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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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英文):Discussion on the guarantee of citizen’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

院别:政法学院

专业:法学

姓名:潘俊敏

学号:2010214143050

指导教师:胡信华

日期:2012年12月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摘要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关系到公民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然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内在必然要求,是一个国家人权发展状况的标志。本文通过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不足现状和现行《宪法》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结合立法需求探讨如何加以完善,为我国《宪法》的修订以及其的司法化提供一些具体思路和修改建议,从而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关键词:基本权利;自由;宪法保障

Discussion on the guarantee of citizen’s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

Abstract

The citizen's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 and national best problem is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of the basic category,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unity of opposites, citizens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s is undoubtedly constitutional jurisprudence of the core and the final home to return to. The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s as individual citizens in the country put forward the views and requirements, is citizens in national life which enjoys the most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s. Compared with the national public power of citizens'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s appear too small. So, the citizen's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s easy invasion and damage. Therefor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basic rights and freedom in modern a democracy is particularly importa nt.

Key Words:Basic rights; Free; Constitutional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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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前言 (5)

二、现行《宪法》存在的不足 (6)

(一).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6)

(二)监督方式单一,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6)

(三)违宪制裁措施的罚惩性不够强 (6)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保护的现状 (7)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7)

(一)宪法条文自身的立法完善 (8)

1.修改宪法逐步增加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 (8)

2.是生命权。 (8)

3.是迁徙自由权。 (9)

4.是知情权。 (9)

5.是思想自由权。 (10)

5.是环境权。 (11)

(二)在程序方面,增设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序性条款 (11)

(三)相关普通法律的立法完善 (14)

1.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普通法律的立法需要有效启动。 (14)

2.普通法律在细化公民的基本权利时不得违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14

五、结论 (15)

参考文献 (16)

一、前言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国家最重要的问题是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对立统一关系,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无疑是宪法学的核心和最终归宿。基本权利和自由公民个人在国家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是公民享有在国家生活最基本的权利和自由。相比国家公共权力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显得弱小。因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容易被入侵和破坏。因此,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现代民主国家特别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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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行《宪法》存在的不足

(一).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美国的最高法院监督、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监督以及俄罗斯的宪法法院监督实质上都是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实施监督。事实证明,以上国家的专门机关监督,在进行合宪性审查和追究违宪事件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无可比拟的优势。我国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不是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其大量工作在于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国家重大问题、选举、决定国家机关的领导人等,宪法监督工作只是其工作任务的一部分。全国人大的全权地位和多种职权使得宪法监督没有成为一种专门化和经常化的工作,妨碍了宪法监督制度作用的发挥。

(二) 监督方式单一,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应该说有其优越性,但同时还应看到,现有的监督体制只侧重于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监督,对其他具体行为的监督方式还没有具体规定,尤其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宪的监督,在方式和程序上都存在严重的不足,使人们产生了这样一种认识:宪法的权威和效力明显存在“理想与现实”之间的鸿沟,现实生活中违宪现象可谓司空见惯,而有关国家机关却束手无策。

(三)违宪制裁措施的罚惩性不够强,使得宪法监督缺乏应有的强制性,损害了宪法的权威。

我国的违宪制裁措施从严格意义上讲,都不具有制裁性。尤其在追究违宪者的违宪责任、罢免违宪者的职务上,几乎形同虚设,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例罢免违宪责任者职务的案件,这是不是说我国至今还未发生过违宪事件?事实并非如此。违宪事件的存在但却无法追究违宪者的责任,其根本原

因在于我国的宪法监督缺乏惩罚性。这也使至高无上的宪法不能适用于现实生活中的个案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保护的现状

先阶段,尽管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但是中国发生侵犯公民基本权

洛阳男子进京旅游,只因与信访者同住一室,被当地派来的“追访者”当成信访者而遣返并打伤;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张秋林和李小叶夫妻俩在家中看“黄碟”被民警破门而入,并且以“涉嫌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 1994年河北省石家庄的聂树斌在案件没有被查清楚的情况下被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而冤死,而真正的罪犯在十年后被抓到,直至目前,公检法仍然没给他洗清罪名,甚至不能给这个案子定性;2003年3月17日晚上,在广州某公司任职的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这一新闻事件被称为“孙志刚事件”;诸如此类的事件比比皆是,这些事件都在反映着公权力对于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无情的践踏和侵犯,凸显了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对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的力度和实质性作用并不够。国家公权力在这种时刻,呈现出一种绝对至上的姿态,但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却犹如一缕青烟,虚无缥缈。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所以,我认为,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就应该从以下的几个方面入手,这样才有利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才有利于向一个更民主,更公平的现代化民主公家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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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条文自身的立法完善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前提基础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宪法和法律对这一基本权利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那么保障叉何丛谈起?而普通法律又是依据宪法制定的,所以,立法方面的完善首先体现在宪法自身的完善上。

