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22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22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22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

“2·2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2年2月20日23时35分,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在浇注水轮机转轮下环(以下简称下环)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224.0万元。

事故发生后,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王珉、省长陈政高分别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务必把救人放在第一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抢险救援工作,同时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等工作。受省委书记王珉、省长陈政高委派,赵化明副省长立即率领有关方面负责人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分别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省政府组成了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梁彦任组长,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公安厅、鞍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2·2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邀请省人民检察院、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单位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以下简称铸钢厂)为非法人单位,隶属于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机公司)。重机公司为股份制企业,独立法人单位,最大股东是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其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提供担保、融资、合资合作、资产重组、战略联盟等重大事项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决策,其余日常生产经营等业务由重机公司自主管理。

1.铸钢厂。该厂始建于1936年,是生产各种材质铸钢件、钢锭和弧形连铸坯的大型专业生产企业。2010年6月,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北部厂区搬迁至灵山重机公司制造基地(事故发生地点),占地面积14329

2.7m2,固定资产5.67亿元,2011销售收入8.65亿元。该厂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45万吨钢,其中铸钢件7万吨,钢坯28万吨,钢锭10万吨;主要设备有75吨Consteel电弧炉1座,120吨LF精炼炉1座,120吨VD(VOD)炉2座,75吨、150吨、300吨真空浇注地坑各1座,移动式混砂机7台,15吨/时砂处理再生系统2套。现有职工1340人,其中,技术管理人员132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4人。

2.重机公司。该公司历经鞍钢机修总厂、鞍钢机械制造公司的历史变迁,于2005年4月,正式改制为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拥有10个现代化的专业生产厂(铸钢厂是其中之一),注册资本2.879亿元,其中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占49%股权,重机公司职工占51%股权。

3.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该公司是一家大型钢铁联合企业,是我国最早建成的钢铁生产基地。目前,集团公司拥有2家控股子公司,16家全资子公司,20家直属单位,10家参股公司(重机公司是其中之一),在职员工13.4万人。

(二)事故发生项目情况

2011年12月23日,铸钢厂(铸钢厂经重机公司授权,代表重机公司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力)与沈阳格泰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泰公司)签订了《加工合同》,由铸钢厂为格泰公司加工生产5套水电设备,每套包括1个上冠和1个下环。2012年1月14日,铸钢厂在铸造一跨第一作业区9#地坑内开始生产下环铸件,其最大上口外径8395mm,下口外径6850mm、内径6604mm,净高2031mm,环形冒口外径8240mm、内径7320mm、净高850mm,毛重92t,水冒口重84t。

(三)事故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设计施工情况

铸钢厂异地改造工程由鞍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鞍钢设计院)设计,该院将土建部分于2008年5月30日委托给鞍钢重机公司设计院,于2008年8月27日完成土建设计。事故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经招标确定由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其所属的第三分公司第八项目部负责施工。重机公司成立铸钢厂异地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质量监督及工程验收工作。该工程于2008年9月10日开始施工,2008年11月30日结束,并经工程验收合格。

由于厂区的地下最高水位距地表2米,地坑深4.5米,设计采用了两层防水结构,外部为10毫米厚的

Q235-B钢板焊制的4米高的整体防水箱,内部采用600毫米厚的防水混凝土。防水箱主要防地下水,高出地下最高水位1.5米。地表水由高出地面0.1米的水泥平台防护。

(四)相关单位情况

1.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前身为中国四冶,六十年代中期整体改编为基建工程兵第一支队,1983年成建制转业划归鞍钢,2005年4月改制为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综合性建筑施工企业,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钢结构制造安装特级资质,下设24个专业工程分公司及控

股公司,现有员工8500人。其所属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第八项目部负责铸钢厂9#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的施工。

2.格泰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集科研和生产于一体的水轮机转轮专业化制造公司。与铸钢厂为客户关系,格泰公司为甲方,铸钢厂为乙方。

3.东芝水电设备(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芝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主要致力于水电设备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安装和服务。与格泰公司为客户关系,东芝公司为甲方,格泰公司为乙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1月14日,铸造车间在9#地坑内完成抓坑作业。1月18日完成稳刮板工序。1月19日至20日刮砂床面、表干,并在地坑内东南侧下两块外芯。1月21日至27日春节放假未施工。2月1日至9日制型班依次完成下外圈芯、上下两层里芯、表干、焊接、埋箱、里芯中心废砂埋平等作业工序。2月10日至14日下环形冒口芯。2月15日至17日制作水口、清理型腔、放置压铁。2月17日至20日从南、北水口,分两次向型腔内通热风。2月20日对型腔检查后,制型工序结束。

2月20日,铸造车间组织准备浇注,采用一座一吊两罐四口合浇的方法进行浇注,工艺要钢180t,两罐的工艺钢水量均为90吨,各用两个Φ100mm罐眼浇注。浇注温度为1575℃-1585℃,目标浇注温度为1575℃。6时34分开始冶炼,23时10分,两罐钢水运到浇注位置。23时30分开始浇注,浇注及配套工艺现场人员共38人,其中动检车间3人,熔铸车间10人,运转车间5人,铸造车间12人,调度室2人,厂领导及客户方人员6人。23时33分北侧吊罐浇注完毕起吊,23时35分在南侧座罐浇注即将结束时,型

腔冒口钢水上涨,并瞬间发生爆炸,将里芯、压铁及废砂向上喷起,砂(里芯、填砂)和压铁等向东侧落下,钢水向周围喷溅(南北侧较多),爆炸物分布密集区域半径为40m左右,高度约36m以上,造成13人死亡(其中,格泰公司现场技术支持及项目跟踪人员1人,东芝公司现场参与人员1人),17人受伤。

