他食品也有卫生标准和一般质量标准。 各类国家标准分二类: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发布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构成。例如: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5009.139-2003饮料中咖啡因的测定方法。 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制定的标准为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也分强制性和推荐性行业标准。其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行业标准由代号、标准序号及年号组成。例如:SB/T10250-1995方便面(商业行业标准),QB/T2438-1999植物蛋白饮料杏仁乳(露)轻工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代号DB加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加二位数再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代号,再加顺序号、年号组成地方标准。例如DB12-090-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天津市地方标准)。现已制定了国家标准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上述地方标准作废。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可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标、行标或地方标准的,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可制定严于国标、行标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备案号举例如下: 津Q/KF3378-1995力多精Ⅰ(出生婴儿配方奶粉) 津Q/KF3485-1997雀巢成长奶粉 以上两个企业标准都严于GB10765-10767-1989婴儿配方奶粉。现在GB10765-10767-1989已作废。新标准为GB10765-1997婴儿配方奶粉Ⅰ,GB10766-1997婴儿配方Ⅱ、Ⅲ,GB10767-1997婴幼配方奶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 2、使用标准注意事项:卫生标准(包括卫生标准和标准检验方法)是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必须正确使用卫生标准,要注意以下几点: 2.1工作中要按照有国标、行标和地方标准的执行国标、行标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必须严于国标、行标或地方标准。 2.2国家标准随着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逐年增加新标准,每隔3~5年对现行标准进行复审,不适应科技发展和经济发展的要修订或废止(制定新标准代替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新标准代替老标准的已约有200余个(2004年1月) 食品卫生检验理化部分GB/T5009.1~203-2003和微生物部分GB/T4789.1~35-2003已发布并于2004年1月实施。 新标准的实施对食品卫生检验工作会起到推动作用,但新方法还有一些不足之处,例

第十二章--食品卫生和食品卫生标准

第十二章食品卫生和食品卫生标准 教学目标:了解食品的卫生的要求、管理、标准以及食品卫生标准这的微生物指标。 掌握微生物学检验的样品采集与处理检验。 教学重点:食品卫生标准这的微生物指标,微生物学检验的样品采集与处理检验。教学难点:食品卫生标准这的微生物指标 教学方法:课堂讲授 讲课学时数3学时 参考书目: (1)、江汉湖主编;《食品微生物学》,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2)、杨洁彬等编:《食品微生物学》,北京农业大学出版社,1995; (3)、张文治主编:《食品微生物学》,中国轻工出版社,1995 ; 第一节食品卫生 食品卫生是指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用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即食品在原料生产、加工或制造直至最后消费的各个阶段都必须是安全的、符合卫生的和有益健康的。食品不能含有营养成分以外的、人为添加的、污染的或天然固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杂质。 食品中有害因素和污染源主要包括各种性质的食品污染物,不适当的食品添加剂、动植物中的天然毒素和食品加工、贮藏中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其中微生物污染是食品污染中最广泛、最普遍的现象,是最为关注的卫生问题。 一、食品的卫生要求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二、食品卫生管理 1、食品卫生管理体制 食品企业的卫生管理从国际范围来看有三种比较流行的卫生管理体系。 (1)全面卫生管理体系(Total sanitation control) 内容包括食品企业的选址、厂房建筑、生产流程、生产机械设备、上下水与污染处理、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生产经营场所和环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教育、半成品、成品、包装储存、销售等全部环节都有一套完善的卫生监督和管理措施,以及检测方法,从而确保食品卫生质量。 (2)GMP管理体系 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为良好操作规范或良好生产工艺。是由食品生产企业与卫生部门共同制定的,规定了在加工、储藏和食品分配等各个工序中所要求

