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2019CPA 经济法 第3章(物权法)

李彬教你考注会经济法

■ BT学院丨陪伴奋斗年华

主讲人:李 彬

第二编 民法相关制度

l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l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目录

l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目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l01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l02 物权变动

l03 所有权

l04 用益物权

l05 担保物权

【重难点解析】

一、关于物权法律制度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我们的物权主要有三种物权:

(1)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简而言之就是你自己的东西;

(2)用益物权,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利,因为这些东西是国家和集体的,你只有使用的权利;

(3)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个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权利,

债权人就这个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重难点解析】

二、关于物权法律制度的学习,我认为掌握了一个原理就学懂了本章的所有知识,那就是物权的变动,什么情况发生物权的变动么?

1、债权+登记/交付=物权变动

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完整的物权变动,需要经过两个程序:首先要有债权

(也就是买卖合同),但是买卖合同不能独自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其次还要有“登记/交付”,其中不动产是登记,动产是交付,只有登记/交付了才能够构成物权变动。

举例:甲和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4月25日去办理登记,甲在4月20日又跟丙签

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4月31日去办理登记。站在4月20日时点看:首先,房子还未登记,因此所有权还是属于甲;其次,两份买卖合同都有效,都属于甲卖房子,债权是有效的;至于怎么行使,那是后话。

【重难点解析】

再比如:甲和乙4月2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登记;4月25日又跟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个时候就要注意,4月20日房屋的物权已经转给乙,那么4月25日再跟丙签订合同,这就属于无权处分了,这个时候的买卖合同就不一定有效了

2、另外一种物权变动就不需要登记或者交付,主要是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法院判决、建造行为等。比如我们自己去建造房子,建造好了之后无须经过登记,直接取得所有权,只不过登记是为了让政府知道或者以后买卖;比如甲跟乙离婚,法院判决房子归乙,现在房子登记在甲名下,只要判决书生效,房子的物权就发生了变动,已经归属于乙,不办理

登记并不影响物权的变动,如果这个时候甲将房子卖掉,那甲就属于无权处分了!

【本章主要框架】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

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二、物的概念和种类

物是物权的客体。这里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一)物的概念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

(1)有体性,权利、行为、智力成果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

(2)可支配性,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3)在人的身体之外,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二)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是否可自由进入流通来区别)

2、动产和不动产

3、可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仅限于动产)

【提示】可替代物在被毁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而不可替代物在被毁时,只能化为金钱赔偿。

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仅限于动产)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主物和从物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

(2)二者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 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案例1】(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7、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物。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

其中,孳息又有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之别。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案例2】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尚未与苹果树相

分离的苹果,也不属于孳息。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例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2013年)

A.月球表面

B.药品

C.土地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答案】BCD

【解析】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全面支配的权利。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

配性,不属于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三、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具有以下特点:

(1)支配性,物权是对于标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财产权。

(2)排他性,物权人对于标的物具有意志支配力,能够排除他人意志以同样方式支配,故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3)绝对性,物权是对所有人的财产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

表物权与债权的比较

物权债权支配性支配权,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请求权,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排他性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具有兼容性,双重买卖合同均有效

绝对性绝对权(对世权),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排除

任何他人的干涉

相对权(对人权),仅对特定债务人存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2、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完全物权,即在自己的所有物上所享有的物权;而他物权是限制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为目的的物权,指土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是物的交换价值。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提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辨析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设置在动产之上的物权;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3)独立物权和从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

不同点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具体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

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成立的条件不同以占有为前提——目的不同追求的是物的使用价值追求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基本区别。基本原则如下:

1、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和内容法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即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与所有权共有不相互矛盾。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排斥的限定物权,即一个物上可以同时存在数个相兼容的物权,比如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共容。

3、物权公示原则,指物权以法定方式公诸于外。

公示的效力:

①物权转移效力;②物权推定效力;③公信效力。

第一节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例题2·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2015年)

A.物权相对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物权公示原则

D.物权客体特性原则

【答案】BCD

第二节物权变动

第二节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1、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是指物权的取得。

(2)继受取得的典型是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权利(如房屋买卖),也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发生(如继承)。

2、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其中,物权主体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

3、物权的消灭可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复存在,相对消灭表达的则是物权转让的含义——相对于物权出让方而言,物权消灭了。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章节练习与答案解析

