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原则

第一条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企业进口货物贸易项下延期付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自2008年10月1日(含,下同)起,企业货到付款项下(仅指TT和托收,不包括信用证和海外代付)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付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逐笔登记。

2008年10月1日之前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的对外付汇,企业无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第三条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一定比例(以下简称“延期付款基础比例)。企业本年度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的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和国际收支形势,确定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的核定原则和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的核定工作,并视情况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在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内,对已登记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企业只能为确认后的延期付款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及自身结算特点,企业预计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超出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的,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和实际情况为其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或在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外对已登记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

第六条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须在系统中核对该笔延期付款是否经过外汇局确认。银行为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须在系统中对该笔延期付款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第七条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登记、付汇和注销环节的非现场及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第二部分企业延期付款登记与对外付汇操作指引

第八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已办理过预收货款登记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原密码进入系统。首次登陆系统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初始密码(系统将初始密码统一设定为:12345678)进入系统,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首次登陆系统,通过系统中“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

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建立档案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待基本信息导入系统后,即可登陆系统。

第九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如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

第十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发生的货物进口,如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提款登记时间

最迟不得超过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

无进口合同或进口合同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不超过90天的,但在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仍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同时办理延期付款合同和提款登记。

第十一条企业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等除外。系统初始将企业延期付款基础比例统一设定为10%,即企业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

第十二条企业每日进行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外汇局通过系统于当晚23时对其进行逐笔确认。如单笔延期付款金额与系统中以往提款登记累计发生额之和不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如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

如单笔延期付款中部分金额与系统中以往提款登记累计发生额之和等于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中部分金额将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该笔延期付款中其余金额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

每年度结束时,企业上年度“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总金额转入下年度计算,占用下年度企业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外汇局按照上述逐笔确认原则,对转入的上年度“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后120天(含)后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的,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或“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为红色(其他延期付款显示为黑色)。

第十四条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核准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

(二)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

(三)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在核查系统中的可购付汇余额;

(四)该笔延期付款贸易信贷系统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

外汇局核准同意后,应在系统中将该笔延期付款显示为黑色,企业方可对该笔延期付款进行对外支付。

第十五条对于90天以下的延期付款,企业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对于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企业只能为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为黑色的延期付款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在办理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前,须在系统中为该笔延期付款指定对外支付银行。企业可为同笔延期付款先后指定一家以上的对外支付银行,但不能为同笔延期付款同时指定一家以上的对外支付银行。

第十七条对于已办理合同登记的延期付款,企业可自行修改该笔延期付款合同登记信息。

对于已办理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如企业没有对该笔关单办理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对外支付,企业可自行在系统中修改或删除原有的提款登记信息。如企业对该笔关单办理了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对外支付,企业如对延期付款提款登记信息进行修改,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

(二)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合同;

(三)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

(四)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购付汇明细;

(五)系统中该笔延期付款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

第十八条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核准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或核准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的书面申请。

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业申请调增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十九条新成立无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或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的书面申请。经外汇局核准,该延期付款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即可显示,企业可为其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企业申请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时,应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

(二)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延期付款)情况;

(三)企业延期付款登记情况;

(四)企业已签订未履行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企业申请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时,应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

(二)企业上年度进口、购付汇(含延期付款购付汇)情况;

(三)企业已签订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在核查系统中的可购付汇余额;该笔延期付款贸易信贷系统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等。

第三部分银行延期付款对外付汇与注销操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外汇指定银行及分支机构凭上级银行的授权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延期付款对外付汇与注销的系统登陆手续(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十三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收到企业进口货到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申请时,如进口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在2008年10月1日之后,且该笔进口报关单项下申请付汇日期晚于海关签发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应先登陆系统查询该笔进口报关单。如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第二十四条银行在系统中查询到企业超过90天以上延期付款的进口报关单后,再进入海关电子口岸“进口购付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查询该笔进口报关单。如核查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或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为0,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第二十五条银行分别在系统和核查系统中查询到上述报关单后,可为企业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对外购付汇金额为企业此次申请该笔报关单项下对外付汇金额、系统显示该笔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金额和核查系统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三者中最小值。

第二十六条银行办理上述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对外购付汇手续同时,应在系统中按此次对外购付汇金额为该企业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银行办理企业进口服务贸易、非货到付款和90天以下货到付款的购付汇手续,应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银行在核查系统中对企业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的手续,应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部分外汇局延期付款登记与对外付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二十九条外汇局在系统中设定自动确认功能,即每日晚23时系统对当日企业已办理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进行自动确认。根据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确认后的延期付款分别进入系统的“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或“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

