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初稿)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初稿)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初稿)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场所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物业的共有部分进行维护、修缮,对物业管理区域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产权人。指《房地产权证》上的权属人、房地产购销(预售)合同上的购房人(预购人),或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建造人。

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建设单位,是指依法从事物业建设、经营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并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相互关系。

第五条拥有共有设施、设备与场地的物业应当划归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可按照规划图、红线图、旧城改造用地范围、已经自然形成的范围等来划定。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住宅区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面积较小且相邻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协调有关建设单位、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尽可能合并形成一个有规模效益的物业管理区域,统一实施物业管理。

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一个业主大会,选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统一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章物业建设单位

第六条物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二)以未售出物业业主的身份享有业主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物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在物业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征询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意见;

(二)向业主提供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履行质量保证责任;

(三)保证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优先使用其独立经营的物业配套设施;

(四)协助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五)向依法成立的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提供资料,协助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及成立业主大会;

(六)以未售出物业业主的身份履行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共有部分,包括道路、绿地,建筑物的主体和外墙、管线、电梯、楼梯、走廊、天台以及其他不可分割的共有部位、共有设备设施及相关场地空间等,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将其随物业的出售或者其他方式一并转移给全体业主,不得保留,并在房屋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中可以独立经营的配套设施,包括会所、学校、医院、商场、幼儿园、停车场、游泳池等,物业建设单位在物业出售合同中可以声明保留并独立经营,但不得变更规划的使用功能,并应当接受统一的物业管理。

物业建设单位在物业出售合同中未声明保留的场所、配套设施等,均属全体业主所有。

第十条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物业档案资料副本:

(一)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安装竣工图;

(三)给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智能化等管网工程竣工图;

(四)有关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五)物业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六)物业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七)业主姓名、购房面积、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统计汇总资料;

(八)建设单位自营或自用物业的性质、建筑面积的清单及产权证明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使用、维护、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上述条款所列移交的物业档案资料属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未成立或者业主大会成立后未具备保管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代为妥善保管。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移交或者使用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无条件予以移交或者提供。

第十一条物业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的具体标准按不少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提供,但最高不应超过三百平方米;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不少于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提供。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积三十平方米的标准提供。

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

使用功能。

第十二条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对需要单独计费或分摊计费的场地、设施设备安装水、电独立计费表,并严格区分民用或者商用。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公约

第十三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合法占有、使用、装饰、维修物业专有部分;

(二)合理使用、维护物业共有部分;

(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有关物业管理事项的提案权、表决权;

(四)参与制订、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六)请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七)享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

(八)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物业管理行为和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提出建议,依法进行监督;

(九)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或者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物业的规划用途,正当合理使用物业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二)遵守业主公约或者前期物业管理公约、业主大会章程;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四)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配合物业管理企业正当合理的管理与服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以及依照业主大会决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费用;

(六)维护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由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的书面委托参加业主大会,并代业主行使业主权利,但非业主使用人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物业产权发生变更的,新业主应当在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三十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是行使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最高权利机构。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但是业主少于五名

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

(二)选举、撤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听取、审批业主委员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并听取、审查其工作报告;

(六)审议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有关物业管理的提案;

(七)制定和修订专项维修资金筹集方案,审议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三百名业主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可按单元、楼层、幢等为单位选举业主代表,采取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形式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应有其所代表的业主的书面委托,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按其所代表业主的投票权之和计算。

业主是自然人的,其书面委托应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境外业主签发的委托书须由合法公证人见证。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条例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

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物业交付第一个业主使用之日起满两年的。

分期开发交付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首期符合前款条件,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期入住的业主必须纳入其中,不得成立新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业主、物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区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指导成立由业主代表和物业建设单位组成的业主大会筹备组,由筹备组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如受场地或其他原因的限制,业主大会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可将需要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文件及其他事项,以书面形式印发给业主,要求业主在规定的合

理时间内提出意见和作出表决。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视其全部同意。首届业主大会决议应在区、县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汇总和公布结果。

第二十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于会前不少于十五日书面公告全体业主,公布会议的内容、日期、地点、召开方式等。因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提前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事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

(一)经业主委员会决议的;

(二)经物业管理企业提请的;

