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2.12.20

•【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3号

•【施行日期】2003.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

正文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2002年12月20日证监基金字[2002]9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

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一)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四)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五)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第七条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二)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三)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四)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第八条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第九条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第十条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的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应当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

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一)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三)公司督察员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六条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三)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四)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

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当进行物理隔离。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员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二)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三)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契约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四)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五)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第二十四条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契约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二)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三)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四)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五)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金交易应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二)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三)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四)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流程和规

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机构批准。

第二节信息披露控制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有相应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三节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该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当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第三十六条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第四节会计系统控制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第三十九条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应当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一)公司应当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二)公司应当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三)公司应当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五节监察稽核控制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设立督察员,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员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员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

督察员的报告进行审议。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有权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在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时,会充分考虑各公司内外环境的因素和公司的自身特点,对公司内部控制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五十二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指导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建立和健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为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上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以下简称“自营”)、资产管理(含私募与公募基金,以下简称“资管”)、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顾”)等业务参与债券投资交易(以下简称“债券投资交易业务”)适用于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债、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的投资

交易业务,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指引所称债券投资交易为债券现券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远期交易、债券借贷业务等符合规定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 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指引执行。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资产管理机构等。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应当建立明确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业务流程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用于管理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的信息技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应统一归集在管理系统平台上开展,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审批、业务要素录入、业务风险监测管理、业务合规审核等功能,并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审慎设置业务规模、杠杆比例、集中度及价格偏离度等指标。 管理系统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向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门、清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其规范的范围至少应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公司应合理设臵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公司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上述研究方法建立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在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修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2017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稿首先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规范。准则要求管理公司建立健全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和离职制度。董事会应该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以保证公司决策的公正性 和客观性。监事会的作用是监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且需要保证独 立监事的比例,确保对公司的独立监督。 二、风险管理的规范 准则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管理公司 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控制、风险评估、风险分析等一系 列措施,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同时,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披露制度, 及时向投资者公开基金的风险情况,帮助投资者了解相关风险。 三、信息披露的规范 准则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 准则,管理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信息,包括 投资组合、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情况等。同时,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的内 部信息披露机制,防止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内控制度的规范 准则还对管理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了规范。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审计、内部监控、风险管理等,以确保公司的正常 运行和合规经营。同时,管理公司还需要建立内部投诉和举报制度,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司内部不当行为的监督和处置。

五、相关方合规要求 准则还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方合规要求提出了明确要求。管理公司需要对其关联方进行监管和约束,防止相关方滥用资源或虚增业绩,影响基金的正常运作和投资者的利益。 总结起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的试行版通过规范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内控制度和相关方合规要求等方面,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提升了管理公司的运营透明度,促进了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预计该准则在未来的实施中将进一步完善,并对整个行业起到积极的影响。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 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6月9日正式颁布,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提供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欢迎浏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

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 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口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内控制度】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3.1 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3.2 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3.3 客观性原则。公司部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3.4 及时性原则。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 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五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七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7.1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7.2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7.3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他们的资金投资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投资者的资金管理机构,对其投资的安全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制定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本规定”)。 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遵守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循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证券法、期货法、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实行规范性管理,避免形成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要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实行全面的投资管理,防止因个人原因造成投资损失,保护投资者财产安全,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者利益发挥重要作用。 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要按照合规管理的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责无旁贷,必须按照证券法、期货法、相关行业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正确、安全的投资理论和投资策略,按照精准风险控制、科学投资管理的原则,以确保投资者投资行为合规,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履行重大决策审查义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投资者投资交易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查,定期组织投资人员参加培训,审查投资决策的过程中,要考虑投资者整体投资目标,及时引入风险防控考量,并改进投资策略,把握投资者投资预期目标。 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执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维持公司内部活动的高效率,健全有效的组织管理制度,改善公司的运行状况,增加公司的效率和利润。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监督机制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内部稽核、审计、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控等,以及外部审计人员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风险,积极控制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以上就是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为投资者提供保障,维护投资者财产安全,确保投资者投资行为合规,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要按照合规管理的原则,加强自身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公司能够长期稳定发展。

2021基金从业考试考题科目一试题及答案解析1

2021基金从业考试考题科目一试题及 答案解析1 考号姓名分数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90分) 1、基金合同一旦终止,基金财产就进入清算程序,对于清算后的基金财产,投资者享有()。 A、分配权 B、决策权 C、表决权 D、认购权 答案为A【解析】本题考查基金合同的内容。基金合同一旦终止,基金财产就进入清算程序,对于清算后的基金财产,投资者是有分配权的。 2、某投资人赎回某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A.10000B.11447.5 C.14825.5D.10447.5 【答案】D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X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X赎回费率 3、以下不属于基金信息披露禁止行为的是()。 A.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B.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C.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D.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披露 答案为D,解析: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④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下列关于职业道德具有的特征,说法不正确的是()。 A.特殊性 B.规范性 C.约束性 D.具体性 答案:C 解析: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征:特殊性、继承性、规范性、具体性,约束性是道德的特征。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1999年12月30日,1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5大商业银行的基金托管部共同制定《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公约》 B、国务院1999年3月29日转发了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 C、2000年1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诞生,标志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向规范运作转变 D、2002年2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正式出台 答案为 C【解析】本题考查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诞生,标志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向规范运作转变。 6、不属于诚实守信基本要求的是()。 A.不得欺诈客户 B.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C.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D.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答案为D 【解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是守法合规的内容。 7、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A.6个月内 B.2个月内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本指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 (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二)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公平交易制度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它是保障投 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公平交易 制度,以下是对该指导意见的介绍,内容共计1200字以上。 首先,该指导意见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核心要求。公平交易 的核心是公开、公正、公平,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管理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确保基 金运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此外,还对管理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公平 交易工作,建立独立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此外,该指导意见还关注了信息披露的规范。信息披露是公平交易的 重要环节,对投资者做出明晰、准确、及时的披露是管理公司应尽的义务。指导意见要求管理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内部信息管理、信息 公开和信息核查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对于假信息披露行为也进行了明确 的禁止和处罚规定。 该指导意见还提出了严禁违规交易行为的规范。违规交易行为是公平 交易的顽敌,对市场安全和投资者利益造成了严重威胁。指导意见细化了 违规交易行为的定义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并要求管理公司建立违 规交易监管制度、违规交易行为的报告和处置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 行为,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 最后,该指导意见对投资者保护也提出了相关要求。投资者是市场的 重要参与者,保护投资者权益是公平交易的基本价值。指导意见要求管理 公司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并明确了投资者投诉、调查处理和纠纷解决的