第三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企业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调整、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已对外支付的延期付款提款登记信息的修改和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的确认。各分局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本指引上述有关条款的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对于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长期、稳定使用延期付款而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能满足其需求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核准调整企业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和核准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

大型成套设备生产企业的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最高不超过30%,其他企业的延期付款比例最高不超过20%。

除特殊原因外,外汇局核准同一企业调增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距上次核准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三十二条对于新成立无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或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核准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

第三十三条外汇局在核准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和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的申请时,应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查验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对申请调增延期付款基础比例的企业,在系统中查验该企业当前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延期付款登记规模及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使用情况;对申请确认延期付款的企业,在系统中查验该企业是否办理该笔延期付款合同和提款登记。

第三十四条外汇局应从以下几方面对该企业进口与未来实际付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评估:

(一)该企业过去若干年的实际付汇和实际进口情况;

(二)该企业已签约未履行的进口合同的规模与付款计划;

(三)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付款比例、金额是否符合行业结算惯例或产品的市场特征。

第三十五条外汇局在核准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的申请时,应审核企业基本档案信息和延期付款登记情况,计算企业延迟登记的时间,要求企业说明延迟登记的合理原因。外汇局可按以下几个方面对核准与否进行评估:

(一)企业第一次超期限登记的,说明合理原因的,予以核准;

(二)企业再次提出核准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申请的,应在移交检查部门后,再予以核准。

第三十六条外汇局在核准修改已对外支付的延期付款提款登记信息的申请时,应审核企业基本档案信息和延期付款登记情况,审核企业修改内容,要求企业说明修改信息的

合理原因。外汇局可按以下几个方面对核准与否进行评估:

(一)企业提出增加或减少延期付款提款登记金额的,除提供能够证明真实性的凭证外,不予核准;

(二)企业提出修改延期付款提款登记其他信息的,如能作出合理解释,予以核准。

第三十七条外汇局应按照贸易背景真实性与一致性原则,在既不影响企业正常贸易融资需求,又能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异常资金流出的前提下,认真审核企业提出的申请,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

外汇局核准企业申请后,应分别在系统中调整基础比例界面、核准提款超期限登记界面、核准修改延期付款提款登记信息界面或确认延期付款界面完成操作(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操作手册)。

第三十八条外汇局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基本信息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0号)规定,根据企业申请,将从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查询出的企业基本信息导入系统,以便企业能及时登陆系统(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操作手册)。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要求提取、计算企业的上年度进口项下对外付汇数据,并导入系统。

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应按照外债管理规定和内控要求制定延期付款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建设,防范内控风险。

第四十条外汇局应对调增延期付款基础比例企业的对外付汇规模进行不定期事后核对,如发现调增后的基础比例与实际需求明显不符的,应及时调减基础比例,同时告知企业。

外汇局应对确认延期付款的企业的对外购付汇情况,进行事后逐笔核查。

第四十一条对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外汇局应对其延期付款的登记、使用和注销情况进行定期事后监督和非现场检查:

(一)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超过20%的企业;

(二)延期付款确认申请频率较高(每月超过3次)、规模较大(每次申请额度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

(三)预计延付期限超过1年且延期付款余额规模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

第四十二条对于超过延期付款登记的对外付汇时间90天(含)企业仍然没有办理注销手续的,外汇局应进行重点关注,必要时可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分析情况并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

