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分部验收相关程序

水利工程分部验收相关程序
水利工程分部验收相关程序

分部工程验收

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2、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 名。

3、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法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法人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7、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 个工作日内,将法人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法人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8、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法人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 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9、当质量监督机构对法人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10、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11、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doc资料

水利水电工程 乐山市市中区高中-山珍水库灌区“五小水利”及生态治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鉴 定 书 乐山市市中区高中-山珍水库灌区“五小水利”及生态治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作组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水利水电工程 乐山市市中区高中-山珍水库灌区“五小水利” 及生态治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项目法人:乐山市市中区山珍水库管理所 设计单位:乐山市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乐山市聚能水电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质量监督机构:乐山市市中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站 项目主管部门:乐山市市中区水务局、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 运行管理单位:乐山市市中区山珍水库管理所 验收时间: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验收地点:乐山市市中区全福镇、土主镇、青平镇、凌云乡 乐山市市中区高中-山珍水库灌区五小水利及生态治理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前言 验收依据:乐山市市中区高中-山珍水库灌区五小水利及生态治理合同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等相关规范规程、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组织机构:乐山市市中区高中-山珍水库灌区“五小水利”及生态治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乐山市市中区山珍水库管理所主持,验收工作组由乐山市市中区水务局、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乐山市市中区发改局、全福镇人民政府、乐山市市中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站、乐山市市中区山珍水库管理所、乐山市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乐山市聚能水电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代表13人组成,曹忠文同志担任验收工作组组长。 验收过程:于2016年11月30日,对乐山市市中区高中-山珍水库灌区“五小水利”及生态治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验收工作组听取了各参建单位关于工程建设情况和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到现场检查了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核查了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外观质量评定、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等相关档案资料,经讨论并最终形成了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一、合同工程概况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大全

XXXX工程验收工作大纲(试行) 为加强XXxx工程验收管理,进一步规验收工作,保证验收质量,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以下简称《规程》),结合我省XXxx工程特点,特制订本大纲。 一、验收工作的依据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规程及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设计变更和修改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及由监理单位签发的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等。 二、验收工作主要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及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工程施工质量做出评价;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移交工程,发挥工程效益。 三、验收工作程序 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阶段。 1、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中所有单元工程全部完成,且质量合格,应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含多个标段的,可先进行标段工程的完工验收,再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2、阶段验收:当工程施工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一般包括基础处理完成、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

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实施情况确定阶段验收时间,主体工程更换施工单位以及停、缓建时,应及时组织阶段验收。水库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因水源不足等原因不具备机组启动验收条件的,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机组启动验收的时间。 3、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1)一个项目仅有一个单位工程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可以只进行单位工程验收,不进行竣工初验,也可将单位工程完工验收与竣工初验结合进行,但应分别形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和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工程中含有多个类似建设容的单位工程的,可分期分批、打捆进行,一次打捆验收中的各单位工程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可合并编写各类报告,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分别为同一单位,相应的各类报告可合并编写;由多个参建单位共同承担建设任务,各类报告分别编写,并由项目法人或其指定承担主要任务的单位负责汇总,各参建单位单独编写的验收工作报告作为汇总报告的附件。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每个单位工程的验收鉴定书必须单独编写。 4、专项验收: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专项验收、档案专项验收、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等。 (1)各项目竣工初验前,应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档案等专项验收。没有完成专项验收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2)档案验收按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皖水办函[2003]83号)执行,有关文件材料归档围和保管期限按省水利厅档案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水利工程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范本)

LHXJ (01)-01 编 号: 蠡湖周边河道水系调整续建工程闸 (泵)站主体分部工程验收 鉴定书 单位工程名称:蠡湖周边河道水系调整续建工程 闸(泵)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

二0—三年六月七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项目法人或监理机构负责填写 二、本表所填内容均为本分部工程相关资料 三、本表书写材料应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可使用打印件 2013年6月7日,由无锡市滨湖区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在无锡市滨湖区水利局会议室主持召开蠡湖周边河道水系调整续建工程闸(泵)站主体及上下游联结段等4个分部工程验收会。会议成立了由无锡市滨湖区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无锡市水利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中锦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监理)、无锡市湖滨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成的项目完工验收工作组(组员名单附后),无锡

市水利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应邀列席了会议。验收工作组察看了现场,查阅了工程档案资料,听取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作汇报。

启闭机、水泵及配套电机等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于年月

28日完成安装及初步调试。 完成工程量:开挖土方:1000m3回填土方280m3砼浇筑: 950m3钢筋制作安装63t ;4mX4.5m平面钢闸门1扇;QPQ2*60K 卷扬式启闭机1台;32ZLB-125型轴流泵配95Kw电动机2台套。 四、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处理情况 无 五、拟验工程质量评定 本次拟验收的分部工程包括,闸(泵)站主体、上下游联结段以及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制安等4个分部工程,共计22个单元工程。其中,主要单元工程8个。 施工单位自评:22个单元工程合格,单元工程合格率100% 4个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均评定为合格; 监理单位复评:22个单元工程合格,单元工程合格率100% 4个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均评定为合格; 建设单位认定:4个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均认定为合格。 六、验收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七、结论 验收工作组评审认为:张庄巷河闸(泵)站主体工程及上下游联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相关程序

