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划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监管原则】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过程控制、社会共治原则,督促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部门协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同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有效衔接。

第六条【信息管理】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风险项目清单,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第七条【经营责任】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第八条【行业自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九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了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信息,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十条【建立制度】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签订协议、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等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场所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经营条件。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为入场销售者提供满足经营需要的冷藏、冷冻、保鲜等专业贮

存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对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相关设施正常运转,经营环境清洁卫生,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建立档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销售者进行登记,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产地及进货渠道等信息,如实记录市场抽检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处理信息。

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入市查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主动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可溯源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查验记录。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经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集中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签订协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以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五条【管理人员】集中交易市场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其中,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培训管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入场销售者进行培训教育,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七条【检验责任】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本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采取快速检测的,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

鼓励其他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场内交易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或者采取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检验项目和结果处置】批发市场开办者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对象应覆盖所有入场销售者及场内销售的主要食用农产品品种,检验项目应以高毒剧毒农药兽药残留、禁用化合物残留、以及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为主。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抽检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供货者、销毁方式等信息,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检查义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质量安全自查等责任义务,按要求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如实公布相关信息。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制止,依照集中

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质量安全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风险排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通报后,应当立即对本市场涉及产品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开展场内自查,及时防范风险隐患,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自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投诉举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置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投诉举报处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示】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投诉举报电话、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及市场自查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销售凭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电子凭证,并督促入场销售者规范使用。销售凭证应载明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或来源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销售凭证的,应当载明有关项目内容,符合批发市场对销售凭证的印制要求。批发市场印制或者按照批发市场要求印制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入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相关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入场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四条【追溯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或者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及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

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对市场的设施、设备和场所进行改造升级,采用信息化手段统一采集食用农产品进货、贮运、交易、结算等数据信息,提高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销售者义务

第二十五条【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第二十六条【设施设备】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七条【禁止规定】禁止采购、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含有国家禁用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五)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七)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一)标注虚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信息的;

(十二)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

(十三)有证据表明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散装销售的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入场销售者报告】集中交易市场的入场销售者应当如实向市场开办者提供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产地及进货渠道等信息,并配合查验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采购要求】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选择进货渠道并查验相关凭证:

(一)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屠宰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留存购货凭证等可溯源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并核对有关信息;

(二)从批发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留存该市场出具的销售凭证,并核对有关信息;

(三)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的肉类,还应当索取有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四)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和留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供货凭证等证明文件;

(五)不得采购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

倡导销售者与符合条件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者签订稳定的供货协议。鼓励有条件的销售企业在签订供货协议的果蔬种植基地建设产地预冷设施,降低果蔬采摘后的过程损耗。

第三十条【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和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证明文件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并主动向购货者出具销售凭证。批发市场的入场销售者应当使用批发市场统一印制的销售凭证,或者符合批发市场管理要求的销售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三十一条【贮存要求】销售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租赁仓库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选择具有营业执照等合法资

格,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并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贮存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贮存品种和贮存能力等信息。

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自有或者租赁冷藏冷冻库的,应当按照《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运输要求】销售者运输食用农产品,应当使用安全无害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销售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选择具有营业执照等合法资格,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食用农产品承运人。

第三十三条【企业要求】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

鼓励销售企业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采用快速检测的,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第三十四条【自查制度】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包装标识信息】鼓励食用农产品包装后销售。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或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

地或来源地、供货商或销售者等信息,有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鼓励在食用农产品包装或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标明产品生产或包装日期、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进口包装标识】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还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载明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停止销售和召回】销售者获知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生产者主动召回或者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食用农产品的,涉及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开展召回工作。

第三十八条【网络销售】销售者通过互联网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网络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要求,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和运输条件、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四)检查集中交易市场入场检验和批发市场抽样检验情况;

(五)对集中交易市场和销售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

(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八)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四十一条【信用管理】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及其他销售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抽检不合格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结果