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企业、银行和各分局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预付货款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 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05 文号:汇综发[2008]174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 理局 [打印] --------------------------------------------------------------------------------------------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预付货款登记管理原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境外债权统计监测管理体系,规范贸易项下资金跨境流动,现就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的登记管理制定本指引,企业进口货物贸易项下预付货款(以下简称“进口预付货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自2008年11月15日(含,下同)起,企业新发生进口预付货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第三条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实行余额管理。 第四条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只能为已经办理预付货款登记且在可付汇额度内的预付货款办理对外付汇。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加强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第6号 2004年2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 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的规模不断增长。为了规范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收支、结汇、购汇行为,完善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现就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本通知所称“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二、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办理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购汇、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售汇、开立外汇账户业务时,应当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三、 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入管理 (一)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币现钞,可以自己持有,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存入银行、提取外币现钞或办理结汇。 (二)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时,应遵循存款实名制原则。 非居民个人持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票据或银行通知单开立外汇现汇账户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的原件(包括外国护照、境外永久居留权证明原件等,以下简称“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 非居民个人持外币现钞开立外币现钞账户时,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等值5000美元,下同)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原件(以下简称“本人入境申报单”)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存款金额、存款日期和存款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应当开立外汇现汇账户存储。从境外携入的外币现钞应当开立外币现钞账户存储。 (三)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境内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每人每天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除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外,还应如实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见附件,下同)。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四) 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结汇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非居民个人从外汇账户中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在银行办理;每人每月累积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确认合规用途(合规用途包括个人用于贸易结算、购买不动产及购买汽车等大宗耐用消费品等用途)后到银行办理。从境外汇入的外汇直接结汇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须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 非居民个人将持有的外币现钞结汇时,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结汇金额、结汇日期和结汇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四、 非居民个人办理境内外汇资金划转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划转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在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的基础上,只能为其办理本人同一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五、 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出管理

新一代信贷管理系统业务需求

XX银行 新一代核心系统信贷项目 业务需求说明书 XX部

2012年X月

修改记录 本文档中所包含的信息属于内部资料,如无XX银行的书面许可,任何人都无权复制或利用

目录 1 引言 (5) 1.1 编写目的 (5) 1.2 项目背景 (5) 1.3 术语定义 (5) 1.4 参考资料 (7) 2 项目范围 (7) 2.1 项目目标 (7) 2.2 业务活动图 (14) 2.3 业务产品功能 (14) 2.4 业务组织架构 (25) 2.4.1 运营职责 (25) 2.4.2 业务流程图............................................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 用户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6 与其他系统关系 (28) 2.6.1 存款账户结算系统 (28) 2.6.2 与票据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2.6.3 与贸易融资系统 (30) 264 与网上银行系统........................................................ .12 265 与总帐系统............................................................. .12 266 与国结系统................................................. (12) 2.6.7 与资金系统............................................................. .12 3 功能需求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功能清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1 业务功能..............................................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2 后台管理功能.......................................... 错误! 未定义书签。 3.2 功能流程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1 承兑业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2 ……(功能逐个描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 报表需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非功能需求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业务量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用户量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用户界面需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 产品质量需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1 可用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2 可靠新................................................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3 性能...................................................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问题的通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问题的通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9]3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简化企业登记手续,方便银行审核管理,促进实体经济增长和贸易便利化,现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方式 (一)对企业延期付款可付汇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不再执行年度累计发生额管理。企业延期付款可付汇额度由该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情况、企业延期付款登记情况及企业的行业特点等确定:企业延期付款可付汇额度=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付汇登记金额-延期付款注销确认金额)。其中,基础比例为25%。 (二)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付货款,不纳入货款预付汇比例限制。 二、明确以下情况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范围及银行审核职责 (一)企业在取得海关签发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前对外付汇时,如已取得海运提单、海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多式联运单据、邮包收据等运输单据,或“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已有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的,无需办理预付货款登记手续。 (二)企业进口代收项下对外付汇时,如银行向企业交付货运单据后90天(含)内对外付汇的,无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银行按经常项目管理规定为其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代收项下延期付款对外付汇时,应登陆系统核对与该笔报关单对应的延期付款登记信息,并按照企业申请付汇金额与系统中该笔延期付款可付汇额中较小金额办理对外支付手续。“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进口代收项下电子底账的核查、核注以及结案操作,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新一代信贷管理系统业务需求

新一代信贷管理系统业务需求

XX银行 新一代核心系统信贷项目 业务需求说明书 XX部 2012年X月

修改记录 本文档中所包含的信息属于内部资料,如无XX银行的书面许可,任何人都无权复制或利用。

目录 1引言 (7) 1.1编写目的 (7) 1.2项目背景 (7) 1.3术语定义 (7) 1.4参考资料 (9) 2项目范围 (9) 2.1项目目标 (9) 2.2业务活动图 (16) 2.3业务产品功能 (16) 2.4业务组织架构 (52) 2.4.1运营职责 (52) 2.4.2业务流程图.........................................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用户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2.6与其他系统关系 (57) 2.6.1存款账户结算系统 (57) 2.6.2与票据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2.6.3与贸易融资系统 (59) 2.6.4 与网上银行系统 (12) 2.6.5 与总帐系统 (12) 2.6.6 与国结系统 (12) 2.6.7 与资金系

