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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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

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

震设防。

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

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第九条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第十条《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第十二条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

(二)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三条从事抗震鉴定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抗震加固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产权人的房屋维修计划相结合。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应当注意保持其原有风貌。

第十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六条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受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应急评估,并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第十八条震后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震鉴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或者抗震加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修复或者抗震加固。需易地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当发生地震的实际烈度大于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时,震后修复或者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拍摄科普教育宣传片、发送农房抗震图集、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指导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抗震设防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破坏原因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调查情况,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科学研究,并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问题都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

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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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

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 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有关法律规定你知道吗?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物业经营用房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 《房屋登记办法》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008年2月25日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年) 已于2008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12日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经营性用房管理规定

长春工业大学经营性用房管理暂行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学校经营性用房的管理,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长春工业大学校园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经营性用房是指学校授权委托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工 作小组管理的用于对外出租或从事各类经营性活动的房屋。 第二条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办法的制定,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经营业态、租金标准的审核,经营性用房招租,对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监督经营性用房租金、水电费、取暖费等费用的收缴情况; 4.监督经营性用房的日常维修维护,确保学校公房的正常安全使用。 第三条经营类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经营性用房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立并逐步完善经营性用房管理制度; 2.负责经营性用房经营业态的制定及招租需求的提出; 3.负责租金标准的拟定; 4.负责经营性用房租赁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 5.负责经营性用房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监管; 第四条经营性用房的经营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开展与教职工和学生生活服务相关的经营项目,经营者自行办理各类经营许可证照,依法持证经营,规范服务,自觉接受政府工商、税务、食药监、消防等执法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营性用房的租金必须科学合理。应参照学校周边相同经营业态价格和兄弟院校校内价格拟定招标底价,原则上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价格。 第六条经营类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起草经营性用房租赁合同 文本,要做到用语规范、格式统一。首次合同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面积较大的经营性房屋期限可适当延长。合同到期后,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要视情况(价格因素、遵章守纪情况、经营业态特殊性等)采取合同续签或重新招租,同等条件下老租户优先。新上出租项目原则上必须公开招标,严禁私下出租、转租等违规违纪行为。合同执行期内若出现有关异动情况,经营类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向管理小组通报。 第七条经营类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协同学校相关部门加强经营 性用房区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商家安全用水用电行为(依据学校的水电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标准,防止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区域内的防火防盗管理,维护区域内及周边的良好秩序和清洁卫生,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性用房经营活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经营性用房的招租工作。 第九条经营性用房的租金全部上缴学校,按合同价格由财务处直接收取。 第十条后勤处负责经营性用房水电费的收取,日常维修维护,保证房屋的正常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服务性经营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用[2009]49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1.08 【实施日期】2009.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 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用〔2009〕499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八日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单位使用土地行为,促进项目用地按期动工开发,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地上物土地使用证核发前监管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监管,是指国土资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或者土地使用者,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到建设项目竣工期间用地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国有建设用地监管主体。其中,中心城区内(含华苑产业园区)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由市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中心城区外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由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统称为监管部门。 第四条土地监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等,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以及建设用地审批图件等为监管依据。

关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规定

关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规定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 (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

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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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国库信息处理系统 ZZDH转账电话 1、网银回单:ABIS二级菜单,8.电子银行子系统—4.电子银行交易回单,电子银行交易回单(企业付款方0054交易企业收款方 0055交易,个人0056交易(一般一个月内可打印,超过一个月无法打印) 2、单位汇入款项、汇出款项回单、扣收年费回单:先查询单位账户历史明细,查明入账日期和金额,再在二级菜单,5.联行子系统—1.网内往来—5.报表—2.打印客户入账通知书 二级菜单,5.联行子系统—5.大额支付系统----7.报表—4.打印客户入账通知书(大额,小额) 二级菜单,3.现金管理子系统—d.报表打印—1每日批处理报表打印—34.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35.现金管理扣费入账通知(单位账户年费回单) 3、如果客户仅需要知道将钱转给了谁,不必打印回单,只要查询卡明细即可。银行卡明细:我行业务流水一般保存半年,半年以内用交易码3080交易或3065交易,本行省内业务可查询到对方账号;半年以上的业务使用4293交易查询,省内本行可查询到对方账号;行外、省外对方账号显示9999行,不能查询到真实账号。如果是汇出款项,可通过网内往来—报表—打印往(来)账业务清单查询到。 4、短信通业务回单:二级菜单8.电子银行子系统—12.一体化消息服务—1.个人消息服务(3376交易,打印收费回单);2.企业消息服务—7.打印收费回单(3387交易)8.批量打印回单(3389交易) 5、转账电话回单在电子银行交易回单中打印。 6、相关交易渠道代码: ATII 投资平台 ATMP ATM AUTT 自助终端、自助银行 BTCH 批处理 EATM 转账终端 EBNK 网上银行 MBNK 手机银行 POSP POS TERM 柜台 ZZDH 转账电话

