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命名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命名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命名管理办法

北京市医疗机构命名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1995-7-1

执行日期:1995-7-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命名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的命名,除驻京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医疗机构外,都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命名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以下列名称为识别名称:

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名称。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所、站)、护理院(站)、中心、分院。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医疗机构识别名称应当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符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及诊疗科目相符。

(五)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应当含市、区、县、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单位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名称中必须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六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卫生部核准,属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疗机构的由市中医管理局初审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或其简称,含有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合有“国家”、“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城名称的。

(三)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七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属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的由市中医管理局审批。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祥的医疗机构名称,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第八条除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置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外,原则上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

第九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使用并在核准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十条医疗机构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十一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

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十二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卫生行政部门或不同卫生行政部门

申请相同的名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照申请在先的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卫生行政部门依照登记在先的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不按有关规定命名,经劝告不改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令其进行停业整顿。

经停业整顿仍坚持不改的,按无证执业处理。

第十五条买卖、出借、转让医疗机构名称的,按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理。

第十六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名称与申请登记医疗机构的名称不符的,不予登记注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后,现有医疗机构的命名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限1年内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北京市卫生局。

第十九条本办法1995年7月l日起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发布时间】2017-03-20【生效时间】2017-04-01【关键词】健康,场(厂)内医药管理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医务室、保健所、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等。 前款所称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许可、医疗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执业监督员。医疗执业监督员承担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业宗旨和法律保护) 医疗执业活动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提供服务。 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和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第七条(医疗机构评审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疗机构评审工作依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设置规划)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全市卫生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区、县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本区、县卫生发展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 第九条(设置申请)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向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合适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 第十一条(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的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个体(包括合伙,下同)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三)非在职人员。 第十二条(申请限制条件)

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办法为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医保医师是指执业医师或有医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具有统筹基金支付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服务,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医师。 第二条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 (二)认真核对参保就医人员相关证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等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记录清晰、准确、完整。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诱导过度医疗。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严格入出院标准,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落实住院参保患者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等要告知住院参保患者,并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 (七)认真审核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避免重复开药、重复检查,严格执行门诊、住院带药相关规定。 (八)能够协助医疗保险部门开展的基金检查、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医保医师登记备案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定点医疗机构聘任的医师,可随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申请表》,向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规章制度体系命名规则

规章制度体系命名规则-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制度体系命名规则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初步确定了“制度、规则、办法、实施细则、标准”等作为公司制度的名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可根据制度内容的需要,参考下列命名规则(根据约定俗成或行业惯例,暂定以下类别),予以相应调整。 一、制度:是企业管理系统的基本框架,是对某一方面、某一领域专业性职能管理系统工作的职能、管理原则、工作流程、方法等所做出的原则性的要求,是企业内部可以自成一体的专业性管理制度。 二、规则:是指涉及基础、架构、组织、决策等宏观重大管理事项所应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三、办法:对某项具体工作的控制环节、操作步骤或对于一个具体的项目、事物的管理所作出的要求。管理办法可以是管理制度、规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从管理制度、规定中分离、延伸出来的独成一项规范性文件。 四、实施细则:对于企业管理系统内某一个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步骤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五、标准: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经公司审核批准发布,作为公司内部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具体包括标准、规范、规程、守则等。 管理制度:是对涉及到集团整体的管理原则、工作流程、方法等所做出的原

则性的规定和要求,是企业与国家、行业性法规相结合的、内部可以自成一体的专业性制度,是管理系统的必备组成部分,该类制度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程序型较强等特点,主要强调做事的原则。 管理规定:对某一个专项的涉及到集团的事情或某一个专业系统内的职能性工作所作出的具体要求,该类制度具有时效性较短、变更频度较多等特点,主要强调做事的具体标准。 管理办法:对于一项非全集团人员皆会介入的、具体工作的控制环节、操作步骤或对于一个具体的项目、事物的管理所作出的要求。管理办法可以是管理制度、规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从管理制度、规定中分离、延伸出来的独成一项规范性文件。该类制度具有时效性较短、变更频度较多等特点,主要强调做事的步骤,即流转和协调关系,流程化程度较高。 实施细则:对于管理系统内某一个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步骤所作出的具体规定。该类制度具有时效性短、变更频度多等特点,主要强调做事的步骤,强调具体环节或阶段如何把事情做好,即流转和协调关系,流程化程度高。