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违法行为查处记录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二条【责任约谈】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风险排查,对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监管工作不力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十三条【监督抽检】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法及时公布检验结果和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情况。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被抽查人对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逾期或放弃复检的,其检测结果可以作为处罚依据。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四十四条【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依法受理或及时转送收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

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四十五条【信息发布】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违法行为查处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四十六条【案件通报】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或者销售企业有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和海关部门。涉及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控制风险,并加强与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

第四十七条【案件移交】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事故调查】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未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经营条件;未定期对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或者未保持相关设施正常运转,经营环境清洁卫生的;

(二)未对入场销者进行登记,查验并留存相关信息凭证;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相关信息,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三)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或上游批发市场开具的销售凭证,并留存查验记录;未经抽样检验,允许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四)未按要求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明确退市条款的;

(五)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的;

(六)未按要求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履行相关责任义务;或者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未履行报告义务,未按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的;

(七)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风险信息通报后,未立即开展场内自查,及时防范风险隐患,未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自查情况的;

(八)未建立投诉举报处置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

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未按规定做好记录的;

(九)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投诉举报电话、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及市场检查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的。

第五十条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开展抽样检验结果处置,或者未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或电子凭证并督促入场销售者规范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批发市场的入场销售者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凭证的记录不实、不全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第五十三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满足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设备设施需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第五十四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生猪屠宰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者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要求选择进货渠道并查验相关凭证,或者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或者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贮存服务提供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贮存品种和贮存能力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第五十七条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未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质量安全自查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九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销售者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不立即采取规定措施,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拒不配合开展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配合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销售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

第六十三条销售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履行了

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涉及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具备可溯源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法销售食用农产品涉嫌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不包括由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并按照预包装食品进行包装标识的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

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零售市场)。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提供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指通过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个人或者企业,既包括通过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入场销售者,也包括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企业。

第六十七条【参照条款】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本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市场内非固定摊位销售者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入场销售者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不适用条款】食品摊贩销售食用农产品(包括摊贩聚集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九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知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知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概况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广大消费者及农业和食品行业最为关注的问题,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都在探索解决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热点问题,并已开始在许多方面付诸实践。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捕捞、采集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意义 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新阶段农业发展的一项主要任务,也是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其重要意义。 1、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走出一条发展生产和保护环境相结合的新路子,引导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开发安全农产品,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2、有利于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满足城乡居民对高质 量食物日益增长的需求。按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以标准化,规

范化生产为基础,组织农民生产市场所需要的优质安全农产品,是 新时期农业与农村工作的重大任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 机食品均已建立起一整套较完备的标准体系,能够实现“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 3、有利于拓展生产领域,拉长产业链条,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以 创新的制度设计为核心的安全农产品生产和认证管理是农业向深度 和广度拓展的有效载体,通过产品认证,密切了产业上下游间的利 益联结机制,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整体素质,强化了基 地与企业、企业与市场的关联度,拉长了产业链条,促进了农业增 效,带动了农民增收,因此,农产品质量认证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良好载体。 4、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和新时期农业管理方式的变革。农业结构调整的核心是大幅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市场份额,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安全是对农产品质量的最低要求。 5、有利于冲破“绿色壁垒”,扩大农产品出路,提升我国农产品国 际竞争力。保证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扩大农产品出口的当务之急。“入世”后,如何使我国的农产品在出口中适应遇到的越来越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协定,在世界上占据应有的位置,是摆在我们面前刻不容缓的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制度 为切实做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具体负责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肉专业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为主,重点抓好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村农产品要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样监测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网上实时监控检测工作任务,监测产品为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肉等初级农产品。 四、强化农业综合执法,进一步做好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工作。 五、农业综合服务站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和协调的主管部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检测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六、认真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的认证工作,按照相关标准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大力推广病虫害物理、生物防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渔)药及生物农药等农业新技术。