统 (12) 3功能需求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功能清单...............................................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1业务功能...........................................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2后台管理功能.......................................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功能流程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1承兑业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2……(功能逐个描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报表需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4非功能需求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业务量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用户量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用户界面需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产品质量需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1可用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2可靠新.............................................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3性能...............................................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4可管理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5可维护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安全性需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1可靠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4.6其他需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5业务风险控制 ............................................... 错误!未定义书签。6其他....................................................... 错误!未定义书签。

1中国语原文日本语仮訳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第.pdf

中国語原文日本語仮訳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 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企业进口货物贸易项下延期付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 自2008年10月1日(含,下同)起,企业货到付款项下(仅指TT和托收,不包括信用证和海外代付)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付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逐笔登记。 2008年10月1日之前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的对外付汇,企业无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第三条 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一定比例(以下简称“延期付款基础比例)。企业本年度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的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 貿易与信登記管理(延払部分)操作手引 第一部分 延払登記管理の原則 第1条 外債登記モニタリングの改善、国内企業貨物貿易項目下外債の登記管理の規範化のため、「中華人民共和国外貨管理条例」、「外債統計モニタリング暫行規定」と「国家外貨管理局の企業貨物貿易項目下外債登記管理の関連問題に関する通知」(匯発[2008]30号)の関連規定に基づき、本手引きを作成し、企業の輸入貨物貿易項目下の延払いは本操作規程に従い登記、管理を行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第2条 2008年10月1日より(同日を含む、以下同様)、企業の貨物到着後支払項目下(TTと取立のみを指す、信用状と「海外代付」を含まない)の90日超の延払いは、国家外貨管理局ウェブサイトのサービス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貿易与信登記管理システム(アドレス:https://www.360docs.net/doc/a29062851.html,)(以下、「システム」と略称)にログインし、1件毎に登記を行う。 2008年10月1日以前に税関が発行した輸入通関申告書の対外外貨支払は、企業が延払登記手続きを行う必要はなく、銀行で直接対外外貨支払手続きを行うことができる。 第3条 企業延払年度対外外貨支払額は当該企業の前年度の輸入外貨支払総額の一定比率(以下、「延払基礎比率」と略称)を超えてはならない。企業の本年度の登記済延払項目下の対外外貨支払の累計金額は企業の延払の年度対外外貨支払金額を超えてはならな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01-05 文号:汇发[2007]1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中小银行信贷管理平台解决方案

中小银行信贷管理平台解决方案

中小银行信贷管理平台软件解决方案 信贷管理—中小银行业务新的增长点 随着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综合改革的逐步深入,信贷业务成为中小银行当前重点发展的一个领域,安全、高效、统一的信贷管理平台可以规信贷业务流程、改善信贷业务管理状况、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控制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保持稳定的优质客户群和最佳信贷经济效益。 信贷管理解决方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原则,充分考虑信贷业务规则变化的复杂性和灵活性要求,全面遵循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银监会信贷风险防控制要求,支持对公信贷和个人信贷管理、审批、统计、报表展现的业务自动化处理,实现统一集中的用户管理和安全控制, 为中小银行信贷业务创新、金融风险控制和经营决策分析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方案设计将信贷管理应用纳入到中小银行流程银行整体发展规划体系中来统一考虑,使信贷管理基础平台成为企业流程银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有助于协调中小银行各业务部门互助合作、高效运转、迅速处理信贷业务关键流程并最终提高中小银行运营的整体效益。 中小银行信贷管理平台解决方案采用SOA的先进架构来促进中小银行信贷业务流程自动化并为中小银行信贷审批、流程业务的分析、设计、开发、部署、运行、维护提供坚实的流程开发和运行平台,本方案核心基础平台包括数据库平台(DB2/Informix)、J2EE Web应用服务器平台(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和用户集中管理LDAP目录服务器(Tivoli Directory Server), 方案推荐可选平台包括支持信贷复杂审批和业务流转的流程服务器( FileNet P8 BPM/WebSphere Process Server)、支持信贷业务灵活性的规则引擎 ILOG JRules、支持信贷档案影像处理的容管理平台(DB2 CM/FileNet CE)、支持信贷报表管理的展现服务器( COGNOS 8 BI), 本方案还提供基于Basel II风险分析的软件服务能力、用于风险分析的数据仓库服务器(DB2 Warehouse), 支持客户信息统一视图的主数据服务器(InfoSphere Master Data Management)以及有关的 SOA 分析设计开发工具等技术说明。 中小银行信贷管理系统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中小银行信贷审批是银行业务系统中的核心部分, 它要实现贷款审批与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一系列操作,形成统一授信、授权、信贷额度与会计放款交易相互作用的运行机制。信贷管理涉及到信贷审批过程中基于角色的人员工作分配还有流程的异常处理等复杂环节, 在信贷业务流程中要实现各种复杂信贷审批工作流模式、对信贷档案文档资料的数字化保存和利用、信贷业务规则的制定和应用、信贷风险的评估和计量分析、信贷结果的报表管理等功能,中小银行在信贷管理系统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如何按照银监会要求来做到保增长和防风险相结合 2.如何支持扩大消费需求、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 3.如何提高贷款质量分类的准确性 4.如何降低越来越隐蔽的信贷风险 5.如何加速新信贷政策的快速推行