关于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规定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

客户服务回访工作细则

客户服务回访工作细则 编号:Q/BIRD-客服-1-26-2002 提纲: 一、建立客户服务回访制度的必要性 二、客户服务进行回访制度的前提条件 三、客户服务回访人员的培训 四、客户服务回访制度的实际操作方式 五、回访操作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及几种特殊状况的解决方式 六、客服人员的考核标准 七、回访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八、回访工作效果评估 内容: 一、建立客户服务回访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波导市场份额的逐渐扩大,现在的售后服务已经渐渐跟

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我们的服务水平已成了进一步扩大销售的瓶颈。在花大力气完善我们的客户服务网络、提高人员技能水平的同时,也应考虑丰富我们的服务内容,拉近与客户的距离,提高用户满意度。 客户回访是一项带有亲情特色的售后服务项目,是服务人员与我们的用户面对面的交流与沟通,容易得到用户的认可,且这种认可极有可能扩展到一个潜在的用户组。所以客户回访制度的建立则显得日益迫切和重要了。 二、客户服务回访制度执行的前提条件: 客户服务回访制度的操作和长时间坚持并取得较好的效果需要各方面的努力,需要客服人员、销售人员的紧密配合,同时也需要其它软、硬设施的到位。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各级客户服务部门是客户回访的执行主体。 根据客户回访操作执行的特点和已有的经验,客户服务部门应是客户回访的主要策划者和执行者。省公司客户服务部是本省公司客户回访制度执行的总体策划者、实施者,办事处客服是本区域内客户回访制度的具体策划、实施者,其他各级销售网络人员大力配合。 随着客户服务网络的不断完善,达到一定销量的办事处必须

要建客户服务中心,每个客服中心必须要有一名专职售后文员从事日常的客户接待、用户资料整理、客户回访工作。当使用一些特殊回访方式(如上门服务、特约维修日等)时必须有客服人员参与。对没有建立客户服务中心的办事处,应有一名兼职文员从事客户接待、用户资料整理、客户回访工作,办事处客服人员应给予指导并参与。专职的或兼职的售后人员是客户和波导间的桥梁和纽带,要求其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对他们的工作要求就是勤跑、多问、快解决。 2、资料的的收集、整理 对客户整体状况的了解靠的是客户资料,没有客户资料,就没有回访,或者是没有针对性的盲目回访。我们资料的最主要来源是客户购机时的回执单,回执单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至关重要,不然就成为一张废纸。这就要求各省公司总经理、办事处主任务必将此精神落实到基层,要求营业员、促销员对客户资料进行详细的收集,并有办事处专职或兼职文员整理、录入。客户资料还包括客户的维修信息、回访信息。对资料的的收集和整理的另一个要求就是尽可能地利用现代技术,目前省公司客服、办事处客服所在的大中城市都已有了上INTERNET网络的条件,总公司也有了支持这一工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用[2012]20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6.09 【实施日期】2012.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用〔2012〕205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单位: 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天津市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管理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 天津市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经营性用地集中统一交易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责任和分工,保证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县经营性用地是指本市规划环外环以外各区县辖区范围内,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第三条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是本市唯一的土地交易专门机构,是全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施公开出让土地的土地有形市场。 区县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在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施公开出让。 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将下季度拟出让经营性用地地块信息,报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利用处(以下简称市局土地利用处)备案。 第五条出让前的经营性用地项目,由所在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权属审核、勘丈测绘、地价评估及确认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研究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216793797.html, 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价研究 经营性用房主要是盈利性房地产,如商店、餐馆、旅馆、游乐场所等具有获利能力的房地产。这些房地产不论是自用还是出租,都可以根据市场获取(测算)其正常情况下的收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这一规定确定了等价有偿的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经营性用房单价高,价格把握较为不易,其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拆迁当事人的利益。 武汉市近年旧城改造步伐不断加快,拆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经营性用房也越来越多,由于武汉市老城区大部分已经发展成为寸土寸金的城市商业中心区域(如全国闻名的“天下第一街”——汉正街),此类拆迁区域内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价值尤为敏感。当前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纠纷频发,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旧城改造的顺利进行,必须对经营性用房拆迁评估的客观、公正进行认真研究。武汉国佳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接了大量类似区域的拆迁估价工作,积累了不少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估