(二)事故救援经过

事故发生后,铸钢厂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现场施救,并立即报重机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领导,同时报110、119火警及120急救中心求救。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重机公司领导赶赴现场后,立即启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报鞍山市委、市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总工会等有关部门。鞍山市政府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报省委、省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总工会等有关部门。

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组成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和新闻报道组,开展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工作,抢险救援工作科学有效,应急处置得当,没有发生次生事故。此次事故共调集救护车6辆,消防车7辆,警车、防爆车、指挥车约25辆,大型工程设备6台,公安、消防、卫生、医疗、企业等300余人参加了抢险救援工作。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现伤员立即送往医院,在事故发生后40分钟内,将17名伤员全部送入医院进行救治。截止2月21日11时30分,完成搜救工作,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由于地坑渗水,导致砂床底部积水过多,当大量高温钢水短时间内注入砂型,砂床底部积水迅速汽化,蒸汽急剧膨胀,压力骤增,造成爆炸,将里芯、压铁及废砂向上喷起,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该下环铸件造型期间为冬季结冰期,造型人员从表面进行目测检查,未能发现地坑渗水和砂床底部积水。

2.现行的铸造行业标准、规程等对铸件砂型合箱后砂床底部等含水率没有检测要求。铸钢厂对新工艺、新产品等铸件产品生产危险因素辨识不足,未能及时制定和采取相关措施控制风险。

3.地坑施工及轨道铺设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轨道沟槽与地坑防水墙相接,致使混砂机轨道位于地坑防水墙与北侧后期浇筑的混凝土设备基础相接处上方,导致地表用水沿轨道沟槽处渗入防水混凝土墙与防水钢板之间的缝隙中,经由防水混凝土墙的多处裂缝渗入地坑。

4.原设计对混砂机没有用水清洗的要求,投入生产后铸钢厂根据生产实际需要,用水清洗混砂机,但未对地面采取防水防渗处理,铸钢厂利用地坑北侧设置的日常用水点,作为清洗混砂机水源,生产、生活用水等容易沿轨道沟槽处渗入地坑。

5.该工程施工质量把关不严。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规范要求钢筋间距合格点率不小于80%,实际检测9#地坑北侧防水墙钢筋间距合格点率仅为20%,相邻的10#地坑东、北、南侧防水墙钢筋间距合格点率分别为0%、

6.7%、20%),均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及设计要求。9#地坑防水墙存在多处裂纹(最大裂纹宽度为0.9毫米),导致地坑外墙防水功能下降。

6.重机公司对铸钢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力。

7.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对下属单位重机公司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2·20”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梁贵胜,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造型班值班主任,具体负责9#地坑砂型型腔检查工作。工作严重失职,未能发现9#地坑渗水和砂床底部积水,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李兴涛,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浇筑班班长,具体负责事故当天水电下环的钢水浇注工作。工作严重失职,未能发现9#地坑渗水和砂床底部积水,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3.刘小鞍,中共党员,2008年时任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设备部部长,鞍钢集团重机公司铸钢厂搬迁改造项目工程副总指挥,未发现施工现场的质量问题,工作不严不细,对工程质量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马平野,中共党员,2008年时任鞍钢集团有限公司重机公司设备部工程师。铸钢厂搬迁改造项目工程组组长,具体负责施工现场土建工程,工作不严不细,对工程质量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马金凯,2008年时任鞍钢集团有限公司重机公司铸钢厂工业建筑管理员。作为鞍钢集团重机公司铸

钢厂搬迁改造项目工程组和质量检查组成员,负责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管理等工作,工作严重失职,在参与该项工程日常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过程中,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未能发现地坑施工质量及轨道铺设中存在未按设计施工的问题,对工程质量把关不严,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曹仁革,2008年时任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第八项目部质量检查员。负责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不认真、不细致,没有发现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对此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徐晰,铸钢厂车间安全员,具体负责铸造车间安全管理工作。无安全员资格证上岗,在下环生产过程中没有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2.邹钢,中共党员,铸钢厂铸造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具体负责铸造车间全面工作。在组织下环生产过程中,贯彻浇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到位;两炉以上合浇铸件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严不细,在浇注作业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安全员无安全员资格证上岗;在下环生产过程中没有组织开展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撤销铸造车间主任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蓝天阳,中共党员,铸钢厂综合科(综合科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员,具体负责铸钢厂安全管理工作。在下环生产过程中,没有组织开展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4.时少武,中共党员,铸钢厂综合科(综合科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科长,负责综合科全面工作。作为综合

科科长,没有组织开展对下环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撤销综合科科长职务处分。

5.邢文玉,中共党员,铸钢厂生产科长,负责生产科全面工作。对下环生产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6.裴兰科,中共党员,铸钢厂副厂长,党委委员。作为铸钢厂分管生产、安全的副厂长,在组织下环生产过程中,贯彻浇注工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两炉以上合浇铸件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严不细,在浇注作业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安全员无安全员资格证上岗;在下环生产过程中没有组织开展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对下环生产、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撤销铸钢厂副厂长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 王文丰,中共党员,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副厂长、党委委员,分管设备工作,参与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把关不严,没有发现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对此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翟铁男,中共党员,铸钢厂厂长,党委书记。作为铸钢厂主要负责人,存在管理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薄弱,对下环生产及安全管理督促检查不够,贯彻安全规程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严不细,未独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员无证上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铸钢厂厂长、党委书记职务。