外管局网上服务平台企业端操作流程

预收货款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指南 1 系统整体介绍 1.1 登录系统与退出系统 登录系统 整个系统通过Web进行登录验证,功能界面通过链接进入对应的功能窗口。 登录方法: 首先输入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a29062851.html,,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的登录页面: 登录界面-1 输入“企业代码”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则会进入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的操作界面了。

正常情况下界面的左侧应该出现功能菜单树,如下图所示: 如果不能正常显示功能菜单树,则需要进行相关的配置,配置说明参见操作手册“3 系统设置和帮助”章节。退出系统 点击系统右上角的“退出”按钮退出界面时,系统会提示: 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出现是否关闭页面的提示,如下图所示: 退出系统界面-2 如果选择“确定”就退出系统,选择“取消”就回到操作界面。 1.2 用户口令修改 点击系统右上角的“修改密码”按钮时,系统会出现密码修改界面:

修改密码界面 录入项目说明 旧密码,目前登录系统的密码。 新密码,要修改的密码。 确认密码,保证和新密码一致。 功能按钮说明 点击“确定”按钮确认修改密码。 操作说明: 操作员输入旧密码和新密码,确认点击“确定”按钮,系统返回成功或失败信息。 1.3 主界面布局及常用操作功能介绍 系统的主界面主要由操作区(红色标记区域)与显示区(绿色标记区域)构成,如下图所示:

主界面-1 左边为树形菜单栏,右边为操作区,如图所示: 功能菜单树界面-1 点击菜单栏中任意一个菜单项,在操作区都能出现相应的页面。 另外,若暂时想隐藏菜单栏,将操作区内容全屏显示的话,可以用鼠标左键单击菜单栏右上角的图标,若想还原,点击屏幕左边的“系统功能”标签即可,如图所示:

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 的通知 (汇综发[2008]163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 号)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货款预收汇比例是指外汇局依据企业前12 个月出口收汇实绩计算得出的比例。根据 这一比例并结合考核期内实际新发生的预收货款登记、注销情况,系统将循环生成计算出企业货款预收汇金额。从事货物贸易出口企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前12 个月出口收汇额的10 %。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债管理的政策要求和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确定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的核定原则和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的核定工作,分局和外汇管理部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三、对于企业因业务经营客观需要或交易结算特点需提高货款预收汇比例的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及取得授权的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为“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申请并核实情况后为其调整货款预收汇比例。外汇局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审核和调整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的比例,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贸易融资需求的同时,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异常资金流入。 四、企业应在外汇局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内向银行发出预收货款的结汇或资金划转指令。银行应在外汇局为企业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内为企业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业务。 五、外汇局应按照外债管理政策的要求,并结合企业出口货物贸易结算的特点,对企业预收货款的登记、注销、资金结汇和划转进行统计监测和管理。 六、外汇局应按照外债管理规定和内控要求制定预收货款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操作程序, 实行政务公开,明确岗位人员管理职责,并切实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防范内控风险。 七、外汇局核定货款预收汇比例或临时预收汇额时,经办岗位人员应按规范格式填制书面审核意见,按照分工和授权办理,并将相关业务档案按照规定保留备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117号