竣工验收 1、一般规定 1.1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 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1)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3)其他工程经过6 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 个月。 1.2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1.3 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提前30 个工作日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 1.4 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审计部门应出具竣工审计意见。项目法人应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1.5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1.6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1.7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1.8 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做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1.9 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2)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5)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6)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2、竣工验收自查 2.1 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2.2 竣工验收自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检查工程建设情况,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确定工程尾工内容及其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5)对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做出安排;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 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 年12 月18 日水利部令第30 号发布2014 年8 月19 日水利部令第 4 6 号第一次修改2016 年8 月1 日水利部令第48 号第二次修改2017 年12 月22 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 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 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 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 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 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 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 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 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 的环节。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 表及专家参加。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分部工程验收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分部工程验收 1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 (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2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8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9、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10、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11、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水利工程验收所需全部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编制顺序 第一卷:竣工验收资料 1、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2、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3、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4、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表 5、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第二卷:竣工资料(施工管理资料) 1、工程概况表 2、承包单位概括、组织机构及人员资质 3、施工组织设计及批复文件 4、施工放样报验单及监理审查意见 5、进出场设备申报单及监理审查意见 6、施工人员进出场情况申报表及监理审查意见 7、开工申请报告及开工令 8、监理通知单及工作联系单 9、施工过程中往来函件 10、设计变更 11、有关施工会议纪要 12、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重大缺陷处理预检查记录 13、施工大事记 14、施工日志、工序管理资料 第三卷:质量保证资料 1、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

2、原材料进场签证单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 4、原材料技术性能指标 5、原材料自检报告及统计资料 6、原材料监理见证取样单 7、中间产品检测试验资料 8、中间产品试件及统计资料 9、配合比试验报告(混凝土) 10、配合比试验报告(砂浆) 11、土方碾压检测资料 12、土方碾压监理见证取样单 13、设备进场签证资料 14、设备出厂合格证及有关技术文件 15、基桩试验检测资料 16、试运行资料 17、重要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18、重要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单 19、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第四卷:质量评定资料 1、工程项目划分审批文件 2、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表 3、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4、外观质量检测表、评定表 5、外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6、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7、隐蔽工程质量评定表 8、工程试运行期间观测资料 9、其他质量评定表 附录二施工单位工程建设资料目录 第一册:综合资料 1、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技术交底、防台渡汛、施工技术方案、 2、工程质量监督联系单及批复文本、设计联系单 3、施工承包合同及协议书、单位工程开工申请、分部工程开工申请 4、上报监理单位的文件 5、会议纪要、与有关单位往来文件 第二册:单元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原材料质量保证书及检测资料、中间产品质量检测资料,砼试块测试及统计资料 第三册:施工月报 第四册:隐蔽工程(包括防渗工程)验收资料 第五册:各分部工程验收报告 第六册:工程施工联系单及月结算及支付签证单 第七册:监理月报、施工日记 第八册:验收资料 1、竣工图纸 2、施工结算审价(审查)报告 3、综合工作报告施工部分工作报告 有四个部分:一、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二、工程质量检测资料;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备案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令第30号) 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分部工程验收备案表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质监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2、除第3项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外,其余资料质监站将在核备时留存原件。 单位工程验收备案表

说明:1、本表一式四份,质监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各一份。 2、质监站将在核定时留存报审资料原件。 工程项目质量等级核定表

说明:1、本表一式四份,质监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各一份。 2、质监站将在核定时留存报审资料原件。

水利工程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 (一)一般规定 1、构成: 《规程》6.1.1 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2、主持单位及验收委员会组成: 《规程》6.1.2 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3、验收申请: 《规程》6.1.3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H。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4、验收主要内容: 《规程》6.1.4 阶段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3.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检查拟投人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6.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5、技术预验收: 《规程》6.1. 5 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规程》6.1.6 技术预验收工作可参照8.4的规定进行。 6、工作程序: 《规程》6.1.7 阶段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8.5.3的规定进行。 7、验收鉴定书格式、份数及发送: 《规程》6.1.8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I。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二)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水利工程 竣工验收报告工程名称:xx地震xx区xx水库灌区灾后恢复重建工程 建设单位:xx市xx区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xx地震xx区xx水库灌区灾 后恢复重建工程 工程地点xx市xx区北郊镇和多营镇境内 工程规模工程类别灌区水利工 程 结构类型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立项文件 参加单位名称备注建设单位xx市xx区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四川xx工程设计研究院 施工单位四川xx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绵阳禹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 要 施 工 竣 工 验 收 人 员 姓名单位职务签名备注

