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审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改稿)

工信部审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改稿)
工信部审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改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业务委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业务委托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的管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业务委托工作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委托审计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审计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中介服务机构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并入选工业和信息部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的审计中介机构。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的审计业务均应由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中的审计中介机构承担。

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

军队单位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专项任务所涉及的审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原则上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事务所承担。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负责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的管理;负责审计质量监督;负责建立审计中介服

务机构管理信息库和业绩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审计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业务委托工作由财务司统一组织。财务司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审计目的、管理要求和审计经费来源等情况,共同研究确定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业务承担机构的选择方式。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委托业务范围如下: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审计;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计;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立项或负责管理的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立项或负责管理的科研项目财务验收审计;

(五)部属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

(六)部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八)其他专项审计及财务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委托业务承担机构选择方式如下:(一)在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

(二)根据审计业务的性质和要求,在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中指定;

(三)依据审计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业绩、专业特长,向被审计单位分类推荐,由被审计单位在推荐范围内自行选择;

(四)被审计单位在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库中自行选择;

(五)其他选择方式。

第九条审计工作开展前,财务司应与审计中介服务机构,或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审计业务承担单位的权利;

(四)主要审计人员;

(五)审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六)回避和保密承诺;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审计项目,承担审计业务的审计中介服务机构须另行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明确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审计业务委托协议应报财务司备案,并接受财务司的监督。

第十二条财务司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委托审计业务实施过程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审计业务按计划进行。

第十三条承担审计业务的审计中介机构具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恪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职业道德;

(二)严格执行业务委托协议,制定科学有效的审计计划,选派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组成审计项目组;

审计过程中保持人员稳定,如有人员变更,需书面提出申请,并获得财务司的书面同意;

(三)独立完成审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审计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机构或人员;

(四)在审计过程中,应及时向财务司或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在项目完成后向被审计单位移交全部纸质资料及电子资料;

(六)对审计中发现的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应以管理建议书、审计建议书等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业务培训及指导。

第十四条承担审计业务的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应及时向财务司报告: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纪、舞弊问题;

(二)出现影响审计独立性及其他需要直接汇报的情况。

第十五条委托审计任务完成后,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业务委托协议出具审计报告,并报财务司备案。若审计报告未达到委托协议要求,财务司或项目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审计中介机构补充或纠正相关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可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如对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有异议,应及时向财务司或项目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审计中介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司可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终止所委托的审计业务并给予书面警告,情节严重的,财务司将暂停其承担委托审计任务的资格:

(一)提交的审计报告存在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委托任务;

(三)其他未完成审计约定事项的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中介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司有权终止所委托的审计业务,取消其备选资格,并保留追究其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一)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完成审计委托任务;

(三)将审计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机构或人员;

(四)泄漏通过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五)利用受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

(六)由于严重违规违纪被监管部门处以暂停或取消经营业务资

格;

(七)执业资质被撤销、撤回或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

(八)其他严重违背委托审计要求的情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5项目结算审核管理办法

