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书的法律效力

认购书的法律效力
认购书的法律效力

【案情】

2006年底,张某看到**公司散发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单,广告单宣称所建房屋系层高5.4米的空中复式别墅,精装修的酒店式公寓,买一层送一层。考虑到儿子已到谈婚论嫁的年龄,婚房是必不可少的“硬件”,张某便与**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二、乙方(张某)自愿订购**大厦第五层,朝向南第肆号住房一套,总价款22.8万元,约56平方米;三、乙方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公司)支付缔约订金壹万元。甲方自收取乙方缔约订金时起,至双方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甲方不得将上述房屋另售他人;四、乙方自接甲方通知(电话、或书面通知)起七日内同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支付首期房款,乙方交纳的缔约订金转为购房款。五、若乙方逾期七日未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不再为乙方保留上述房屋,并有权将上述房屋另售他人;若乙方违约,逾期不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甲方不予退还收取的缔约订金;若甲方违约,将上述房屋在约定的期限内售予他人,则将双倍返还乙方的缔约订金;购房款支付方式为银行按揭付款。”张某于同日向**公司缴纳1万元缔约订金。2007年12月4日,**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年12月22日,**公司发给张某一份《通知》,内容为:“依据2006年12月15日你与我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现特通知你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携全额购房款来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银行按揭的请交纳总房款的50%按揭首付款﹙因金融政策的调整,住房按揭首付款必须达到总房款的50%),并同时交清夹层代建费每平方米200元及扩大部分的房款,逾期不来的按《商品房认购书》三、四、五条的约定执行。”张某在接通知后到**公司洽谈,因购房首付款按总房款的多少支付及夹层代建费,房屋扩大面积的价款产生争议,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遂诉讼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公司与其依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公司返还其给付的1万元订金并赔偿因**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7万元及精装修损失3万元,合计人民币11万元。

【评析】

本案存在以下焦点:1、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效??2、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属于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认购书可以属于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2007年12月22日的《通知》内容是双方协商过程中的新要约还是被告擅自变更房屋单价的违约行为?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商品房认购书是出卖人与买受人就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它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在当事人一方违反义务,不履行谈判义务时,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要求其实际履行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商品房认购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由于被告违反认购书的约定而导致双方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当事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中第五条中虽写的是“预约订金”,但该条关于违约责任承担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相同,故《商品房认购书》中“预约订金”实为“预约定金”。被告应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被告违约不与其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张某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合法有效。

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通常认为,商品房认购书是以“诚信谈判直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标的的预约合同。《合同法》第12条所列举的八大条款中,主体、标的和数量是不可以在将来由当事人或法院“依法拟制”的合同成立的“绝对必备条款”。商品房认购书通常具备上述三个条款,同时,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内容,商品房认购书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上述观点,社会各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各地政府主动制定“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就是明证。但是,有些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下称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签订的认购书是无效的,因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预售人必须取得许可证后才可以预售商品房。另一种观点认为,签订认购书并不等于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条件下签订认购书并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有效的。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 本文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商品房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具有内在的“预约与本约”的联系,但“认购”不等于“预售”。商品房认购书以“谈判和签约的行为”为标的,以“固定交易机会”为目的;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商品房实物”为标的,以“达成交易”为目的。其次,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质不同,进而适用法律也就不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许可内容仅针对商品房实物,不应当包括认购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仅仅规定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签订的“预售合同”无效。如果将此“许可内容”扩大解释,将违反契约自由的民法原则,阻碍经济的发展。第三,今后,开发商若无法及时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在无预售许可情况下正式签约,应当由其承担商品房认购书可能被解除、支付违约金,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双方对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内容合法,因此该《商品房认购书》具有法律效力。由于认购书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认购书并不等于商品房预售,因此开发商无需取得预售许可证,故被告关于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其尚未取得销售许可证,该认购书无效的辩称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属于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合同中约定将来要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合同。预约是为缔结本约而达成的合意,只能发生在本约的磋商过程中。但是,预约却不属于本约缔结过程的一部分,而是独立于本约之外的契约,与本约的成立与否并无必然的联系。由于预约合同为订立本约合同而存在,其详备程度总体上虽不如本约合同,但仍应具备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要件,包括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等要素。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中包括了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房屋位置、大概面积、价款、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限约定等内容,属于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已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辩称不成立。理由如下: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商品房认购书要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二是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全部或部分)。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缺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许多条款,如无房屋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等等,