七、协助上级农业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各种行为。 八、对农产品检测结果发现问题的,及时依法处理。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及专项检测结果由省农业行政部门才能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十、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凡在辖区内生产、经营蔬菜、瓜果、畜禽肉、水产品以及粮油制品的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问题解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问题解读 2016年01月08日发布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制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通过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三)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 二、《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含义是什么? 《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三、《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 《办法》明确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并强化了属地监管责任,对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重点规定。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怎样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四)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五)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计划及安排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计划及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计划及安排 20xx年是我镇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大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关键之年。为了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全面提升我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产品竞争力增强,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20xx年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20xx年我们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xx大大精神为指导,以提升我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紧紧围绕全镇农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创新发展理念,努力开创我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与任务 20xx年工作的总体目标为:通过加强宣传、推进准入、强化监管、加快认证等一系列措施,使我镇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0xx年工作的基本任务为: 1.做好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农产品质量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 2.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示范和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加快"三

品一标"认证和产地认证工作。 3.加大对种植、养殖过程的监督巡查工作,重点对农药、兽药、饲料和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防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流入生产环节,做好巡查记录,督促指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生产经营档案记录。 4.做好对产地农产品检验监测工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送检、安全认证、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工作。全年完成检测抽检样品450份以上,同时配合市农委质检科做好例行抽检工作。力争使农产品检测合格率达98%以上。 5.开展大型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3次,举办专业培训4次,培训各类技术人员100人次,发放宣传培训资料3000份。 6.收集、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警和响应机制,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做到迅速反应、有效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党委政府和市农委监管科,防治事态扩大和蔓延。 三、主要工作与措施 为了确保全年目标的顺利完成,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着力作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结合"科技下乡"等多项活动,采取印发宣传材料、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宣传内容上,重点突出对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知识(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知识(最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知识(最新版) 1、农药残留:指有机磷和氨基甲酸类农药被瓜果蔬菜吸收后残留在植物体内。 2、农药残留酶抑制率法又称分光光度法检测原理。在正常条件下,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对胆碱酯酶正常功能有抑制作用。其抑制率与农药的浓度呈正相关,通过抑制率可以判断出蔬菜中是否有高剂量农药存在,一般当蔬菜样品提取液对酶的抑制率≧50时,表示蔬菜中有高剂量有机磷或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存在。 3、无公害蔬菜是指有毒物质(主要指残留农药、重金属、硝酸盐、有害病原微生物)含量控制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内的蔬菜。 4、无公害蔬菜生产是指蔬菜生产过程中防止或避免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的生产。 5、无公害蔬菜“十不准”

①不准在蔬菜生产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淘汰农药。 ②不准超剂量使用农药: ③不准在空气、水质、土壤严重污染的地区种菜: ④不准使用有毒化学物品或非食品清洁剂洗涤蔬菜: ⑤不准向蔬菜注水和用不能饮用的水浸泡蔬菜 ⑥不准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蔬菜 ⑦不准销售腐败变质的蔬菜 ⑧不准用污染的器具、包装物和车辆贮存、运输蔬菜 ⑨不准将蔬菜和其它有毒物品混装、运输 ⑩不准销售假冒的无公害蔬菜,欺骗消费者。 6、在县内禁止销售和在蔬菜上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 甲胺磷、水胺硫磷、1059、苏化203、氟乙酢酰胺、砒霜、401、氯丹、普特丹、毒杀酚,一切汞制剂农药、久效磷、氧化乐果、呋喃丹、二溴氯丙烷、万灵、林丹、杀虫脒、甲基1605、杀螟威、六六六、三氯杀螨醇、磷胺、异丙磷、磷化锌、磷化铝、氰化物、溃疡净、氯化苦、五氯酚、三溴氮丙烷、滴滴涕、西维因、叶蝉散、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汇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县农牧局 **年 各位领导: **年,**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以及食安委下发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从农产品生产到餐桌的各个环节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为我县人民群众农产品消费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一年来,在全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下,完成了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年全县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投入品及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 1.“瘦肉精”检测:我县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抽检品种主要是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3个品种;抽检数屠宰场“瘦肉精”抽检数上每日不低于当日屠宰量的2%。一年来,全县共抽检“瘦肉精”532份,抽检结果均为阴性,抽检记录完善,保存完整。 2.完成市例行检测抽样120个。其中饲料50个,合格率100%;兽药23个,合格率%;畜禽水产品17个,合格率