2020 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章节练习与答案解析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2 小题,每小题 1.5 分,共33 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某支票的出票日期为2019 年10 月20 日,下列选项中,填写正确的是()。 A.贰零壹玖年拾月贰拾日 B.贰零壹玖年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C.贰零壹玖年壹拾月零贰拾日 D.贰零壹玖年壹拾月贰拾日 2.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下列关于基本存款账户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异地常设机构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B.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C.可以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资金收付 D.工资、奖金的发放禁止从基本存款账户中支取 3.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中,不得支取现金的是()。 A.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Ⅰ类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基本存款账户 D.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信用卡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信用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1 万元 B.信用卡透支利率的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8 倍 C.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D.发卡机构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预付卡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B.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C.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5 年 D.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 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 额不得超过1000 元

第三章物权法习题及答案171013

第三章物权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D )。 A.权利 B.智力成果 C.行为 D. 脱离人身体的人体器官 [解析]物权法上的物是有体物,所以无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等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2.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的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 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C ) A .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当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回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解析] 本例中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双方都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甲反悔是想毁约,而乙起诉甲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在甲履行合同是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D )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其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解析] A中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B和C中债权人或不知情的第三人分别善意取得质权。D中不能善意取得是因为该行为是无偿的赠与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 4.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D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上市公司股份作质押担保应该到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 下列关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区别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C )。 A.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 B.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C.担保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用益物权则都是从物权 D.建设用地属于用益物权;抵押权、质权等属于担保物权 [解析] C的错误之处在于地役权不属于担保物权,而且它是从物权。该句话的正确说法应是“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ABD说法都是正确的。 6. 某航空公司以正在建造中的大型客机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下列说法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D )。 A.建造中的大型客机不得设定抵押 B.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无效 C.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主合同无效 D.因未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新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 1 所有权纠纷 2 物业服务纠纷 所有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初级经济法基础_第三章 第八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_2013年版

1、甲公司因结算需要,向W银行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W银行为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的起始时间是()。 A: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 B: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之日起 C: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D: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银行卡分类中,以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划分的是()。 A:人民币卡与外币卡 B:单位卡与个人卡 C:信用卡与借记卡 D:磁条卡与芯片卡 答案:C 3、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A:付款请求权 B:利益返还请求权 C:票据追索权 D:票据返还请求权

答案:A 解析: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4、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该汇票需加附粘单,甲公司为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手,丁公司为汇票记载的收款人,下列公司中,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连处签章的是()。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所以答案是A. 5、甲公司成立后再某银行申请开立了一个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该账户性质属于()。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3)

目录 考点一物的概念和种类 考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考点三物权变动 考点四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考点五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考点六共有制度 考点七用益物权 考点八担保权概述 考点九抵押权 考点十质押权 考点十一留置权 考点一物的概念和种类 一、物的概念 物是物权的客体。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单选题】(201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A.太阳 B.星星 C.月亮 D.海域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上的物。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多选题】(2013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 B.月球表面 C.药品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客体。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二、物的种类

(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1)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于流通物。 (2)文物、黄金、药品等属于限制流通物。 (3)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属于禁止流通物。 (二)动产与不动产 (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物,以交付为原则。 (三)主物与从物 (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提示】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备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均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四)可替代物(种类物)与不可替代物(特定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可替代物。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如书、粮食等。 (2)不可替代物。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如梵高的画作等。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五)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消费物。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货币、汽油等。 (2)非消费物。依其性质可以“多次”使用或让与之物,如汽车、手机、冰箱、电视机等。 【提示】消费物的使用行为=处分行为。 (六)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分为原物与孳息物。 (1)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 (2)天然孳息。由自然规律形成。由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3)法定孳息。依托法律关系产生。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单选题】(2018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 B.林木 C.海域 D.船舶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三、物权的特征与种类 【提示1】由物的概念所引申出的物权,是指特定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1)支配性强调一种对物的支配力,即无须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权利人即可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可简单概括为“人与物”; (2)排他性强调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权利人可排除他人以同样方式支配物的权利,可简单概括为“人与人”;