而上述内容恰恰是原告行使完全所有权必须具备的条件,否则,原告将无法圆满地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另外,原告也未向被告缴纳购房款。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次,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第四条关于“原告自接被告通知(电话、或书面通知)起七日内同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进一步说明双方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目的是为了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属于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

(三)、2007年12月22日的《通知》内容是是被告擅自变更房屋单价的违约行为。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中已明确约定诉争房屋的总价款,说明被告是按套计算房屋的价款,而被告于2007年12月22日发给原告的《通知》中则要求原告还要缴纳夹层代建费每平方米200元及扩大部分的房款,属于变相提高了房屋的总价款,从而导致原告无法实现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违约。

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目的不同。

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即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前契约阶段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本约合同,是为商品房买卖这一目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合同。

(二)约定的内容不同。

认购书中约定的相对简单,通常只约定房屋的面积、总价、地理位置及将在某一时间和地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内容,买卖双方一般无法直接凭认购书完销售易;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包括了房屋买卖的所有主要条款,如房款和房屋的交付方式和时间、产权证的办理、违约责任等,买卖双方可以就此完销售易。

(三)签订的时间点往往不同。

认购书通常是在商品房可以预售前签订,这是开发商为了能尽快回笼资金和稳定客户的方法;买卖合同的签订则是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或在现房销售的情况下签订。

房屋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区别不在于其的名称,而在于其的内容,如认购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则认购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教案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教案 简阳市寨子九义校王善友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 通过教学,帮助学生了解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规定是什么;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有充分、准确的认识;知道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 ――过程与方法: 能从内容规定、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上,说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能在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对比中、在对问题的探究中,理解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充分理解和认识了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基础上,能正确理解为什么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对宪法为什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个问题的初步探究,在思想上能树立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的观念。进而能产生进一步学习宪法的愿望,增强宪法至上的观念。 本课地位: 第三单元的内容是对第二单元内容的具体化,更好地了解第三单元的内容,有利于更深刻地理解第二单元的内容。同时,第三单元对于学生了解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确立共同理想,把个人的前途命运与祖国的前途命运统一起来,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如果说,本书四个单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第三单元就是其中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如果说全书是一根完整的链条,第三单元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把握好这一环,是引导学生走向社会、服务社会重要基石。本课是第三单元的一个重要内容,与第七第八课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难点: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宪法与我们生活的关系 课时安排:1课时 教材分析: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是本框的重点,也是本课的重点。同时,也是一个教学的难点。只有准确认识与充分理解此观点,才能使学生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严格遵守宪法,勇于维护宪法的尊严。进而,才能真正理解后面的问题。 同时,由于学生是首次接触宪法的相关知识,理论性又很强、有点枯燥,理解上较困难。教师在教法上有一定难度,所以这也是一个难点。 2、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此问题是第一框的起点,也是一个重点。因为只有充分理解了关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领会了宪法内容的特殊性,知道了宪法在内容规定方面与普通法律不同时,才能进一步、正确理解“为什么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教学方法:讲练结合法 1、教师充分利用教材中拟人手法介绍的“一次隆重的法律家族聚会” 采用多种形式,让学生在情景中感受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比如:让学生进行角色扮演的活动,或者以动画形式展示出来,并加入更详实的资料与案例,对比理解“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2、在讲解“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时,为帮助学生深刻理解。既可借助教材中设置的一些小栏目——名言与法律体系金字塔,也可在讲解时,设计一些活动。比如采用“排座位”的小游戏(可同时借助多媒体手段),让学生在为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规排位子的同时,自然而然地理解这个知识点。