竣工验收意见表 竣工验收报告施 工 单 位 意 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监 理 单 位 意 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设 计 单 位 意 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建 设 单 位 意 见 单位(项目)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附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1、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文件的质量检验报告; 2、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检验报告; 3、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报告,包括: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自评记录,工程竣工资料目录自查表,建筑材料、砼、金属结构及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的汇总表,设计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试(验)报告汇总表和强度合格评定表,工程开、竣工报告; 4、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 5、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功能性试验资料; 6、上级水利行政部门、质检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整改结果; 7、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8、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结果;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范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时间:1999-3-19 文号:水国科[1999] 118号 1 总则 2 分部工程验收 3 阶段验收 4 单位工程验收 5 竣工验收 附录A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附录B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C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D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附录E 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附录F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附录G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 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 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 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 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 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 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1.0.11 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或签证中明确记载。 1.0.12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1.0.13 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组织验收,并由验收主持单位提前向该工程验收委员会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没有提交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作报告的,不予竣工验收。 1.0.14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所需提供资料见附录F,所需备查资料见附录G。 1.0.15 有关验收报告、鉴定书及签证纸张规格统一为16开(787mm×1092mm)。正本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6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返回 2 分部工程验收 2.0.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格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格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格 水利工程 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工程规模开工日期工程地点工程类别竣工日期结构类型立项文件备注参加单位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姓名单位职务签名备注主要施工竣工验收人员 竣工验收意见表 施工单位意见单位(项目)负责人:单位(项目)负责人:单位(项目)负责人:单位(项目)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公章)年月日(公章)年月日(公章)年月日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单位意见设计单位意见附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1、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文件的质量检验报告;2、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检验报告; 3、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报告,包括: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自评记录,工程竣工资料目录自查表,建筑材料、砼、金属结构及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的汇总表,设计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试(验)报告汇总表和强度合格评定表,工程开、竣工报告; 4、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报告; 5、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功能性试验资料; 6、上级水利行政部门、质检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整改结果; 7、验收人员签

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8、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结果;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0、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黄色部分资料不具备如果没必要的话就删除那些条目再打印) 建设单位意见 交工验收接收书 工程名称工程规模开工日期验收意见工程地址工程类型竣工日期设计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监理单位负责人:年月日施工单位负责人:年月日建设单位负责人:年月日工程 竣工验收签到册 姓名单位(全称)职务和职称签字备注 扩展阅读: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一、工程完成情况: XXX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经省、市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核定总投资1006万元,其中:国债资金投资7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306万元。该水库除险加固的主要内容为:①、大坝前坝坡1563高程以上改为浆砌块石,加固上游坝坡,在大坝左坝肩心墙与溢洪道右侧墙接触面的齿墙后增设一道砼防渗墙;②、加固溢洪道及下游河道治理;③、更换弧形工作门及平板检修门,更换弧门启闭机;④、加固改造上坝及进库公路;⑤、增设大坝观测设施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工程于20xx年5月31日开工建设,20xx年6月底全面竣工,历时13个月,除险加固工程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完成了大坝前坝坡加

水利工程竣工报告.pdf

工程竣工报告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理位置及工程结构形式 巴东县2011年度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一标段),位于巴东县水布垭镇。 2、工程参建各相关单位、工期及合同造价 业主单位:巴东县小农水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计单位:湖北省漳河土木工程设计院 监理单位:湖北楚元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湖北新大地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造价:286.21万元 合同开工日期:2012年2月28日合同完工日期:2012年6月7日 实际开工日期:2012年2月28日实际完工日期:2012年8月18日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规划整修渠道14条,共13.224km,其中有矩形渠 4.82km,U型槽8.404km;新建水池11口,其中100m3水池4口,300m3水池6口,500m3水池1口;闸阀井24个,渡槽1座,公路涵9处,渠上泄洪槽8处;灌溉管网5km,田间管网12km。土石方开挖 1.52万方;土石方回填0.8万方;砼浇筑0.18万方;钢筋46.85t;水泥400t;炸药150kg;砂石料0.23万方;砌筑砼砖0.03万方;工程总投资286.12万元。 4、主要建设内容: 计划建设内容: 渠系工程:整修渠道14条,共13.224km;其中有矩形渠 4.82km,U型槽8.404km; 调节池工程:新建水池11口,其中100m3水池4口,300m3水池6口,500m3水池1口; 配套建筑物:闸阀井24个,渡槽1座,公路涵9处,渠上泄洪槽8处;管网工程:灌溉管网5km,田间管网12km。 完成建设内容: 渠系工程:完成渠道整修13条(其中纸厂湾渠道和乐山渠道既有U型槽,又有矩形渠),共12.835km;(其中:矩形渠4条,共5.135km;U型槽有11条,共7.700km); 调节池工程:新建300m3水池6个, 200m3水池2个,100m3水池2个;