100%;蔬菜40个合格率100%。 3.完成省农产品检测电子监控300个,合格率100%. 4.完成省监督检测抽样7个。其中蔬菜4个,茶叶2个,羊肉1个,合格率均为100%。 5.对我县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生产基地经营和生产的蔬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速测,共出动抽检人次174人次,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抽检了4次、农贸市场抽检了42次,超市21抽检了次,共抽查了白菜、豌豆尖、菠菜、芹菜等20个品种1187个样品,食用菌108个样,水果47个样,通过农残快速检测仪检测,合格率均为100%。 6.对生鲜水产门市及主要水产品干贷的超市共30家次进行检查。共查处死鱼150公斤,令其经营户把不合格水产货物撤出柜台,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调查市场中共抽检抽查样品600公斤,本地水产养殖产品合格率在98%以上,外来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95%。 (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坚持以检疫促防疫、以防疫促发展的工作方法,建立产地检疫申报制度。出栏动物严格实行报检制度,严禁无条件对动物实施补检。全年共完成产地检疫万头(其中猪有万头、牛有万头,羊有万头),动物定点屠宰场点严把“入场”、“待宰”、“同步检疫”、“宰后处理”四关,做好“检查”、“消毒”、“无害化处理”三项记录,规范屠宰检疫行为,严格实行无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点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围绕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强化依法监管,进一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区种植业“三品”产量比重,全面提升全场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村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强化依法监管和推进标准化生产“两手抓”、“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通过实施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落实监管职责,强化生产过程全程监管,确保全场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初步建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测体系和执法体系,基本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本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全面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显著增强,优质安全品牌农产品的比重和市场公信力大幅提升,基本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的管理与运行;

进一步提高地产农产品抽检合格率;完善农产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认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全场不发生因食用地产农产品而出现的中毒事件。 三、工作重点 (一)落实监管责任 1、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村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 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并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畜 禽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出准入等制度,进一步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作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提高监管能力 1、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完善场、村二级监管机构,强化 队伍建设,突出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队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和生产企业内检员三支监管队伍的建设,健全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真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下沉至田间地头。

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知识(标准版)

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知识(标 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348

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知识(标准版)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概况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广大消费者及农业和食品行业最为关注的问题,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都在探索解决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热点问题,并已开始在许多方面付诸实践。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捕捞、采集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意义 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新阶段农业发展的一项主要任务,也是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其重要意义。

1、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走出一条发展生产和保护环境相结合的新路子,引导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开发安全农产品,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2、有利于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满足城乡居民对高质量食物日益增长的需求。按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以标准化,规范化生产为基础,组织农民生产市场所需要的优质安全农产品,是新时期农业与农村工作的重大任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均已建立起一整套较完备的标准体系,能够实现“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 3、有利于拓展生产领域,拉长产业链条,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以创新的制度设计为核心的安全农产品生产和认证管理是农业向深度和广度拓展的有效载体,通过产品认证,密切了产业上下游间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整体素质,强化了基地与企业、企业与市场的关联度,拉长了产业链条,促进了农业增效,带动了农民增收,因此,农产品质量认证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良好载体。