烘焙车间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

烘焙车间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烘焙车间卫生,保证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以满足顾客的期望和需要,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特制定此标准化管理规定及流程。 一、清洁卫生是食品生产非常重要且非常基本的工作; 二、要保持干净整洁,不被污染,必须做到: 1、物料进货品质符合卫生标准。 2、储存环境、操作环境、操作设备用具容器、操作流程干净整洁。 3、陈列设备、包装材料、陈列区域干净整洁。 4、操作人员干净整洁。 三、清洁卫生内容: 1、个人卫生:包括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要求,着装仪表要求、洗手 的要求等。 2、储存区域卫生:冷库的卫生标准、常温库的卫生标准、虫害的防 治。 3、操作区域卫生:操作环境的卫生标准、生产设备的卫生标准、积 水的处理、垃圾的处理。 4、加工流程卫生:清洁的卫生流程、消毒的卫生流程、储存的卫生 流程、交叉感染卫生流程、刀具,砧板的卫生流程、解冻程序。 (1)个人卫生标准: 1、身体健康要求: 凡是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消化道传染病(含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或其他有碍食品卫生者(肝炎、腹泻、呕吐、发热、咽喉疼痛、皮疹、眼耳鼻溢液),均不能参加生鲜食品操作。 手部受伤,包括刀伤、擦伤、烫伤必须经过处理,用防水绷带完全包扎后,才能接触食品,员工必须取得健康证。 2、着装仪表要求: 衣:包括工帽、网帽、工服、鞋子、围裙、袖套等,必须是干净整洁: A、粉色工帽:以能覆盖头发为原则;

B、粉色工服:分上衣和裤子,上衣长袖,带衣领,质地具 备不脱线、不粘毛、不掉色、容易清洗、免烫快干的特 点; C、白色防滑鞋:鞋面整洁,鞋底无污泥; D、围裙和袖套:为防水质地、颜色可按部门不同; 身体:每天都洗澡至少一次,保持干净。 头发:不染发,勤理发、洗发,男士头发不过寸且不留发迹,女士 头发梳理整齐,收入帽内。 口罩:戴一次性的口罩,罩住口鼻。 手:总体要求手要保持干净。必须进行清洗,操作食品必须戴一次性手套。 指甲:不能涂指甲油,不能留指甲,以看不见指甲白色部分为合格,即指甲没有藏污垢的空间。 首饰:不能戴首饰,包括戒指、手镯、耳环、项链、腕表、易掉的 头发饰物; 携带物:禁止带入任何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东西,应放入1楼柜子,上锁。 3、洗手的规范要求:

GB 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目录 ?1拼音 ?2前言 ?3 1 范围 ?4 2 术语和定义 o 4.1 2.1 污染 o 4.2 2.2 虫害 o 4.3 2.3 食品加工人员 o 4.4 2.4 接触表面 o 4.5 2.5 分离 o 4.6 2.6 分隔 o 4.7 2.7 食品加工场所 o 4.8 2.8 监控 o 4.9 2.9 工作服 ?5 3 选址及厂区环境 o 5.1 3.1 选址 o 5.2 3.2 厂区环境 ?6 4 厂房和车间 o 6.1 4.1 设计和布局 o 6.2 4.2 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 ?7 5 设施与设备 o7.1 5.1 设施 o7.2 5.2 设备 ?8 6 卫生管理 o8.1 6.1 卫生管理制度 o8.2 6.2 厂房及设施卫生管理 o8.3 6.3 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 o8.4 6.4 虫害控制 o8.5 6.5 废弃物处理 o8.6 6.6 工作服管理 ?9 7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o9.1 7.1 一般要求 o9.2 7.2 食品原料 o9.3 7.3 食品添加剂 o9.4 7.4 食品相关产品 o9.5 7.5 其他 ?10 8 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o10.1 8.1 产品污染风险控制 o10.2 8.2 生物污染的控制 o10.3 8.3 化学污染的控制 o10.4 8.4 物理污染的控制 o10.5 8.5 包装 ?11 9 检验

?12 10 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13 11 产品召回管理 ?14 12 培训 ?15 13 管理制度和人员 ?16 14 记录和文件管理 ?17附录A 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 拼音 GB 14881—2013 shí pǐn shēng chǎn tōng yòng wèi shēng guī fà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05月24日发布,自2 014年06月01日起实施。