9.刘宝富,中共党员,重机公司安全环保部副部长。对铸钢厂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下环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0. 周宝强,中共党员,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经理,分管设备工作,负责事故跨地坑及1#

混砂机基础工程项目的指挥调度。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项目管理不到位,对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1.孙文田,中共党员,重机公司总经理。对下属企业督促检查不力,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12.孙太光,中共党员,2008年时任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第八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生产管理等工作。在任职期间,抓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施工管理措施不到位,对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刘晓峰,中共党员,2008年时任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第八项目部技术副经理,负责技术管理、质量检查等工作。在任职期间,组织开展对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发现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4.郭少刚,中共党员,2008年时任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第八项目部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负责第八项目部全面工作。作为第八项目部项目经理,对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管理不到位,没有发现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王青龙,中共党员,2008年时任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质量管理部质量检查员,负责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不到位,没有发现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的问题负有责任。给予降级、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周胜奇,中共党员,2008年时任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质量管理部部长,负责质量管理部全面工作。作为质量管理部部长,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没有发现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赵训民,中共党员,2008年时任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负责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全面工作。作为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抓干部队伍教育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对该公司第八项目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跨地坑及1#混砂机基础工程地坑外墙竖向配筋钢筋间距未满足设计要求的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8.黄晓煜,中共党员,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对下属单位重机公司的安全工作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重机公司是本次事故的责任单位,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处90万元罚款。

2.建议鞍钢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铸钢厂,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和治理各种隐患,抓紧补充和完善包括型芯制作、地坑清理、准备以及铸件浇注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尤其是要制定铸件

沙床厚度和含水量等监控、检测等规定,采取各种措施,及时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特别是对混砂机清洗,要制定操作规程,加强清洗水排放控制,强化操作人员培训管理,消除地坑周围其他用水,保证安全生产。

2.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要立即组建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全员培训,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检查。尤其是对交叉作业和危险性较大的生产作业场所,要严格控制现场人数,加强统一调度指挥,实现安全有序生产。要加强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等大型铸件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应安全规程、工艺要求,提高危险辨识分析及事故预防能力,及时改进安全控制技术,强化事故应对和处置能力。

3.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生产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生产工艺技术应用和生产作业组织程序等审核和指导,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要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生产项目、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及时排查消除各类隐患,做好生产全过程的风险防范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4.鞍钢集团公司要采取针对性措施,严防同类事故发生。对铸钢厂地坑隐患等问题要进行认真检查,提高防水钢板高度,取消地坑周边用水点,做好地表水防渗处理措施。要监督做好对现有铸造地坑防水改造,达到设计要求,使其满足铸造工艺及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安全要求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要对受事故影响的各作业场所、各种设备设施、电力线路和管道等破坏程度进行严格检测检查和修复,并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彻底做好复产前各项安全准备工作。

5.鞍钢集团公司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改制和参股等企业的监管模式,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基固本,切实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集团本部和所属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按规定配齐配强专职安全

管理人员,加大安全投入,强化责任制和考核制度落实。

6.鞍钢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要加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方面的监控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切实提高生产各工艺和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度。

附件: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2·2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2·20”

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

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所属矿山年度检测工作设计 二O一六年十二月

目录 1. 目的和任务 (1) 2. 矿山年度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 (1) 3. 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程序 (2) 4. 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审查验收 (3) 5. 矿山地质测量技术规范 (4) 5.1矿山测量工作的一般要求 (4) 5.2 地质勘查工程测量 (6) 5.3勘探网测量的布设 (6) 5.4 坑道测量 (8) 5.5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测量 (9) 5.6《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地质研究程度的基本要求 (9) 5.7 矿山地质工作方法 (10) 5.8矿山地质测量工程布置原则 (10) 5.9取样工作 (11) 5.10 地质编录 (11) 5.11 资源储量估算 (11) 6. 依据的相关规程与规范 (12) 7. 预期成果 (12)

1. 目的和任务 根据国土管理部门的要求,公司需对所属矿山进行年度监测工作。 具体目的是:适时、准确地掌握公司所属矿山企业当年开采、损失、保有矿产资源储量,了解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及原因;促进矿山的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和水平,为矿政管理提供基础性资料,为公司和所属矿山服务。 具体任务是:(1)根据矿山建设生产的不同阶段,结合矿床地质条件、矿产资源储量保有程度、矿山开采顺序,提升资源储量类型,为矿山建设生产提供矿产资源储量依据; (2)进行矿产资源储量变动分析,了解变动的原因,落实资源储量变动的具体地段和部位,估算矿山当前本年度的保有资源储量; (3)对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的质量进行评估。及时掌握和分析资源储量的利用状况,找出资源储量提出的地段,查清资源储量损失的原因,提出降低开采损失的建议; (4)适时测定与修订资源储量估算指标,优化相关估算参数,力争达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节约利用的目的; (5)及时更新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管理台帐。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及时编报矿产资源储量报表,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及报销手续; (6)为公司所属矿山服务。对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的建议。 2. 矿山年度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于每年末研究部署下一年度全省矿山储量

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前,《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复结案,现予发布。 2013年4月11日 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包茂高速公路陕西省延安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60.6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马凯、孟建柱等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监察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组成的国务院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聘请了有关专家,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陈强,卧铺大客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1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2002年12月3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2008年10月29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准驾车型代号为A1,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高金良,卧铺大客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49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人。1993年6月1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2003年10月15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准驾车型代号为A1、A2,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闪文全,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兼押运员,男,42岁,河南省焦作市人。1981年10月5日

