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的定义、种类与特征

责任保险合同的定义

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所以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

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依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因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到的利益减损,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使受害者可以获得及时的赔偿。

责任保险合同的种类

责任保险合同,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以责任保险发生效力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自愿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的责任保险是强制责任保险,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航空运输险等。以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和对象予以划分,可以分为企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以责任保险承保的险别予以划分,可以分为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轮船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矿山爆破作业责任保险等。

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

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表现为:

1.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人赔偿保险金。

2.责任保险的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非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如刑事责任就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3.责任保险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其财产。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当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责任保险合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4.保险最高限额给付。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不确定性,所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可能约定保险金额,只能约定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而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均以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为限。

5.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⒈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 律行为。⒉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⒊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5.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6.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一、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法律特征 ⒈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 行为。保险合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不能由当事人与自己签订合同。一般保险合同是由一个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多数。保险合同还必须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第三者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⒉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在于取得对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特殊需要时的经济补救,保险人之所以承保危险的目的是通过危险分担取得经营利润和社会效益。

⒊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合同内容及程序均必须合法,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必须依约定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有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⒈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的合同。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反之,只有合同一方享有权利,而他方仅负有义务的合同叫单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方与保险方均须履行约定义务。投保方的义务是支付保险费,防灾防损,危险增加的通知等,保险方的义务是提供经济保障,发生约定事故时履行赔偿责任,协助被保险人防灾防损等。 但是保险合同这种双务合同性质与一般合同的双务性质不同。①在一般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给付债务而拒绝自己债务的履行,也称“同时履行”原则。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不能因为保险人没有履行给付责任而拒绝交纳保 险费。因为保险人只承担经济保障的义务,是否发生给付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又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一方虽履行提供经济保障义务,但不能以诉讼请求对方交付保险费,如对方拒绝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只能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②在一般双务合

保险类型与保险合同

第二节保险的类型 一、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 自愿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自愿原则基础上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为依据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范围和约束力不同; (2)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规定标准不同; (3)责任产生的条件不同; (4)在支付保险费和赔款的时间上不同。 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 (1)财产损失保险——是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保证人履行合同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3)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四、营利性保险和非营利性保险 营利性保险——为商业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 非营利性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非营利性保险按经营主体不同、是否带有强制性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相互保险、合作保险。 1.社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实施某项经济政策而实施的一种非营利性的自愿保险。 2.相互保险和合作保险。 相互保险——是参加保险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的制度。其组织形式有相互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社。 合作保险——是指参加保险的人以资金入股的方式积聚保险基金,为入股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制度。 商业经验作为营利性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五、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合同范 本) 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保险合同的特征和种类(合同范本)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合同关系主体

关键词: 保证保险合同/保险法/汽车消费贷款 内容提要: 保证保险一般作为分期付款消费的一种履约担保,由于当前没有调整此类合同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做法各异,相同类型的案件常常在不同法院中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对此,有必要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法律适用、合同的独立性和各合同主体的诉讼地位等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当前法院审理车贷案件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后,各商业银行开始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因汽车消费贷款的银行风险很高,各商业银行要求贷款者提供可靠的贷款担保。针对这一情况,各财产保险公司于1998年纷纷推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俗称“车贷险”。伴随着汽车消费需求的增长,车贷险速度迅猛增长,2001年和2002年达到了高潮。广州地区的汽车贷款99%是以保证保险为担保方式。[i]2002年下半年开始,形势急转直下,车贷险经营风险凸现,部分地区车贷险的赔付率高达100%,[ii]2003年下半年开始,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部分保险公司相继停办了车贷险业务。2004年1月15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4年3月31日起废止原来的车贷险条款和费率。[iii]2004年4月份开始,车贷险全面停办。随着大量购车者逾期支付银行贷款,各地的银行纷纷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依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借款人尚欠的银行贷款本息。各地法院受理了大量此类案件,如深圳市两级法院从2003年开始至2005年11月共受理了近500宗车贷险纠纷案件。由于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对于保证保险的法律概念、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认识不同,不同法院的处理结果存在很大差异。本文拟结合审判实践,对有关保证保险的法律问题进行探析,以期对此类案件的正确审理提供一些帮助。 一、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合同关系主体 (一)概念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属于财产险中保证保险的一种业务,法律意义上是一种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的保险。保证保险合同最早出现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美国等商业信用发达的西方国家,在我国属于一项新的业务。我国的第一批保证保险业务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所属的中保财产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证保险业务的批复》〔银复(1997)48号〕所开办的。但至今我国的《保险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仍没有提出保证保险的概念。关于保证保险的名称,最早仅见于国务院于1983年9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将保证保险列为财产保险的一个险种,但该条例已于2001年10月6日被国务院废止,目前仍没其他相关法律提及保证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对保证保险有所解释,但该“征求意见稿”因争议较大至今未获通过。 对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有学者认为:是指保险人向被保证人提供担保而成立的保险合同。[iv] 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稿”第34条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为保证合同债务的履行而