1.在实体权利立法方面,通过修改宪法逐步增加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

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上与世界各国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也已经认识到了这些差距的存在,要缩短这些差距,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做到的,需要我们通过修改现行宪法逐步来完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当务之急应在我国宪法中增加如下基本权利:

2.是生命权。

近年来,死亡几十甚至上百人的特大安全事故在国内频繁发生,生命安全一而再、再而三地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再也没有比人的生命更宝贵的东西了。显然,生命权是最为基本的人权。《世界人权宣言》把生命权列为首项人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l款明确规定:“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因此,我们理应将它规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一方面,生命权入宪法,可使全社会树立生命意识,自觉保护生命,特别是,生命权入宪有助于增强国家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保护公民生命权的法律意识以及增强他们尊重和保障公民生命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尊重和保障生命权应该成为国家和政府工作的底线。从而防止出现国家及其工作人员漠视生命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生命权入宪还是实施国际人权公约、建设政治文明的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法准则,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正呈现国际化趋势。为适应签署特别是今后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需要,我们也应该

积极主动地修改完善现行宪法,将生命权明确规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3.是迁徙自由权。

迁徙自由,又称居住自由,指公民在国籍所在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居住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人人在国境内有自由迁徙择居之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一、在一国领土合法居留之人,在该国领土内有迁徙自由往来自由及择居自由。二、人人应有自由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三、上列权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规定,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他人权利自由所必要,且与本公约所确认之其他权利不抵触之限制。不在此限。四、人人进入其本国之权,不得无理剥夺。”其他国际性人权文件也均有类似规定。目前,迁徙自由作为公民的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根据荷兰学者马尔赛文的统计: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其中有81部宪法规定了迁徙自由,约占57%的比例0关于公民的迁徙自由,我国1954年《宪法》第9O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迁徙自由。”而后来的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中却取消了这一规定。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签署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和加入WTO,迁徙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予以确认已势在必行。

4.是知情权。

知情权一词源于英文“right to know”。在日文中被译为“知为权利”。台湾译为知的权利或资讯权。大陆通常将其表述为得知权、知悉权或了解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与法律赋予该主体的权利相关的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知情权是现代法律发达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概念。伴随知识经济时代与电子信息情报网络时代的到来,知情权已日益成为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明确规定:“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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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护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受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而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将此项自由权利进一步细化,该条第二款规定:“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第三款补充该自由行使之界限:“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a)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b)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风化。”至1991年底已有10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另有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则已经签署了该公约。因该公约明确规定了对各缔约国的约束力,可以说,依法保障知情权已形成世界潮流。

知情权在中国虽已逐步引起关注并被个别法律规范所接纳,但总体而言,其主要还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系统的法律支撑,没有被确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不仅与我国已加入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而且更会给信息社会里的普通公民带来重大消极影响。立法的缺失,必然带来司法空白其现实的表现是回避,如考生韩延萍为了获得自己考试成绩的知情权,将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推上了被告席,状告其教育行政拒绝一案,法院一审行政判决:驳回韩延萍的诉讼请求。0为此,通过立法将其确立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便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5.是思想自由权。

所谓思想自由,是指公民内心的意见、信念、见解、观点不受干涉,有权自由进行思考、判断、选择等精神活动,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公开其思想,也不得因其思想而受到歧视、谴责、起诉、处罚或迫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l8条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而且,思想自由属于“不得克减”的基本权利之一。

1949年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

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应该说,半个世纪以前的这种表达起了积极的历史性作用。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了言论、出版、集会、游行和示威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等。然而,表现人们思想和见解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需要以思想自由为基础。没有思想,哪有什么表达?!因此,只有当思想自由入宪并得以实现,我国公民的表达自由等其它基本权利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5.是环境权。

环境权是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日益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和生存质量所提出来的一项权利要求。这项权利自20世纪60年代被提出开始,近年来呈现出越来越迫切的保护要求。目前,已有许多国家的宪法将该权利规定在宪法之中。如《韩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全体国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适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和国民应努力保护环境。”《乌克兰宪法》第五十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对生命安全的和有益于健康和环境的权利。”《西班牙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所有人有权利享受适于人发展的环境。”《俄罗斯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每个人享有良好的环境和了解环境状况的可靠信息以及要求赔偿因破坏生态所造成的健康或财产损失的权利。”因此,切实保障公民个人的环境权,成为今后各国宪法的一个突出任务我国宪法与环境立法均未对环境权做出明确的规定。但随着公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要求愈来愈强烈,为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的各种诉讼正逐年增多,如青岛居民的集体环境权诉讼案。、南京东南大学两位教师对许可在紫金山最高峰头陀岭建造“观景台”的行为的诉讼。,这些都迫使我国应尽快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予以确认。

(二)在程序方面,增设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序性条款

首先,增设一个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体现“程序正义”的正当程序条款,作为公理性的宪法原则,以指导公民宪法权利程序保障条款的制定和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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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法律程序的正当性标准。