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概述 就业协议作为用人单位、毕业生之间双方的一份意向性协议,不仅能为毕业生解决工作问题,保障毕业生在寻找工作阶段的权 利与义务;同时,也保障了用人单位能够从不同学校找到合适,优 秀的毕业生。 具体作用 第一、保障毕业生在寻找工作阶段的权利与义务,约束签订 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的内容等。当发现所要签订的劳动合 同与就业协议不一致,特别是出现对维护毕业生权益不利的情况时,毕业生应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已经签订生效的就业协议,制 定新的劳动合同,使其内容符合就业协议。 第二、保障用人单位能方便地直接从学校方面调出该毕业生 真实的档案、资料。次乃令用人单位能够方便,清楚了解毕业生 真实情况。 违约后果 定义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 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 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违约结果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 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1、就用人单位而言,用 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对毕业生 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 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 工作付之东流,用人单位若另起炉灶,选择其他毕业生,在时间 上也不允许。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2、就学校而言,用 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行为,从而影响学校 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用人单位由于毕业生存在违约现象,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从历年上情况来看,一旦毕业生 违约,该用人单位在几年之内不愿到学校来挑选毕业生。面对激 烈的就业竞争,用人单位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如此 下去,必定影响今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同时影响学校就业 计划方案的制定和上报,并影响学校的正常派遣工作。3、就其他 毕业生而言,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 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有 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也无法补缺,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应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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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的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的意义 案例:江苏城市频道11月7日报道,某女士通过房产中介与某先生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交易合同,该先生人在海外,向房产中介出具了一份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中介代理出售自己的房屋,后来可能是房管部门不认可该授权委托书而未能办理过户,于是某女士要求中介机构退还自己的首期购房款,并退还自己的中介费用,中介同意退还购房款,但不同意退还中介费用,法律援助律师认为,上述授权委托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未经过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的认证,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相应的中介服务收费无依据,中介应退还费用,后来某女士作出了一定的让步,中介退还了大部分的费用。本文主要是探讨这里的未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应该如何定性,法律规定的海外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的目的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委托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理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由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在一般的情况下,授权委托书并不需要公证就能产生委托代理的法律效果,对于来自海外的委托同样如此,因此,只要房产中介持有的授权委托书确实是某先生出具的,房产中介代表某先生与某女士签订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不受是否经过中国驻海外使领馆认证的影响,如此说来,海外认证的作用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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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范本 借条是一种凭证性文书,你知道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是怎样写吗?下面就让WTT小雅带大家看看一系列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望大家采纳。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范文篇一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____ 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 万元,用于____ 。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 ‰,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____ ‰,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 ____ 年____ 月____ 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谈谈有关商品房预售认购书法律效力问题