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 保险标的 篇一:保险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总共有90道题,每题1分)(答案:A) 1、在人寿保险定价过程中,计算人寿保险费的三要素是A、50万元b、75万元c、100万元()。(答案:A)D、150万元A、预定死亡率、预定利息率和预定费用率10、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的种类分为()。(答b、预定死亡率、实际利息率和预定费用率案:A)c、预定死亡率、预定利息率和实际费用率A、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b、定值D、实际死亡率、预定利息率和预定费用率保险合同和定量保险合同 2、在保险承保中,对于属于标准风险类别的保险标的,c、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D、个别保险公司通常作出的承保决策是()。(答案:A)保险合同和集体保险合同A、正常承保b、优惠承保c、附条件承保11、保险合同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D、特约承保 3、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

法律允许的范围与条件下,协商约定后确定的。采取这种确定方式的原因是()。(答案:A)A、人的生命价值不能用货币来计价b、人身保险受到人的年龄约束c、人身伤害常涉及第三方D、人身保险的医疗费用是不确定的4、勤勉尽责的职业道德要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忠诚服务,其中首先反映为要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忠实于()。(答案:A)A、所属机构的经营理念b、保险消费者c、保险监管机构的法律规定D、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要求5、厘定保险费率遵循的适度性原则所强调的“适度性”针对的对象是()。(答案:b)A、单个保险业务b、整体保险业务c、单个保险公司D、大多数保险公司6、健康保险中都规定有免赔额条款,其中,单一赔款免赔额扣除的对象是()。(答案:b)A、每团体赔款b、每次事故赔款c、每年赔款总额D、每个被保险人每年赔款7、就销售渠道而言,保险公司以印刷品形式通过邮政服务来分销保险产品或提供相关信息的邮寄销售方法属于()。(答案:A)A、直接销售渠道b、间接销售渠道c、宽销售渠道D、窄销售渠道8、若保险合同规定地震、火灾均属保险责任,如地震引起火灾,火灾导致企业财产损失,按近因原则,对于这样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形成的一个因果关系过程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的正确处理方式是()。(答案:c)A、不予赔偿b、部分赔偿c、全部赔偿D、比例赔偿9、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1000

汽车保险合同有什么特点

篇一:汽车保险合同 一、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中占据绝对地位,因而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由于现行的汽车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不仅局限于狭义财产保险范围,即基本险条款中车辆损失部分的保险标的涉及狭义财产保险的范畴,而在第三者责任险部分的保险标的则涉及责任保险的范畴,所以,汽车保险合同属于综合性财产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依照责任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因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又被称之为第三人保险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保险险种 投保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三、保险合同的特性 1、双务性: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2、射幸性 3、补偿性 4、条件性 5、附和性: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6、个人性: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个人行为极大地影响到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四、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同时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义务的人 保险性(乙方):与投保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汽车本身损失及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公司。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即为投保人 保单所有人: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 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五、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里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对保险标的(汽车)锁具有的利益。篇二:4-1 汽车保险合同 龙岩技师学院教案纸 保存部门:教务处保存期限:五年编号:篇三:什么情况会造成汽车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证保险合同的实质