程序正义原则,或称正当程序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宪法原则。它始于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完善于美国的第5条和第l4条修正案。二战后,许多国家宪法都规定或体现了这一原则。1971年罗尔斯出版了著名的《正义论》,其中程序正义的理论引发人们对程序本身独立价值的思考。罗尔斯以分蛋糕的比喻为例将程序的正义分为三种:一是完善的程序正义。在这种情况下,“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一个脱离随后要进行的程序来确定并先于它的标准。”而且,“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可能的。由于标准不在程序之中,要探究这一标准是困难的,因此,罗尔斯警告说,“完善的程序正义如果不是不可能,也是很罕见的一实践中,我们并非要真正的、绝对的达到平均分配蛋糕,而只需确定由动手切蛋糕的人最后领取自己的一份,即可认为它符合正义。

可以认为,只要设计的程序被认为是正义的,其结果也被认为是正义的(按照预先设定的标准,并非这个结果就真的是正义的)二是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其基本标志是:“当有一种判断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时,却没有可以保证达到它的程序。”。刑事审判被罗尔斯分类为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某被告是否真正犯罪存在着绝对的标准,但除了万能的上帝,人类并不掌握任何时候都能满足绝对标准的认识手段,实际中采取的方法在实质上就与分蛋糕并无多少区别。。也就是说,在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情况下,仍然是以程序是否正义来判定结果是否正义的。三是纯粹的程序正义。它“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只要程序正义,其结果就一定正义从理论上讲,在罗尔斯关于程序正义的三种分类中,程序的地位是略有差异的。但在实践中,结局都是一样的:实体的正义最终都由程序来保证,即程序正义决定实体正义;或者,在二者冲突时,程序正义应当优先于实体正义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完整的关于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定,只在《宪法》第37条中具有部分类似性质的条款,即:“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

正当程序原则,-N因其内容还很不完善,涉及面也十分狭窄,仅就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做出了程序合法性的限制,对剥夺公民生命、财产的合法程序问题则没有相应条款规定,在实践中导致了诸多问题。比如在生命权方面,由于对生命权的程序保障,缺乏正当程序的宪法支持,所以许多学者对该程序的正当性基础产生了质疑,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可喜的是,2006年1O 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个决定白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它意I睐着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从根本上讲,这是从正当程序上保障死刑的正确适用,在彻底废除死刑条件不成熟前,从程序上最大限度尊重和保障死刑犯的生命权二则因其仅强调按照法定程序,注重的只是一种程序正当过程而非实质正当过程。由于缺乏程序正义原则的完整规定,使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实体规定未能被很好的保障。

如乔占祥诉铁道部案。,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程序正义同样重要。尽管举行不举行听证,对于政府的最后决策可能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但是如果法律规定要举行听证,政府没有举行听证就作出决策,这本身可能影响到决策的法律效力,完全可以成为决策无效的充分理由。尽管铁道部胜诉,但是虽胜犹败,因为就在该案仍在二审期间,国家计委就2002年铁路春运票价调整举行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国家级价格昕证会。

其次,应将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在宪法中加以明确规定,以补充、细化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由于正当程序原则具有概括性、全局性,而各种程序性权利则相对具有具体性、清晰性,因此与正当程序原则相比较,对公民的各种程序性权利的宪法规定则更能为部门法对公民宪法实体权利的保障提供更为具体、清晰的程序设计指导,以及具体的实现方式与途径。所以公民程序性权利足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具体展开,是正当程序原则发展的延伸和必然,需要宪法加以确认和保障。但是在宪法有关程序性条款的设置之中,既要尽可能地把该规定的都规定进去,又要坚持“必要性原则”。毕竟宪法是母法,在它的下面还有许多“子法”作为辅助,因此,宪法中的程序性权利条款的设置,需要坚持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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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性原则。如建议宪法修正案中增加有关公民程序性权利的确认保障条款的原则性规定,具体补充规定如下,在《宪法》第41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选举程序性权利、立法程序性权利、行政程序性权利和诉讼权利,国家尊重并保障上述权利,禁止任何人或任何组织用任何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行使上述程序性权利。”

(三)相关普通法律的立法完善

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还需要完善普通法律的立法。因为宪法虽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其具有弱制裁性(或称无制裁性)的特点,一旦有人侵犯了宪法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找不到可以制裁的条款,所以这就需要借助普通法律的立法,将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具体化,通过普通法律的制裁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违宪审查不健全的情况下,完善普通法律的立法不能不说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一个非常直接、有效的方法。

1.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普通法律的立法需要有效启动。

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关键是实施。宪法中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不是为了给人看的,而是为了它能在现实生活中实现在我国,公民基本权利要实现首先得有普通法律可依,否则宪法规定了等于没规定。有学者指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18项之多,真正有部门法具体化的只有9项,其余9项(如言论自由权等)虚置。0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但时至今日,新闻法、结社法也没有出台。所以,保护公民宪法基本权利首先应是一个立法启动的问题。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立法机关不能愿立法实施就立法,不愿立法就撂在一边长期不理不睬。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需要强制启动。