2020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

2020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一】 在局党委、行政的正确领导下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指导下,质检站的工作人员积极为“三农”服务,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人民群众消费安全,进行了一系列扎实工作,做到了以安全为核心,多方位进行管理,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该法,并列入局机关学习的重点内容,及时印发资料2000多份;利用科普集市进行宣传,让广大干群了解该法的具体内容。在农业技术培训工作中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普及,全县共开展了200多期培训,大力推广水稻、湘莲、蔬菜、茶叶、水果等无公害和绿色食品栽培技术。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认真扎实 为及时了解农产品安全状况,坚持日常抽查和重点抽检相结合,全年对县城范围内步步高、万客源、易俗河农贸市场、裕丰、长江等宾馆及响水、谭家山、京竹等蔬菜基地蔬菜进行重点抽检710批次,其中合格的693批次,合格率97.61%,对不合格产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了群众消费安全,全年未出现中毒事件。同时在全县选定具有代表性的6个乡镇抽取稻谷样40个,送国家稻米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全面了解稻米质量状况,促进粮食生产安全。 三、继续抓好了示范生产基地建设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管理进一步加强 围绕我县优势土导产业,做到下基地、进企业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以确保已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树立良好的品牌优势。认真搞好已认证“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和生产企业的认证管理工作。扎实做好了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申报工作;如质如期完成6个企业8个产品的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工作;完成了宏大公司的湘莲绿色食品认证相关材料的组织,并对该企业及其

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 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649-63 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制度(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设施条件,落实质量安全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律管理;公开承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和农户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加强农产品质量

安全自律性巡查监督。 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包装标识、追溯管理和召回处置等规定。 6、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收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7、食用农产品入市须同时具备包装标识或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认证农产品入市销售时使用认证标识的,须按规定附具质量认证证书;依法需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小结报告提纲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小结报告提纲 这段时间,农产品消耗量大、交易活跃,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期。我们严格按照市食安委与省农委的要求和部署,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大农产品质量 ___力度,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农产品质量 ___ 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随着的临近,市农委及时调整工作重心,认真总结了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在认真分析我市农产品生产现状和安全状况的基础上,召开了专题会议,部署了节日期间农产品质量 ___工作,加强值班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活动。 二、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一方面结合年底各类农业培训项目及送科技下乡、街头法制宣传活动,加强《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及科技知识宣传培训,如结合我市主导产业国家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培训项目,一月份分别在我市云梯、胡乐等乡镇培训农户1000余户,通过开展送科技下乡、街头法制宣传发放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手册XX余份。另一方面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结合

我市农业产业化奖励验收,检查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2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16家、种养基地(标准化小区)37个,向龙头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及广大群众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完善生产档案,帮助提高认识,要求做到不加工、不转运、不储存、不销售、不食用病死畜禽和农残超标蔬菜等有害农产品,发现疫情,立即报告,妥善处理,有效控制疫病传播。再一方面,举全市之力,成功举办全省防治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演练,锻炼了队伍,提高了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产生了很好效果。 三、突出重点,开展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农资市场治理。月份正值各种子经销商进货备货时期,为加强种子市场源头管理,月9-10日,执法大队组织本市主要种子代理商参加了宣城市种子代理商培训会议;月日,大队又召开了宁国市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启动会议,对今年种子市场监管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严把种子进货关,健全种子经营档案,并对每一品种、每一批次杂交水稻种子进行大田同步纯度鉴定,目前已出动执法人员8人次,抽样品种20份。同时发放宁国市农委《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两系杂交稻种子管理的紧急通知》等资料70份,签订《种子经营承诺书》20份。

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知识(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知识(新版)

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知识(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农药残留:指有机磷和氨基甲酸类农药被瓜果蔬菜吸收后残留在植物体内。 2、农药残留酶抑制率法又称分光光度法检测原理。在正常条件下,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对胆碱酯酶正常功能有抑制作用。其抑制率与农药的浓度呈正相关,通过抑制率可以判断出蔬菜中是否有高剂量农药存在,一般当蔬菜样品提取液对酶的抑制率≧50时,表示蔬菜中有高剂量有机磷或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存在。 3、无公害蔬菜是指有毒物质(主要指残留农药、重金属、硝酸盐、有害病原微生物)含量控制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内的蔬菜。 4、无公害蔬菜生产是指蔬菜生产过程中防止或避免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的生产。 5、无公害蔬菜“十不准” ①不准在蔬菜生产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淘汰农药。