食品包装的卫生要求

食品包装的卫生要求

食品包装的卫生要求: 包装材料应适合所包装食品的性质,适合预期的贮藏条件,其中可能转移 到食品中的不良物质的量不得超过法定的限度。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食品容 器不能移作它用,以免辗转污染食品成品。包装容器应该在临用之前进行检查,以保证使用时情况良好,并且根据需要在使用之前进行清洗和(或)杀菌。在 充填工序的场地上只允许存放即将要用的容器。充填包装必须在不受污染的条 件下进行。每个容器的充填量要恒定,各种容器应根据要求进行封闭 包装的运输 简介 运输包装应具有以下基本要求: 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与稳定性; 具有防水、防潮、防虫、防腐、防盗等防护能力; 包装材料选用符合经济、安全的要求; 包装重量、尺寸、标志、形式等应符合国际与国家标准,便于搬运与装卸; 能减轻工人劳动强度、使操作安全便利。 符合环保要求。 运输包装器具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标准化、系列化原则;集装化、大型化原则;多元化、专业化原则;科学化原则;生态化原则等。

形式编辑 内包装 易碎品内包装的最主要功能是提供内装物的固定和缓冲。合格的内包装可以保护易碎品在运输期间免受冲撞及震动,并能恢复原来形状以提供进一步的缓冲作用。有多种内部包装材料及方法可供选择方法如下。 衬板 衬板是目前最流行的内部包装形式,通常是使用瓦楞纸板通过彼此交叉形成一个网状结构,在尺寸上与外包装纸箱相匹配。根据所装物品的形状,对瓦楞纸衬板进行切割,然后将物品卡在其中即可。从衬板的制作、切割和装箱,全过程都可以通过机械化操作完成,非常适合大批量的产品包装。 用瓦楞衬板作为内部包装,可以提供良好的商品固定性能,能够避免易碎品之间的相互碰 撞,降低破损率。并且,由于制作材料是瓦楞纸,与瓦楞纸箱材料一致,利于统一回收,符合环保需求,成本也很低。

食品企业生产车间卫生及个人行为规范

食品生产车间卫生及个人行为规范管理规定 一、目的: 提高员工卫生意识,规范公司直接与产品生产有关的员工的个人卫生要求,培养良好卫生习惯,保证产品的卫生质量。 二、适用范围: 生产车间所有员工。 三、内容: (一)人员卫生 1.员工上岗前必须取得健康证。 2.员工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澡、勤理发、勤剃须、勤剪指 甲、勤换衣服(指甲长度≤1mm)。 3.员工进生产现场双手必须清洗消毒。 4.生产现场严禁随地吐痰和唾液,严禁随地乱扔纸巾、杂物。 5.员工工作期间严禁挖鼻孔,掏耳朵,剔牙抓头等不合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的行为,在生产现场打喷涕须背对生产线,并用手遮住嘴巴和鼻孔。 6.员工应做到衣帽整洁,头发不外露,工鞋保持干净,做到勤洗勤换。 7.员工出车间卫生区时严禁穿水鞋及工作服。 8.员工必须按公司要求规范着装,防止作业时汗液,脏物污染产品。 9.严禁抱病带伤上班,作业前双手消毒。 12.必须穿戴统一发放的工作服、水鞋,工作帽进入作业车间,并且应保持干净。 13.进入卫生区作业人员必须戴口罩。 (二)环境及设备卫生 1.车间现场必须经常清理、整顿、保持地面无积水、污物和油污。 2.保持现场排水沟畅通、墙壁洁净、无卫生死角。 4.现场门窗、通道、桌凳、现场目视牌等保持干净。 5.定期对现场各蒸汽、水、空压管道、照明用具等进行清扫、清洁,保持无灰尘积压。 6.设备上物品按规定要求整齐挂放,严禁员工随意踩踏、涂污设备。 7.设备应做定期清洁,防尘罩、安全罩禁敞开,机器底部物应定期清理。 8.卫生清洁用具使用前后清洗、清理,未使用须摆放在指定位置。