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管理办法

平朔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业务招待管理工作,规范来宾接待范围、标准、审批程序,做到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特修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各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合理需要而发生的接待费用,包括餐费、住宿费、会议费等其他接待费用。 一、接待权限 1、为统一接待标准、避免多重管理,公司来宾接待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管理。 2、按照对口原则,公司行政工作来宾由公司办公室安排陪同、接待;党群工作来宾由党委办公室安排陪同、接待;需公司级领导出面陪同的,由领导批示后安排陪同。 3、来公司办理日常单一业务的来宾,经公司领导批示并报公司办公室接待室备案后,原则上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接待。各二级单位来宾由本单位自行接待。 二、接待范围和标准 本办法所指接待范围包括:中煤集团公司内部来宾,各级政府来宾,与平朔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单位来宾,其他社会团体及外宾。 (一)餐饮标准 1、中煤集团公司内部领导和人员在平朔公司工作时,一般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由公司办公室接待室安排、业务对口部门

1-2名人员陪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办公室可安排在平朔宾馆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 2、地方政府厅局级(不含)以下来宾到平朔时,一般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或略高、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其余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必要人员陪同。 厅局级(含)以上来宾到平朔时,参照政府有关接待标准执行。 3、与平朔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合作单位来宾接待,一般宴请一次,陪同人员以级别对等、工作相关、人数严格控制为准;其余在平朔宾馆安排自助餐,业务对口部门1-2名人员陪同。 4、以上用餐标准除参照政府有关接待标准执行外,在平朔宾馆自助餐一般按60元/位、桌餐视人员数量和级别按500、1000、1500元/桌三个档次安排,酒水饮料以山西地方产品为主。不配置香烟,午餐一般不得饮酒。 5、在朔州以外地区安排招待的,经公司相关领导批示后,按当地平均水平执行,但一般不得在五星级酒店或高档酒楼用餐。 (二)住宿标准: 1、凡是集团公司总部和地方政府来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由平朔公司办公室统一在平朔宾馆安排住宿。集团公司领导和工作人员住宿执行集团统一标准。政府机关副厅局级(副市级)以上领导安排套间。政府机关副处级(副县级)以上领导安排单间。一般来宾安排标间。 2、集团公司二级单位,以及其他参观、考察、业务交流、商业协作的外部来宾,一般自行安排住宿。如情况特殊需平朔公

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1995.07.01 【实施日期】199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1995年7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所); (三)中心卫生院、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 (八)急救中心(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所); (十一)护理院(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育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领取工商执照的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整形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申请设量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管理。驻京的各军兵种及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 目录 1、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2、医保工作制度及管理措施 3、医保工作定期总结分析制度 4、医保工作信息反馈制度 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科”),并配备2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市社保局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已设置投诉箱),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医疗证》、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 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及时报告医院医保科,医院医保科及时上报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

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需要。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三)药房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按医院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公布本院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3.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四)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病历、IC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保费用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市医保中心医保费用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5.对收费操作上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并有相关处理记录。 6.参保人员出院结帐后,要求查询收费情况,医保窗口和财务室做到耐心接待,认真解释,不推诿。 (五)信息管理制度 1.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科,由窗口工作人员利用读卡程序来检查卡的质量,如卡有问题,告知持卡人到市医保中心查询。 2.当医保结算出现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科,由

设备命名规则和编码规则管理办法

设备命名规则和编码规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设备命名和编码的管理内容与要求及考核等内容。 第二条规范现场设备的管理,保障设备命名和编号不重复,避免因设备命名和编号重复而导致的误操作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峡江发电有限公司设备命名和编码工作。 第二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命名原则 (一)命名应以用途为基本,不足以表明时,增加辅助性文字。 (二)命名应避免名称重复、谐音之弊。 (三)机组名称:发电机、水轮机。 (四)变压器名称:主变、厂用变、近区变、专用变、励磁变。 (五)励磁系统各柜名称:功率柜、调节柜、灭磁开关柜。(六)开关、刀闸名称: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刀闸。(七)互感器、避雷器、耦合电容器名称: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耦合电容器。