谈谈有关商品房预售认购书法律效力问题 谈谈有关商品房预售认购书法律效力问题 作者 张东伟 楼市中购房定金纠纷一直高居众多投诉之榜首,而该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在签约购房合同之前要签一份认购书并交纳数额不菲的定金,如买受人不能在出售人限制的期限内与其签约购房合同,则出售人有权没收定金。笔者就该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及其存在意义在此作一番探讨。 第一,笔者以为认购书是一种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约的预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存在也符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 按照民法理论,合同可分为本约和预约。预约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而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称为“预约”。在预约中,本合同在预约成立时尚未成立,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仅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将来要订立本合同的义务。两者之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不能混淆。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 认购书的成立与生效只是对当事人在可预见的期限内有签约购房合同的义务,其“本认购书签约之日起十日内正式签约”,只是预售人向买受人发出了在十天内其有签订购房合同的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发出签订购房合同的要约。约定在一定时期内有签约购房合同的义务,只是对一个后启签约行为来时要有签约意图的约束,而不是对将来要签约的内容进行先期肯定。因此,笔者认为,认购书其实是一份预售人向买受人发出的订立本合同的预约,属于债权合同,适用一般合同法的规则。 简单地说,某人签约了认购书,只要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认购书的条款去和预售人洽谈购买的具体事宜,即可认为买受人已经履行了义务,至于是否洽谈成功并签订合同则是另一新的合同事宜了。 另有观点认为,预约是一种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和失效的根据。从表面上看,“本认购书签约之日起十日内正式签约”,这似乎约定了一段合同正式生效的时间。但实际上并不以然。因为在附期限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只是因为当事人在合同里约定了在一定时期,在该期限到来后合同才生效。但在认购书签约之时,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成立正式的购房合同关系,故也就无所谓附期限的合同了。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类似认购书的预约合同是经常化的,如签订广告合同时需要预约广告版面、想投资证券业务的则需要预约开户、读者预约借阅热门图书、预约专家看病、商人在洽谈投资之前的预约面谈等等,其法律性质其实与认购书是一样的,都是为后一个正式合同的预先约定。只不过一般的预约由于涉及标的数额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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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励诉称,2004年2月16日,原告张励与被告同力创展公司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开发的橙黄时代小区彩园组团8号楼1单元102室商品房出售给原告,建筑面积为123平方米,价格为 2568元/平方米,并约定原告向被告缴房款定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定金的义务,但被告迟迟于2009年开工建设,并公然违约,将房屋面积缩小为90平方米,并单方面提高售房价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按原合同价格赔偿原告房屋(不低于90平方米)一套并赔偿其他损失100000元。 原告张励提交了如下证据: 1.《橙黄时代小区彩园组团商品房预订单》一份。该预订单甲方为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乙方为张励,签订日期为2004年2月16日。其主要内容为:橙黄时代小区彩园组团商品房是由甲方开发建设,甲方已就开发建设情况向乙方做了必要的说明,并愿意预订给乙方;乙方已对该商品房做了必要的了解,自愿预定该商品房。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乙方预订甲方商品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预订甲方开发的商品房为橙黄时代小区彩园组团8号楼1单元102室商品房;二、该房屋建筑面积预计为123平方米,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的面积为准;三、双方约定房屋价格为 2568元/平方米,总房款预计为308 484元,签订合同时单价不变,总价款根据房产部门核准面积作相应调整。此价款为房屋本身价款,不含配套及其他费用等;本单签订时,乙方向甲方预缴购房款50 000元,合同签订时,乙方再向甲方缴付258 484元;

宪法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谓最高的法....

1、宪法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谓最高的法律效力。 2、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 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4、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5、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6、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7、根据宪法的效力与修改程序不同,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8、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则有自身的特点,一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表现形 式,构成宪法特有的制裁模式,二近代宪法大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的违宪行为规定了追究责任以至罢免的权力,三一些国家实行违宪立法审查制度,通过司法部门或特别机关,对违宪的法律、法规予以撤消或宣布无效。其特点是较为迂回曲折,因而维护宪法除需依靠法律手段外,更需依赖从政者政治道德观念和公民宪法意识的增强 9、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都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典、宪 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以及宪法解释等 10、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11、宪法实施的监督是为了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而队一切违宪活动所进行的审查和纠正 12、宪法实施的监督的三方面内容:一审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二审查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三审查政党、社会团体等行为的合宪性 13、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宪法控诉 14、现行宪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同时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5、英国近代宪法——宪法之母 16、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所确立的联邦主义原则和三权分力原则及总统制的政体,为后来许多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效仿 17、法国宪法,1971年制定的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18、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19《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20、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共制订了四部正式宪法和一部临时起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21、《共同纲领》首次规定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它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但无论从内容上、形式上《共同纲领》都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性质,在当时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上 22、1982年宪法是一部较完备的社会主义宪法,中国特色的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 23、1982年修改的内容:一确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二省、直辖市、县、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三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第六,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第十,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第十二,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记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4、国家性质亦称国体,他指的就是国家的阶级本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5、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实际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