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首页>> 事故调查处>> 事故调查报告>>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3-06-17 发布部门:事故调查处点击次数:3329 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2年2月28日9时4分,位于石家庄市赵县境内的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4人失踪、4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59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张德江副总理,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骆琳局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孙华山副局长,省委张庆黎书记,省政府张庆伟省长,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孙瑞彬书记,省政府张杰辉副省长,省安全监管局高圣先局长等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对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张庆伟省长第一时间赶赴医院看望慰问受伤人员,并对事故应急处置作出重要指示。省委常委、石家庄市委孙瑞彬书记,省政府张杰辉副省长,省安全监管局高圣先局长,石家庄市政府姜德果市长等领导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搜救和清理工作。国家煤监局彭建勋副局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王浩水司长、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李万春副主任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张杰辉副省长任组长的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爆炸事故调查领导小组和由省安全监管局高圣先局长任组长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指导和帮助下,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国务院领导、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和省领导的重要批示要求以及“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概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尔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注册资本5258万元,位于石家庄市赵县工业区(生物产业园)内,东西长611米,南北长178米,占地163亩。公司西部为生活区,东部为生产区和配套设施。现有职工351人,法定代表人杨勇。 该公司年产10000吨噁二嗪、1500吨2-氯-5-氯甲基吡啶、1500吨西林钠、1000吨N-氰基乙亚胺酸乙酯项目由赵县发展改革局备案(赵发改投资备字〔2008〕31号),总投资2.17亿元。该项目列入2009年度和2010年度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工程建设一车间(硝酸胍)、二车间(硝基胍)及相应配套设施,由河北渤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编号:A213001034)设计,河北华飞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第一类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甲级安全评价资质,资质编号:APJ-(国)-0394-2006)进行竣工验收安全评价。一期工程分别于2009年7月13日、2010年1月15日、7月13日通过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2010年9月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公司现有产品为硝酸胍和硝基胍。自投产以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2011年实现销售收入2.6亿元,利润1.07亿元,上缴税金815万元。 (二)一车间生产工艺流程。 克尔公司发生爆炸的地点为一车间。一车间产品是硝酸胍,设计能力为8900吨/年。该公司硝酸胍生产为釜式间歇操作,生产原料为硝酸

提升钢铁行业核心竞争力——鞍钢集团总经理助理、管理信息部部长林瑜访谈

提升钢铁行业核心竞争力——鞍钢集团总经理助理、管理信息部部长林瑜访谈 记者:您如何看待中国钢铁行业信息化面临的形势和当前的发展状况? 林瑜:中国钢铁行业的发展需要从国际国内两个方面来看。 全球钢铁行业火热的竞争正在进行之中,安赛勒和米塔尔的合并,其它大的钢铁行业的同行并购,国际市场上对中国钢铁工业反倾销,都是制约中国钢铁行业生存空间的主要因素。 在国内,局部的产能过剩也是钢铁工业面临的一大问题。2006年4亿多吨钢铁的实际产量(今年还要释放o.5亿~0.7亿产能),造成市场上供大于求的局面。另外,尽管我国在世界上的钢铁产量名列第一,但是在去年我国还进口了2000万吨高附加值的钢材。事实上,国产4亿吨钢铁中真正具备高技术含量的钢材比例还是很有限的。不论是汽车行业、家电行业,还是输油管行业、造船行业,他们对高端钢材的需求目标,都是让国内极大多数钢铁企业难以企及的。 记者:这些问题,我们能否解决,如何解决? 林瑜:在种种严峻的形势面前,我们认为,钢铁企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提升核心竞争力,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技术创新能力,包括钢铁企业的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一个是现有产品结构的优化。实事求是地说,鞍钢甚至是整个钢铁行业产品结构的优化、新产品的开发、产品质量的持续改进以及基础管理的强化、管理水平的提升、运营模式的改善以及物流的优化程度,对客户服务快速响应速度等方面,一直都是国内钢铁行业的核心的和首要的课题。 应该说,宝钢股份并购上海若干钢厂和梅山钢铁、参股八一钢铁、与邯钢合资建厂,鞍钢本钢合并,武钢柳钢合作,等等都是基于生存危机的考虑。 钢铁企业的竞争力最终体现的产品质量、产品的价格和产品的服务上。上游 的产品质量非常关键,我在冷轧厂当厂长 时对热轧的原料卷质量,在热轧厂当厂长 时对炼钢的成分控制深有感触。鞍钢这样 的一个老企业更应该关注产品质量的持续 改进,原品种合格率的提高。 从企业的未来发展来考虑,鞍钢决 不能走与那些低水平的企业竞争“大路 货”市场的路子。我当厂长的时候推销过 产品,我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有深刻的认 识,但是产品的质量问题与原材料有密切 的关系,原材料的问题会导致企业无法按 期执行生产合同。这些基本理念是我当厂 长10年工作中的深刻体会。这样的背景决 不是其他厂长所能体会到的。 虽然,大多数这样的问题都应该由 CEO来关注,但是通过产品结构的优化, 产品质量的持续改进,新工艺的开发来实 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现软件产品和 硬件设备的配套运行,这既是企业CEO的 关注点,也应该是信息化部门所关心的话 题,因为最好的手段就是信息化,CIO的 价值就在这个过程中得以实现——企业信 息化的规划是和企业的宏观发展规划结合 在一起的,市场开发的规划和产品开发的 规划是结合在一起的。 记者:在这个方面,鞍钢是如何 开展工作的? 林瑜:信息化建设一方面要着眼 于公司治理,财务成本的管理,另一方 面,对一家制造型企业特别是钢铁企业 来说,产品制造过程中本身的控制管理 和创新,是更大的关注点。 鞍钢信息化项目是一个完整的带有 产品质量设计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的一 个知识体系,我们从2002年开始规划一 期工程,2003年开始实施,目前已经顺 利进入三期工程。这项工程的设计和开 发工作完全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在应 用上实现了数项创新,是鞍钢信息化成 本刊记者/谢世诚 鞍钢集团总经理助理、管理信息部部长林瑜。 败的关键,也是鞍钢整个信息化过程中 风险最大,实施难度最大的阶段。该项 目的顺利实施使鞍钢形成了扁平化管理 的平台,减少了管理环节,规范了管理 行为,提高了管理效率,是用“数字钢 铁”理念改造鞍钢的关键一步。 当然,企业管理、运营的改进与创 新是无止境的,企业信息化作为企业运营 的支持手段,亦是一个需要不断改进完善 的过程。鞍钢的ERP项目建设在当前阶段 仅仅是为企业的管理运营效率、产品质量 的提升构建了一个基础平台,随着企业的 发展,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不断提出更高 的要求,ERP系统应用功能的提升、改进 优化是必然的。鞍钢将在建设覆盖企业全 部运营业务的ERP系统的基础上,持续改 进优化和扩展系统的应用功能。 记者:根据您的经验,您认为 CIo的职业发展前繁如何? 林瑜:CIO的职位主要看他个人的 能力、学识以及从业背景——也就是说 其在当CIO前是做什么岗位的,最好是 既有信息技术工作背景又了解和掌握企 业的业务流程。如果一个CIO熟悉整个 业务流程,拥有比较完备的知识结构, 做到cEo也是可能的。@ 栏百瓣再互面篇麓淼嚣101 栏目鳊辑:李卫忠li—wei吐∞g@chipcIl _V-    万方数据