2.普通法律在细化公民的基本权利时不得违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违宪,那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得不到保护,试想公民用这些违宪的法律、法规去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又如何能够实现呢?如由孙志刚案引发的人们对国务

院制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关注,这一办法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实际上赋予了行政部门具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很明显,这一规定与我国现行宪法以及有关法律相抵触。可想而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项基本权利如何能够得以保障?因此,在宪法的指导下,严格规定法律的内容,同样是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重要方面。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我们也相信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将会逐步完善,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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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将得到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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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1.1《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知识点梳理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第一框“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知识点梳理宪法核心价值: 核心价值追求授予并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核心价值宪法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国家权利属于人民 1、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2、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3、国家权利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4、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重要作用:保证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有所有者,成为国家的主人 5、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基本途径和形式,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惯穿于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 6、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保障: 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并规定其担负捍卫国家主权,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的使命,从而保障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得以实现。 7、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 (1)平等权、(2)政治权利、(3)人身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6)受教育权、(7)监督权 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人权的实质和目标: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2、宪法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3、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的原则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保护和促进人权。 4、我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官方文件: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5、中国的人权的显著特点: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 6、发展权的主体:人民 7、人权的主体: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 8、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又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9、教育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初步建成了包括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在内的教育的法律体系 10、现代法治国家的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 11、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过程中和体现:立法过程中应当依据宪法,规范立法权和行使,丰富公众参与立法的形式,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 12、尊重和保障人权对行政机关的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证、文明,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 13、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的要求:审判机关、检查机关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 14、实现人权的最大障碍:贫穷 15、中国人权事业进步的最显著标志:中国的减贫行动 16、中国的减贫行动的意义:中国的减贫行动有利的促进贫困人口发展权的实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17、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为实现到2020年让农村贫困人口全部摆脱贫困的宏伟目标,中国正在全面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

八下道法《3.1公民基本权利》知识点及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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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公民的基本权利》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集体备课

一、导入新课 师生互动:今天,我给大家介绍一位新朋友,刘斐,一个很可爱的小姑娘,大家想不想和她做朋友?别急,我们先看看刘斐的介绍。 一个女婴降临人间,父母给她起名叫刘斐。小斐在父母的呵护下健康成长。她6岁上小学,12岁步入中学校园。刘斐喜欢绘画,升入初中后,她的两幅作品被一家出版社采用。刘斐品学兼优,获得优秀共青团员的称号。高中毕业的暑假参加勤工俭学,获得1000元收入。在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中,年满18周岁的刘斐给自己满意的代表候选人投下庄严的赞成票。 问题:请说说刘斐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提示:姓名权、被抚养权、受教育权、著作权、荣誉权、获得劳动收入权、选举权。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活动一:投上宝贵的一票 针对刘斐趁假期回乡参加选举一事。 1.思考:(1)公民享有选举权应同时具备什么条件?(2)公民行使选举权有什么意义? 提示:(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二)政治自由 知识识记: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三)监督权 活动二:探究监督权的行使 (阅读教材第33页的第二个“探究与分享”及图片) 2.思考:罗先生实名举报是在行使什么权利?他在举报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提示:罗先生是在行使监督权。他在举报时应该注意: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等等。 3.归纳总结: 政治权利和自由条件意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年满十八周岁是公民的一项基本