工程结算审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改善我公司经营管理状况, 加强成本核算,降低工程建设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理顺工程结算工作管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工程结算管理是我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部 门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责实施各项工作, 将工程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三)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工程成本管理工作。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原则 (一)有据可依。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杜绝不合理的费用支出,提高经济效益。 (二)公正客观。工程结算审核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公司的利益。 (三)审核人员工作时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凌傲或偏私。 三、工程结算审核的条件和结算资料的内容 (一)工程结算审核的条件: 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竣工图绘制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中心经理、总工、副总经理审核通过。 (二)工程结算资料的内容: 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单项工程竣工图; 3、施工现场签证单和会议纪要;(本公司工程部提供) 4、材料认价单和调拨单(原件); 5、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6、投标文件及工程结算书; 7、含甲方供材的项目,财务部门提供甲方供材明细表。 四、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一)招标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1、工程竣工后28 天内,施工单位将整套工程结算资料报送监理公司,由项目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所报资料(主要指施工现场签证单、变更单和会议纪要)的完整性及正确性进行审核; 2、经审核无误的工程结算资料由施工单位报送总工办; 3、由总工程师负责安排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4、总工程师将工程结算资料交付项目核算员进行结算审核; 5、项目审核员出具审核报告; 6、项目管理中心土建和安装主管负责审核过程的配合、解释、协调和监督工作,并对审核初稿进行审查; 7、审核报告由施工单位认可签章,施工单位对审核报告提出异议的由总工程师安排施工单位与项目审核员进行对帐;若对帐后对审核报告提出更改,施工单位书面提出更改理由; 8、项目管理中心土建和安装主管核对无误后签字,并报总工程师、项目管理中心、物资采购中心、财务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进行复核、签字确认。 (二)零星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1、施工单位在零星工程竣工后的15 天内向项目部报送一套完整的结算资料。 2、项目部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资料后,由项目经理和项目工程师完成初审,初审的重点在结算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方面。审核完毕后在结算审核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连同施工单位结算资料报送总工办。 3、零星结算由总工程师安排项目核算员进行结算。 4、由项目核算员按照竣工图及现场经济签证进行工程量审核;按照合同约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审核定额子目和取费。 5、审核结束后项目核算员出《工程结算审核单》,在取得施工单位的认定后,报项目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中心、物资采购中心、财务中心、副经理、总经理进行复核。 6、复合无误后,项目核算员出具《工程结算单》,双方签字、盖章。 (三)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送竣工资料,每拖延一个月,核减工程总价1%。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XXXX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根据《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确认和咨询工作,以独立、客观的评价和改善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治理程序和效果,增加企业价值,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根据企业的规模、内部治理结构的需要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法律审计监察部,下设审计科,设审计科长1名,内部审计员2名,造价审计员2名。 第五条法律审计监察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行使内部审计职能,直接对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工作程序; 三、掌握企业会计、内部审计、经营管理、工程造价、法律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工作程序和技术方法;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达能力; 五、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有从事内部审计、企业会计、工程技术、法律、经营管理等工作5年以上经历,并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法律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审阅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和修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检查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总结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二、参与组织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公司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 三、参与公司对主要存货的定期盘点和工程项目、设备安装关键

最新 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实施方案-精品

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服务“三大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和《市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国债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区发统局、财政局、税务局、住建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立项和方式 第四条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任务的各建设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将下年度政府性投资审计项目(项目概算100万元以上的)计划报区审计局备案。区发统局将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情况及时抄送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对报送的项目予以计划立项。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委托审计制,招标选择协审单位,建立协审单位项目库。对零星工程,区审计局可聘请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直接审计。区审计局对相关协审单位及工程技术人员负有监管职责,并对审计质量负责。 第六条区审计局负责组织对协审单位进行定期考评,协审单位项目库每两年更新一次,不断加强协审队伍建设。 第七条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算审计复核机制。全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安排复核审计,区审计局负责组织第三方协审单位或工程技术人员实施复核,拟定具体复核审计工作要求,明确各协审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细化协审费用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三章一般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 第八条一般政府性投资项目指政府性投资综合概算1000万元以下或单体工程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此类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跟踪审计(区委、区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程序规范投资行为。

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ABC公司集中交叉实名 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集团审计体制改革的要求,提高ABC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ABC公司实际,实行全系统集中交叉实名审计工作。 第二条ABC公司集中交叉实名审计,是指在ABC公司总部监督部统一领导下,集中全系统专兼职审计人员和审计项目,分成南片区域和北片区域,以比较经济的原则组成若干审计组,对南北区域公司的审计项目进行跨区域交叉审计,原则上不安排审计人员参与本单位的审计项目,审计主审必须实名写入审计报告中。 第三条南片区域包括上海、宁波、厦门、广州区域公司及所属单位,以及空运、仓配和供应链在当地的所属单位;北片区域包括大连、北京、青岛区域公司及所属单位,以及空运、仓配和供应链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需要,审计人员由总部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集中交叉实名审计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的协同和联动效应,合理安排各类审计项目、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项目,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实施,以节约监督资源,提高监督检查的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五条集中交叉实名审计实行“总部统一管理,项目主审负责制”的组织机构。在南片区域和北片区域各设置片区组长1名,由总部监督部统一