(三)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请的。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请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必须书面载明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理由、目的和提请时间。

逾期未召开的,提请者可向当地物业主管部门申请,由物业主管部门裁定是否召开,裁定召开的,物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或者由物业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召开。

第二十二条业主应当按时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参加投票。

业主的投票权,纯住宅物业按户计算,一般为每户一票。商业用房、工业厂房或综合性物业(指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或

工业厂房的)中的非住宅物业,按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为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有单独房地产权证书的,可与其他业主合并计票,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

业主不能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并投票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会议表达自己的意见或者书面委托他人投票。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建设单位是未租售物业的业主,享有《条例》规定的业主权利,同时应承担业主的义务。其拥有的投票权按本条例规定计算,但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持有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举行。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应当获得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同意方为通过。

对于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同意方为通过:

(一)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的制定、修改;

(二)选聘、续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建筑物的重建及物业的大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

(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重要条款的确定、变更。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通过后应当予以公布。包括弃权和投反对票的业主在内的所有业主及其他相关人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以共有物业一年的经营收益和全体业主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限承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成立业主大会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业主大会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成立登记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物业发生毁损不堪使用或者灭失,经业主大会特别事项决定不再重建的,应当在通过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宣告解散业主大会,并到成立登记的物业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业主大会法律上的代表主体,符合社团登记条件的可以到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其职责是: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草案或者提出修改草案,草拟业主大会决议草案;

(三)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决议;

(四)监督业主大会决定、决议,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督促业主按时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六)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与建议,处理协调物业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七)为业主大会续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授权和批准,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八)业主大会授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在业主委员会中的席位不得超过其业权比例。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五名以上单数委员组成,委员每届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任期内委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更换。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业主委员会主任最多可以连任两届。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投票时每人一票。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

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来源,是否设置专职人员,委员是否领取津贴及津贴来源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委

员不得接受物业管理企业任何形式的津贴、补助。

第二十八条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遵纪守法,公益心强,无违法行为纪录;

(三)对物业管理业务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四)模范履行业主的义务,按时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业主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任职的,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后,应持登记申请书、业主委员会名单、章程,在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对没有异议的,主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发给核准通知书,并办理登记,核准登记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对不符合规定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利益或者干扰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没有通过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签订或撤销物业管理合同为无效行为。业主委员会辞退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辞去管理工作,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对方后两个月内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应在会议召开七天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任期期满三个月前,应负责筹备和组织选举新

一届业主委员会,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原业主委员会任期期满时向新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原业主委员会任期满后,新业主委员会尚为成立的,应当将资料和公章移交县、区物业主管部门保管,待新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再移交给新的业主委员会,在此期间的一切相关事务由业主大会负责,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有义务协助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第三十条业主、业主委员会应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不能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督促和指导业主重新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物业主管部门、业主、承租人或其他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因物业转让、身体健康状况变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及其它方面的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的应及时补选,补选办法应在业主委员会章程中予以明确。

业主委员会主任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重新在委员中选出新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并增选一名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章程参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示范文本制订。

第三十二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凭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

业主大会的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保管,依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

议使用。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所称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共同承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维护物业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守则。业主公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及业主的公共利益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公约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使用、经营、转让、出租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的事项。

(二)业主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时应遵守的事项,包括是否收取装修押金,装修押金的退还方式等。

(三)业主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缴交方式和时间,不按时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时,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的处罚措施。

(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应在业主公约中保留的内容。

业主公约应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出入口明示。

第三十四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公约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

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五条业主大会章程应当就业主大会会议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三十六条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并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设立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从事其他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相关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并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时,业主应当接受居民委员会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管理混乱、滥用职权,严重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整顿,对其通过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议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设立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升级须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5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未取得主管部门核准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示“物业管理”字样,物业管理应为其专营或主营业务。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以及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公约等,制定具体的物业管理制度;

(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

(三)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四)劝阻、制止、处理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请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六)提请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经营服务业务;

(八)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管理经费。

(九)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或者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

监督;

(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

(五)接受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依照合同约定或者相关物业管理及财务法规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监督;

(六)重大管理措施应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批准;

(七)至少6个月应向业主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八)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