2020年(冶金行业)鞍山钢铁集团矿业公司风水沟尾矿库扩容项目环境影响报

(冶金行业)鞍山钢铁集团矿业公司风水沟尾矿库扩容项目环境影响报

鞍钢集团矿业公司风水沟尾矿库扩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北京京诚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五月

鞍钢集团矿业公司风水沟尾矿库扩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简介 1 项目背景与评价内容 1.1评价工作背景 风水沟尾矿库位于鞍山市东南,距市区13km,是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在齐大山地区唯一的尾矿贮存设施,目前鞍钢矿业公司齐大山、调军台和鞍千三家选矿厂的尾矿通过管道排入风水沟尾矿库之中,澄清后的水通过尾矿库回水塔和管道返回到各选厂使用。 风水沟尾矿库东西长4.5km,南北宽2.5km,总汇水面积7.828km2,140m 标高(原设计最终标高)的有效库容为1.68亿m3,截止到2009年已累计排入尾矿砂1.06亿m3,还剩余有效库容0.62亿m3。按该库目前每年尾矿入库体积1409万m3计算,剩余库容还可服务4.4年,所以不论是风水沟尾矿库扩建还是另选库址新建尾矿库,项目的启动都已迫在眉睫。 根据以往工作成果,经过大量调查、分析研究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鞍钢矿业公司新的尾矿库建设方案拟采用风水沟尾矿库排岩筑坝方法增高到200m的扩容方案:初期工程主坝采用上游法加高到160m,副坝相应加高;二期工程在原160m主坝外侧新建透水废石碾压主坝,并加高到200m,副坝相应加高。经扩容后风水沟尾矿库有效库容增加至5.39亿m3。可容纳三大选厂排放尾矿30年的需要。

风水沟尾矿库扩容工程共需征地181万m2。其中副坝征地103万m2,工程总投资452672万元。主坝78万m2征地指标及费用已包含在齐矿二期矿建工程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10年3月,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委托北京京诚嘉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风水沟尾矿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单位接受委托后,在现场踏勘基础上收集有关资料,开展了工程环境影响因素分析、公众参与调查等工作,委托监测部门开展了环境现状监测。通过对调查资料的汇集、分析,编制完成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报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1.2 环境影响因素的识别与评价等级确定 1.2.1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风水沟尾矿库扩容工程主要影响因素详见表1-1。 表1-1 拟建工程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中新网7月11日电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日前已经国务院批复结案,今天发布。《报告》披露,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17234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 全文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 “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蒋铁铀,宝源丰公司工厂厂长,工厂生产管理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没有有效的安全防护制度措施,未开展安全检查;未对员工开展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未组织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周绍岩,宝源丰公司工厂动力部主任,工厂生产车间电气管理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未按规定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检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贾玉山,中共党员,宝源丰公司董事长,企业唯一出资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追求企业和自身经济利益而忽视员工生命安全。在工程建设期间违反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为节省自身投资而偷工减料,擅自更换厂房保温材料;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混乱,未依法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进行过安全检查;未按规定

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未采取措施保持车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未对员工开展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工作和组织员工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6月14日被批准逮捕。 2.张玉申,宝源丰公司总经理,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兼任工厂厂长。作为总经理,严重渎职。未履行《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职责;未组织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未对员工组织实施基本的应急避险常识教育和组织开展应急疏散逃生演练。6月14日被批准逮捕。 3.贾铁金,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董事。2005年至2011年任辽宁大河重钢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介绍宝源丰公司违规借用长春建工集团施工资质办理建设手续;组织人员进行宝源丰公司项目钢构部分施工并指派其公司内部无资质人员为宝源丰公司项目做了项目设计,违规挂靠到辽宁纺织工业非织造布技术开发中心并办理手续;参与宝源丰公司项目违规变更阻燃材料。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4.刘升,长春建工集团职工。联系经办与宝源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违规借用长春建工集团资质为宝源丰公司项目办理施工手续的事项,从中提取管理费。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5.刘振江,中共党员,2005年7月任长春建工集团吉兴管理公司经理,2012年3月病休。经刘振江同意,宝源丰公司项目借用长春建工集团资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办理了相关建设手续。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6.张新明,无业。联系经办宝源丰公司违规挂靠瑞城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办理相关手续等事项。代表瑞城监理公司对宝源丰公司项目建设进行监理,同时代表宝源丰公司进行技术管理,从双方领取报酬。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7.姚改政,中共党员,宝源丰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分管生产工厂以外的消防、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未协助公司负责人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公司安全管理混乱。6月20日被批准逮捕。