弹出窗口关键词设置书签打印下载正文字体[小中大] 【颁布日期】2004.12.07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4.12.15 【分类号】417131200415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其它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汇发(2004)1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 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方便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从事各类公务活动(以下简称“公务出国”),规范对个人的外汇管理,现就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预算外单位”是指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本通知中“公务出国”是指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出国(境)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举办展览、培训或研修等公务出境活动。 三、本通知中“本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和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证明居民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非居民个人的身份证明是指非居民个人的护照、居民个人定居国(境)外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证明。 四、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国的用汇项目包括境外差旅费和个人零用费两部分:境外差旅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翻译费、通讯费等经常项目下的公务出国差旅费用;个人零用费是指公务出国人员使用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汇用于个人零星支出的费用。 五、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办理公务出国用汇手续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人民币购汇支付公务出国境外差旅费时,凡公务出国人员出境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在购汇支付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零用费时,仍执行财政部和外交部联合颁布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中规定的标准;交通费、翻译费及通讯费等其他用汇,可根据企业预算情况在上述指导性限额内扣除食、宿、公杂和零用费后合理安排使用。 对于出境时间较长,用汇超出上述指导性限额标准的,须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汇。 (二)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公务出国人员费用时,需对本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的境外用汇编制合理预算,根据预算从其自有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境外所需费用。(三)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在购买公务出国差旅费外汇的同时,每人每次可凭护照及签证、本人身份证明,以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买等值400美元外汇,作为公务出国人员在境外的个人零用费。 (四)企业和预算外单位人员公务出境培训、进修项下的差旅费及个人零用费按照上述标准办理。其学费或培训费凭有关合同、协议,根据非贸易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购汇或付汇。对于培训合同或协议中未明确培训费中是否包括生活费,可凭用汇单位申请,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临时出国人员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系统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系统 基本需求如下: (1) 客户提出申请要求贷款,申请中包括期限、金额、用途和本人基本情况。银行收到申请后,置于“申请档案”中,以申请号标识。 (2) 贷款业务员收集到客户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贷款。贷款最后经业务经理核准后,签订合同,未予批准则通知客户。 (3) 贷款批准后建立“贷款账户”,贷款账户由贷款编号识别,内容有贷款金额、贷款日期、最后还款金额、最后还款日期、利率、贷款类型(抵押贷款或信用贷款)、还款方式(一次付清、按年付、按月付)、每次还款金额、担保人等。 (4) 贷款员打印通知交出纳部门,由出纳部门发放贷款并记账。 (5) 贷款划拨的次月,票据部门开始处理客户贷款的每次还贷,并保存贷款账户的每一项“还款情况”,打印支付凭证。如果客户到期未还款,票据部门发出催付账单和违约金账单。票据部门还要定期向贷款员或经理发送各种报告,包括日常交易、拖欠贷款和即将偿还的贷款等。 (6) 贷款偿还完后或经同意已无力偿付时,账户终结,记载终结原因,转入历史档案。 (7) 各客户基本信息及其贷款情况和贷款支付明细提供银行内部查询。 一、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系统数据流图: (一)顶层数据流图如下: (二)第一层数据流图如下图: 二、数据字典: 1. 数据流字典 1) 数据流名称:申请单标识符:H1 数据结构: 01申请单 02期限 02金额 02用途 02本人基本情况 排列方式:按申请号升序排列 来源:客户 去向:银行 2) 数据流名称:申请档案标识符:H2

数据结构: 01申请档案 02期限 02金额 02用途 02本人基本情况 排列方式:按申请号升序排列 来源:银行 去向:贷款业务员 3) 数据流名称:支付凭证标识符:H6 数据结构: 01客户还款款 02还款日期 02还款金额 来源:票据部门 去向:客户 4) 数据流名称:各种报告标识符:H7 数据结构: 01报告 02日常交易 02拖欠贷款 02即将偿还的贷款 来源:票据部门 去向:贷款员或经理 5) 数据流名称:历史档案标识符:H9 数据结构: 01历史档案 02日期 02终结原因 02用户信息 02贷款信息 排列方式:按日期升序排列 来源:客户 去向:贷款业务员 2. 数据存储字典 1) 存储文件名:贷款账户标识符:H3 数据结构: 01贷款账户 02贷款金额 02贷款日期 02最后还款金额 02最后还款日期 02利率 02贷款类型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系统操作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 信贷治理系统操作手册 北京金名创业 二零一一

目录 系统概要 (9) 一、运行环境要求 (9)