保证保险合同的实质 保证保险合同是指因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证保险。那么保证保险合同的实质是什么呢?是保险还是合同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 我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同时在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第、第三十一条中又规定了担保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 的资格;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等,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担保法的上述规定可以出①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②保证合同的主体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和保证人,它没有合同关系人,保证人的主体没有特别限制,只要具备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均可作为保证人;③保证人承担责任的 责任财产,是保证人自己的财产,而非以他人的财产承担责任。④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虽然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两种,但其责任方式一般为无限责任,即债务人所欠债务及利息、赔偿金等,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⑤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 追偿。 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保险责任承担的条件范围等。 从保险的形成和发展以及保险法律规定可以看出:①保险合同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合同,它不是依附其它合同的从合同;②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它可以有关系人,如 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但保险人只能是经批准的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自然人 不能成为保险人;③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财产是投保人的保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而不是保险 人自己的财产,保险人只是保险基金的管理者,保险人不用自己的财产承担保险责任;④ 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虽然是承担赔偿保险金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两种,但其责任均是以保险金为限的一种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责任。⑤保险人承担责任后,只有在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才有向第三者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而非向债务人追偿。应当注意的是保险人的追偿权是一种代位追偿权,而非一般意义上的追偿权,该代位追偿权是在第三人有过错时,才能行使,当第三人无过错时,没有代位追偿权。从上可以看出,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是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的三大功能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开放的现代保险功能体系。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五)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考试大整理] 3.一切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需估算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仅赔偿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例分析[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贾汪支行(以下简称贾汪农行)。被告王世猛。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以下简称贾汪保险公司)。2001年4月13日,贾汪农行与贾汪保险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保险协议书)。约定:为培育汽车消费市场,贾汪农行为不能一次性向指定汽车销售商支付货款的购车人提供购车消费贷款,并督促购车人向贾汪保险公司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购车人(投保人)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险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2001年5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新城分理处(以下简称新城分理处)与王世猛签订《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新城分理处向王世猛发放汽车消费贷款14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5月15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年利率为6.534%.按季还本付息18810.73元。若王世猛不能按期足额还本付息时,新城分理处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对逾期的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逾期利息。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详细约定。同日,新城分理处与贾汪保险公司、王世猛三方签订《分期还款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约定:新城分理处向王世猛发放14万元汽车消费贷款,王世猛向贾汪保险公司购买“分期还款履约保险”等险种,若王世猛连续六个月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保险公司负责向新城分理处赔付王世猛所欠所有未清偿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保险金额为154000元,保险费3080元,保险费由王世猛一次足额交纳。保险期限为自2001年5月15日零时起至2003年11月15日零时止。另约定贾汪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分期还款履约保险责任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新城分理处依约发放了贷款,王世猛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向贾汪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此后,王世猛分别于2001年9月5日,12月20日,12月28日三次共偿还贷款本金33317.50元,利息4446.51元。从2002年2月起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贾汪保险公司亦未履行保险责任,截止到2003年3月31日,王世猛尚欠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未付。另查明,新城分理处系贾汪农行的分支机构。2003年3月24日,原告贾汪农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给付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审判]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认为,贾汪农行与王世猛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贾汪农行与王世猛和贾汪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与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密切相关,故本案可以合并审理。《保险协议书》,《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均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示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贾汪农行依约发放了贷款,王世猛已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除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外,还应支付合同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empirenews.page--] 贾汪保险公司与贾汪农行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王世猛连续六个月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贾汪保险公司负责向贾汪农行赔付王世猛所欠的所有未清偿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该合同的性质应为保证保险合同,王世猛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即为该保险合同的标的,故贾汪保险公司应依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双方在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了贾汪保险公司有10%的绝对免赔率,故贾汪保险公司对王世猛所欠贷款本息的90%承担赔偿责任的辨称理由,应予支持。贾汪保险公司辨称,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在合作协议书及保险合同中均约定贾汪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为连带责任,该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故该辨称理由,不予支持。王世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2003)贾经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世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贾汪农行借款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二、被告贾汪保险公司对上述款项的9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58元,由两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第三章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1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2