(九)合同到期或依法中止合同关系时,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和本物业的共有财产,包括管理费、共有收益积累形成资产。同时,业主委员会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对物业管理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业主大会筹集;

(十)合同到期或依法中止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组织行业协会,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自律性管理工作及交流、宣传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业务管理由注册地的市、县(区)主管部门负责,资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物业管理企业实行年检制度。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四十六条物业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应当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可以不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

(一)物业的业主是单个业主,或业主人数少于五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的;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五万平方米的,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二万平方米的,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

(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续聘原物业管理企业的;

(四)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已在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合法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应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印发的示范文本,并在合同中约定业主不按规定的时间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时,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的制约措施。

保安员奖惩制度

保安员奖惩制度 为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充分调动队员工作积极性,实行奖勤罚懒的用人机制,特制定队员奖惩制度。实施奖励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严格标准按绩施奖,发扬民主人人平等。 1、奖励范围 ①在执勤和日常管理中圆满完成任务,无违规行为者; ②见义勇为,敢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成绩显著者; ③对改进公司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④为客户提供热情、耐心、周到的服务受到客户表扬者; ⑤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⑥拾金(物)不昧主动上交者; ⑦爱岗敬业、工作勤恳、任劳任怨,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者。 2、奖励标准 以上内容视情况给于20---200元的不同奖励 3、奖励程序 凡符合奖励条件者,由所在部门将队员事迹以书面形式报告并填写奖励建议书呈报人事部,由人事部核实无误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惩罚范围及惩罚规定 1、惩罚范围 ①不按规定着装、仪表、仪容不整; ②不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③不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④值班时间,吃东西、看报纸、在岗位上抽烟; ⑤私自使用公司电话; 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⑦值班时睡觉、酗酒、赌博、打架; ⑧偷窃公司及客户财物; ⑨恶意破坏公司或他人财物造成公司或他人重大损失; ⑩擅自离岗或脱岗者,无故不参加公司培训或军事训练。 2、惩罚规定种类 ①口头警告 ②严重警告 ③降职或降底工资待遇 ④开除 3、以上内容视情况给于50—500元的罚款 4、申诉: 以上内容凡有队员不服或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处罚当日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 5、惩罚程序 队员有违纪事实由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送人事部,由人事部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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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还在找广东省的物业管理条例吗,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9年广东省的物业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

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 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 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 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 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 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共七章七十条。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和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修改)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公司保安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保安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员接待和车辆、物品出人登记的管理。当好企业卫士,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在参照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见附件)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子保安部及保安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工作标准与岗位职责 第三条保安部工作标准: (一)贯彻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公司各部门把安全工作的要求,列人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中。 (二)落实“宾客至上、安全第一”的方针,有效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公司,切实做好公司安全工作。 (三)维护好公司内部治安秩序,避免财产损失,确保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消结合”的原则,做到五防“防盗、防火、防爆、防破坏、防意外事故”,通过有效的监控和巡查,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妥善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制定好各种应急行动预案,定期进行检查和演练,确保各种抢险、抢救、消防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条保安形象与态度: (一)值勤期间应按统一着装,穿戴整齐,挂好厂牌;应急及防身器

具等应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 (二)不得留长胡子、长指甲,保持仪容整洁、精神状态上佳、态度谦和、认真负责。 (三)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严禁离岗、睡岗或酗酒、闲聊等,因事离开或巡察厂区、宿舍时,岗位应有人代班。 (四)注意本身礼貌与涵养,对来宾、来访人员要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 (五)礼貌接听电话,对上级的吩咐和通知事项,应及时传达;严禁接打私人电话或长时间占用公话。 (六)值勤保安不得以任何理由粗暴对待客户,尤其是对夜间送货到公司的客户或司机更要热情间候,以礼相待并负责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到厂验收货物。有态度粗暴、故意刁难员工或外来人员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以身作则,不得偏袒徇私,严禁监守自盗, (八)遇有重大事件或可疑人物,应临危不乱,不卑不亢,果断做适当的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 (九)公司副总经理(含)以上领导、公司事先告知来访的重要来宾及政府官员进出公司时,应行注目礼,以示敬重。 第五条保安岗位职责: (一)直接向副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保安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公司正常的运作秩序。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修订)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组织、指导、监督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组合制等形式约定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组合制是指业主根据物业服务需要,分服务项目聘请管理企业并支付费用的管理模式和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实行组合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高档住宅、别墅物业服务收费以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时间终止时,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同类同一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 第十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酬金由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比例或数额。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企业所管物业支付的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所管物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6保安管理条例