指派;根据具体审计项目设置若干审计组,每组成员应不少于2人,其中主审1名,由总部监督部统一指定,负责对具体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主审人员由具备相关审计经验和撰写审计报告能力的系统内专兼职审计人员担任;组员一般由具有一定胜任能力的系统内专兼职审计人员组成。 审计小组成员不局限于全系统专兼职审计人员,如工作需要,可联合财务、商务、业务等部门的专业人员或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参加。 第七条各项目审计组成员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如确有特殊原因需临时调整的,由主审书面报请片区组长审核批准,由总部监督部统一调配。 第八条各单位专兼职审计人员应严格服从总部监督部的统一领导、调配和工作安排。 第九条为充实审计队伍,确保审计人员配备基本满足审计项目工作需求,保证审计项目顺利进行,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各境内直属二级单位要在财务、商务、业务部门中选定1~2名具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热爱审计工作的人员,作为兼职审计人员,纳入总部集中交叉实名审计人员机构管理,服从总部监督部的统一调配。 第三章相关职责 第十条总部监督部在集中交叉实名审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集中交叉实名审计工作的相关制度文件; (二)组织制定全系统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做好审计立项,并组织实

工程施工结算审核管理办法

长江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县工程监理站 工程结算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站监理人员对工程结算的审核,理顺工程结算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审核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结算审核是我站监理人员对投资控制的重要环节,各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通知、办法要求,各施其职,严格审核,确保工程结算审核的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我站监理人员对工程结算的审核工作。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工程结算审核原则 第四条有据可依。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变更文件、竣工图及验收记录等进行审核。 第五条公正客观。工程结算审核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公正客观、廉洁自律,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 第六条认真履职。工程结算审核人员要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工程量、工程单价进行严格审核、认真履职,切忌马湖了事。 第七条监理人员审核结算时对存在的问题或需要承包人补充资料,应及时与承包人沟通,态度应亲切,切忌傲慢和偏私。

第三章工程结算审核条件和资料 第八条工程结算审核的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竣工资料、竣工图编制完成并经监理人员、建设单位审核通过。 第九条工程结算资料包含以下内容: 1、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单位工程竣工图; 3、施工现场签证单和会议纪要; 4、变更工程单价确定单; 5、工程施工合同; 6、隐蔽验收记录; 7、施工组织设计; 8、投标文件(含答疑纪要)、承诺书、中标通知书; 9、竣工结算报表:封面、结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量单(含计算过程)、变更工程单价汇总表。 第四章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第十条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1、工程竣工验收后28天内,承包单位将整套工程结算资料报送监理站、建设单位、跟踪审价单位同步审核。监理站由项目总监组织项目监理工程师对所报资料的完整性及正确性进行审核;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

《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一、制定背景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法 律法规,我国修正后的审计法仅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现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署等六部委1996年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计署2001年颁布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实际上多数内容已过时或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而审计署2006年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又仅是旨在规范审计机关内部审计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无论其形式、内容还是法律效力都无法有效地指导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审计署2011年重新修订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于2011年1月14日在全国审计机关执行。 近几年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财政投入大,耗用资源多,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发展的速度、规模、质量和效益,决定着经济能否又好又快发展。这些投资是否合规、高效使用,建设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关系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

反腐倡廉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整合审计资源,确保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审计管理,提高投资审计成效,江西审计厅制定出台了《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三大亮点 《办法》的出台,强化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了投资行为,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化,切实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跟踪”、“移交”、“明确”六个字是《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三大亮点。 1.强调跟踪审计。《办法》第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除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十一项重点审计内容作了规定外,还将注重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公司审计管理规定

公司审计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

公司审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和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同经济改革相结合,为经济改革服务。我公司设立的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通过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监督履行财务责任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改革健康发展。 第三条遵照审计法规,我公司审计机构在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四条我公司审计机构和人员本着首先维护国家利益,同时维护本公司合法经济权益的原则,公允地证实本公司财务责任性履行情况。 第五条我公司的审计业务受总公司审计室领导,同时受地方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审计工作的任务 第六条监督检查我公司财务、运销、物资、劳资、计划等经营管理部门及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制度的情况,以促进部门、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纪,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第七条监督,检查和评价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着重监督检查厂内所属部门和单位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明确划分权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购产销账钱物分管的原则 2.每笔业务产销购验收储运不能由一个人部门单独包办到底必须由两个部门 以上的人员处理的原则 3.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财物安全 4.所有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顺序控制使用领用空白凭证必须办理签证手续 并予核对 5.所有业务处理必须程序化制度化 6.建立一套适合于企业生产特点的成本会计制度 7.实行企业内部稽核制度 8.任用人员必须经过慎重挑选训练任用品德不良人员容易发生舞弊任用业务 不熟练人员容易发生错误 9.审计人员调动或轮训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出交接记录签证备查实行监 交制度 10.根据公司内经济责任制做出衡量考核成绩和效果的标准 第八条参与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制订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财务成本决策进行审计审计终结后签字盖章写出审计报告 第九条根据国家和总公司规定的审计制度专业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经济活动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收支财务处理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对公司内所属单位的经济改革方案承包方案的经济效益及其相关的分配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工程结算审核管理办法a