就业协议书填写要求

***学院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填写要求 一、甲方类: 1、用人单位名称:真实完整(必填); 2、单位隶属:可不填写;单位性质(必填); 3、联系人:真实有效(需要强调:不同单位联系人不能相同,必填); 4、联系电话: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座机电话,需要保证一年内拨打该电话能查询到该生就业状态(必填); 5、单位E-mail:不要求必填; 6、通讯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必填); 7、邮政编码:必填项。 8、档案接收:有人才中心或主管部门盖章(必填),无可不填; 注:(主管部门为用人单位的上级有户口或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 二、乙方类: 1、姓名:学生姓名一定要写清楚(必填); 2、性别:必填; 3、学号:必填; 4、院系:必填; 5、专业:必填; (以上5项以印,补办的必填) 6、毕业时间:统一填写20xx年6月; 7、联系电话:确保一年内能联系到毕业生,不可与单位联系电话相同;

8、家庭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必填); 9、邮政编码:真实有效(必填); 三、完整有效的协议书 1、合同内条款空格中第三(工作期限至9月底不少于半年), 四项为必填项; 2、必须要盖章才能生效(不可多盖,不可盖至用人主管部门位置); 3、不可为“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专用章”类,应该为“人力资源部或人事部”或“行政公章”等; 4、公章必须与“甲方:用人单位名称相一致”。 5、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盖章) (主管部门为用人单位的上级有户口或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无此权限不盖(可找人才中心办理户档托管关系后盖章)。 6、乙方(毕业生):签名: 必填项,如不填写视为毕业生不认可。为无效就业协议; 7、院(系)公章: 经办人必须签字认可;各院系必须严格审核加盖公章; 8、经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核后盖章生效。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

涉外取证文件办好公证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涉外取证文件办好公证认证才具有法律效 力 涉外取证文件办好公证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国内或国外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需要在国外实施的法律行为、文件和事实的真实性、合理性给予证明的一项公证行为。其公证事项依不同的内容而不同。 涉外公证的事项大致包括: (1)证明公民或法人的身份关系,如出身、年龄、经历、学历、职别、职称、工龄。 (2)证明婚姻家庭关系,如结婚、离婚、收养、认领、监护等。 (3)证明某人生存、死亡、失踪、确实住所。 (4)证明遗产继承、遗嘱。 (5)证明财产的馈赠、分割、转让及委托书。 (6)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等。公证机关办理涉外公证,除了应当遵守国内公证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之外,还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文书使用时效等特殊原则;在程序上,除了依法办理公证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认证手续。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很多涉外文件在其办理国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但若该文件没有做驻外使馆公证就拿到其他没有加入海牙公约的国家,那么在此国这些文件是不具有法律效用的,其作用等同于废纸。由于中国还没有加入取消文书大使馆公证认证的《海牙公约》,因此,国外的文书拿到中国使用,就必须先办理中国驻外使馆公证认证,公证之后这些文件才能在中国有效使用 我国公民在申办前往国的有关签证等事项时,对方要求提供的必备的证明材料中,一般都需要提供有关申请人与签发国的亲友等的关系及其他有关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公证文书,以便得到签证及处理有关涉外事项。这种公证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 涉外公证和国内公证是我国公证活动的两个组成部分。其共同之处是:都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确认并予以证明,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相比,又有以下不同之处。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涉外公证的申请人除我国公民外,还有华侨、归侨、侨眷及外国人;而国内公

商品房认购书(律师强烈推荐)

编号: 商品房认购书 王荣洲律师 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认购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认购甲方商品房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认购标的的基本情况 1.1 乙方所认购的商品房为甲方开发的位于市区项目中的第楼单元号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1.2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阁楼面积为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以房地局测绘中心最终测绘面积为准。 二、认购标的的价款 2.1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房款计人民币元(大写:)。阁楼按套计价,单套为人民币元(大写:)。 2.2房屋总价款为2.1所列款项之和,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三、认购款 3.1乙方应当于本认购书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认购款计人民币元(大写:)。乙方逾期未支付认购款的,该认购书自行解除,无须另行通知,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3.2甲方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签约通知次日起日内,到销售现场与甲方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协商一致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 3.3乙方未在3.2条约定的期限内与甲方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的,该认购书自行解除,无须另行通知,乙方已支付的认购款不予返还,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3.4甲、乙双方在3.2条约定的期限内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3.2条约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超过日的,本认购书自行解除,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次日起日内将已收取的认购款无息返还给乙方。 3.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乙方已交纳的认购款抵作该商品房的购房款,无须返还给乙方。 四、其他约定 4.1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变更认购人的,需征得甲方的同意。(变更为父母、夫妻、子女的除外)。 4.2乙方在本认购书中提供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是甲方通知乙