6保安管理条例 1.对拒不执行上级命令者、工作态度不端正者、无军人气质者,全部清除出厂;对有任何 隐瞒、使用虚假证件者,一经发觉,全部作开除处理; 2.保安人员不能与工场内职员谈恋爱,若违反者,全部作辞退处理; 3.保安人员的试工期全部改为七天,七天内包吃住,不计工资;保安人员必须在入职七天 后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入职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4.保安人员假如因自己私人有事需请假者,必须经保安队长同意且有人顶班方可休息,若 未经同意或未有人顶班而擅自休息者,处记大过处分,并罚款100元; 5.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任何保安不得动手打人;若职员先动手,必须有证人方可还手, 若举证时证据不充分者,全部作辞退处理;否则假如给公司带来不能够解决的苦恼时,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有证人且有爱护公司利益者除外); 6.关于保安中违规的,各保安员必须向保安队长反映,也可直截了当向主管反映;关于不 团结、不服从、有挑拨行为的保安人员,全部作辞退处理; 7.关于保安队长的违规,一经调查属实,亦同样处理;保安队长应该做到以身作则,若保 安队长滥用职权,或者不能够带领好保安队伍者,作劝离处理; 8.关于查获盗窃行为的保安人员,每次奖励10元,月底汇总算奖金发放给各保安人员; 关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保安人员,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9.保安人员的报表,必须在规定时刻内完成,若报表查出有虚假或者未定时巡场者,一定 严肃处理; 10.新入职保安人员的培训工作,必须由保安队长负责,若在七天后,新保安发生违规事件 而调查出不明白或者没有培训者,处理两保安队长; 11.保安人员的离职,必须由保安队长点清一切物件,不得遗漏,若物件属保安员损坏或丢 失者,全部照原价赔偿; 12.公司的信件,前门保安人员必须按新制定的信件处理制度进行;同时保安人员在公司大 门处的报表必须真实、准确的填写清晰,含有主任级出入登记表、文员出入登记表、外访人员登记表、交接班登记表等,以做到进出厂有序治理,关于漏记、不记者作适当处罚;关于交接班登记的情形,接班保安人员有跟踪处理的责任和义务; 13.工场内发生的大事,必须由保安队长于当月保安组的大事报告中汇总,不能漏记或不记; 14.大门保安室、工场保安室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在保安室内看报纸、杂志等,值班人员 在保安室内,必须坐姿保持端正,不能躺卧; 15.所有保安人员,不得在大堂处倒水饮,大堂的水是公司为客户预备,而非供应保安人员 的饮用的; 16.保安人员在公司内必须向董事长和总经理点头敬礼,不得视而不见,要做到有礼貌; 17.关于公司人员的联系资料、行踪等,未经上级人员同意不得告诉非公司人员,若擅自泄 露而造成缺失时,由责任人承担; 18.保安人员上班时,必须着公司提供的服装,服装要求洁净、整洁、统一,并打领带上班; 19.保安人员不得同意工场内任何职员包括老乡的请吃饭、送礼等,违者严惩;若有专门缘 故,必须经行政主管批准方可,春节例外; 20.每周最少一到两次抽查男宿舍的安全咨询题,并检查是否有不处人员入住本公司宿舍; 由保安组长安排人手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报; 21.保安的早操情形必须列表登记,附于当日报表中上报备查; 22.保安队长必须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学习,要紧是消防栓的使用和检查方面,且每月初必须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考试试题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考试试题 您的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您的部门: 1、最新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自()起施行。 [单选题] * 2、新建物业出售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单选题] * 3、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单选题] *

4、()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单选题] * 5、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成人员为()。 [单选题] * 6、在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单选题] * 7、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 [单选题] * 8、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单选题] *

9、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单选题] * 10、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确定。 [单选题] * 11、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的需要。[单选题] * 1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 [单选题] *