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4·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4·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4月6日10时50分,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在清罐 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较大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 失约35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璧山区监察局、 璧山区公安局、璧山区安监局、璧山区商务局、璧山区经信委、璧 山区总工会、璧山区消防支队等部门组成的“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 有限公司‘4·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 请璧山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 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

重庆亚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1985年1月28日;单位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新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万国福;注册资本:贰佰柒拾陆万元整;营业期限:1985年1月28日至2047年2月28日。 2016年6月8日以前,亚特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燃料油、柴油(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事项从事经营)。润滑油调配。废油回收。销售:橡胶制品。零售:无铅汽油、柴油、润滑油(以上零售项目限有资格的分公司经营)”。区安监局作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区经信委、区商务局、区环保局作为行政监管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区安监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 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市安监局虽注销亚特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亚特公司并未到工商部门更改经营范围。在此期间,亚特公司不再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资质,区安监局不再作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由于区安监局退出监管时未明确应由哪个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区经信委、区商务局、区环保局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共同承担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区安监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应急管理,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避免事故扩大和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9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辽宁省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钢政发…2007?5号),结合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和集团公司改制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下列安全生产事故:(1)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本单位应急救援能力,或者跨公司、跨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集团公司认为需要由集团公司组织处臵的安全生产事故。 1.3 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集团公司综合应急预案、二级公司(包括直属单位和改制单位)应急预案和生产单位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组成。 集团公司综合应急预案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经集团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批准后发布实施。 二级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由二级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由基层单位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不安全因素及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编制和修订,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后,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应急救援预案的主管部门,须根据国家法规、企业机构、生产工艺及设备的变化和事故应急救援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更新应急救援预案,使之规范、符合、有效。 一旦发生事故,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职能人员要按

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苏州燃气集团横山储罐场生活区办公楼“6·11”重大液化石油气 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6月11日7时26分,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液化气经销分公司横山储罐场生活区综合办公楼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9人受伤入院救治,其中1名伤员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于6月20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33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监总局与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安监总局杨栋梁局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德学立即派员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总局监管二司和应急救援中心多次对事故调查进行指导和督办。江苏省罗志军书记、李学勇省长批示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千方百计救治受伤人员,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并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李学勇省长、缪瑞林副省长率省公安、住建、安监等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蒋宏坤,苏州市市长周乃翔也在第一时间调集指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救援处置。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局长王向明任组长,省监察厅、公安厅、住建厅、安监局、总工会和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省政府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液化气经销分公司横山储罐场生活区综合办公楼“6?11”重大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

加,并聘请了全国燃气、爆炸、建筑结构、特种设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横山液化石油气储罐场(以下简称“储罐场”) 隶属于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液化气经销分公司,位于苏州市虎丘区滨河路苏福路交界处。 储罐场分为生产区和生活辅助区两个部分。生产区储罐现有100m3卧罐10只、400m3球罐2只、10m3液化石油气残液罐1只(已经停用),以及相应的生产工艺设施。储存规模为1810m3,最大储存量为760吨,年灌装能力为3万吨。 生活辅助区主要由综合办公楼、配电间、空压机房、锅炉房、消防水池、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站、汽车修理厂等建筑。 1、横山储罐场生活区综合办公楼(以下简称“综合办公楼”) 1982年与储罐场生产区同步建成投用,为3层砖混结构楼房,建筑面积529 m2,结构设计符合74年《砌体结构设计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完整。

常德市澧县杨家坊乡燕涔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常德市澧县杨家坊乡燕涔村“12·28”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12月28日7时28分,澧县杨家坊乡燕涔村境内尹开钊等非法组织生产“笛音”(用笛音剂制成的带有哨音效果的效果件)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0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市委书记王群和市长周德 睿立即就做好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工作作出了重要批示;副市长、市公安局长胡丘陵带领相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指导事故 抢险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12月28日,经市政府批准并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澧 县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澧县杨家坊乡“12·28”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 大爆炸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副局长陈宏元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市监察局副局长袁万明、澧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辉为副组长,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 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建议。同时,针对事故的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 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情况 1.非法生产情况:2013年12月24日,尹开钊受尹华廷之邀,决定 从事“笛音”非法生产。尹开钊要高守文联系一个房屋想用于生产“笛音”。12月25日,高守文与温超玉、冉成林向高永枝、黄作玉夫妇提出租用其位于燕涔村7组的闲置的老屋,两人均表示同意。 温超玉、冉成林、尹开钊、尹华廷查看现场后要求更换电线。26日 上午,高永枝请电工将电线重新安装,尹开钊与尹华廷用一辆白色 面包车分别将电动机、液压机以及原材料(约125公斤高氯酸钾和约62公斤对苯二甲酸氢钾)运入现场,随即温超玉、冉成林二人负责 连接好线路,开始调试机器。12月27日,尹华廷、温超玉、冉成林