(八)线路名称:一般以线路两端厂、变名称的简称组合命名。 (九)油、水、风系统名称:高压机、低压机、滤油机、滤过器、泵、罐、槽、阀。 (十)盘、柜、箱名称:操作盘、保护盘、PLC盘、LCU盘、动力盘、配电盘、操作柜、控制箱、端子箱; (1)盘:无后门的为盘; (2)柜:有后门的为柜。 第五条发电机、水轮机、主变压器编号原则 (一)发电机、主变压器采用数字+附加字母表示。 (二)附加字母规定 发电机用“GS”表示; 变压器用“T”表示。 如: 1GS 1T (三)厂用高压变压器(13.8KV)以数字“9”开头的两位数字+附加字母表示,如:91T。 (四)机组励磁变以机组序号+“TS”表示,如:1 TS (五)厂用及坝区10KV变压器以数字“4”开头的两位数字+附加字母表示,如:41T。 第六条母线编号原则: 分别采用ⅠⅡⅢⅣ……数字表示,即数字+名称。如:220KVI段母线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XXX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公务接待工作,健全接待工作制度,规范接待行为,提高接待工作的效率和组织水平,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XXX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公务接待工作。各分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接待工作管理细则。 第二章接待工作原则 第三条(工作原则)公司公务接待工作应遵循“热情礼貌、节俭周到、对口保密”的原则,展示公司良好形象。 (一)热情礼貌:接待所有来宾时均要热情礼貌、有礼有节,维护公司形象。 (二)节俭周到:接待工作应遵循节俭和周到原则,不得铺张浪费,不得重复宴请,主方陪客人数不得多于宾客人数,接待安排应衔接周密,协调有序,细致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三)对口保密:各部门来客按对口原则由部门接待,重要或综合性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组织接待,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接待工作由对口接待部门进行财务结算;接待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循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未经批准泄露接待内容或其他保密事项,不得向来客泄露公司机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表态或回答问题。 第四条(管理部门)办公室为公司公务接待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所有接待工作的安排、协调或配合部门接待。 第三章接待内容及分工 第五条(接待范围)公司公务接待工作范围包括: (一)来访来客接待,参观接待。 (二)会议、培训和其他重要活动。 (三)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机构来公司检查、调研、指导、联系工作。 (四)下级机构领导或工作人员来汇报工作。 第六条(接待分类)接待工作一般分为会见、会谈、参观、宴请等四类,公司接待根据来访目的和内容进行安排。 (一)会见按其内容可分为:礼节性会见和事务性会见,或兼而有之。礼节性会见时间较短而内容较广泛。事务性会见一般涉及工作相关等的内容。

产品型号管理办法

产品型号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产品型号命名原则、申报程序、预发型号的转正和型号延伸的有关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的型号管理。 2管理部门 公司的总工程师办公室是产品型号管理的主管部门,宽带部、研发部是产品型号管理的协助部门。 3 产品型号命名原则 根据标准YD/T639-1993《邮电工业产品型号命名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1996年10月25日颁布的《邮电通信产品型号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产品型号管理办法如下: 3.1 编制产品型号命名办法的原则 3.1.1 产品型号的命名办法应当具有科学性和规律性,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 3.1.2 产品型号的命名应当既便于管理,又便于使用;既有统一原则,又根据专业的特点 有一定的灵活性。 3.1.3 产品型号应力求简短、明确、易记。 3.2 产品型号组合的原则 3.2.1 产品型号组成的基本内容: 产品型号一般由七部分内容组成:专业、主称、特征、参数、隔离符、序号、区分代号。 3.2.2 产品型号组成的基本格式 3.2.3 基本格式中名称及其含义

3.2.3.1 专业类别代号是指产品的专业类别代号,用大写的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各专业类 别代号规定如表1: 表1 专业类别代号 3.2.3.2 主称代号是指产品(或产品归类)名称的代号,由产品(或产品归类)名称文字中具 有表征意义的一个(或二个)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3.2.3.3 特征代号是产品的用途、性能、材料、结构、原理等特征的代号,由具有表征意 义的一个字中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3.2.3.4参数是指产品主要参数的代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2.3.5隔离符是指产品参数和序号之间的隔离代号,用“—”表示。 若型号中出现相邻两项内容使用同种数字,表示不同含义时,其间亦应使用“—” 符号,以示两种不同含义的区分。 3.2.3.6 序号是产品型号核批的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01~99表示。 3.2.3.7 区分代号是指产品改型的代号,用罗马数字表示,同型号产品也可用A、B、C…… 再区分,两者同时使用时,罗马数字在前。 3.3 产品型号的构成 3.3.1专业、主称、序号是构成产品型号的最基本内容,在3.2条型号组成的基本格式中, 以粗实线方框示意。 3.3.2特征、参数、隔离符是视各专业产品型号构成的具体需要而定,是可取舍的内容。 在3.2条型号组成的基本格式中,以细实线方框示意。 3.3.3区分代号是产品型号的附属内容,包括改型和再区分两个部分,在3.2条型号组成 的基本格式中,以细虚线方框示意。 3.4 4根据产品型号力求简短、明确易记的原则,特征或参数的代号应视产品的具体情况 可以省略,如果型号中不出现参数,格式中的“—”符号不予标注。