9.生产作业过程中计划内不用的原物料应及时清理整顿。 10.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品、废品、垃圾须及时整理清除。 11.严禁未获批准,使用各种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或药剂。 12.保持各种半成品周转箱,垃圾用箱,输送平板洁净。 13.生产现场过程中落入地面的半成品应及时清理到专门收集半成品的塑料筐中。 14.车间内设备、管道、墙壁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粘贴胶带、纸质等。 15.超出时间效期的公告、通告、标语应及时清理。 16.岗位员工因工作需要接触料液时,必须配戴洁净手套或双手消毒。 17.生产车间内接触食品的设备、工作用具、操作台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缝隙。 18.车间内必须有固定设备消毒的设施,并保持完整有效,设施本身及使用过程中不得对食品产生不良影响。 19.车间设备工作用具在工作前后及工作中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洁、消毒,用化学方法进行消毒时,检查消毒剂的配制记录及使用条件,连续使用的消毒剂,定期检查其浓度。 20.生产操作台、机械设备、工作用具,不得有锈蚀,并保持清洁;经消毒处理后的设备、工作用具、操作台必须再用纯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物后方可接触产品。 21.车间内存放其他物品的瓶,其瓶上应做好标示并专人管理,以免误入生产线造成质量事故,生产车间和其他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除,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物存放的容器及场地应及时清洗消毒。 22.每天工作结束后,必须彻底清洗生产车间的地面、墙壁、排水沟,必要时进行消毒。 23.生产车间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地面不得出现大规模的积水,废弃物存放的容器及场地应及时清洗、消毒。 24.车间内的更衣室等公共场所,应经常整理和清扫,下班后进行紫外线灯消毒,以保持清洁。 25.生产车间应做到“四防”设施齐全完整有效,防止害虫滋生。(四防为:防尘、防蝇、防鼠、防虫) 26.每班作业开始之前必须先打扫卫生,清理作业现场,做到整洁、空气新鲜,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包括:烘炒类,如炒瓜子、炒花生等;油炸类,如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等;其他类,如水煮花生、果仁或坚果类糖炒制品(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等)、核桃粉、芝麻粉(糊)、杏仁粉等。申证单元为1个,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烘炒类 2.油炸类 拌料(有此工艺要求的) 原料→浸泡(水煮或其他处理)→翻炒(裹衣)→油炸→冷却 →包装→成品 3.其他类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接收及清理控制。2.蒸煮或浸料时的配方控制。3.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

存条件控制。4.烘炒、油炸、熟制(包括高温灭菌)时间、温度控制;煎炸油脂更换控制。5.包装过程中的卫生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标。2.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超标。3.成品感官有霉变、虫蛀、外来杂质以及焦、生、哈喇味现象。4.成品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并按生产工艺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各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间、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和独立的包装间。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尤其是包装间,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以防止食品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和异物带入。 分装企业生产区应具备独立的包装间,其他条件应等同于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清理设备;2.熟制(灭菌)设备(蒸煮、烘炒、干燥、油炸等相应的设备);3.裹衣设备或粉碎设备或混合设备(有此类工艺要求的);4.包装设备(封口、生产日期标注、计量称重等设备)。 分装企业应具备包装设备(封口、生产日期标注、计量称重等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GB2761-2005《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11671-2003《果、蔬罐头卫生标准》;GB15199-1994《食品中铜限量卫生标准》;QB/T1733.1-1993《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QB/T1733.3-1993《裹衣花生》;QB/T1733.5-1993《油炸花生仁》;QB/T1733.6-1993《烤花生仁》;QB/T1733.7-1996《咸干花生》;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其中坚果应符合GB16326-2005《坚果食品卫生标准》。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二)灭菌锅;(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四)生物显微镜;(五)微生物培养箱;(六)圆筛(应符合相应要求,生产固、液两相产品的企业必备)。 七、检验项目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

《卫生标准》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体系(1)

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体系 第一节概述 一、食品卫生标准的概念与性质 (一)食品卫生标准的概念 食品卫生标准是对涉及食品安全、卫生、营养和保健功能的技术要求及其检验方法、食品安全性评价程序、食品生产加工的卫生要求、食物中毒的预防诊断等做出的技术规定。这些规定通过技术研究,经与食品有关的各部门进行协商,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查,由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 这里我们必须再次对食品卫生标准的“卫生”做出全面的解释,“卫生”是指环境中与人类健康相关的所有因素。就食品而言,与人类健康相关的卫生要素包括食品的安全、营养与保健质量。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表明:全球每年大约有1000万人死于食源性疾病,其中,食品安全是严重威胁人类生命的主要食源性因素,而营养不足或过剩也同样影响着人类的健康。热量、蛋白质摄入不足所造成的婴幼儿发育不良一直是困扰发展中国家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而由于营养过剩或结构不合理所造成的肿瘤、心血管疾病、糖尿病、肥胖等疾病却正在成为发达国家人群的主要死因。所以,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食品卫生问题,分别制定了与食品卫生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与标准,如英国的《食品安全法(Food safety law)》、美国的《食品化妆品法令(Federal act on Food and cosmetic)》等。我国也于1982年颁布了中国的首部卫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法)》,然后,于1995年作为正式法颁布实施。我国《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不言而喻,“无毒、无害”,谓其“安全”,“营养要求”则指食品的“营养质量与保健功能”。所以,按照我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应是对食品的三大健康质量要素所作的技术规定。