保险合同的含义、特征与种类

一、单选题 1.根据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先予确定进行分类,将保险合同分为(B) A.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B.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C.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D.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是(A)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A、投保人与保险人 B、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C、受益人与保险人 D、受益人与被保险人 3、保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定义,从经济角度看,保险属于(B)。 A、合同行为 B、财务安排 C、精巧的稳定器 D、风险管理的方法 4、虽然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许多共同之处,但是就实施方式而言,各国法律一般规定,社会保险遵循(C)。 A、自愿原则 B 、互助原则 C、强制原则 D、市场原则 5、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对此投保人的对价是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的对价是(A)。 A、承担投保人转移的风险 B、签发保险单 C、提供售后服务 D、拟定保险条款 6、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

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被称为(A)。 A 、承诺B、保证 C 、确认 D 、认可 7、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A)。 A、不定值保险合同 B、定值保险合同 C、不足额保险合同 D、足额保险合同 8.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C)A保险承诺B 投保协议C保险合同D保险约定 9.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B) A定额保险合同B补偿性保险合同C给付性保险合同D特定保险合同 10.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是(A)。 A投保单B保险单C背书D保险凭证 11.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C)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A重置价值B保险准备金C保险金额D估计价值 12.通常,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C)的形式。 A定值保险合同B定额保险合同C不定值保险合同D不定额保险合同 13.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进行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B)

保险代理保证合同范本标准版本

The Legal Relationship Established By Parties To Resolve Disputes Ultimately Realizes Common Interests. The Document Has Legal Effect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Consultation.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保险代理保证合同范本标 准版本

保险代理保证合同范本标准版本 温馨提示:本合同文件应用在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解决或预防纠纷而确立的法律关系,最终实现共同的利益,文书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________于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 ________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

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 _____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

保险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篇一:保险合同变更是什么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二、保险合同变更有哪些种类?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1、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 3、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这一规定是内容变更的总原则,即须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这样会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如仅限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 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retype/zoom/ac90e30bb4daa58da0114ad2?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 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59161ce590aa1f9ed672e1dd12a9a412&sign=922 9cb4d99&zoom=&png=800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什么是保险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险活动最基本的法律表现形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当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一约定就构成了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本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信用保险合同

篇一:第十章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 第十章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 (一)名词解释 1、信用保险合同:指作为债权人的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经代为赔偿后而代为向债务人索赔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2、保证保险合同:指作为被保证的债务人或雇员未履行债务或是以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代为赔偿后从而取得代位追偿权的一种保险合同。 (二)选择、简答或论述 一、信用保险合同的特征 1、合同的公益性 2、主体的特殊性经营信用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特别授权。 3、承保危险的无规律性 二、信用保险合同的种类 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主要险种,(1)普通出口信用险 (2)寄售出口信用险 (3)出口融资信用险 (4)托收方式出口信用险 (5)中长期延付出口信用险 (6)海外工程出口信用险 2、(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合同 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主要险种,(1)贷款信用险 (2)消费信用险 三、保险责任 1、政治危险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 (2)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 (3)政有关部门汇兑限制 2、信用危险责任(1)买方无力偿付债务 (2)买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4个月以上未支付货款 (3)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由被保险人违约,且被保险人以采取了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起诉,迫使买方收货付款。 四、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承办保证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是经国家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 2、承保危险的特殊性:多是一般财产保险的不保危险 3、当事人身份的三重性合同的不可解除性:由投保人、保险人、被保证人 五、保证保险合同的种类 1、诚实保证保险合同。主要险别,(1)个人保证保险 (2)团体保证保险 (3)总括保证保险 (4)流动保证保险 (5)超额流动保证保险 (6)职工保证保险 2、却是保证保险合同。主要险别,(1)合同保证保险 (2)行政保证保险 (4)司法保证保险 六、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的异同 相同点: 1、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相同:两种合同的订立,都是一种担保行为,担保人都是保险公司 2、合同履行条件及方式相同:两种合同,只要发生保险人佩服行为,则必然产生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不同点:保证保险合同根据被保证人的要求而订立。 信用保险合同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而订立。篇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合作协议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合作协议 (模版) 甲方