工程结算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我公司经营管理状况, 加强成本核算,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理顺工程结算工作管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结算管理是我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办法所涉及到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责实施各项工作,将工程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二章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有据可依。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市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杜绝不合理的费用支出,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公正客观。工程结算审核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三章工程结算审核的条件和结算资料的内容 第五条工程结算审核的条件: 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竣工图绘制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工程部审核通过。 第六条工程结算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开竣工报告、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单项工程竣工图; 3、施工现场签证单和会议纪要; 4、材料认价单(复印件)、主要材料进场报验单; 5、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6、验槽及隐蔽记录; 7、施工组织设计; 8、投标文件(含答疑纪要)、承诺书及工程结算书; 9、中标通知书;

第四章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第七条、招标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1、工程竣工后28天内,施工单位将整套工程结算资料报送监理公司,由 项目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所报资料(主要指施工现场签证单、变更单和会 议纪要)的完整性及正确性进行审核; 2、经审核无误的工程结算资料由监理公司报送工程部审核;工程结算资料 经工程部审核后报成控部。 3、成控部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评审和工程结算的委托工作; 4、成控部部将工程结算资料交付被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 核; 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初步审核报告;在提交初步审核报告前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进行联系; 6、成控部负责审核过程的配合、解释、协调和监督工作,并对审核初稿进 行审查; 7、施工单位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核对无异议后,审核报告由 施工单位认可签章。 8、成控部进行复核无误后,报相关领导审批。(执行表JS-1) 第八条、零星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1、施工单位在零星工程竣工后的15天内向工程监理单位报送一套完整的 结算资料。 2、监理公司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资料的7天内,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和甲方 代表完成初审,初审的重点在结算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方面。审核完 毕后在结算审核表中填写审核意见,连同施工单位结算资料报送成控 部。 3、零星结算由成控部进行结算或委托结算。 4、由成控部按照竣工图或工程实物及现场经济签证进行工程量审核;按照 合同约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审核定额子目和取费。

20060120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废止)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投发〔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

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 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加强计划协调,避免重复监督。 第六条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发送建设单位。同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延伸审计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问题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补发审计通知书,在审计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

某石油发展集团审计工作管理规定(doc 7页)

大庆石油发展集团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二零零二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 (1) 第三章审计范围及时限 (1) 第四章审计内容 (2) 第五章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第六章审计程序 (3) 第七章审计质量控制 (4) 第八章附则 (4) 附件:审计流程图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集团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的管理制度,对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内部经济监督活动。 第三条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应当客观刚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四条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集团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打击报复。 第二章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集团总部设立审计部,由财务总监负责主管。 第六条集团审计人员: (一)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二)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对单位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义务。 (三)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审计范围及时限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集团所属各职能部门和各事业部、子公司。 1 / 8

第八条内部审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集团公司决议及集团经营方针、目标、计划落实及执行情况; 2、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情况; 3、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情况; 4、集团总部及所属事业部、子公司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集团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及安全完整程度; 6、经营责任人的离任审计; 7、违反财经法纪、侵占集团资财、损害集团利益以及重大损失浪费行为; 8、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9、基本建设审计; 10、集团领导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五章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审计人员根据需要,可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根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篡改、毁弃。 第十一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要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必须积极

竣工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竣工结算审计管理办法 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成本核算,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理顺工程结算工作管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2、工程结算管理是我公司成本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办法所涉及到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责实施各项工作,将工程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 3、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工程成本管理工作。