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营养标签应标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针对当前一些食品企业存在的营养标签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卫生部鼓励企业尽早按标准标示营养标签,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公众科学认识营养标签。通则施行后,营养标签不规范的食品将不得销售。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信息的描述和说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保健食品及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 2术语和定义 2.1营养标签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2.2营养素

食品公司卫生标准操作规程SSOP

食品公司卫生标准操作规程SSOP

目录表 目录页-----------------------------------------------------------------------------------------0 文件批准页-----------------------------------------------------------------------------------1 1.目的------------------------------------------------------------------------------------------2 2.范围------------------------------------------------------------------------------------------2 3.职责------------------------------------------------------------------------------------------2 4.程序------------------------------------------------------------------------------------------2 4.1加工用水的安全-----------------------------------------------------------------------------------------2 4.2食品接触面卫生控制-----------------------------------------------------------------------------------2 4.3防止交叉污染--------------------------------------------------------------------------------------------3 4.4卫生设施的维护-----------------------------------------------------------------------------------------4 4.5防止掺杂物污染-----------------------------------------------------------------------------------------5 4.6有毒化合物的标记、储存及使用--------------------------------------------------------------------5 4.7加工人员健康状况的控制-----------------------------------------------------------------------------5 4.8虫害的去除-------------------------------------------------------------------------------------

各类食品细菌安全标准[1]

1、膨化食品的落菌总数标准 ??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401-2003《膨化食品卫生标准》规定,膨化食品的菌落总数应为≤10000cfu/g、大肠菌群应为≤90MPN/100g,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可判断为不合格膨化食品。 2、固体饮料的落菌总数标准 ??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7101-2003《固体饮料卫生标准》规定,固体饮料产品的菌落总数应≤1000cfu/g;大肠菌群应≤90MPN/100g;霉菌应≤50cfu/g,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可判断为不合格固体饮料。 3、糕点、面包、月饼的落菌总数标准 ??, ,4 ?? 5 6 7 ,8、蜜饯的落菌总数标准 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14884-2003《蜜饯卫生标准》规定,蜜饯食品中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000cfu/g;霉菌不得超过50cfu/g,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可判断为不合格乳蜜饯产品。 9、调味品的落菌总数标准 ??依据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标准规定,鸡精调味料中大肠菌群不得超过90MPN/100g,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可判断为不合格鸡精产品。 10、瓶装水的落菌总数标准

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324-2003《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规定,饮用纯净水的菌落总数应≤20cfu/ml,大肠菌群≤3MPN/100ml;强制性国家标准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饮用水的菌落总数应≤50?cfu/ml,大肠菌群应≤3MPN/100ml;强制性国家标准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天然矿泉水的菌落总数为<50cfu/ml,大肠菌群为0。若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可判断为不合格纯净水或矿泉水。 11、酱腌菜的落菌总数标准 ??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2714-2003《酱腌菜卫生标准》规定,酱腌菜产品的大肠菌群不得超过30MPN/100g,若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可判断为不合格酱腌菜。 12、食糖的落菌总数标准 ,超13 ,超过国14 ,超过15 不得超过 16 ?? 17 ??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规定,黄酒产品的菌落总数应≤50cfu/ml,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可判断为不合格黄酒。 18、芝麻酱的菌落总数标准 ??依据国家标准规定芝麻酱产品的大肠菌群应≤90个/100g,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可判断为不合格芝麻酱。 19、碳酸饮料的菌落总数标准 ??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2759.2-2003《碳酸饮料卫生标准》规定,碳酸饮料产品的酵母应≤10cfu/mL,菌落总数应≤100cfu/mL,大肠菌群应≤6MPN/100mL;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可判断为不合格碳酸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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