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人权、权利和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 人权 所谓人权就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我是个人,我怎么才能使得我真正成为一个现代人的权利。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人权是一种自然状态,人权是一种出生以来就获得的自然存在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讲,人权是不可以限制的,是不可以剥夺的。人权的主体是人,决定了人权具有普遍意义,你是人,他是人,中国人是人,美国人是人,英国人是人,日本人是人,因为有这样一个共同点,所以世界上就签订了一些人权的公约,比如说国际人权、世界人权宣言,我们国家也加入了一些世界上的人权公约。世界上出了亚洲以外,其他的各大洲都有它这个洲的人权公约,在欧洲还有人权法院来保障人权公约的实现。人权的主体是人,而这个人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人,所以人权具有一种普遍性,世界各国可以互相之间就人权进行交流。作为人当然还有一些最基本的人权,美国人、中国人、日本人、英国人,都是作为人,他有一些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当然并不排除每个国家由于国情不同,他侧重保护的人权不同,或者说在人权的基本标准基础上要重点保护的其他的人权是什么,允许不同的国家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再增加一些。这是人权。 权利 权利就是一个人他可以做什么事情,或者可以不做什么事情的这样一种资格,或者说一种可能性。我们说的权利一般来讲它是通过法定的形式把人权肯定下来的这种形式,或者说权利是对人权的一种法定化。我们前面讲了人权是一种自然形态,是自然而然存在的,它并不是写在纸上的、写在书面上的,而权利是将人权当中的一部分,把它用书面的形式按照法定的程序把它肯定下来的,所以权利是法定的形态,是人权的法定化。我们一说权利那就说它是法定的,是法律规定的。 基本权利 一般说来宪法当中所规定的权利都叫基本权利,就是一个国家把这个国家当中的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宪法里做了确认。所以基本权利是权利当中的基本部分,权利概念比基本权利概念要大,基本权利仅仅是权利当中的基本部分。 它们三者之间是这样一个关系,人权应该说是原身,权利是人权的法定化,基本权利是对权利当中或者说在人权当中最基本的部分、不可或缺那一部分的一种法定化,这是三个概念。 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 公民 基本权利的主体是谁?这个主体首先是公民。比如我们国家的宪法里的规定,宪法规定的这一章的标题叫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所以基本权利的主体首先是公民。什么是公民?公民就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某个人他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他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比如我们具有中国国籍,所以我们就是中国公民。判断某人是哪个国家的公民,它的唯一标准就是国籍。我们取得国籍通常的方法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因为出生,第二个是因为入籍。因出生而获得这个国家的国籍,我们在坐的学员我估计都是这种情况;也有一种情况就是因在一个国家呆的时间很长,居留的时间很长,或者说在这个国家有投资,或者说跟这个国家的人结婚,或者说继承遗产等等这些因素,加入了某一个国家的国籍,就脱离了原来的因为出生所获得的国籍。因出生而获得国籍在不同的国家原则也不一样,这个原则主要有三个,一是出生地主义,你出身在哪个国家,你就具有这个国家的国籍;第二种是血统主义,就是无论你出生在哪个国家,你的父母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你就随父母具有那个国家的国籍;第三种原则是混合主义,就是将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两者之间相结合。我们国家所采用的就是第三个原则,将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两者之间相结合这样一个混合主义。比如说美国采用的是出生地主义,任何一个国家的人她怀孕了到美国,在美国出生他就具有美国国籍,他采用的是这样一个主义。当然,单纯采用出生地主义或者血统主义很容易造成无国籍或者双重国籍这样一种现象。无论是无国籍或者双重国籍,应该说都非常不利。如果是无国籍,他任何国家的公民都不是,相应的就没有一个国家去保护他,他的权利可能就受不到任何保护;如果是双重国籍,他也可能造成诸多不便,虽然有两个国家三个国家去保护他,但是同时他也要在这三个国家分别履行义务,这也可能造成一些不便。所以我们国家采用的第三个,结合主义、混合主义,原因就是为了避免双重国籍或者无国籍而采用这样一个原则。由中国公民生育的孩子具有中国国籍;

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方式有哪些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结社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1)人身自由2)人格自由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 1)劳动权利。2)劳动者的休息权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4)物质帮助权5)财产权 7.文化教育的权利 8.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6.其他基本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赡养和抚养义务 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1)作为一名大学生在行使权利时,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首先,国家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维护了国家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其次,国家利益要靠法制来维护,公民要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就必须在法制轨道上行使公民的权利,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才能维护国家利益。违反法律,不仅会损害国家利益,同时也会失去自己的权利。 (2) 作为一名大学生在履行义务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重。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也会产生矛盾。 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公民个人利益往往又表现为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如果一定时期,国家政策向国家利益倾斜多了,照顾了公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就会影响公民当前利益的满足。国家工作的安排、政策的制定要做到统筹兼顾。但作为公民个人要坚持以国家利益为重,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必要时,还应牺牲个人利益来保证国家利益。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

5,3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 目标要求: 1,知识与能力 了解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理解宪法何以成为根本大法. 理解宪法与公民,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了解宪法在保障公民的权利中的作用及这种作用发挥的途径. 理解公民认真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的必要性,懂得积极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利,维护宪法权威. 2,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感受宪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感受宪法对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性,增强法律观念,提高宪法意识,激发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养成崇尚法律的思维习惯,形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 根据法制社会对公民的要求塑造个人的人格,形成正确的人权观念,在宪法最高准则的指引下逐步提高学生的主人翁意识,自觉关心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积极地,准确地行使对国家的监督权. 教学重点: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公民要树立宪法意识 教学难点:公民的权利如何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知识要点: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二,宪法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宪法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 3,国家机关按宪法的要求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 4,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 三,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1,认真学习宪法,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2,积极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利 教学过程: 一,导入: 引导学生阅读课本P19 情境研讨,"兄弟争论,我来平息"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哪部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为什么 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毛泽东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因为: 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 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2,思考:宪法(母法)与普通法律(子法,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商标法,专利法,刑法等等)之间的区别: (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部编版八年级下道德与法治3.1《公民的基本权利》知识点梳理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第三课公民权利 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知识点梳理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1、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政治权利和自由 (2)人身自由 (3)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4)平等权 (5)宗教信仰自由 (6)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特殊保护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地位: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些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5、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6、政治自由的内容: 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7、公民享有政治自由的意义: 公民享有政治自由,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8、监督权的意义: 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9、网上评议政府的意义: (1)网上评议政府,有助于政府接受市民监督和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2)有助于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激发公民关心国家大事的主人翁精神。 10、网上评议政府的内容: (1)工作业绩 (2)工作效率