程序。同时,还对非法集资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禁止和处罚规定。 总之,这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对于提升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能力,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都 具有重要意义。该指导意见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了公平交易的核心要求,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信息披露、违规交 易行为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提高了管理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001.doc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 指导意见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其规范的范围至少应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公司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上述研究方法建立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在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

基金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基金运营和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本公司及所管理基金的内部风险管理,规范基金运营和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与控制基金运营和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通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管理理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风险控制",是指对基金运营和项目投资中的各种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并在基金运营、项目管理、项目退出中实施动态风险监控,提出解决方案,从而实现公司风险控制总体目标的一系列行为。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基金运营和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员工都是风险控制的责任主体,根据部门、岗位职责的要求承担相应的风险控制责任与义务; (2)持续性原则:风险控制不是静态的制度,而是一个由目标设定、风险识评、风险应对和监督反馈等流程组成的动态、循环的管理过程; (3)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的合规风控部,专职落实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基金运营和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要求,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 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9]3号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合规意识,规范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予以公告,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下列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 (四)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勤勉尽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有关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第八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作出的承诺,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九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第十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一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审慎签署并认真履行聘用合同,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第十二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强化投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审慎开展投资活动。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3号颁布日期: 2002-12-20 执行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 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 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 系统。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 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 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 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层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一)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 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

ⅩⅩ证券股份XX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基本制度目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决策与授权体系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六章禁止行为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建立科学、高效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运作机制,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ⅩⅩ证券股份XX章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宗旨:遵规守法、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始终将投资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第三条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必须坚持下列原那么: (一〕合法合规原那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二〕公平诚信原那么。坚持公平交易,诚实守信,避免利益冲

突, 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三〕审慎尽责原那么。坚持勤勉尽责,为客户提供审慎专业的服务。 (四〕资产安全原那么。依法对基金资产实施托管,并进行监控和核查,有效保护客户资产安全。 (五〕独立运作原那么。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设置独立部门,与公司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的管理业务在人员、场所等方面严格分离,各自独立决策,独立运作。 (六〕分离制衡原那么。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前、中、后台业务严格分离,在公募基金部门内部将市场营销、投资研究与管理、运营保障等职能进行分离,权责分明、制衡机制。 第二章决策与授权体系 第四条公司设置公募基金部门独立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在人员、场所等方面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客户资产、自有资产严格分离,独立决策、独立运作。 第五条公司按照“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公募基金部门〞四个层级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进行分级授权、分级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审定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本制度,决定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审定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重大事项,包括发起设立基金、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公募基金等重大事项。

公募基金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0-3-1 第二章投资管理的原则与目标.................................. 10-3-1 第三章投资绩效评估.......................................... 10-3-2 第四章投资管理流程.......................................... 10-3-3 第五章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 10-3-7 第六章基金经理任免.......................................... 10-3-9 第七章附则................................................. 10-3-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基金投资管理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和安全地运行,明确基金投资管理的业务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和《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为公司投资管理的基本制度,适用于运用基金资产进行证券投资的全过程,公司投资、研究、交易等各项具体业务规章的制订,均须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投资管理的原则与目标 第三条公司的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负责制; (三)投资决策和决策的执行严格分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四)投资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投资禁止和授权制度; (五)公司资产和基金资产严格分开管理的原则; (六)不同的基金要独立运作、分别管理; (七)公平的对待所有基金及其他理财产品; (八)基金投资风险评估和业绩考核的独立性原则; (九)制度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以确保相关规定制度的适时性原则。 第四条公司投资管理的目标为: (一)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合规,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10.12 •【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7]277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 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保障基金投资人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维护基金投资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时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转换等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服务提供商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基金销售机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应履行健全、有效、独立、审慎的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部门、涉及基金销售的分支机构及网点、人员,并涵盖到基金销售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 (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与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内各分支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四)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应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标。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容至少应包括内部环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执业活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 (一)承销与保荐;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 (五)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机制,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第四条证券公司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述目标: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切实保证所有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二)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组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防范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 (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信其所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四)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 第五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健全、统一、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各类投资银行业务活动,贯穿于决策、执行、申报、反馈、后续管理等投资银行类业务各个环节,对项目执行质量和风险实施全程监控,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空白或漏洞; (二)统一性:同类投资银行业务应当制定并执行统一的执业、内部控制标准和流程; (三)合理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自身业务规模、组织机构、风险状况和内部文化等相适应,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四)独立性:质量控制、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履行内部控制职能的部门、机构或团队(简称内部控制部门)应当独立履职,与前台业务运作相分离; (五)制衡性:证券公司应当从组织架构、权责分工、流程设置等方面保证业务部门和内部控制部门、各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应当树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和合规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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