工程变更各部门职责及流程 施工单位已完工程的工程数量与现场实测数量必须保持一致,不得超出竣工图数量。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优化变更引起的工程数量变更,施工单位需提报变更,相关变更流程及各部门变更审核过程中的职责如下: 1、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并提供变更前后施工图、变更数量统计表、项目部签证资料、项目部签字确认的施工方案、现场照片等影视资料等可用于复核的支撑性材料(附件5)。 2、工程部各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人对现场实际完工情况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各施工单位提报《工程变更联系单》及其附件是否与现场实际完成情况相符。在工程变更审批流程中,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变更项现场是否完全实施进行确认审核(必须明确批复现场是否完全按变更后施工),并审核相关附件资料是否完整,审核意见在《工程变更审核意见表》中签署。项目负责人依据投融资部反馈的审核意见表,按最终审定金额与施工单位办理变更结算。 Vv v 3、设计部:复核《工程变更联系单》中所附的变更前后施工图是否属实。

4、投融资部投融资部:投融资部为工程变更流程的主导部门。依据各部门最终审核意见,对施工单位上报《工程变更联系单》进行工程数量及变更金额审核,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意见在《工程变更审核意见表》中签署,并将最终意见书扫描件发送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据最终审定金额与施工单位办理变更结算。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区财政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上级补助投资、债券、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贷款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以及区政府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应对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及使用、工程结算、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不 足3000万元,但属于区政府指定或社会特别关注的政府重

点投 -2- 资项目,区审计局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第六条区政府各部门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积极协助配合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七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 (二)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支出管理情况; (四)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二)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1 总则 2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3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 4内部审计工作的范畴 5内部审计人员 6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7附则 附件:审计文书格式

1 总则 1.1为适应新奥集团经营治理的需要,健全内部经济监督机制,保证集团公司财产的安全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审计署公布的《中国审计规范》,结合集团的具体情形,制定本工作治理制度。 1.2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集团公司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围绕公司经营目标为工作中心,以事实为依照,客观、公平地反映、分析、鉴证各经营单位的经济活动,评判经营治理者的经济责任,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建议。 1.3内部审计工作旨在监督集团经营政策、经营方针以及财务治理制度、财经纪律在集团及成员企业中的贯彻执行;查处违规行为,爱护集团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强化集团的经营治理,为提高经济效

益,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营战略目标服务。 1.4审计室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具有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权,集团董事会对审计的处理和处罚具有最终裁定权。 2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2.1集团督察委员会负责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2.2 集团督察委员会审计室依照本制度对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直截了当同意总督察的审计指令,对集团督察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3 内部审计组织结构图:

结算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结算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完成委托方的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做到过程可追溯,并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承揽的结算审计工作,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10,如果相应规程调整将根据新的规程予以调整。 一、签订审计合同 根据委托方要求签订审计咨询合同,合同文本应采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2002-0212,对双方责任应明确约定,尤其对涉及到费用的条款应保证不发生歧义,分工明确,确保公司利润的实现。 结算收费应依据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服字(2012)248号文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相应收费标准变更本办法将依新的标准调整。总工办为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对外合同谈判应由总工办(总工)负责,也可由总工办授权咨询部门负责人签订,咨询合同必须由总经理签字方可对外签订,签订合同前应进行风险评级,填报合同风险评级意见书,应进行费用核算预估利润。 二、接收审计资料(审计资料接收单) 接到审计任务后,应向委托方收集送审资料,检查送审资料是否齐全,填报委托方资料表,并签订委托方资产明细表,保证资料的完整性,不得丢失。 送审资料包括:竣工验收单、竣工图纸、施工合同书、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文字版和电子版,还应提供预算软件版)、送审结算书、变更签证单、技术核定单、材料认价表等与结算有关的资料。 送审结算资料由总工办或委托咨询部门进行接收,资料移交应有移交记录,资料退还必须由委托方签字,否则视为考核没有完成项予以扣分。 咨询人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将有关资料借给与审计工作无关的外界,如因此引起的诉讼责任,有关责任人应予以承担。 大型项目资料的借阅应填报借阅申请表,资料应及时归还,不得丢失,需要进行保密业务的,借阅人只能借阅有关自己审核有关的资料。 三、审计过程