(3)执行力建设 11、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的重要形式 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12、人身自由的含义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3、人身自由的内容: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4、人身自由的地位、作用: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15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16、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法律依据: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优秀教学设计

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第1课时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知识目标 1.知道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其实就是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 2.知道宪法内容,对宪法规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及公民基本权利内容有初步了解,这些内容保障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或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3.知道我国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国家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权。 能力目标 1.知道很多国家机关名称里有“人民”二字的原因。 2.对宪法基本内容的认识和了解。 3.学会通过不同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等,提高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能力。 4.提高对人权内涵的认识,自觉维护个人的人权。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增强对宪法基本内容的认识,热爱宪法。 2.认识人权、珍惜和热爱自己的人权。 3.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做法产生敬意。 重点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2.对宪法基本内容的认识。 3.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难点 1.对宪法基本原则与国家性质的理解和认识。 2.对人权内涵的认识和理解。 教师准备:1.精心准备宪法内容、国徽幻灯片及教材上教学展示所用幻灯片。 2.认真备课,熟知本课时两大板块内容之间内在联系。 学生准备:1.预习新课中探究问题。 2.提出新问题在课堂上师生互动环节与同学共同探讨。 一、故事导入,场景激趣 故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由来及含义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清华大学和中央美术学院接受了中央政府命令,分别成立了国徽设计小组,执行新中国国徽的设计工作。 经多次咨询研究,最后确定了国徽的图案,内容为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其意是用天安门图案作民族精神的象征;用齿轮、麦稻穗象征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用国旗上的五星,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大团结。国徽图案交由清华大学小组的教授高庄最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公民基本权利》知识点复习知识交流

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公民基本权利》 知识点复习 www.5y kj.co m 3.1 公民基本权利 【核心素养】法制意识 【教材分析】 本节课是教材第二单元第三课的第一框,本单元逻辑架构十分明显,先讲权利后讲义务,有助于帮助学生形成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概念。本框内容详细介绍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及涵义,以及行使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价值与社会意义。本框内容教学安排一课时,主要目标是帮助学生知晓权利的内容,理解其内涵及其价值,增强权利意识。 【学情分析】 八年级学生对自己所享受的权利略知一二,但权利意识模糊,对于自己究竟享有什么权利知之甚少,法治观念及公民意识淡薄。另外,由于中学生是弱势群体,有可能面对侵权受到伤害,而不知道如何去保护自己。因此,对他们进行权利教育,使之明确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就是一件非常必要的事情。

【课程标准】 课程依据标准是“我与他人和集体”中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的课程内容标准是“了解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懂得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知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知道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教学目标】 、通过探究“小云一家的权利”“选举人大代表”等案例,结合教材,知道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的,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和涵义。 2、阅读教材,结合案例探究,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个人价值与社会意义。 3、列举自己享有的基本权利,养成和增强权利意识,感受宪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关系。 【教学重难点】 重点: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及涵义。 难点:理解公民的住宅权和财产权的内容与含义,能够准确指出宪法中的住宅权和财产权的内涵与其他法律中的区别。 【教学方法】

试述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近代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曾经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从宪法到宪政,从法制到法治,其标志在于公共权力得到了有效的约束,而公民的权利得到了普遍的实现。法律是权利的证明书,也是权利的“护身符”。公民的权利只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才不至于被公共权力所侵犯,即便遭受侵犯,也可以通过司法予以救济,使之得以恢复和整合。宪法作为“法律中的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直接关系到其他法律对公民具体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详尽规制,不应是原则性的条款表述,而应以规则性条款加以规定,以便于公民权利的宪法规制在宪法实践中的具体援引和作为司法判断的依据。确认宪法对公民直接效力和确认宪法对公民受侵犯而予以直接救济,已成为法治下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国际上将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视为民主和法治的重要标志的潮流下,我国宪法也应对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作出必要的回应。 然而,我国现行宪法由于受产生时的历史条件所限,在宪法文本里,分配、宣示国家权力方面规定较多,制约、监督公共权力方面规定较少,在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尚有一些重要的基本权利未能确认下来。由于我国宪法规范以原则性为主,并且在立宪、修宪时就以原则性为指导思想,导致我国宪法中原则性规范过多,公民权利的