财产保险合同种类

财产保险合同种类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2、责任保险合同 3、信用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单 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 二、保险单 是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申请而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三、保险凭证 是保险人出立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书面凭证,是简化了的保单 四、暂保单 是保险人出立正式保单之前所签发的临时凭证。 五、预约保险合同 是一种为简化手续而签发的长期性保险合同凭证。 六、批单 是对财产保险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更正时由保险人出立的一种凭证。 一、债权代位——代位求偿(第60条)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按照保险 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予以赔偿后, 要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 保险人转让原所享有的对造成损失 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即代位 求偿权。 代位求偿的限制条件 1、代位求偿权的获得应在保险人赔付之后 2、保险人的追偿所得以其赔款为限 3、在代位求偿的过程中被保险人原所享有的对责任方的其他索赔权益不受影响 4、被保险人在放弃向责任方求偿的情况下,不能要求保险赔偿 物权代位——委付 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 所有权及派生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请 求支付全部保额的赔偿。是放弃物权的一种法律 行为。 推定全损条款:保险货物在遭受危险后已经无法 避免实际全损,或者为避免全损而支付的费用及 继续将保险货物运到目的地所花的费用将超过保 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的价值,均为推动全损。 ◇委付的条件 以推定全损为条件 具不可分性

须经保险人承诺方才有效 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异同 1、相同点 委付与代位求偿都是保险人赔偿 后取得被保险人所转让权益的行 为 2、代位追偿与保险委付的区别: (1)代位追偿以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损失为前提,委付则不问损失原因; (2)代位追偿适用于全损,也适用于部分损失,委付只适用于推定全损; (3)代位追偿依法律成立,而委付依协议成立; (4)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无须承担其他义务;委付却是将权利和义务全部接受。 (5)代位追偿只能获得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委付中则可享有额外受益。 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几个条件 1、有两张或两张以上的保单; 2、承保的是同一个被保险人(或同一家庭成员); 3、同一危险造成的损失; 4、承保的是同一标的; 5、每张保单都对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额/ 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总和 2、限额责任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 家庭财产保险赔偿处理 两种赔偿方式: 1.保险房屋、附属设备、室内装潢:比例赔偿方式 2.室内财产: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赔偿处理 在保险期限内任何一个保险年度,如果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当年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下个保险年度开始时自动恢复原保险责任。在部分损失赔偿后,有效保险金额为原保险金额减去赔偿后的余额。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到下个年度全额退还保险储金。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 最大区别在于投保方式和理赔时的责任确定 1、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 2、赔偿原则发生变化 商业三者险则是“有责赔付”,只在投保人有责任时才赔付。而交强险处于赔付最前沿,但凡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先行赔付,即使投保人无责。超过限额部分,再由相关人员承担;

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内容在于:一方当事人(投保人)应当依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保险人)支付费用,而另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72页)。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保险费、保险金给付等事项(《保险法》第十九条)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1.依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可以将保险合同区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该种分类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它多适用于以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字画、古董、船舶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 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该合同主要适用于火灾保险。2.依据设立保险合同的不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前者又称为评价保险合同,是指在危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后者则是指人身保险合同通常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交付保险费的能力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当危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照事先确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责任。该合同属于非补偿性保险合同。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都属于非补偿性合同。因为作为人身保险合同标的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也是无法赔偿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人身保险合同也称为定额保险合同。3.依照保险人承保危险的不同范围,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前者指保险人仅承保特定的一种或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在该种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保险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规定。如火灾险、战争险、地震险等。在一个保险合同中,如果只列明承保一种危险,称为单一危险保险合同;如果列明承保多种危险的,则称为多种危险保险合同。后者又称为综合合同,指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为合同列举的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危险。在该种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其所承保的具体危险,而是以除外责任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危险。凡未列入除外责任条款中的危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危险范围。4.依照保险标的是否单一为标准,将保险合同区分为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前者又称为单独保险合同,是指以一人或单个物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大多数保险合同都是个别保险合同。后者则是指以多数人或多数物为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如团体人寿保险合同。5.依照保险标的是否特定为标准,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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