来访人员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来访人员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草案 GZTZ/ZD/AD108 为规范来公司访问、考察及其他公务人员的接待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改善服务质量,节省接待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定接待来访人员的范围、车票、机票、船票的预定、酒店预订、当地交通的服务及相应的费用结算;接待工作流程及相关审批事宜。 1.公司负责接待来访人员的范围: 1.1.公司股东会议期间,股东及其相应的随行人员。 1.2.公司董事会议期间,董事及其相应的随行人员。 1.3.受股东会委托或邀请来公司公务股东及其随行人员。 1.4.受董事会委托或邀请来公司公务的董事及其随行人员。 1.5.监事会议期间或受监事会委托或邀请来公司公务的监事及其随行人员。 1.6.应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邀请来公司公务的各类专业人员。 1.7.应总经理委托或邀请来公司公务的各类专业人员。 1.8.来公司视察指导工作的当地党政机关领导及其随行人员。1.9.公司营销部门邀请来的重要客户。 1.10.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接待的其他人员。 2.接待工作的组织: 2.1.公司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由分管行政事务的副总经理负责。

2.2.公司行政人事部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办理接待事项,全面负责公司内外接待活动。 2.3.行政人事部应做好接待工作的统计工作,如接待日期、来客姓名、职务、批次、人数、公务事由、交通及住宿预定、接待费用等,每月向总经理报告。 2.4.属公司负责接待的各类来访人员的接待费用由公司负担。 2.5.各类人员来访的接待通知单应经相应签发人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发至公司行政人事部。 2.6.如必要,公司各部门应配合行政人事部做好接待工作。 3.来访接待的审批程序: 3.1.股东会议或应股东会委托或邀请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应有2/3的股东联名签发。 3.2.董事会议或应董事会委托或邀请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应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联名签发。 3.3.监事会议或应监事会委托或邀请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应由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联合签发。 3.4.应总经理委托或邀请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由总经理签发。 3.5.有关党政机关、行业社团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发。 3.6.主要客户来访的接待通知单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发。 3.7.除上述以外其他来访人员的接待通知单由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发。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4〕 16号)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一)属于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或者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见附件)评分达到85分以上。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申请生育保险资格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三)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 (四)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85分以上的证明材料及自评评分标准表。

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是其持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医疗机构,应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等级证明材料。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每月首5个工作日接收申请材料; (二)材料齐全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自接收材料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受理后45日内,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分; (四)对评分达到85分以上的医疗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评定结果的,核准为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市社会保险机构对经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颁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与之协商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协议终止或解除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交回标牌。 第八条医疗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服务项目、科室及其他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办法,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和偿付标准,暂停定点等违约责任,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制定相应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独立的医疗保险办公室;明确医疗保险分管负责人,配备社会医疗保险专职管理人员; (二)使用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且有医疗保险标识及医疗保险号填写栏的门诊处方、住院费用结账单、大型设备检查治疗申请单等; (三)社会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参保人的处方、检查、治疗、费用单据单独妥善保存;