规制也不例外,要切实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和及时救济,应当以规则性规范来界定公民权利的范围,也是确定合宪与违宪的唯一标准。尽管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但修改内容更多局限于意识形态领域以及经济改革领域。相对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而言,我国宪法给予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明显不足,为此,需要加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 宪法自产生以来,其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作用不断强化,甚至到了泛化的程度,譬如:宪法调整的关系不单是原初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4)还包括国家机关的内部关系,(5)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6)国家与全社会的关系;(7)国家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8)而宪法的作用除了原初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外,还包括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9)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改革国家政治体制,(10)为法制的产生和统一奠定基础;(11)保障自己的经济基础,促进经济的发展等作用。(12)但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作用是宪法最原初的作用,也是宪法永远不能抹杀的作用。 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制,但对公民权利的范围却没有加以明确划分。我国宪法采取“列举式”的授权方式规制公民权利的范围,这意味着宪法没有规定的,公民不得享有,否则是违法的,严重违背了“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公理性宪法原则。

浅谈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立法完善

浅谈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 障的立法完善 论文关键词:权利宪法权利程序正义 论文摘要:权利是宪法上确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指称,它包括人的尊严、平等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身自由、宗教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我国公民的权利还,本文就从立法了的建议。 权利,或称宪法权利,是宪法上确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指称,包括人的尊严、平等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身自由、宗教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和自由在公民的权利体系中较高的地位和价值,冠之以权利的名称。 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这__章涉及的宪法条文从33条到56条,公民权利的条文从33条到50条,权利大致分为:(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7)文化教育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科学、文艺创作和文化活动的自由。(8)男女平等权;(9)婚姻家庭的权利。。此外,宪法总纲中还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并于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的财产权完整表述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征收或者征用并补偿。” 可以说,我国宪法公民权利的规定,内容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和领域。我国也参加签署人权保障公约,我国对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1997年lO月27日和1998年l0月5日,我国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目,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次会议了批准《经济、社会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教案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教案 目标要求:1、知识与能力了解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知道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理解宪法何以成为根本大法。理解宪法与公民,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了解宪法在保障公民的权利中的作用及这种作用发挥的途径。理解公民认真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的必要性,懂得积极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利,维护宪法权威。2、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感受宪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感受宪法对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性,增强法律观念,提高宪法意识,激发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养成崇尚法律的思维习惯,形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根据法制社会对公民的要求塑造个人的人格,形成正确的人权观念,在宪法最高准则的指引下逐步提高学生的主人翁意识,自觉关心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积极地,准确地行使对国家的监督权。教学重点: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公民要树立宪法意识 教学难点:公民的权利如何才能得到有效保障知识要点: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二、宪 法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宪法规范和限制公共权力 3、国家机关按宪法的要求保证公 民权利的实现 4、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三、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认真学习宪法,自觉维护宪法权威 2、积极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利教学过程: 一、导入: 引导学生阅读本P19 情境研讨,“兄弟争论,我来平息”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哪部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为什么?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毛泽东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因为:1)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 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2、思考: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国家标志等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无论是各种政府部门及被授权或者受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组织,还是各种非政府部门在进行各种活动时,往往会收集、保存大量的个人信息。由于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批量处理和传递个人信息会越来越容易,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收集、恶意使用、篡改的隐患也就会随之出现。如一家企业在一次大型招聘会上,不慎遗失了一位女求职者的求职登记表格,上面记载有该求职者的基本个人信息。一个犯罪分子根据拾得的该登记表格,冒充该企业的招聘人员,对求职者实施了犯罪,并杀害了求职者。对于我国而言,通过立法尽快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是刻不容缓的一件大事。;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宪法权利而非普通的民事权利 ; 在国际社会,人们谈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时往往将其同隐私权保护相等同,而对隐私权的保障确实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目的和逻辑前提。在最初的阶段,隐私权一直被作为普通法中侵权行为法上的权利,意味着与个人私生活有关的信息不受公开以及属于私事的领域不受干涉的自由,是一种要求他人放任自己独处而不受打扰的权利。; 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60年代之后,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的大量收集、储存和利用成为可能,这使得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因此,传统意义上具有消极、被动等特点的隐私权概念已显得过于狭隘,很难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所谓“个人信息控制权”的理论,即“所谓隐私权,乃是指个人自由地决定在何时、用何种方式、以何种程度向他人传递与自己有关