水利工程各项验收知识

水利工程各项验收知识 一、验收分类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2.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3.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 4.法人验收包括: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5.政府验收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组成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 二、验收内容 1.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验收是在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验收完成的基础上进行的。 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2.单位工程

对已完工但还未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项目法人主持。 单位工程验收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是否有尾工(特殊项目会有)。尾工项目: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5)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已核定(特殊项目建筑物外观需要多次检测、一次评定)。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合同工程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细则 (1)

XX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细则 一、分部工程验收 1.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5.1.3参照附件一执行。 2.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3章的要求,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验 收。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及内容要求参照附件二执行,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参见附件三。 二、单位工程验收 1.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第5.1.4参照附件四执行, 外观质量评定表参照附件五执行,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参照附件六执行。 2.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4章的要求,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及内容要求参见附件二,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参见附件七。 三、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5章的要求,对合同工程进行完工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内容要求参见附件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鉴定书格式参见附件八。 四、阶段验收 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6章的要求,对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进行阶段验收。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及内容要求参见附件九(由项目法人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参见附件十。 五、竣工验收 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8章的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参见附件十一,验收申请报告及内容要求参见附件十二。 六、工程移交 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9章的要求,对工程进行移交。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及工程移交证书参见附件十三。 七、验收资料清单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及备查档案资料: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附件A、附录B的要求编制、整理。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1 工程概况 (1) 2 工程投标 (3) 2.1投标过程 (3) 2.2投标书编制原则 (3) 2.3合同签订 (3) 3 施工进度管理 (3) 4 主要施工方法 (5) 4.1大坝加固单位工程 (5) 4.1.1上游坝坡抛填块石 (5) 4.1.2上游坝坡干砌石护坡 (5) 4.1.3下游坝坡加固工程 (6) 4.1.4坝顶加固工程 (6) 4.1.5下游坝坡排水工程 (7) 4.1.6下游排水渠改造工程 (7) 4.1.7坝端防护工程 (8) 4.2溢洪道加固单位工程 (9) 4.2.1闸室段处理 (9) 4.2.2陡槽段加固 (9) 4.2.3金属结构 (10) 4.3泄洪洞加固单位工程 (11) 4.3.1进水口防护 (11) 4.3.2有压泄水段加固 (12) 4.3.3出口消能段防护 (12) 4.3.4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 (13) 4.4电气单位工程 (14) 4.4.1线路改造工程 (14) 4.4.2变压器安装 (14) 4.4.3其他电气设备安装 (15) 4.5交通单位工程 (16) 4.5.1路基工程 (16) 4.5.2路面工程 (16) 4.5.3过水路面工程 (17) 4.6房屋建筑单位工程 (17) 4.6.1溢洪道启闭机室改造 (17) 4.6.2溢洪道柴油机房 (17) 4.6.3泄洪洞柴油机房 (18) 4.6.4办公及安全保卫维修 (18) 4.6.5大坝管理房 (18) 4.6.6防汛物资储备仓库 (18) 4.7附属工程(码头)单项工程 (18)

4.8水土保持专项工程 (19) 4.9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19) 5 施工质量管理 (20) 5.1质量方针 (20) 5.2质量目标 (20) 5.3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设臵 (21) 5.4质量控制措施 (21) 5.4.1质量控制的依据 (21) 5.4.2质量控制基本内容 (21) 5.4.3试验及检验 (22) 5.4.4提高质量的制度和措施 (22) 5.4.5落实协调措施 (24) 5.4.6落实好质量保证的相关措施 (24) 5.4.7落实质量管理措施 (24) 5.4.8实施创优的措施 (25) 5.4.9质量检查工作制度 (25) 5.5单位工程验收情况 (26) 5.6主要试验检测结果 (27) 6 文明施工与安全生产 (28) 6.1组织机构 (28) 6.2施工安全 (29) 6.2.1 安全保证措施 (29) 6.2.2 技术措施 (29) 6.3文明施工 (30) 7 合同管理 (30) 8 经验与建议 (31) 9 附件 (32) 附件一、施工管理机构设臵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 (32) 附件二、主要投入材料情况表 (32) 附件三、主要设备配臵情况表 (32) 附件四、工程施工管理大事记 (32) 附件五、主要技术标准目录 (32)

水利工程验收

1f420090水利工程验收管理 1f420091 水利工程验收的分类及工作内容 为了加强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类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验收的基本要求是: 1.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2.检查项目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3.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 4.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5.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7.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8.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 三、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有关验收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1.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4.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 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第一次修改 2 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改 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第六条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九条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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