公司内部审计规定

××公司内部审计规定 ××年××月××日()财字第号 第1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财务控制工作,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内部审计工作必须同经济改革相结合,为经济改革服务。公司设立的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通知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监督履行财务责任性,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改革健康发展。 第3条遵照审计法规,审计机构在董事长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4条公司审计机构和人员本着首先维护国家利益,同时维护公司合法经济权益的原则,公允地证实公司财务责任履行情况。 第5条公司的审计业务受总公司审计室领导,同时受地方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公司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6条监督检查公司财务、运销、物资、劳资、计划等经营管理部门及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制度的情况,以促进各部门、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纪,依法经营。 第7条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着重监督检查公司内所属部门和单位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明确划分权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购、产、销、账、钱、物分管的原则; 2、每笔业务(产、销、购、验收、储运),不能由一个人(部门)单独包办到底,必须由两个部门以上的人员处理的原则; 3、所有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顺序控制使用,领用空白凭证必须办签证手续并予核对; 4、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财物安全; 5、所有业务处理必须程序化、制度化; 6、实行公司内部稽核制度; 7、建立一套适合于公司生产特点的成本会计制度; 8、任用人员必须经过慎重挑选、训练,任用品德不良人员容易发生舞弊,任用业务不熟练人员容易发生错误;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目的 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维护财经纪律,确保国家各项财经法规、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 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职责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设置独立内部审计部门,只设置内部审计员工作岗位,所设内部审计工作岗位,隶属公司财务部编制,无内部审计任务时, 由公司财务部安排日常财务工作,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由公司总经理直 接领导,并对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业务向公司总经理负责。 工作程序 内部审计职权 检查会计凭证,会计帐表及有关资金和财产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纪律、会计制度 行为的意见。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对公司及公司各下属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开展财务审 计,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 内部审计工作方法 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方法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 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审查财务收支,会计核算工作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审查各项费用标准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审查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对财产物资的 收发。领用、保管情况有关的业务处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 做出审计评价。 配合国家审计、税收、财务、物价等有关审计检查部门做好年度的审计自查工作。 接受总公司审计部的审计业务指导并配合总公司审计部做好对下属公司的 内部审计工作。 完成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任务。 对上述进入的各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审计工作报告。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编号:SM-ZD-88276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 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安徽省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副职的领导下具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母公司内审部门及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流程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结算审计工作的行为,加强项目结算审计流程内部控制的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协审单位接受项目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报送审计实施方案,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对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审计中心负责人一份。(表一)第二条项目联系人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参与项目的现场踏勘,对现场踏勘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总结材料(附现场记录签证单)报送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抄送一份给分管局长。(表二) 第三条送审资料中如存在变更情况,建设单位需在送审时填写变更事项的理由和原因,协审单位在项目《审计事项说明》中填写已查明的工程变更理由和原因。(表三、四、五) 第四条协审机构对项目初步审计完成后,初审结果必须经过协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复核,复核无误后,将初审报告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并在审批表情况说明中提出拟定的工程对账时间和待定的工程量造价核减内容。 第五条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根据初审报告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项目工程造价对账事宜。 第六条协审机构在具体的项目对账过程中,认真做好

项目对账记录,项目对账结果经过技术负责人复核无误后,将项目对账结果(附项目对账记录)报送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将项目对账结果(附件项目对账记录)向审计中心负责人抄送一份,并对协审机构下达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通知。(表六)第七条在工程造价对账过程中,遇到需要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项目联系人应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提交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的申请,申请获得通过后,由分管局长或审计中心负责人委派审计员负责召开项目审计协调会。协调完毕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整理会议纪要,并向分管局长和审计中心负责人各抄送一份。(表七) 第八条协审机构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资料不齐全且影响审计报告结果的情况,协审机构应先向审计中心提出补充资料的申请,申请由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通知被审计单位,要求其补全项目资料。(表八) 第九条协审机构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漏报工程量且需核增工程造价的情况,应及时向审计中心提交工程量核增申请,申请经项目联系人复核确认后,报审计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报分管局长审批。(表九)第十条协审机构提交的《审计情况说明》必须通过协审机构技术负责人复核,再由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确认。如果审计中心项目联系人发现项目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在《审计情况说明》中详细阐述,应予以退回。

财务审计工作管理条例(doc 5页)

财务审计工作管理条例(doc 5页)

二、审计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政府颁发的有关内部审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审计部门,依据政府法规、政策、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物资、设备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明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杜绝各种违纪违法现象。 □审计机构及审计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局下设审计室,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审计室直属董事长领导,审计室主任由董事长直接任免,对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一)依法审计; (二)廉洁奉公; (三)忠于职守;

(六)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财,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重大损失浪费行为; (七)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八)经理(厂长)离任的经济责任等有关审计事项; (九)公司制度建设、经营管理情况; (十)公司本部及各所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十一)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有关经营方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十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室的主要职权 第十条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有权让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本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四)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公司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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