价的实践经验,也遇到一些问题,现一并托出与各位同行探讨。 一、经营性用房及其估价特点 1、有收益 经营性用房,或由业主自己经营,或由业主出租给他人经营,或以联营的形式由业主和他人共同经营。业主通过这些经营形式,获取房屋收益。 2、经营性用房的年租金是年收益的基础 出租他人经营或和他人联营的经营性用房,一般都签订出租、联营合同。合同中约定具体经营性用房的具体年租金。经营性用房的年租金扣除年维修费用、管理费用、保险、房产税、营业税等现金支出,一般就得到其年收益。 3、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相同的经营性用房客观价值基本相同 同一区域,繁华程度、交通条件相同,个别因素不同的经营性用房,其价值不同,估价重点在个别因素修正。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承诺书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承诺书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企业)申请将位于XX区(房屋详细地址)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保证不从事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项目以及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扰民的经营事项;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影响周边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服从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四、业主、承租方遇有拆迁应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相关投入及搬迁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方自行约定。 五、承租方的经营应不引起噪声、不污染环境,货物、业务人员不进住所,不额外占用社区公共资源,若违反上述承诺,房屋所有权人应停止出租,督促承租方及时搬迁,不索取经营性拆迁费用。 六、一旦发生上述所述的经营事项,承租方将办理注销登记或搬迁至适当的经营用房,由此产生的费用也由承租方自理,与他人无涉。特此承诺。

承租方签名或盖章: 房屋所有权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设立(开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公司(企业)设立(开业)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企业(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变更

登记时,申请人为本单位。 3、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股东盖章。

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

我能将自家的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吗? 问:我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一楼的三居室房屋。入住后,我发现该小区各种生活娱乐设施都不完善。几经思考,我用自己买的商品房开了一家棋牌室, 生意很好。可是,我刚经营了一个月,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就找上门来要求我 关闭棋牌室。在遭到我拒绝后,他们向当地房产局举报。房产局遂要求我将房 屋恢复原状。请问,我的房屋不能由我自由使用经营棋牌室吗? 答:你所提到的问题涉及到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问题。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 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 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根据该条规定,业主不得随意改变住宅的居住用途。如果需要改变住宅的用途,首先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如要符合国家卫生、环境保 护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等,并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同时,还要征得 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里的“利害关系业主”是指相邻的业主,因为业主改 变住宅房屋用途,将对他们的生活产生直接影响。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你既没有到相关部门办 理审批手续,亦未征得相邻业主的同意,因此,你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行为是 违法的,房产部门要求你将房屋恢复原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近日,家住某小区的张女士反映,有人在她所住的楼上开了一家贸易公司。“有时候夜间还会听到有人办公,太吵了!”对此,张女士态度很坚决:住宅小区内应该禁止开办公司。 据了解到,目前我市在住宅小区内开公司的现象并非个例。住宅小区里能不能办公司?有人认为该禁止,有人则认为只要公司不违法,不妨碍业主生活,可以允许。开办公司的人则表示,公司设在住宅小区内能节省不少成本,非常划算,这种方式对于一些相对规模较小或者刚刚创业的人来说很受青睐。他们都已经注意到与

供热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供热客户服务 页脚内容1

供热客户服务管理 一、基本道德和技能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恪守承诺; (二)真心实意为用户着想,尽量满足用户的合理要求; (三)熟知本岗位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岗位操作规范、熟练,具有合格的专业技术 水平。供热单位的司炉和维修人员,应当经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和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二、诚信服务制度 (一)公布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服务程序、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 会与用户的监督; (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标准合同形式 明确供热单位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规定的热费政策及业务收费标准,严禁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变相扩大收 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三、客服人员行为举止制度 (一)供热服务人员上岗应佩戴岗位标志,仪表大方,精神饱满,举止文明; (二)为用户提供服务时,应礼貌、谦和、热情; (三)当用户的要求与政策、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制度相悖时,应向用户耐心解释,争 页脚内容2