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及XX年安全工作计划(标准版)

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及XX年安全工作计划(标准 Through the summary, we can fully and systematically understand the past work situation, and can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past work. ( 工作总结 )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MZ-SN-0203

XX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及XX年安 全工作计划(标准版) 为了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全市农业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央和省上要求,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地方认证向全国认证转换,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发展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1、建立机构,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市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的发展无

公害农产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协调和办理有关日常事务。同时,市、县农业部门都建立了无公害农产品发展领导小组,落实了具体办事机构和人员,明确了系统内各部门职责,为正常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2、制定规划,规范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要求以及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通知》、省农业厅《关于我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先后出台了《关于发展我市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意见》、《关于加强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的试行办法》等9个有关生产意见和管理办法的文件下发各县(市、区)农业局,从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工作重点、具体措施等方面对强化和规范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提出了明确要求。市政府对发展无公害农产品也十分重视,今年1月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意见》(德府发[XX]4号),提出了“十五”期末和2010年全市无公害农产品的奋斗目标和工作措施。我局为配合今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

食品安全宣传手册

您知道这些与食品有关的标志吗? 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 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 “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 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 许可”中文字样。获得食品生产 许可证的企业,在产品包装上 使用QS 标志。声明该企业获 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该产品经 过国家核定,有市场准入资格; 证明该产品是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企业承诺食用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由麦 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 字样组成。麦穗代表农产品, 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 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符 合无公害农产品的生态环境质 量,生产过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和规范,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安全质量允许范围内,安全质量指标符合《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标准》的农、牧、渔产品(食用类,不包括深加工的食品)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产品。 绿色食品的标志为绿色正 圆形图案,上方为太阳,下 方为叶片与蓓蕾,标志的寓意为保护。绿色食品并非 指颜色是绿色的食品,是 对无污染的、安全的、优质 的、营养类食品的总称。绿色食品的级别比“无公害 农产品”高。 有机食品标志由两个同 心圆、图案以及中英文 文字组成。内圆表示太 阳,其中的既像青菜又 像绵羊头的图案泛指自 然界的动植物;外圆表 示地球。有机食品标志 整个图案采用绿色,象 征着有机产品是真正无 污染、符合健康要求的产品以及有机农业给人类带来了优美、清洁的生态环境。有机食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水产品、禽畜产品、调料等。这类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人工合成的化肥、农药和添加剂。对生产环境和品质控制的要求非常严格,是更高标准的安全食品。目前,在我国产量还非常少。 保健食品标志为天蓝色 图案,下有“保健食 品” 字样。保健食品是食品 的 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 品 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 机 能,适于特定人群食 用, 但不能治疗疾病。 民 食 以 以 食 安 为 为 天 先 , 。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验做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验做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验做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咨询题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别仅涉及到广阔消费者的身心健康、日子质量,还关系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进展,关系到农业怎么习惯全球化浪潮,怎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大咨询题。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该项工作,使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所加强,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加快建立了18个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生产范围包括蔬菜、水果、竹笋、畜禽、水产养殖等,总面积达到7万多亩。经检测,这些基地的环境包括大气、土壤、水质均符合绿色农产品的生产要求,其中洞桥“八戒”西瓜、集仕港的“金银山”蜜梨、福泉山的“东海龙舌”茶叶已获准使用国家无公害农产品gb标志,占全市的2/3,并并且取得省首批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证。钟公庙“绿由”蔬菜、绿原农业有限公司“绿甸”蔬菜、横街“大雷黄泥拱”毛笋、鄞江“清沅”芋艿及通茂猪肉正在申报省第二批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姜山南联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的冻虾仁、甬兴集团的水果罐头、紫云堂紫菜及湾底果酒等正在申报省市级色绿色农产品。 二是积极组建区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我区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组建工作从今年四月份开始,到八月初完成,总投资80万元,购置了国内较为先进的sp—20xx型气象色谱仪、aa370原子汲取仪、755b分光光度计及农药残留速测仪等要紧仪器设备,能够对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硝酸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定量测定。中心的职责一是对申报省市绿色农产品的产品进行初检,做到心中有底;二是对已取得认证的农产品开展日常的监督治理。中心成立后,已对我区部分农贸市场上市的蔬菜开展了一次农残抽检。 三是积极制订无公害农产品系列标准。今年以来,我区已制订无公害淡水小龙虾、草莓、翠冠梨、果桑等产地环境及生产技术操作系列标准,并已经过专家审定,预计本月底可公布实施。 四是仔细开展无公害技术培训工作。6月27—29日我区已举办了首期由镇乡农技站长和区农技人员参加的无公害农产品申报和生产技术培训班,邀请了有关省市专家进行说课。本月中旬和本月底打算再举办二期,参加对象为各镇乡兽医站长、水产技术员及部分养殖大户。