1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设账。 [单选题] * 1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所有。 [单选题] * 1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 用设施设备的不包括() [单选题] * 16、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单选题]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

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3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修订实施,对于规范广东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 法权益,营造和谐社区具有重要意义。与上位法和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比, 条例有哪些特点?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对此作了解读。 条例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 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解读:按照条例的规定,基层组织介入小区事务主要是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 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业主大会成立后,则以 业主自行管理为主,基层政府只有在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特殊情况下,经业主要求才给予 协助。 条例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 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 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 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解读:条例对物管区域划分的细化体现在多个方面,比如对于旧城区、城中村 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如果相关主体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有争议,则“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物业所 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条例第十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 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解读:条例在这里明确了那些“准业主”的范围,包括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房 屋买受人、受赠人、拆迁补偿人,但不包括承租人、借用人等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 的占有房屋的人。至于婚姻、继承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由于涉及另外的法律关 系,且在条例中难以列举完全,而未作专门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2月修订版)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得议案,决定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以及相关得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得,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方针,强化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得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得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就是安全生产得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与单位组成得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得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以下简称其她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她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得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得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她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得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得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与意见,维护职工得合法权益。

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规章制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9925 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property management in

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防装置范围 第六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 (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六)机场、港口和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及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七)星级酒店(宾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国家对特殊场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内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形成多级报警网络。 第八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技防产品管理 第十条对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生产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其中一种。 第十一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后,方能生产和销售。 第十三条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保安员管理条例

保安员管理条例(处罚标准) 目的:为提高保安员素质,加强保安员管理,确保公司人员及财产安全,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宗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有功必赏,违规必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之原则。 职责:保护公司人员与财产安全,执行公司厂规厂纪。维护公司正常秩序,对日常一般性事件,特殊性事件与紧急 情况的自理及应变。 范围:本条例适用全体保安员。 处罚:警告、严重警告、罚款、记过、辞退或开除(凡一年内累计二次警告,即可发严重警告一次,累计严重警告两次,记过一次并开除) 时间安排 上下班时间 白班8:00-12:00 13:30-17:30 白班7.30-19.30 接班人员提前5分钟接班 夜班:19.30-7.30 用餐换吃饭时间 中餐:11.25-12.30 晚餐:16.55-18.00 用餐时间控制在30分钟内,超时罚款10元,累计三次以上开除。 夜餐:22.30-23.30

一、仪容,仪表、仪态 1、不准留长发,不准留大背头,不准留胡须,违者罚款20 元。三次以上开除。 2、上班时必须穿公司统一配发的保安制服,配带肩章、工 号牌,保持服装整洁、干净,当班时必须穿皮鞋、球鞋、运动鞋,规定之外服装和鞋一律不准穿着上岗,违者警告一次。 3、值班期间坐、立、行姿势要规范大方,不准弯腰曲背, 双手抱胸,手放裤袋内,跷二郎腿,违者警告一次。 二、(日常管理)行为准则 1、尊重领导,团结同事,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违者罚款50 元,二次以上或情节恶劣者,予以辞退或开除。 2迟到,早退按《员工守则》执行 3、脱岗、串岗10分钟内罚款10元,30分钟内罚款20元,一个月内脱岗、串岗二次以上,罚款50元,并警告一次。 4、当班期间,禁止饮酒、醉酒,违者严重警告一次。 5、上班时间禁止会客、聊天、看书报、听音乐、玩手机、吃东西等,违者警告一次。 6、保安室内禁止吸烟,保安员吸烟需到指定区域,违者罚款10元。累计四次以上辞退。 7、上班时间禁止睡觉、打瞌睡,违者罚款100元,无条件开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 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技防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技防系统的检测机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其负责技防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 广东省公安厅是全省技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广州铁路、民航、省森林等公安机关是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格证行政许可 第一节申请 第四条省公安厅和地级市公安机关审核发放《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持一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任何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二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100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三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500万元以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四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100万元以下及三级风险等级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第五条《资格证》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 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 3. 有相应系统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 有设计、施工、调试及维修设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

惠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惠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doc

2019年惠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惠州物 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惠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惠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惠城区、仲恺高新区辖区内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和服务内容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其它县、区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抄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根据物业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应进行成本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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