2020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练习题及答案20190325e

2019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 C )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 A. 2 日 B. 5 日 C. 2 个工作日 D. 5 个工作日 2.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下列关于基本存款账户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D )。 A. 异地常设机构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B.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C. 可以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资金收付 D. 工资、奖金的发放禁止从基本存款账户中支取 3. 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中,不得支取现金的是( B )。 A.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Ⅰ类户) B. 一般存款账户 C. 基本存款账户 D. 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4.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信用卡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B )。 A. 信用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1 万元

B. 信用卡透支利率的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8 倍 C. 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D. 发卡机构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5.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预付卡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C )。 A. 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B. 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C. 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 5 年 D. 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 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6. 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 期( A )后予以注销。 A. 1 个月 B. 3 个月 C. 5 个月 D. 6 个月 7.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托收承付的表述错误的是( D )。 A.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明确约定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B.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C. 付款人累计3 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D. 只有验单付款的付款人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 8.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委托收款的表述错误的是( A )。 A. 委托收款只能在同城使用 B.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C.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2020《经济法基础》第三章课后习题及答案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他人支付给存款人的资金,应当收入存款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其所有权归存款人所有,由其自主支配,其他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动用、处理和任意转移,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上述内容体现了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A.银行不垫款 B.合约必须遵守,合同必须履行 C.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D.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国庆节期间,大学生张某到某会计师培训机构实习,在学习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时,涉及到出票日期10月1日的填写,正确的是()。 A.十月零壹日 B.壹拾月零壹日 C.零壹十月壹日 D.零壹拾月零壹日 3.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办理支付结算基本要求的说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仍然有效,银行不予受理 B.变造是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C.票据的收款人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填写“银监会” D.票据的出票日期不得为阿拉伯数码 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票据签章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个人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或盖章 B.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和盖章 C.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D.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情形中,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的是()。 A.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 B.单位地址变更 C.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 D.开户银行的账号变更 6.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形是()。 A.被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B.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C.注销营业执照的 D.因迁址需要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 7.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专用存款账户使用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B.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物权法期末考试复习

《物权法学》必背复习题 第一早 1. 物权的特性: (1)对世性(主体):除物权人之外任何人,主体广泛性 (2)支配性(内容):同1.( 2) (3)特定性(客体):物V /行为&非物质X,具体制定、存在、独立,有体动产 /不动产 (4)绝对性(实现方式):负有不为侵害或妨害的消极不作为容忍义务 (5)排他性(效力):成立排他效力、实现上排他、对债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 求权效力 (6)法定性、公示性:区别债权 2.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基础、目的交易 物权. 债权,人+财产=物权>新物权,物权+债权=财产权 "方式(债权) 3. 物权的排他效力: ⑴涵义: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包含绝对的—相斥物权之间于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也相对的

—包含相容物权之间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2)强弱之分:物权排他效力分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不存在哪种物权的排他效力绝对强或者弱的问题。一物之上客观不得有两个直接占有与现实支配,故同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和权利内容的物权之间,不得并立,这是内容与性质相斥之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效力;而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的两个物权之间得发生并立之情形,内容与性质相容物权之间仅存在行使和实现上的排他效力,即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之物权得以压制、排斥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 相容物权哪一个居于先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成立时间。(3)各类物权排他效力表现: ①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权,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一 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一权)。 ②用益物权之间得排他效力。用益物权是占有、使用、收益的实体支配权,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例外:典权,非继续性地役权)。 ③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担保物权是以获得标的物之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除动产质权和以权利凭证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其他均为实现上的排他效力。 ④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vs不动产抵押权,行使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依设定的先后而定。 ⑤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上的定限物权虽恒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其效力却当然优先于所有权。 第二章 4. 我国物权法上所规定的物权的种类:包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也专设编章规定了占有。其所系规定和提及的物权的具体种类包含:所有权(含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抵押权(含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含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 5. 物权的学理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标的物所有);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

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章节考点试题:第三章含答案

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章节考点试题:第三章含答案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办理支付结算基本要求 考点频率:★★★ 难度:低 题型:选择、判断、不定项 【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填写要求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单位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B.银行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C.出票日期可以选择使用中文大写或阿拉伯数码

D.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应注意的事项。根据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不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 【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中,属于变造票据的是()。 A.涂改票据号码 B.假冒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 C.以一个虚构的背书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D.随意修改票据密押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对“签章”的伪造。针对签章之外的事项,是变造。