二、页面概述: (11) 三﹑系统登录: (11) 操作手册 (15) 一、系统维护 (15) (一)机构治理 (15) (二)用户治理 (16) (三)利率维护 (22) (四)口令更改 (23) (五)工作台维护 (24) (六)客户维护 (25) 1、客户注册维护 (25) 2、客户权限转移 (27) 3、客户合并 (29) 4、客户托管移交 (29) (七)系统参数维护 (32) 二、客户治理 (33) (一)客户注册 (33) (二)企业客户 (37) 1、证件治理 (37)

2、差不多信息 (49) 3、业务差不多情况 (52) 4、财务报表 (52) 5、企业关联 (55) 6、业务差不多情况 (70) 7、企业关联 (72) (三)个人客户 (72) 1、个人差不多信息治理 (72) 2、个人要紧资产信息治理 (75) 3、个人要紧负债信息治理 (76) 4、个人工作经历信息治理 (78) 5、个人教育经历信息治理 (80) 6、个人配偶信息治理 (81) 7、居住情况信息治理 (83) 8、个人社保信息治理 (85) 9、个人保险信息治理 (86) 10、个人关联 (88) 11、机构借款 (90) 12、业务差不多情况 (92)

(四)客户大事记 (94) (五)客户关系树 (95) 三、信贷业务 (96) (一)业务申请 (96) (二)业务审批 (97) (三)业务修改 (116) (四)审批状态查询 (119) (五)贷款总账 (120) (六)贷款预警监控 (121) (七)删除业务信息 (122) (八)删除借据 (124) (九)利率调整(无还款打算表/有还款打算表) (125) 四、风险治理 (125) (一)五级分类 (126) (二)贷后治理 (127) 五、业务查询 (129) 业务审批查询 (129) 六、工作流维护 (130) 流程监控 (130)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发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各方比较关心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细则》的制定,主要体现了管理部门什么样的思路? 答:我们在研究制定《细则》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一是鼓励藏汇于民,支持个人合理依法持有与使用外汇,实行均衡管理,积极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创新管理,不断适应市场发展变化,便利银行和个人操作;三是坚持公私并重,不断加强和改进个人外汇收支管理,完善跨境资金流动和交易的监管;四是坚持疏堵并举,依靠现代化手段实行有效监管,把政策调整和监管落到实处。 问:日前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提出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此次《细则》中明确年度总额分别为5万美元。请问,这一做法的主要政策考虑是什么? 答:年度总额管理是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重要内容。年度总额以内的结售汇手续和凭证大大简化和便利,年度总额以上的则加强真实性审核。这次,《细则》明确境内个人年度购汇总额由以前的2万美元大幅提高到5万美元,将有利于更好满足境内个人的用汇需求,藏汇于民。与此同时,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结汇也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改变了过去“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体现了资金流出入均衡管理的原则。此次规定个人年度结汇总额为5万美元,应能基本满足个人正常的结汇需要,并有利于抑制违规资金通过个人渠道流入境内。 为防止出现重复购汇和分拆结汇等规避管理的行为,保证年度总额管理的有效性,外汇局建立了银行与外汇局联网的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银行必须通过该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并对个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此外,该系统还为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操作平台,有利于银行公平竞争,而个人结售汇也可以不受地域和银行限制,相关业务办理更加便利。 问:《细则》明确个人参与对外贸易活动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请问这对个人对外贸易带来哪些更多的便利? 答:为体现对个人贸易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给予充分便利的原则,《细则》明确个人对外贸易者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用于办理直接或委托进出口项下的外汇收付及结汇。与个人外汇储蓄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相比,外汇结算账户购汇和结汇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此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时,限于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同性质账户进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时需进行审核,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后,个体工商户可与其委托的代理企业之间办理资金划转,不受账户开立人限制。这些规定,在充分支持和便利个人对外贸易的同时,也有利于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统计和监测,促进个人贸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问:在给予经常项目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充分便利的同时,《细则》是如何体现对个人捐赠、赡家款等经常项目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活动加强真实性审核的监管思路的? 答: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外汇进行管理,也是这次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个人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的管理,总的原则是在经常项目可兑换前提下,对其购汇、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只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个人捐赠、赡家款、遗产继承等外汇流入比较集中的单方面转移项目的外汇收支,提出了明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个人接受境外捐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提供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后方可结汇;赡家款则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实训教学软件 操作手册

广州市正日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系统简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简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系统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功能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系统界面.......................................................................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应用界面操作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系统运行环境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使用系统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登陆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系统操作....................................................................... 错误!未定义书签。 系统基本操作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系统操作指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操作流程示意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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