管理制度类文件的命名

管理制度类文件的命名 企业的发展是一刻也离不开企业管理制度的建设,有什么样的企业管理制度、有什么样的企业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就有什么样的企业发展成效,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工作日益成为企业发展中的根本性问题,其中企业管理制度本身的规范化、有效性则属于根本的根本。在企业管理制度规范化的建设工作中,管理制度类文件称谓的规范化也已成为许多企业管理者关注的问题。现在在管理制度类文件的称谓上,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不同的企业对某一个特定企业管理制度类文件的称谓是可能不同的,即使同一个企业也对企业管理制度类文件的称谓也是不同的;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对于企业管理制度类文件的称谓目前还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与区别。笔者结合多年企业管理与企业管理咨询的实践试对这一问题谈点自己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大家的重视,共同把这一企业关心而又没有比较准确的答案的问题早日解决好。 现在在企业里,被大家习惯成为规章制度类或企业管理制度类的文件主要有“××管理制度、××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条例”等五种,如何界定它们的区别呢?笔者是这样理解的:“××管理制度、××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条例”等都是企业管理制度类文件,但这五种企业管理制度类文件又是分别因为各自的功能作用、影响范围、制定实施的程序等而有不同含义的;具体地讲是: 一、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系统的基本框架,是企业为了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的根本性的管理制度,对企业全体成员皆须遵循的和企业的专业性职能管理系统工作的职能、管理原则、工作流程、方法等所做出的原则性的要求;是企业与国家、行业性法规相结合的、企业内部可以自成一体的专业性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系统的必备组成部分。管理制度由构成企业管理系统的职能部门经理制订,总经理审核,董事会批准、实施。 二、管理规定:对某一个专项的涉及到全公司人员的事情或某一个专业系统内的职能性工作所作出的具体要求,或职能部门对其所管辖的、企业全体人员皆会涉及到的环境、资产、工作等所作出的具体要求;如严禁吸烟的规定。管理规定由部门经理制订,总经理审定、批准实施。 三、管理办法:对于一项非企业全体人员皆会介入的、具体工作的控制环节、操作步骤或对于企业一个具体的项目、事物的管理所作出的要求。管理办法可以是管理制度、规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从管理制度、规定中分离、延伸出来的独成一项规范性文件,如对于一个具体事物的管理要求,“宿舍管理规定”中可有的“钥匙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部门经理制订,总经理审定、批准实施。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制度.doc

公司接待工作管理制度1 接待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扩大公司对外联系和交流,使接待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接待工作的原则是:热情周到、讲究礼仪、勤俭节约、统一协调。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重大活动、会议等的接待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办公室为公司接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工作的安排和管理,拟定重要来宾的接待计划,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接待任务,提供后勤保障。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分管领导,负责审核接待计划、协调有关接待事项及接待费用,报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接待工作;每月统计接待情况报办公室登记备案;同时应完成公司安排的各项接待任务。 第三章类型与标准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接待对象,按来访事由不同,主要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一)公务来访 1、政府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来公司检查工作; 2、项目合作项目部来公司洽谈工作事宜; 3、有合作意向的投资项目部、金融机构来公司考察; (二)参观来访 1、各级党政机关领导来公司视察工作; 2、各地机关、企事业项目部来公司参观考察; 3、购房客户参观考察。 (三)会议活动来访 应邀前来参加公司会议、活动的各级领导、专家、新闻记者等。 (四)其他来访客人。 第八条按接待对象级别不同和对公司业务的影响不同,分为重要来宾和一般来宾。 第九条招待原则和标准: (一)参观接待根据需要安排招待用餐; (二)住宿标准: 1、一般来访客人安排公司签订协议的酒店普通标准间;

2、公司领导出面接待的外地重要来宾住宿,由办公室根据需要安排。 第十条用车标准: (一)一般公务来访,根据情况需安排用车的,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二)列入计划的重要来宾来访用车,公司应优先予以保证,车型、驾驶员、用车天数等内容应事先在接待计划中明确。 第十一条接待规格: 重要来宾可安排对口业务的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出面接待会晤;其他来宾根据情况由相关人员接待。 第四章计划与准备 第十二条办公室在接到公司领导通知或相关项目部重要来访预约时,应做书面登记。对重要来宾接待,须在详细了解接待要求的基础上拟定接待计划,排出日程安排表,报总经理审定后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领导;对一般来宾酌情安排业务对口部门接待;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在接到重要来访预约后,须填写《接待申请单》(见附件)报办公室,并协助拟定接待计划。需公司领导出面、办公室协调的重要接待一般应提前2天告知办公室;对时间紧迫的临时重要接待任务,可先在电话中请示,并经总经理同意,在完成接待后补办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 1.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_______________,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_______________。 3.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________________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_____________ 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9.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 10.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机构_____________,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____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12.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_____________决定。 13.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_____________。 1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_____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15.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_____________。 16.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_________。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7.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_____________。 18.床位不满_____________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 19.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_____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20.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_____________。 21.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_____________。 22.医疗机构不得使用_____________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3.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_____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_______以下的罚款。 A.5干元 B.1万元 C.2万元 D.3万元 2.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_______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产品命名管理办法