公证书有哪些效力(共7篇)

篇一:公证具有哪些效力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公证具有哪些效力 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法律约束力。公证的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我国的公证具有三种效力: (一)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供接受者直接采用,而无须核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这是因为,公证机关是国家司法机构,它通过事前的调查核实工作,使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确认,故具有无可争议的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须经过诉讼程序。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 (三)法律要件效力。法律要件效力又称“法律上的效力”。公证的法律要件效力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时,对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即不办公证该行为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公证赋予该行为以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公证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定形式之一,因此,当法律要求采用公证形式时,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公证手续,方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篇二:公证的效力 论公证的证明效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公证的需求不断增加,只有建立权威、实效性的公证体制才能有效地回应这一趋势。而公证制度的核心是公证效力,因此,必须维护以公证书为载体的公证证明活动的效力,使公证书具有法律效果。但目前关于公证效力的讨论和实践较为混乱,已经影响到公证制度的良性运转,所以,有必要通过厘清公证效力的认识误区来树立公证威信,提升社会信用体系。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公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效力,即: 1.证据效力. 2.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3.强制执行的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具有下列三方面的基本法律效力。 1、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切公证书都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因为公证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明,一旦纠纷发生,公证书就成为特殊的书证,证明力较强。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在审判人员认为没有疑义的情况下,即可将公证书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明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

借条范本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范本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a26043320.html,)/文秘写作/借条范本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范本 借条是一种凭证性文书,你知道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是怎样写吗?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看看一系列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望大家采纳。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范文篇一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邮码:____电话: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____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万元,用于____。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____,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房屋认购协议书正式版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房屋认购协议书正式版 The agreement concluded by the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房屋认购协议书正式版 甲方(出卖人):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电话: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联系电话: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预定房屋情况: 乙方经过了解,有意购买甲方开发销售的_____号楼名义第_____层_____号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认购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套内面积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总房价金额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_____佰_____拾_____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_____。 实际总房款中不含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乙方应承担的相关税费,乙方应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规定在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

合同》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交纳相关税费,以办理《房地房权证》时政策规定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条乙方付款时间: 1、定金:乙方选定具体房屋后向自愿支付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仟元人民币)给甲方作为认购该商品房的定金。_____ 2、付款时间: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甲方綦城雅筑售房部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纳房款、大修基金、契税及其它代收费用,并带上如下证件和资料:(1)本认购书;(2)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原件;(3)定金收据。若为按揭,则同时还要带上以下证件和资料:(1)结婚证(或未婚证明);(2)收入证明原件;(3)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4)已婚者配偶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收入证明原件;(5)离异者离婚证、离婚协议、婚姻证明原件。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须持本协议并按照协议第二条第2款之约定时间及款额到甲方指定地点交首付款(或全款),并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

就业协议书性质

就业协议书性质 以下是由为大家精心整理出来的就业协议书的性质,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就业协议书的性质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其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就业协议书是作为学校列入派遣计划的重要依据,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签订就业协议书是国家为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避免混乱,杜绝就业欺诈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严肃性,为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 一就业协议书的性质和特征 从法律意义上说,协议书若要具有法律效力,它就要具备合同(或契约)的性质和特征。因此,就业协议书应是人(毕业生、用人单位)之间确立蔻关系(聘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该协议应具有以下特征: 1、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相一致 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产。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意思表示,但相互之间意思表示的内容不一致,协议都不能成立2、协议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毕业生,另一方不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大型企业集团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没有上下和高低之分。 3、协议应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确立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因此,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不涉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意义的。 4、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协议既然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也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严格地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 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鉴证方或签约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 目前,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的,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它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 2.内容不同

《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4)