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 考点频率:★★★ 难度:中 题型:选择、判断、不定项 【多选题】下列银行结算账户设立中,需要遵循核准制设立的有()。 A.一般存款账户

B.异地临时生产经营机构的临时存款账户 C.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D.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制与备案制。临时存款账户中的注册验资与增资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个人存款账户与一般存款账户均实行备案制。 【单选题】甲公司因借款转存需要,向A银行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A银行发放贷款后为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的起始时间是()。 A.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 B.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C.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之日起 D.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单位票据签章的说法中,符合规定的是( )。 A.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B.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C.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单位的盖章加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和盖章 D.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单位的盖章加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 2.根据有关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 )。 A. 以结算凭证上较小的金额为准 B. 银行不予受理 C. 以中文大写为准 D. 以阿拉伯数码记载为准 3.关于票据填写规范的相关事项,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票据上的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必须记载全称 B. 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C. 票据上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D. 票据的出票日期、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关于票据的出票日期,下列记载不正确的是( )。 A. 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B. 10月15日,应写成:壹拾月壹拾伍日 C. 11月11日,应写成:壹拾壹月壹拾壹日 D. 12月18日,应写成:壹拾贰月壹拾捌日 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外,自正式开立之日起一定期限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该期限是( )。 A. 1个工作日 B. 2个工作日 C. 3个工作日 D. 5个工作日 6.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一般存款账户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是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B. 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C.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D. 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7.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

物权法第二章习题及答案

第二章所有权 一、单项选择 1 .在下列民事纠纷中,哪项不能按相邻关系处理?(B ) A. 甲在自家院内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地基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 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C. 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弓I起纠纷 D. 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 2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 A.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 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 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3. 周某的金项链不慎丢失,吴某拾得后将其以1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王某,周某三年后得知此事。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 )。 A. 由于过了两年的回复权期间,则不能再请求王某返还 B. 尽管王某是善意,但是不能取得金项链的所有权 C. 王某是善意,因此可以取得金项链的所有权 D. 周某在追回金项链时,应当对王某补足相应的价款 4?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D ) A. 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 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 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 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5. 黄某将自己家祖传的珍贵玉佛卖给丁某,丁某当场付款,约定7天后取玉佛。方某听说后,表示愿 出比丁某高的价格购买此玉佛,黄某当即决定卖给方某,约定第二天交货。丁某得知此事,诱使黄某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玉佛给自己。该玉佛在由丁某占有期间,被吕某盗走。此时该玉佛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A ) A. 黄某 B .丁某C .方某D .吕某 6 .董某有一块玉雕。陈某甚为喜欢,要求董某转卖给他,董某应允。陈某因一时缺乏现金,便将五千 元钱和两张彩票交给董某。后有一张彩票中奖,奖金为5000元。该5000元应归(A )。 A. 董某所有 B .陈某所有C .陈某所有,董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D .国家所有 7 .于某继承其父亲遗留下的一块玉石,并利用自己的雕刻技术在这块玉石上雕刻了飞天形象,这件艺 术品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其价值已远远超出了原有价值。后高某找到于某称此玉石是高某借给于某的父亲观赏的,并拿出相关证据。则如何确定该玉石所有权的归属?(B ) A. 于某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高某无权请求返还。但于某应对高某作相应补偿 B. 于某因为加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高某无权请求返还。但于某应对高某作相应补偿 C. 高某为原材料的所有权人,有权请求于某返还,但应将增加的价值返还给于某 D. 该玉石应由于某、咼某二人共有 8. 李涵在服装店买衣服时,丢失手表一块。服装店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李涵未能在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

(完整版)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练习题及答案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练习题及答案 导语:下面是小编为你分享的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练习题及答案,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帮助,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如果喜欢就请继续关注我们的后续更新吧!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下列说法不符合规定的是()。 A.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名称的,也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B.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C.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D.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出票日期10月20日的填写,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拾月贰拾日 B.壹拾月贰拾日 C.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D.零壹拾月贰拾日