取用户理解,做到有理有节;遇有用户提出不合理要求时,应向用户委婉说明,不得与用户发生争吵。 四、用热管理服务制度 (一)用户来电来访,应主动热情、语气温和,对用户合理要求不推诿、不扯皮,提 高办事效率。 (二)受理用户业务咨询,应耐心细致,政策解释清楚,尽量少用专业术语,影响与用户的沟通。 (三)必须熟悉掌握省、市、企业内部的供热有关规章制度。对用户来电、来访、来信及上级交办事件,要详细记录,耐心解答。 (四)使用文明服务用语,必须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五)应限时办理用户来信、来电、来访事件,供热站要在1小时内拿出处理意见,反馈给公司调度室;上级转办事件,要求供热单位1小时内向公司调度室回复处理结果。(六)用户投诉办结率不低于100%(月办结),未办结件的处理用户满意率100%。 五、申请用热与验收检查服务制度 (一)受理申请用热业务时,应主动向用户说明该项业务需用户提供的相关资料、办理业务流程、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的用热申请、方案答复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若不能如期确定方案时,供热单位应向用户说明原因。 (三)同意居民用户用热后,在供热期限内,立即供热;其他用户在用热设施验收合格并签订供用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供热。 页脚内容3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场所的证明(模板多份)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的证明 xxx工商局: (企业、公司的名称)申请将(房屋所有人)位于开发区(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企业、公司)住所,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用途为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经居委会(或物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盖章)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 章或签字。

证明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州分局: 本人广东省市(县)(区)房屋权属人,房屋的用途为居民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本人已征求与该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将该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提供给公司(企业、个体经营户)作住所。 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后果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房屋权属人签名: 时间:年月日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场所的证明 肇庆市工商局端州分局: 广东省市(县)(区) 房屋为本居委会辖区内房屋,房屋的用途为居民住宅。该房屋权属人由于商业需要申请变更其用途,根据业主的申请,我居委会就此事向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征求意见,他们一致同意业主将该房屋变更为经营性用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提供给作经营场所。 特此证明。 居委(村委)会盖章 年月日

回执单管理制度

回执单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提升服务质量,规范回执单运作流程,完善货物发运签收手续,特制定此制度。 回执单定义: 收货人在收货现场提接货时,进行签字(盖章)接收货物时的书面确认资料。 回执单的种类: 回执单的种类有格式签收单和客户回执单二种,格式签收单一般指我公司使用的货运分单(通祥物流货运回执单),因该分单上面有格式结构,有固定内容,所以叫格式签收单。客户回执单是指发货方委托给我司在将货物提交给收货方时,要求收货方在发货方的签收单(格式和内容不限)上签收,并将该签收单返回发货方的签收单。回执单的重要作用: 回执单(指货运分单和签收回执单)是重要的书面签收资料和文件,也是表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和起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依据。 验货: 客户签收时如果要求验货,必须联系出发部门同意验货后方可给予客户验货,并要求客户严格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包装有异常须对货物重量复查并拍照记录后再开箱验货,发现内物短少时,当场拍照

过磅,签收单上注明货物异常具体情况。开箱验货须提醒客户务必小心,不能给货物造成损伤,否则须承担损失责任。 回执单签收要求: 1、货运分单签收要求: 收货人在货运分单空白处填写收货人的电话号码,并由收货人在签收处填写本人名字、身份证号码、签收日期。 2、客户回执单要求: 收货人在回执单空白处填写收货人的本人名字、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签收日期,并加盖公章。 回执单的时效要求: 以自然月为计算标准,每月递交两次回执单(有时效要求的回执单除外),分为15号和月底最后一天,上一月回单需在次月20号之前全部回齐,任一项目回执单未回齐,运费顺延至下月结算,直至回执单全部回齐。 回执单交接要求: 为提高回执单递交的效率和准确度,递交回执单时需附带清单,并按发货时间先后顺序排好,交于我司回执单管理人员审核确认。问题回执单: 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回执单需在10天之内处理完毕并递交至我司回执单管理人员处进行审核。