研发中心产品命名管理办法 V1.0(初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产品型号的编制原则 (3) 第三章产品分类 (3) 第三章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 (4) 第四章产品名称的编制方法 (9) 第五章产品型号的管理和申请办法 (10) 第六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我司研发产品的命名的管理,制订了《研发中心产品命名管理办法》,用以指导、规煤矿用产品,金属非金属矿山用产品的正确命名。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规和指导公司研发中心研发人员对新研发产品的命名。 第二章产品型号的编制原则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国煤炭行业标准的规定,产品型号编制的基本原则有:(1)产品型号的组成应力求简明;(2)同类型不同产品,不允许出现相同的产品型号;(3)同类型相同产品,不允许出现不同的产品型号;(4)产品型号由大写的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汉语拼音字母选用原则:a)应采用具有象征意义的汉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b)如确有困难,可选用其他字母,c)不允许采用“I”和“O”两个字母;(5)产品型号中的数字、字母和产品名称的汉字字体的大小要相仿,不得用角注和脚注。 第三章产品分类 第四条我司致力于煤矿安全监控和矿井自动化软硬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服务。我司主要为客户提供自主研发的煤矿综合自动化平

台、煤矿生产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移动通讯系统、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系统、煤矿井下电力自动化系统、瓦斯抽放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工业电视系统、瓦斯突出监控系统等产品,并为用户提供相关产品系统集成的全方位解决。 第五条 根据我司产品具体研发、生产及发展情况,现目前可将产品分为3类:仪器仪表类;电器设备;通信、自动化产品及系统等。 第三章 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 第六条 各类产品型号的具体编制方法: (一)仪器仪表类产品型号依据MT/T154.10-1996《煤矿用安全仪器仪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另外,MT/T154.10-1996规定:与MT 286-92《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中重复规定的产品,凡是属于安全仪器、仪表均应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1) 产品型号的组成和排列方式: (2) 产品型号主要由“产品类型代号”、“第一特征代号”和“主 设计修改序列号 补充特征代号 主参数 第二特征代号 第一特征代号 产品类型代号

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外接待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接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各项接待任务的圆满完成,公司依据XXxx文件精神要求,本着“热情礼貌、服务周到、厉行节约、对口接待、严格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经营管理活动所必需的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 本办法所指的接待范围包括:来公司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业务洽谈、联系工作、组织活动等公务或商务所发生的接待。 第二章接待种类 第三条公司级接待:指县处级以上领导,集团公司重要领导、行业监管部门领导、公司重要客户接待;来访客人最高职级较高或来访客人数量较多、牵涉面较大的接待。 第四条部门级接待:指各部门相关的政府部门(如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税务等)接待工作。 第五条普通业务接待:指公司一般客户或来公司洽谈、办理业务的一般客人的接待工作。

第三章接待管理 第六条接待事务实行“对口接待,统一安排”,办公室公室为公司接待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公司接待费用的初审与控制,按接待管理制度规定办理,遇到重大接待工作和活动,可由办公室公室协调若干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 第七条公司级接待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责并统一安排。办公室公室负责接待前的准备工作,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全力配合。接待所需的所有人力、物力资源统一调配使用。 第八条部门级接待由公司分管相对应的部门副总或业务部门正副职干部负责接待,如消防等部门由安全部负责接待;质量技术监督局由质检部负责接待;工商、税务等部门由财务部负责接待。必要时办公室可给予适当协助。 第九条业务接待、其它普通接待由相关业务人员负责。 第十条上级单位和部门领导来公司检查、指导工作,由办公室根据工作内容事先制订接待计划,报公司领导审定后,用抄报形式分送有关领导、部门,并予以牵头和协调。 第十一条兄弟单位及地方友邻单位领导的来访,预先电话或传真联系的,由办公室根据来访客人规格和要求,拟订接待时间、主陪领导和部门,报公司领导审定后,用抄告单形式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做好接待准备工作。临时来访,由办公室出面并请示公司领导后作出接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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