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 1,概念 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2,基本原则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管理的内容 1,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1)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3)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4)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农产品产地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4)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3,农产品生产 1)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2)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理论知识题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 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检测技术人员大比武理 论知识考试参考试题题库 一、选择题 (一)单选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法律法规类 1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B )。 A ?农产品及制品 B ?初级产品 C ?植物产品 D ?动物产品 2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C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A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B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C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3.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时间分别为(B ) A. 2006年6月29日、2007年1月1日 B. 2006年4月29日、2006年11月1日 C. 2007年1月1日、2007年5月1日 D. 2007年4月29日、2007年11月1日 4.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 B )的规定 A .食品安全法B.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C.食品卫生法 D .产品质量法 5.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共享知识分享快乐 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 A )状况信息。 A .农产品质量安全B.食品质量安全

共享知识 分享快乐 6.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 B )统一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 情况、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 息。 A.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 B.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C. 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 D.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时间为( A. 2006年 11月 1日 C . 2009年 1月 1日 8. 《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是指各种供人( C )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 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A .吃的 B .饮用的 C .食用或者饮用的 D .其他的 9.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 C )联合发布。 A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B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 C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 D .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10.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 C ),及时修订 A .科学技术发展水平 B .农产品市场监管情况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C .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D ?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监管情况 C .农业生产环境质量安全 D .农、兽药质量安全 D )。 B . 2008年 6月 1日 D . 2009 年 6 月 1 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建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建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在全国上下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努力打牢“十一五”发展基础的新形势下出台的。既是关系“三农”乃至整个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也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强化农业行政管理职能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要求。随着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必须始终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扎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这部法律的出台,必将提升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水平,推动优质安全农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为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支撑;《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可靠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民族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近年来,通过组织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等一系列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但相关法规建设滞后的问题日益凸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规范了农产品产销秩序,更加有效地保证农产品消费安全,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的出台,填补了法律空白,必将促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开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新局面。 在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温饱问题已得到全面解决,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消费观念日益转变,我们不但要让老百姓吃得饱,还要让老百姓吃得安全、吃得放心,这是坚持以人为本、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的根本要求。 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过一条完整的链条。包括农产品的种植和养殖、农产品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与其他工业品相比,食品产运销的链条循环周期长、环节多,其中每一环节都有可能导致食物不安全。因此,需要针对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建立农产品安全供应的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整个食品供应链的安全性。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建立从源头治理到最终消费的监控体系,综合有效的开展全程质量安全控制。为了更好的实现农产品安全从不可控向可控方向的转变,方便快捷地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价廉物美的农产品,就迫切需要现代化、集团化的大型零售业能够创建一种快捷、高效、安全,集现代化与信息化于一体的,低成本、高效益的加工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充分利用和发挥大型零售企业和全社会的保鲜资源、检索资源、物流配送资源和信息资源,推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因此,以农产品销售市场和超市为平台,充分发挥各种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正式版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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