第四章公证执业区域 ★公证执业区域:是指各公证机构之间,根据规定,在不同的区域内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公证机构与律师事务所执业区域不同,律师事务所可以不限地区地接受来自任何地区的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而公证机构,根据我国《公证法》及上述公证法律规范的现行规定,则不可在允许区域范围之外受理本应归属其他公证处受理的公证业务。公证执业区域与法院诉讼管辖不同,由于各公证机构之间地位平等,没有上下级之分,互相不隶属,所以公证执业区域没有执业区域级别的规定;而诉讼管辖中的级别管辖是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法院诉讼管辖相类似的是,公证执业区域有地域范围之分。 ★★确定公证执业区域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公证原则。 2、便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原则。 3、平等原则。 4、均衡原则。 ★划分公证执业区域的意义 1、要求公证机构在各自执业区域范围内受理公证业务。 2、避免各公证机构之间不正当竞争。 ★公证事项与公证执业区域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提出。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公证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执业的例外规定的特征 1、这种机构非国家的公证机构,这种特定人员非国家公证员; 2、这些公证事项具有国际性或者特殊性; 3、根据特别规定履行公证职能的非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书与公证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证执业的例外规定的情形:1、使(领)馆公证、2、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 ★按照国际惯例由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出具证明包括:1、检商机构证明2、管理机构证明3、商标管理机构证明4、特定情况下公职人员的证明,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a、在航行的船舶上或航行的航空器上的负责人,对其船舶上或航空器上的公民的遗嘱、委托书等出具的证明书。 b、在野外的勘探队或者考察队队长及其野外工作组织的负责人,对其勘探队员或考察队成员在野外工作期间的遗嘱、委托书等出具的证明书。 c、执行剥夺自由刑罚场所的负责人,例如监狱、劳改场所,对其管理的依法被剥夺自由的员的遗嘱等出具的证明书。 d、部队的军官或政治机关对其所属军职人员的遗嘱、委托行为等出具的证明书。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模板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模板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范文篇一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____ 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 万元,用于____ 。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 ,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____ ,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条范文篇二

商品房认购合同的法律效力及认购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商品房认购合同的法律效力及认购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商品房认购案例: 2008年6月22日,王小姐与**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向开发商认购其开发的1套商品房,并交纳定金1万元,王小姐须于当月28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6月28日,开发商提供事先准备好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草稿)》给王小姐看。在阅读合同条款后,王小姐发现开发商单方面拟定的合同及附件条款明显对开发商有利,王小姐无法接受,当即对许多条款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但开发商认为,王小姐作为认购人已经签订了《认购书》,就表明王小姐愿意按照《认购书》上约定的时间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现在王小姐不同意签订买卖合同,属违约行为,开发商有权没收购房定金。 处理结果: 王小姐认为开发商的合同有失公平,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签订,开发商应当返还定金。王小姐委托我所代为与开发商协商,经过一系列的洽谈后,开发商依然坚持己见,不肯退还定金。我们建议王小姐尝试通过消委会调解来解决问题,后来经过调解,开发商最终愿意退还定金。 法律评析: 商品房预售中的认购定金纠纷时常见诸报端,究其原因是由于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要准买受人签订一份《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如准买受人不能在出卖人约定的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则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 开发商是否有权没收定金,我们认为应该先对认购书进行以下研究: 一、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 商品房认购书,是指商品房开发商与准买受人约定,在约定的时间到来后,预约买卖双方均有进一步洽谈商品房买卖合同详细条款的法律义务。 认购书的内容一般为,准买受人向开发商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在约定的时间如“在签订认购书之后的10日内”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在期限到来之前,开发商不能处分双方约定的某处房屋。如果准买受人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或者要求延期签订买卖合同的要求未获得开发商的允许,则开发商可以视准买受人根本违约,从而有权解除认购书,并没收准买受人交纳的定金。现今多数开发商的认购书格式都大同小异,内容也一般包括上述内容及商品房的一些基本信息,比如商品房的座落,具体房号,价格等内容,通常为两张A4纸大小。 二、商品房认购书和认购书中定金的法律性质 既然认购书已经约定双方在将来约定的期限内应继续洽谈买卖合同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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