经营性用房租赁合同

经营性用房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__: __号: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__: __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出租与承租坐落于两层独立楼房的经营性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用途 乙方只能用于约定的使用用途,不得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房屋租赁期为五年,从月日至日止。_经营性用房租赁合同。 2、续租 房屋租赁期满,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如需要继续租用,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半月(45天)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确定租金,租期及签订合同。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本用房每年租金为(大写)元)。从起租日起(计租日)至下一年终止日,乙方应向甲方以每6个月一期支付一次(半年租金)共计(大写)元(元),乙方每期提前一个月缴下一期房费。 2、租金支付方式:现金()转账()。

3、除租金外,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发生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电信宽带、煤气、排污、卫生、治安等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及时缴纳。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在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情况下,陪同其他相关人员,进入该房屋内进行看和了解房屋状况。 2、本合同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解除合同时,乙方须将其所有财产和自置设备、物品搬出该经营性用房(包括可移动而不损害房屋结构和使用的装修场)。 4、甲方确认房屋无抵押、贷款、第三者纠纷等争议。 5、甲方按合同约定期将该经营性用房交付乙方使用,交付时甲方保证房屋结构完好。 6、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与当地村委、街道等地方政府做好协助工作。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自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

自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重庆渝中区工商代办为你分享 自从重庆市政府出台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来,注册企业的个数在稳步增长,说明政策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从政策实施到现在已有几年了,但仍有不少的创业都对其中的具体政策还不是很了解,现在豆请重庆渝中区工商代办公司注册-财务公司就住宅是否可注册公司的政策来一起与大家分享。 先来看一下重庆市政府有关条款: 第16条: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允许投资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个性化词语、行业习惯用语、新兴经营服务行业用语;允许使用“中心、厂、院、所、俱乐部、机构”等字样作为组织形式或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连用进行登记。 第17条:放宽经营场所审查条件,简化申报手续。房屋产权证、规划或建房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协议、占道经营许可证等均可作为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 投资者利用自有房屋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动漫游戏开发、广告策划、工程管理服务、装饰设计业务等行业的,可只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申请人书面承诺申办登记,无须再经所在业主委员会或居(村)委会出具证明文件。 投资者租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的,除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危行业,餐饮、歌舞娱乐等公众聚集行业,空气和噪声污染等扰民行业外,可只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业主、申请人书面承诺申办登记。 临时占道经营性的亭(棚、摊),可只提交市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临时占道经营许可证申办登记。 农民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只提交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申办登记。 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方式,变“被动受理”为“主动引导”,积极帮助投资者和市场主体用好、用足各类市场主体准入优惠政策。 第19条:建立帮扶指导服务工作机制,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落户、准入和重点企业的经营扩张、资产重组等提前介入,全程服务。

最高院公报案例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何认定利害关系业主如何认定

最高院公报案例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何认定利害关系业主如何认定? 编者按]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将近8年。在此期间,最高法院也出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但是,法律执行过程中仍然遇到不少尴尬。目前居民楼内层出不穷的各种公司、培训机构、私房菜、小饭店,就是对物权法的挑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二审法院,审判思路清晰,说理充分,依法改判。该案被最高法院作为2014年公报案例予以发布,值得学习、研究! 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2014年公报第11期 [裁判摘要] 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时,即使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没有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造成噪音、污水、异味等影响,只要房屋的用途发生改变,由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变为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即可认定该行为影响了业主的安宁生活,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规定处理。 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案件概览] 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原告:张一,男,31岁,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被告:郑中伟,男,37岁,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原告张一因与被告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武汉分公司)发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一诉称:被告郑中伟系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的业主。2011年12月,被告郑中伟与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未经小区内相关业主的同意,擅自将光纤传输机柜、电源柜、蓄电池等设备安置在A室,将A室建成通信机房,该机房24小时运转,无人值班,存在安全隐患,相关业主及白玫瑰花苑物业管理处曾多次对两被告进行劝阻,但两被告均未予理会。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拆除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的光纤传输设备,恢复房屋住宅用途,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张一提交了如下证据: 1.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1份,证明位于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郑中伟,该房屋的设计用途是住房。 2.武房权证洪字第2007010794号房屋所有权证1份,证明原告张一的住房在被告郑中伟房屋的楼下,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3.照片五张、关于武汉联通在中北路白玫瑰花苑小区放置光纤传输设备的说明1份、违约窃电停(限)电通知书1份,证明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里放置着光纤传输设备,联通公司将其改建为通信机房,被告郑中伟在A室使用380伏非家用电源。 4.证人叶国军、证人马占军的证言。证明证人都是与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证人不同意将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要求拆除相关光纤传输设备。 5.依原告张一申请法院到武汉武昌供电公司武昌供电营业厅取得的违约窃电停(限)电通知书1份。