英国邦斯菲尔德油库爆炸事故调查总结报告

英国邦斯菲尔德地区油库火灾爆炸事故 调查总结报告

1. 前言 2005 年12 月11 日凌晨位于伦敦的东北部的邦斯菲尔德油库由于充装过量发生泄漏,并最终引发爆炸和持续60 多小时的大火,事故摧毁了20 个储罐,造成43 人受伤和高达8.94 亿英镑(相当于101 亿人民币)的经济损失,是英国和欧洲迄今为止遭遇的最大火灾。2006 年1 月成立的独立的事故调查委员会,自2006 年2 月21 日发布第一份调查报告以来,一共公布了9 份报告,直到2008 年7 月才宣布调查结束。委员会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调查,事故的完整过程和和深层原因被逐步揭示,整个工业界都在反思调查结果,以从中吸取教训。 本文通过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分析与总结,提出可供国内油气储运企业借鉴的经验,以方便企业对自身进行检查,或者依据检查结果采取进一步的风险管理措施。 风险管理已经被世界上很多能源产业公司所接受和认可,尤其是在石油化工、电力、核电、化工工业等高风险的行业都有很好的实践和应用。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化的方法和理论,它包括各种不同的风险管理手段,本文所涉及到的风险管理手段只是整个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一部分,关于的它的详细内容可以参照Scandpower 风险管理中国公司的其他报告,本文不作进一步的深入介绍。 2. 英文缩写 本文中用到了多处英文缩写,其完整表达如下(按文中出现的顺序): HOSL COMAH Hertfoudshire Oil Storage Limited Control of Major Accident Hazards Regulations 哈福德郡储油有限公司 重大危险源控制法案 BPA British Pipeline Agency Limited 英国管道运营公司 BP British Petroleum Limited 英国石油公司 UKOP UK Oil Pipelines Ltd 英国石油管道公司 ATG Automatic Tank Gauging 储罐测量监控系统 SIL Safety Integrity Level 安全完整性等级 QRA Quantitative Risk Assessment 量化风险评价 3. 邦斯菲尔德地区介绍 3.1 区域布置 邦斯菲尔德地区是一个大型的油料储存区,位于伦敦的东北部,某种意义上具备战略储备油库的功能。该地区存在有多家储油公司,是依照原有的英国健康安全署土地规划法发展起来的,这部方案按照已建设危险源为起点,不断向往扩展安全距离,并规定在不同的安全距离内允许被规划的土地使用。因为工厂只被允许在最小的安全距离内发

鞍钢集团矿业公司齐大山选矿厂主要从事贫赤铁矿加工

鞍钢集团矿业公司齐大山选矿厂主要从事贫赤铁矿加工,是鞍钢重要的精品原料基地之一。1969年建厂,由于是边建设边生产,基础条件差,生产工艺和设备都很落后。在职工中流传的“黄烟漫天滚、洪水遍地流、皮带当地毯、谁见谁发愁”这一口头禅,是当时的真实写照。2000年前齐选厂一度处于被抢救的边缘,成为了公司的包袱。从2000年开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壮大铁矿山,发展选矿厂”的经营思路,大力实施“精品战略”,提出了“第一个三年打基础抓改造;第二个三年巩固提高做强、做大;第三个三年持续发展打造世界一流选矿厂”的“三个三年”发展规划。在技改中做到安全“五同时”,在安全日常管理中做到安全“三同时”,技改和安全同步发展,使选厂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连续六年获鞍钢先进厂矿,先后被评为鞍钢安全生产、技术大练兵、职业技能鉴定等先进单位。先后获得省清洁文明工厂、花园式工厂等荣誉称号。2004年被国务院国资委、国家人事部授予“中央企业先进集体”称号。2005年被辽宁省评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2006年被评为第二届全国十佳厂矿。总结回顾几年来安全文化建设的历程,我们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做法: 一、强化安全思想教育,倡导“四个第一”的安全工作理念,奠定安全文化的思想基础 齐选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不断吸纳国内外先进企业的安全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把安全管理作为系统工程,提出以“四个第一”为主题的安全文化理念,构建起了坚固的安全防护体系,各项工作不断攀升,推进了齐选厂的安全发展。 1、“四个第一”的安全工作理念作为安全文化的核心,具有先进性和指导性 我们通过安全思想教育和对安全工作的不断总结,梳理出安全是“第一素质、第一责任、第一工作、第一管理”的安全工作理念。这一理念是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深刻解读,是“最大的价值是生命、最高的责任是安全;制度是安全的保障、执行是安全的关键”的鞍钢安全文化的辐射和繁衍,体现了齐选厂“要做就做最好”的企业文化核心理念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255-44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特别重大事故,如飞机失事、火车脱轨、瓦斯爆炸、沉船等,这些事故的发生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乃至影响到社会的安定。为此,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发布并实施《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其目的是通过发布这一暂行规定,保证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让人们记取事故教训,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概念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我国发生的一些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其损失十分严重。如1979年11月27日“渤海二号”沉船事故,1979年9月7日温州电化厂液氯钢瓶爆炸事故,1987年3月15日哈尔滨亚麻厂亚麻粉尘爆炸火灾事故,