的信息的权利主张”。这样,现代意义的隐私权在具有消极、静态、阻碍他人获取与个人有关的信息等特性的同时,更具有了支配权的特点。具体表现为权利主体对与自己有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储存、传播、修改等所享有的决定权、按自身意志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而不受非法干涉的个人活动自由权、其私有领域不受侵犯的权利,以及权利主体依法按自己意志利用与自己有关的信息从事各种活动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 ; 按照对现代隐私权概念的理解,作为“个人信息控制权”的隐私权所保障的,已不限于传统意义上尚不为人所知、不愿或者不便为人所知的个人私事(即一般而言的隐私),而是扩展到了所谓的个人信息。即可以识别出个人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以文字、图表、图像等任何形式存在,并可以附载于纸张、电磁媒体等任何媒介之上。这种认识转变促使隐私权逐步由一种私法上的民事权利,演变为一种公民在宪法上的基本人权。 ;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早产生于美国,由路易斯??布兰代斯和萨莫尔??华伦于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首次提出。正是在美国,隐私权被作为一项最为重要的宪法权利而不是普通的民事权利,以宪法惯例的形式得到学术与实务部门(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确认。类似的,在法国,1958年宪法虽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但法国宪法委员会通过1994年的一项裁决,确认宪法隐含了隐私权。在爱尔兰,宪法未明确提及隐私权,但爱尔兰最高法院裁决,公民有权援引宪法第40。3。1个人权利条款证明隐私权的存在。

探析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立法完善

探析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立法完善 摘要:基本权利是宪法上确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指称,它包括人的尊严、平等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身自由、宗教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目前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还存在不足,本文就从立法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基本权利宪法权利程序正义 基本权利,或称宪法权利,是宪法上确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指称,包括人的尊严、平等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身自由、宗教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由于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公民的权利体系中具有较高的地位和价值,我们冠之以基本权利的名称。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这__章涉及的宪法条文从33条到56条,其中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文从33条到50条,这些权利大致分为:(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7)文化教育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男女平等权;(9)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此外,宪法总纲中还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并于20XX 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的财产权进一步完整表述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可以说,我国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内容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和领域。同时我国政府也积极参加签署各种人权保障公约,不断促进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1997年lO月27日和1998年l0月5日,我国政府先后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XX年2月28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人教版八下道德与法治《1.1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教案及课件 2018-02-01道德与法治课堂 温馨提示: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进入百度网盘下载本框课件。 1.1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教案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感受宪法对公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性;提高宪法意识,认识到宪法是维护每个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与每个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用自己的行动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能力目标:提高自学、合作、表达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形成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能够运用宪法原则维护自己的人权。

知识目标:理解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理解公民要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知道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道理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所采取的措施。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教学难点:人权理想变成现实。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2017年7月17日上午,228名身着检服、胸戴检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入额检察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的率领下,进行了庄严的宪法宣誓。这标志着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首批员额制检察官选任工作完成。 思考:检察官为什么要向宪法宣誓?(学生根据自己的理解回答) 教师总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宣誓仪式本身就是一次活生生的宪法教育,有助于公民更好地认识宪法,从而尊重和维护宪法权威。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宪法确认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活动一:阅读周记 阅读教材第2—3页“运用你的经验”中小眉的周记,思考解决她提出的问题。

1.思考:(1)除了这三个国家机关外,还有哪些国家机关和场所悬挂国徽? (2)为什么这些国家机关和场所要悬挂国徽?(3)为什么我国很多国家机关的名称里有“人民”二字? 提示:(1)填在书上的图表内。如检察院、驻外领事馆、出入境口岸等。(2)国徽是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代表国家的标志,它代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尊严。我们必须尊重、爱护国徽。(3)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活动二:宪法规定知多少 2.思考: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宪法是如何确认的? 提示: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教师归纳:(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2)宪法确认我国的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目标导学二: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制度保障 (一)经济制度 活动三:生活剧场 山东邹城某村,年终农民人均分红人民币4000元,年满60周岁长者另有500元贺金;每年“三八”妇女节组织年满18周岁的女性旅游。 1.思考:(1)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2)我国经济制度的作用是什么? 提示:(1)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2)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这一制度保证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成为国家的主人。 2.教师归纳:宪法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人民当家作主必须有经济基础做保障。 (二)政治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一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范围比人民范围更广一些.公民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4、所指概念不同:公民一般表示个体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是具体的概念,可以落实到某个人的身上;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是集合概念.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则无以指向任何一个人.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它相对敌人而言,凡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范围,是以阶级内容划分的. 二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概诉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 基本权利同一般权利不同:1 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的法律地位。2 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3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他能派出公民的一般权利。4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实现公共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1 物质保障。为了社会状态的稳定及国家的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责任。 2 政治保障。 3 法律保障。 公民权利的相对性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毫无限制的:1 不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2 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 限制方式:1 在宪法中直接加以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 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 3在宪法中对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原则性限制。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019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019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归纳整理 4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填空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是我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国家应充当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让人们可以安心地工作、学习和生活,让每个公民在困难时获得帮助。 2.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我们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滥用权力。 3.宪法除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这体现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我们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既有对国家、社会的义务,也有对家庭的义务。 4.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因此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也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5.公民履行义务既包括做法律规定我们必须做的事,如纳税,服兵役,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权利,也包括不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如不偷别人的财物,不伤害别人,如果我们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要求我国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保护和促进人权。 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全面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思想文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总体上实现了小康,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 7.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参与。目前,我国已经参加了20余项国际人权条约,认真履行已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义务,开展国际人权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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