客户服务计划

客户服务 客户服务框架图: 客户服务体系是以客户为对象的整个服务过程的组织构成和制度构成。有效的客户服务体系是保证客户满意的必要条件,它能够增加客户满意度、培育客户忠诚度,为企业赢得良好的口碑,有利于扩大业务量,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反之,差的客户服务体系会降低客户满意度,使公司没有“回头客户”,长期以后,必然会极大影响公司的业绩。 一、客户服务目的:

加大回访力度,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二、客户服务内容 (一)客户需求的产生 客服部接到客户报修后,了解客户的故障。并在接到报修5分钟内通知维修组长或者直接联系附近的维修员,维修组长在接到报修后10分钟内安排相关人员前往维修。维修员确定了大概前往维修的时间后,把情况反馈给客服部,客服部再与客户回访确认. 1.建立客户档案 客服人员在安排好维修工作后,将客户详细的故障情况及安排的人员登记入系统,填写维修单。 2.客户需求的反馈 维修人员维修完机器后,隔天早上把维修单的处理情况登记表交回客服人员,客服人员要及时将当天收到的维修单的处理情况登记表录入系统。生成回访数据文件,报送回访数据文件。将交回的维修单分类:已解决,未解决(找出未解决的原因;再安排师傅前往维修。必须在客户未产生投诉前彻底解决问题) 3.客户需求的追踪 客服人员要定时根据客户的使用情况做回访。 (二)客户投诉 投诉分两种类型,一种是善意投诉,也就是确实因为产品、服务、使用、价格等方面的实际原因而引起的顾客投诉;另一种是恶意投诉,也就是出于敲诈钱财、破坏声誉、打击销售等为目的的所谓“投诉”。 对于善意的投诉可采取下列步骤来处理 第一步:热情凡顾客出现投诉情况,多数态度不友善,有些甚至骂骂咧咧怒气冲天,不管顾客态度多么不好,作为企业都应该热情周到,以礼相待,如此一则体现了企业处理投诉的态度,二则体现了“顾客是上帝”的原则,三则可以舒缓顾客的愤怒情绪,减少双方的对立态度。 第二步:倾听面对顾客的投诉,作为企业首先是要以谦卑的态度认真倾听,并详实记录《客户调查登记表》。对顾客要和气无论顾客说的对与错、多或少,甚至言辞激烈难听,都不要责难、诘问,顾客言谈间更不要插话,要让顾客把想说的一口气说出,顾客把想说的说出了,顾客内心的火气也就消了一半,这样就便于下一步解决具体问题。倾听时,注意千万不能跟顾客争吵,也不能打断顾客的口述,更要尊重顾客。 第三步:道歉听完顾客的倾诉,要真诚的向顾客道歉,比如说:对您使用本产品(服务)带来的不便,我代表公司向您表示歉意。道歉要恰当合适,不是无原则的道歉,要在保持企业尊严的基础上道歉,道歉的目的一则为了承担责任,二则为了消减顾客的“火气”。 第四步:分析根据顾客的口述分析顾客投诉属于哪一方面,比如是质量问题、技术问题、服务问题、使用问题、价格问题等,更要从顾客口述中分析顾客投诉的要求,同时分析顾客的要求是否合理,以及具体问题属于哪个部门,解决投诉前是否有必要与直接责任部门沟通或者跟有关上层请示。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2012年版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 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管,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项目中必须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行政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按居住、居住小区、组团三级配置。 本办法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示范小城镇融资建设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交和配套费收支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公建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和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

工,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以下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负责监督辖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实施的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项目的建设,组织实施移交等工作;参与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论证。 (二)负责提出辖区内独立选址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年度建设建议计划,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并负责建设投资计划申报;负责组织辖区内独立选址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 (三)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向开发建设单位开具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四)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以下简称公建配套费)的征收。 (五)负责辖区内非经营性公建统计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统筹平衡、规模适度、功能齐全、区位合理的原则,根据我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各级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与同一街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选址、整体出让或划拨。 第七条规划主管部门在下达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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