中国160家矿山企业名单

中国矿山企业名单 1、冯兴太阳城县润城镇大夫街煤矿 2、郭国利阳城县润城镇西尧煤矿 3、王少华阳城县润城镇王村粘土矿 4、卫志良沙河市冶金行业协会 5、马自强水钢集团白云石矿业分公司 6、马法成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 7、马维富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桃冲矿业公司 8、亓俊峰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 9、尤春林通钢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0、尹小鹏武汉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1、毛凤海凌钢股份北票保国铁矿有限公司 12、毛胜光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太和铁矿 13、王军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石人沟铁矿 14、王军陕西省宁强锰矿 15、王刚遵化市矿山总公司 16、王宾武汉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冶铁矿 17、王强辽宁金野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8、王天雄陕西省冶金矿山公司 19、王文潇马钢集团姑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王存云河钢矿业公司龙烟矿山分公司 21、王志忠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大孤山铁矿 22、王运敏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 23、王胜平包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4、王新其山东恒欣镁业有限责任公司 25、王德敏密云冶金矿山公司 26、王鹤年首钢大石河铁矿 27、包良清丹东东方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28、叶天真新余铁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9、田志云河钢矿业公司司家营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30、边柱安包头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朔州矿业分公司 31、乔增礼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大连石灰石新矿 32、任其海包钢(集团)乌海矿业公司 33、伊志宣鞍钢集团矿业公司东鞍山铁矿 34、刘圣刚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35、刘廷吉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矿业工程》杂志社 36、刘芳云江西省乌石山铁矿 37、刘明东海南矿业联合有限公司 38、刘保平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39、刘洋洲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弓长岭矿业公司 40、刘振月海城镁矿耐火材料总厂 41、刘效良《金属矿山》杂志社 42、刘晓明鞍钢集团矿业设计研究院 43、刘殿军鞍钢集团弓长岭矿业公司井下铁矿 44、吉立昌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45、吕学明本溪北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 46、孙义龙北京威克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47、孙国龙包头钢铁(集团)公司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ASB 84-2005 代替Q/ASB 84-2004 刃具用热轧厚钢板 2005-06-01发布 2005-06-01实施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根据市场需求,对Q/ASB 84—2004《刃具用热轧厚钢板》进行修订。 本标准代替Q/ASB 84—2004《刃具用热轧厚钢板》及AJT 19—2003《DJ100钢板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Q/ASB 84—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扩大了钢板规格; ——将标准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厚板厂; ——对厚板厂生产的DJ100,其尺寸允许偏差由原执行GB/T 709 标准,改为按Q/ASB 1 执行,控制精度加严; 本标准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科技开发部提出。 本标准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科技开发部归口。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鞍钢集团公司中板厂、鞍钢集团公司厚板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军、丛津功 本标准的标准水平等级标记为Q/ASB 84—2005 Y。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ASB 84—1999、Q/ASB 84-2004。

刃具用热轧厚钢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刃具用热轧厚钢板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厚度为6mm~25mm的刃具、圆锯和机械刀片等用途热轧厚钢板(以下简称钢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19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6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试验法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eqv ISO7438:1985) GB/T 247 钢板和钢带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2970 厚钢板超声波检验方法 GB/T 2975 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eqv ISO377:1997)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YB/T 081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验数值的判定原则 Q/ASB 1 热轧中厚钢板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3 订货内容 3.1 订货时,用户须提供下列信息: a) 标准号; b) 牌号; c) 交货状态; d) 规格尺寸; e) 重量; f) 特殊要求。 1

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昆山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台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中荣公司)抛光二车间(即4号厂房,以下简称事故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当天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伤。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事故发生后30日报告期,共有97人死亡、163人受伤(事故报告期后,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陆续死亡49人,尚有95名伤员在医院治疗,病情基本稳定),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实验测试、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企业概况。 中荣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是由台湾中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英属维京银鹰国际有限公司在昆山开发区投资设立的台商独资企业,位于昆山开发区南河路189号,法人代表吴基滔(中国台湾人)、总经理林伯昌(中国台湾人),注册资本880万美元,总用地面积34974.8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33746.6平方米,员工总数527人。该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配件等五金件金属表面处理加工,主要生产工序是轮毂打磨、抛光、电镀等,设计年生产能力50万件,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1.65亿元。 2.建设情况。 该公司于1998年8月取得土地使用权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年9月开始一期建设(电镀车间、前处理车间、宿舍)。2002年5月进行二期建设(2个抛铜车间)。2004年6月开始三期建设(4个厂房、办公楼及毛坯检验区),其中4号厂房为本次事故厂房,该厂房由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江苏省涟水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2005年投入使用。 (二)事故车间情况。 1.建筑情况。 事故车间位于整个厂区的西南角,建筑面积2145平方米,厂房南北长44.24米、东西宽24.24米,两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层高4.5米,每层分3跨,每跨8米。屋顶为钢梁和彩钢板,四周墙体为砖墙。 厂房南北两端各设置一部载重2吨的货梯和连接二层的敞开式楼梯,每层北端设有男女卫生间,其余为生产区。 一层设有通向室外的钢板推拉门(4米×4米)2个,地面为水泥地面,二层楼面为钢筋混凝土。

鞍钢集团矿业公司拟以鞍钢集团矿业化工原料制备厂净资

鞍钢集团矿业公司拟以鞍钢集团矿业化工原料制 备厂净资产出资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评报字[2013]第175号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鞍钢集团矿业公司拟以鞍钢集团矿业化工原料制备厂净资产出资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目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1) 摘要 (2) 资产评估报告 (4)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4) 二、评估目的 (7)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7)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8) 五、评估基准日 (9) 六、评估依据 (9) 七、评估方法 (12)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23) 九、评估假设 (24) 十、评估结论 (26)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28)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31) 十三、评估报告日 (32) 备查文件目录 (34)

鞍钢集团矿业公司拟以鞍钢集团矿业化工原料制备厂净资产出资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我们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且已提请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 五、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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