3.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存款人,不得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是()。 A.临时机构 B.非法人企业 C.异地常设机构 D.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预算单位应向()申请开立零余额账户。 A.中国人民银行 B.财政部门 C.上级主管部门 D.社保部门 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款项不可以转入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是()。 A.工资、奖金收入 B.个人投资股票所得 C.持有的外币 D.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6.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银行卡按照发行对象不同,分为()。 A.人民币卡、外币卡 B.单位卡、个人卡 C.磁条卡、芯片(IC)卡 D.信用卡、借记卡 7.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卡账户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人,不得存取现金 B.可以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C.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银行卡账户存储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①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②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3、主物和从物。再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为从物。 4、原物与孳息。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①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孙悟空(所有权人)将自己在花果山中的一片桃树林承包给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摘下的桃子归谁所有?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60%的桃子归孙悟空,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100%归猪八戒(用益物权所有)。 ②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1、物权的概念。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①支配性。物权是对于标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财产权,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债权则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②、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债权则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③绝对性。无权是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故为绝对权或称对世权。债权则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属于相对权或称对人权。 物权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属于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的种类。 ①自物权和他物权。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 ②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属限制物权。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为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 ③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质权和留置权不得设定于不动产之上。 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地役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设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一是种类法定,即不的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行为人违反“种类规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案例1、某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优先购买权,否则叔父有权宣告房屋买卖无效。在本案中,叔父欲以优先购买权排除他人购买,实际上是想创设一种具有排他权利的物权。但《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因违法“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如果侄子违法约定将祖宅售与他人,叔父无权主张房屋买卖无效,也物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不过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的占有为前提。当甲以其手表向乙设定质押时,如果甲乙之间有约定手表仍存放于甲处,则该质权设定行为因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只是质权未生效。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2、一物一权原则 ①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 ②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使多人(如夫妻共有)。 ③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定多个物权(但不能相互冲突) 甲(所有权人)将其手表抵押给乙(乙对该手表享有抵押权),因抵押不转移占有,甲又将手表质押给丙(丙对该手表享有质权),丙在修理该手表时由于不支付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丁对该手表享有留置权)但,既然甲已经将手表质押给丙了,那就不能再质押给戍(无法交付)。因此,对动产而言,一物之上,所有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可以并存,但质权跟质权不能并存。 甲(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房屋先出租给乙(用益物权人),后又抵押给了丙(抵押权人)。 3、物权公示原则。 ①公示原则。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②公信力。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薄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正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放宽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几个月后,乙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在本案中:①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得到了该房产的所有权;②乙物权要求丙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有效。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整理(1)

第三章知识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考情分析(参考2017年) 考点解读

支付结算概况(★) (一)主要支付工具 1.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3.银行不垫款原则 (1)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 (2)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或者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因为银行没有为存款人垫付资金的义务,另有约定除外。 (三)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纪律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第三章物权法练习题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物权是基于物而产生的权利,下列属于民法上物的是()。 A、冬天里的第一场雪 B、镶在嘴里的金牙 C、注册的商标 D、佩戴的耳环 2、根据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A、台灯与桌子 B、上衣与裤子 C、杯子与杯盖 D、牛头与牛尾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C、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 D、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 4、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5、甲在乙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5万元成交。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6、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当晚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 A、甲 B、乙 C、丙 D、丁 7、甲将其所有的一本小说卖给乙,双方约定,乙先向甲支付购书款,甲在7日内将此书阅读完毕后再交付给乙,阅读期间为甲借阅乙所有的书,这种情况下,乙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为()。 A、乙自甲阅读完成后取得所有权 B、乙自约定生效之日起取得所有权 C、乙自支付购书款时取得所有权 D、乙自甲实际交付该书时取得所有权 8、甲将自己的一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后,居住1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1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丁居住期间,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A、甲 B、乙 C、丙 D、丁 9、甲与乙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对房屋买卖进行了预告登记。后乙公司未经甲同意,又将该房屋卖给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主张丙的所有权无效 B、甲无权主张丙的所有权无效 C、甲和乙之间的预告登记失效 D、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10、甲、乙、丙三人各出资3 万元,购买一辆汽车跑出租,由丙驾驶,收入各按1/3 比例分配。一次丙开出租车撞伤路人丁。之后甲、乙决定将车出租给戊。根据《物权法》的规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当中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目录 1 所有权纠纷 2 物业服务纠纷 所有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

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第四条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五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